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8:10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1)

1.以租赁经营为重点,搞好改革清理整顿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租赁经营是否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租赁协议是否规范、严密,是否符合改革政策要求,实行资产整体租赁的企业,工商执照、印章如何管理,资产的折旧、资产保值增值由谁承担;受租方是否具备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素质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在租赁招标中,是否坚持了依法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坚持整改。

2.牢牢掌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所有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省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粮行字[2008]70号)要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领导权要牢牢掌握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手里,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隶属关系要认真进行清理、明晰,对于确属上划、破产、拍卖、整体出售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上报省粮食局批准。

3.从实际运行效果入手,突出检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工作。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抓好运行。重点要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是否形成规范完整的书面会议纪要,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法人代表、监事会主席和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手续是否健全;监事会主席是否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财务负责人是否由粮食局统一管理并履行相关手续,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是否与派驻企业脱钩,由委派的粮食局统一负责解决;是否明确法人代表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

合力攻坚,必须完成区域性集团组建工作。一是对照年初工作目标,新粮上市前,未挂牌的抓紧挂牌,确保年底四个区域性企业集团工作目标完成。绥化市已经挂牌运行,其他未完成组建工作的市,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完成集团组建工作,决不能拖省局的后腿。二是其他没有任务目标的地市,也要抓住机遇,借鉴绥化的做法和经验,早谋划、早动作,早向集团化方向迈进。三是已挂牌的要抓秋粮购销机遇,在运营上下工夫,向做实做强做大的目标迈进。

强化服务意识,抓项目落实,必须高质量完成稻米加工园区建设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对已投产园区项目的跟踪服务。目前,全省已有6个稻米加工园区开工建设并可于年底竣工投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情况。对项目建设或生产中遇到的问题,抓紧帮助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向本地政府反映,争取尽快投产达产达效。二是对已完工的稻米加工园区进行验收,主要是对园区厂房设备、加工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省局将制定验收办法并于近期开展验收工作。三是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园区建设项目。对已纳入20个园区规划,但还没有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市地,要抓住中粮集团建10个稻米加工园区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与中粮对接、洽谈。要利用各种平台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紧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争取早日开工投产。四是积极谋划项目编制规划,主动申报稻米加工园区建设项目。对具备园区建设条件的主产区,尚没有纳入省稻米加工园区建设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当地规划,主动申报,积极争取纳入全省规划,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必须完成实现销售收入550亿元工作目标。下一阶段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好务,增加销售收入,各地要深入龙头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帮助协调解决。近期尤其要对定向购买地方储备玉米加工的22户玉米深加工企业,要加大对所属玉米储备库点出库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玉米加工企业购买的玉米能及时、顺畅地出库,坚决杜绝刁难、勒卡玉米加工企业,巧立名目乱收费问题的发生。二是完善龙头企业档案工作。对已确定的龙头企业培育档案情况进行填报、刷新,对龙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指标完成有困难的,可以进行调整,确保年初工作目标完成。

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我省粮油加工业发展工作。今年省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在保留省粮食局机构设置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三定”方案。其中,在增加的职责中将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加工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地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粮食局具有“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产业政策、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职能”;省粮食局把粮食加工发展工作具体责任落到行业指导处,粮食加工统计工作放在调控处统一负责。可以看出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加工业的管理职能已经明确赋予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启动拓展建设“20个稻米加工园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省工作重点督办推进。今年上半年,编制了《黑龙江省稻米加工园区建设发展规划》要求3~5年完成20个稻米加工园区建设目标和任务。下半年,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编制了《黑龙江省粮食加工业(2009―2020年)发展规划(草案)》。近期又负责196.75万吨玉米、150万吨大豆国家临时存储粮定向销售给规模以上加工企业的协调组织工作。总之我省推进发展粮食加工业这项工作已经摆上省政府的议事日程。我们认为无论是在争取部门工作还是某一单位工作以至于个人工作方面,我始终强调一个理念就是两句话:一是“有为才有位”;二是“有位才有威”。今天我再加上一句就是“有位有威还要更加有为”。只有正确地处理好“有为”、“有位”、“有威”之间的关系,这次粮食加工职能调给粮食部门,作为我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承担起来,把工作做好,才能使各项工作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才能够被社会认同。很明显,这三句话应当理解为一个整体,并且相互是因果和辩证关系。

所以,在抓粮食加工行业发展问题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不辜负省委省政府对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信任和期望,切实担当起振兴我省粮油加工业的重任,应当说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粮油加工业的行业管理,推动全省粮食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对此借本次会议的机会,在这里我再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管理体系,要在组织、人员、任务上做到三落实。要求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领导分管抓加工,配备专门处、科、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来抓粮食加工工作,年初要明确工作任务,年终要有考核。

第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顺利进行。这项工作借本次会议我要多讲几句。我省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进行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加工统计工作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9年,国家粮食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促进食用油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精神,逐步实现我国粮油加工产业科学、健康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一是调整了工作职能部门。全社会粮油工业统计报表管理由原来的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调整到由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二是重新制定了《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其调查内容、项目和指标体系都做了较大的调整。三是不惜重金,研制开发了方便快捷的 “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互联网报送平台。由此可见,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粮食局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决心,这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我省几年来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客观上讲,我省粮油加工企业点多面广,调查工作量大,而且民营企业多,报表意识淡薄,统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新的工作需要等等,给我们工作开展带来较大困难。主观上讲,我们一些地市也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责任部门不明晰、统计人员素质差,导致我省粮油加工业全社会统计覆盖面明显偏低,统计数据质量不高,影响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在8月份国家出台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政策”落实中体现十分明显。国家文件要求,享受政策的玉米加工企业依照各省上报粮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筛选,而我省有的玉米加工企业根本就没有纳入当地的统计范围,有的虽然纳入报表单位了,但数据不准确。即将出台的国家临时储存大豆补贴销售政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使我们工作十分被动。

为了下一步切实做好我省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省局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我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作为和推辞都是失职的行为。做好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工作,是指导我省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保证,各地要高度重视起来。二要落实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省局全社会粮油工业统计机构由调控处负责,各地要本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相应责任机构、增加并保证必要统计工作人员。做到工作分工到位,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上下衔接有利,确保全社会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统计覆盖面,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一是组织全面调查,建立本区域粮油加工业统计对象名录,全面掌握统计对象概况;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工企业填报加工数据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益处、无害处,提高企业报送意识和报表质量;三是加强工作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地的同志回去后,要抓紧按照会议精神,抓好落实。过段时间省局将开展一次以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为内容的专项依法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质量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对没有纳入报表单位的粮油加工企业,不再享受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由其造成的后果各当地粮食部门和企业自负。在2008年年报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做一次补充调查,彻底搞清楚全省加工业现状、问题以便省里下决心制定政策或向国家争取政策。国家粮食局正在配合工信部起草全国加工规划,明年国务院将批准实施,其中有含金量较高的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内需的支持扶持政策,我省要积极争取。

第三,各地要提前谋划明确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抓紧筹备起草当地加工业规划(2009―2020年);为企业服务,做好提高开工率、扩大加工量、延伸产业链工作。

第四,各地要搞好粮油加工业项目储备,形成书面项目建议书报省局备案进入省局项目库。便于省局申请国家投资、补贴,或招商引资。

第五,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各地要摸清本地土地、财政、环保等部门对粮油加工业的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环境。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2)

目前,碾米、制粉和油脂制备工艺与国外先进水平接近,如面粉加工中的光辊碾磨制粉技术、小麦剥皮制粉技术;大米加工中的稻谷低温烘干、精选调质技术;油脂加工中的膨化浸出、负压蒸发及二级蒸汽利用技术、低温脱溶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了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与此同时,加工装备也完成了更新换代,实现了国产化,改变了过去主要设备依赖进口的局面,部分设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油脂设备产业发展历史小结为了使中国植物油脂加工业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的统一安排,中国粮油学会油脂专业分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2020年中国植物油料加工和油脂加工技术研究发展规划意见”,对中国植物油脂加工、大豆蛋白、油脂机械设备等专题的现状、存在问题和研究发展提出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规划的落实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措施。这将为我国油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

特种油料资源的开发利用。特种油料的开发利用,如油茶籽高效增值全价开发及产业化工程;月见草油、紫苏油、葡萄籽油、红花籽油、沙棘油、南瓜籽油、富硒油、山苍子油、翅果油、核桃油和杏仁油等;微生物油脂,利用生物技术制备特殊功能的微生物油脂,如富含PUFA的油脂。PUFA主要包括亚油酸,Y-亚麻酸,双高Y-亚麻酸,a-亚麻酸、花生四烯酸,廿碳五烯酸(EPA),廿二碳六烯酸(DHA)等;谷物油脂,如米糠油、玉米油和小麦胚芽油都是上乘的功能性营养保健油,同时在其精深加工中还可以提取维生素E、谷维素、牙周宁、甾醇、糠蜡等副产品。对谷类油脂深加工的研究与应用,用米糠中的糠蜡制备二十六烷醇、二十八烷醇、三十烷醇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浸出设备消化吸收和不断地自主创新,无论是制油单机的技术水平、单机最大处理能力,还是油脂成套设备和生产线的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油脂装备业已有能力为我国油脂加工行业提供技术含量高、性能先进、质量可靠的单机产品及成套设备。如大型油料挤压膨化机、大型液压紧辊轧坯机、大型螺旋榨油机、立式和卧式叶片过滤机、碟式离心分离机以及大型(3000~4000t/d)连续油料预榨浸出成套设备和大型连续油脂精炼成套设备(600t/d)。有些装置的技术性能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有不少中国的油脂设备出口到国外,国内一些外资企业在华承接的工程中也选用了不少国产设备。

我国粮油机械工业的兴起

粮油机械工业是粮油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粮油机械工业包括米、面、油、饲料加工设备的制造;粮油仓储、运输设备的制造;粮油食品深加工以及包装、计量、销售设备;粮油检测化验仪器设备。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的粮油工业大多以简单而原始的作坊为主。除上海、天津、北京、广州、武汉、沈阳等几个大城市外,绝大多数地区都是用土磨、土碾和土榨加工粮油,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操作笨重,生产环境差,经济技术指标低下的状况可想而知。有一定规模,像样的加工企业屈指可数,而且这些企业的生产设备大多是从国外进口,更为严重的是,全国没有一家专门生产粮油机械设备的制造厂,这与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和农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随着我们国民经济的恢复,尤其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的粮油加工产量增加迅猛,而为数众多的粮油加工企业设备陈旧,年久失修,无力承担这样的任务,急需进行更新改造。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当时的粮食部决定建立粮油机械厂,实行专业生产,并随即于1958夏天在青岛市首次召开了粮油机械工作会议,制定了粮食部门发展粮油机械规划,这次会议拉开了全国兴建粮油机械工业的序幕。当年十月,即在北京东郊面粉厂机修车间的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粮食机械厂;次年三月经国务院批准,又将无锡市重工业部门所属的机械制造厂和化工部门所属的橡胶滚筒厂移交给粮食部,合并成立了部属的无锡粮食机械厂,同时批准上海市粮油机械制造厂划归粮食部直属管理;1964年又在郑州钢板油库建设工程队的基础上,扩建为粮食部郑州粮食机械厂。至此,初步形成了粮食部门自己的粮油机械制造的骨干力量。

1965年,在全国各行各业开展备战备荒的背景下,有计划地对沿海大城市骨干企业实施内迂计划。粮食部门先后将北京粮机厂与生产榨油机械产品的天津市同义和机械厂合并迁往山西省长治市,将上海粮机厂迁往湖北省安陆县,将无锡粮机厂的砻谷胶辊车间迂往湖南省常德市;与此同时将地处西部地区的四川绵阳粮机厂和甘肃永登粮机厂收归粮食部扩建为直属企业。最终形成了无锡、安陆、长治、常德、郑州、绵阳、永登等七个粮食部直属粮机厂。使米、面、油加工和仓储运输机械设备达到了的配套成龙,批量生产的水平。

在粮食部建立直属粮机制造企业的影响下,为适应各地粮油工业的发展,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兴建了一批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直接管理的粮油机械制造厂;一些条件较好、粮油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县级粮食部门也建设了一批粮油机械厂;不少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内设置机修车间,实行修造结合,致使我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就拥有了相当规模的粮油机械制造能力。

为支持和促进粮油机械工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原粮食部粮油工业局通过计划安排,进行宏观指导。将粮油机械的产品分为部管、省管和厂管三类,以国内粮食部门为主要销售对象,按照需要逐级平衡。其中七个直属粮食机械的生产计划纳入全国计划,承担着制造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不适于分散生产的产品,根据当年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备更新的需要,实行全国统一分配;省管产品,除了为本省粮油工业发展生产提品外,部分产品也要纳入全国分配;一些地、县粮油机械厂制造的产品和厂管粮油机械产品,大多属于生产工艺中的附属、简易、少量的产品。主要根据当地和本省需要生产,一般不作全国统一分配。但不论哪种产品的年度生产计划,都要纳入全国计划,按照“以需定产、择优安排、定点生产、联合成套”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并组织原材料物资供应。与此同时,在安排年度生产计划时,每年都要组织粮机产品的产需双方签订供销合同,以防止盲目生产,保证各地粮油工业的发展需要。

经过二十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粮油机械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据统计资料表明,到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的粮油机械制造厂达233家,粮油机械工业总产值3.8139亿元;固定资产总值3.4323亿元;粮油机械产品产量合计为9.8万吨,砻谷胶辊27.59万只。我国粮油机械工业的兴起,为新建、扩建和改造粮油工业企业提供了装备,初步满足了粮油工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土磨、土碾和土榨式粮油加工作坊被彻底淘汰,也结束了依赖进口的局面,实现了粮油加工工业的机械化和生产工艺的连续化。在全国范围内,粮油工业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过去若干年来给人们印象中的粮食加工工人所谓“绳捆孛绑”“进去十八,出来八十”的尴尬局面,以及在云贵高原流传的“冷吊酒,热榨油,女儿莫进打油楼”的谚语,都成了历史的笑谈。全国成品粮油的加工从数量上到质量上都满足了当时的市场供应,保证了军需民食,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到1985年,全国成品粮食产量达到5000多万吨,其中大米2265多万吨、面粉2525多万吨、杂粮225多万吨以及植物油250多万吨。粮油工业总产值达243多亿元,在中国食品工业中居首位。

粮油机械工业的发展,也创造了粮油工业出口援外的辉煌。以小型砻谷机,碾米机和200型榨油机为代表的产品,每年出口达数千台之多,合计创汇2600多万美元。其中“东方红”牌粮机和“双狮”牌砻谷胶辊成为东南亚市场上的畅销产品。承担我国政府对第三世界经济援助的粮油加工厂项目达30多个,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如:援助缅甸和阿尔及利亚的碾米厂、援助赞比亚的玉米面厂、援助几内亚的花生油厂、援助罗马尼亚的葵花油厂以及援助马里的碾米附属稻壳发电厂项目等等,这一系列的成绩,都体现了粮油机械工业几代员工辛勤劳动的成果,为国家争得了荣誉。

我国粮油加工机械产业经过四十多年,特别是近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许多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已经享有很好的声誉,有的已经成为知名品牌。在经济全球化加快,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下,我国粮油加工机械产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已经成为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

虽然我国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行业缺乏统一的组织与管理。大企业不大不强,小企业不精不专的局面还十分突出。没有建立起“以大带小、以小保大”的合理产业结构,行业生产集中度比较低。二是缺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产品。三是缺乏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行业内的协调与沟通,相互压价,低价竞争。四是研发能力不足,创新能力有待提高,高端市场的产品竞争力不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十分重视并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巨大的国内市场是我国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走出去”的根基

我国正常年景年产稻谷2亿吨,小麦1亿吨,玉米0.9亿吨,油料6000万吨,进口油料2000万吨。这些丰富的粮油资源为我国粮油加工机械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各类粮油加工企业数量之多为世界之最,为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容量。

现在,我国居民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以上。经验证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食物中工业制成品的比例将大幅提高,预计工业食品占食品消费总量将提高到75%-85%,这就对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粮油加工机械的升级换代已刻不容缓并将全面展开。这是我国粮油加工机械工业未来10年发展战略的立足点。

国内市场是我国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企业赖以发展的根基。13亿中国消费者是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国内粮机制造企业必须依靠国内巨大的市场资源,秣兵厉马,努力向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发展,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生产、检验水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创立自有品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赢得与国外同行同台竞争的主动权。这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前提所在,也是在国际市场竞争取胜的根基所在。

我国粮油加工机械制造业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

我国粮油机械加工制造业在经历了快速发展期后,增长方式上已经开始从依靠量的扩张转向主要依靠质的提升,正处于产业换代升级的重要阶段。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3)

一、管好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安全

坚持从抓好储备管理、应急机制、市场调控入手,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储备管理,增强市场调控能力。以我县粮食储备库跨入全国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行列为契机,稳健扩大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掌控企业储备,推进农户科学储粮,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农户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积极发展食用油、粮食、棉花储备,抓好储备经济发展,夯实宏观调控市场的基础。

二是加强粮食收购,增强粮源掌控能力。严格执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完善粮食购销网络,组织、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合法粮食收购主体以及粮食经纪人队伍,针对我县粮食加工转化量大、商品粮源不足的实际,主动走出去与粮食主产区签订合作协议、开辟原粮基地,做好小麦、稻谷、杂粮和食用油的外采工作,进一步拓宽粮源渠道,确保粮油供需平衡。

三是健全完善机制,提升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保障机制,落实应急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确保网络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正常,努力做到国家需要调得出、县内应急有保障。

四是加强军粮供应制度建设,提高军粮供应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统一标识、统一粮源、统一标准、统一结算”的管理机制,拓展供应品种,完善服务措施,方便部队购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依法管粮

以成为全省首批规范化执法示范县为新起点,严格按照示范县的标准要求,转变行政职能,健全执法制度机制,创新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惩处违法活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健全日常巡查、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夏秋粮收购、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储备粮管理、原粮质量、社会统计、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粮食库存检查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逐步建立“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政府挂帅、粮局牵头、部门互动”的联席会议制度。与统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逐步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联合加强粮油食品采购、生产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别是夏秋收期间跟踪检查、指导、服务,确保入库原粮质量合格,严禁不符合国家食用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是按照“在地管理”原则,监管好粮食流通。对国家粮食储备库进出库粮食、外来购销企业加强监管,确保境内粮食安全无问题。

四是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监管,形成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和谐发展的新局面,树立粮食执法良好形象。

三、壮大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发展

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产业升级为目标,着力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企业、名牌产品。

一是提层次,壮实力,发展壮大产业集群。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以省、市级龙头企业为骨干,对内联合,对外引进国内知名企业,采取合作、合资、联合等形式,逐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引导其走产业链条化、加工精细化、产品系列化的发展路子,打造发展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品牌明显、产业关联度高的粮食企业集群。重点指导半球面粉公司实施粮油物流批发市场项目、汇通粮油购销公司2万吨仓储、中心面粉厂1.5万吨仓储项目;指导粮食购销公司在年成为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的基础上,争取加盟集团;指导等粮食企业,寻求合作,扩大规模,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实施品牌、名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指导企业搞好策划,协助争创龙头企业,推行技术创新,争创更多的品牌、名牌、放心粮油食品,提升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

三是调结构,促优化,做大优质小麦生产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等形式,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区和标准化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标准化、无公害和绿色粮油等农产品生产,完善“订单”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农业种植结构、品种调整优化,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农业发展。

四、加强社会统计,提高信息准确性

一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与县统计局联合,依托其资源,建立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员制度,健全社会粮食统计机制,完善统计网络,进一步拓宽统计覆盖面,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统计质量,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二是搞好定点调查。依托乡镇统计站,规范社会调查点统计数据的采集上报,进一步提高统计准确率。

三是强化市场分析预测。加强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和购销情况统计,掌握全县粮油收购、销售、加工、消费和价格运行情况,及时作出分析预测,做好市场粮食价格报送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服好务。

五、提升放心粮油工程,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一是重点抓配送。规范完善半球粮油配送中心,积极探索配送中心运行机制,努力做到对放心粮油店实行全商品配送,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加强对配送中心的指导管理,提高配送水平,确保商品的配送质量。

二是关键抓监管。继续完善定期检查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推行社会监督员制度。指导半球配送中心完善监管机制,逐步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开展星级文明粮油店的争创活动,逐步建立放心粮油店主动接受管理、自我加强管理、品牌推动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放心粮油工程品牌。

三是适度抓发展。按照规划布局引导发展放心粮油店,以农贸市场和经济条件比较好、人口较多的村为重点,指导半球配送中心新发展放心粮油店10家,进一步规范粮油超市10家,扩大放心粮油供给网络。

六、拓展科学储粮工程,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合理选点布局。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注重在产粮大村、人口大村和示范效应好的村发展,搞好点面结合。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突出重点、集中布局的要求,着力指导支持街道做好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推广任务。

二是明确推广任务。年内新建设示范仓2500个,总数达到6500个。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宣传、培训、制作、指导、装粮、验收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四是加强储粮技术指导。成立专门技术培训、指导队伍,深入乡镇、村、户,加大宣传力度,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储粮,提高储粮科技水平,确保农户储粮质量。

五是扩大示范影响。利用推介会等形式,切实加强示范仓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推进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

七、强化保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1、增强素质提境界。学无止境。要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把学习当成工作来对待,实行机关人员学习日制度,认真学习国家粮油政策、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产业发展以及国家建设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半岛蓝色经济区政策等知识,争做明白人和行家里手,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并用足用活上级宏观经济政策,提高科学决策和执行决策的能力。要提升发展境界,瞄准全省一流,勇做全市排头,增强创新意识,不断研究把握新形势,创新拓宽发展思路,不断提升粮食工作整体水平。

2、转变作风树形象。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做好每项工作。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进,并在方方面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经常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帮助基层、监管服务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以赢得服务对象对粮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牢固树立“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理念,一言一行、时时处处维护和提升粮食局的整体形象。同时,加大信息和新闻宣传力度,赢得社会支持,创优发展环境。

3、真抓实干创一流。要立足于全市当标杆、全省创一流的目标,高点定位,创先争优,勇当排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各科室承担的每项工作,都要建立工作台帐,明确完成目标、进度要求和责任人员,完善责任制,坚持完善周工作总结要求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修订完善目标责任督查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效,加大考核力度,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情况,发挥制度约束、考核激励和科学运行“三大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廉洁勤政做表率。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有关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构筑牢固的思想和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业务招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积极推进和拓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广泛发扬民主,遇事集体研究,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一言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科技防腐,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5、统筹兼顾聚合力。

一是抓好机关规范化管理。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为抓手,着力抓好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劳动人事、老干部、后勤服务以及财务预算、审计监督等工作,确保规范有序,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抓好“数字粮食”和县粮食局网站的维护、应用和推广,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和各类报表资料,发挥网站对粮食流通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4)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粮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过去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今年重点任务。刚才,何局长做了一个很好的报告,讲得很全面,也很有操作性,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1年全市粮食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全市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了粮油价格异常波动的复杂局面,在保障全市粮油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和提升行业发展实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全市粮食部门认真抓好粮油收购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努力搞活粮食流通,想方设法增加粮油库存,及时投放适销对路的粮油,确保了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认真落实省上下达的储备粮规模指导性计划,提出了"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军粮储备、加工、配送、供应的各环节工作,军粮供应呈现出渠道畅通、质量稳定、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

二是安全储粮措施得到强化。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全市共有4户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达到了省级优秀企业标准;2011认真组织开展粮油仓储安全普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处理,有效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省、市储备粮轮换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按时完成了储备粮年度轮换任务。

三是依法管粮水平有效提升。全市粮食部门不断探索加强依法管粮的新途径,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粮食法规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粮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粮油市场监查活动,确保了粮油市场的安全稳定;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有效开展优质粮油示范种植基地建设和"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试点活动。

四是粮食企业经营效益稳步增长。全市粮食部门积极指导粮食企业坚持"做强主业、搞活副业、全面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油业务,积极发展非粮业务,拓宽新的经济增长点,千方百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了粮食企业扭亏增盈。

二、正确分析研判当前粮食工作面临的形势

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安排部署今年的第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要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他指出"这个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要实现这个目标,粮食是基础,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粮食足而天下安",粮价是百价之基,保持粮食稳定增产,对于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国际情况来看,联合国粮农组织最近发表的报告指出,全球食品价格指数连续7个月上涨,今年1月全球食品价格指数达231点,创历史新高。从国内形势看,由于北方小麦主产区持续干旱,对我国夏粮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农产品价格继续上涨预期增加,粮食宏观调控难度加大,而宏观调控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能,今年,大家要未雨绸缪,及早采取措施,应对新形势。

三、全力抓好今年的六项重点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粮食工作,对于"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粮食系统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稳市场、保安全、强产业、惠民生"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两抓整推"总体工作思路,紧密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准确把握未来五年粮食行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国家和我省"十二五"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根据即将通过的《国家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我市"十二五"粮食规划。编制规划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加快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科学发展贯穿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断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要密切关注粮食生产、销售、库存和价格变化情况,切实加强调控,防止因供应不畅引起粮食价格异常波动。要把区域粮食安全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市上下达的县级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市县储备粮建设有一个大的进展。要积极探索储备粮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强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把握好轮换进度和节奏,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要根据全市人口数量调控储备,建立完善粮食供应应急体系。要继续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的支持力度,搞好技术指导,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达到预期的效果,真正使储粮农民受益。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粮食流通统计监测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对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研究,保障统计资料的客观准确和科学及时,切实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宏观调控、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抓好粮油购销。粮食收购对于政府掌握粮源、保障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具有重要的作用。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和分析粮食市场信息,准确把握购销形势,为企业开展收购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市场形势,适时出售余粮增加收益。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坚决防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要按照《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创新收储方式,积极拓展市场,保持适当的库存量,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农发行对完成改制、具备贷款资格的国有独资及控股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在收购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支持。要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继续加强放心粮油宣传推广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宣贯工作,搞好"放心粮油宣传日"活动;继续加强城乡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等存量,科学扩大增量,大力发展以粮油超市、便民连锁店为主要形式的粮油供应网点,建立满足群众日常粮食消费需求的零售供应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适销对路的放心粮油,实实在在为城乡居民搞好服务。

四是提高行业管理及服务水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市场调控、监管和行业指导、服务上,不断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做好粮食、植物油库存检查,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查、军粮供应资格审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扎实开展粮油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与抽查。要形成一套科学的工作考核约束机制,每月通报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总结一次。同时,要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完善粮食政策性业务由政府委托和企业的运行机制,理顺国债投资建设粮库的产权关系,掌握一部分地方储备粮企业,作为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抓手,确保区域粮食安全。

五是重视项目建设。粮食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研究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各项政策,抢抓机遇,争取项目,努力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获得国家和省上政策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以项目建设推动行业发展。要抓住我市规划通道经济的有利契机,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6)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财政部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粮油统计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