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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的评价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18 22:46:04

对领导的评价

对领导的评价篇(1)

当官就要为民做主,要心系人民,不然就不配成为一名领导干部。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领导干部自我评价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材料范文一:一年来,本人在支行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下面是这段时间的个人鉴评价。

一、加强学习,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业务上成熟的标志。两年来,我十分注重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及文化知识的学习。做到了以下几点:

1.是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用党的先进理论和先进思想武装头脑,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敏锐性,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

2.是坚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自身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增强;

3.是坚持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把握工作特点、方向和趋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4.是坚持对WTO及市场理论知识和先进科学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意识和时代感,适应现代社会和遵循规则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5.是坚持对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充电。

自年月始,参加大学专业本科班的自修学习;年月至年月,参加了学专业研究生班的学习。通过学习,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五是虚心向老领导、老同志及领导和基层同志请教,学习他们的好作风、好经验,不断充实完善自己,领导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指导思想,要求自己,紧密依靠党组织,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善待基层同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能力;力求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荣誉面前努力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讲团结、重配合,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团结也是生产力。不论是在人大工作,还是在某单位工作,我能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关心同志,主动与领导和同事处理好关系,不论思想上、工作上,还是生活上有什么问题和想法,我都主动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到某单位工作后,我经常到基层大队、企业了解情况,经常与分管科室工作同志交心谈心,通过交流,在工作上形成共识,注重在团结中推动工作。

作为某单位一名副职,总的来说,一年来,本人正确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坚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材料范文二:XXX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州委组织部在州委党校举办的2013年春季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自我鉴定范文。在州委组织部、党校的周密安排、任课教师的专题讲授、班主任潘贵春的精心指导和班委的组织带领下,我能摆正位置、虚心好学,端正学风、潜心修学,联系实际、活学善学。在学习期间,我们通过听取党校教师、外请专家们的专题讲座和丰富全面的教研活动,让我收获很大、体会很多、感受很深。为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促进以后的工作与学习,现作自我鉴定如下:

一是态度端正,刻苦学习。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锻炼的机会,把学习、修德作为学习的第一前提。虽然是脱产学习,但由于就职于县副处级领导岗位,单位的日常工作比较繁重,仍每天基本在课余时间和周末正确处理好单位的事务,做到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同时,我深知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解放思想,才能更好地成为服务型党委政府中的一名合格领导干部,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仔细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消化吸收,对课堂上不懂的或觉得有待更深入的,我下来虚心向老师请教,或从网上搜索、学习,不断从老师的讲解中寻找新的体会和感悟。

二是仔细揣摩,学以致用。三十多天的培训,培训内容结合当前世界国情以及我州的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就如何转变发展方式,走一条生态、文明、发展、富强的康庄大道,内容覆盖了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使我收获颇丰。从《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一课中,让我体会到“凡是工业经济强的地方,实力就强;凡是工业发展快的地方,发展就快;凡是工业项目大的地方,后劲就大”,坚定了我对“工业强州”战略的信心。通过《廉政准则》考试,更坚定了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执政为民”的理念;从《加快我州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建设》一课中,我深深感受到建立生态文明实验区的重要性……众多的课程内容加上老师们的精彩讲解,不断丰富了我的知识储备,修身养性,为我今后的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矗

三是树立信心,明确方向。通过这次学习培训,让我看到了自己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优势,同时也看到了自己在理论知识等方面与其它同志存在的差距。明白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必须正视差距,树立信心,以能力培养为抓手,抓学习,勤工作,强素质,严要求,树形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我相信,这次培训作为一个良好开端,今后我将在工作、生活中不断充实理论知识,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总之,通过一个月的学习培训,我的党性修养得到了新的增强,知识素养和工作技能也得到了新的提高。我会以这次学习作为新的起点,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家乡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材料范文三:根据镇党委分工,××*同志协助镇长××*同志抓农村工作和财政工作。三个月来,该同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了思想上的学习,工作上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该同志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加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以讲促学”活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注重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先后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使自身能够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真抓实干,创造性开展工作。挂职期间,该同志在尽快熟悉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抓工作、促落实,以创新的思路抓重点、促全盘,分工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林业建设迈出新步伐。突出荒山造林这个重点,通过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管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措施,提高了全镇造林绿化水平。全镇新造林3663亩。二是“平安××”建设扎实推进。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的排查调处,建立了排查、反愧调处、回访“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保证了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及时发现、超前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财源建设富有成效。围绕构筑大财源体系,巩固壮大现有税源,培植后续税源,引进外来税源,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上半年,全镇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143万元,同比增长27.4%,占计划的60%。此外,还参加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农民养老补助费发放办法》的起草工作,建立起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严于律已,树立良好形象。挂职期间,该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崇尚实干;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深入企业、村庄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树立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于挂职时间较短,到基层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全镇情况不够。

对领导的评价篇(2)

1.对经济责任评价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作用、内容、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导致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准确把握,造成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评价的概念不清、定义模糊、认识不统一。

2.审计评价内容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二是对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如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审计证据尚不充分的事项进行评价。四是对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领导水平、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3.审计评价缺乏深度而流于形式。有的审计作报账式的评价,干部组织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不容易从审计评价中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信息,从而影响审计成果的分析和利用。由于审计中缺乏区分和界定经济责任的标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于分清责任,从而使审计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泛泛而谈、流于形式,往往只写清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事实,对于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然有评价,但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而是对单位的评价,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4.审计评价表述不规范。一是评价随意性较大。由于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审计人员的评价差距很大,容易造成评价的不公正;二是评价的内容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内容,致使审计人员主观发挥的空间较大,哪些评价内容写进审计报告,哪些不写进审计报告,完全由审计人员主观确定;三是语言表述不规范。评价语言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被审计对象的争执和意见,影响审计评价的严肃性。再就是一些审计评价没有经过细致的审计取证,在审计评价中较多地引述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工作报告等材料,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基础,导致审计评价的风险较大。

5.经济责任评价与财务收支评价“没差异”。当前不少的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评价,因而所作出的审计评价不足、分析有余,往往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重微观,不看宏观,没有从“经

济责任”的视角进行评价,这实际上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也远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有失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有损于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6.经济责任评价“没个性”。有些审计人员苦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作支撑,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感觉无所遵循,无从下手,因此为了回避审计风险,就干脆对经济责任的评价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应付式的评价,为评价而评价,评价的内容大多是一些虚无空洞、无关大局、不痛不痒的套话。作出的评价也是“千人一面”,没有差异,没有个性,不能准确地反映每一个具体责任人的具体情况,难以实现预定的审计目标。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经济责任评价规范性准则时,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以下审计评价原则:

1.相关性原则。即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紧紧围绕被审计人相关经济责任。

2.客观性原则。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份,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为准绳。一方面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做出评价,另一方面在反映被审计人存在问题的同时,还应反映其相关业绩。

3.重要性原则。在实践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审计所涉及的面较广,审计评价应突出重点,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选择评价的重点。

4.谨慎性原则。在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的评、不该评的不评。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也要充分听取被审计人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确保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对领导的评价篇(3)

关键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的评价篇(4)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基本遵循了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3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评价原则,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时,注意从实际出发,采用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了鉴定式抽象评价,有效规避了审计风险,有效的为领导干部的提任提供良好的借鉴依据。一些地方还在此基础上进行发展,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评价方法。一是将写实评价的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如江苏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根据审计的重要方面分别得出审计结论。根据不同审计内容,分别采用量化、客观描述和交代出处的方法进行写实评价,规避审计风险。二是审计机关如实描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根据审计查出的事实、性质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每一位被审计对象提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综合评价等次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运用到提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奖惩各个环节。

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国家尚未出善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对审计评价的目的、评价的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评价的表述等,也都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因此,不同的审计组织或不同的审计人员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时,都是根据审计对象确定审计内容,进而确定经济指标,所以在面临同样的问题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评价,随意性较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不同的委托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审计评价标准不规范,指标体系不明确、不科学、不统一,这不仅加大了审计的难度,也带来了审计风险。一些地方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建立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指标设计主要针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而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目标、决策、管理等经济活动的内容涉及较少;二是主要是对审出的问题进行评价,而缺乏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肯定评价;三是缺乏明确实用的绩效评价标准;四是评价指标没有很好地区分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能力的高低。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有在以下问题:

(1)超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界定在评价对象的“经济责任范围之内。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2)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同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侧重点应该放在通过财政收支审计,来确定评价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由此来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只对单位的财政收支作了评价,未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忽略了经济责任审计这个主题。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依据。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该建立在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测试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经过加工、整理、提炼、综合,从而得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但一些审计评价没有经过深入细致的审计取证,在审计评价中较多地引述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单位的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经验介绍等,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基础,导致审计评价的风险较大。

(4)审计评价缺乏一定深度。有的审计报告没有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所评价的一些事项只停留在表面上,作报帐式的评价,干部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不容易从审计评价中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信息,从而影响审计结果的分析和利用。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原则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明确坚持以下的原则:

(1)指标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既能反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的内涵和特点,又能反映各地方的差异性。

(2)选取的指标应简便、易于理解和可操作,具有可获得性。

(3)指标具有同向性和可比性,可以监测。各项指标在数值表现上应与其在经济意义上的系统评价相互匹配;同时所选取的指标数据要有比较可靠的来源,在数据处理和分析方面符合特定方法的要求,即所选指标要便于横向与纵向的分析研究,具备国内通用的特点,以及保持一定的可比性。

(4)指标选取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而是依据事实和职业判断进行描述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对于那些重要的非定量化指标,可以用专家调查法或是近似量化指标替代法将其转化为定量指标。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核心部分是对审计对象的相关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这也是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充分的运用,就必须正确划分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然而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又非常广泛,不同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又有较大差异,因此,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探索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标准等,通过对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突破以往评价以定性为主的模式,采用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探索建立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为此,应采用分级评价制度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从六个方面来进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设计,便于审计人员的理解和操作,也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更好地运用审计结果。

(1)经济决策和经济管理情况。主要评价经济决策是否科学、民主以及决策的实施及效果,经济决策事项的组织控制能力、内部控制制度、经济监督检查能力等情况。重点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决策实施结果情况的审查,包括经济决策方面和经济管理行为两方面。经济决策方面主要审查决策依据、程序、手续、效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真实性;经济管理行为方面主要审查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工程设计监理、工程预决算、基建款项支付等是否合规。其具体评价内容见表1:

(2)政府性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政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增值保值情况,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分析财政资金收入增长情况,分析政府负债、土地出让收入占整个财政资金的比例情况及其收入的稳定性。在财政支出方面,重点分析各项财政支出比例是否恰当,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共财政支出方向,是否做到重点突出,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其具体评价内容见表2:

(3)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主要评价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城镇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改善的程度,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其具体评价内容见表3:

(4)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情况:主要评价当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发展的成本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通过对万元GDP综合能耗、土地资源消耗量、耕地保有量与财政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指标的对比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评价经济发展成本和可持续性。具体评价内容见表4:

(5)廉洁自律情况:主要评价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两方面。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事项,要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方面,主要是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有无直接干预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重大经济事项的情况。另外,领导干部作为单位廉政建设责任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问题也应当负有责任。具体评价内容见表5。

在以上评价的基础,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的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作出最终的审计结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综合评价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其具体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见表6:

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不能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选;审计综合评价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找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党委、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并建议给予诫勉;被确定为差等次的,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有了明确审计评价标准,才能有利于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也才能体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当然,新的评价标准也还有不足,如部分没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党政部门经济考核指标如何确定;财政收支效益性指标如何进行量化;部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多种因素没有重大经济决策行为发生,那么针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应忽略还是评价为基本级。针对这些不足,还需要在审计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完善。

参考文献:

对领导的评价篇(5)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对领导的评价篇(6)

[主题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www.133229.Com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

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对领导的评价篇(7)

[主题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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