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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07 20:23:05

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1)

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费用基本上是通过船舶人支付给口岸各有关单位。通常在船舶离港前,委托方将预估的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汇至或预存一笔金额到船代指定的帐号,用于其支付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船员借支、费以及处理有关特殊事项的备用款项。实际业务中将事先汇至或预存的金额称为备用金(advance disbursement)。

在不定期船舶中,除另有协议或特殊情况外,关系建立后,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必须及时将备用金汇至人指定账户,否则由此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提出委托的一方负责。实践中,对第一次建立关系或其经营的船舶偶尔来港的委托人委托的航次,船代一般都要求备用金到账后才安排船舶离港;而对经常有船舶到港并且信誉良好的委托人,船代并不一定照此办理。备用金的索汇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进港作业的安排和离港后的财务结算。

一、备用金索汇的原则

船代为防止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船舶在港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常索汇比实际需要更多的备用金。如果备用金超出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超出部分还要退还给委托方。

备用金的管理需要船代企业内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合作。外勤业务员掌握船舶现场作业情况,如果发生现意外事件和发生额外的费用,应及时向备用金管理人员反映,以便备用金管理和视情况作好增汇工作。

实际工作中,备用金金额就有可能影响到委托方选择的决策。备用金索汇原则是总体考虑船舶吨位、船舶装卸货物的数量、船舶待泊情况以及特殊委办事项,及时和略有宽裕地索汇备用金。

二、明确委托方和索汇对象

船代索汇时,首先应明确委托方和索汇对象。如果人对索汇对象不明确,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判定索汇对象:

1.定期租船和航次期租情况下,租船人为委托方,则租船人为索汇对象。

2.航次租船情况下,船东为委托方,则索汇对象为船东。

3.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船东指定,租船人又不负担港口使费,则船东为委托方,索汇对象为船东。如果租船人要求船舶人办理有关业务的,则租船人可以成为第二委托方,船舶人可索要第二委托方费。

4.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租船人指定,船东不负担港口使费,则租船人为委托方,索汇对象为租船人。

5.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租船人提名,但由船东委托并支付港口使费,则船东为委托人,船东为索汇对象,租船人如委办事项按第二委托方关系办理。

6.租约中如无明确规定,负责委托及港口使费一方为委托方,即其是索汇对象。

7.如果租约中规定有关的特殊费用非由委托方承担,则这些特殊费用的索汇对象就是租约中订明的承担方。

2009年,上海某海务合作公司以朝鲜某海运公司总的名义委托上海某公司作为海运公司所属SYS轮在上海港的。约定包括费在内的港口包干费用为2300美元,特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按有关发票结算。但该船代没有实际查明海运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船舶总关系。船代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后为SYS轮办理了进港手续,安排港作业,移泊等工作。而且船代按合作公司的指示为船舶供应了相应的淡水和食物,并垫付了交通费等费用,共计发生港口使费5955美元,合作公司确认上述费用。在此期间,因另外一起案件,海事法院扣押了该船并拍卖该轮。船代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讼,请求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垫付的港口使费5955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庭审中海运公司出示证据表明SYS轮在船代期间已经租给朝鲜某船务公司,在租约中规定该轮的航次运营成本包括港口使费均由船务公司承担。另经法院调查,合作公司作为SYS轮在中国港口的总的委托来自船务公司而非海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公司以海运公司总的名义委托船代进行业务,船代并为船舶垫付了相关费用,但船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海运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判决:驳回船代诉讼请求。

船代公司转而要求合作公司承担责任。直到此时合作公司才知道委托其作为SYS轮在中国总的船务公司并不是该轮的所有人。但由于该轮被扣押后船务公司断绝了与合作公司的业务关系并拒绝支付该轮的港口使费加之合作公司的资信较差,船代公司只从其处催要到百分之三十的欠款。

分析本案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本案中,船代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对合作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毫无了解就冒然垫付相关费用,违反了备用金制度和其管理原则。为该船代的风险埋下了隐患。

(2)朝鲜某海运公司将SYS轮期租给朝鲜某船务,依租约船务公司承担港口使费在内的航次成本并由其委托港口。因此委托SYS轮在上海港的就应该是船务公司而不是海运公司。

(3)在合作公司不履行费用的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船代没有要求其提供SYS轮船东总的授权文件,就必然不知道SYS轮的真正船东是船务公司。由此造成了船代风险和最后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 盈余管理 稳健性

作者简介:

张 伟(1971- ),男,陕西西安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王慧玲(1986- ),女,河南开封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陈利军(1963- ),男,山东青岛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一般IBNR准备金的计提缺口等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缺口,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缺口反映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已有研究表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与保费规模、赔款支出以及损失率显著相关。那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与这些变量之间相关的原因是什么?2005年以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监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都发生了剧烈变革。这些制度的变迁是否影响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如果有影响动机与后果是什么?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鉴于制度变迁时间的阶段性特征,实证分析界定的三个时间段分别为:(1)2001-2006年间;(2)2001-2008年间;(3)2007-2011年间。根据这三个样本,作出以下分析与提出以下假设:

(1) 基于样本Ⅰ的假设。从已有研究文献看,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平滑盈余、避税和避免监管机构的惩罚。Grace等(2007)发现,未决赔款准备金高估与盈余的移动平均负相关, 未决赔款准备金高估的概率与财险公司税盾收益正相关。我国学者童盼(2006)的研究也支持了平滑盈余动机。Petroni(1992)则发现,财务状况不好时,财险公司倾向于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以满足监管的要求。我国学者周晶晗等(2008)的经验研究支持平滑盈余和监管动机。赵桂芹等(2010)的研究不支持避税动机。从契约理论来看,企业可以利用盈余管理满足监管者的要求,避免监管惩罚;而企业高管也可能基于风险厌恶或税收的原因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使业绩较稳定或递延税款。从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等的预期,以避免声誉损失以及股价的不利波动。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的方法也较复杂,所以它成为财险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平滑

假设2: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来递延税收

假设3: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来满足监管要求

2005年前我国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评估IBNR准备金,2005年后保监会要求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根据本章前几节的研究,财险公司在财务制度(1999)下的IBNR准备额金评估值普遍低于精算方法的评估值。因此,在新的监管制度下,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能会减弱。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

假设4:2005年出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要求可能减弱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彭玉龙和李荣林(2007)比较了非寿险公司法定报表与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额金计提水平,发现法定报表下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更及时反映了坏消息,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2005年之后,如果我国财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下按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具有更高的稳健性或谨慎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5:

假设5:2005年出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要求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稳健性

(2)基于样本Ⅱ的假设。从 2007年开始,我国财险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精算方法较比例法能更客观的反应赔付模式,提高了IBNR准备金的充足水平,降低了财险公司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6: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动机,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稳健性

(3)基于样本Ⅲ的假设。从 2009年开始,我国财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评估IBNR赔款准备金,尽管仍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但要求基于IASB三要素标准进行评估。2010年,保监会为保证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又出台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更具体的规定了评估IBNR准备金的技术要求,这样就进一步压缩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7。

假设7:2009开始执行的新财务制度规定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的动机,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稳健性

保监会于2008年开始尝试按照保险监管三支柱的框架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监管,并于2008年7月10日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于2009年开始实施),在这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促进了监管制度与新会计制度的协调(如准备金的内控制度规范),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压力增加,这就增加了保险公司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因此,提出以下假设8:

假设8:2009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执行增强了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

(二) 样本数据 本研究的三个研究样本数据都来自《中国保险年鉴》,集团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数据主要来自分公司业务统计报表以及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三个样本时间段分别为:(1)2001-2006年间;(2)2001-2008年间;(3)2007-2011年间。

(三)变量定义 根据已有研究文献,本文的变量设计如表(1)所示。其中,A1为被解释变量,其含义为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对水平,根据本章的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相关,所以定义A1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值除以已付赔款之后的值。A2至A6分别表示盈余修饰变量、承保结果变量、税收动机变量、投资收益变量和规模扩张变量。A7表示未决赔款准备金率的变化率,A8表示赔付率变化率。A12大于0表示坏消息,否则为好消息。由于我国财险公司适用的税率以及税前抵扣项差异较大,难以找到较好的指标直接刻划税收动机,本研究没有采用周晶晗等(2008)的指标,而是采用虚拟变量A12定义税收动机变量。A9至A11为年度虚拟变量,这三个涉及时间的变量反映制度的变迁。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基于样本Ⅰ的分析 表(2)显示,所有模型中,盈余修饰变量A2 和A5的影响都显著为正,承保结果变量A3的影响显著为负,这这实证结果都支持了盈余平滑假设1。这说明,当上一年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绩效相对较差时,财险公司倾向于在本年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来改善本年度的账面盈余状况。结论还表明,当本年度承保结果较差时,财险公司也倾向于在本年低估未决赔款准备。本文改进了税收动机变量。从2003年开始的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减轻保险业的税收负担,这说明长期以来整个保险业的税收负担较重,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会进行盈余管理以避税,结论恰与这一事实和背景相吻合。然而,结果并不支持监管动机假设3和假设4,原因在于本研究采用的数据都来自通用财务报表。该结果表明,尽管保监会从监管的目的出台了更谨慎的准备金评估办法,但是财险公司并没有按该办法评估准备金,而是仍然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也就不存在盈余的监管动机。表(3)结果显示,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系数不显著),而且从非条件稳健性来看,2005年之后的会计稳健性程度下降(A9和A9* A8的系数都显著为负)。该结论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主要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的事实相一致。这可能是由于从2004年开始我国财险业务快速发展导致赔付支出也相应增长较快,从而强化了财险公司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动机。

(二)基于样本Ⅱ的分析 表(4)和表(5)中结果支持了盈余平滑动机假设1、税收动机假设2和假设6,但仍不支持监管动机假设3。实证结果表明,2007年以后,财险公司平滑盈余的动机减弱(A3*A10的系数显著为正)。从非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 会计稳健程度提高(A10的系数显著为正)。该结论表明,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提高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但从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系数不显著)。

(三)基于样本Ⅲ的分析 表(6)结果支持了盈余平滑动机假设1、税收动机假设2以及监管动机假设3以及假设8(A6的系数显著为负),但不支持假设7。实证结果表明,与2007和2008年相比,2009年以后,财险公司平滑盈余的动机并未减弱,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却在加强(A6的系数显著为负),但盈余管理监管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遏制(A6*A11的系数显著为正,小于A6的系数)。与IASB会计准则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关评估制度缺乏更细致的规定和要求,这就为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的操纵空间。从非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 制度的改变没有促使会计稳健程度得到显著提高(A11的系数不显著)。表(7)的结果显示,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仍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的系数显著为负)。

三、结论

本文到以下主要结论:(1)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普遍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整进行盈余平滑和避税;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并未发现未决赔款准备金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后,增强了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表明我国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信息的可靠性和敏感性较低,不同目的下的政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2)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会计稳健性程度下降,而2007年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的动机,提高了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稳健性。但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的执行并未进一步显著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稳健性。意味着,我国财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仍存在低估的倾向,尽管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这种现象,但还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3)从盈余管理看,2007年之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盈余管理主要来自于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2007年以后, 精算方法的采用导致IBNR准备金成为主要的盈余管理来源。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周晶晗、赵桂芹:我国产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8年第3期。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医院现金管理;门急诊营业款;备用金;催款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和医保的普及,医院的业务收入随之增加,现金管理工作也日益紧要。如何加强收费处现金管理,优化备用金管理,保护资金安全,已成为当前医院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医院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现金作为医院收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来源于门急诊和出入院收费处。但因医院业务流程繁多,在内部控制和现金管理中易产生纰漏。而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主要是门急诊营业款的收缴与清点、备用金的流转、欠费病人的催款方面。因此本文分别从上述三方面对医院的现金管理进行分析。

1.1 门急诊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金作为医院收入的主要形式,其收入主要是通过收费员向患者直接收取现金实现的。但因为医院人流量大,业务环节较多,导致门急诊营业款的收缴与清点容易出现问题,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当前门急诊收费管理中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费窗口多而特别且分散。目前,医院的收费窗口繁多,既有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又有住院收费、进出院处等,并且较为分散,给门急诊的现金结算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收费窗口全天营业。由于医院的收费窗口大部分是全天营业,尤其急诊收费处二十四小时连续工作,收费员所收的现金经常滞于手中,而且这一部分现金金额并不小,这样一方面不仅影响医院资金的有效周转,而且另一方面存在收费员挪用现金的风险。由于收费人员采用的是轮班工作制,这给医院现金的收缴和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实际困难。第三,门诊退费不规范。由于患者申请退费情况时有发生,但医院对于门诊退费方面往往缺乏统一管理,容易导致工作人员利用假退费现象套取医院现金,使医院资金产生流失情况。第四, 门急诊收费员素质不齐。由于医院收费处的人员普遍不具有编制,大部分为合同工,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所以比较难以约束,并且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1.2 备用金流转存在的风险

随着就医人数尤其是门急诊人数的增长,医院各收费处的备用金额度也逐渐增加,既包括总量的上升,也包括单个收款结算人员备用金额度的上升。但备用金额度的增加,给医院内部控制带来了风险与隐患。当前医院备用金流转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收费人员挪用备用金风险。由于医院的收费窗口繁多,几乎在各楼层按需设置收费窗口。但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尤其是现金管理带来麻烦。因为收费窗口较为分散,收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医院收费人员挪用备用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医院备用金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带来挑战。

其次,大量现金滞留医院的风险。 由于医院与银行工作机制存在错位,导致银行上门收款后,医院收款部门仍然滞留大量现金收入。同时长假期间医院正常接诊,而银行不予兑换零钞,造成医院需要在长假前兑换大量零钞。而该部分的备用金数量的增加,给长假期间的医院财务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1.3 欠费病人的催款问题

欠费病人的催款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一是患者方面,二是医院方面。在患者方面主要表现在 由于部分患者经济较困难,或者由于费用纠纷导致医疗费无人缴纳。以及个别患者则以假个人信息进行逃费。部分重、危病人急诊入院未交纳押金,以及个别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家属拒绝交纳医疗费,个别疑难重症病人不交或拖延缴费等。在医院方面主要表现在 由于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完善,存在软件漏洞。部分患者检查后要求当天出院,但计算机未计算费用,造成漏收费现象。

2 解决医院现金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要确保医院的资金安全,首先要制定并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其次要做好现金流转程序,优化包括备门急诊营业款收缴、备用金流转、欠费催款等现金管理流程。

首先,加强严格门急诊收费管理。制定科学的操作流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收费员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职责。严格录用程序,加强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规范收费处管理,收费人员现金收入必须在下班前结账,保证现金的及时、足额上缴。

其次,完善备用金管理。首先要在备用金持有规模和现金管理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与银行加强合作,保证现金及时入库[l]。但同时也要根据节假日需要灵活调高备用金限额。尽量在中午前后补充零钞,减少备用金的资金占用。⒏帽赣媒鸱獍尾箱,在收费处设立二级银库每日统一发放并收回,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资金滞留在收费员手中,预防资金挪用风险。

最后,加大欠费管理力度。宏观上,建立和完善医疗法制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立法,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网络,对赖帐、逃费者进行统一监督。其次医院要完善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避免漏收现象的发生。此外,针对科室制定相关的费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科室以及个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定期向住院病人公开治疗费用。对于拖欠医疗费用,做好催款工作,并将催款人员绩效与催款业绩挂钩,调动工作积极性。

总之,医院应积极应对当前的现金收费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科学系统的有效管理方案,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以加强医院资金安全和日常运营。

参考文献

[l]冀东.试论医院现金流量的管理与控制[J].卫生经济研究,2012,29(2):59-60.

[2]管理会计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3]蔡昌,《提升现金流管理》西安交通出版社, 2005年5月版

[4]郝玉英 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对策探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5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资产证券化 融资 多元化

1.我国土地储备资金的现状

1.1先天不足——土地储备启动资金短缺

虽然在土地储备机构成立之初,各地政府为了支持土地储备制度运作,实现政府有效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目的,大多都会拨付专款作为启动资金。然而由于财政拨款的局限性,导致了土地储备启动资金从一开始就处于短缺的状态。财政拨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土地储备资金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大,并且对于资金的占用周期较长。政府所能提供的财政拨款的金额和周期较短,远远不能满足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需求。而且这部分资金常常受到政府收入总额的限制和其他用途的竞争,使得财政拨款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政府的财政拨款属于计划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前一年度的年底做出计划,然后第二年进行拨款。但是土地收购和储备却处于随着市场的波动而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时间差,不利于土地征购和储备目标的实现。

1.2后天不济——银行贷款的高利率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周期过长

土地储备资金不但面临着“先天不足”的局面,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其又陷入了“后天不济”的窘境。

首先,由于财政拨款无法满足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银行贷款也就变成了土地储备过程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然而银行贷款毕竟属于市场行为,银行所能借出的贷款金额也毕竟有限,而且还需要缴纳借款利息。如果过多的向银行进行借款,将会增加土地的储备成本,使土地的经营效益受到影响。

其次,土地出让收益也是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土地出让收益的期限过长,完全无法满足土地储备资金当前的需求。

2.我国土地储备资金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2.1产权界定模糊,无法从整体上调控土地储备资金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复杂,城乡差距较大。所以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土地储备的地段主要集中在城市土地。然而,我国的城市土地在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方面还存在着责任不清,义务不明、越级形式权力的现象。

2.2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融资困难

我国对于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只是有些城市就自身出现的情况颁布了一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条例。对于政府应如何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形成土地统一的收购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制约着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的建立。

2.3国家法律规定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由于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使得国家所指定的相关条例同实际情况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储存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机关负责之后的收储土地的取得、开发整理等工作。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交付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这就加大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错的概率,两个部门之间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由于两个部门对于数据的记录方式各有不同,这就使得土地储存项目的成本核算经常出现许多版本,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记账方式过于死板。例如《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应适时监督的应收收储项目受让人出让款不能通过“应收账款”或其他类似债权账户反映,另一方面,由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十分依赖这些重要会计信息,这又迫使土地储备机构只能通过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满足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需要。

第三,某些定义相互矛盾。例如《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这意味着土地出让涉及的资金不属于土地储备资金。这同实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做法背道而驰。

3.建立新型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

3.1完善土地储备的立法体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政府享有土地的开发管理权。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法律上的对于两者的产权界定不清晰,致使地方政府经常利用对所辖地区的管理上的便利越权行使中央政府的职能。而且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往往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放在首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土地储备的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建立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土地储备的立法体系,构建城市土地储备的“三权分离”体系,即明确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使三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又互为整体。这样中央政府可以从宏观上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各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职责,避免越权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以抑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投资冲动,为构建和谐健康的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

3.2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创新

第一,严格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成本,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营结构。

第二,对土地供应款项的回收周期和土地经营损益进行严格监控,并一次建立符合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体系。

第三,建立两套会计核算体制,分别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从而可以更加详细的记录土地储备资金的动向,为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信息。

3.3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进一步规范

第一,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商品管理。

第二,对需开发整理的土地设立“开发成本”科目。

第三,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第四,加强对开办费用的管理。

第五,加强对债权、债务和财产物资的管理

结 论

建立新型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是顺利实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必要保障。只有从法律和资金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从而最终发挥土地储备制度的宏观调控功能。

参考文献:

[1]温勇鹏.浅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0,(23)

[2]李美岩,刘红宇.土地储备的资金循环模式研究[J].特区经济,2011,(07)

[3]刘新芝,齐伟,王晓红,李新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绩效评估案例研究[J].山东经济,2007,(01).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5)

一、管理结构

1.市政府纠风办监管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和市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2.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监管乡镇(办事处)纪委和县(市、区)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二、评分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和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的记录信息和数据信息对相关单位的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评分。评分以相关单位信息录入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测依据,分数为百分制,每月最后一天生成相关单位的本月工作评分,市政府纠风办以此分数考核各单位的工作绩效。

三、计分办法

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计分分为“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两类,不同的单位使用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计分规则。

自身积分:指该单位录入项目、分解项目、填报进度的积分;

管理积分:指市涉农单位的下级机构或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管理工作单位的平均分。

1.市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其中“管理积分”为其下属县级涉农单位的平均分。

2.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使用“管理积分”,为其下属乡镇(办事处)纪委、涉农单位总分的平均分。

3.县级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

4.乡镇(办事处)使用“自身积分”

四、评分标准

本办法自2012年起试行。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由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纪检组长和市直涉农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或纪检组长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纠风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纠风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务的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

(三)听取各级各部门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意见和建议;

(四)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总结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好经验,推广典型。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涉农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和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监管。

(一)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及时总结上报本单位(部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软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备案系统的要求,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认真分解和填报涉农项目,确保所填内容及时真实全面;

2.落实网站公示制度。按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做好涉农资金公开的要求,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公示本单位管理或实施的涉农项目,确保涉农项目公示真实、全面、具体、及时;

3.落实备案核查制度。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在备案系统中核查市直涉农部门的录入备案情况。核查内容主要为:项目下达的依据文件号、项目数、项目资金数是否全面属实。

4.落实终端抽查制度。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管理使用,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抽查情况;

5.落实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实际确定1至2个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开展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6.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单位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各岗位工作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集

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二)会议时间

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三)会议内容

1.听取部门上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2.研究和协调解决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安排部署下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会议召开程序

1.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议题及参会人员;

2.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召集人要求作好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需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具体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召开会议;

4.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工作简报下发。市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为促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每年通过对涉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有效解决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一、涉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由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计范围由各级政府纠风办、审计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主要从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中选取。

三、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审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擅自违规调整项目点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是否严格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合规;资金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有无贪污、私分资金行为;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流失资金;有无用资金支付不合规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行为;有无擅自提取或违反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有无将资金支付给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及支付补助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有无、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要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各级纠风办对审计部门提供的违规违纪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处理,同时向审计部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六、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政府纠风办要到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进行调研和督查,了解情况,协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各级政府纠风办要运用好审计成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制度

第一条市、县(市、区)各涉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文件精神,在涉农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通过“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向社会公开,工程类项目公开到点,补贴补助类项目公开到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项目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和村要通过张贴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在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涉农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村。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布,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中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四条市、县(市、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和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办事处)涉农专项资金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如实公开。

备案制度

第五条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依据(资金)文件15日内,负责将中央、省、市涉农项目计划情况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并将项目分解指定到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项目进度填报人。

第六条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各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资金再次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同时,要把通过本级财政解决的涉农项目资金录入系统备案,并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属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分解到项目点。

第七条乡(镇、办事处)在收到县(市、区)各涉农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必须分解到户。

第八条实施涉农项目的部门或乡(镇、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不得漏项。

核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财政行文划拨的各类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经过市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查经过县(市、区)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发改委(局)立项的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部门经过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资金;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核查县(市、区)各涉农部门经过县(市、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核查内容为:财政、发改下达的依据文件在系统中各涉农部门是否对应录入备案;依据文件涉及的项目数是否属实;项目计划分配资金是否属实;录入备案时间与下达文件时间是否超过15天。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做好核查记录,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农部门有迟备漏备甚至不备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经核实后属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抽查制度

第十三条市、县各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动态,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和监管,工程类项目要抽查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抽查到农户。

第十四条市直涉农部门每年要对本系统涉农项目进行终端抽查,县直涉农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全面检查。市抽点主要是查看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克扣、滞留、挪用、私分等问题。

第十五条对市、县涉农部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抽查(检查)情况;涉及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和涉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细则。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涉农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网络公司。

第二条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网络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公司经济责任。

第三条在监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市、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不将涉农资金项目情况及时录入“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首次发现缺报、迟报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未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及时全面的,首次督查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三)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的:监管部门人员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抽查和核查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要求管理电子网络监管系统的:每季度对市“四级”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系统考评得分最后一名且未达基本分值的市直涉农部门、县(市、区)纠风办、县级涉农部门(每县一个)、乡镇(每县一个)进行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免谈话;

(五)未按要求使用涉农项目资金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和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工作不负责、,不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不及时兑现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出现多发性类似问题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6)

【关键词】经济形势;资金管理;规范管理

资金管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始末,是财务管理的核心,也是当前企业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形势严峻,全面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一、当前的经济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国内外环境仍然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还不少,特别是经济增速回落,成为人们热议话题。经济增速放缓的因素比以往更加复杂,担忧的情绪也可能会被放大,资金链条断裂和经济崩盘成为近期热词,可见资金管理已成为第一要义。

二、资金管理的意义及作用

资金管理是对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工作的总称,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核心所在。主要作用如下:

1.组织企业的资金供应工作,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稳定高效运行。

2.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对企业的日常资金支出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根本上节省开支。

3.落实企业的资金规划措施,以资金为核心促进企业稳步发展,并支持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方式的稳步上升。

三、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力制约资金管理效果

在企业中,需要从管理者的高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备的资金监督、调控、考核制度,并对资金管理的全程做严格的监督管控,但目前大部分企业未做到这一点。另外,即使有监督职能与制度的存在,企业资金的动向也不能得到及时详尽的上报,监督者并不能对企业的资金做到时时监控。

2.资金混乱制约资金管理效率

几乎所有企业都制定了一套资金使用计划和与之匹配的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然而,受管理水准与落实渠道等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计划都符合企业运作的状况,也不是所有的计划都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这就使企业的资金管理陷入了混乱局面,制约了资金管理效率。

3.预算不准制约资金管理精度

完善的资金管理工作应当是对企业资金流向的全程监控,这种监控自然也包括了一定的预见性。然而,在目前的企业管理体系中,资金管理依然主要负责资金的事后核算工作,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与监督企业过去的生产活动中的资金流向。企业资金管理权的托管不善,也造成项目预算与资金无法同步,从而使企业的收支状况处于盲目状态。

4.其他制约因素

在企业中,制约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很多企业未实施存货库存限额管理,库存是资金占用的重要因素;部分企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预付账款及欠款管理办法,预付款或欠款上升占用资金;企业对资金管理认识不足,重利润轻管理,造成资源的浪费与决策的盲目等。

四、对当前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建议

根据企业存在的资金问题实际,笔者归纳了以改变企业资金管理理念为出发点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健全企业内部资金控制机制,强化资金计划及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资金控制机制是加强资金管理的根本。强化资金计划管理,主要包括政策的设定、编制与审批、计划的汇总、执行、调整控制;配置计划控制的方式、目标、层级等,达到按需控制资金收支的目的。

2.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金运动

要使“资金管理”从一句空谈变成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动力,就必须完全资金管理制度不善、Y金流动盲目的现状。因此,企业的资金需要经过管理者的层层审批,并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计划。资金的流向需要应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全程监控,并对其中的失控和浪费现象进行及时纠正。

3.加强影响资金存量的指标管控,减少资金占用

从企业的运行情况看,存货是影响企业资金存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利用ABC分类法对存货进行管理。可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 A、B、C三类。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重点抓好A类存货的管理,如原油、化工原料等,制定有效的存货管理战略,从而有效控制存货资金占用。

(2)存货指标纳入考核体系。按照存货所属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别核定指标的品种和考核控制目标金额,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部门、生产厂和车间、班组,人人头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有重担。

(3)建立车间备品备件超市。对于生产装置已领暂未投入使用的备品备件,按照所属地域设定备品备件超市,实现资源共享。定期由专业部门对备品备件超市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并结合各生产单位的需求计划统筹平衡调拨后再进行计划提报和采购。

4.合理掌握举债适度原则,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筹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任何一个企业都要充分发挥筹资的优势,合理掌握举债适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筹资计划与财务杠杆完美结合并进行决策,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此外,财务部门并非脱离企业经营的独立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资金进行高度管控,按照“管用结合”的原则,分配各部门各项目使用资金的权责,从而推动企业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泰先. 现金为王:管理好你的资金后防[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11.

[2] 思琳. 资金管理:电力行业的发电机[J].首席财务官,2012,(9).

[3] 王步芳.现金为王 [M]/企业管理之“谜”丛书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4] 努里埃尔・鲁比尼 今秋“已知的未知”.[J].财经,2013,(27).

备用金管理制度篇(7)

关键词:金融机构 负债业务 变化 准备金政策 影响

一、银行理财产品开展情况及趋势

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幅开始趋缓,股市下行趋势明显,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居民投资房产、股市、基金的热情减弱,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相对较少,加之,存款负利率化严重,居民理财意识增强。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十分看好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前景,理财产品也将是其今后着力打造的品牌业务。

在创新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在不断探索,不断丰富理财产品的背景和内涵,尤其是在银监会新规出台后,加强了对理财产品种类的把关,并强化了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揭示,在产品利率结构方面采取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结合的发行方式。

随着最新市场变化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逐渐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市场调研,第一时间了解投资者或分支机构的理财需求,为他们设计个性化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严格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从根本上杜绝合规风险。在总体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发展仍执行“稳健开展,逐步壮大”的发展规划。为此,机构负债业务结构日趋变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负债占比有所下降,非存款类的主动负债呈现出不断上升态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变化对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必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对存款准备金政策造成的影响

(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加大了货币信贷调控难度

银行理财产品将银行“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的功能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形成挑战。首先,银行利用理财产品的表外属性规避了信贷规模调控政策,削弱了中央银行“窗口指导”政策工具的效用。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着眼点是对信贷规模和货币供给量进行控制,但所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没有将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相应投资行为纳入其中;其次,银行理财产品实质上类同银行储蓄存款,但却大量计入银行表外业务,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约束,使得应该在储蓄存款项目下按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这部分资金脱离控制,游离于政策调控之外,削弱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预期效果;此外,理财产品使储蓄存款转化为企业存款,不仅存在融资行为,而且还创造派生存款,增加了货币信贷监测和调控难度。

(二)银行负债业务变化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从而降低了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或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的新型负债种类来减少实际提缴额。近年来,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升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纷纷公开发售以央行票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实际提缴额与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不对称,从而使事实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因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发展,该缺口正在不断扩大,使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更由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导致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调控的失衡,降低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银行理财产品使存款准备金政策退化为常规性工具

对银行体系资产负债表有收缩功能的理财产品减少了存款准备金基数,增加了银行的可用资金(超额准备金),减弱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缩银行可用资金的作用。因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较少使用的被认为是三大货币政策中利器的存款准备金率,在中国却退化成比基准利率调整更加频繁的常规性工具。相反,如果理财产品的到期,也会导致银行可用资金的收缩。理财产品的发行与到期对银行可用资金的影响也导致了货币市场不必要的大副波动,这些都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无关。

三、基层央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当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制度。1983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出台多部规章,对存款准备金管理进行改革,但未进行系统化整合,形成完善管理体系,致使许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散见于多部法规制度中,诸多问题在内容上存在不衔接、不明确的问题,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效果。

(二)金融机构所缴存款可信度低。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考核依据是旬末日存款余额。但是受各行(社)业务考核和经营方略的影响,月末数往往是存款余额的高峰,而上旬末则通常是余额的谷底,因此,旬末日余额数往往不能反映一旬来资金运用的真实情况,也不足以成为调整存款准备金的依据。

(三)法定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并,加大了管理难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银发〔1998〕118号)的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存款准备金合并为一个“存款准备金”账户在支付系统里核算。法定存款准备金没有人民银行的批准不得动用,而超额准备金调整的权力则掌握在金融机构手中。日间操作中,超额准备金的频繁变动使整个账户余额不断变化,一方面不利于央行对法定准备金进行监测,另一方面由于核算系统没有当日提示和锁定功能,时常发生因超额准备金透支而挤占、挪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事件。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部门与实施部门不统一。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属于货币信贷部门的职能,人民银行总行明确规定由货币信贷部门对存款准备金进行管理、督查和处罚,同时将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会计科目的审订、报表审查、资金收缴、日常考核等具体操作交由会计营业部门实施办理。这虽然整合了各部门的优势力量,但同时也造成货币信贷部门履职的困难,使其对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变动情况缺乏必要的掌控,难以进行及时的政策效应分析,一旦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信贷部门只能被动应付,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机制。一是改变考核依据,由按旬末日存款余额改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平均余额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平均余额为依据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能有效地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而产生的存款虚增或搬家,从而更真实的反映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情况。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要依法加大现场、非现场检查力度,核实缴存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核算科目的正确性、报表反映的全面性和缴存金额的合理性,确保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足额、及时地完成准备金缴存工作。三是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机制。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渠道,向人民银行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人民银行内部也应完善相应的信息处理及反馈程序。

(二)制定统一完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应对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缴存方法、缴存科目、核算手续、考核办法、处罚规则等方面作统一规定和要求,改变当前相关规定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同时,对财政性缴存款等对准备金管理有影响的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制度;对金融机构新开办业务、新开发的产品及时做出制度规定上的调整,避免金融机构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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