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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18 23:52:00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1)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2)

一、总则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光电录入、分级处理”的原则,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以普查表为直接处理对象,采取国家、省、地市分级数据处理模式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完成本级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按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接收)普查数据。

二、数据处理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是: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及封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及封面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表”)及封面的所有信息录入、编辑、审核、上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数据汇总、资料开发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整个数据处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查数据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有关数据处理的各类标准;研制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处理工作试点;数据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及工作环境准备等。

第二阶段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组织完成地市级人口普查表的光电录入、图像存储工作;组织完成光电录入数据的加载、审核、校正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阶段为数据加工汇总阶段,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完成人口普查汇编资料的分类汇总和排版制表工作,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第四阶段为人口普查数据库建设阶段,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根据需求进行人口普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数据处理工作模式

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光电录入、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地市级集中组织光电录入,国家、省、地市三级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市的统一组织下,将数据处理的光电录入工作延伸到县区级进行,但县区必须保证充足的数据处理人员和必备的数据处理环境。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要求:统一技术环境标准,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统一组织数据上报。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对普查表短表和封面、普查表长表和封面、死亡表和封面的所有信息全部采用光电录入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并生成以县为单位的普查表图像文件和数据文件。

(二)对光电录入的数据进行编辑、审核、错误修正后,生成净化后的数据文件。

(三)将光电数据、净化数据、普查表图像文件,按要求分批逐级上报。

(四)国家、省、地市按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县区级由地市级汇总后反馈数据。有条件的县区,也可自行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工作。

(五)国家、省级要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以考虑人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

四、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数据处理组,负责组织指导数据处理工作。各省、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组,下级数据处理组在上级数据处理组的指导下,在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数据处理工作。各级数据处理组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各项任务责任到人。

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组的主要工作:

(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制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数据处理标准和计算机软硬件环境技术标准。

2、组织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的研制,编写操作手册。

3、组织国家级数据处理试点。

4、组织数据处理设备的采购、验收和检查。

5、组织光电录入、数据处理软件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

6、负责对省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7、负责对上报普查数据进行检查验收。

8、完成国家级数据汇总。

9、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

10、组织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的总结、评比。

(二)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认真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组织本级和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培训、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3、组织本地区的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4、负责下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反映和解决数据处理中的问题。

5、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检查验收。

6、将本级审核通过的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7、完成本级数据汇总。

8、负责建立本级的人口普查数据库。

(三)地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认真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上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相关要求,落实普查数据处理所需要的人员和数据处理环境。

2、组织完成人口普查表的光电录入、图像存储、数据加载和审核编辑等工作。

3、将普查表的数据文件、图像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和时间,报送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4、完成普查数据汇总。

5、负责向县区级反馈普查资料。

五、人口普查数据的上报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上报普查数据。

(一)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

1、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报送普查数据文件、普查表图像文件的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和报表形式报送以下资料:

(1)由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的上报资料清单及说明。

(2)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规定的数据检查表。

2、数据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报送期过后20天内,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必须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及时解决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一般应在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出查询后三日内予以明确的答复。

3、在规定的上报期后,未经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同意,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4、数据报送的方式:数据文件以网络方式报送,图像文件以磁带方式报送,相关信息文件通过网络和传真方式报送。

(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数据的时间

1、原则上地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1月15日前,向本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各省普查办也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地市数据的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2、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向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数据: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2011年2月20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

六、安全与保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以统计信息网络为依托进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的安全是保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和数据安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数据处理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必须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应按照所报备的相应等级的要求执行。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所用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安装补丁管理和防病毒系统,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各级数据处理人员都要遵守普查保密规定,对经手的普查资料严格保密。

七、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处理流程的每个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

(一)普查表印刷与填写

普查表印刷与填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光电录入。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严把印刷、填写质量关,做好普查表的印刷和填写的检查工作,确保进入光电录入环节的普查表印刷质量合格、填写符合规范。

(二)普查表包装、运送和交接

在普查表的包装、运送和交接时,应严格遵守《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严格普查表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普查表完整无损。

(三)光电录入

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组织流程和工作流程进行,以保证普查表的“不错、不乱、不重、不漏”。

(四)数据转换

光电录入后的普查数据需要加载到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处理人员应对加载情况进行记录检查,确保加载数据不重不漏。

要严格按照数据编审规则进行数据审核,对发现的错误,由同级或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核实订正,并做好记录。

(六)数据上报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报送数据,报送的数据要完整,手续要齐全。

(七)软件质量保证

软件是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要保证软件的安全、稳定、可靠、易用,数据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补丁下发。

八、数据处理工作环境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印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数据处理环境要求》(国人普办字[]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方案,做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工作。

(一)数据处理系统环境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统一组织数据处理系统的开发,统一规定数据处理各类标准、软件运行环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本级的数据处理系统的运行环境准备和集成工作,确保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数据处理系统分为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可分开部署在两台服务器上,也可以在同一服务器上部署。

(二)计算机设备环境

1.地市级环境

(1)网络要求:千兆以上的局域网、带宽10mb以上的与省连接的广域网,实现网络管理、病毒防治及补丁更新等功能。

(2)独立的光电扫描工作机房,具备不间断ups保障。

(3)每25万户~30万户配套1台光电扫描仪,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4)每台光电扫描仪配套6台以上的专用数据处理pc机。

(5)每台人普图像管理专用服务器支持2台光电扫描仪。

(6)2台专用pc服务器用于数据处理。

(7)建立2tb以上容量的存储管理系统,用于图像管理。

2.省级数据处理环境

(1)省级编审汇总系统需要两台专用的小型机服务器。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分开部署,支持三层架构的数据处理软件有效运行。

(2)准备一套与地市光电录入系统相同的环境,用于光电磁带的接收与验证,以及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3)8t以上容量的存储管理系统。

(4)存储介质等耗材配套。

九、技术培训

数据处理技术培训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国家负责培训省级数据处理骨干;各省组织省级及以下单位的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培训教材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写印发,并下发电子版教材。

主要培训内容:

(一)光电扫描软件培训;

(二)光电扫描仪技术培训;

(三)数据处理软件应用及师资培训;

(四)存储与图像技术培训;

(五)小型机系统培训;

(六)数据库技术培训;

(七)应用服务器管理技术培训。

十、数据处理经费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数据处理经费保障,以确保数据处理任务的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旧经费,如:二农普光电扫描仪维修和维护费;

(二)计算机及设备补充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三)数据处理消耗品费;

(四)系统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购置费;

(五)数据处理试点费;

(六)数据处理培训费;

(七)外聘数据处理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八)人口普查工作中使用的网站建设费和网络运行费;

(九)人口普查数据库开发、运行管理以及数据存储介质管理费;

(十)数据处理工作方案、软件使用手册、培训教材等资料印刷费;

(十一)办公、差旅、会议、电讯、宣传、交通工具等办公费;

(十二)其它不可预见费用。

十一、计划及进度安排

(一)2010年6月20日前下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二)2010年7月31日前分别完成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试点版的研制,并完成试点工作。

(三)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数据处理综合试点和培训版软件,并下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和培训教材。

(四)2010年10月下旬完成数据处理各项培训。

(五)2010年11月10日前下发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的正式版。

(六)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地市级光电录入和数据编审汇总环境的准备。

(七)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国家级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

(八)2011年1月15日完成地市级普查表短表的光电录入。

(九)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的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到国家。

(十)2011年2月20日前报送编审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到国家。

(十一)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普查表短表的国家级数据审核及汇总。

(十二)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的光电录入。

(十三)2011年4月15日前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报送到国家,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

(十四)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普查表的图像归档。

(十五)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的国家级数据审核及汇总。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3)

***同志现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主任科员,负责制度起草、执法监督、执法培训工作。在工作中,自觉学习,恪尽职守,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认真做好制度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全局规范性文件240件,保留文件193件,废止文件47件,编制《2000年-2011年规范性文件汇编》。为了便于执法人员更好的查找和熟悉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2012年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着装风纪管理规定》《药包材监督性抽验工作程序》、《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机构改革期间,起草《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在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多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管理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变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3年以来多份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扎实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参与做好案卷评查工作。2011-2013年共评查行政执法、许可案卷千余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优秀率93%。行政处罚优秀率92 %,撰写2011年、2012年案卷评查结果通报,深挖问题,追根溯源,促进整改。我局在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案卷评查中位列前茅,保持了连续10年的优秀成绩。参与完成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分局、稽查办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全年共抽调31人,对18家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3项问题,提出42条工作建议,落实整改措施50余条。

二是梳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行政处罚目录及依据253项,形成汇编。组织全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流程、执法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定《行政执法证、行政监督执法证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

三是贯彻落实市法制办和国家局“六五”普法规划,编写我局法规工作“十二五”规划及“六五”普法规划,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撰写“六五”普法验收标准,扎实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4)

一、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制辅导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律六进”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的具体举措,是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步骤。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实施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教育行动,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服务的需要;是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创建“平安县(市、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制辅导站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年内全市乡镇(街道)应全部建立法制辅导站,并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法制辅导站的设置

(一)辅导站的性质

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构,行政上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业务上受县(市、区)司法局及普法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形式

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由法制辅导站站长、法制辅导员和普法宣传员组成,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发文任命,辅导站站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

(三)法制辅导站的名称

一般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

(四)法制辅导站标识牌

一般规格为长55厘米,宽40厘米,材料为铜质,字体为宋体,字的颜色为红色。

三、法制辅导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对本乡镇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开展法律咨询、法制文艺巡演、法制图视展播、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活动;

(四)开展对本乡镇外来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做好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六)积极协助本县(市、区)普法办完成本乡镇干部(职工)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

四、法制辅导站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例会,汇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布置工作任务;

(二)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律知识轮训;

(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建好一个以上法制宣传栏和图书屋,适时更换栏目内容和法律图书,加强使用管理,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法制宣传;

(五)外出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居民)出村(社区)前和节假日返乡时,采取赠送法制宣传资料、寄送公开信和进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地相关法律宣传教育;

(六)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重点加强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婚姻家庭、工会及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七)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快捷、准确报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年终有评比、有表彰;

(八)工作台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定期分类汇总、整理归档各种资料,工作台帐做到规范、准确、全面;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5)

“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2005年“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入了检查验收阶段。为确保实现“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区“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围绕创建和谐南票这个主题,全面客观地检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推进我区依法治区进程。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对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成绩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寻找解决的办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深入细致地检查,不缩小范围,不减少内容,不留死角,高质量完成总结验收工作任务。三、主要内容此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执行情况;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的学法用法情况;“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亲光,以及全员普法的落实情况;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我院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四、步骤和方法1、基本步骤我区“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按照区“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成立检查验收两到小组领导小组,组织自检自查。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先开展自查。自查工作从5月至8月开始进行。院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实际出发,对全院开展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7月上旬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将对区直各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根据检查验收情况,要对我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推荐先进典型,为“四五”普法表彰工作做好准备。总结验收工作原则上8月末完成,总结验收情况于9月上旬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将进行表彰。2、主要方法“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方法。区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验收以百分制形式进行,另有10分的奖励分,总分未达到85分(不含85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要认真进行查漏补缺,自行整改后申请复检。同时要按照事实意见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形成汇报材料和评出自查分,上报检查验收小组。五、组织领导针对“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院成立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检察长担任。“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我院“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六、基本要求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要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人大决议要求,组织好这次总结验收。2、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要将“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纳入院党组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组织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接受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区“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切实抓好落实。3、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结合总结验收,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验收标准之处,要认真改正。同时,在检查验收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培育和发现典型,为我区“四五”普法表彰工作奠定基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6)

××*人民检察院关于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保管制度

为加强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统计资料,制定本制度。1、本院各局、科、室、队来统计室查阅统计资料、案件登记卡资料,必须持有借阅单。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2、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统计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介绍信,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查阅。3、查阅统计资料,一般应在统计室内进行。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4、查阅统计资料者不得私自携带外出。仅限于在本院使用。5、查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确需要摘录、复印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6、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保管人员要爱护资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2003年2月14日

××*人民检察院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院机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统计职能

统计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搜集本院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统计人员要按照案卡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全院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定期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月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查询服务;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统计资料整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办理案件的有关数据、信息填写案件登记卡,并提供给办公室,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使用计算机录入、管理。

(三)办公室统计人员每月27日前,将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信息及统计报表上报市院统计科,上报前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

(四)对市分院上报检察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严格八好报表质量关;对出现的错报、漏报、瞒报及逻辑性错误及时纠正;经核实数据准确后,及时汇总于每月10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五)对市分院上报案件信息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错、漏项和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案件信息质量;经核对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六)负责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传输、存储;每月对统计标本数据和个案信息进行备份、管理;对本科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及维护。

(七)负责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保证数据传输安全;机器统计机房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负责全院检察统计汇总报表、统计分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归档。

三、统计资料咨询与服务

(一)认真执行《检察统计数据信息资料查阅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为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检察统计报表和个案信息的查询、借阅、打印等服务。

1、每月2日前,为院领导提供全院主要业务情况及自侦案件大要案台帐。每月6日前,提供全院其他检察业务情况表。

2、每月10日后,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检统月报表和累计台帐汇总表的查询。

(二)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组织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和个案信息,编写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每年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不得少于8篇。

(三)对各部门内勤上报的统计分析进行筛选,质量较好的给予转发或提供上级业务部门;搜集整理优秀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下发;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交流学习活动。

四、培训与指导

(一)负责全院检察机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下发书面材料帮助及时解决;对各部门提出的软件使用问题给予及时答复。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五普法汇报材料篇(7)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本实施方案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督导评估,是政府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实施行政监督的主要“督学”形式。通过督导评估,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创设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具体包括: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市(县)区两级作如下分工:普通高中(含完中)的督导评估由市负责,涉及县属普通高中,相关市(县)区配合;市(县)区属普通初中、小学分别由市(县)区负责。村级小学可由市(县)区授权和指导,由乡(镇)中心校督导评估。

四、评估的指标设置

督导评估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二)学校管理;

(三)办学条件;

(四)教育质量;

(五)附加内容;

分别制定普通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细则。

五、督导评估程序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督导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督导评估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学校应对评估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的实际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

督导评估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除听取工作汇报外,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座谈、对学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测算等。

(一)听汇报:校长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工作;

(二)查档案资料:查阅人事、财产、财务档案及教师业务档案,学校章程、各种规划、计划、总结、活动记录、制度、学校报表、成绩统计表、教师档案、学生作业等;

(三)座谈: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学校提供学生、教职员工名册,由评估组随机抽出座谈人员;

(四)个别访谈:对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区干部进行个别访谈;

(五)实地查看:查看校容校貌,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听课、看学生的学习、生活、训练及各种活动,查看图书室、实验室的图书和仪器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和保管、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六)问卷调查:根据评价内容,侧重某一方面制作问卷,对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家长进行测试。

(七)数据统计:制作相关的数据统计表册,评估中做好统计和测算工作。

评估前2个月由督导评估单位书面通知被评估学校,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督导评估结果书面反馈给被评估学校写出整改方案并按规定时限将整改结果报教育督导部门,以备复查。

六、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学校督导评估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总分包括基础分、附加分、发展项目分。评估指标中有三种计分方式,基础分(100分)按评价要素总体完成情况计分。附加分按评价要素的几个方面分别计分,每个方面只有一个分值,评估中按做到给分,没做到不给分,有不完善之处酌情扣分。发展项目分(30分)按项目的方案规划,实施效果,阶段总结,详实材料记载予以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待合格学校,其等级分数为:

优秀:不低于120分;

良好:不低于105分;

合格:不低于85分;

待合格:低于85分。

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按照《*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附件:

1、*市公办普通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2、*市公办普通初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3、*市公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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