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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2:40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1)

(参考样本)

用人单位名称:

址:

联 系 电 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解除原因(打√)

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协商一致解除:单位原因 个人原因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2)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3)

有时候,我们会因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及原因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而难以认定,从而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1甲方:

乙方:

甲乙方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补充说明: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2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工资发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员工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3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方支付_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___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4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劳动协议书5兹有本单位员工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____________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第36条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4)

单位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一

同志:

您于2008年1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因下列第一项与第九(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2009 年 1月 1 日签订的为期 5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2011______年__4__月___5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2月26 日

单位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二

***************公司:

1.本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与贵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发放给本人),因你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 年 月 日前与相关责任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完成以上事宜。4.请你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工资及补偿手续。若有延误,工资将结算到办理日止。

备注:1.本人工资月薪人民币****************整;

2.本人**************的工资未结算; 3.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有权通过行政及法律手段追缴。

特此通知!

通知方:

年 月 日

单位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三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年 月 日签订的为期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解除合同通知书相关文章:

1.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

2.员工解除合同通知书

3.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5)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某入职原告公司景观规划部门,岗位是高级建筑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讼中,原告称2014年2月18日公司召开中国区管理层会议,因被告所在的部门业务量不饱和、公司收入持续下降故决定对被告所在的景观规划业务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执行每周工作三天,休息两天的工作制,员工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014年5月30日,医院为被告开具《休假证明书一份》,诊断被告患有颈肌筋膜炎,建议被告休假三周。2014年6月5日,原告人力资源部总监刘某某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被告景观部门和规划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安排被告休本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后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向原告发邮件以签订原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由与原告协商变更劳动内容,将工作时间从每周五天改为每周三天,同时扣减被告的相应劳动报酬。被告不同意上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的内容,未对该意向书签字确认。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陈某某女士,鉴于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您送达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您与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4年6月9日起解除与您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向您通知如下:(1)工资支付至2014年6月9日;(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至2014年5月;(3)公司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人民币16800元;(4)公司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205.5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签收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至2014年度绩效奖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4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14年10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16日病假工资,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3天未休年假工资;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现原告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原告公司当面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被告拒签。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电子邮件提供了联系地址。2014年6月12日,原告公司按照此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4年6月16日,被告签收。原告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4年6月9日,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的病假工Y。原告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病假工资,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称在2014至2015财年业务计划时,做出了“保持水务业务的增长,剥离建筑业务,根据业务情况收缩或关闭景观规划业务,发展环境业务”的决定,与事实不符。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描述不符,被告的工资在新合同中有所提高,而且被告的绩效工资在100%以上,均说明被告的工作表现突出,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很多员工都与原告续签了合同,增长了工资。即使原告公司有部门计划,但在2014年6月原告也没有任何关闭景观部门的行为。2014年5月29日,原告召集了规划景观部门开会,并未告知上述决定,只是对部门考勤时间进行调整,将满勤改为五分之三,一周只上三天班,只发60%的工资。2014年6月5日,原告的律师和员工谈话,称5月份发60%的工资,并表示如果不同意,公司就要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刘某某当面表达了不管被告是否同意,公司都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2014年6月16日,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被告再没去过公司。因此,被告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0月16日仲裁委做出裁决。现被告同意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4年6月9日,原告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故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该日。2014年5月30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可以证实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属于病假期间,故原告应该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支付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下又可细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与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以及后续社保和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及工作交接手续等具体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般在出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首先会选择协商的方式和另一方进行沟通,该种情形下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因为该种情形是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故《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重大的违法、违纪等情形出现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六种法定情形。这就意味着其仅且出现了以上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主张单方解除,本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单方解除,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做了严格的限制,且其仅出现三种法定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该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规定了形式要件用人单位有提前三十天的法律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且必须要使用书面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裁员。这种情况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法律情形。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形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内容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仅有的几种情形,对特殊的劳动者单独列出做出保护,程序上除了报工会外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第四十二条还对该条款的适用做了禁止性的限制,故该条在实践中几乎很少适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来看下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及第四种单位裁员情形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条的五类禁止性条款下有一个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法律通过该兜底性条款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做了一个保留,更限制了单位单方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单位进行裁员的法律适用。(5)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对比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法律除了明确列举了五项情形外,第六条的其他情形做了兜底,为法律制定之时尚未发生今后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做了开放性的规定,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而做的规定,另外对极端情况如单位的暴力、威胁等做了列明。此种情形下的解除用人单位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可以比照上述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对比。法律赋予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的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用工权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7)劳动合同终止。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如果单位不同意续订,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二或第三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四或第五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结合本案看,本案的原告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解除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应包括如下两层含义:(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果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从上文分析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形,法律做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主张自己的解除是合法的需向法院提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诸多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信双方提供的证据。(1)双方认可的。如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劳动者认可,双方无异议,除非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持异议。(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如在劳动争议案中,双方往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等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工资打卡记录等。(3)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佐证的。如当事人一方通过一组证据证明某项事实或主张的。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抽象的、原则的,而社会生活又是丰富多彩的,具体的个案又千差万别,往往是发生争议后双方才想起保存证据。相似的案情如果证据不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也差异很大。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同,《劳动合同法》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初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需要提供证据反驳。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以及考勤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诉讼实践中,因为用人单位的特殊地位,很多的会议纪要和文件都可能在事后取得,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财务报表和会议纪要等内容,但是依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会议纪要等文件上没有被告劳动者的签字,劳动者对单位的说法亦不认可,故最终单位在该案件中败诉。

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需承担的责任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对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赔付,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就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金了。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最终计算时做了扣减。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6)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离职

一、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查明,陈钊于2008年9月10日入职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任职客户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某某公司无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陈钊工作至2008年12月29日,陈钊主张其离职原因为某某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辞职(辞退)表》、《离职证明》予以证明。其中《辞职(辞退)表》“辞职种类”栏标示“辞退”;《离职证明》显示“陈钊同志……并于2008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公章。一审庭审期间,某某公司对陈钊主张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离开公司的时间没有异议,但对于陈钊称其被辞退有异议,认为是陈钊自动离职。陈钊离职后即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会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穗天劳仲案非终字(2009)xxx号裁决书。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讼。原审法院认为,庭审期间,某某公司对陈钊主张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离开公司的时间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某某公司、陈钊双方最迟应在2008年10月9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某某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参加社会保险,但陈钊未提交相关资料并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上述原因亦非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在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2008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9日二倍的工资差额。关于陈钊离职原因的问题,虽某某公司主张从未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根据《辞职(辞退)表》的内容可知,陈钊的离职原因属辞退,某某公司主张该表是陈钊要求其他员工提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钊的离职原因属某某公司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2008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9日二倍的工资差额4675.8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2008年9月23日、2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3.2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1800元。四、驳回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提供了《离职证明》、《辞职(辞退)表》和《通知》等证据材料。二审法院认定:1.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某某公司向陈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某某公司需向陈钊支付2008年9月23日、2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3.2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点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

用人单位认为是陈某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导致其无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证据有通知陈某提交有关材料的《通知》,但是因陈某未签字,真实性无法认定。用人单位与2008年9月26日又发出一份通知,但是通知内容只涉及办理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用于购买社保和备案,没有涉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

因而最后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2008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9日二倍的工资差额4675.86元。”是基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某某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钊。

2.陈某的离职原因问题

陈某提供了《辞职(辞退)表》,证明陈某离职的原因是“辞退”;陈某又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陈某非自行离职。

某某公司认为陈某为自动离职,并非辞退。证据有:(1)辞职(辞退)表中的“辞退”二字是陈某自己打的勾且无陈某和公司领导签名,不能证明陈某被辞退的事实;(2)辞职(辞退)表是一张内容残缺、意思含糊的表格,且没有双方签名和财务部门意见;(3)《离职证明》是陈某骗来的,不是辞退证明,从离职证明的内容看是陈某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院认为《辞职(辞退)表》中陈某离职的原因是“辞退”,某某公司有关部门的主管在审核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离职证明》也没有注明系陈钊自行离职,因而认定某某公司无故解除与陈钊的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某公司向陈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该案件包含以下几个风险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3.用人单位无法定依据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7)

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版本一】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版本二】离职证明是什么?

答: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答: 通俗的说法是:通常是为了证明员工已经和以前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为避免纠纷而开具的凭证。同时也是员工一些权益的保障,如:离职证明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一项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则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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