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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2:13

fob贸易术语论文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1)

Abstract: The paper compared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uyers and sellers. Then analyzed the use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conclusion is: we should choose the trade terms of largest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nation; we should choose trade terms of the least risk, the biggest income based on corporate.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terminology;risk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11-02

0 引言

国际贸易是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面对面交易。是通过一定的中间人进行交易的,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谁负责租船订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如果国际贸易中的每笔交易都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反复洽谈,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商品成交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11种。按照卖方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E、F、C、D四组,在这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多。在该种形势下,对这三种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辨析

1.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 根据《2010通则》可以总结得知,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

语的共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FOB、CFR和CIF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是装运港船上,风险点均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③卖方均负责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卖方均负责向买方提交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⑤货物装运前后卖方均负责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⑥三种贸易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出口通关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负责。

1.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 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性质不同 FOB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而CFR 和CIF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为了容易区分和方便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应注明所属国别或地区,如维多利亚港,在

香港。

1.2.2 费用构成不同,报价不同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1.3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 FOB、CFR术语中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术语中保险费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1.4 租船订船不同 FOB术语中由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并安排船运,而CFR和CIF术语中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

1.5 装船通知告知买方的时间不同 FOB和CFR术语卖方在装船前需要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使买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的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负责投保,在货物装船后的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

2.1 理论分析

2.1.1 立足于国家的角度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2.1.2 立足于企业的角度 于企业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是看哪种贸易术语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面临最小的风险。我们依然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是出口方面,FOB术语下,卖方一般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能如期和安全到达目的港,责任与卖方无关。货物装到船上之后的风险和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而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不仅要负责租船订舱,还要承担能否按期租到船订好舱或租好的船订好的舱能否到达装运港的风险。且CIF术语中卖方还要负责为货物投保。所以,以企业角度来看,采用FOB术语卖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CIF最大。相应地,就进口而言,采用CIF术语买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FOB最大。

2.2 实务分析

2.2.1 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转换

由: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可知: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2.2.2 在佣金及折扣中的应用

单位货物的佣金价(折扣金额)=含佣价(折扣价格)×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净价(净收入)=含佣价(折扣价格)-单位货物的佣金额(折扣金额)

含佣价(折扣价)=净价(净收入)/(1-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2.2.3 与保险费的联合运用

由: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格×加成投保

可知:CIF价格=CFR价格/(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FOB价格+国外运费)/(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参考文献:

[1]冷柏军,张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2)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买方指定货运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图理论或者拒付,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有任人宰割,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针对保险“盲区”,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参考文献】

[1] 白洁、张雪娜: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7).

[2] 祁长生: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如何规避风险[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6(3).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3)

所谓链式销售,是指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关于《INCOTERMS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所以,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链式销售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保险的真空区,FAS、FOB、CFR贸易术语适用于链式销售。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同时买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澄清,对链式交易贸易术语选用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 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使用现状及原因

国际商会应该是充分注意到链式销售业务的迅猛发展,所以在修订本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顺应潮流加入了链式销售的责任划分。贸易实务中链式交易大多数采用CIF术语成交。货物由销售链始端的出口商A安排运输,销售链中端的转售商B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其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

那么,为什么实务中大多数链式交易采用CIF条件成交呢?首先,这是链式交易的特征决定的。链式交易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假设转售商B公司以FOB或CFR贸易术语向进口商C公司转售货物,按照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应该由C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其所购买的在途货物进行投保。但此时载货船只已经驶离装运港一段时间和路程了,货物在此期间很可能已经遭受了风险被损坏甚至灭失。C公司是无法为其拟购买的在途货物取得可靠、有效的全程海运保险的,所以,由买方购买保险的转售交易其实难以进行。其次 ,这是国际货运保险的特征决定的。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的重要条款。“仓至仓”条款在FOB、CFR等贸易术语下实际上缩短为“船至仓”,假设出口商A以FOB等贸易条件成交,为防止仓库至装运港船上的风险,出口商A还需要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保;第三,链式交易可能不止一次地要转售货物,采用CIF贸易术语有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钱货两空的情况发生。

但是,链式交易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以FOB、CFR、FAS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形。在木材和棉花大宗货物的链式交易中,贸易商通常以FAS的条件成交;在国际原油交易中,贸易商通常以FOB条件交易。那么,又该怎样解释在外贸实务中确实存在的以FOB、CFR贸易术语进行链式交易的现象呢?FOB等贸易术语到底能否用于链式交易呢?

在外贸实务中我们应避免一个误区,即误认为贸易术语能够解决货物买卖中的一切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例如,在FOB贸易术语下,订立运输合同原本是买方的责任,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又规定“但应买方的请求,或以商业习惯而买方未适时作出相反指示,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这种情形说明,贸易术语使用时可以做一定的变通,只要在实践中不会产生纠纷。FOB、CFR术语未把办理保险作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义务,CIF术语也只规定卖方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的义务,同时,订立保险合同主要是买方的意愿,因此,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关于保险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变通的情形。

那么作为转售商B来说,只要在转售合同中和进口商C约定,由转售商B代办保险,风险和费用由进口商C承担,链式交易中其实可以使用FOB等贸易术语。但是这种做法并非前述的第二种观点。前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FOB等贸易条件下卖方可以在装船前事先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投保陆运险,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进行预约投保来填补链式交易下的保险真空段。但是转售交易中,转售商B也不知道何时转售货物,而预约保险是要以出口商A的装船通知来使保险生效,那么如果转售尚未进行,不知道谁是进口商C,出口商A该向谁发装船通知?而如果转售合同还不存在,进口商C又如何去预约保险呢?所以笔者认为,提出用预约保险的做法有失偏颇,除非是货物运输前已经确定的链式销售,但是链式销售既然可以几易其主,那么这种情况只是特例,不能作为链式销售使用FOB等贸易术语时解决保险问题的通常做法。

二、 贸易术语的选用与链式销售合同条款的关系

(一)运输条款的拟定

《INCOTERMS2010》对链式交易中销售链中端的卖方的装运义务作了一段说明:链式交易中,货物通常由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安排运输,作为销售链中端的卖方无需装运货物,以“取得”运输途中的货物来履行装运义务。“取得”意味着销售链中端的卖方须向买方证明他已获得船边交付或船上交付的货物。《INCOTERMS2010》将“取得已装运货物”作为销售链中端的卖方装运义务的一种替代条件列入贸易术语(FAS、FOB、CFR、CIF)的规则中。

链式交易中,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如何证明“取得已装运的货物”?那就是掌握具有物权凭证的全套运输单据。在贸易实务中,具有物权凭证特性的运输单据有:海运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铁路运输中的承运货物收据;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因此,针对意欲进行在途转售的货物,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和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应该在合同的运输条款中列明对运输单据的要求,首先明确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应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可以用于转售。其次由于不记名提单的流转极不安全,所以应该尽量选用指示抬头、指示背书的提单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链式交易如果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还要注意防范买方和无船承运人相勾结致其钱货两空。根据现有的海上运输法律,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使用FOB术语时,买方或卖方都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假定某笔链式交易以FOB术语成交,由B安排运输,B选择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给A作为物权凭证。货代提单中B为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 B就可以以提单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无船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C,而不必通过向A支付来取得提单,这时A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C提走。即使A向法院承运人无单放货,也会被法院以无权为由予以驳回。所以,以FOB术语成交,应该明确提单以谁为托运人,如果不涉及货代提单,而且B的资信好,基于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B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如果使用货代提单的话, A应在合同中明确以自己作为货代提单的托运人,如果对无船承运人的资信不了解,卖方应拒绝货代提单,要求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海运提单。或者虽然以FOB术语成交,但在合同中规定由A来安排运输,防范B和无船承运人相勾结,使A陷于货、款两空的局面。使用FAS术语的情况与此类似。

(二)保险条款的拟定

《INCOTERMS2010》虽然在FOB等贸易术语中加入了链式销售,可是对链式销售中风险的转移并没有另行界定。那么,链式销售无论以FOB、CFR还是以CIF成交,按《INCOTERMS2010》的规定,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在货物装上船后即转移给了买方。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途转售,进口商C将不得不承担转售合同生效之前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失。对于在途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可以界定风险货损发生的时间,这一原则是可以适用的。但如果无法界定风险货损发生的时间,上述一般原则就无法适用。为此,《公约》第68条又规定了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与货物装上船的意思统一,此处“情况”的规定使《INCOTERMS201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取得了一致。鉴于这些规定,以FOB等贸易术语转售货物时,如果由进口商C去购买保险的话,就会在实务中无法操作。所以,链式交易如果选用FOB等贸易术语,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代为投保,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要求卖方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就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承担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

三、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适用性及选用策略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链式销售而言,还能不能选用其他贸易术语呢?在贸易实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六种,可以分成对应的两组:一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CFR、CIF;二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从它们的对比中不难看出,只要转售商能够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指示抬头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适应多层次转卖货物的单据流转要求,做好投保事宜的约定,这些常用的贸易术语理论上也可适用于链式销售。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在多式联运领域的法律还极不统一,而且以FCA、CPT、CIP术语成交,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这和前面提到的货代提单性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风险比较大,《INCOTERMS2010》中也存在对某些术语风险转移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链式交易如果使用FCA、CPT、CIP,该怎样拟定合同的条款,还需要结合外贸实务做进一步研究,就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下策略。

第一, 熟悉交易国的贸易习惯做法。《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对世界各国贸易习惯做法的确认和提升,但显然不可能把所有国家、地区、行业的习惯做法都纳入其中。另外,国际贸易活动并不是只受到国际惯例的约束,还会受到国家、地区、行业习惯做法的约束。例如:木材、棉花、原油贸易的主体大多是国际上的跨国公司,交易通常采用相关贸易协会统一制定的国际标准买卖合同格式,而且一般以英国的买卖法为准据法,同时提供相关的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出于贸易习惯的延续,贸易商延用FOB贸易术语。因而,了解并尊重交易国的贸易习惯做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4)

【关键词】 FOB CIF CFR 风险 选择

1.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国际规则,就是用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流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便于履约。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价格的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费;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

2. 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FR是成本加运费(……指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运至指定港的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3.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应用中所占比率约为90~95%,根据《通则2000》的解释,按照这些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其相同点为: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买方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CIF则包括保险单)便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到买方,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

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①CFR和CIF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②FOB、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③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而CFR、CIF必须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④FOB不承担出口运费,CFR承担出口运费,CIF承担出口运费及保险费;⑤FOB价由离岸成本价构成,CFR价由成本加运费构成,CIF价由成本价加运费、保险费构成。

4. FOB,CFR,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1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1.1卖方义务

在FOB术语下,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还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或)其他有关证件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和(或)有关费用。卖方还需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交货的通常运输单据。

4.1.2买方义务

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将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船期)通知卖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和(或)其他有关证件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有关进口费用。买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后,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

4.2 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2.1卖方义务

在CIF术语下,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还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或)其他证件后,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证明已交货的通常运输单据以及保险单。

4.2.2买方义务

在CIF术语下,买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或)其他证件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费用。买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和其他证件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费用。买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后,受领货物 并支付价款。

4.3 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3.1卖方义务

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卖方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还需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等具有同等效力的商业信息。卖方还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4.3.2买方义务

在CFR术语下,买方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核准证书。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买方负责支付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运输单据。CFR与CIF的区别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有买方自理。

5. FOB、CIF、CFR使用应注意事项

5.1使用FOB应注意事项

按照FOB术语的解释,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风险划分界限,而不能作为划分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负责装船,就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能再船舷办理交接。作为惯例,它的规定不是强制的,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修改。

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而运输工具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的,因此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要防止出现 “货等船”或“船等货”。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责任由卖方承担。

5.2使用CIF价时应注意事项

由于CIF术语后面跟的是目的港,所以一直被称作“到岸价”,其实这种叫法是不正确的,它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承担到此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与CIF本身的含义是相违背的,必须加以注意。

按CIF术语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责任。《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5.2.1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须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

5.2.2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发票金额110%)。

5.2.3保险时应以合同币投保。

防止象征货,象征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CIF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

5.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以CFR术语成交,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一定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在CFR术语下,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地的义务。卖方应按规定期限发运货物。卖方延迟装运都属于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为了明确以CFR条件成交的交易,在卸货费上的问题,在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在原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5.3.1 CFR班轮条件。由卖方或船方承担货物的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3.2 CFR卸至岸上。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3.3 CFR船底交货。买方负担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到码头的卸货费用。

结论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 CFR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5)

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问题,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的表示的专门用语[1]。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划分为四组不同的基本类型:e组(exw),即卖方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f组(fas、fca、fob),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经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承担责任;d组(dat、dap、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会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fca、cpt、cip则恰恰适应了这种新的运输环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内陆进出口企业他们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对传统贸易术语以及熟练运用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对fca、cpt、cip 的认知程度却不高[2]。况且,内陆地区狭小的贸易份额也阻碍其应用。但目前,随着加工贸易企业内迁,内陆地区的贸易份额逐年上升,像fca这类术语的优势也会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而体现出来。个人认为,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对贸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首先应区分fca、cpt、cip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他们各自的风险转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选用。

一、fca与fob的主要区别[3]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二、cpt与cfr的主要区别

cfr 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三、cip与cif的主要区别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从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组贸易术语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三种”相对于“老三种”,其适用范围、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费用承担、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6)

关键词:贸易术语;购销

随着中国入世的深入以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国际跨国采购集团纷至沓来,中国的消费市场持续快速扩大,各种产品、物资等交易往来频繁,21世纪的中国将成为全球产品加工中心、OEM中心,以至全球最为繁忙的物流中心。中国的诸多企业会随着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而对资源与市场重新进行配置和细分,而其中采购与销售将成为企业首先面对的问题。

一、贸易术语的总体情况

有关贸易术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在《通则》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愈来愈多分成了4组13个贸易术语,其中E组只包括EXW,F组包括FCA、FAS与FOB三种,C组包括CFR、CIF、CPT与CIP四种,D组包括五种。其中FOB、CFR与CIF只适合水运,构成了最常用的贸易术语,FCA、CPT与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近几年发展迅速,构成了次常用的贸易术语。

二、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联系与区别

1、FOB、CFR与CIF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FOB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包括: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提供相应单据给买方。买方的义务包括: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包括: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提供相应单据。买方的义务包括: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CIF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包括: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相应单据。买方的义务包括: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三个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是:只适用于内河及海洋运输;交货在装运港;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均属于装运合同。不同点是:价格构成不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2、FCA、CPT与CIP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FCA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包括:交货至买方指定承运人;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提供相应单据。买方的义务包括:安排自指定地点起运输,承担运费并通知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CPT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包括:安排运输,承担运费,货交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供相应单据。买方的义务包括: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交货后一切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支付;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CIP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义务除保险外,与CPT相同。价格主要构成是出口商品成本+基本运费+保险费。

三个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不同点是:价格构成不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3、常用与次常用贸易术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是:进出口手续的办理相同;风险划分点前后的费用分别相同,即FCA对应FOB,CPT对应CFR,CIP对应CIF。不同点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交货地点不同;风险点不同。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在存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应选用FCA、CPT、CIP术语。适合企业本身的经营方式。在本身有运输能力,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可以按FOB、FCA方式进口,选择CFR、CIF、CPT、CIP术语出口。重视规避风险。在本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采用FOB方式,由本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作者单位:霍东建,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耿惠斌,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曹培霞,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fob贸易术语论文篇(7)

一、FOB

《INCOTERMS 2000》对FOB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NCOTERMS 2010》对FOB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卖方即完成交货或者卖方获取如此交付的货物(适用链式销售――作者注)。风险在货物装上船舶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并在此时刻开始时买方承担所用费用。新规则对FOB规定的变化具体体现为两方面:

(一)风险转移界限与卖方交货义务完成的统一。变化前,《INCOTERMS 2000》将FOB风险转移的界限界定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但卖方交货义务(A4)规定在指定日期和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这样规定对实际业务操作中判定货物在装运过程中的损失可能带来争议,争议的基本焦点就是何时为越过船舷?而越过船舷之后是否就意味着货物已经装上船?变化后,《INCOTERMS 2010》中的FOB改变了在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的描述,取而代之的是明确规定货物在卖方按照规定的交货义务(A4)完成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规定把风险转移的界限和卖方交货义务完成的时间统一起来,现实应用中减少操作上的偏差和理解上的争议。

案例:一份FOB上海出口瓷器的合同,在装运港货物吊装入舱的过程中发生跌落造成损失。定损后发现,一部分是货物跌落海中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是货物跌落船舶甲板上造成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变化前,按照《INCOTE-

RMS 2000》的规定,风险转移以“货越船舷”为界。案例中的第一种损失意味着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当然更没有装上船,所以这种损失卖方承担;案例中的第二种损失意味着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而且已经在甲板上,所以认定为货物越过船舷装上了船,这种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对第二种损失判定责任归属很显牵强,更多的是从理论上考虑怎么既能符合“货越船舷”的规定又能满足卖方交货义务的要求,但因人们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现实应用中会带来不确定性结果。变化后,《INCOTERMS 2010》打破了这种认识上和理解上的模糊,只要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就意味着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对于卖方交货义务(A4)的规定更为细致:“在装运地点卖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若有可能,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示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如此交付货物(by procuring goods so delivered)。但无论哪种情况,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或规定期限内并按港口惯常方式交付货物。”因此,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规定,案例中的这两类损失都属于货物没有装上船舶,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而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因此应该都由卖方承担。

(二)装船费用做出明确归属。变化前,《INCOTERMS 2000》规定卖方承担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因此为了能和实际操作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和之后的费用有所划分和区别,特别是在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买卖双方就要对装船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出现了关于FOB的五种变形: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FOBST(理舱费、平舱费在内)。变化后,由于《INCOTERMS 2010》对风险转移界限和卖方交货义务规定作出统一,因而对于装船费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卖方按照A4的规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这一变化在现实应用中对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再严格强调和区分装船费用引起的所谓变形形式。毋庸置疑,FOB条件下卖方要想实现《INCOTERMS 2010》中所规定的交货义务,必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装船费用,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二、CFR

《INCOTERMS 2000》对CFR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费用和运费,但货物自交付时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INCOTERMS 2010》对CFR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完成交付或获取已如此交付的货物。风险或损失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至买方。卖方必须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和运费。

新规则对CFR在风险转移界限上的变化与FOB一样,除此之外,变化还体现为两方面:

(一)强调了装运港的重要性。变化前,《INCOTERMS 2000》对装运港的规定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变化后,《INCOTERMS2010》强调了CFR贸易术语有两个关键地点(critical points):一是风险转移地点;二是费用划分地点。由于CFR贸易术语合同中通常因费用问题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装运港正是风险转移的界限,也是决定运输安排和运费高低的重要地点,所以如果装运港对买方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

案例:我方欲以CFR新港进口美国大豆一批,但双方交易谈判中一直因为价格问题不能谈拢。后经过我方谈判人员的仔细分析,发现美商报价中运输费用比例超过进口预算,究其原因,拟交易对象提供的大豆准备从美国东海岸的纽约港启程。但纽约港到我国天津新港航线长且在交货期限中无直达船舶,加上转船费用,总体运输费用比较昂贵。明白这个原因后,我方要求对方把美国西海岸的洛杉矶港作为装运港,对方认为CFR贸易术语不用规定装运港。鉴于本合同中装运港对价格影响的重要性,我方明确要求把装运港名称写入双方合同中。美商考虑我方的进口量较大,利润可观,不得不同意了这一要求。至此,因为我方谈判人员细致周到的前期准备工作,使得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和履行。

分析:这个案例中就明显体现了装运港的规定在CFR合同中的重要性。变化前,如果没有考虑装运港的选择问题,一味被动接受对方的报价,很可能带来利润损失,且航程远风险大。变化后,将装运港的选择和进口预算结合,体现了交易中买方对合同成本核算的重视,而且洛杉矶港与我国的目的港距离较东岸港口要近,风险也有所降低,这些对于买方在CFR合同中自担运输保险的前提下是非常有利的。

(二)卸货费用做出明确归属。变化前,《INCOTERMS 2000》对CFR条件下卸货费用作了划分,包括四种:CFR liner Terms (CIF 班轮条件); CFR landed (CIF卸至码头);CFR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CFR Ex Ship’s Hold (CIF舱底交接)。 变化后,《INCOTERMS 2010》规定,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目的港的交付点的费用仍由卖方承担,因此费用的转移地点在目的港。原则上到达交付点后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已经包含在目的地交付点的卸货费用,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所以买方承担卸货费用(B6第3款),包括驳船费用(lighterage)和码头费用(wharfage charges),除非这些费用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卖方支付。

因为不再一味强调所谓的术语变形问题,使得现实应用中对卸货责任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判定:《INCOTERMS 2010》下的CFR贸易术语合同,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除非在运输合同中规定这一费用由卖方支付。这更好的体现了合同价格中费用构成的明晰化。

三、CIF

《INCOTERMS 2000》对CIF的规定:“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费用和运费,还要为买方因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灭失而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货物自交付时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INCOTERMS 2010》对CIF的规定:“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完成交付或获取已如此交付的货物。风险或损失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至买方。卖方必须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和运费。卖方还要为买方因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灭失而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CIF的变化与前面两种贸易术语有相同的地方,例如风险转移界限与卖方交货义务完成的统一(和FOB、CFR都相同),强调装运港的重要性以及卸货费用做出明确归属(与CFR相同)。但在解读《INCOTERMS 2010》时,对前一版本应用中反复强调的CIF是典型的象征货问题理解上的偏差,要做出重新准确的认识,其应用变化体现为:

(一)重新理解象征货问题。变化前,人们对贸易术语通则中CIF总是框定其为一种所谓象征货性质,很多的教材也是这样进行编写的,继而很多初学者在学习后,容易形成一种片面而不正确的认识:CIF条件下,卖方交单就等于交货,交货就等于完成合同责任。其实无论是现在颁布的《INCOTERMS 2010》还是以往的任何版本中,都没有对所谓的象征货问题做出定义,造成了人们对象征货在理解上产生误区。变化后,再重新研读规则的内容,领会其真实含义时应认识到:贸易术语本身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即使提交的单据包括所谓的“物权凭证”,但交单并不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CIF条件下提交符合要求的合格单据只是说明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不代表买方实质收到了符合合同的货物。若出现买方实际收货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属卖方责任原因,买方仍可凭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CIF伦敦出口服装,货物品质以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为准。卖方按合同规定在指定装运港交货后将整套合格单据交银行议付,并顺利拿到货款。但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双方共同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后,认为服装色差严重,超过双方合同中的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买方依据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

分析:案例中卖方只一味看重单据的重要性,忽视合同中提交合格货物的义务。深入理解象征货的基本性质,要正确理解CIF下交单问题与合同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交单并不意味合同履行义务的完成。所以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其根本的合同责任,否则即使以单据议付了货款,合同履行瑕疵也会使“煮熟的鸭子飞了”。

(二)全面了解单据的内涵。CIF交单的重要性不必言说,但更要重视单据的内涵:一是提交单据内容上要合格;二是提交单据的种类上要与选择的运输方式和卖方责任相契合。CIF贸易术语中卖方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就是为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灭失办理保险支付保费,但风险是买方承担。所以CIF条件下卖方投保是为买方利益服务的,这样体现在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种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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