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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12 02:02:19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1)

关键词:理财策略;理财工具;理财目标

随着大众对理财的愈加重视和对理财方式、方法理解的加深,投资理财已经成功地掀起了当今社会中的理财热潮。居民个人应如何进行投资理财规划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探讨价值。

一、居民个人投资理财现状

物质生活丰富之后,人们的视线开始转向可支配资产增加的问题上,投资理财的理念与方法走进人们的视线,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一)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手中可支配资产不断增加,居民产生了如何支配可以在保持自身经济地位的同时增加经济收入,居民把剩余资金投入到流通当中,促进了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

(二)投资理财中,并不是每笔投资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认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实际的投资理财的领域中,投资理财观念和行为出现偏差,并不是每位居民都能够保护好自身的经济收益和相关权益。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使社会经济回复平稳发展。

(三)居民投资理财观念没有达到理性化状态。部分居民现在仍然存在将投资理财与银行储蓄相混淆的状态,只是对投资理财有了基本的认识,知道一些投资理财的特例,并没有对投资理财形成系统的、全面的认识,对理财的观念也没有整体的深刻了解。

二、对居民个人投资理财的见解

(一)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注入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黄金等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加。投资理财的模式选择取决于对投资理财工具的选择。所以居民在具体的投资行为实施之前,要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知识,进而选择风险小的投资工具,避免风险,减少损失,实现资金的有效增值。

(二)形成合理的投资理财计划,拒绝盲目投资。居民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以指导投资行为。在形成正确的理念后,投资中要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这也是居民个人进行投资理财要谨记的首要信息。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投资的增值。并且居民个人要确定投资理财的流动性,即变现性,居民的个人理财与其他方面的投资行为不同,要保证自己需要资金时,这笔钱能够变现。了解了投资理财的知识体系,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单一投资工具或是组合投资,按照风险的大小不同,制定投资理财计划,尽量避免盲目投资和资金的损失。

(三)进行理性化的个人投资理财行为。在投资理财的整体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的支配下,冷静地选择投资理财工具和进行投资理财的种种操作,在投资收益或是失利时,都不能盲目的跟进或是退出,要分析情况,整理数据,总结经验。才能真正地以正确地途径和方式实现个人资金的增值,积累人生的财富。

(四)建立健全自己的金融档案。当今的社会是多样化、信息化的社会,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中,充斥的信息量非常的巨大。在金融领域,随着个人的金融活动的增多,大脑难以处理纷繁复杂的数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决策,可以建立金融档案,可以明显地解决这个问题,解放大脑的工作量。

(五)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现行的投资理财讲解宣传活动大多夸大了对理财产品的介绍,为客户所制定的投资理财规划缺乏理性的思考,没有充分地分析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霸王条款过多,致使居民对投资理财的误解,严重者造成居民投资理财的巨大财产损失,导致居民与投资理财公司的摩擦。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迫在眉睫。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的作用,引导投资理财行业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采取相应措施,加大理财公司业务的透明度,规范理财公司的工作方式、方法,严肃理财活动中的宣传讲解内容,要对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整体知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讲解,不能因投资效率高就采取夸大宣的方式,对风险大的投资工具避而不谈,造成投资理财稳赚不赔的虚假现象,误导居民个人的投资理财观念和行为。要严令明确理财公司对投资过程中双方责任,对用户进行细致的讲解,不能有意忽视理财公司的责任细则。从具体的投资工具和居民的投资理财疑惑出发,制定相应措施,使理财活动及业务更加透明化,减少盲目投资的现象和经济纠纷,从根本解决百姓投资理财活动的后顾之忧。我国的投资理财行业起步晚,发展慢,出现的问题多,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急需确定理财投资行业的发展规范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监管运营体系,循序渐进地建立健全我国的投资理财的运营机制和行业发展与执行标准。

结语

总而言之,要解决社会现在的居民投资理财中出现的问题,就要帮助居民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形成合理的投资理财计划,拒绝盲目投资,在理性化的投资理财观念的指导下,进行个人投资理财行为,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自己的金融档案。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与现代化,实现投资理财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荔,曾为群.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问题及增加策略[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2]张云,李秀珍.理财策划:投资规划要素与实践运作[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6(05)

[3]叶蓓.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与发展建议[J].特区经济,2005(03)

[4]曾庆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J].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6)

[5]柯静.个人投资理财ABC[J].时代金融,2004(11)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2)

不了解真实财务信息做规划

理财市场日渐成熟,但人们对产品的关注往往多于理财规划。财务规划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理财师最担心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不够真实,无法掌握其真实财务信息,因而一切规划都无从谈起。

人们担忧个人隐私泄露,不愿将家庭财务的真实信息透露给理财师,这样的财务规划必然不准确。所以,你要么告诉真实的财务信息给理财师,要么就自己动手了解家庭财务状况,并学做财务规划。要知道,财务规划是理财规划的基石,有了财务的分析,“上层建筑”才有望达成。

理财目标不明确

“相比国外的投资者,国内投资者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投资理财时频繁地买进卖出。” 恒安标准人寿首席营销官张见表示,“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没有明确的家庭财务规划目标。”

具体的理财目标是理财规划的重点。别人会向你建议不同的理财目标,但是你自己必须明确究竟想要何种目标。张见认为,个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确定自己的财务目标,不要有太多的随意性,或者盲目性,然后根据目标来设计并实施理财方案,并根据市场自身的变化进行调整,便它一直跟随目标而动。

财务规划不从长远期考虑

花旗银行连同清华大学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尽管中国城镇家庭收入和资产显著增长,但相当一部分人群缺乏长期、系统的财务规划。比如没有从人生阶段的长远期着手,没有考虑自己退休后的财务规划。

从家庭理财的角度来看,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中,人的收入、支出、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目标各不相同,理财的侧重点也应不同。因此,我们需要确定自己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时刻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不断调整资产配置,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

认为省钱就是财务规划

在生活中,很多人理财,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省钱,认为省钱就是理财。但在家庭财务规划中,理财师往往不太建议客户缩减家庭开支,因为这与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如果理财规划意味着降低生活水平,那规划本身的意义也就不太大。

财务规划的核心是让家庭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目前理财目标和家庭风险。所以,省钱并不能达到理财的目的。而财务规划更有利于过度开支的家庭通过财务分析,利用多元化的手段,防止过度开支。可通过记账软件了解家庭支出,并控制开支,然后将家庭的结余进行合理的保险和投资规划。

把钱都存成长期储蓄

很多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息,常常不加思量,就把钱都存成长期储蓄,比如5年期或是3年期。

把钱都存到长期储蓄,不仅达不到理财的目的,还丧失财务规划机会。一旦家庭急需用钱时,再去办理提前支取,虽然提前支取的部分会按照活期利率算利息,没支取的资金按照原来的利率算利息,但是这样,一是流动性不足,二是会有利息损失。所以,你需要将长期、短期储蓄以及活期按比例进行规划好。

认为投资就是财务规划

很多人把投资股票、基金、保险、房产等同于家庭财务规划,还专注于单纯的理财产品排行的研究,或是依靠理财软件完成财务规划。这种投资虽然可能一时会有获利的,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务规划,也很容易让自己成为金钱的奴隶。

财务规划不能公式化地套用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风险规划与保险规划、税收筹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而是通过财务规划,让家庭财务状况更健康、更稳固、更安心,心理的需要逐步得到满足,生活更幸福。这也恰恰是财务规划的意义所在。

把理财等同于投资或投机

很多人认为家庭理财就是投资,把理财=投资=投机=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产品)。实际上,理财和投资是有区别的。投资为博取利益的最大化,而理财实际上是做资产的配置,在确保资金稳定的前提下,追求一个稳定而长期的收益。所以,理财并不等于投资,更不等于投机,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

在恒丰财富高级顾问唐绍云看来,投资赚钱并不是我们真正生活或理财要追求的目标,而是实现我们生活目标的工具和途径而已,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平衡人生不同时期的收支不平衡。

忽视了保险规划

实际上,科学的家庭财务规划是按比例分配的,保障、消费、投资一样都不能少。

“在合理规划家庭财务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种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特性,避免投资组合与投资目标出现错配。”有着16年保险从业经验的恒安标准人寿首席营销官张见表示,“由于保险的特殊性质,普通投资者理解困难,常常在家庭财务规划中忽视保险的作用。”

在理财金字塔中,风险防范是基础,包括银行储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次是家庭的债务,比如购房贷款等;再者是消费基金,包括购车、旅游、购房、教育等基金和日常的生活消费;最后考虑投资,包括股票、期货、房地产、黄金、艺术品收藏。

为了发财买保险

“买保险是不能发财的,保险只是一种财务安排,买保险是为转移风险。”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说,人买保险的目的不是发财,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或年老而变穷。要知道,保险是一种保障性的理财工具,指望通过买保险发财不可能,除非是死亡或高残,保险公司才会赔付高额的保险金。

先给孩子投保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3)

家庭理财(FamilyFinance)并不是一个新鲜词,简单地说就是开源节流、管理好您的钱(MoneyManagement)。当今工薪阶层的家庭有一定的银行存款,还有可能买卖股票、债券,还可能给自己和家人买了保险。而在国外大部分人是请经验丰富的理财专家或顾问来替他们理财、节支开源。因为投资市场的变化和理财工具的复杂,使得理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人理智地选择了专家。在国外,理财个人理财服务(PersonalFinancialService,简称PFS)正在蓬勃兴起。

家庭理财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科学的运用多种投资理财工具结合、跨多边市场运作的综合性投资理财行为。家庭理财要求各类家庭,既要善于利用各类风险投资工具追逐高额的风险投资收益,又要善于运用各类避险工具的规避风险。

家庭理财服务市场直接受到个人金融资产分配的影响。在许多新兴国家和地区,很大一部分个人资产仍是银行存款,而不像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资产主要投向股票和共同基金。在美国,存款只占到个人资产的17%,其它资产都放在共同基金、证券和人寿保险上;而在较不发达的亚洲国家,存款占到多达80%。个人理财服务意味着将部分财富从保守和低回报的存款,转移到相对具有风险和高回报的证券等。尤其当经济稳定、通胀和利益可预测的时候,消费者就更愿意投资。

二、家庭理财中,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人们总是将理财与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实际上,“投资”和“理财”并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投资是战术,关注的是如何“钱生钱”的问题。而理财是战略,理财即管理财富,理财的核心是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以实现个人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目标。个人参与理财计划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未来生活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理财的内涵比仅仅关注“钱生钱”的个人投资更广泛。而投资只属于理财的一个子系统,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包括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教育投资、保险规划、退休规划、税务筹划、遗产规划等等。

因此,我们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更应注重人生的生涯规划、税务规划、风险管理规划等一系列的人生整体规划。应该根据自身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在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规划。首先,按照设定的生活目标及自身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支情况、各类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生活方案的设计,以达到创造财富、保存财富、转移财富的目的。其次,对自己进行客观的分析,重点分析自身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以及自己对未来生活情况进行预测,经过分析后,制定符合自身的生活理财目标及规划。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变化不断修正理财方案的内容。

前几年股市的赚钱效应使得许多人对收益高的证券投资方式很感兴趣,往往不看风险只认收益。这潮流中,老年人可能把所有的养老金都投资于股市,却忽视了风险;期货、非法集资等让人趋之若鹜,结果有的人购买期货赔钱,有的人集资被骗等等。近些年,随着理财新品的不断推出,一哄而上的现象屡见不鲜,各家银行基金卖疯现象可见一斑。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普通工薪家庭已经有很强烈的证券投资欲望,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不完善,证券投资本身的高风险性,很多工薪投资者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常常受到损失。

由此可见,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理财意识仍处于非理性期,理财意识从最初主要所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过日子”发展到了盲目跟风、追求“快速致富的秘诀”的阶段。古代司马迁认为,占用了一定量的资本,选择了谋生、经营的行业之后,能否经营得好,发财致富,还取决于经营者的聪明才智。他说:“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能者可以积累财富,无能者已有的财富也会散失。随着“金融经济”时代产生及发展,金融工具大量涌现,层出不穷,个人和家庭资产中证券金融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个人理财的需求在范围上不断扩展的同时在时间跨度上也开始扩展到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我们更应该理性的对待理财和证券投资,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背景、及个人不同生命的周期,从人生不同阶段和家庭资产合理配置的角度理性分析理财活动和进行证券投资。只有把证券投资纳入整个家庭理财的大系统中进行规划,才能使得工薪收入家庭在维持家庭必要开支的情况下,又能在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获得一定的收益。

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证券投资策略

在人生的每个阶段中,人的需求特点、收入、支出、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目标各不相同,证券投资理财的侧重点也应不同。在实际家庭理财运作中,一个人一生中不同的年龄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亦非常重要。通常我们可以分六大阶段来考虑。

阶段一、单身期:指从参加工作至结婚的时期,一般为2至5年。该时期经济收入比较低且花销大,是家庭未来资金积累期。

理财优先顺序:节财计划>资产增值计划>应急基金>购置住房。这个阶段的证券投资策略,如果工资水平比较高,可以适当投资证券市场,因为在这一阶段家庭负担不重,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所以如果能在股票市场获得高收益,为以后组建家庭打好基础。

阶段二、家庭形成期:指从结婚到新生儿诞生时期,一般为1至5年。这一时期是家庭的主要消费期。经济收入增加而且生活稳定,家庭已经有一定的财力和基本生活用品。为提高生活质量往往需要较大的家庭建设支出,如购买一些较高档的用品;贷款买房的家庭还须一笔较大开支——月供款。

理财优先顺序:购置住房>购置硬件>节财计划>应急基金。这一阶段证券投资策略应该较保守,可以购买些国债或货币性基金,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阶段三、家庭成长期: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至12年。在这一阶段,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理财优先顺序:子女教育规划>资产增值管理>应急基金>特殊目标规划。在子女的教育投资和家庭开支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中长期证券投资,购买成长性股票或基金都是不错的选择。

阶段四、子女大学教育期:指小孩上大学的这段时期,一般为4至7年。这一阶段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猛增,财务上的负担通常比较繁重。

理财优先顺序为:子女教育规划>债务计划>资产增值规划>应急基金这个阶段生活开支比较大,证券投资应该注重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主。

阶段五、家庭成熟期:指子女参加工作到家长退休为止这段时期,一般为15年左右。这一阶段里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经济状况都达到高峰状态,子女已完全自立,债务已逐渐减轻,理财的重点是扩大投资。

理财优先顺序:资产增值管理>养老规划>特殊目标规划>应急基金这个阶段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过也要为退休后的生活留出一定资金,避免投资失败影响晚年生活。

阶段六、退休期:指退休以后。这一时期的主要内容是安度晚年,投资和花费通常都趋于保守。

理财优先顺序:养老规划>遗产规划>应急基金>特殊目标规划。这个阶段证券投资应该减少或者不投资,最多购买些国债。因为老年人风险承受能力低,不能承受证券的高风险。

四、家庭资产配量过程中证券投资策略

目前对国内百姓而言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等产品中进行分配。由于这些投资产品的风险性、收益性不同,因此进行理财时,根据不同的年龄必须考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宜将所有的资金投入到单一品种内。对投资者而言,年龄越小,风险大的投资产品如股票可以多一点,但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性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应逐渐减少。在国外,有种观点是将财产四分法,主要分为不动产、现金、债券和股票。对于不同年龄,有不同的投资组合,如25岁的话,理财师一般会建议这种组合:不动产占10%、现金占5%、债券占20%、股票占65%。

因此,我们需要确定自己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时刻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不断调整资产配置、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而不应盲从他人的理财行为。

家庭整体规划要注重长期效益。一些投资者受到利益驱动,只顾眼前的利益,不注重家庭长期利益,往往采取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结果赔了个大出血。因此,家庭理财必须注重长期效益。通过理财对未来的长期整体计划,可以弄清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现在在何处(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分析?)第二、是要到哪去(将来希望达到的经济目标?)第三、是如何到那里去(通过最恰当、最合适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通过对各个阶段家庭收支的合理有效支配,实现家庭资产最大化。同时,家庭理财也一定要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要合理划分高风险的投资(股票、期货、实业)和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储蓄、保险、房产、教育),不要因短期内过度追求投资而影响家庭生活水准,造成家庭财务危机。

因此,投资人要正确评价自己的性格特征和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及理财方式。多作一些长期规划,选择一些投资稳健的产品,因为只有根据年龄、收入状况和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流存款,使之以不同形式组成个人或家庭资产,才是理财的最佳方式。

家庭在投资理财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经济规律,扬长避短,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考虑自身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择何种投资方式,要从自己的经济实力出发,综合考虑自身的职业性质和知识素质。你手里只有数千元或者数万元钱,那只能选择一些投资少、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如、储蓄、炒股、国债等;而如果你手中有十万以上或数十万元钱,就可以考虑去购置房产,这样既可以居住,也可以用来实现保值、增值。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对一种投资理念可能烂熟于心,那就是:“分散风险”“东方不亮西方亮”总有一处能赚钱。这也是眼下不少人奉行的理财之道。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不少投资者却走向反面,往往过分地分散风险,使得投资追踪困难或“分心乏力”,自身专业知识素质跟不上,造成分析不到位,最终导致预期收益降低甚至出现资产减值的危险。

又如,你是一名公务员,对上班时间有严格要求,你就不宜投身于股市;相反,如你具有一定的股票知识,信息也比较灵通,又有足够业余时间,就可以增加股市投资方式,因为投资股票尽管风险大,但收益也很大,是值得你伸手一试的。对于资金量较多的客户而言,有必要通过资产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但对于资金不多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过于分散,收益可能不会达到最大化。具体操作时,建议集中资金投资于优势项目中,这样可能会使有限的资金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投资理财中,就应立足当前,注重长远。一般地说来,投资能获取收益,但工薪家庭不应该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全都用于投资。

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工薪投资理财的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可以说,如今个人投资理财正呈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然而,由于每种投资方式和保值形态具有多重性,每个人的各自情况又有所不同,所以,工薪阶层只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才能有益于个人资财的保值增值。在心态上要“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不能激进亦不可太怯懦”,远离赌场和彩票,谨慎对待期货等投机型产品。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工薪家庭开始有了投资增值的想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成为普通工薪家庭的一个投资渠道,但是证券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工薪家庭不能独立的运作证券投资,而是要把证券投资纳入家庭整体理财规划的全局考虑。在不同的人生家庭阶段,需要实行不同的证券投资理财策略。

【关键词】:工薪阶层家庭理财证券投资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居民的财产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居民投资理财的意愿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动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资产成倍增长,中国城市普通家庭有了更多的可任意支配收入。资金的剩余和积聚是居民产生理财需要的前提,现在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有了理财意识。然而,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存款利率后,居民存款收益已经很低,公众都希望通过最优的储蓄和投资组合使日后生活有所保障。因此,理财需求开始升温。

参考文献:

[1]钱海波,《论人理财目标分析与资产结构设计》,《财会月刊》,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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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穆利,《这边风景独好—个人理财业务浅析》,《商业研究》,2005,10。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4)

一、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兴起背景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 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 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 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 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条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六条保险资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6)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篇(7)

可是很快我又清醒过来,复利的神奇需要条件,在现实中依照复利发财可能无异于做梦。比如有三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问题:首先是你的本金有多少?本金太少缺乏谈复利的意义。其次是到哪里去找没有风险的每年都能达到10%收益的投资产品?再者你是否可以投入精力在众多投资品种中分析选择以便收益率始终能超过10%?

好了,让咱们转入话题,审视一下我们的理财规划。之前我们说过多数投资者根本没有长期投资计划,那么如果你有详细的财务规划,是不是就算告别了那些所谓心血来潮的投资者呢?让我们看看个人财务规划中会有哪些容易被忽略的漏洞。

1 错误理解自己的财务现状

在国内,专门聘请理财顾问为自己做财务规划的人很少,即使有专门的理财顾问,也未必会对他全盘托出自己的“小金库”,因此很多个人财务规划都是仿照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开的资料参照制定。一份周密的财务规划是建立在财务现状分析之上的。财务现状简要而言是指一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个体巨大的差异性决定了每一个人的财务状况不可能100%相同,因此没有一个现成或者标准的理财计划适合特定一类人。

比如说,A类人每个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稳定的生活费用支出,此外还能将固定比例的一部分工资存入银行;B类人由于职业关系,收入来源波动性很大,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也很高;C类人经济来源没有保障,而支出数额相对固定;D类人从上一辈处继承了大量财富……这些人的财务规划是不可能类似的。所以参照别人的规划来为自己理财,有点像盲人摸象,是不可能取得预期收益的。

2 模糊了“可以承受”和“愿意承受”两个概念

我们一定要分清楚“可以承受”和“愿意承受”两个概念的区别。“可以承受”是指根据科学的分析和测算,个人投资者在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能够承担的损失的程度。“愿意承受”就不需要科学的分析和测算了,主要和个人的心理因素有关。部分投资者出于心理方面的原因,例如急于快速致富,或者过分担心自己原先积累的财富出现损失,而过分高估或者低估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致富的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可能会过分倾向于股票、垃圾债券这类高风险的证券,一旦市场情况不利,将遭受其难以承担的损失;过于保守的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可能过分倾向于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在资本市场高速发展时,将丧失资产快速增值的机会,且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大额支出计划和退休计划。

3 收益越高越好

“在今年底保证30%的收益,总资产突破百万。”类似痴人梦语的收益预期不是玩笑,很多人在2007年股市向好时都有过类似的豪言壮语。“我要求的投资收益是多少?理财计划所能达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这是所有投资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理财计划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希望达到的收益率和能够达到的收益率是有区别的。

很多投资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希望找到一个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但当问及收益率目标时,又很少有人能提供确切的数字,都回答越高越好。这就是收益和风险偏好严重脱节的例子,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几乎不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

投资者在确定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后,将在市场中寻找基于该风险程度的金融工具。如果我们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价格基本合理,基本反映其风险程度,那么该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将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数值。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预期收益和理财计划所能达到的收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基本原则很简单:高风险,高收益。如果您觉得理财计划所能达到的收益率符合您的风险偏好,那就请您忘却诸如“越高越好”一类的想法。

4 投资冀暇有多长

投资期限的长短对理财计划包含的资产流动性会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很难想象一名70岁的老人会选择期限为20年而且不能提前终止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的投资期限和未来预计的支出项目有很大关系。

例如如果积攒未来的子女教育费用,由于子女教育费用数额比较大,在较短的期限内很难一次性积累完全,而且肯定要列入支出项目,因此对理财计划的流动性要求不严格,但对定期、定量将一部分资金留存作为教育费用的要求就比较严格。又例如需要随时购买房屋的中青年白领人士,由于购买房屋的时间地点不确定,因此理财计划的期限不能太长,流动性必须好,以便随时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额支出要求。

再比如即将退休的投资者,每个月需要一定金额的固定收入满足日常支出,而且随时准备应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该类投资者的理财计划期限可以比较长,但是流动性也一定要好,而且每个月能够提供固定金额的收入。

5 借钱给别人投资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把钱借给熟人或朋友进行投资,一方面可以获得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做个顺水人情。听上去不错,殊不知,这类投资隐藏的漏洞最大。因为是熟人,很多该用书面固定下来的投资条件就不会很正式,一旦面临亏损,无法及时收回本金,此外还有无法即时获得一手信息,投资亏盈没有凭证等等问题。

有一朋友出钱投资老同学的生意,谁料想风华正茂的同学驾车途中遭遇不幸,同学的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幼小,朋友只得帮着变卖机器、清退厂房,投入的本金连一半都没拿到,一笔糊涂账算得他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到现在还有几个工人追着说欠他们几年工资和奖金。总之,借钱给熟人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如果是帮朋友忙,索性借钱给他们好了,只要写清借条和附加条件即可,别去想收益的事。

6 “买什么”比“买多少”更重要

在财务规划中,保险会占有一定比例。买多了,会影响现金流;买少了,达不到保全资产减少风险的功效。有人买了几十万的寿险,以为额度足够万事无忧,谁知遭遇车祸腰椎受损,当初投保的几十万寿险只保身故不保残疾,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为何在关键时候“失灵”了呢?这是因为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忽略了“全面保障”的概念,致使保险计划存在“漏洞”。因此,在选择保险时,“买什么”比“买多少”更重要。但要把保障人身最基本的三大类风险――身故、意外伤害和疾病都配置齐全,又会影响投资者的现金流。

成熟的投资者会评估自身职业、健康情况等要素,排查高风险因素,购置相对少的险种,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最大的保障。

7 对自己的财务太放手

要想财富积累上有好的效果,不花点时间是不行的。有了良好的预期,以及周密的财务规划,还需要的就是花费时间和精力了。

有人做过统计,美国百万富翁们平均每周大约有44到45小时花在挣钱而不是消费上,而他或者他的妻子每周要花掉一小时以上的时间计算财富累计、或者制订财富计划的,在富翁中占到接近2/3;而没有做过详细的财富计划的人,大多是富二代或者意外致富者。

因此,不要以为做了财务规划,就可以躺下睡大觉,还是需要多花点功夫,关心自己的财务状况,关注投资项目,收集更多投资信息,财富是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的。

8 赚买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

除了足够关心自己的财务,还要有正确的理财心态。在投资者中,那种只相信“拿到手里的钱才是钱”的现金崇拜者是少数,大部分都正在进行着某项投资以保证自己财富的有效增长。但也有不少刚刚挣得“第一桶金”的投资者急于“钱生钱”,本想以中长期投资为主,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却一心想赚快钱,最终陷于“把投资当投机”的流沙之中。他们不仅花了更多的精力折腾,而且实际赚到的也未必多,最重要的是把投资心态弄坏掉了。

投资的价值就是复利的魔力,理财专家不断地告诉我们:投资需要耐心。投机教父科斯托兰尼说得好:只有一无所有或者特别有钱的人才有本钱投机,其他人还是脚踏实地吧!

9 没有一劳永逸的规划

有了财务规划,只是迈出了投资理财的第一步。要知道,此时适合你的投资计划,彼时未必适合。

比如,当你是个孤家寡人时你所做出的那些投资决定,换到你拖家带口时的情景里就未必适合;当你收入高时你会更容易盲目乐观,对以后收入的期望值也会估计过高,可是一旦你的收入开始缩水,这时你的理财计划就需要进行调整了。此外,当你处在财富积累上升期的时候,也很容易高估以后的现金获得状况,一旦收益降低,原来的消费支出计划就会很严重地威胁到你的财富。

经济周期很难进行预测,人的一生会有数不清的变化,如果不加留意,吊在一个一劳永逸的投资计划上等着财富自己增值,无异于守株待兔。

10 对某项事物支出过多

是的,理财最重要的是积累财富,不管你有怎样的财务规划,量入为出甚至是节俭都是有必要的。收入明明属于普通白领阶层,却每年都要买一个价值不菲的包包,或者看到商场打折就买块贵重的手表,去趟香港就疯狂购物以为捡了便宜,这肯定是有损财富积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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