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3 07:02:16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1)

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 大力推进依法治区近年来,我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总的感觉是政府重视、职能部门思路开阔、工作务实、特色明显,主要反映如下几个方面。一、政策配套措施比较完备,社区民主自治的工作基础较好。我区社区建设的起步较早,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当时的特点是民政对象为服务重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白下区社区服务三年规划》;九十年代,我区以争创社区服务的发展为主线,社区服务得到拓展和深化,我区先后被省、市命名为社区服务示范区、社区建设实验区。进入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社区建设被区党代会列为全区工作的要点,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加大了硬件投入,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区级标志工程相继建成,各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区政府于20__年初召开了社区建设大会,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居委会不再重现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经济活动,居委会职能得到规范,居民主任的工资待遇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按照“六有、六统一”的标准,在硬件上打造“精品居委会”,调整了居委会的规模,进行社区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尝试新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理清台帐,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这些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但至少说明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是充分的,也确定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进入到目前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加大工作力度,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就社区党建、社区居民选举、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社区服务承诺、社区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建立了各项制度,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打下基础。在抓队伍方面,民政局对全区360多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职能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素质。在20__年游府西街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获得圆满成功后,20__年又在全区采取以户代表直选方式产生第二届社区居委会。由直接方式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不仅架构了新社区组织体系,直选过程的本身也是对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一次直观的民主自治的教育。我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市以及国家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其经验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面积推广。在抓社区服务方面,我区始终把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龙头来抓,在打造“爱心驿站”、“特殊家庭子女教育辅导站”、“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老品牌的基础上,最近又创出了“康爱百姓服务站”、“爱心求助门铃”和“社区110”等一大批贴近居民生活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三、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向纵深发展。这几年,区政府和民政局注意了抓工作重点和工作创新,年年上台阶,在探索社区民主自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除游府西街直选社区组成人员取得成功,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外,在淮海路地区成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能的改革举措,其方向也是正确的,试验和示范作用将对以后的社区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政府与南师大联合研制的《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引领了建设规范化社区的方向。20__年,区政府又承担国家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调研课题,经过努力,“社区选举指导纲要”、“城市基层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社区参与”三个项目圆满完成。成功举办“全国社区居委会直选培训班”,开展社区直选现场观摩,其做法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另外,区民政局在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总之,我区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运行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感到,由于体制不顺、改革法规滞后、资金渠道不畅和人们普遍社区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往往是对民主形式尝试和探索较多,但自治的成分很少,社区自治的整体水平与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这一方面,民政局的汇报中着重提到了社区居委会担负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和工作不落实三个方面,我们通过调研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力度。针对现阶段社区自治氛围不浓和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对社区民主自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紧贴群众的方式,扩大声势,营造氛围,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同时,建议政府及时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再动员、再发动,将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向更高的层次推进。二、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工作的活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与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社区工作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靠5、6个居民干部要办好几千人的社区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努力协调好社区与物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引导社区志愿者经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把政府和社区对居民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能认识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社区工作给他们带头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在整合社区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和适当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把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完成,让社区居委会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部精力用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和自治。三、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社区民主自治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要依照有关法律落实好,直接选举、居民代表会议、社务大会、民主评议等各项民主制度,引领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必须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在注重选人用人的前提下,要强化对社区工 作者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换,不仅要对换主任、副主任、对其他社区工作者也要进行对换,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罢免。与此同时,建议区政府从区划调整社区规模扩大的实际出发,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落实养老和送保待遇,以稳定现有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四、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人大常委会)反映完善社区民主自治的政策法规要求。社区民主自治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宣传和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物管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在理论上好象是明确的,即指导、协助、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所以很难把握,产生不少问题。比如: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进社区;但如何进社区?不过社区工作又如何落实到基层?社区的经费如何保证,目前的运作机制仍然没有摆脱“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工作模式,导致社区减负工作的难度很大。我们顾虑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十年内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短期内完善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制定一些政策,在省内或者在全市范围内做出统一的规定,这样,将有利于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健康地向前推进。

__区民政局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2)

美国白蛾是我省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林木虫害之一,它危害时间长、面积大、繁殖快、虫口密度大,任其发展会给林木及农作物生长和群众生活造成灾害性的影响,它有许多不同于其它虫害的特点。在漫长的防治工作中,我们实施的“定时监测、重在普查、及时诱杀、两喷一剪和高位截头”的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现在以咸阳市秦都区的防治工作为例,对美国白蛾的防治技术进行探索。

一、美国白蛾的特性

美国白蛾原发于北美,属于鳞翅目,灯蛾科,中名美国白蛾,又名秋幕毛虫。是一种外来侵入性害虫。它在咸阳一年发生两代,以蛹越冬。越冬蛹5月上旬开始羽化成虫,羽化期可延续到5月下旬,羽化高峰在5月10日左右。第一代幼虫发生在5月中旬至7月上旬,幼虫孵化高峰在5月18日至23日,5月底结束。6月下旬开始化蛹。7月上旬开始羽化成虫,至8月上旬结束,羽化高峰在7月28日至8月3日。第二代幼虫发生于8月上旬至10月下旬,很不整齐。

从美国白蛾的分布特点来看,主要是蛹期借助运输工具进行远距离传播,形成一个一个的分布点,到达一个地方后迅速发展蔓延,自然传播加上人为传播,形成了片状分布,根据传播时间和重视程度的不同,片的大小由一个村、几个村、一个乡镇到一个县、几个县不等。从秦都区的分布情况分析,1989年美国白蛾从武功传入西北橡胶厂后,用了不到三年时间就迅速传播到周围的15个村庄,涉及2个乡镇。

二、美国白蛾的危害特点

通过我们的统计来看,美国白蛾在秦都区危害各类阔叶树木,主要有桑树、泡桐、臭椿、法桐、核桃、杨树、柳树、刺槐、国槐、苹果、山楂、杏树、楸树、榆树等,几乎涵盖了发生区所有能接触到的阔叶树种。臭椿是我们首次发现的美国白蛾危害严重的树木。另外,美国白蛾还危害农作物玉米和杂草等。

从秦都区的危害情况来看,美国白蛾主要危害行道树,园林观赏树木、村庄周围和庄前屋后的树木,一般空庄基和群众后院的树木危害严重,人为活动少卫生条件差的地方危害严重。1990年秋季的西北橡胶厂和华家寨村,行道树法桐、杨树和群众庄前屋后的泡桐、臭椿、桑树、核桃等树木的叶子全部被吃光,幼虫掉到杂草上继续啃食,危害和损失特别严重。

三、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做好防治工作的关键

1.定时监测,预测预报,为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成虫期利用性信息素扑杀美国白蛾成虫,在成虫羽化期前一周,把趋光灯和性信息素固定在村子几个美国白蛾危害严重的地方,定期派人检查、收集被杀死的成虫,不仅有效的杀灭了白蛾成虫,而且对于当年的虫口密度、防治难易程度等都可以作出相应的判断,从而为当时制定防治计划提供了科学依据。从1994年到2008年我们每年固定在7月1日挂性信息素5处,每年成虫羽化期收集杀死的成虫,共计挂性信息素70处,共杀死成虫1357只。

2.根据美国白蛾发生特点和规律及早发现,是做好防治的前提和基础

在秦都区美国白蛾幼虫一般每年活跃在两个时间段,即从5月中旬到7月上旬和从8月上旬到10月下旬。吐丝结网是美国白蛾幼虫的一大特点,也是我们普查的关键所在。美国白蛾幼虫1至4龄吐丝结网,在网幕内取食危害,3至4龄网幕期,几十至几百只幼虫集中在一个网幕内,将几片、几十片叶子或一个、几个枝条连在一起,就像一层白纱罩在树上,很容易发现和防治。5龄以后分散危害,食量剧增,爬向整个树木和相邻的树木。每年的6月份、和8月中旬到10月下旬我们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普查上。组织技术人员,广泛发动群众,对发生村庄和周围村庄进行4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对重点区域进行8到10次的不间断巡查,做到了及早发现,及早防治,为全面扑灭美国白蛾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3.根据美国白蛾的发生阶段、特点采取及时诱杀的防治方法是消灭白蛾蛹的很好方法

老熟幼虫化蛹之前在树干基部绑草把,定期烧毁草把是消灭蛹的很好方法;从90年到95年,我们每年的6月18日都要在美国白蛾危害严重的树干基部绑草把,几年共计绑草把400多棵树,消灭美国白蛾蛹1008个。

4.根据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治方法,对危害轻微和中等程度的,我们一般采取“两喷一剪”的防治方法

具体做法是:发现一棵树上有美国白蛾,以这棵树木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范围全部喷洒农药。对于集中连片的美国白蛾危害时,以四周边缘的树木各向外延伸50米进行喷药。先喷药,再剪除网幕,最后再喷一次药。第二次喷药范围还是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这样做的好处有一下几点:①先喷一次药,大部分美国白蛾被杀死,向外延伸50米,即使虫子已扩散,也可以把它自然传播范围内的虫子全部杀死;②剪除网幕,就地烧毁,可以杀死网幕内残余的虫子;③再喷一次药,就是在第一次喷药和剪除网幕过程中,个别虫子漏网,也可以全部被杀死。利用这种方法共防治了20个村庄累计6200多棵树上的美国白蛾。

5.对于危害特别严重,虫口密度特别大的区域采取“高位截头”的措施

美国白蛾的特性决定了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传播蔓延。由于交通工具和人为活动传播到一个新的地点后,很难被人们及时发现和重视,在这个地方自然传播几个世代或者几年,如果条件适宜,一旦爆发就会泛滥成灾。比如1990年的我区西北橡胶厂和华家寨村,对于这种危害特别严重,虫口密度特别大的区域,我们采取了“高位截头”和伐树的办法。对于生长势好,干型、树型好的法桐、杨树、泡桐、桑树等把树冠全部锯掉,对于树型不好、生长势弱、到达成熟期的树木进行砍伐,把砍下的树冠和枝条全部就地烧毁,对树干喷药的方法。有效的降低了虫口密度,为下一代白蛾的防治工作打下了好的基础。1990年我们利用这种办法共伐树85棵,“高位截头”236棵,消灭美国白蛾网幕共计1243个,为消灭这个区域的虫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由于我们使用了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终于扑灭了我区区内的美国白蛾。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3)

转眼10年过去,宁夏禁牧封育工程实施的如何?近日,记者行程2000余公里,亲身感受禁牧封育10年后宁夏大地上人与自然其乐融融的景象。

禁牧10年,美丽宁夏悄然修复

5月中旬,自治区林业局治沙造林处马学军带着人通过卫星影像图,想在盐池县找几处连片在300亩以上的沙地进行飞播种草种树,可是找遍了盐池全境也没有找到一块,没有办法,原本用大飞机飞播的计划不得不改为用小飞机飞播。

“这不稀奇。过去我们都是想方设法治理沙漠,现在在盐池什么地方发现一大片沙漠我们还得保护起来,发展旅游呢。”5月7日,陪同记者行走在曾经是一望无际的大沙漠,如今却几乎被绿色全覆盖的盐池县哈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站常海军站长自豪地告诉记者:“‘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风刮黄沙滚滚来,青苗渠道一夜盖’的历史,在盐池一去不复返了。”

像常海军心中所想一样,以往10年前频频出现的沙害依然在每一个盐池人心中留下了“阴影”。

今年60多岁的盐池县青山乡猫头梁村二道湖自然村队长陈万军想起10多年前发生的一件事,至今十分害怕。

“一次刮大风,沙子成堆地扑来,一下子把一个村民家的墙挤倒了。正在家休息的村民被沙子推出去了几米远。”幸好,抢救及时,这位村民保住了性命。可是,另一位农民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由于沙子刮上了房顶,这位农民晚上回家时从沙坡走上了房顶,不慎从前面掉了下去,当场摔死。

20世纪70年代,陈万军所在的村规划建设了新农村,家里盖了新房子,结果连5年都没有住上,新房子就被沙子全压塌了,“这几十年,我们平均3~5年就要搬一次家。”陈万军说,不但人住不消停,庄稼的成活也是难上加难,有时苗子长了20多厘米了,一场风下来就打得什么也没有了。”

这一切的改变,源于10年前开始的禁牧封育。

2003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顶着影响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的风险,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全区范围内的禁牧封育。

“当时争论很大,许多人提出:作为全国主要牧区之一,走这样的路子是否能行得通。”面对争论,自治区党委、政府顶住了压力,坚决地实行了全区范围内的禁牧封育,将380万只羊请下山,请出草原。

“一开始,百姓的抵触情绪很大,‘羊只上夜班’的偷牧现象时有发生。”宁夏哈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许昌礼回忆,当时盐池许多牧民都不愿意执行禁牧政策,开始与乡镇干部打起了“游击战”,白天查得紧了就晚上放,被抓住了就到乡政府大哭大闹,死活不交罚款。

“其实,农民还是担心一个吃饭问题。”许昌礼说,后来自治区实行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给予了补贴之后,再加上大力推广舍饲圈养,农民从育肥羊中尝到了甜头,放牧的习惯也就渐渐改变,两三年后偷牧的现象明显减少。

禁牧封育让宁夏山川在自然中修复。据统计,禁牧封育10年来,封育区内的林草盖度由封育前的30%左右增加到现在的50%以上,全区新增造林面积1800多万亩,控制水土流失面积763万多亩,治理沙化土地5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由不到10%提高到12.8%。近10年间,我区沙化土地净减少79.5万亩,每年减少入黄河泥沙4000万吨,是全国最早实现荒漠化逆转的省区之一。

禁牧10年,美好生活百姓自知

自然之手让美丽宁夏渐行渐近。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百姓也得享其福。

5月7日,站在一片片绿油油的沙柳、柠条等沙生植物面前,盐池农民陈万军乐开颜:“禁牧好不好,我们农民最有发言权。”他告诉记者,禁牧封育后,村子里扎了几千亩草方格,并在上面种上了沙柳、柠条等沙生植物,一下子把沙子稳住了,“去年冬天和今年春天,虽然没有下雨,也刮了好几场风,但一次大的沙尘天气也没有。禁牧10年,村民们连垫羊圈的沙子都找不上了。”没有了沙害,陈万军安稳住了10年,没有搬过一次家。

因为沙尘大,过去许多盐池人有钱后都跑到银川买房子。现在环境好了,盐池人更喜欢住在自己的家乡,“我们村10%的人都在县城买了新房子。大人打工,孩子上学。”陈万军介绍。

禁牧后,以养殖为生的农民们担心会断了自己的财路,可先进的舍饲圈养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今年42岁的盐池农民刘廷宝是个老羊倌,他17岁就开始放牧。“那时的草不行,每天放牧要跑四五十公里路,羊还吃不好。一年养上200只羊,也落不下几个钱。”后来,刘廷宝改行跑起了运输,一年收入两三万元钱。

禁牧封育后,刘廷宝看到通过舍饲圈养出栏周期短、收益大,他又回过头来重新做起了“羊倌”,专门繁育羔羊,一只就可以收入六七百元。“现在每年的纯收入就有五六万,禁牧不但没有降低我们的收入,还增加了好几倍。”

西吉农民马万德曾在新疆打工多年,听说家乡禁牧后养殖业很赚钱,带着妻子回到家乡开始养羊养牛,一年就挣了12万元。“禁牧就是好,希望这项民心工程能够继续下去。”5月8日,站在自己3排漂亮的圈舍前,马万德希望记者们能把他的心愿捎上去。

据了解,到2012年年底,我区累计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1293.5万亩,国家累计兑现宁夏退耕还林各项政策补助资金90.58亿元,32.3万退耕农户、153万退耕农民受益,人均受益4359元。

封山禁牧也促进了我区林产业的快速发展。到2012年,全区经济林基地面积达460万亩,林业及其相关产业总产值达到160亿元。

禁牧10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5月20日,贺兰山东麓的一片山坡上,几只顽皮的岩羊一边吃草一边毫无惧意地看着记者一行。

“贺兰山岩羊种群的变化,最能反映出禁牧封育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自治区林业局治沙造林处马学军说,10年前由于大量羊只放养在山上,岩羊的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岩羊的数量只有几千只,而且平时游人很少能够看到。羊只下山后,植被逐步恢复,岩羊种群数量也快速增长到1.5万只,成为世界岩羊分布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并且,在贺兰山沿线一些旅游景点,还常常会出现人与岩羊和谐相处的情景。

记者行走在中卫香山、海原南华山、西吉月亮山及盐池的沙地上,经常会被两三只一起活动的石鸡、山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可爱的身影吸引。南华山自治区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瑞介绍,以前还少有动物出没的南华山,如今石鸡、豹猫、狍子等野生动物经常可以看到。国家二级保护珍奇动物鬣羚也首次出现在六盘山林区。

红寺堡区是我区最为干旱的地区之一。过去由于放牧加之大量开采地下水,这里唯一的水源涵养地——罗山,植被线快速向上退缩。禁牧封育后,不仅消失的树种和动物又出现了,而且在红寺堡石潭沟地区还出现了近3万多亩的湿地,周边的太阳山温泉湖湿地还被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4)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促进了我国城市社区民主的发展,我国从行政管理性社区转换到公民自治性社区,带来了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转换。本文主要站在行政管理性社区到公民自治性社区,来分析和研究中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转换。

关键词政管理性社区公民自治性社区城市社区民主治理转换

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工作是当下社会热点话题,是我国主要发展任务之一。对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工作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具有自身的发展弊端,包括新类型的小区的产生和数量的不断增加、下岗工作人员的不断增加、劳动力人口开始进行转型等等,对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工作的进行带来阻碍。下文将对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弊端进详细阐述。

一、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弊端

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方面内容:其一,在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过程中,一些新类型的小区的产生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增加了市社区民主治理的任务量,但是当下我国的城市社区民主治理设施存在自身的发展弊端,增加了管理与治理工作任务,导致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存在难度。其二,伴随着社会下岗工作人员的不断增加,一些文个体与私营业主的不断增加,导致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一个小区生活,无法对不同的业主进行明确定位,增几了社区中的陌生群体数量,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阻碍了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转换进行。其三,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人口开始进行转性,增加了城市人口与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导致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要对不同劳动力人口进行判断,看其是否是正式居民。

二、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有效转换

(一)理念的转变

理念是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有效转换的基础,是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有效转换主要发展方向。因此,要优先进行理念的转变,利用善、治模式来进行管理,增加政府体系与社区的联系性,增加政府与公民自治的联系性,增加政府与公民自治的联系性,明确政府与公民自治的合作性。细致化来说,其一,要对蛇社区的治理工作与方案进行创新,改变传统的模式,增加其新的元素,明确其法律地位,明确政府与公民自治的权利和义务,增加政府与公民自治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性。其二,全面推动政府与公民自治的发展,全面贯彻政府的发展要求,明确自身的非政府性质,增加与民众的互动性,发挥民主性作业。其三,增加官民的合作性,改变以往的单一合作模式,保证命令与合作的合理性,来发挥政府与公民自治的最大价值。

(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为了促进政府与公民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要为政府与公民自治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增加政府与公民自治管理的制度性与规范性,增加不同群众对自身的关注度,对自身的行为与思想进行约束。对于政府与公民自治政府与公民自治管理来说,其具有民主性特点,具有循序渐进的发展特点,因此,对于政府与公民自治管理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民主建设较不健全的背景下,需要政府与公民自治关注人员与政府机制具有耐心与信心,对政府与公民自治优秀管理工作人员进行骨干培养,树立典型来发挥引领作用,增加对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来促进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发展。

(三)营造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社区是其主要的生活场所,可以利用社区来增近不同群体的联系和交流,来增加彼此的信任度,增加陌生群体的熟识度,来营造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当下,对于城市社区来说,人们把其看做是自身的私密空间,较为关注个体秘密与家庭的秘密,不同邻居之间存在较大的间隔与防备心理,对建筑物的的划分和坐所有权没有全面认识,缺失硬件设备与软件设备。

(四)城市社区的重新构建

依据非政府组织发展理论基础上,来构建新形式的业主大会,对居委会的管理机制进行重新构建,对其制度进行重新构建,降低社区管理的行政性,提高社^管理的民主性与自治性,保证城市空间的独立性,保证私人体系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对其进行着明确化、细致化的分工。增加公民对社区工作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增加对民众意见的收集,实现社区民主治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来保证我国民主社区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结语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有效转换,来实现现代化城市社区民主治理最大目标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体系的有效转换的有效进行,可以从以下几点开展,保证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其一,对理念的转变。其二,对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完善传统的制度不断,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其三,对营造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增近不同陌生群体的联系性和交流性,增加彼此的熟悉度。其四,建立在物权原则基础上,对城市社区体系进行重新的构建。

参考文献: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5)

一、德

作为党多年培养的干部,我深深知道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因此,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挂在心上。工作中,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改造世界观,几年来,先后参加市党校理论学习三次,共计七十多天,今年,又参加了中石油为塔城、阿勒泰地区培养副县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十五天学习。通过几次学习班学习,理论知识有很大进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意图上都能落到实处,为执行农业稳市的思想,积极谋划农机发展思路,制订措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来。

二、能

自任职以来,狠抓班子和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班长,团结和带领班子其他成员和整个农机队伍,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大家都非常敬业,对各自负责的片都能很好的完成任务,充分发扬农机职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几年中,农机部分被组织上提拔为正科级的干部1名,副科级3名,挂职2名。

在抓作业质量方面:开创性地开展了向兵团学习的活动,有利促进了塔城市农田作业质量进步,多次受到领导的表扬和群众的赞扬,为农民增收做出很大贡献。

在抓治理,理思路上,都发挥了独到的见解,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一整套治理制度和治理办法。

在财务治理方面:由于历年的外债70余万元,所以只能勤紧腰带过日子,一方面各项开支年初拿计划,提前预算,不得突破;一方面开源节流,四处跑项目。几年中,共争取外来资金19万元,新增固定资产29万元,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个,其中:一百万项目1个,国家购置补贴项目2次,)20*年50万元,20*年160万元。推广方面的“自治区牧草生产及收获机械化项目”、“塔城市旱作农业项目”、“粮食高产节本增效机械化技术项目”等等,通过个人与地区财政关系,要来资金19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各乡(镇)、场基础建设上。

近几年,通过努力与自治区农机局、地区农机局、各乡(镇)、场以及各级领导班子相处非常好,理顺工作环境,畅通了工作路子。

通过五年的努力,塔城市农机局多次获得上级的嘉奖,每年在地委农村工作会议上,都名列前茅,受到表彰,为塔城市委、市政府争得了荣誉。市农机局也在地区考核中,获先进单位;农机监理站、农机校、农机推广站也多次获得自治区、地区的奖励。特别是20*年市农机局被评为“全国十五期间农机化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今年又被评为全国农机科普先进集体。我本人多次评为自治区、地区先进个人,今年被评为全国农机科普先进工作者,自己还是地区和市上优秀人大代表,并再次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另外,20*年景功举办自治区农机工作现场会,受到全疆农机同仁好评,地区现场会几乎每年都在塔城市召开。

三、勤

一个单位,职工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看班长。几年来,自己特别注重模范带头作用,大部分情况下,都要比一般干部早到单位,春忙期间,让职工早点下地,首先自己要在地头等他们,由于以身作则,带出了一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好队伍,在单位如此,在外地或党校学习期间也是如此,几乎每期学习班,我都是班干部,也深受班里其他学员的爱戴。

四、绩

通过几年农机工作真抓实干,使塔城市农机作业水平有了很大进步,农民人均纯收进中,来自农机贡献最少100元以上,这里还不算节约劳动力和降低用度方面。

近几年,引进推广各种新机具,为塔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林果业、畜牧业、特别是设施农业方面的机具推广,有利促进产业的发展,由于很多农田工作,没有机械化大面积推广,老百姓不接受,如土豆种植和收获机,再如玉米收获机的应用,30万亩玉米,在很短时间内收获完,否则,农民损失将很大。

五、廉

在廉政建设方面。自己头脑非常清醒,作为一名农村孩子到这个位置已很不轻易了,如不珍惜会痛恨一辈子的,所以自己处处小心,认真检查自己不足,时刻牢记公仆意识,对身边职员严格要求,果断不准公车私用,*私用,固然财务一支笔,但大事领导集体商量,如:房屋修善等都有副局长和总务商谈,最后局务会共同决定,各项收费严格按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然制度,按时公示。

在平时工作和生产中,自觉留意自己行为规范,不该往的地方,果断不往,严格按党风廉政行为规范往做,按时上放工,只要不急着开会,一般都自己走路,下乡几乎不在乡站吃饭,就是带领导下乡,吃饭也是局里付账,不增加乡站一点负担。

几年来,下乡检查工作,每年都在150天以上,但从未拿过一份钱的差费,往乌市或其他地区出差,找最便宜的宾馆住。20*年和20*年国家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我市,享受农民共计137户,涉及厂家供销商29家,涉及金额1千万多元,但自己从没向他们提出任何无理要求,甚至农机户宰了羊请我们往吃饭,我们都不往,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让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心坎上。不仅对自己严格要求,对下属特别是从事购置补贴项目的职员,经常敲打警钟,严把廉政关,并认真检查购机农户名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几年来,没有为亲朋好友开过一次方便,对厂家也严格要求,果断杜尽质量不好的产品,并进一步讨价还价,使农机产品在购置补贴目录价格的基础上,再降低价格,如:卷帘机从2800元压到1600元,使广大农户受到很大益处。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6)

【关键词】:改革开放 民族法学 研究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4-0043-06

我们党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从我国自身的情况看,“”十年内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追赶时代前进潮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1]这就把改革的目的说得很透彻、很深刻。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的目的概括为三句话: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通过这场伟大革命的洗礼,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前进潮流,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党昂首阔步走在了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三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均得到全面发展,民族法学正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走向繁荣的。

一、民族法学的发展阶段

关于民族法学的阶段,有学者曾这样划分:“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以后至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逐渐恢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开始复苏。第二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鼎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民族立法工作也由此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2]如果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笔者意将民族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复苏阶段。这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契机和重要标志。

为什么将此阶段称为“复苏”而不是“兴起”,是因为建国后民族法学曾有过短暂的黄金发展期。从法规的情况看,前后出台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理论建立的基础。在《共同纲领》中,第六章专章说明民族政策,从第50条至第53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帮助其发展的政策。这充分表明百废待兴时期的新中国已经意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入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无论从条文和文字的数量上还是从内容的规定上,都作出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时期,还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政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随着中苏联系的全面热化,我国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正是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法律理论。与此同时,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为识别民族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其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3]

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各项法制工作蓬勃开展,民族立法也加快了脚步。1982年宪法的出台可以被喻为法学春天的到来。在这部宪法中,总纲第四条用202个字阐述民族问题,后面国家机构一章又用十一条的篇幅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领导人的民族问题以及自治权的类型等,如此提升民族问题的法律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就奠定了民族法学发展的基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从1979年到1992年4月,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13个,其中33个有民族问题的规定。同一时期,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自治条例110个,单行条例71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9个。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的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4]

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尚未大规模发展,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也是在初步探讨阶段,“民族法学”一词,始见于报刊,是在1986年的《新疆大学学报》第一期,即朱文成同志的《民族立法初探》文末,首提“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吴宗金)以及他发表在1987年第一期《贵州民族研究》上的《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民族法学的专题文章从此不断问世。

这期间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日益发展,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乌兰夫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云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 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政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陈云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政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军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党委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20]吴大华则将研究对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分析:“从广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制问题,既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也可以把一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这是就一般民族法学来说的。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21]崔洪夫、李仁玉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二)民族法制史领域。(三)外国民族法制领域。(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领域。而我国民族法制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民族法制运转状况研究。(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运行实效研究。(3)各部门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研究。(4)对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5)对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研究。(6)对民族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陈粹华认为:1、研究构成民族法律体系的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为主;2、研究中外有关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比较及其发展历史;3、研究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与有关学科的关系;4、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2]白明政专门撰文说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订、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首先,研究民族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或者叫民族法制史。其次,研究马列主义,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第三,研究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第四,研究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进入21世纪,少有学者就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依然是民族法学的基本问题。熊文钊提出:“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才能够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27]

4、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提及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能不谈到方法论。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民族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根据民族法学是一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传统法学学科的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外,更重要的应采用诸如实证调查、相关分析、统计分析、迥归分析、跟踪分析、比较分析等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综合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坚持法学分析与经济学、社会学分析相结合,坚持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当然,这些研究的具体方法在民族法学的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研究课题上应各有侧重。”[28]余孟孚在分析研究方法时,首先分析了民族法学的特点,他认为基于民族法学的广泛性、复杂性、差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法、抽象法、比较法和阶级分析方法”。[29]蓝克宽认为民族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二类:即办案法和专题研究法。[30]

5、关于民族法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法学观。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必须为国家的统一和国家的领土完整服务;必须为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权利服务;必须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服务;必须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服务。”[31]

6、关于民族法学的原则:白明政以此项内容作为主题展开研究,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原则应包括:“(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三)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原则。(四)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的原则。(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7、关于民族法学的体系:余孟孚认为:“民族法学的体系,主要是指它的结构问题,是民族法学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从整体来说,民族法学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这两大块。在总论部分主要阐明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在分论部分,主要是论述民族法在各个社会领域的表现。”[32]

8、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2004年,宋才发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着重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院校长远的、向高层次的发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军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独立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二)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军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这方面尚显不足。

我们加强学科建设的直接后果是培养民族法学的专业人才,继而通过人才再去振兴民族法学,形成良好的循环态势。目前学科建设的征途中,还有诸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任务建设

民族法学研究应为法制建设服务。[40]而今天的民族法学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担当其历史使命。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治化,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包括西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在民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呼声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法的高效实施、散居民族权益的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的探究阶段,上述权利的实现,也正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使命之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应该紧密围绕自治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形式。要想保证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必须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首先实现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另一是自治地方运用法定的自治权制定相应法规,也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19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第20条(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能”)规定的法定程式的实际运行环境和空间。

笔者希望民族法学界能够更多的关注自治条例,特别是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制定。《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特别规定。《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笔者诚愿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民族法学的专家学者为制定实实在在,能够充分体现自治权,能够切实运作,能够更加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条例而担负起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 吴大华.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

[3] 吴大华. 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今日民族,1996(6)

[4] 吴大华. 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今日民族,1996(6)

[5] 吴大华.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

[6] 吴宗金.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民族研究,1992(2)

[7] 参看:吴宗金.论民族法调整对象.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毛为民、周春梅. 民族法调整对象新探――兼与吴宗金同志商椎.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2);吴宗金. 再论民族法调整对象――答毛为民、周春梅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5);

[8] 参见王天玺.民族法概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l页;杨剑波、鱼波.民族法概述.今日民族,2004(8)

[9] 参见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方慧、朱琼芳.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宁夏社会科学,1997(1)

[10] 史筠.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中国法学,1984(3)

[11] 茂敖海.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1)

[12] 朱文成.民族立法初探.新疆大学学报,1986(1)

[13] 史筠.关于民族法学问题.中国法学,1991(5)

[14] 吴宗金.民族法学导论.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15] 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16] 徐中起.民族法研究的理论意义.思想战线.1994(4)

[17] 白明政.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贵州民族研究,1994(4)

[18]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19] 史筠.关于民族法学问题.中国法学,1991(5)

[20] 吴宗金.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贵州民族研究,1987(1)

[21] 吴大华.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 贵州民族研究,1990(1)

[22] 陈粹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

[23] 白明政.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贵州民族研究,1994(4)

[24]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25] 李洙. 加强民族法学研究 推动民族法制建设.中国民族,1991(8)

[26] 参见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7] 熊文钊. 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28]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9]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30] 蓝克宽.民族法学简说.广西民族研究,1996(3)

[31]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32]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33] 宋才发. 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民族研究,2004(5)

[34] 潘怿晗. 略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铜仁学院学报,2007(1)

[35] 杜柳新.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客观依据.新疆社会科学,1990(1)

[36] 吴宗金、匡爱民. 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 方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思想战线,2000(2)

[37]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38] 吴大华. 民族法观念更新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贵州民族研究,1997(4)

[39]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40] 吴宗金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7)

关键词 中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历史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形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特定的、历史的、现实的、国内和国际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1从我国历史发展进程来看

今天的中国, 是历史上中国的继续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 因社会剧烈变动而出现的“百家争鸣” 及诸子百家的学术思想, 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国的统一奠定了思想基础; 公元前21年, 秦始皇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 统一了战乱频仍的中国, 建立起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 为中国的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此, 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中, 虽曾几度由统一歧向分裂, 但每次分裂对峙都为向更高度和更广泛的统一准备了条件。特别是经过汉、唐、元、明、清几朝的努力, 到了清朝前期, 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幅员广阔、国势强大的统一的封建帝国。从总的趋势看, 统一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本质。即使是在短暂的分裂时期, 社会内部仍然潜伏和积聚着统一的力量, 一旦条件成熟便又走向统一, 而且是更大的统一。两千多年来, 不论封建王朝如何更迭, 也不管哪个民族是统治民族, 中国基本上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存在于世界。特别在近几个世纪, 国家的统一已经达到了不可逆转的程度。中国自秦汉开始的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形成、发展、巩固的过程, 到清代已告完成。这是中国历史发展固有的逻辑, 也是我国今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根源。

1.2从我国民族分布状况来看

自秦汉以来,随着我国统一规模不断加强,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相互接近、相互吸收, 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联系、交往频繁密切。各民族的频繁流动、交相穿插, 使我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大杂居、小聚居的犬牙交错的民族分布特点。特别到了近现代, 我国各民族杂居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和显著, 以致一个民族完全集中单独居住在一个地方的绝少, 全国已不大可能准确地绘出一张民族分布全图。

1.3从我国历代民族政策来看

尽管历代中央王朝都无一例外地施行民族征服和民族压迫政策, 但他们的某些措施, 在客观上又对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联系提供了若干有利的条件。始于西汉终于清代的和亲政策, 通过统治者之间的和解, 缓和了民族间的紧张局势,对减少民族间的战争, 促使祖国统一局面的形成和巩固,促进民族融合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唐、宋、明各代王朝在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羁摩政策,遵循一条所谓“守在四方, 羁摩不绝”的原则, 因俗设政, 保存少数民族固有的政治制度,按传统的形式由少数民族统治者管理内部事务;元、明、清各代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土司政策, “以土官治土民”,土司除对中央王朝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以外, 在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这种统治方式一方面是边疆各族承认对中央政权的依附, 接受中央的册封和定期入贡;另一方面是中央政权承认各族在政治上的自治权, 不直接干涉各少数民族的内政。这些政策的实施和沿续, 加强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 历代封建王朝的这些民族政策虽然是为巩固其统治服务的, 但就少数民族管理本地方事务这一点来说, 对我国今天民族政策的形成不无启发意义。中国共产党正是深刻认识到“怀柔与羁摩和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 ,才制定了现行的民族政策。

2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观方面的因素

2.1中国的各民族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各民族之间是趋于凝聚还是趋于分散,是趋于向心还是离心,一向是关系民族间相互关系的大势,也决定着国家的统一与安定的基本走向。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步结成了密切的、友好的关系,尽管在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也有压迫与被压迫,甚至还有兵戎相见,但相互的密切联系和友好交往终归是主流。这种在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尽管在近代以前还不为各民族所自觉,但却是已经真实地存在了。

2.2中国各民族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通过长时期的历史磨合和现性的选择,各民族早晚都可能建立起平等的、友好的关系。事实上,现代的一些多民族的国家正在为此做出努力,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果把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调整到情同手足、亲密无间、谁也离不开谁的程度,就决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不是每个多民族国家在现实都能够做到的,而中国基本上可以说做到了。

由此可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 适应了我国历史发展、革命发展和民族关系的特点。这是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做出的符合历史逻辑和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体现。

参考文献

[1]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 杨顺清.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必然性[J].贵州民族研究,1989(4).

[3] 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