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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05 06:36:11

税制国际化论文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1)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

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

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and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and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andKoop,1993)。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2)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其基本范畴与基本理论尚处在形成时期,关于国际税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与地位等等,学界尚未取得一致观点。我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度,对国际税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评述与研究,以期能推动中国国际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形成与成熟。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二)学界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

理论界对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与上述国际税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对应的,即也存在两大分歧,而每种分歧中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关于国际税法是否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间接税,狭义说认为仅仅包括直接税,广义说认为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纵观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观点,主张纯粹狭义说的学者已经基本没有了,所谓纯粹狭义说,是指既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又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商品税法。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包括商品税法。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但所涉及的税收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商品税领域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协调,同样属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2]

(三)界定国际税法概念的出发点

我们这里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观点,认为国际税法既包括涉外税法也包括商品税法。之所以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国际税法学是研究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学科,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问题并推动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各国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离开了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同样,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也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领域也存在国际税收问题,一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主张把所有与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都划入国际税法的领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观点出发,一般认为,国际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际税法也属于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其标准很不统一,学界也存在众多分歧,把这些分歧全部拿到国际税法领域中来看,一方面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际税法自身理论问题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在这一问题上暂时不争论,而是把这些问题留待国际税法发展的实践去解决。为了不束缚国际税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更符合国际税法发展的自身利益。

(3)关于税法,我们一直主张把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3] 同样,我们也主张将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而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严格的、纯而又纯的部门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并不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最后解决的问题,即把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都研究清楚以后再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首先就给国际税法限定一个概念和范围。应当是概念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来限定实践的范围。

(四)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5]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

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五)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11] 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研究国际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事物的性质总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研究国际税法的性质也要放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根据学界讨论法律规范性质所使用比较多的参照系,我们选取了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参照系,分别探讨国际税法在这三个参照系中的性质。

(一)公法兼私法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后来广泛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2] 当时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此问题予以系统阐述,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区别。自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以私法为主,但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又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结合的趋势,即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应当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划分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争论颇多,没有定论。[13] 纵观这些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利益论(目的论),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2)主体论,认为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权力论),认为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14]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综合标准,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5]

国际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学者讨论,[16] 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19]

关于国际税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与学者对国际税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21]

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22] 目前,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程序法规范是指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用以确定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3)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调整和优化贸易税收制度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并进一步分析我国调整与优化贸易税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关键词:WTO 贸易壁垒 关税减让 贸易税制优化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与贸易税制的变迁

(一)自由贸易理论与贸易税制的转变

第一个较系统阐述自由贸易理论的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他认为自由贸易与自由市场经济一样,是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种贸易模式,是普遍适用的经济学原理,每个国家都应该尽量降低乃至取消关税等阻碍贸易进口的壁垒,经济才会健康发展,所以自由贸易政策是最理想的贸易政策。实际上,这种自由贸易理论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

英国是自由放任理论的发源地,是曾经在某个时期实行全面自由贸易政策的唯一国家,也是新自由世界经济秩序最初的设计者和主角。1846年,英国摈弃了保护农业的《谷物法》和其他重商主义的保护措施,形成相对完善的自由世界贸易体系,奠定其世界超级经济强国的地位。所以,许多人认为英国凭借其拥有世界领先技术完成了向自由贸易制度的转变和经济腾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它忽略了问题的关键,即英国如何拥有了世界领先技术。英国工业发展史表明,高关税壁垒政策是其实现技术领先最重要的手段。1721年英国首相沃波尔推行旨在促进英国制造业发展的改革政策(Brisco,1907)。此次改革政策对英国工业发展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英国的技术水平迅速领先于其他国家,但高关税政策一直延续到1846年废除谷物法,英国才进入自由贸易时代。然而因1929年经济危机的影响,英国再次大规模开征关税。

贸易自由化更多的不是经济角度,而是政治角度。主要因为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贸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国之间均衡分配。其中,贸易税收制度是各国贸易政策中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从参与国际贸易的流程看,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关税和特别关税、出口退税等,是进出口商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贸易税制是影响进出口商品国际和国内价格变动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到进出口国家在生产、贸易和消费等方面的利益调整。目前各国的贸易税制,主要通过奖出限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发展之目的。所以,除了少量的战略性资源保护和技术保护的出口关税外,基本免征出口关税,同时实行出口退税,以促进出口贸易。因此,贸易税制成为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关税减让是二战后国际自由贸易发展的基石和推进器

关税大战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产生的直接原因,关税减让协议是其形成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迫于国内垄断资本的压力,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高关税壁垒严重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29年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美国1930年实施《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引起了一场世界性关税大战,动摇了自由贸易体制。据统计,1929至1934年,全球贸易总量缩水达60%以上。这使各国政府认识到广泛开展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1944年,包括西方大国在内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集会,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而国际贸易组织(ITO)惨遭夭折。各国只得采用变通的办法,以《哈瓦那》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与各国已达成的123项关税减让的协议合并起草一项单独协定,命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其宗旨是建立一个透明、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和统一、自由的世界贸易市场。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得到广泛接受,形成了第一个世界多边贸易体制。

GATT是一个由多国协商的“临时协定”,制定了国际贸易活动的“行为准则”,为国际自由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是其规范国际贸易行为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主要表现在:首先,关税减让表是GATT总协定文本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将各国关税谈判达成的减让项目都列入关税减让表,以法律形式约束缔约国承担和履行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肯尼迪回合”将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列入减让谈判的范围,并相应地列入减让表中。第三条规定了缔约国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国民待遇”的原则。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征收这种附加税使进口商品价格提高,实现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市场之目的。其次,关税减让是实现最惠国待遇及贸易自由化最有力的执行载体。第八轮、第九轮谈判还在谋求继续削减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削减关税弱化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壁垒作用,使国际贸易进入了“后关税时代”,确保缔约国之间建立平等、互惠的和无歧视的自由贸易关系。所有申请加入GATT/WTO的国家,关税减让是市场准入谈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见表1)。再次,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始终置于谈判议题的首位(见表1)。关税减让是关贸总协定实现其宗旨的主要手段,也是前五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唯一议题。关税减让协议税率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消减让,形成对全体缔约国适用的约束关税,降低关税的总体水平,使国际贸易在稳定和可预见的环境中发展,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关税减让以缔约方互惠互利原则为基础,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GATT通过降低缔约方关税总水平,尤其是消除进口高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策略是调整与优化贸易税制

(一)关税减让承诺是我国成功“入世”的重要举措

我国申请加入GATT/WTO,愿意通过谈判承诺降低关税和其它形式的市场开放义务。我国“复关”工作组分析我国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的问题,并起草中国“复关”议定书。提出我国关税制度需要向GATT靠拢的内容有四点:改革关税制度、实现关税透明度、修改价格定义、签订双边协议。我国承诺关税减让,在入世前,完成与37个贸易伙伴(包括欧盟15个国家作为一家)的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二)“入世”后我国贸易税制便利化的进展

我国“入世”谈判的过程实际就是一个开放国内市场和融入国际市场的激烈博弈过程。高关税壁垒是我国必须首先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因此,我国申请把关税减让作为“复关”的“入门费”是十分正确的。中国清醒地认识到主要国际贸易伙伴国对中国关税减让的要求之迫切和要价之高。因此,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在我国民族经济能够承受的竞争压力范围内,尽快完成关税减让谈判,扫除入世障碍。

2006年我国关税总水平降到9.9%,之后,维持在9.8%(见图1)。截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入世时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工业品是8.9%,农产品是15.2%。中国关税总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

削减关税壁垒是中国入世承诺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一份“厚礼”。但事实证明,关税减让不仅没有对中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还加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由于WTO的宗旨是推动自由贸易,成员间相互开放市场,实现互利共赢,中国才能在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实现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成为世界头号出口大国。可见,在WTO成员国相互开放市场中,中国实际上获益更多。

(三)我国进一步调整与优化贸易税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1.尽管传统的关税保护手段受到制约,但是许多花样翻新的准关税壁垒手法的不断出现,同样会破坏自由贸易的准则和秩序。尤其是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尚处于复苏时期,这种威胁更大。2010年9月2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旨在对所谓低估本币汇率的国家征收特别关税。这种做法正是近期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升温的一种体现。美国欲通过该法案迫使其他国家货币升值,以达到解决国内经济复苏和贸易逆差等问题。此举很可能掀起“汇率大战”。但是,美国积极寻求各种形式进行贸易保护的态势不会改变。

2.各国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都采取一些补贴和扶持等刺激本国经济的政策,这些可能会成为WTO认定的“灰色区域”,从而加以严格审议。我国将遭遇更加苛刻的国际贸易环境。

3.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世界贸易下降了12%。中国在自身受到全球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保持贸易自由开放,对世界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的拉动作用。据统计,中国2009年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达50%。但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尚未完全摆脱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案从力度和强度上都会进一步加剧,这些都可能促使WTO对我国提出更高的“非常规”要求。

可见,继续调整和优化我国贸易税制不仅有利于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同时,目前的国际经济局势对我国贸易税制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也对我国贸易税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在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贸易税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原则性问题:深入研究和把握WTO关于贸易税制的有关规定和准则,科学利用有关规则指导我国贸易税制的调整和优化,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报复等。同时,灵活运用WTO贸易税制的有关规定和准则,最大程度保护我国进出口贸易。

跟踪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在贸易税制方面的惯例做法以及新趋势、新特征,为我国贸易税制的调整和优化提供参考依据。如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本国出口商品彻底退税,提供国际竞争力。

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贸易税制的调整和优化一定要符合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贸易税制的调整和优化还要与国家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等改革相协调,才能有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参考文献:

1.陈德铭.APEC成员应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中广网,2009-09-22

2.海闻.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网易财经,2009-07-04

3.魏建国.金融危机为中国“走出去”带来新机遇.新华网,2009-07-01

4.朱智强.世贸组织框架下我国主要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6.9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4)

内容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而其课税对象的选择一直以来也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对OECD国家中分别以家庭和个人为课征单位的不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对比,再结合中国独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与税收征管水平,得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对象的合理选择仍然是个人而非家庭的结论,并给出了更具可行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家庭 个人 国际对比

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一直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而其课税对象的选择一直以来也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而伴随着2011年两会中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列入讨论议程,关于个人所得税争论的激烈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各阶层围绕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主要问题上:课税单位选择家庭还是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否应当上调,如果上调,上调多少才最为合理;是否应该减少级次,调整级距。

而在以上三个话题中,伴随着国务院个税修正案的提交和被否,人大常委会将修正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讨论焦点似乎完全集中到了免征额的调整上。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设立目的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个税课征对象的选择应该比免征额的调整更需要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关于个人所得税课征对象的选择国际上素有争议。截止到目前来看,世界上关于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一部分国家选择个人为课税单位,而另一部分国家选择以家庭为单位合并课税。从两种国家的个税征管状况来看,似乎各有利弊。而在我国的个税改革的讨论中,一部分专家和学者呼吁应当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将其从向个人单独课税,转化为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本文基于对OECD国家中实行两种课税单位的国家之间的征管情况的对比,结合中国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来评价这样的改革方向是否科学,是否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合中外对比的理论和可行性分析

所得税制度1799年始征于英国,它在世界上普遍被视为良税,因为不仅仅能够为国家带来客观的财政收入,还具有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功能。如今,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各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从开征个人所得税所希望实现的目的能否更加有效地达成来看,选择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单位有着一些独到的优势和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优点

家庭课税是最低限度扭曲工作与闲暇之间选择的制度。东西方的家庭生活方式虽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生活单元,以家庭为单位来配比组合闲暇与收入。快节奏的生活需要家庭成员进行分工。选择以家庭申报单位纳税,就可以充分考虑这种工作与闲暇之间的选择问题。

家庭课税能更好体现一国政府公平的治税思想。家庭课税除具有效率的优势外,还有公平方面的优势。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赡养一个子女与赡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赡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家庭课税体现公平治税思想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更能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意义,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将家庭劳动纳入社会分工的大系统中,这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

家庭课税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家庭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家庭课税制涵盖个人所得课税制涉及的课税范畴。即:家庭的课税范畴超过个人所得课税的范畴。以目前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为例,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选择的是家庭,家庭纳税的税基是夫妇收入之和,最后家庭中的所得无论是妻子挣得的还是丈夫挣得的,其税率都是一样的。这种实践验证家庭课税应该更加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则。

(二)采用不同课税办法的OECD国家之间的个税课征状况比较

正如上文所说,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单位的选择问题,国际上始终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的争论中,也体现在各国税收法律的实际制定上。以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OECD为例,该组织到目前为止共拥有32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所得税设计都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特点。他们无一例外都开征了所得税,但是其税制的设置、税率的安排、征纳的管理却互不相同。总体而言,不同的国家之间所得税税制的最大区别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同,具体表现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对于税收级数以及不同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的设置,尤其是对于最高收入阶层的税率的设置,各国有着比较大的区别;各国对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分配根据各国独有的国情各有不同;各国选择征收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不一致,既有国家选择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也有国家选择家庭来合并征收。

与此同时,在课税单位的选择上,32个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选择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禁止以家庭为单位合并申报纳税。而仅有7个国家的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合并纳税,而且在这7个国家中,又有6个国家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以何种单位来缴纳税款,并没有强制纳税人放弃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纳税(如表1所示)。单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在学术和实际实践中,家庭申报纳税由于其在具体实施中的繁多局限和要求,在全球的趋势中不被大多数人所看好。

为了更加科学的比较和评价两种课税单位,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32个OECD国家的所得税课征的实际效果,即假设采用家庭合并征收的国家改用个人为征收单位,然后观察该国的所得税实施与征收会产生何种变化,从而找到两种课征单位对于所得税课征效果的不同影响。为了便于比较和更加全面科学的说明问题,我们可以将家庭(默认收入仅可能来自两人)分为四种类型:类型一,夫妻两人仅有一方获得收入;类型二,夫妻双方分别获得75%和25%的收入;类型三,夫妻双方分别获得62.5%和37.5%的收入;类型四,夫妻收入各占一半。借助OECD的数据,我们可以对于四种类型的家庭分别以家庭和个人两种方式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很容易看出,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税款明显低于个人缴纳,而且,夫妻收入差距越大的家庭,税款的差额越大。由于绝大部分家庭的双方收入会有较大差别,因此换句话说,绝大多数家庭能够从个人征收到家庭合并征收的转变中获利,收入越高(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大,这种获利就更为明显。

综合来看,从OECD各国的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确实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但是其具体实施对于税收征管、纳税意识等等要求很高,所以,在国际社会中完全采纳家庭课征的国家比较少。

(三)中国个税课征单位的选择及可行性分析

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值得借鉴,却也不能照搬照抄,因为中国有着自己独有的特殊国情。从大的方面来看,中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性质和市场特点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实现了独树一帜的高速发展。不仅如此,作为传承数千年的文明古国,中国还有着对人们影响深远的独有文化背景,这对于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也至关重要。从小的方面来看,我国的税制建设在国际社会中独树一帜,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初步建立基本的税收体系,到后来逐步的改进与完善,直到世纪之交的金税工程改革,使得我国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税收征管体制。而税制改革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可能具有足够的可行性。

总结来看,在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上,我国应当考虑以下独特之处:

一是法律意识不足,依法纳税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尽管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公平观念、效率观念、权利观念、义务观念、法制观念等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理念在国人的头脑里并没有真正形成。官本位的思想使得纳税人对自身的定位过低,不能以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缴纳税款,其缴纳税款的积极性不足,需要比较严格的税收征管体制来加以监督和管理。

二是家庭在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中国的历史中一直贯穿着的家本位的思想对于纳税人影响深远。与西方社会采用社会公共服务或者国家统一支持的方式不同,在中国,例如子女的教育、老年人的赡养、疾病的治疗等等,其主体单位都是家庭。一个人的福利水平不仅仅由其个人的收入水平决定,而是更多的取决于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与总支出水平。家庭的补助和负担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三是官方家庭人口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过低,非家庭人口占据较大比例。根据中经网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官方统计的家庭户数基本维持在300万到500万之间,而平均家庭人口数接近3人,用两者相乘之后,除以中国当年的总人口数,可以得到家庭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即:

正如图1所示,我国家庭人口的数量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过小。因此,如果单纯以家庭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无疑会造成税基的大幅缩水,同时不可避免导致税负分配的不公平。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虽然理论上,采用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税收的公平原则,并且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能够更科学地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实际的福利水平相联系。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说,尚且不具备单纯以家庭作为课征单位,放弃个人征纳的条件。

结论及建议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更加公平合理,并且更有利于实现国家设立所得税的基本目标。但是结合国际社会中的实践状况和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目前尚且不具备将个税课税单位完全调整为家庭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需要完全放弃家庭课征的思想和方法,面对当前的越来越尖锐的社会矛盾,可以寻找一种居中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统一。

按照之前的讨论,笔者认为在不改变以个人为基本课税单位,保留现行的代扣代缴制度的前提下,设置一种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调整其缴纳税款时的免征额或者说扣除额度的制度,将纳税人的基本家庭状况考虑进其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额度的设定上。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所得税制度简便有余,公平不足的缺陷,能够更科学的调节不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也避免了现阶段改革课税单位条件不成熟,可行性不足的矛盾。

参考文献:

1.马君,詹卉.美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0(1)

2.赵惠敏.家庭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另一种选择[J].税务研究,2004(6)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5)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财税政策研究

增值税转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分配正义、税基选择与涉税信息——论税制有效性的“三维结构”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初探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

混合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纳税人需求调查机制研究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执法风险防范分析——以房地产、建安行业管理为例

征稿启事

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及所得税优惠

对地方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思考

基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纳税再评估

“金砖四国”关税的比较与借鉴

集合投资工具(CIV)税收协定适用——基于OECD2010新范本注释

我国古代税收名称略考

赫德与晚清复进口税

浅析商业模式与资本运营

以总部经济模式构建海西核心经济体的思考

撒切尔主义的经济政策实践及借鉴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中美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征税制度的比较研究

完善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思考

我国森林生态税征收的初步研究

房地产权属变更与税款征纳前置

关于如何提高纳税评估效能的几点思考

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概念

基于流程再造理论的税收信息化研究

在开放型经济体系中完善我国国际税收管理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研究

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控制模式研究

税务稽查取证的法理分析

论税务网络培训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路径

在交流中分享在研讨中求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员管理工作研讨会观点综述

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发展的税收文化教育研究

基于胜任力分析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面试有效性研究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

浅析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储备

社会影响评价:投资决策的必要环节

地方政府债务最适规模的数理分析

我国工薪所得课税累进程度分析——基于数据模拟的检验

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税收政策分析

论税款委托代征人的责任

国际金融危机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地方税改革的国际借鉴与思路分析

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确定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定位

税务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职务与能级管理衔接问题研究

从集中度指标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方向

纳税人心理探究

新西兰:对上诉法院最近三个反避税案例判决之研析(下)

美日两国税务人才管理的基本实践及借鉴意义

论团队建设和团队精神——基于扬州税院团队建设的实践

论执行力与素质的关系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中的经典阅读

论构建完整的现代税务文化建设理论体系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6)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税收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全球趋同

一、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正在对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各国经济活动产生着日益深刻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同时存在着的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这两大趋势就是明显的例证。

所谓税收国际协调(International Tax Coordination),或者更全面意义上的“税收国际竞争与协调”(International TaxCompetition and Coordination)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和税制设置来达到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在国际税收关系中进行多方位协调与合作这样一种经济现象。所谓会计准则全球趋同(Global Convergenceof Accounting Standards)则指受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各国国内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国际比较和协调中,在国际强势集团的推动下,向建立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目标发展这样一种动态过程。如何理解经济全球化对这两个并行趋势的影响,把握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两大趋势的发展,我国应如何在税收制度设置和税收政策运用、在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制定等方面有所回应,如何协调税收制度与会计安排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我国竞争力的提高,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

显然,本文讨论的是一个关于税收与会计国际发展趋势关系的跨学科问题。虽然有关这方面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外税收和会计界都较少,但却已有相当的基础:一是关于税收与会计在微观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冯淑萍,1999;曲晓辉,2003;魏长升等,2003);二是在宏观层面上,财税学者对税收国际协调已进行了较长期研究(靳东升,1994;邓力平,2000,2003;钟晓敏,2001),会计学者则已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和全球趋同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葛家澍,2001,2002;冯淑萍,2001,2002;曲晓辉,2001;曲晓辉等,2003)。笔者认为,现在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层面上的交叉研究,这是一种把税收与会计相关国际化趋势联系起来的探讨,是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的探讨;二是将宏观与微观层面结合起来的研究,既为有关部门制定规制提供导向支持,又为提供应对之策。本文仅就宏观层面的交叉研究进行初步尝试,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新角度。

二、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并存

对两大趋势并存的把握必须建立在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其主体了解的基础上。概括地说,经济全球化具有四种形式:贸易自由化、全球化、投资国际化、生产要素流动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微观主体是跨国公司(企业),宏观主体则是主权国家(邓力平,2000)。在研究税收国际化和会计国际化时,必须考察经济全球化对此的影响,必须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

(一)税收国际协调及其表现形式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减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视野中,各国的减税就形成了税收国际竞争。税收国际竞争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关系的主权及其协调这一对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邓力平等,2001),并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适当的税收国际竞争可以促进资源向税负低的国家流动;另一方面,过度税收国际竞争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以致各国之间持续地降低税负,最终导致各国税收主权的丧失。这样,适当的税收国际协调就成为必要。

概括地说,税收国际协调采取五种依次递进的形式:其一,税收合作(Tax Cooperation),即国家间通过交换各自税制结构和纳税人信息,防止和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其二,税收协定(Tax Agreements),指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寻求解决税制之间相互冲突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其三,税制趋似(Tax System Approximation),指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相近的国家,通过规则的约束,使各自税制具备相似的特征;其四,区域税收一体化(Regional Tax Integration),指区域经济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过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相互协调以缩小各自税制的差异。这是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背景,税收国际协调的较高层次;其五,拟议中的国际税收组织(WorldTax Organization,WTOⅡ(1))(Tanzi,1994),这是最高层次的税收国际协调,显然须与较高的经济全球化水平相对应。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两个趋向值得注意。一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按照“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一税改浪潮迅速波及全球,从而使各国税制呈现主动和被动性趋似;二是区域性税收协调是以一国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前提,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国家间协调的内在要求。从的情况看,在全球范围内,要求各国在税制设置与税收政策运用方面进行更大让渡,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大进展。

(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及其表现形式

与税收国际协调相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也源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依次递进的形式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提出升级的要求。贸易自由化引发各种国际会计业务,客观上要求有适当准则与之相对应;金融全球化促进了跨国融资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要求会计国际合作以建立相应的规则;投资国际化对特定会计、会计信息生成及其可比性提出要求;而在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内部及其与关联公司的定价在很多场合下难以找到市场参照,需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跨国经营活动也需相似乃至统一的会计准则(曲晓辉,2001)。

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存在依次递进的三种形式。一是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International Comparison),这是资本市场国际化与跨国公司发展的结果,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最初形式;二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InternationalHarmonization),这是以提高财务信息可比性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必经阶段,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LASC)经过不懈努力,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IAS),并推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和实施,此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也做了大量工作;三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Global Convergence),这是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最高层次,也是LASC在2001年实施了重大改组后会计准则国际化发展的方向。

然而,与税收国际协调相类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主导力量和基本特征是发达国家利益导向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财务信息需求,这里同样存在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设立的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目标(IASB,2002)能否实现尚需时间来检验;以欧盟(EU)为代表的会计准则区域协调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关系

两大趋势的发展轨迹表明,二者在发展动因、影响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内在联系,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的背景;二是世界市场经济是两大趋势并存的体制基础;三是微观主体的利益要求两大趋势之并存;四是宏观主体的活动促进了两大趋势之并存;五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六是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

(一)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的时代背景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这里仅从投资国际化角度举两例加以佐证。其一,资本市场国际化使资源配置超越一国限制而纳入国际范围。资本市场的原则是公平和效率,运作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而财务信息则是最重要的信息。由此,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在资本市场国际化下更显其重要性。同时,会计确认和计量作为税务体系的微观基础,其国际化进程势必对税务体系运作发生影响。而税收法规的刚性及其与财务会计规范的大量重合,又使国家税收不可避免地制约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其二,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在跨境资产重组中,对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整合十分重要,这其中必然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协调对跨境资产重组也具有重要影响:不同国家对跨境资产重组的不同税收取向直接影响资产的国际配置;而一国税收政策直接决定着跨境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股息政策等,因税收政策不同而造成的跨境资产重组决策中的分歧须通过税收国际协调进行缓解。

(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是两大趋势并存的体制基础

市场经济与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密切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里强调的是,经济全球化下的市场经济具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世界性,即是在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二是现代性,即是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把握两大趋势的内在联系。

就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税收国际协调的联系来看,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依托于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理想税制原则是市场经济对一国税制内在要求的体现。市场经济下税制设置主要遵循效率、公平、易于管理三原则,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更强调经济的开放性和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反映在税制原则方面,效率和公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更加凸现,要求通过对税收杠杆的运用有效吸引流动性较强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此外,如果各主权国家的税制都遵循规范、透明、易于管理的要求,税收国际协调将更具有操作性。总之,税收国际协调趋势的发展同时也是各国税制不断按照现代世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进行调整的优化过程。

同样地,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也为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提供了体制基础。会计信息作为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和表述,直接影响着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引导着经济资源的流向。从这一意义上看,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种宏观经济行为和程序,政府的介入在所难免。政府通过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进行管制,以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继而与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协调,并最终演进为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趋势。从实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政府对本国国内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均施加一定的政治影响(冯淑萍,1999)。

(三)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活动)要求两大趋势之并存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的最根本动机是谋求其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会计是企业经营的“语言”,而税收则是进行跨国决策时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企业的立场出发,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协调一致是理想状态,这样,企业以会计标准进行处理后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当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下拓展时,如能建立起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将降低企业活动的交易成本;如果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可以完全被克服,企业将无需进行基于全球的税收筹划;进而,如果两大趋势共同发展甚至完全重合,企业的跨国财务和纳税的调整成本也将大大减低。由此可见,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代表了跨国企业经济利益的要求,并且从企业利益出发,企业倾向于将这两大趋势发展至极致。然而克拉尼斯基定律存在的必然性(魏长升等,2003)决定了在一国内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分离的必然性,这种分离只可调节不可消除;进而在国际范围内,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税收国际协调之间也存在着无法消除但在程度上可以缓解的分离。因此,跨国公司的切身利益要求(进行调和的动力)和克拉尼斯基定律的客观约束(分离的硬约束)共同决定了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税收国际协调互相兼顾,既协调又异步的发展历程。事实上,作为企业对不同国家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进行调节的应对之策,跨国公司采取了全球范围的财务(纳税)筹划,进行了各种转让定价操作,这些都是明证。

(四)宏观主体活动和利益促进了两大趋势之并存

一国税制设置和税收政策运用、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制定最终都将体现国家利益。会计准则(无论是一国的或国际的)具有协调经济利益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则隐含着各国的主权和利益,会计准则全球协调和趋同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各种阻力实质上是各国利益之争(冯淑萍,2001;葛家澍,2002)。而税收是一国税收主权的直接表现,税收国际协调下的国际税收关系代表了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之间的分配和调整。因此,两大趋势之所以有许多共同之处,源于两者都与国家主权和利益有着深刻的联系。

但是,准则全球趋同和税收国际协调同国家主权利益之间的联系程度又不尽相同:会计准则通过微观主体活动与国家主权发生间接联系,因此国家利益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步伐的制约相对疏松;而以税制和税收政策为表现的税收主权,直接关系本国对全球经济利益的分配,是一国经济主权中最难让渡的部分,其受经济全球化的波及往往最小或最迟。因此,较之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税收国际协调所面临的阻力更大。与此相对应,二者的国际化进程(即发展的步伐)也将有所区别,可以预计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发展步伐会快于税收国际协调: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在经历了国际比较、国际协调之后将有望实现某种程度的全球趋同;而税收国际协调从税收合作、税制趋似到区域税收一体化已近极致,全球税收一体化似是一个难以企及的愿望。

(五)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

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主要涉及税基的确定、应税金额的核定、税款的正确性和确认及解缴时间的合规性。如前所述,税收国际协调不仅体现在税制的协调上,而且涉及税收征管。这样,财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就会到税收国际协调的效果。譬如,在我国现行税收实务中,财产税的计算就是以财务会计的折余价值为基础的,因此财务会计的折旧的选择、折旧期间和预计残值的估计,都会对财产税负的计算产生决定性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讨论财产税的国际协调,与财务会计确认密切相关的税基的计算就比税率显得更为重要。再如,虽然在当前税收实践中,所得税是严格据税法计算的,而财务会计税前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不同而存在的差异,是在申报所得税时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因此财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税基的确认就成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金额的计算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实际上,在存在财务会计系统的情况下,在实务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纳税数据的生成是财务会计信息产出后的局部再加工而已。这样,财务会计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会在税务计量上反映出来。同理,国家财政收入的计量和税收公平原则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受财务会计理论、准则和实务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国际协调势必受制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同时,应当承认,以税收中性化为目标的税收国际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种的简化和税率档次的缩小,但仍只是一种潜在的趋势。各国对税基的不同处理方式构成了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而且形式更为隐蔽,足以抵销税收中性化的效果。而恰恰在税基的具体确认上,税收与会计的交叉和融合几乎达到极致。

(六)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

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为两大层面:首先,与国家主权联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国家政府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两大趋势中的不同参与程度。税收国际协调是以各国政府为参与主体推进的国际趋势,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推动力量主要为国际职业组织和强势集团,其背后隐含了国家主权和利益(特别是涉及税收和保护本国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等政策方面)。从这一意义上看,税收国际协调通过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利益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产生制约作用。其次,从制度运作层面上看,税务对会计的制约作用在税收国际协调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进程、范围、程度和效果的影响。鉴于绝大多数国家政府把会计准则归结为法规和主权范畴以及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税务确认和计量对会计准则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税收国际协调的将会影响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内容;税收国际协调范围的扩展也将进一步充实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内容。

四、结论与启示

(一)“一体化三难”:两大趋势并存与联系的本质

上述两大趋势之间的种种联系,就本质而言,是所谓“经济一体化三难”问题(Economic Integration Trilemma)在国际税收和国际会计领域中的表现。“经济一体化三难”指的是存在于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国家主权三者之间相互竞争、难以完全彼此兼顾的关系,即一种矛盾发展中的状态。在现实中,同时满足或兼顾其中两项目标而忽略第三项目标是可能的,而同时实现三项目标却极其困难,甚至是无法企及的(Summers,1999;Bagwell&Staiger,2001)。

将对“经济一体化三难”问题的认识思路扩展到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领域,有助于认识这两大趋势并存和发展的本质。税收国际协调是经济全球化下的趋势,但税收主权又因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法完全让渡,税收制度和政策必须体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迎合了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求,一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间接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主权。因此,“一体化三难”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领域既有明显的共性,又因其覆盖领域而各具特点。两大趋势中的“三难”在一定“度”的范围内可能得到调和,对这种“度”的把握程度决定了“三难”三个目标之间在这两个关联领域的协调程度。

简言之,无论是税收国际协调,还是探讨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都应该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审慎地把握维护政府管理和国家主权的程度,致力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税收国际协调的难点在于税基的协调,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进行税收国际协调必须考虑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特点、程度和趋势,实施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则必须考虑税收国际协调的宏观约束作用,二者的进展又必须以主权国家的活动和利益为基本前提。

(二)应对两大趋势之启示

面对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进程,我国应采取积极与稳妥相结合的态度,“顺势而为,与时俱进”(冯淑萍,2001)。这里,笔者仅谈谈对政府、学界与企业的三点启示。其一,政府在制定国内政策时应把握趋势并注意协调。税收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政府对这两大趋势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转轨国家,不能够无条件接受以发达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这两大趋势不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实质是各国利益之争,是各国博弈的过程(贾亚锋,2003)。我国应找准位置,研究税收规范和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利用趋势以增强本国的竞争力,又要确保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我国还应联合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和地区,与强势集团和国家讨价还价,使这两大趋势最终沿着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其二,学界应加强在宏微观层面对税收与会计的交叉学科研究。如前所述,本文仅基于宏观层面对两大趋势的交叉研究进行初步探讨,而就两大趋势的宏微观层面之结合,本文尚未涉及。因此,未来之研究还需要学界,特别是税收和会计相关领域的学者进行开创性思考和研究。其三,企业应充分了解趋势,把握规则,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微观主体,是两大趋势效应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对此进程的把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对企业而言,要与外资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必须有效了解外资企业居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而要走出去,则更要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标准。总之,当企业经营活动突破国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发展,以获取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利益。

主要

冯淑萍。1999.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会计研究,1

冯淑萍。2001.关于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11

冯淑萍。2002.关于中国会计国际协调问题的思考。会计研究,11

葛家澍。2001.国际会计的一个新动向——近几年美国SEC FASB和IASC在提高会计准则质量方面的努力。中国工会财会,6

葛家澍。2002.财务会计理论方法准则探讨。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贾亚锋。2003.对会计国际化的几点认识。财经前沿,1

靳东升。1994.略论国际税收协调发展总趋势。世界经济,9

魏长升,陈晓坤,荣延权。2003.探讨克拉尼斯基定律的必然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涉外税务,5

钟晓敏。2001.竞争还是协调:评欧盟未来的税收政策走向。财经论丛,5

邓力平。2000.经济全球化、WTO与税收发展。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邓力平,陈涛。2003.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研究新进展。税务研究,7

曲晓辉。2001.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刍议。会计研究,9

税制国际化论文篇(7)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 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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