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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8 17:38:51

用电合同

用电合同篇(1)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篇(2)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

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

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

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

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

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峰时├───────────┼────────────

│+5%以上│±0.5

───────────┼───────────┼────────────

低谷时││±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

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

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

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

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

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

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

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

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

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

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

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

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

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

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

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

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

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

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

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

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

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

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

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

关一份。

───────────────────┬────────────────

供电方│用电方

───────────────────┼────────────────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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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供应电力数量表

─────┬─────┬────────┬───────────────

项│电量(度)│电力(千瓦)│变更

├──┬──┼──┬──┬──┼─────┬─────┬───

时││每日│高峰│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电量│电力│电力││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

全年│││││││││││

─┬───┼──┼──┼──┼──┼──┼──┼──┼──┼──┼─┼─

│本季│││││││││││

├───┼──┼──┼──┼──┼──┼──┼──┼──┼──┼─┼─

一│一月│││││││││││

├───┼──┼──┼──┼──┼──┼──┼──┼──┼──┼─┼─

季│二月│││││││││││

├───┼──┼──┼──┼──┼──┼──┼──┼──┼──┼─┼─

│三月│││││││││││

─┼───┼──┼──┼──┼──┼──┼──┼──┼──┼──┼─┼─

│本季│││││││││││

├───┼──┼──┼──┼──┼──┼──┼──┼──┼──┼─┼─

二│四月│││││││││││

├───┼──┼──┼──┼──┼──┼──┼──┼──┼──┼─┼─

季│五月│││││││││││

├───┼──┼──┼──┼──┼──┼──┼──┼──┼──┼─┼─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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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

三│七月│││││││││││

├───┼──┼──┼──┼──┼──┼──┼──┼──┼──┼─┼─

季│八月│││││││││││

├───┼──┼──┼──┼──┼──┼──┼──┼──┼──┼─┼─

│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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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

四│十月│││││││││││

├───┼──┼──┼──┼──┼──┼──┼──┼──┼──┼─┼─

季│十一月│││││││││││

├───┼──┼──┼──┼──┼──┼──┼──┼──┼──┼─┼─

用电合同篇(3)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

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篇(4)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铁通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签订。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用电路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1.1甲方租用的_________电路是指: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_________电路。

1.2乙方根据甲方电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题目的条件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甲方所租用的电路。

1.3乙方提供的本地电路两端接口应为2M电接口。

第二条用度及期限

2.1甲方向乙方租用的_________电路租金为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共向乙方租用_________条电路,月租金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租金自电路开通之日开始计算。

租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3用度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乙方为其开通电路后_________天内将租用电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以及有关用度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支付租金按实际开通电路数为准。开通电路数以“《数字电路开通确认书》用户签字”为准。

甲方以电汇方式将用度付至乙方的以下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电路资费调整,本合同中所适用电路的资费可相应调整,但需经双方认可,自资费调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如甲方需扩容,所扩容的电路按本合同资费执行。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租用电路只能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

3.2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分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电路租金。

3.3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讯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分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使用的电路终端设备应获得行业治理部分的进网许可证。

3.4本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线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缆成端到乙方机房ODF/DDF架上,乙方负责从ODF/DDF内线侧到设备及相关电路的维护,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缆,乙方负责线路及相关设备、电路的维护。

3.5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用于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安放位置及电源。

3.6甲方负责协调甲方机房所在楼的物业题目,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便乙方的线路、设备按时进进甲方机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进机房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3.7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电路从事危害***、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秽色情的信息。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按***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实行,假如部颁的《电信服务标准》与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冲突,应以部颁标准为准。

4.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的电路天天_________小时不中断。电路中断(设备正常检验除外),中断时间按实际发生的时间(从乙方接到甲方报障起至障碍处理结束时止为中断时间)累计计算,乙方应减免中断时间的租费。

第五条保密

5.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表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终止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_________%。

6.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乙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的经济损失为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_________%。

6.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甲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免责条款

7.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分的证实。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公道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合同延续

8.1本合同约定的电路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电路租用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九条联系与通知

9.1为确保处理故障时联络畅通,以及日常业务联络的需要,双方建立联络职员和联络方式(见附件),若联络职员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通报。

9.2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假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正当、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2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假如提出扩容要求,则甲乙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11.3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题目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影片《_________》(下称电影片);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是具有一定表演经验的影视演员,曾在多部影视剧中担任重要角色,具有丰富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在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片《_________》中出演_________(角色),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出演角色

在电影片中乙方所担任的角色为_________。乙方应具有娴熟的演技,在拍摄过程中应利用肌体、语言、情感以及外在的道具等尽力地体验角色的情感,动情投入剧集之中。

第二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乙方工作正式开始。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需乙方出演的剧情全部拍摄完毕之日;

2.电影片停机之日;

3.电影片后期录音制作完成之日;

4._________。

第三条 定金条款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元,自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提供剧本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电影片的文学剧本及其他与电影片拍摄相关的资料。乙方接到剧本后,应认真揣摩剧中的人物角色,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参加筹备工作

在电影片开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协调自己的档期,确保能够参加上述筹备期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其他摄制工作

在电影片停机之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电影片的其他摄制工作,但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天,否则,每超过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应协调自己的档期,确保能够参加上述摄制工作。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参演与该电影片内容相类似的其他影视作品。乙方如违反此款规定,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九条 著作权及署名权

电影片的著作权依法由甲方享有。

若影片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 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片、电影片的衍生产品、电影片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片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一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承担

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以及电影片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提供剧装

乙方在电影片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

为确保乙方在表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

3.保证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保证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不会受聘于与该电影片内容类似的影视作品的拍摄;

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乙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电影片后期制作完毕,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八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聘用电影演员合同》,甲方聘用乙方在其计划摄制的电影《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中出演_________(角色),因电影剧情需要乙方或半出演,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作为《聘用电影演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剧情需要,乙方可能被要求在电影中以或半出演或其所表演的电影剧本中有相关的情节描写。乙方在电影中的程度及情节所要求的身体接触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要求出演相关角色。

第三条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所出演的相关角色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得违的公序良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保证其所拍摄的电影中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乙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订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六条 乙方可以选择由替身演员代替其完成第一条描述的相关情节的拍摄,但必须经甲方同意,替身演员的酬金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以《聘用电影演员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按照《聘用电影演员合同》中所规定的争议条款的相关内容来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用电合同篇(6)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第二条 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四条 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篇(7)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暂名为《_______》的电影片(下称“电影片”);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影片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由下列第___种方式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影片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以_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为基础,为电影片改编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影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第二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甲方的总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第四条 乙方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 日之前完成文学剧本定稿并向甲方提交,定稿经甲方审核认可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五条 电影片片长_______分____秒,文学剧本不应少于_____字,有效画面不应少于___分____秒。

第六条 甲方指派_____为其授权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_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

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风格样式等。

第八条 乙方应于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

总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_____字,应能清晰地表达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纠葛,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小传的表述不应少于_____字,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在重大事件中的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第九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的初稿并提交给甲方的授权人,甲方应于该日起_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修改意见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的修改稿并提交给甲方的授权人,甲方应于该日起_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是否继续修改的决定及修改意见(若决定继续修改)书面通知乙方。

若甲方决定不再要求乙方对上述文学剧本的修改稿进行修改,此修改稿即为文学剧本的定稿,乙方收到甲方决定当日视为文学剧本定稿的提交日。

第十一条 若甲方决定由乙方继续对文学剧本修改稿进行修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修改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对文学剧本的定稿并提交给甲方的授权人。

第十二条 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____签字认可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乙方完成故事创意并向甲方提交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

乙方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并向甲方提交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初稿并向甲方提交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__元: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修改稿并向甲方提交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_元;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定稿并经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酬金¥_____元。

第十五条 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高效地为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授权人或电影片导演的合理指导或建议。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十七条 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点影

片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

2.文学剧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依法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十九条 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十条 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文学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

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 在电影片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____公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宣传、推广电影片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五条 若甲乙双方选择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壹种方式确定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甲方基于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影片、将文学剧本改编成电视剧文学剧本并拍摄成电视剧或针对文学剧本进行除拍摄本合同所指电影片以外的商业开发行为,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求乙方基于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改编电影文学剧本,甲方应确保其已合法获得相应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没有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片的义务。若甲方未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片,而乙方已经完成了文学剧本的全部创作工作,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本的内容、电影片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的合法监护人而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以及文学剧本初稿、修改稿或定稿,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____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3.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以及文学剧本初稿、修改稿或定稿,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聘用他人在乙方创作的基础上继续完成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在此情况下,乙方不能享有文学剧本的著作权;

4.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

酬金,亦无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经济损失,但甲方不必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支付酬金,且有权使用乙方现有的工作成果;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八条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关于字数的规定均以电脑统计不计空格的字数为准。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四十二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授权人:______

授权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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