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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程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9:56

移民工程论文

移民工程论文篇(1)

开发性移民方针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要对水库淹没的公私财产进行补偿的原则,即开发性移民补偿原则。

《现代汉语辞典》中对“补偿”一词的解释是:“补偿——补足(损失)”。应当说,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符合上述解释,不但补足了受淹没的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还考虑了适当的发展。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新旧差价性补偿。

对于淹没的一栋民房、一座工厂厂房、一条公路、一座水电站等,无论其已经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无论其新旧程度如何,在原规模、原标准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进行补偿的。一座被掩没没的旧建筑物现在(实物调查时)的价值属于赔偿部分;该座旧建筑物与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新建筑之间差价,属于补偿的部分。例如,一栋砖混结构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三峡枢纽工程和水库移民均采用这一价格水平)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这栋房屋已经住了10年,按50年折旧现值为每平方米148元,这部分应当是赔偿;而185元与148元之间的差价,即每平方米37元应当是补助的。这样补偿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移民在新搬迁的地方按照原标准(砖混结构)、原规模(原面积),盖起一栋新的住房。

还应说明的是,对于公路(含桥梁)、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港口码头等专项设施,不但要按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补偿,还要使其能够恢复原功能。比如:水库淹没了10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而要恢复原功能,必须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进行补偿。

第二种类型是适当发展性补偿。

这类补偿主要体现在对受淹城市、县城和集镇在搬迁后的新城镇的占地规模上,还体现在对新城镇用水、用电容量及设施的补偿上。凡是到过三峡库区的人们都知道,三峡库区受淹旧城镇的共同特点是,道路狭窄,房屋拥挤,人口密度大,发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国家为了彻底改变三峡库区城镇的落后面貌,给予了适当的发展性补偿,即不论一座城镇原有的占地规模有多大,均在考虑了城镇人口的增长因素之后,按建设部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补偿占地规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是:城市80平方米从,县城70平方米从,一类集镇66平方米从,二类集镇61平方米从。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据建设部统计,目前除新疆、青海、内蒙古等地域较为广阔的省、自治区外,全国尚有70%的城镇还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国家让三峡库区受淹城镇在搬迁后即达到上述占地规模标准,应当说,是国家对三峡水库淹没区内城镇居民的关心和支持,为新城镇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湖北省、重庆市三峡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数据统计,以8个全淹的县为例,新县城占地规模与旧县城占地规模相比,其倍数平均为2.65倍,最大的为3.23倍。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旧县城原有的占地规模,是赔偿部分;新县城比旧县城扩大的占地规模,是补助部分;而且补助部分都大于赔偿部分。

由于新县城占地规模的扩大,不论旧县城原有的用水、用电容量与设施的规模有多大,《大纲》中也都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偿。比如:城镇居民用水量标准为:城市120升/人·日,县城和一类集镇100升/人·日;二类、三类集镇80升/人·日;城市、县城的供水普及率要达到100%;除生活用水外,还规定了工业、市政、公共建筑、不可预计等用水量的标准。城镇供电负荷标准为:生活用电,城市250瓦从,集镇150瓦/人;工业用电,根据随城镇迁建的受淹工矿企业用电量而定;市政与公共建筑用电,城市、县城按总用电量的5%~8%确定,集镇按总用电量的3%~5%确定。

按照上述用水、供电补偿标准,每座新县城都建起了现代化的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起了大容量的变电站和供电线网,和旧县城相比,均有了成倍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

对新城镇的排水设施、环境卫生、消防、公共绿地、道路等,《大纲》中也都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给予了补偿。

三峡库区第一座建成的新县城——秭归县新县城已经搬迁结束,于1998年9月28日举行了隆重、简朴的搬迁仪式。新县城道路宽阔,交通便利,高楼耸立,绿地成片,市场繁荣,俨然已成为一座现代化的新型城市,与狭窄拥挤破旧不堪的老县城形成鲜明的对比。新县城已成为秭归全县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余7座全迁的新县城及上百座新集镇,都在加紧建设,有的已初具规模,数十座新集镇已经基本建成。应当说,秭归县新县城是三峡库区新县城的缩影。

第三种类型是动态增长性补偿。

开发性移民与赔偿性移民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考虑了动态增长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考虑了移民的动态增长。在逐户、逐级调查到的淹没线以下实有人口的基础上,《大纲》中规定,对于农村移民人口,按1.2%的年递增率计算需要生产安置的人口;对于城镇移民人口,考虑了以下五种增长因素:1、随迁人口,因城镇搬迁而需要搬迁的而并不受淹的非农业人口,一般按受淹人口的10%计算;2、机械增长人口,按受淹人口和随迁人口之和的10%计算;3、占地人口,指新城镇建设区内的原有人口,一般根据1/1000地形图调查确定;4、自然增长人口,直接受淹非农业人口与前3种人口之和,按1.2%年递增率计算至新县城建设与搬迁完毕年;5、常住无户籍人口,指户口不在受淹旧城镇而长期(3年以上)居住在该城镇内的人口,一般按直接受淹的非农业人口与随迁人口之和的10%计算,直接受淹人口加上以上五种人口之和,来计算新城镇占地规模(面积)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由此可以看出,《大纲》为城乡移民群众确实是考虑得十分周到的。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的直接淹没人口是84.75万人,考虑了各种增长因素后,最终动迁人口为113万人。

另一方面是考虑了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因素。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总额为400亿元,这是依据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测算出来的。三峡工程水库移民从1993年开始,到2009年结束,时间跨越长达17年。因此,必须考虑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因素,才能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完成。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传统的做法是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概算,这样作既不科学,也很难做到公正、合理。三峡工程对此进行了改革,水库移民和枢纽工程建设一样,都采用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来进行投资控制与管理。每年要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测算物价指数,再根据这一物价指数计算出测算年的动态投资与静态投资之间的差额。

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每年的物价指数是聘请中国价格中心进行测算的,该中心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本着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在三峡库区14个区、县,对数十种商品进行价格采集,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概算权重为基础,精心测算1993~1995年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物价指数,通过专家评审后,已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1996、1997年的物价指数也即将被批准。考虑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因素,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对移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

要使水库移民各大类补偿投资及其总额计算的准确,关键还在于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搞好淹没线以下的人口和实物数量的调查,也可以说这是计算水库移民补偿性投资的基础,是执行好开发性移民补偿原则的基础。

1991年至1992年6月上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湖北两省和有关地(市)县政府,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要求的精度,完成了20个县(市)水库淹没线以下的人口调查和实物数量调查。实有人口的调查方法是:由调查人员根据分公安机关填发的户口册逐一入户调查,按人口登记办法当场核对并填报,由户主签字认可。农村人口按组、村、乡、区、县逐级汇总,由各级负责人签字认可,城镇人口按居民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县(市)逐级汇总由各级负责人签字认可。这样调查的成果是相当精确的,而且是群众认可、各级政府认可的,因此是可信的。淹没实物数量的调查大致也是采用上述方法进行的。

有了可靠的淹没线以下人口和实物数量,有了经过各方论证后得出的补偿标准,即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水库区移民各大类补偿投资额及其总额,三峡库移民补偿投资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这一补偿投资总额,不但能补偿(补足)库区移民的淹没损失和搬迁安置,还考虑了移民适当的发展。

移民工程论文篇(2)

(二)移民迁建和社会经济发展

在移民中发展,在发展中移民,不但是理想发展模式,也是实际行动。一定要妥善处理好移民迁建和发展关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居民住房复建要想到发展需要;工矿企业在复建时,要以市场为核心,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条件,综合现实情况采取技术嫁接、改组改造、结构调整、兼并重组、关闭破产等多种形式,逐渐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工业体系。

(三)移民和教育

在新环境中,强化教育极为关键,涵盖移民思想观念、道德修养、法制教育、文化科技、职业培训等各层面。在思想道德领域,采用教育和学习,让移民自觉把握和认识大局,服从国家利益,提升迁移重建家园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法制观念领域,宣传教育让移民更好把握政府策略方针,遵纪守法,加强法制意识;在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领域,普及教育、学习和培训,更多更好掌握科技文化知识,加快速度学会和掌握新工作技能和生活形式,适应新变化,提升自立、自强能力。

(四)移民和城镇化

工业化、城镇化是社会进步必然走势。在移民迁建进程中,采用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使城镇化发展迅速提升。相较于农村,需加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安置,重视移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让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有保障;同时,在农业安置容量有限客观条件下,鼓励有一技之长的移民自谋出路,进入城镇经商办企业,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依照调整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劳动力配置,强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强化移民安置的策略

(一)财政金融支持

在中央政府坚持努力下,基本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移民安置投资需求。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地质灾害预防、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中央政府还安排专项资金支援建设,成效明显。在促进企业组成调整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企业技术改革和贷款流动;对国有工矿企业采取关闭破产后职工安置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移民资金分摊处理。在支援农村移民安置领域,国家设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在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所需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移民工程建设,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国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当地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为快速调整企业构成,促进组合搬迁和企业关停政策实行,亏损企业可合并国有、集体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前提下,以搬迁企业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之前全部利息,并在之后3-5年还款期内免收利息;国家从水利水电工程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国家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益地区安排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三)推动产业结构整改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难免有被淹没的工矿和大中型企业,而且大部分企业多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在国内宏观经济条件下,在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过渡、工业全体生产能力过剩特殊情况下,大部分企业规模小、效益差、污染严重,产品销路差,资不抵债。在政府引领下,这部分企业要有步骤进行破产或关闭解体,并把下岗职工妥善安置,采用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创建条件促进其再就业;对效率好、规模大、产品有特点、有市场企业结合产业构成整改和对口支援建设,走技术改造和组合搬迁道路,体现产品、产业、企业所有制和组织构成全面整改,努力创建经济结构互补、协调性好、资源运用充分、市场竞争力强的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新局面。

(四)支援对口建设

对口支援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总方针,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付出最大支持和帮助,让很多移民迁建企业取得新发展,促进产业构成整改、优化和升级,快速建设基础设施,促进科技、教育、卫生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进步。全国已采取经济合作类对口支援项目数千个,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引入资金超过百亿元。大量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既有力支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区移民安置,也为企业开发新市场宣传名牌效应。

移民工程论文篇(3)

论文内容提要:目前,关于都市新移民的研究中,市民化与本土化两个视角都比较强调现有的制度与文化对移民群体的同化以及相互间的融合,也带有比较强的政治色彩。而从“移民化”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上述两个视角所研究的在上海的农民工与台商两个移民群体的比较发现,如果把“移民化”理解为当地社会与移民群体之间的同化与融合,那么我们在现实中观察到的则是一种“反移民化”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下而上的渐进式社会转型所形成的“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社会变迁路径可以对上述现象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一种“群体性共存”的“移民化”新模式开始形成。

目前,关于都市新移民的研究当中,有两个新的视角,一个是从“市民化”的角度关注进城农民工与征地农民的权利获得(陈映芳,2003;文军等,2004;林拓,2004);另一个是从“本土化”的角度关注台商在大陆的状况(耿曙,2002、2003;黄凯政,2004;林家煌,2004)。其中,前者更多的是从公民权的角度出发,探讨进城农民工与征地农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更多的是在海峡两岸政治结构的框架下面,探讨台商的本土化是否会导致中国台湾地区产业的空心化,以及两岸的经贸联系最终是否会影响到政治格局的变动。严格来讲,这两个概念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关怀。在本文的研究当中,将利用更具有社会学味道、更加中性化的“移民化”的概念来对上述两种视角进行整合,并对他们所研究的进城农民工与大陆台商两个群体进行比较研究。

从“移民化”的角度来看,上述两个研究视角都比较强调当地现有的制度与文化对移民群体的同化以及相互之间的融合。其中关于市民化的讨论比较倾向于从城市市民现有的权利与生活方式出发,讨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距离,并由此出发来讨论农民工的未来发展问题;而关于本土化的讨论则比较倾向于关注台商企业在当地的经营状况、台商与当地人的社会交往状况、以及他们对当地社会的认同状况。本文,在关于上海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工和大陆台商的研究中发现,随着移民进入都市时间的增长,随着移民群体规模的扩大,我们看到的不是“移民化”的程度越来越强,而是越来越弱,表现出“反移民化”的倾向。

对于这种现象,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都没有进行充分的关注。本文的研究将从对此现象的考察出发,从“结构-制度分析”着手深入讨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外来人口“移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并在此基础上对“移民化”的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

农民工与台商的“反移民化”倾向

在上海都市新移民的调查当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早期进入上海的移民,包括农民工和台商,往往都要经历一个非常痛苦而漫长的逐步适应地社会生活的过程。他们往往不但要努力学会当地的方言,而且要尽量要求自己按照当地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来看问题,努力在当地人的夹缝中寻找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他们也会尽量争取与当地人进行更多的交流。但是对于后期进入上海的移民来讲,由于早期的移民已经为他们在这个城市中争取到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他们已经不再需要在当地人的夹缝中谋求生存:他们努力争取尽快融入当地社会的动力大大下降,他们不但不会去学当地的方言,甚至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方面,也更愿意固守自己传统的东西;在社会交往方面,这些后期移民也表现出日趋封闭的倾向。

从同化与融合的角度来理解,本文的“反移民化”倾向实际上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指“移民化”的结果,即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移民化”过程,新移民变得不是越来越像当地人,或者与当地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而是变得越来越不像当地人,与当地人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二是指“移民化”的过程,即在“移民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不是一种同化与融合的趋势,而是一种分化与隔离的倾向。具体来讲,这种“反移民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移民变得越来越不像当地人。这一点,对于农民工来讲,可能更多的可以从收入差距上出来。在过去的这些年中,虽然农民工的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民工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障与子女入学等)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总体来讲,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扩大。虽然对于生活方式与观念方面的改变,还没有很好的指标来测量;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对于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民工群体来讲,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近距离与处于高收入水平群体的接触对观念的影响,有时候产生的可能不是一种认同,而是一种仇视。对于大陆台商来讲,问题的表现可能正好相反,虽然近几年,台商与上海当地人之间在收入差距上日渐缩小,但是他们在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却在扩大。随着越来越多的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入住上海,台商适应上海、融入上海的动力开始下降。

其次,新移民的行为方式日益非正式化。对于早期移民来讲,当他们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要求助于当地的公共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但是对于后期的移民来讲,由于他们的先辈们已经开创出了一套穿透正式体制与制度的行为方式与非正式渠道,他们可以按照同样的方式或渠道很快地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于通过正式的方式或渠道来解决问题逐渐失去了兴趣,至少已经没有太大的动力去争取。

第三,新移民的社会支持网络日益封闭。对于早期的移民来讲,他们为了在城市中立稳脚跟,不得不与当地人打交道,并在与当地人的交往当中建立起自己的支持网络;虽然这种网络很脆弱,或者让人很不舒服。但是随着移民群体的不断壮大,移民之间的社会支持体系变得越来越庞大,新移民的社会支持网络往往呈现出一个日益封闭的倾向。

对于上述现象,本文的经验调查主要来自于对不同移民个案的深入访谈,在访谈中,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早期移民与近期移民生活状况的差异,以及早期移民在“移民化”过程中生活状况的变化。③

对“反移民化”倾向的“结构——制度”分析

在“移民化”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出现逐步“同化”与不断“融合”呢?在调查中发现,与早期移民相比,近期移民进入当地社会时面临的障碍越来越少了,已经没有早期移民那种处处碰壁的感觉;与早期移民相比,近期移民对于当地的那种陌生感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他们已经在当地生活得比较舒服了。对于那些老移民来讲,近期与早期的这种差异更是明显。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说明这些移民已经逐步被当地所同化,或者与当地逐步实现融合了呢?进一步调查发现,事情远远不是如此简单。

以往的制度与文化体系变得日益开放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是更重要的还在于以往的制度与文化体系之外的新的社会空间的快速成长。在调查中发现,近期移民之所以觉得进入当地社会的障碍越来越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这些移民中间,已经形成了一套解决各种问题的社会网络和社会支持体系,他们基本上不再需要去哪怕已经开放的制度和文化体系当中寻找支持了。在移民比较集中的区域,移民文化甚至逐渐成为当地的主流文化,而当地人则逐渐成了当地的少数民族。比如,被台商称为“小台北”的昆山,按照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柏兰芝教授的观点,已经形成了台商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跨界治理”。[1]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才使得移民化过程表现出来的不是当地人对外来人口的同化和相互之间的融合,而是相互之间的分化与隔离。

为什么“移民化”的过程会呈现出这样一个局面呢?这很大程度上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市移民政策的变动路径相关。建国之后,城市的移民政策曾经经历过一个由开放到封闭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我们经历了一个把帝国主义的在华企业和侨民逐步排挤出去的过程,这个过程,目前在国际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称为“被监押的帝国主义”。(谢艾伦,1996/2004)对内,我们也经历了一个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形成,并逐步封闭的过程,这一点,在关于中国户籍制度的研究中也有了很详细的讨论(陆益龙,2003)。但是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这种从开放到封闭的过程都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的建构实现的,也就是说,我们经历的是一个“制度变迁先于结构变迁,制度建构结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城市移民问题上实际经历了与建国初期正好相反的过程,也就是说,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我们都又经历了一个从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但是由于我们的改革开放走的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渐进式”道路,所以与建国初期不同的是,这一次我们经历的是一个“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过程。

在这样的社会变迁逻辑下,当移民进入城市,面对一个封闭的城市体系寻求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时候,他们发现,在原有的社会体系之外,重塑一套新的社会结构要比改变原来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体系要容易得多。在这种情况下,早期移民在不断从原有的社会体系与制度缝隙中寻求资源的同时,开始把越来越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在体制外建立新的结构与空间,当这种新的社会结构和空间逐渐形成的时候,不但老的移民会逐步把自己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支持体系建立在这些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空间之上,而且会成为新移民们创业的乐园;老的移民会逐渐失去向旧体制进行挑战的激情和动力,而新移民可能连这方面的欲望也没有了。于是在“移民化”的过程中,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说的“反移民化”的倾向。

当然,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工与台商来讲,这样一个社会变迁的逻辑,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

对农民工来讲,这种“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过程,更多可能是一种被动和无奈的过程。因为他们是都市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从最初的“在夹缝中生存”,逐步沦为城市社会的最低层。从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进城以来,已经有1亿多人口以这种身份生活在城市当中,他们中的很多人虽然已经在城市中生活了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我们的话语体系当中,他们仍然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中存在的合理性还仅仅在于我们城市的建设离不开他们,我们城市中的一些脏乱差、危险的工作和服务离不开他们。直到最近,才逐渐有一些学者开始从公民权的角度来讨论这方面的问题;城市才开始在法律法规上要求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三金”,为民工子女提供同样的教育;全国总工会也开始考虑农民工进入工会的问题。

对台商来讲,虽然他们不是都市化中的弱势群体,但是他们对于正式制度的态度与农民工有些相似。台商往往面临两个方面的制约:一个方面来自台湾当局,他们的很多限制使得大陆方面为台商提供的一些方便措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来自实际的执行部门,虽然大陆方面对台商制定了非常优惠和宽松的政策,但由于两岸关系的敏感性,使得实际的工作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事务的时候都非常的谨慎,在这种情况下,一道道无形的障碍就被设定在台商与我们的城市当中,使得台商们不得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台商的圈子当中。

在调查中,有很多准备在大陆长期发展的台商,看好上海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在上海发展,因此他们计划让自己的孩子更早地进入当地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事情的结果常常不如所愿,大陆的教育体系和教育压力往往让这些台湾孩子难以适应,最终的结果往往还是逐步从当地的学校中退出来,或者回台湾,或者进入上海的国际学校就读。

随着越来越多的台湾人进入上海,他们逐渐在上海形成了自己的移民群体,并在古北路、仙霞路等地区逐渐形成了台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新来的台湾人,一旦进入这个环境,就如同回到了台北。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与早期移民相比,已经感到方便了很多,并且在进入上海之后,也不再有那种很强烈的陌生感;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与当地居民形成了比较密切的互动关系,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当地人的融合又进了一层。

对早期的移民来讲,他们在大陆创业、投资,要想成功,就必须依靠当地人的力量,通过学习上海话、交上海朋友种种途径来使自己变得更加像一个上海人。但是对新来的移民来讲,由于有了早期移民的基本信息和基本的支持,仅仅在这个社区的内部就能够把自己在上海的工作和生活安排得差不多了,因此,也就失去了与当地社会进一步融合的动力。 转贴于

这样一种“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社会变迁模式,不但使得我们的“移民化”过程表现出“反移民化”的倾向,而且会使得我们的“移民化”过程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的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社会变迁中的“锁闭”效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他的经典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曾经专门论述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问题。在诺思那里,正式制度的变迁由于受到更为稳定的非正式制度的制约而表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2]在中国“自下而上”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早期阶段,“路径依赖”更多的表现是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作用,但是到了后期,日益成熟和完善的非正式制度体系会逐渐把我们的制度变迁过程锁定在这样一种自发形成的结构当中,从而出现诺思所讲的“锁闭”效应。

目前,在农民工与大陆台商这两个移民群体当中,“锁闭”效应已经初见端倪。庞大的农民工移民群体以及“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使得我们的城市在做出任何让步的时候都表现得谨小慎微,因为城市的管理者不知道一个小小的制度修正的背后,到底会涉及多少人命运的改变;因为不清楚,一个小小的制度修正的背后,到底会带来多少相关政策的连锁反应。反过来,那些长期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也早已从那种一步登天的幻想中解脱出来,对于城市给予他们的积极反应已经有些麻木了。对他们来讲,变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城市人已经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与其寄希望于城市人偶尔施舍,还不如把精力更多地置于移民群体中,经营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

对台商来讲,这种“锁闭”效应的一个比较明显的表现是我们开始以一种“服务”的姿态讨论“两新”组织的党建问题,其中包括台湾人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台商的企业。对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由“非弱势群体”移民形成的社会结构,已经不是他们要求与当地社会进行同化和融合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正式组织和结构开始想办法如何进入他们当中。

这种“锁闭”效应可以说是目前关于移民问题进行新的制度建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当这些外来人口已经在我们的城市结构当中逐步稳定下来、并逐渐形成自己比较独立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的时候,且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和制度体系已经以“习惯”的方式稳定地存在于移民群体的日常生活当中的时候,当地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可能应该考虑的已经不是如何从自身的标准出发来改造他们,而是要进行自我调整,逐步把这些结构与制度纳入新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当中。

“移民化”与新的移民模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我们的城市在重新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中经历的是一个“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路径,因此,在农民工和台商这两个外来群体“移民化”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就不是一种与当地社会逐步同化与融合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渐实现与当地社会“群体性共存”的过程。本文在开始部分所描述的这种“反移民化”的倾向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移民化”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面,“移民化”实际上是新的移民不断地争取与当地社会享有平等的“群体性共存”权利的过程。

当然,这样一种“群体性共存”关系,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文化上多元共存的关系,还带有很强的社会分层的蕴涵。也就是说,新形成的移民群体与当地的社会结构之间,包括不同的新移民群体之间,已经逐渐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阶层分化的倾向。这种等级分化结构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了当地社会与移民群体之间,以及不同的移民群体之间的一种再结构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也直接体现了这些移民群体“移民化”程度的加强。

注释:

① 本文的初稿曾经于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中国城市研究网2004年12月12-14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行的“中国城市:城市研究的新一代”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周雪光教授对本文发表了主题评论,另外,本文的研究得到了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中国城市研究网的资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文仍然存在的所有问题及相关的责任将由作者本人承担。

② 本文中的“台商”,指中国台湾地区在大陆经商(包括投资建厂和从事贸易)的人士。

③ 在上述的比较研究中,我们需要控制的一个变量是早期移民与近期移民的一个差异,即早期移民已经经历了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说,对于我们访谈的早期移民来讲,经过了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沉淀下来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移民的特征;但是对于近期移民来讲,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在经历了自然选择的过程之后可能最终会选择离开。应该说本文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中,并没有对这个变量进行很好的控制,但是考虑到本文所考察的问题与这个变量发挥的作用正好相反,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变量发挥作用,在本文的调查当中应该发现的是与本文论述的正好相反的逻辑,所以,不控制这个变量对本文的结论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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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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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凯政. 大陆台商当地化经营之研究——以大上海地区为例. 台湾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硕士论文,2004

(5)林家煌. 过门不入:大陆台商信任結构、协力网络与产业群聚. 台湾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硕士论文大纲,2004

(6)林拓. 城市社会空间形态的转变与农民市民化. 华东师范大学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主编. 城市研究简讯第11期,2004

(7)陆益龙. 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移民工程论文篇(4)

工程移民是社会学亟待加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移民中的人口、家庭、就业、贫困、社区建设、社会变迁、社会运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与社会控制等问题的观察、分析和研究,并应用社会学知识于工程移民过程,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和保障措施,显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它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促进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过程:对工程移民进行社会学分析

工程移民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迁移,也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环境的改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在移民身上的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心理变迁的过程。下面,我们试从这两个方面对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做一分析探讨。

1、移民: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

一般来说,工程移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移民,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因此,其迁移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围绕着迁移,移民与政府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面对面的互动。在这对互动关系中,政府的目标是顺利实现迁移,而对于被迁的移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次巨大的经济、社会、人生变迁和利益损失,利益保护本能则往往迫使他们拒绝迁移。而互动的必然结果则往往是迁移的实现。

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作为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其互动的必然结果之所以往往是迁移的实现,这是因为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两点则是共同的:一是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二是互动结构的不对称性。所谓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是指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为了顺利实现迁移的目标,往往采取了他组织! 由外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部分联系起来的组织行为" 的组织方式,并充分利用政府权威的强制性和责任性强化这种方式,以对移民进行以迁移为目标的总动员。而互动的另一方——移民,面对信息输入和利益损失,基于利益保护的本能也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的机制并作用于它的互动对象,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形成移民自组织,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迁移的净损失等。但移民的这种自我保护机制往往是孤立的、分散的,软弱无力的,它根本无力与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相抗衡"(綦淑娟,1996:38)。

2、工程移民:旧的社会解组和新的社会整合过程。

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工程移民首先是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同时又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舍弃了旧的社区组织以至整个旧的家园,造成程度不同的社会解组与社会解体现象。

工程移民过程是旧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文化样式的破裂,也是新家园的重建。这种重建不是也不可能是原有生产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简单重复,而是社会结构的重构和发展,因此,移民的过程实际上同时也是新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在这新的社会整合过程中,移民的利益整合,包括国家与移民、移民地区与其相关的非移民地区以及移民地区内部不同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与重构则是关键。工程移民的社会整合,除了利益整合外,还包括社会的"狭义" 和文化的整合,如重建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和行政组织、宗族、以及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工程移民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整合,逐步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结构,实现由原居地到新的安置地的搬迁、适应和融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中实现新的发展。

二、变移民为发展:社会学知识在工程移民中的一个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讲,征用和重建,移民与发展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组成部分,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现实中的征用和搬迁并不会自发地引起重建和发展。移民由于工程建设而被迁出后,他们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失去了住所,或者土地和住所两样都失去。其后果是安置的结果与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准大不相同。据一项对三峡移民的调查,在移民群体中,收入因迁移而受损失的现象极为普遍,许多移民家庭除了在住宅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外,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十分欠缺,三分之二的人反映迁移前的收入比现在少,而现在收入比迁移前多的仅占9.2%,外迁型移民收入减少者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后靠型移民;农村移民又比城镇移民受损的范围和程度更大更广一些。而迈克尔?塞尼在对世界银行工程移民进行大量研究和分析后认为,工程移民可能造成的贫困风险主要包括:丧失土地;无家可归;失业;被排斥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食物没有保障;疾病和死亡的增加,失去了享受共同财富的途径;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因此,为了减少工程移民的贫困风险,降低搬迁所造成的影响,促进工程移民从失去土地向以土地为基础的安置转变,从失业向再就业工程转变,从失去家园向重建家园转变,从混乱向重建社会网络转变,从边缘化到融于社会转变,从被剥夺向恢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转变等,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融为一体,我们就必须切实改变以往那种“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重一次性经济补偿,轻可持续开发”的思想和做法,改变那种认为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解决移民问题或把工程移民仅仅视为工程的附属问题,用工程方法来解决移民问题的认识,真正把工程移民问题纳入整个开发计划中,将工程移民视为发展问题,在强调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和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安置移民,不仅要使移民能够“搬得走”,更要使他们能够“稳得住,会致富”,即所谓的变移民为发展。

移民工程论文篇(5)

关键词:logistic模型;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冲突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贵州长期被视为农村贫困问题突出,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最多,主要有大量少数民族为主的贫困人口,他们常年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贫困面积广,程度最深,所以成为扶贫开发任务最重要的省份之一。基于现实上,2012年贵州省启动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自2012年到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已实施搬迁40万人。在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中,涉及范围广,行为主体很容易产生冲突,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这项工程对贵州“加快发展、加速转型、推动跨越”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同步进入小康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存在的冲突没有得到事先的预防和妥善解决,会导致冲突的恶化和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度。所以对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并提出移民社区冲突的化解机制,提供其实际效果,保证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许多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基于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展开,对它的研究整合了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政治学等研究领域,而在移民社区冲突的研究中,通过大量的文献收集,了解到生态移民不仅仅是反贫困的一种策略,它也是反贫困过程中的一种社区运动过程,它涉及到社区重组、社区组合和社区嵌入。(于存海,2004)。而在这些社区运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移民社区冲突,主要有文化与利益等方面的冲突。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过程中,扶贫生态移民社区机制、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各种建设规划的短视,以及各个搬迁的社区人员阶层分化和文化素质裂化,导致社区服务发展严重失衡,(程进,2013)由于社区服务设施严重短缺,影响到扶贫生态移民社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社区冲突也就日益加剧。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居民聚居的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社区服务人才的短缺及扶贫生态移民综合素质偏低,更加加剧了各种冲突和矛盾。

最后,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问题,缺少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扶贫生态移民社区的研究,本文基于理论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对于理论框架更加丰富的诱导因素,定会对今后的扶贫生态移民社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社区的基本现状

通过对贵州省已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地方进行调研,以立意抽样为主,分别对具有代表性地区的贵州省贵安新区和榕江县的移民社区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从扶贫生态社区移民之间、移民与土著居民之间、移民与政府、政府自身或社区建设主体自身之间四个层面的互动关系对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各个层面的了解分析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现实境况。如表一所示。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 数据来源

贵州省贵安新区与榕江县的移民概况资料主要来源于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湖潮芦猫塘地区的经济状况调查,芦猫塘村经济发展规划方案。榕江县移民概况资料,主要来源于对榕江县古州镇丰乐移民新村调研所得。

两个移民点的移民农户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逐户调查。分别在贵安新区湖潮乡芦猫塘村发放问卷30份,榕江县古州镇丰乐移民新村发放问卷30分,在调查中总共发放60份问卷,收回55份,实际有效问卷48份。

(二)研究方法

顺利实施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和加快其进度也是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意味着

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在Verhulst在Malthus模型的基础上,推导出了著名的Logistic模型,为揭示各个因素对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形成机制的影响,我们在考察移民社区冲突的发生机制时,它有发生和不发生两种情况,因变量的取值为分类变量,所以不适使用线性回归模型,而要采用使用得较为广泛的离散模型,即Logistic模型,Logistic回归模型主要适用于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人口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公共卫生学当中等领域,主要用途寻找影响因素、预测和判别的功能,本文采用二元因变量的Logistic模型的最大似然法进行参数估计,不要求样本呈正态分布,采用 SPSS 软件的 Logistic 曲线回归分析方法,对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机制的产生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然后通过最大似然法对回归参数进行估计。

本文采用 Logistic 累计分布函数,建立模型为:

P=exp(α+∑ni=1βiXij)1+exp(α+∑ni=1βiXij)

在公式中: P 为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发生的概率,n为影响因素的个数,βi是第i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Xi为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第i个影响因素,晃常数项。

四、实证分析与讨论

在已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两个地点的调研中,对移民、土著居民及村镇干部的访谈和问卷调查中发现,移民搬迁的时间不同,从不同地方搬迁来新移民区的意愿不一致,受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导致移民社区冲突发生的概率也不一样,等等。探讨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影响因素,假设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是内生因素与外生因素共同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从移民基本情况,如年龄、居住年限、文化程度等,家庭状况,移民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参与与利益诉求、文化习俗等指标,考察其对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发生的影响。

将扶贫生态移民冲突类型分为个体冲突与群体冲突,对先迁的为老移民,后迁的为新移民,假设在2010年之前搬迁的为老移民,取值为1,2011年及以后搬迁为新移民,取值为0,采用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冲突发生的预测进行分析。由于各个解释变量的标准差较大,都有合理的平均值,需要借助SPSS 软件中的 Binary Logis-tic 模块,分析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影响因素。最后逐步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果,显示经济利益、社会网与资源有限性等对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影响较大,进入回归模型,进行拟合优度检验,-2 Log likelihood、Cox & Snell R2 和Nagelkerke R2三个参数值分别为26375、0401和0512,模型拟合优度较好,可以进行较好的拟合。结果如表二:

由上可知,家庭情况与文化习俗对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影响不显著,不同种类的移民,差异并不明显,家庭人均收入、文化习俗与家庭人口数量的影响显示是负的,生活质量、社会关系与经济条件是正的。这说明移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搬迁意愿、资源争夺与经济利益,是影响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主要因素。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贵州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影响的移民个人信息、经济利益因素、价值观念因素、社区资源、技术与资金、移民社会关系因素、社区文化与环境因素的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通过 Logistic 模型,对移民个体的主要信息,包括对年龄、性别、迁入时间、文化程度的特征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性别、年龄的社区冲突显著性概率值分别为 091、071,家庭人口数量、家庭人均纯收入、主要收入来源的社区冲突显著性概率值分别为 082、159、102,显示了扶贫生态移民社区个体信息的冲突影响不显著。而迁入时间、文化程度的显著性概率值分别为112、147,在迁入时间年限、文化程度对贵州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影响显著。

第二,内生因素中的生活环境、文化差异与经济利益因子分析上,由于移民的传统生活方式根深蒂固,老移民生活至今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内生因素影响冲突发生概率为3681%,内生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

第三,新、老移民总体上对搬迁的生活质量与条件的变化、生产与就业环境的态度,经济收入的难以保障,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对社区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冲突的潜在因素,移民技术与资金短缺、移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不适应,是生态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上述问题若无法解决,不仅激化了各个主体内在冲突因子,受到外在因素的催动下,更会影响移民政策的实施,还可能导致移民的社会性冲突的产生。

第四,地方经济的制约与外部产业的对接问题,使移民在对社区资源的争夺与经济利益的得失不断进行博弈,使得移民的社会关系处理方式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不同少数民族移民不同的与文化的碰撞,都使得移民自我发展能力受限,生产方式和技术、资金的缺乏,使得扶贫生态社区移民之间、移民与土著居民之间、移民与政府、政府自身或社区建设主体自身之间存在很多嫌隙,成为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发生的导火索,所以对扶贫生态移民社区冲突的形成机理,即内生因素与外生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使得冲突的概率增大。(作者单位:1.贵州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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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程论文篇(6)

关键词:开发性移民;前期工作;补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最早正式提出“开发性移民”一词,见诸于 1986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转发水利电力《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要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走开发移民的路子”。第一次提出了实行开发性移民的办法,强调把移民安置与库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提高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

1.开发性移民的内涵

1.1开发性移民的含义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移民投资作为开发资金,开发本地资源,发展生产力,为移民谋求一条新的生产、生活出路。政府的指导思想是要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它将过去单纯的赔偿安置改变为开发性移民安置,把生产安置的重点放在帮助移民寻找新的生产门路上,即农村移民迁移到安置区后,由于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不能依靠现成的生产措施,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开荒造地,改变土地质量(包括坡耕地改造梯田),兴修水利工程,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以及第二、三产业等,既使安置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或少受影响,也使移民的生活生产有切实的物质保障,对库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资源的重新分配等。

1.2开发性移民的特征

开发性移民的特征归纳为以下两方面:第一,资源的重新组合。首先,开发性移民强调要把移民的搬迁安置,库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库区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安置区的社会稳定与广大移民的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把搬迁安置与经济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融为一体。第二,迁建、安置的可持续性。开发性移民坚持把库区和迁移地、移民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等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统筹规划,采用经济、市场的手段迁建、安置移民,把它变成为一个有助于调整库区经济结构,加快产业换代升级,促进库区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因素。

1.3开发性移民的原则

1.3.1 开发性移民的一般原则

①恢复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淹没损失的补偿投资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和库区建设。故补偿是基础,是开发性移民的条件,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发展。补偿费用的计算应以移民区恢复至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仅以淹没损失的实物量为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

②发展原则

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是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逐步有所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就必须将补偿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移民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之路。

1.3.2开发性移民安置的补偿原则

开发性移民方针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补偿原则。即不但要补足受水库淹没的公私财产的损失,对城市、县城、集镇的占地规模、基础设施的补偿,还考虑了适当的发展。具体来看,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新旧差价性补偿

对于淹没的民房、工厂厂房、公路、水电站等,无论其新旧程度如何,在原规模、原标准的前提下,都按新建筑物进行补偿。一座被淹没的旧建筑物现在(实物调查时)的价值属于赔偿部分,该座旧建筑物与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新建筑物之间的差价,属于补助部分。

②适当发展性补偿

这类补偿主要体现在受淹城市、县城和集镇在搬迁后的新城镇的占地规模上,还体现在对新城镇供水、排水、用电容量、公共绿地及设施的补偿上。

2.开发性移民的前期工作

2.1 做好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水库淹没线以下人口和实物数量的调查成果,是计算建设项目补偿资金数额和总概算的依据,是认定移民资格和编制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是移民任务与资金实行项目“双包干”的依据。这项调查工作不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移民群众和成百上千个单位、企业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关系到移民工作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因此,对这项工作必须谨慎而又细致,任何疏忽或马虎,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惩罚”。

2.2做好水库淹没区和移民迁建区的地质勘察

水库库区往往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区,认真做好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崩塌、滑坡、坍岸、泥石流的调查、监测和治理,是关系到库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枢纽工程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我们应按照地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规定,把受水库蓄水影响、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调查清楚,不同的设计阶段应当达到不同的调查质量和精度。需要搬迁的县城和集镇,从长远安全考虑,宁可迁移的距离远一点,也要避开大中型滑坡和坍岸。

2.3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制规划大纲和分县规划时,一是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这是编制规划大纲和分县规划的“纲”。二是参加编制分大类规划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精通该大类的专家,还要明确专家不能越位。三是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多方案比较和组织专家论证。每个县规划的附件中,一定要有分大类的项目清单,以便为实行项目管理,诸如移民任务资金“双包干”、前期工作和合同管理等奠定基础。

2.4编制移民补偿投资总概算

开发性移民的补偿原则是按照受淹公、私财产的重值价格补足受淹单位或自然人的损失。因此,各类、各种受淹公、私财产的补偿标准必须在广泛调查研究库区、邻近地区各类重值价格的基础上,慎重确定。

编制总概算所采用的某一时段的各种人工费单价、原材料单价、农产品单价等,即为该总概算的基础价格。基础价格要通过价格采集来取得,并且要得到省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正式认可和规划审批部门的批准。编制开发性移民补偿投资总概算,不但要提出各类财产重值价格的综合单价,还要对每一个综合单价进行多级分解。

3.开发性移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3.1移民的教育培训

通过移民政策培训与各种专业技术及生产技能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项培训想结合,提高移民科技文化素质,引导迁建单位和移民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合理使用移民补偿资金,按照统一规划,搞好生活设施的建设,并在生产条件的改善上下工夫,主动创业,成为移民开发的主体力量。大量的实证研究都已证明,通过投资于教育培训而带来的人力资本的积累,是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最基本的因素,是可以获得边际报酬递增效果的唯一途径。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主要的解释,并且赋予了经济增长的持续性。

3.2专业项目的复建

专业项目复建是原有基础设施的重建,直接关系到水库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开发性移民的专业项目复建,在“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基础上,应当考虑适当的发展。比如,在人口相对稠密的库区,复建被淹没公路时,为了方便淹没影响区群众出行和库区经济发展,应当论证建设环库周公路的必要性。在编制供水、供电、通信、交通(公路、大型桥梁、港口码头)、水电站、抽水站等专业项目复建规划时,仍然要坚持方案比较、专家论证。实施过程中,要避免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包干的,应如实向上级报告。

3.3文物保护

淹没区和迁建区内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和历史财富,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按照“重点发掘、重点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由文物保护部门在调查和勘探的基础上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内容包括地下文物发掘(遗址、墓葬、窑址等),地面文物保护(原地保护、搬迁保护、留取资料等)。实践证明,一个大型水工程的考古发掘,给解读当地历史提供了机遇,发掘成果往往能够填补当地考古学文化的诸多空白。因此,开发性移民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鉴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大型水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要由国家文物局统一领导,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统一掌握,充分发挥县级文化部门的积极性。这与移民工作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有所区别,县级部门应予理解。

4.结语

开发性移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移民方针,是我国政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创造,开发性移民方针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针对性,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化的产物,正确理解、探索和实践开发性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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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程论文篇(7)

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80”、“90”后农村青年。2010年,由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等部门组成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历时3个月,在大连、东莞、深圳、福州、遂宁、广安、青岛、烟台等10多个城市调研所形成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6-20岁占4.9%,21-30岁占31。9%,31-40岁占22.5%,41-50岁占25.6%,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5.1%。严格按照出生于“80”、“90”后农村青年计算,30岁以下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36.8%、接近1亿人。广义的新生代农民工则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现实生活中,31-40岁的农工正当青壮年,大多具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能力,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按照广义的农民工口径计算,40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59.3%、15572.8万人。这与绝大多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所占比例测定在60%左右相吻合。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主要在于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特征。

(一)年龄差异。从年龄层次上看,第一代农民工多是20世纪60、70年代出生,大多数已经在40~50岁甚至以上。随着年事渐高,已经逐渐不适应农民工城镇就业的主要领域——大多数是体力型、服务性行业产业的年龄要求。同时,其基本文化程度使之不容易接受新事物,难以接受城镇就业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并提高其就业技能。因此,第一代农民工的年龄偏大这个起根本作用的自然因素决定了这个群体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很低,进取心、竞争意识、市民化意愿和综合能力等均较弱。

(二)进城务工目的区别。第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得远较农村为高的收入进城务工,新生代农民工则主要是出于对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我们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的主要是由于城市收入高、教育条件好、生活环境好、交通方便、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等原因进城。

(三)教育文化程度差异。第一代农民工多是20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进城务工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根据相关调查,72%的第一代农民工受访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仅为28%。与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为主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以初中、高中或中专居多,占总人数的48.8%,比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高20.8个百分点。文化程度较高,是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生存和适应能力强,更倾向于融入城市、成为市民。

(四)返乡的主客观条件差异。一是农业劳动技能差异。第一代农民工一般是在青壮年时期开始外出务工,在此之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拥有农业和农村经济劳动技能。相比较之下,新生代农民工则缺乏这些条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多数缺乏农业劳动技能,他们也回不去农村。安徽省团委2011年形成的

(五)农村生活情节差异。青壮年时期才开始外出务工的第一代农民工在农村家乡生活了数十年,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熟悉而眷念。相比较之下,作为“留守儿童”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在孤独、缺乏关爱环境下长成。同时,在农村十几年的生活时光不足以使其对农村产生深深的眷恋之情。

(六)城市适应性差异。由于年龄较大、非农技能少、生产生活条件艰苦、适应性差等综合原因,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产生活远比新生代农民工艰苦,融入城市的难度大得多,因此并无强烈的留城愿望。反之,新生代农民年纪轻,接受掌握城镇就业技能能力强,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精神及心理层面对城市的适应性强,因此更愿意也更容易留在城市。

基于以上6个方面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愿望最为强烈,市民化主客观条件更为坚实。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农民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的主体。

二、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的必要性

资产建设理论是当代社会政策和反贫困的重大创新性和革命性理论。资产建设的核心理念是:穷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穷困,更是资产贫困。该理论得到世界范围内从政府层面到学术研究层面的高度共识、认可和大量实践。

资产的代际转移是人类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行为。作为被全世界所共识并大量付诸实践的资产建设理论,资产代际继承理论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资产建设理论的创始人迈克尔·谢若登对资产继承问题进行了专章论述。正如迈克尔·谢若登指出:勤奋和节俭不可能孤立地带来个人富裕,穷人努力工作和节俭的行为至少同富人是一样的。那么,形成穷人和富人差距的原因无疑还有在财富积累中起作用的因素——这就是制度,即制度安排影响代际资产转移和资产积累。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基本上没有或者拥有很少的农村资产,因此只能通过农村资产代际转移来实现。因此,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建设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和意义。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我国农村“土地到户”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于20世纪70年代末。这种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农村总体上一直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村土地制度。因此,在这个年代之后出生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我国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缺乏可供转移的农村资产。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院的一组数据显示,80后、90后40%左右在老家没有承包地,33%到36%没有宅基地。我们的调查和推论表明这一数据偏高,至少70%-80%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至于林权,则是以农户为承包单位、以土地承包为依托的。因此,从法权角度看,没有土地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没有林权。在农村房屋方面,有的农户将房屋分到了子女头上,有的则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父辈所有。从这种情况看,新生代农民工似乎不存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存量资产转移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则是存在着农村存量资产代际转移的条件和需要。

首先,大量农民工进城,农村普遍出现“老弱病残镇守山寨”情况,农村土地抛荒等现象日趋严重,因此存在着寻求新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紧迫要求。

其次,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长期不变的政策,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父辈、祖辈逐渐年事已高,渐渐无力从事农业重体力劳动,子女又不回乡务农,土地经营权亟待寻求新的转移接续方式。

再次,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扎根,其父母也正在,而且必将随进城子女进城,其农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需要随着转移。据法定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举家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人口高达3375万人。这一趋势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继续发展。

个人在城市进行资产积累对于收入低下、结余有限、理财知识严重欠缺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个人资产建设几乎不能进行,农村的代际资产转移几乎成为唯一的、有分量的资产积累方式。将市民化意愿和能力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的存量资产如房屋、宅基地,其父辈的资产如土地、林权以及其他集体权益等经过流转、继承后转化成带入城镇的资产,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资产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资产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代际转移需要日趋突出。但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没有赋予新生代农民工这种流转和代际转移及转化为城镇资产的权益。

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低效化,另一方面使新生代农民工全无代际转移资产,成为城镇中资产最为贫乏的巨大群体,阻碍了其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进程。因此,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问题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并未提供这种代际资产转移允许,这样就导致了资产建设理论创始人迈克尔·谢若登所说的那种情况:“对贫困的福利接受者,资产积累不受鼓励,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被允许。”同时,农村产权制度对我国生产资料的使用率和效率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资产建设角度还是保护农村生产力的紧迫需要看,应该尽快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至关紧要的资产积累和资产建设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同时也事关盘活农村生产资料、稳定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全局性、战略性等重大问题。

三、农资产代际转移与村产权制度改革

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是以农村资产流转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允许和促进农民工土地、林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资产长期或永续、规范流转,扩大流转范围,支持资产流转,自然而然地就会转移到新生代农民工身上。

正如迈克尔·谢若登等人的研究表明,财富的相当多数是用来继承的。有的学者认为:“将近一半的巨额财富被继承。”有的学者指出“财富积累的大部分,约80%是源于代际转支”。许多经济学家的普遍结论是:人们的积蓄既是为了后代,也是为了他们自己。无论如何,财产继承对于后代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明显的。

反过来说,如果不允许进行资产代际转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转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和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农民没有必要和需求一定要将土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流转变现。因此,资产建设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或者说农村资产流转主体是第一代农民工或留守老人,受体则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支持承包土地等农村资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此可见,只要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在更大范围、更长期限内,进行农村资产“永续流转”,即在《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制度框架内一个个承包期永远接续流转下去,就能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奠定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资产“裸奔”进城、“化”为市民极端困难的紧迫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5-27.

[2]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新华网2010-06-22.

[3][美]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胡晓登.中国资产建设主要瞄准群体:市民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J].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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