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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言稿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2 15:07:04

法庭发言稿

法庭发言稿篇(1)

尊敬的各位评委、领导和同事们:

下午好!我怀着无比激动和谦卑之情走上这演讲台。激动是因为感谢区委和院领导、同事们给我这次登台展示自我的机会;谦卑是因为能够虚心地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高标准的衡量,提供一次学习、锻炼和提高的机会。

我叫**,197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199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怀着对天平的热爱和法治的信仰,被分配到**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庞庄法庭、经济庭、立案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2003年8月调至执行局工作至今,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裁决和综合业务工作。十四年来,在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由稚嫩的学子成长为一名稳重睿智的人民法官。

我竞争的职务是立案庭副庭长。这不仅是对自身能力的检验,更是对培养我多年的法院的回馈。

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我竞争这一职务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我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是作为一个中层干部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我在大学时代即被培养为中共党员,并长期任班长,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而十四年的工作,更是历练了我坚定的政治立场,提高了思想政治觉悟。工作中,尊敬、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公正高效办案、廉洁文明司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依法服务大局、和谐为民。

其次,我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能够紧紧把握法律发展的脉搏,将司法实践经验及时升华为调研成果。

繁忙的工作激发了我对学习的热情,而长期的审判执行实务使我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通过刻苦钻研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业务,2006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并及时总结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大学时代》、《广西律师》、《法官之友》、《徐州审判》等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报纸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论文《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理论基础和程序完善》2012年被评为江苏省xxxx 立案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是,强化诉前财产保全,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逐步完善速裁程序,规范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

二是,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清醒认识到目前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复杂局面和繁重任务,压降涉诉信访,建立化解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针对群众的司法需求,创新和落实多种便民诉讼服务措施,如网上立案、工作日全天候立案、人性化立案接待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认同感,让诉讼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竞争是对所学知识和能力的自省,是一种责任和奉献,更是对党和社会的承诺。胜不骄傲,败不气馁!胜是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将更加激励我立足本职,勤奋工作;败说明我自身还有很大不足,离领导和同事们的期望还有差距,会更加鞭策我努力工作,拼搏奋斗中奉献自己。

法庭发言稿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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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写情景不正, 既反映在词作“字面之俗”, 更反映出词人“性情之俗”。所谓“无当乎风人之列”者, 指有失雅正, 无补于社会教化。

【关键词】所写情景不正 既反映在词作

【本页关键词】省级国家级期刊快速发表 学术期刊论文投稿欢迎来稿

【正文】

胡仔《苕溪渔隠丛话》卷三十九亦认为柳永《乐章集》“其所以传名者, 直以言多近俗, 俗子易悦故也”。这些都是就其措辞浅俚, 不用典故而言。沈义父《乐府指迷》称: “康伯可、柳耆卿音律甚协, 句法亦多有好处。然未免有鄙俗语。”彭孙遹《金粟词话》评山谷词曰: “山谷‘女边著子, 门里安心’, 鄙俚不堪入诵。”贺裳《皱水轩词筌》亦称“黄九( 庭坚) 时出俚语, 如‘口不能言, 心下快活’, 可谓伧父之甚”。贺氏还提出填词三忌: “小词须风流蕴藉, 作者当知三忌: 一不可入渔鼓中语言, 二不可涉演义家腔调, 三不可像优伶开场时叙述。偶类一端, 即成俗劣。”这些都说明了俗词语言趋于通俗浅俚的一些特点, 与雅词的语言典雅是格格不入的。詹傅《笑笑词序》评康与之曰: “近世词人, 如康伯可( 与之) , 非不足取, 然其失也诙谐。”王灼《碧鸡漫志》卷二称曹组“潦倒无成, 作《红窗迥》及杂曲数百解, 闻者绝倒, 滑稽无赖之魁也”。这又说明诙谐语、滑稽语也是俗词的一种语言, 较之雅词语言乃是大相径庭的。陈廷焯《白雨斋词话》卷五关于作词忌俗之说更为具体: “无论作诗作词, 不可有腐儒气, 不可有俗人气, ⋯⋯尖巧新颖, 病在轻薄; 发扬暴露, 病在浅尽。腐儒气、俗人气, 人犹望而厌之。”强调词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都应力求含蓄蕴藉, 避免轻薄、浅露、陈腐、粗俗之弊。赵尊岳《填词丛话》卷二亦指出: “俗有性情之俗, 字面之俗。或所引之故实, 不登于大雅之林。或所构之情景, 无当乎风人之列。”所谓“性情”, 是指词人的心性修养, 亦即思想个性, 俗人写俗词, 则词如其人, 而所引故实不雅, 所写情景不正, 既反映在词作“字面之俗”, 更反映出词人“性情之俗”。所谓“无当乎风人之列”者, 指有失雅正, 无补于社会教化。

【文章来源】/article/63/4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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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言稿篇(3)

关于盖公章新闻稿的引发的侵权问题在前几年发生过,陕西省渭南日报曾报道过一起澄城县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澄城县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其名誉权。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的办公室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决渭南日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在实践中,的确很多报社将单位盖公章作为发稿的前提,也将其当作免除自身审核责任的依据。这样的做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非没有道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上赋予了新闻媒体一项“特许权”: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侵害公众名誉权。盖公章的新闻稿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但是它盖有国家机关的公章,形式上代表了国家机关的认可,并一般经过了机关内部的审核,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我们看到,在司法诉讼的实践中,许多证言都是以盖国家机关公章的单位证言的形式出现,被司法人员赋予了证据效力,说明国家机关的公章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样看来,盖公章的新闻稿似乎也应当享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的“特许权”。

然而,盖公章的新闻稿并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首先,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有着严格的法定制作程序,这种严格的程序至少在形式中更能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而盖公章的新闻稿并无法定的严格程序,各个单位自行其是,不能有效保证其事实的准确性。其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强调了公开,便于了当事人知晓和及时提出异议,盖公章的新闻稿在发表前是秘密性的,当事人不能及时提出异议。再次,对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出现错误的事实,法律一般都赋予了当事人法定的异议和纠错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及时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或制作该文书的国家机关纠正,有关国家机关也有义务及时纠正,而盖公章的新闻稿除了在稿件发表后将国家机关推上被告席外别无选择。

因而,从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任意侵害的角度上看,就不应该免除新闻媒体对盖公章的新闻稿的侵权责任。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来说,公民个人总是弱小的,国家机关要认定公民的不利事实,就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提供公民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有必须给媒体设置一道保护公民防线,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实现弱小的公民权利与强大的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平衡,媒体要发表对国家机关提供的对公民不利影响的稿件,就应该慎重地核实,要求作者提供正式的文书或亲自进行调查,而没有“特许权”,也不能以“权威消息来源,新闻单位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负实体审查责任”的理由免责。事实上我们看到,公民是不愿轻易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本案中,刘张雄拒绝将佳县县委追加为第二被告的事实就可见一斑。如果没有媒体的慎重地核实的义务作保障,媒体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权利就更可能受到侵害,公民也不得不在受侵害时直接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那么公民权利受侵害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新闻媒体要求作者就新闻稿盖公章的做法并没有错,这样至少让其在内部进行多一次的把关,但是媒体绝不能将盖公章的新闻稿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而放弃自身的审核责任,尊重事实和保护弱者毕竟是我们的底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法庭发言稿篇(4)

新学期好!

今天,我们隆重地在这里举行开学典礼,首先让我代表学校对回到五小大家庭的的老师们、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期望你们在五小学习工作顺利、愉快!同时,也祝愿所有的同学们在新的一年中学习进步,老师们合作愉快!

同学们、老师们,过去的一学年对五小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蓄势发展的一年,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这一年中,教学精细化管理扎实有效,三礼教育深入开展,艺术教育异彩纷呈,多名同学在区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学校还被评为天津市法制教育学校、大港区大课间活动示范学校,我们学校的两位教师被分别评为大港区十佳教师、农村十佳教师、区级师德楷模、区级师德标兵……这一切都得感谢我们辛勤的老师、好学的同学,你们为五小赢得了如此高的荣誉,谢谢大家!

老师们、同学们,播种与收获的道理要求我们努力不懈!在新的一个学期中,我校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以质立校、名师兴学、特色兴校”的工作思路,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面对新的开始,怎样度过一个有意义的学期,我想多数同学都已经有了自己的美好设想,学校也对同学们有了新的期望。我在这里向同学们和老师们提出以下三点:

第一、新的学期里,学校全体师生要努力构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推动以“讲礼貌、懂礼仪、知礼节”为核心的“三礼”教育,把每个人造就的更文明,从我们生活的细节做起,告别陋习,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有孝心、宽容谦让、个性鲜明的学生。促进和谐校园的发展,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同学们的身心和谐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低年级和学龄前儿童要在老师的教诲下,养成讲文明、懂礼貌的行为习惯,高年级学生要立足于自我教育,在“三礼”教育中做出表率,实现行为“自律”。我们大家都要坚持从日常小事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争做“三礼”优秀学生、“三礼”优秀教师、“三礼”优秀班级、“ 三礼”优秀家庭评选,促进“三礼”教育广泛、深入、持续开展。

第二、新的学期里,我们要创建一个学习型的校园。首先要倡导全员读书活动,让书成为我们广大师生的良师益友,走进书本,吸收丰富的精神食粮。其次要关注课堂教学,提升校本教研活动,开展教师间三鹰竞比等活动,让课堂教学熠熠生辉,成为师生沟通的平台。

第三,新学期里,我们要积极参加艺体科活动。大港区教育中期推动会提出,没有掌握一项活动技能就没有学会一种生存方式,没有坚持体育锻炼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大港学生。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争取在下半年的艺术节、体育节、科技大赛中取得好成绩。

最后祝老师们在新的学期工作顺利,实现自我价值的保值和增值,享受职业的幸福;祝同学们在新的学期里学习进步,在校园里感受童年的幸福和学习的快乐,为一生幸福奠基。

小学开学典礼学生代表的发言稿

小学开学典礼讲话:善爱惠福人  幸福启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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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春季小学开学典礼发言稿

法庭发言稿篇(5)

与会者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同时把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在体系结构上,大多数学者赞同试拟稿十一章的结构,即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生育、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法律责任、附则。部分专家提出,为了捍卫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纯粹性,不应将生育制度写进该法。

二、结婚

许多专家认为,婚约纠纷在我国数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处理不当。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看,婚约一节是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婚约一节应规定婚约的成立、效力、赠与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等。某些学者认为,关于结婚的要件还应补充对结婚双方性别的限制以及对变性人、两性人的结婚要求,明确规定结婚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行业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龄也应作适当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别法的特殊婚龄与普通法的法定婚龄悬殊太大。

三、夫妻关系

专家指出,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与此相配套,立法应相应地规定夫妻同居权得依法行使和婚内的问题。该问题曾引发世界性的法律论战,在不少国家都有婚内的判例。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免除同居义务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确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时,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强行同居的,可视为侵权或权利滥用,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的应以罪论处,而不以虐待罪论处。

专家们认为,既然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在法律责任一章就应相应地规定违背该义务的通奸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增加受明显的纵容或宥恕免责的条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责的条款,以防因此影响家庭稳定和伤害无辜。

四、离婚

有专家提出,试拟稿对协议离婚的规定过于宽松,易助长个人享乐主义,不负责任的不良风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利益。建议限制结婚未达一定期间或有学龄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这类人离婚须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会者一致同意将现行婚姻法第25条“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并辅以列举性事由。

部分学者提出,有必要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的给付制度。但是,有严重过错的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无过错一方给付抚养费。

五、父母子女、亲权、监护

学者们指出,试拟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期限应当适当延长。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认领。强制认领之诉的期限也应适当延长。

关于“亲权”,一部分学者认为,使用“亲权”一词应当慎重,最好规定亲权之实而回避亲权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监护权囊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保留亲权概念,以示与亲权以外的监护的区别。他们认为,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结合,而监护则是强制性义务。对于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是亲权的延长与补充。

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应作大的改革。多数人主张把监护编入婚姻家庭法,具体规定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具体界定“监护能力”,取消法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规定,允许遗嘱指定监护人,设置监护监督人,规定监护人免除监护义务的事由。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一些学者赞同试拟稿允许父或母单方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而另一些学者则反对采用单方监护,他们认为离婚后由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是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亦应采用共同监护制。

法庭发言稿篇(6)

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稿。二稿在不少方面比一稿有所进步。但是,在近亲属作证的问题上则没有任何的变化:“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上述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规定,被不少媒体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有些人可能都没有来得及细读这个条文的内容就兴奋地将其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来解读,并力求从“本土资源”(中国法律传统中有“亲亲相为隐”的规定)和“他山之石”(不少据说已经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都有亲属作证豁免的立法或判例)中挖掘素材来论证这个规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现在,媒体对该规定的关注已经明显降温。所以,我写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很多人对这个规定的解读是过度的乃至是错误的。这里我将侧重论证,这个规定即使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意义也是微乎其微的,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要提醒读者反思,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究竟有哪些是无法实现而只适合观看的权利,以期对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

之所以说这个规定的意义微乎其微,是因为,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此种审判方式下,法官不仅在开庭前要充分研读案卷,庭后仍然要反复研读案卷,从而既不可避免地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庭审判本身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究竟还有多少耐心去费时费力地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来出庭证明他认为已经胸有成竹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其证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又哪里会有动力去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作证呢?所以,中国的刑事法庭上鲜见证人,板子不应至少不应主要打到证人身上。相应地,靠法院强制证人出庭或许并不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如果说,将来法院对不愿意出庭的普通证人都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出庭作证的话,那么赋予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个乍看起来比较人性的制度设计又有多少实质意义呢?在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与否都不影响其证言效力的情况下,又哪里能够真正维护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呢?因为,作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只要他(她)向控方做出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证言,只要这个证言在法庭上被宣读并最终被采纳,都不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任何影响,也不会导致许多人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结果。这哪里有“亲亲相位隐”的影子呢?又怎么能够颠覆“大义灭亲”呢?

问题可能还不在于这个规定的意义不大。我担心的是,如果这个规定被曲解的话,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证人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这里的证人证言,显然既包括普通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也包括被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的证言。这意味着,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其如向检控方提供过证言,如果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辩护方也有异议,那么,法院在认为该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是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只不过,出庭不出庭全凭被告人近亲属的自愿。在其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也不能对其适用拘留措施。这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少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亲属都做出了对其不利的证言。对于这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有时被告人还是有着不同意见的。但是,大都因为其近亲属的不出庭而无法对其展开有效质证。我推断并相信,有些近亲属之所以没有走向法庭,并不是其不同意,而是根本得不到法院的准许。因为,基本的社会常识告诉我,绝大多数被告人的近亲属是不愿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其之所以会选择向检控方作证,多多少少都带有“强迫”的性质。这些被“强迫”做出了不利于自己近亲属之陈述的证人大多是愿意走向法庭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机会“”之前不太情愿做出的证词。但是,他们的出庭要求几乎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典型的例证就是,在很多贪贿案件中,近亲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出庭作证的案例我却素未耳闻。而且,即使其真的走向法庭并做出新的陈述,法官通常来说也不会相信至少也不会轻易相信(所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个基本的共识就是,真正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诉讼阶段,是侦查而不是审判)。

基于这种司法现状,我有理由担心,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可能甚至必定会发生假借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之名来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的情况。而确保被告人的对质权,这无论如何都是维护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在公正审判和家庭伦理之间,我想,最需要维护的还是公正审判的价值。也因此,对于证人(包括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证人)的作证问题,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法经此次大修,若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算得上是“重大突破”了。

法庭发言稿篇(7)

新闻稿格式范文

工商管理系于20xx年x月xx日上午9:30在多媒体110202教室,召开了永川会展名企进校园专题讲座,重庆市高峰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维奇为此次讲座主讲人、工商管理系主任李勇担任此次讲座主持、会展专业教师邹卒带领工商管理系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幸聆听了此次讲座。陈总经理围绕会展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讲演,陈总经理的个人魅力深深地折服了在场的每位同学。

主讲人陈维奇总经理凭着自己在会展界积累的经验和丰富的阅历,给学生讲解及分析了许多会展方面的实际操作案例,并同时向会展专业的同学们提出几点期望:第一,期望同学们扩大知识面,提升专业技能;第二,期望同学们注意把自己的所学专业和社会需求相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技能的培养。此次讲座资料丰富多彩,语言生动幽默且具有哲理,同学们均感到受益匪浅。

本次讲座学院为同学们带给了一个和企业行业专家应对面接触的机会,为大家以后的前途指明了方向。整个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同学们表示在此次讲座中,收获颇丰,深刻领略到了一位成功的企业家的个人魅力,必须会牢记陈总经理的谆谆教导。

新闻稿格式范文

20xx年x月x日,下午,由xx教育局和xx幼儿园联合举办的“xx镇幼儿亲子沟通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在xx镇初级中学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出席本次活动的领导和嘉宾有:塘厦教育局赵灿辉局长、塘厦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钟爱兰副股长、融德教育集团总经理舒华英女士以及塘厦各幼儿园的园长,同时来自全镇幼儿园的老师和家长共600多人聆听了国际著名幼儿教育专家蔡伟忠博士的精彩讲座。

xx镇是我市的教育强镇,教育局各位领导也高度重视我镇学前教育的发展,为提高我镇广大家长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在融德教育集团、融德金地幼儿园的大力支持下,特举行本次大型公益家庭教育讲座,造福于塘厦广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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