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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12 09:54:45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2)

第二条 __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__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办公室由省统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委台湾工作办、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外事办、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军区、武警__省总队等26个部门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全省人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统计局承担此项工作的主要单位是人口就业处、普查中心、计算中心、法规与设计处、办公室、计划资金处。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普查实施方案,人员选调和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录入和处理工作,审核验收和上报普查数据,普查公报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等。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人口普查会议的组织工作,省长、主管副省长和主管秘书长的联系,督查督办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各联系部门之间的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主要任务是根据普查工作安排,组织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并督促各级宣传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主要任务是负责省级普查经费的落实和物资保障,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时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等事项。

省公安厅负责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工作,人口普查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交通疏导工作,提供户籍整顿资料、流动人口等基础资料,制定落实人口普查有关政策,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安全保障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人口普查有关政策,提供各级普查机构所需的全员人口信息资料;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工作,协调各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参与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和核实等工作。

省委台湾工作办负责协调处理在陕台胞、台商、台生人口普查的相关工作。

省外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及港、澳人员人口普查的相关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在校学生 的普查工作。

省民委负责协调处理未识别民族归属等普查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划、地址编码及普查区划分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助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数据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普查住房项目有关工作。

省农业厅协助做好农村人口的普查工作。

省卫生厅协助做好出生及死亡人口的普查工作。

省工商局协助做好私营个体人员的普查登记,配合地方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省广电局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人口普查有关政策的制定、审查、协调工作。

省政府研究室负责省级领导讲话及相关文件的审定工作。

省军区负责提供居住在军队驻地内的非军人普查工作以及对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登记、汇总工作。

武警__省总队负责提供居住在武警驻地内的非武警人员普查工作以及对武警部队的人口普查登记、汇总工作。

办公室所有组成单位都应当在20__年上半年,向本系统行文,要求本系统各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布置积极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章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和户口整顿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宣传动员,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各部门及省统计局内有关处室的联络工作,简报编发,落实普查经费,承办日常性的公文管理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人口普查网站的信息采编和,安排落实人口普查资料储存场地及交通、通讯设备;负责有关普查物资的协调工作,协调普查资料的包装、运送及资料库管理、人口普查原始表保管,撰写人口普查大事记,监督各市、县、区工作进展情况,撰写工作总结,组织普查工作评比表彰以及各项后勤保障等工作。

业务组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沟通协调普查业务,组织普查试点,做好普查布置和培训工作,负责普查问题解答,组织指导普查员选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复查和快速汇总工作,审核汇总表,主要数据公报,编辑、出版和管理普查数据,撰写人口普查报告书,组织人口普查技术业务总结,联系户口整顿资料、全员人口信息、户籍人口、暂定人口资料提供工作,统筹协调业务工作,负责普查长表的样本抽取工作,负责抽样误差的计算,推算总体,组织普查数据的课题研究和资料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实施普查城乡划分标准,组织建立人口地理数据库,组织实施各个阶段质量控制,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组织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人口普查的计算机配备,制定数据处理方案,培训数据处理人员,组织实施数据录入、审核、传输、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指导解答数据处理业务,建立人口普查原始数据库,进行软件开发,满足人口普查资料印刷及资料开发的需要,以及数据处理网络运行环境的建设和技术支持。

户口整顿组按照国家户口整顿要求,组织全省户口整顿工作,提供各级普查机构所需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础人口资料,参加与协助现场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成员及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组长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各工作组副组长、成员及部门联络员参加。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各工作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各工作组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二条 公文行文种类分: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第十三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发文涉及成员及各内设工作组组长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成员、工作组组长审核后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四条 拟文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定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后报送。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公文内容;如(来源:文秘站 )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公文签发后,交综合组登记编号后印发。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⒈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⒉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⒊通知:发送各市、县、区普查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调整。

⒋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

⒌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⒍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以及各市、县、区普查机构。

⒎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市、县、区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办公室公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印制、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综合组或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7天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3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

第十七条 来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组负责。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五章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__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__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印章日常使用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应由综合组派专人监印或盖印。 第六章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外出,本人提前三天报告主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各工作组成员外出,提前三天向副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各工作组分别负责。 第七章经费及后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有关财会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由综合组统一管理,登记造册,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普查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相关政策法规,具体按照《__省统计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3)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详见附件2),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2、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市居民生活污染普查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垃圾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包括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情况;

(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本次普查以办事处为基本普查单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辖区内所有生活源中的污染源企业等普查对象的现场(基础)调查工作和数据录入;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基础)调查和数据录入由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4、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5、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组织培训;

7、承办**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现场调查、数据填报和数据录入等工作。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考核、验收;

区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交警大队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等;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建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分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源中污染源企业的现场调查和数据填报、核对及录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街道办事处按污染源数量派遣普查指导员和部分普查员。

(四)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进行考核。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四、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0~**.12):

1、建立普查工作网络(**.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选派的联络员名单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落实经费(**.11)

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12)

开展污染源监测,环保分局按照市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对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年12月)。

普查机构根据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制定相应的普查计划。(**年10月~11月)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年11月)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院校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数量、条件、职责和权力等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分布和数量,从工作人员中选定部分普查员,原则上每办事处不少于2人,各街道办事处于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居委会名单及选定普查员名单、本办事处选定的普查员名单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参加有关培训。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工作准则,培训和聘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5、培训(**年11月~12月)

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年11月~12月)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合理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依据。清查登记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即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报送、反馈阶段,遗漏及新增单位增补阶段,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入户走访清查登记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完成,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各街道办事处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含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的)开始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分类、分行业进行调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并组织填报普查表、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1月~5月)

2、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过程中对各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办事处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1月~6月)

3、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4、配合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12月前)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7月)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和评比。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全区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等。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4)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突发事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监管。

组长:

副组长:

应急指挥预案指导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结合。

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人口普查条例和人口普查方案,负责全市人口普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统筹安排和组织全市人口普查的应急工作。

二、运行机制

1、突发事件的主要种类

第一类是指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如波及较大范围的雨雪、洪涝、地质灾害等;

第二类是指技术和物资类突发事件:如发生大面积设备故障,通讯和网络突然中断,普查表等物资大量受损等;

第三类是指安全生产类事件:如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和其他突发性伤害事故使普查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等;

第四类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类事件:如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间矛盾激化,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造成一定的范围社会公众强烈反应或突发等。

2、预测与预警

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在人口普查工作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基层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如实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履行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情况,根据突发性事件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开展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至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急领导小组。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测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急领导小组。

三、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等保障工作,保证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报告上报的形式和要求

1、报告应采用文字形式(纸介质或电子版均可),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再采用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详情、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要素。对一时查不清楚的事件,要尽快说明情况,不能拖延隐瞒。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5)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按照上级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要求,我镇已将人口普查列入镇党委、政府2019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去年底,我镇就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

村委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同志兼任,由统计站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抽调4名素质高、业务精、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做班负责人普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奠定坚实基础。目前,我镇已划分11个普查区,138个普查小区,其中中心校,中心院,中学各1个小区。

二、落实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完备

人口普查单独设办公室进行集中办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子等设施齐全,保证独立分工,为普查工作提供了有效地后勤保证。保障普查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

三、精心选配两员,普查队伍齐整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普查人员的配备程度,普查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直接决定着普查数据质量。因此,搞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选聘工作非常重要。重视普查人员选调选聘工作,努力将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选调出来,将有过普查经验的人员选调出来。我镇选调普查指导员34名,普查员140名,素质好、责任心强、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得人口普查业务,组成了普查业务骨干队伍。同时注意调动各村委(街道)普查人 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优势,落实好各项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四、积极抓好落实,各项工作有序

全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会议召开后,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7月16日上午,镇召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动员大会,各村(居)书记、文书、驻点点长、镇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60余人参会,派出所负责同志对户籍清理整顿等相关工作作了介绍,主要领导同志对我镇六普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截止目前,我镇已召开人口普查会议3次,各普查区及学校、医院20余场次;

全镇经费落实8万余元,已通过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语等途径开展宣传工作10余次,并要求各村居和相关单位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已完成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地图标绘等工作,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五、前期准备充分,依然存在困难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镇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的人多,在家的老少居多,选择符合普查员要求的、又要肯干实事的人员比较困难;

从各村委、镇直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人数有限。而镇有10个村委和1个居委会,需要普查员和指导员较多。

2、经费问题。必要的普查经费是保障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的根本,是获取真实、准确、全面普查资料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人口普查,没有经费保障,一切工作都会落空。请县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人口普查经费问题,保证我镇人口普查顺利开展。

六、继续强化措施,确保普查质量

1、争取上级适当给我镇予以经费上的支持。确保“两员”的经济补贴,维护普查队伍稳固。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6)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风险防控工作。各乡级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本地的风险防控工作。

(二)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增强预警分析,强化预研预判,做好应急演练。高度重视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做好风险防控的各项准备,必要时提前启动预案,防患于未然。

(三)规范流程,加强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将风险防控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二、风险的主要种类

(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风险。主要表现为统计对象未如实提供统计数据,普查人员未入户调查,以及普查机构虚报不实数据,存在人为干扰数据报送等,造成统计数据虚报或瞒报。

(二)方案执行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口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执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不统一、不规范、不完整,影响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工作进度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全县普查工作进度无法正常推进。

(四)舆论导向风险。主要表现为出现不利于普查组织实施、结果等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舆论,导致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社会公众对普查结果存在质疑等情况。

(五)数据保密风险。主要表现为因管理不善或人为事故,造成涉及国家秘密或普查对象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个体资料或汇总资料丢失、泄露。

三、各环节主要风险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对于人口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事件,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梳理,制定预案,明确分工,严格流程,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

1、坚持普查方案的统一性。普查方案是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的总纲和基础,是对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各级不得对普查方案进行更改。

2、保证执行方案的规范性。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执行,确保普查工作规范统一。

(二)做好普查现场登记。

1、对于采取普查员入户方式进行登记的户,必须由普查员入户采集数据并向申报人逐一核实普查项目,决不允许不入户而编造数据;必须由普查员独立、亲自、及时报送数据,绝不允许任何人代替普查员报送数据。入户登记要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全部入户。

2、对于采取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登记的户,普查员必须根据摸底情况把控登记质量。如果自主填报情况与摸底情况有差异,普查员应当上门核实,不应出现漏人等情况。

(三)确保数据采集进度。

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发生,影响到本地的普查数据采集进度时,需及时报告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提出解决方案,批准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全县数据采集工作按时完成。

(四)做好数据审核验收。

1、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有关实施细则中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的规定,随报(传)随审,分级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

2、针对普查登记数据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和通过比对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发现的人口漏报问题进行重新核查并上报。重点进行重名重身份号码审核,核实乡镇街道间重复登记的户或人,确认其信息是否匹配,剔除重复登记的数据。

3、根据普查方案要求,对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等环节进行抽查与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实际登记情况差异或变动较大的乡镇街道,要组织核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后方能验收。

(五)确保数据处理安全可靠。

1、加强对原始资料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复制、对外提供审批流程和授权机制,防范数据被擅自复制、留存或对外提供。

2、加强对部门资料的管理。对获取的部门资料要专人负责管理,严格资料使用管理,防止部门资料丢失、泄露。

3、对于登录数据采集管理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规软件,每日查杀病毒。发现染毒计算机,切断染毒计算机的网络连接,停止一切工作操作,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启动病毒应急处理流程,升级防病毒软件并进行全面杀毒,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在确认没有病毒和安全漏洞后恢复计算机网络连接。数据采集电子设备,在使用期间,要进行杀毒,不得下载不安全软件,确保数据安全。

4、加强数据处理相关人员安全管理。加强数据采集平台账号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数据处理人员权限。数据采集平台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离岗、离职时应及时取消其账号和权限等。对于中途退出调查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注销已分配的普查小区,并及时更换新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六)规范普查数据。

1、依据《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统字〔2018〕76号),对拟的数据提早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人员范围,并报保密部门备案。数据前,要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舆情问题清单及预案,按规定提前公布数据时间,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工作。

2、在全县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之前,各乡镇、街道不得提前本地人口普查数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人口普查机构核准。

3、不得公开、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个普查对象的数据。

4、事先加强普查数据匹配性的审核评估,组织公报数据解读,集中解答媒体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七)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管理安全。

1、加强对普查数据资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对外提供普查资料,公布普查数据,应以上级人口普查机构审核认定的普查资料为准。

2、实行普查数据库或资料交接制度,如遇机构或人员调整,必须对所建立的普查数据库或数据资料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普查数据库和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3、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导出。

(八)强化普查宣传动员。

1、按照《国家统计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有效应对舆情。由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组牵头,制定重大舆情应对方案,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

2、发生普查相关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告上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政府,迅速起草应答口径,按程序审批后,采用适当形式和渠道传播,必要时联系相关部门控制负面舆情和不实报道传播蔓延。

3、对失实报道,应及时与有关媒体和当事人联系沟通,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对媒体曝光的普查数据造假问题,组织核查组赴有关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情况;对普查对象不配合登记问题,强化依法普查宣传,提升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认知度和配合度;对电子采集设备登记、互联网自主填报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突发问题,通过媒体及时通报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4、加强系统舆情管理的联动性,各地应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工作机制,并做好与上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统一开展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九)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示、媒体反映、业务部门移交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握人口普查违法线索。

2、认真做好人口普查违法举报的登记、受理和报告,及时组织普查数据的核查及执法检查工作。

3、对人口普查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干预人口普查数据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4、通过失信人员公示等渠道,对干预普查、拒绝接受普查、提供不真实普查数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以及对省、市人口普查工作懈怠轻慢、经检查仍屡查屡犯的地方,坚决予以公开通报。

5、妥善处理群体性违法案件。对于大规模不配合普查事件,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行政动员能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并迅速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1、对普查中接触、处理或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纳入人员管理,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同时,做好数据处理场地中包括印有数据的废纸在内的各类介质保管工作,对数据处理场地的废纸必须经碎纸机粉碎。

2、加强普查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对于重大失泄密事件,按照《国家统计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依法依纪迅速处置。

3、依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进行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指派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4、对于部门资料中含有内容的资料,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提供,严禁使用非专用的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数据。

5、未经允许,严禁非数据处理人员进行数据处理操作。

6、有关保密单位的数据处理、销毁等其他事项,参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保密单位名录管理及统计数据采集报送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4〕23号)执行。

四、组织领导

县人口普查办公室成立预防风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口普查小组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组长和有关成员担任。预防风险办公室负责制定预防风险方案,接收突发事件风险报告,组织实施风险应对工作,协调全县人口普查系统预防风险工作。

预防风险办公室实行工作组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参照《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预防风险办公室,根据本地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制定预案,负责接收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达的工作指令。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预防风险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本地的预防风险情况,明确职责与分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五、工作制度

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防风险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值班制度、报告制度。

(一)联络员值班制度。

在普查工作期间,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要明确各个工作项目预防风险工作的联络员或负责人,公布其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要确保相关人员在岗和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负责接收风险事件的情况汇报,由预防风险办公室统一处置风险事件。遇到特殊问题、不能判定或需要上级协调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延误。

对于地方或部门报告的问题,属于本工作组职责范围的,要负责解决;涉及其他工作组的,要与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后,将意见反馈地方或部门;属于其他工作组的工作事项,要完整、准确填写值班记录,及时转交其他工作组处理;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判断是否会引发系统风险,并及时上报。

(二)报告制度。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建立本级风险预案,并确定各项工作联系人。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或工作风险,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领导汇报。各级普查机构预防风险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机构报告。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原因、事件详情、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内容。在接到上级指令前,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县人口普查办公室预防风险办公室要立即对接报情况进行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是否启动工作预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7)

一、培训目的

培训工作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培训,使全体普查人员明确普查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对象、范围、指标含义、资料来源及普查的具体操作要求等,切实提高广大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普查方案统

一、规范地贯彻实施,保证客观、准确、及时地填报普查表。

二、培训对象

四唯街机关科室包点人普业务负责人(13人)及社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176人),共计189人。(注:社区普查指导员除负责一个普查小区普查工作外,还必须负责本社区4—5个普查小区普查员指导工作。)

四唯辖区将划分成为7个普查区(7名人普首席指导员协助街分包科室负责人完成对应普查区域的人普工作),176个普查小区(176名普查员,其中35名骨干普查员同时兼任指导员工作)。

三、培训组织

全街的培训工作在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街人普办负责培训各街辖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街辖普查区的业务答疑工作;各街辖普查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普查区中普查小区普查员的普查业务咨询工作。

四、培训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主要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掌握绘制和使用《普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填写普查表(四种)、搞好复查和快速汇总等工作的方法。要强调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调查技巧、填报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加强对普查员保密教育的培训。

五、培训会议议程

(一)9月13日上午8: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领导讲话;(高小健)

2、讲解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及工作流程;(宋国祥)

3、讲解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细则。(焦菲)

(二)9月13日下午2: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讲解摸底细则及相关内容、摸底测试、讲解摸底测试题;(焦菲)

2、讲解长表抽样;登记、复录工作细则。(宋国祥)

(三)9月14日上午8: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讲解长短表填写说明、讲解港澳台、外籍人员和死亡人口调查表填表说明;(焦菲)

2、长&短表测试、讲解长&短表测试题。(焦菲)

(四)9月14号下午2: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焦菲)

2、编码工作细则、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细则、调查技巧。(宋国祥)

六、培训要求

培训方式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课件等多媒体手段,教员要认真备课,授课时要有实际的案例,要通俗易懂,在培训讲课前要先进行试讲。培训保证全部参训人员都能比较熟练地掌握普查内容和方法,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并进行讲评和总结。如遇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由上级人普办负责解释,防止出现大范围系统性差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县级人普办统一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证件须张贴本人照片(一寸),并加盖当地人普办印章,进行编号。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七、培训物资

市人普办负责《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手册》、《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手册》、《致被调查户一封信》、各种样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并统一制作下发培训课件,以保证全市人口普查业务培训口径的一致性。街道人普办负责本地培训所需要的物资(包、笔、本等调查员所需用品)及测试题目。

八、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用

1.讲义费(指笔记本200个、水性笔200支和资料袋200个):5元/人200=1,000元

2.午餐费:10元/餐2190=3,800元

3.矿泉水:1元/瓶2002(上/下午)2天=800元

4.培训横幅:100元

全程培训需要开支费用人民币5,700元新晨

(二)参加培训人口普查员名单

由各社区人普首席指导员于2010年9月3日前将各普查小区参加培训的人口普查员名单(姓名、联系方式),以EXCEL格式上报街人普办。

本方案由四唯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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