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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10:43

惩罚教育论文

惩罚教育论文篇(1)

论文摘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合理、恰当地运用惩罚,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迷信惩罚会给教学活动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文章分析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惩罚的原因,讨论了滥用惩罚的消极作用,提出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恰当运用“惩罚教育”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育理论工作者普遍认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更多地运用奖励来促进学生学习。因为学生的学习行为总是在一定的认知和情感作用下进行的,积极的认识、愉快的心境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尤其是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建构教学观进一步强化了教师的“奖励”教学思想,中小学教学大多提倡“愉快教学”、“成功体验”、“赏识孩子”,很多人认为,功课好的学生、守纪律的孩子是“夸”出来的。但是,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倾向于使用惩罚来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学生课堂纪律不好,教师要责骂;学生回答不上课堂提问,教师要当众批评;学生家庭作业没做好或忘了做,教师要罚站、打手心;学生考试成绩下降了,要张榜公布;学生旷课,教师要罚款。这里的责骂、批评、打手心、罚站、罚款等,都是教学中的惩罚现象。翻开各校的校规、班规,我们也不难发现大量具有惩罚性的条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扫教室一周;旷课一次,罚款10元等等。有研究者把教师常用的惩罚手段分成了两类:一类叫代偿性惩罚,即以增加额外的课业或其他工作为惩罚措施,如罚写字、罚背书等。另一类叫剥夺性惩罚,即减少或剥夺学生的学习机会,如罚站、罚出教室等。这说明,惩罚在教学中是非常普遍的。为什么教师总是倾向于使用惩罚呢?迷信惩罚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教师应该怎样合理地运用它?对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教师为什么倾向使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倾向于使用惩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师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本身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因素。

1、使用惩罚可以直接发泄教师的消极情绪。从一般意义上讲,教师对学生均有一种期望心理,“恨铁不成钢”。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笋学生的学习行为没有达到教师所期望的目标或走向目标的反面时,很容易引起教师的不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当教师感到心情不愉快时,就会想办法来宣泄这种消极的情绪。显然,使用惩罚是最直接的办法。

2、使用惩罚简单省事。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本来就有一种作出省力反应的倾向,而直接使用惩罚,一般都不需要经过周密的考虑,付出的身心能量较少。这是教师无意中倾向于使用惩罚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

3、教师的应激行为。在教学中,学生缺乏纪律性、成绩不佳时,教师施以一定的惩罚,如斥责学生、令学生离开课堂等等,是教师常常采用的一种应付行为。这种应付行为表明了教师正处于对困难问题的应激状态。

4、对学生观的错误理解。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活生生的人,在学习中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但部分教师却错误地把学生看成被动的“机器”,总喜欢安静、听话、服从领导的学生,而对活泼好动的学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把他们看成“破坏分子”而严加管束。持这种学生观的教师是很容易相信教鞭的力量的。

5、传统教学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惩罚是一种很重要的手段。我国最早的教育专著《学记》认为,惩罚对学生具有威慑作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另外,我国古代的个别教学中还有“头悬梁,锥刺股”、“朴作教刑”的故事,民间也流传着“鞭子本姓竹,不怕书不读”、“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放下棍子,宠坏孩子”等俗语。这些故事和俗语都强调了惩罚在教学中的作用。于是,作为一种传统,惩罚被人们一代一代不加思索地承袭了下来。今天的教师深受传统教学的影响,而且,部分教师从小在课堂上所受的就是这种惩罚性教学。从自己和他人的成长经历出发,习惯性地,他们相信惩罚可以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惩罚学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在教学实践中,惩罚的方式在发生变化。教师也许不打骂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逃离了惩罚,比如,学校分班了,成绩好的学生集中到一起,称为“尖子班”。而剩下的学生也集中到一起,虽然没人说这是“傻子班”,但学生内心都清楚这是咋回事。

6、家长的支持。在孩子的学习上,有很多家长历来都对惩罚持有肯定的态度,非常支持教师的惩罚行为。在调查中,据一位家长反映,他正读小学二年级的孙女的数学教师很受家长欢迎,原因是他一开校就在课堂上正告学生“谁敢不做家庭作业,老子就打谁的手心”。听到这话,学生非常害怕,而家长心理则十分了然。因为,在家长看来,孩子一送到学校,管教权就完全交给了教师,教师可以随使打骂学生。有的家长甚至认为,惩罚学生是教师具有责任心的表现。这种偏见就为教师滥用惩罚开了方便之门。

二、迷信“惩罚教育”的不良后果

从古今中外的教学经验来看,惩罚和奖励一样,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学生的学习动力除了来自于正面的激励以外,有时还就是来自于对威胁性事件的紧张反应和对不利后果的担忧。可见,在教学中通过惩罚来保持适度的学习压力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迷信惩罚却决不会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因为它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

1、损害学生的身体。大量的实践证明,许多教师在使用惩罚手段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从而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比如,让学生在烈日下暴晒而中暑;让学生在寒风中受冻而感冒等等。其实,惩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危害,人们已有所认识。现在,很多国家都明令禁止惩罚学生的身体,将体罚宣布为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美国一些州尽管容许教师体罚学生,但对惩罚有相当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势—教师持木版—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种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教师体罚的范围和程度,防止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

2、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惩罚对学生身体的损害,大家有目共睹,而惩罚对学生学习心理的危害,则容易被人忽视。这主要是因为人的学习动机、学习情绪等心理因素具有内隐性,即使有的学生受到了伤害,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其实,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发现,过度的惩罚对人心理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阿德勒在《挑战自卑》中分析说,孩子在童年时所受到的挫折,很可能在他成年后还深深影响着他的行为。

第一,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在学校情境中的学习动机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附属内驱力。这三种内驱力都与学生在学习中所获得的成功体验、自尊心的提高及奖励紧密相连。而惩罚带给学生的往往是失败、痛苦的体验,它所激发起的常常是学生的外部动机,即尽快完成教师交给的而自己并不喜欢的额外任务以结束惩罚。这种外部动机会削弱学生在学习上已经形成的内在动机,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形成敷衍了事的学习态度,继而影响学习效果。另外,惩罚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尊是学生内心的自我肯定,是自身内在力量的显示,是推动学生积极上进的一种动力。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生的自尊心往往会越来越强。但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忽视了这一点,认为有的学生缺乏自尊。一些教师甚至认为,“对于自尊心强的学生就给他留面子,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就可以不给他留情面”。其实,在学习上“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往往是由教师的不当惩罚造成的。

第二,影响尝生的学习情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具有唤起恐惧的作用。当惩罚过于严厉而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时,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担优和焦虑,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对教师的不满和对学校的厌恶情绪。事实证明,过强的惩罚会使学生处于紧张、冲突、提防、优虑的状态,在这样的气氛中,学生容易产生学习障碍,如学习兴趣单一、情绪低落、反应迟钝、注意不集中。经常受到惩罚的学生,由于常常处在压抑和恐惧的不良心境中,在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做事谨小慎微,担心事情做错,时间一长.他们就会厌学、惧考,严重的学生还会出现学校恐怖症。这些不良的学习情绪会引起学生不良的学习行为,如毁坏学习用具、毁坏学校财产,还有一些学生则采取逃避教师和学校的方式如逃学、离家出走等等。

第三,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学生感到自己的行动自由受到威胁时,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并出现与学习要求相反的行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给予学生的惩罚常常是以强迫的方式提出来的,学生尽管接受了,但并不是心甘情愿的,这就很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形成对学习、教师的反感。大量的教学实践证明,经常严厉的惩罚会提高学生对惩罚的感觉阂限。一些学生由于长期受到严厉的惩罚,逐渐会失去对惩罚应有的敏感性,心灵麻木,对各种惩罚都无动于衷。这种学生慢慢地就会成为教师真正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

三、应该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怎样才能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正视惩罚的教学意义。何为惩罚?本文所主张的惩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也不是教师对学生生理缺陷或人格上的歧视,而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对在学习上犯有过错行为的学生施行的一种处罚,是消除某种过失行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某种已经发生的不良学习行为或对可能要发生的不正确行为构成威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这种惩罚是一种符合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正当的教学行为,具有丰富的教学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使师生双方明确在教学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使学生的学习行为能得到控制,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任务除了“教书”,还要“育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失误,往往能体现他们对学习、对人生的态度。教师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批评,常常直接影响着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学中的惩罚体现了“教书育人”的本性,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

2、运用“惩罚教育”时不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身心健康的人常常具有积极的自我认识倾向。在学习中,身心健康的学生对自己的认识也是健康的,他们会认为“我是能学好的”、“我是值得别人尊重的”等等。这种自尊、自信会促使学生的行为方式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因此,教师在运用惩罚时,一定要注意学生身心的接受能力。违背教学原则、不注意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是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的,它只能显示教师的无能,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同时,它还会造成学生厌师、厌学的心态。

3、运用“惩罚教育”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在教学中,一些教师认为。直接施用惩罚简单、省事、见效快,而说理则费时、费力、见效慢。这是不正确的。其实,直接施用惩罚,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难以让学生心服口服,长时间地发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做了错事而被惩罚的学生都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教师通过说理,这种情况会得到大大的改变。在说理时,教师能够表达出自己的耐心、真诚、信任、期望,这对受罚的学生而言是一种很有效的感染力,有助于学生认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的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见,知道受罚的原因,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所以,教师在进行惩罚时,应注意让学生明确他为什么受罚。

4、运用“惩罚教育”时要注意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为了避免滥用惩罚,教师可以把对学生的积极引导结合起来,即教师在运用惩罚时巧妙地结合一些奖励措施,从而减少惩罚给学生带来的压力。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会发现一些学生有注意不集中的表现,对此,教师可以直接批评违反纪律的学生,也可以表扬专心听课的学生。表扬专心听课的学生,这对不专心听课的学生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无声的批评。教师奖励了正确的行为,就会促使学生减少错误的行为。

惩罚教育论文篇(2)

在教育领域,惩罚由来已久。“教”的甲骨文字形便形象地体现了“借助棍杖、鞭子进行教化”的教育内涵。惩罚与教育,从字源上可谓是相生相伴。夏楚二物(古代惩罚学生的教鞭)在悠久的古代教育中也发挥着其应有的教化作用。随着全球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兴起与传播,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正面激励教育席卷华夏,加之一些恶性体罚事件频频披露,使得惩罚教育倍受质疑,教育渐露“杜绝惩罚、过度赏识”之怪象。在教育实践中,惩罚教育问题亟待重新审视,惩罚教育的偏误必须厘清和匡正。

一、惩罚教育的误区

惩罚教育是指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教育者在一定的权限内对受教育者的问题行为或违规行为施以强制性、矫正性、反思性措施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一般表现形式为批评、谴责、训导和行政处分等。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惩罚教育在理念、目的和实践等方面出现诸多偏误。

(一)理念片面化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赏识教育的理念扎根于中国教育实践中,并迅猛发展。在推行赏识教育的同时,“表扬比批评好、奖励比惩罚好”的观念泛滥,教师在课堂教学和管理中不敢否定学生,唯恐被扣以扼杀学生潜能发展、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之罪名;更有甚者,提出了“教育拒绝惩罚”的片面观点。“只要赏识教育、杜绝惩罚教育”的理念偏误令教师们谈“惩”色变,导致惩罚教育成为中小学教师的。理念片面化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的浅层化

不少教师对惩罚教育认识不清,朴素地认为惩罚教育就是学生犯错就罚、罚后会怕、怕了不犯;在实施惩罚教育时目的模糊,这使得教育实践中为惩罚而惩罚、为体现教师权威而惩罚、为提升分数而惩罚、以罚代教等教育现象频现。惩罚目的的不明确和浅层化易导致惩罚教育行为的失偏、失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三)实践异化

1.教师丧失惩罚权,惩罚等同于体罚、心罚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却并未对二者进行明确界定。不少教育实践者猛然发现当前中小学较常采用的惩罚手段都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嫌,出现了“教师的惩罚权等同于体罚学生的权力”的错误认识,导致出现教育管理、教育惩罚的不作为现象。

2.惩罚随意,强调报复,缺乏民主

一些教育工作者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错误地认为教师即权威,天然拥有惩罚管理权,教师对学生不必讲民主。这就造成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本着“恶有恶报”的惩罚观,以自己为权威,随意惩罚、以罚代管,甚至过度惩罚。

3.惩罚教育是爱的剥夺,阻断良好师生关系

在教育实践中,由于惩罚教育可能会产生某种程度的痛苦情感体验,一方面使得部分教师质疑惩罚教育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关爱学生”相背离,不利于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引发高举“个性张扬、尊重、权益”大旗的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惩罚的零容忍,动辄口诛笔伐、群起攻之,造成师生关系紧张。

二、惩罚教育的匡正

社会各方对惩罚教育及其实践的看法多元且繁杂。只有正确理解惩罚教育的本质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辨析惩罚教育实践的偏误,方能使惩罚教育在教育实践中合理运用,达到教育目的。

(一)赏惩之争:从“惩赏独舞”走向“融通之美”

1.从教鞭到鲜花

我国自古以来都以惩罚型教育为主,几千年的教育成果显现惩罚教育的矫正、威慑、感化等功效。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民主、尊重个体权利、倡导学生自主性以及“尊重学生、善待学生、赏识学生”的理念深入人心。教育实践者们秉承赏识教育理念,运用鼓励、欣赏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使学生在鲜花和掌声中体验尊重、欣赏和快乐。

从“注重教鞭”(教鞭隐喻惩罚教育)到“注重鲜花”(鲜花隐喻赏识教育)的改变是积极的。然而,当赏识教育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呼吁赞美学生、反对一切惩罚性教育行为时,“注重鲜花”便悄然变成“鲜花唯一”。当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认定“教育只要正面激励,批评等于伤害学生,惩罚等于违背教育规律”时,真正的赏识容易异化为低质量的浮泛赞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逐渐消失,亟待改正的缺点和错误被教育者搁置或无视,受教育者变得盲目自信,在挫折面前不堪一击。

2.从独舞到融通

无论惩罚教育还是赏识教育,在教育舞台上的独舞总是不完美的,二者融通方能体现美学意蕴。

其一,概念对称之美。根据《教育大词典》的解释:“惩罚属于个体所遭遇的负性事件,与赏识、奖励这类正向事件相对应。”一正一反,足见对称之美;一阴一阳,足显融通之求。

其二,秩序之美。教育秩序体现不同教育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规律,是个体成长和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制度保障。赏识教育主要从正面激励,倡导个体遵守秩序,而惩罚教育则体现了教育秩序的恢复和重建。学生的违规行为在某些教育层面打破了要素间的平衡关系,形成“秩序否定”。教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则构成了“秩序否定之否定”,即肯定。可见,惩罚教育的秩序维护与赏识教育的秩序倡导虽路径不同,却同显秩序之美。

其三,伦理之美。真正的、合适的惩罚教育不违反人道精神,更体现教育的公正与理性。惩罚教育不仅属于外铄的强化手段,其评判体系还隐含公正本源。而惩罚教育实践中,学生既反抗又自觉主动地限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过程,都体现了个体的理性和自主性。无论是惩罚的苦痛感受还是赏识的快乐体验,无论是惩罚教育的外铄手段还是赏识教育的内发精神,无论是惩罚教育的公正与理性意蕴还是赏识教育的人文关怀,共同体现了教育伦理的人道、公正和理性三大基本范畴。赏罚融通内藏伦理之美,外显教育管理之技。赏与罚相辅相成,以共同作用于学校道德教育实践。

(二)惩教目的:从惩错纠偏走向领悟发展

1.从“惩”到“戒”

在教育实践中,鲜少有教师对惩罚教育的目的进行深入思考。受传统观点的影响,教师常对学生的不思进取、违反规定、忤逆行为进行简单粗暴的惩罚。以上反映了报应论和补偿论的朴素观点,前者认为由于学生违规的因就应该承担惩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果,后者则认为惩罚教育是对学生违规、犯错的补偿,是对自身过错的救赎。从教育目的角度审视,这些惩罚教育的共同目的在于惩错纠偏,即惩罚教育的浅层目的――“惩”,这是无可争辩的。然而,“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1]夸美纽斯对惩罚的论述则体现了惩罚教育的预防、训诫目的,这与功利主义惩罚论的目的观不谋而合。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基于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2]不难看出,惩罚教育除了惩错纠偏的目的之外,还有预防和制止某种不当行为发生的目的。借鉴佛学中“戒”的防非止恶之功用和楚夏二物的警戒、威慑作用,惩罚教育的中层目的为“戒”,意为预防、止恶,“小惩大戒”之效。当前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惩罚教育应称为惩罚教育更为妥当。

3.从“戒”到“悟”

惩罚目的得以达成,不仅基于惩罚所带来的痛苦、羞耻感,更多来自秩序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道德的权威性。惩罚教育不仅要让学生认识到自身错误,更要认识到道德和规范的本质要求,形成社会责任感;不仅要让学生在情感上体验羞愧,从而悔悟并遵循规则,更在于促进学生的理性思考,建立道德意识;不仅要让学生预防不良行为,更要认同、内化规范准则和道德要求,达到自我领悟、自我管理和自我成长。“惩罚不是杀人,而必须是救人,使人新生,使人复活。惩罚的真正目的在于自我惩罚、自我开拓和自我表白。”[3]这就是惩罚教育的深层目的――“悟”,即基于理性思考上的对规范和道德本质的领悟和自我发展,也是惩罚教育的终极追求。“惩――戒――悟”构成了惩罚教育的目的与价值体系。其中,“惩”和“戒”可以作为惩罚教育的直接目的,从而追寻惩罚教育的深层目的“悟”。反之,惩罚教育的深层目的也离不开直接目的,只有通过直接目的的实现,深层目的所追求的理性领悟和自我发展才能得以维系和实现。

(三)惩教权利:从异化走向合理

1.从异化到合法

当前惩罚教育权利异化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权利滥用,二是权利虚无。前者表现为惩罚的过度和非理性,如:惩罚过度损害学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精神惩罚创伤学生的自尊和心灵等,后者表现为教师误以为自身仅有教育权而没有惩罚权,任何惩罚都与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导致教育管理不作为。权利误区的背后都是教师教育惩罚权的缺失和误读,为此应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教师是否拥有教育惩罚权?教育惩罚权是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实施惩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教师拥有一定的教育惩罚权。

其二,惩罚教育不等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二者在性质、目的和方式等方面都有本质不同。惩罚教育是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以纠偏矫正和预防为主要目的,惩罚方式合法、力度温和,包括言语责备、隔离、留校、记入学生档案等形式。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教师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其目的是使学生盲目屈从于教师,通过学生惧怕而对教师唯令是从,最终达到控制学生言行的目的,常用的方式有威胁、谩骂、羞辱、殴打等。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被明令禁止。

其三,权利的边界和操作性在哪里?虽然教育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推演出教师拥有一定的教育惩罚权,但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该权利,更没有规定惩罚权的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模糊的惩罚权限、空白的惩罚实施条件导致教师对自身权限、惩罚实施的方式、实施的范围以及限度的随意解读导致教育惩罚权利的滥用或虚无,亟待明确和完善教师教育惩罚权。

2.从合法到合理

想要达到惩罚教育的深层目的“悟”之境界,仅靠追求教育惩罚权的合法性是难以企及的,还有赖于该权利的合理性。教育惩罚权的合理制定和合理运用都必须符合当今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教育目的和规律、符合公正和理性、符合社会规范和文化、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做到公理、人文、教育、法治的统一。从权利分配视角看,也应注重教师教育权限与学生保护权益的匹配和分布。

(四)惩教管理:从以罚代管走向自我管理

1.从以罚代管到民主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现象不绝于耳。学校教育和管理以罚款的方式充当教育和管理手段,来解决诸如迟到、抽烟等问题,不仅是惩罚教育异化的表现,更是教育缺位、管理不当的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不具备罚款资格,对擅自制定罚款条例的教师,经由查证,进行行政处分。可见,在教育领域,经济惩罚手段断不可取。在现代管理新趋势下,无论课堂管理、班级管理还是学生管理情境中,惩罚教育都应复归于教育民主管理羽翼下。教育民主管理要求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尊重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基本权利、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鼓励学生参与教育管理的决策、实施、评价等过程。其实质在于通过学生平等参与管理活动,发掘学生的潜能和价值、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按照杜威的民主管理思想,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不仅应基于主体的广泛性、平等性,更要遵循民主的程序和原则,如程序的过程性、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决策的科学性。

涂尔干曾说过:“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这就是惩罚在儿童教育上的功能与驯服动物之间的重大区别。”[4]然而,如果这个规范是由师生共同制定的,学生对规范的心理认同和接受容易实现,奖惩实施过程也更为顺畅。当清晰合理的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制定而成,实施惩罚的依据代表公正性和理性,而非教师的非理性和强权。而这种民主管理的过程是实现学生个体社会化,提升学生民主法治意识、了解社会规则和价值构成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科学实施惩罚教育、有效进行学生管理的必要举措。

2.从民主管理到自我管理

根据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儿童的道德生长呈现出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持续发展过程,这为教育民主管理、组织管理飞跃至自我管理提供了心理基础。在中小学教育管理实践中,师生共同制定的清晰合理的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有一套合理的奖惩机制予以配合,内设惩罚、转化、内化系统,对规范进行接受、强化,并内化为学生个体的心理尺度,实现组织管理和学生的自我管理。此外,自我管理还应配以相适应的班级文化。积极向上的班级文化,特别是健康的班级舆论,对学生个体和群体具有导向和熏陶作用,它不仅能发挥润物细无声的道德浸润,还能形成一种凝结了集体规范的心理威压,以强化道德行为,压慑和遏制不良言行,从而规范学生行为、引人正向发展。

现代管理的核心是使人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当教育实践中的这种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力量在具备相关知识、管理能力、道德体验、班级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惩罚教育和民主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时候,惩罚教育的深层目的“悟”之境界,也随之实现。

参考文献:

[1]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15.

[2]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16.

[3]小原国芳.小原国芳教育论著选:上卷[M].由其民,刘剑乔,吴光威,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183.

惩罚教育论文篇(3)

【关键词】教育惩罚;必要性;负面效应

在人本主义教育思潮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影响下,“赏识教育”这一教育新理念得到大力的推广与支持。赏识教育坚持宽容、鼓励和表扬等原则,拒绝批评、惩罚,这使得教育惩罚成为众矢之的。学校在谈到教育惩罚时也备受谴责,实施时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但是教育惩罚到底是否应该受到如此批判与戒备,值得教育者深思。教育惩罚的存在是否具有应然性,教育惩罚的利弊尤其值得教育者关注。在面对品德不良行为的纠正时,说服、奖励的方法不可能一直奏效,惩罚作为道德教育中的手段之一同样不容忽视,本文将就惩罚在教育领域的概念、必要性、负面效应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探讨,并在负面效应的避免与消除方面提出建议。

1.惩罚的内涵

1.1惩罚与教育惩罚

心理视角的惩罚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为发生后,使行为者承受厌恶刺激,或者撤销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以使类似行为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减小。惩罚是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不愉快事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行为之后施加某种痛苦或厌恶刺激,另一种是在行为后取消某种喜爱的刺激。教育领域的惩罚是教师面对学生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伴随着说服教育过程而采用的一种抑制、纠正其不当行为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惩罚的含义有些误解,惩罚不仅包括了停止这种行为发生的希望, 还包括了对做错事的人的报复与伤害。这种观点贬低了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还给惩罚添上了伤害、羞辱行为者的意味。笔者认为教育惩罚不同于体罚和心罚,教育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对学生不良行为矫正时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目的在于防止学生某过错行为的再次发生,具有教育性和针对性。

1.2惩罚与体罚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体罚是对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悖于伦理道德。体罚是一种触及皮肤或伤其筋骨的处理方法,如拧耳朵,罚跪、罚站、让学生挨饿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都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因此惩罚不同于体罚,在合理的教育惩罚之中根本不包括体罚。

1.3惩罚与心罚

心罚即心理惩罚,心理惩罚对学生是一种心理虐待,具体表现为轻视、忽视、羞辱、讽刺、威胁、重压和畸形重视等。心理惩罚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提出超过受教育者心理承受度的强制要求,学生被动、消极执行,以致学生心理障碍或学习障碍的活动。教育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性,在于促使学生的健康发展,而心理惩罚却给学生造成了心灵上的创伤,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因此教育惩罚应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心理惩罚。

2.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2.1理论基础

涂尔干认为,道德教育的首要要素就是纪律精神,而惩罚则是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手段,“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逐渐为违规行为所侵蚀”,还详细分析了惩罚的功能及在学校教育中的运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需的。合理的惩罚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战胜诱惑的能力;合理的惩罚能教给学生衡量自己行为对错的标准,也是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宋晔指出教育惩罚具有道德价值:对集体而言,教育惩罚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正常的秩序;对个人而言,教育惩罚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2.2惩罚的心理学辩驳

心理学领域关于惩罚的心理机制和效果的理论和研究很多,但大多认可惩罚在控制行为中的作用,并把它作为行为矫正的有效技术,同时强调惩罚有效性的前提和条件。

皮亚杰的道德认知理论将儿童的道德发展分为无律、他律和自律三阶段。9岁以前的儿童依靠惩罚、奖励或权威指定的规范来进行道德判断,9岁以后儿童进入自律阶段,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而做判断。科尔伯格在其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强调:惩罚是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最初阶段。科尔伯格将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分为三水平六阶段。在道德认知的第一个水平“前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子阶段,分别是“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阶段”和“以工具性相对主义为定向阶段”。当儿童处在“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阶段”时,他们通过惩罚知道什么是需要制止的行为,什么是不被大家接受的行为。行为派的联结理论指出,运用赏罚的办法培养品德,当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时,给予惩罚,使学生从害怕惩罚到学会逃避惩罚。

2.3惩罚在教育中的具体作用

2.3.1惩罚有教育和警戒作用

当告诉学生某一行为是不允许的,他们可能并不在意,甚至好奇心驱使他们去尝试违规。如果只是好心劝说或讲解,他们会以为违规了不过如此而已,不能引起他们心灵的震撼。而适度惩罚此时会达到一般教育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学生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们不再重犯,实现惩罚的教育性。通过惩罚违规者,还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警戒作用。

2.3.2惩罚有促使改过和激励的作用

学生受惩罚后的反思使得他们的道德意识得到提高,明确了道德规范的内容,对过错行为的否定激励他们向着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向转化。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学生了解道德责任并进一步发展道德意识。

3.惩罚的负面效应的避免

教育惩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谨慎。如果不能处理好教育惩罚的实施程序,在实现其教育目的同时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要真正纠正学生不良道德行为,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教育者必须尽最大努力消除和避免负面效应。

3.1面对惩罚,学生易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师生关系融洽

这就给教师自身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惩罚执行前也要奠定一定的基础。教师在实施惩罚时,不但要考虑到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决定是否采用惩罚,及选择有效的惩罚方式,还要时刻谨记教师自身必须是一位理性的道德建设者。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们可以通过观察他人和模仿他人,获得学习体验。教师的言行在促进学生品德发展有榜样效果。若教师的教育惩罚总是动不动就对学生呼来吓去,摆脸色,发泄情绪,那学生很有可能会受到老师的影响,成为一个性格暴躁的人。教育惩罚在执行中要有基础奠定,让学生有心理准备,才能减免师生冲突的产生。

3.2学生可能在教师权威的威慑下,产生恐惧心理或出现极端行为

当今学校教育中,学生往往自尊心强,教育惩罚实施不当可能使学生自己觉得承受不住,对学校和师长产生恐惧心理,这种心理一方面不利于师生沟通交往,另一方面可能使得学生出现离家出走的行为,甚至部分脆弱者产生自杀倾向。

为了避免学生自尊心严重受损,教师在教育惩罚实施时一定要避免对心理脆弱的学生进行过于严厉的惩罚。有时对于自尊心强的学生,一个责备的眼神或者一个严厉的表情都可能产生警戒的效果。惩罚时要表明自己是本着促进学生进步的目的实施的。惩罚只是手段,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学生负责才是核心思想。 [科]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学大辞典(增订合编版)[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76-177.

惩罚教育论文篇(4)

关键词:合理;教育惩罚;思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3-027-02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虽人们对它褒贬不一,但它至今仍被教师广泛使用。在大力提倡赏识教育的今天,再提教育惩罚会不会过时?如要保留,那什么样的惩罚才算合理?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认识,以引起广大教师的关注。

一、概念的界定

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①它与体罚(含变相体罚)是有区别的:一是程度不同。惩罚是引起一种不愉,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体上的痛苦。二是手段不同。惩罚采取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可接受性的方式和方法,而体罚则采取击打或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的手段。三是影响不同。惩罚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罚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以是否具有合理性为标准,我们将教育惩罚分为合理性教育惩罚和非合理性教育惩罚。合理性教育惩罚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合乎法律规定。

合乎道德规范。

具有教育性,要符合教育要求,有教育意义。

即在选择惩罚的方式、手段和内容时要注意时间、地点、情境、学生的个性及承受力。非合理性教育惩罚是指违反法律、道德规范或违背教育规律的惩罚。比如体罚,虽然可能会达到使受罚者行为改变或限制的目的,但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并且与师德、教育法规相违背,是必须避免的。因此,非合理性教育惩罚不在本文的论述之列。

二、合理性教育惩罚的目的意义

在提倡赏识教育的今天,学校是否还需要惩罚呢?我们认为,在学校教育中应当保留合理性惩罚,因为合理的教育惩罚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1、使学生养成遵守制度的习惯

人要生存下去,离不开社会;社会要存在下去,离不开制度,离不开制度对人的言行的要求和规范。学生能够遵守学校制度,将来走上社会才能适应各种各样的工作制度。纪律既是对人的言行的限制,又是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旨在使他明白某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

2、有利于个体的社会化

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化。学校要使学生明白如何处理与他人、集体及社会的关系,懂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别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学校中的合理性惩罚就是从一个侧面告诫学生,只有对自己的言行节制,将来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逾越了这些界限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就使学生树立了纪律观、道德观和法律观。所以说,合理的教育惩罚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3、让学生感受真实的生活

存在主义者博尔诺夫在其《教育人类学》中提出非连续性的教育主张。他认为,人生在世总会有遭遇,人有时会处于危机之中。要让学生去感受真实的生活,生活中既有甜蜜和成功,也有苦恼和挫折。谁的言行不检点,就要让惩罚去告诫他,让他去品尝自己所酿造的苦酒,从中吸取教训。合理的教育惩罚能使学生醒悟,使学生的心灵受到震撼,使其生命深处沉睡的自我意识得以唤醒,最终使精神得到升华。

4、使学生学会负责

合理的惩罚是使学生学会负责的重要手段。与惩罚教育相比,赏识教育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使学生学会负责。但在一个学生身上,总是既有优点也有缺点,通过惩罚使学生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往往其体验更深刻,也更能促使他去深刻反思,从而真正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三、合理性教育惩罚的实施要求

既然合理性教育惩罚有其保留的必要性,那么在学校教育中该如何实施呢?我们认为,教育惩罚只有遵循一定的要求,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具体而言,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应当考虑如下要求:

1、“可不可以惩罚”——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款肯定了教师的惩罚权。但是教师不能滥用这种权力,教师的惩罚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权限。因此,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可不可以惩罚”,即对学生的惩罚是不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2、“该不该惩罚”——道德要求

第二个问题是“该不该惩罚”,即教育惩罚应当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教师借机会打击或报复学生,因人论事,故意给学生难堪,可能没有违法,却有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惩罚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惩罚的动机应该是美好的。教师应本着爱护学生,出于使学生的言行变好的良好愿望去惩罚。第二,以尊重学生为前提。教师在惩罚学生时要考虑到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第三,惩罚的方式和方法应该符合道德规范。教师虽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但使用的却是讽刺、挖苦、歧视等不道德的方式和方法,这也是不符合教育惩罚的道德要求的。

3、“值不值得惩罚”——教育目的要求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作两个方面的理解:其一,要尽量少使用。如果用赏识教育或其他较平和的教育手段能达到使学生改正缺点和错误的目的,则尽量不使用惩罚。赏识教育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能使学生身心愉快,有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其二,大胆地使用惩罚。马卡连柯曾经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②学生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有时通过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奏效,这时教师就应该大胆地使用惩罚。

惩罚教育论文篇(5)

关键词:惩罚教育;时代困境;矫正行为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5-0046-04

从教育心理学角度看,惩罚就是在行为反应之后紧跟的一个讨厌的刺激,从而导致反应概率下降。[1]惩罚教育是指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目的是使学生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明确努力方向。[2]惩罚教育能有效地维持、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而且是评价学生的一种特殊方式。“惩戒、惩罚、体罚三个概念,指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的减少与符合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过程。“惩戒”,“惩”是惩处、惩罚,是手段;“戒”是戒除、戒绝。在学校教育中,惩和戒紧密结合在一起,学生的发展和进步是其根本出发点。惩戒权实际上是由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权力,惩戒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3]但是,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一方面存在着惩罚教育被误用、滥用的危险;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小心甚微、不敢使用的处境。因此,在师范生教育中理清惩罚教育的利弊,提出在使用惩罚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是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一、惩罚教育的作用

1.惩罚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的积极作用

惩罚教育作为约束儿童一种教育手段,国外著名教育家赫尔巴特、洛克、夸美纽斯等,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惩罚的有效性。马卡连柯表示:“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和人格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4]惩罚在我国也古已有之。在古代,教师用戒尺打手板对学生进行惩罚是很常见的。惩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是评价学生的有效方法。惩罚就是惩戒处罚,罚是手段,戒为目的,惩罚是教师对学生错误的思想和行为给予的一种否定评价。学生努力的动力之一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如今,在很多课堂中充满了对学生的浅层赞赏,经常有教师在课堂上要求给回答了一个简单问题的学生以掌声,以此表达对他的激励。但是教育心理学上著名的德西效应却指出:当一个人正对活动充满兴趣时,给他提供外部的物质奖励,反而会减少活动本身的吸引力。久而久之,单调的赞扬会让学生觉得表扬是那么容易获得。浅薄的赞扬不过是教师对学生的敷衍,会使赞赏逐渐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反之,教师在学生真正出错的时候,给予学生善意的处罚,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纠正错误,也会让其感觉到教师是一直在关注自己的,是愿意指导自己继续前进的。

(2)惩罚具有维持课堂纪律的权威性。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需要一系列的规章与纪律为之作保障。涂尔干的《道德教育》中对惩罚作为维持课堂纪律的重要手段有精辟的表达。他认为,维持纪律就是惩罚的本质,惩罚能防止纪律权威的丧失,但却不能赋予它权威,违规行为对纪律权威的侵蚀,是违规行为不被惩罚所导致的。因此,教师应该对学生在课堂上刻意破坏课堂秩序的行为进行适度的惩罚,从而让他们意识到何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应该避免的,也让课堂教学保持良好的秩序。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实施惩罚,既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了教育,也从侧面给予其他学生以提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课堂纪律。

(3)惩罚是矫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特殊方式。学生因受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影响,在成长过程中,思想和行为必定会呈现出一定的偏差。当他们犯错误时,如果教师和家长不予理睬,就会使他们模糊是非观念。惩罚有助于塑造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助于教师矫正学生不当行为、帮助他们培养良好习惯,这些作用尤其体现在课堂这个作为教育行为发生最频繁的场所。教育的良好时机恰恰是学生犯错的时候,此时能够合理地运用惩罚,就会对其错误行为起到矫正作用。在新课改的过程中,在鼓励教育、赏识教育备受关注的课堂上,合理的惩罚往往被教师所忽略,从而导致学生不正当的思想和行为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矫正。应该明白:运用合理、恰当的惩罚,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是规范学生不良行为、引导他们培养良好习惯以及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有效手段。

2.惩罚不当的负面影响

惩罚作为课堂管理的有力手段,也是促进学习发生的有效方法。在课堂管理实践中,教师对学生的问题行为,往往将惩罚作为首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极其不合理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学生当然也不例外。他们总是喜欢接受奖励,而害怕受到惩罚;总是力求避免失败,追求成功。教师不当的惩罚会给学生、教师及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1)增加课堂问题行为。美国一位心理学家于1988年曾做过一个实验,他让一个有经验的教师照管55个纪律散漫的儿童,要求教师对儿童的违纪行为紧追不放,处处抱怨,每每训斥,时时苛责。结果发现,8天后儿童的问题有增无减,每个儿童都有150次左右的攻击,而且很多行为是指向教师的,造成师生间的冲突。之后,他对一切攻击行为不予理会,而对每一次良好行为及时给予奖励,结果发现,到了12天,儿童的攻击戏剧性地下降了,而师生间的合作上升了。[5]由此可见,过度的惩罚对课堂问题行为起到助长作用。

(2)影响良好课堂环境的建立。使用惩罚会影响快乐健康的课堂环境的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惩罚很容易使学生的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安全感是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充满斥责和惩罚的课堂会使学生失去最基本的安全感,终日提心吊胆、胆战心惊,这必将给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带来严重损害。②损失学生的自信心是惩罚不当的另一种影响。惩罚很容易给学生带来挫折感和失败感,挫折教育可以增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但必须把握一定的度,不及与过度都起不到积极作用,过度还会损害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影响他们的学习和发展。③惩罚容易使师生关系受到破坏。学生强烈的情绪反应往往伴随着教师的惩罚而出现,它使得学生不能理性、客观、冷静地看待自己的问题行为,而仅仅是简单地迁怒于对他们进行惩罚的人,从而导致师生之间的关系恶化,使课堂气氛紧张、压抑。在这种课堂环境中,教师难以顺利进行教学活动,学生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学习。

(3)滋生学生的逃避行为。惩罚不能将正确合理的做法教给学生。因此,学生受到教师的惩罚之后,依然不知道如何解决有关问题行为的矛盾,如何遵守规则、惯例及处理失败,所以惩罚措施只能暂时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长期来说,对学生的发展并没有作用。有时,还会使学生的不良行为得到强化,甚至教会学生如何进行逃避,因而并不能解决产生问题行为的根本原因。由惩罚而滋生的逃避行为,不论是对鼓励学生集体参加课堂活动,还是对学生的学习,都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学生厌恶学习、学校,甚至厌恶社会和人生等不良行为,大多是因为过多的惩罚而引起的。长此以往,学生就不愿意接受教育,这既是教师所担心的问题,也是教育的悲哀和最大失败。

二、惩罚教育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1.时间因素

惩罚的时间包括惩罚开始的时间和惩罚过程持续的时间。一般认为,要使惩罚收到较好的效果,及时的惩罚是重要的条件,对学生错误行为进行当即的惩罚,容易引起学生注意,形成条件反射,从而有利于学生错误行为的纠正。关于惩罚过程持续的时间,有研究者曾对10个受“处分”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惩罚时间并非越长越好,较长时间的惩罚会使学生对问题认识不清;而延时的效果也明显弱于即时惩罚。[6]

2.教师的态度因素

惩罚的最终结果受到教师惩罚态度的直接影响。惩罚时,教师温和的态度容易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控制,从而有助于减少学生的防御心理,反之则容易激发他们的对抗情绪,而这种对抗情绪恰恰是阻碍学生的反思并导致师生关系对立的重要因素。所以,课堂管理中的惩罚,需要教师满怀情感和善意地进行。

3.方式因素

惩罚的方式是影响良好惩罚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惩罚方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恰当的惩罚方式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剥夺型惩罚和代偿型惩罚是惩罚的两种类型。剥夺型惩罚是指在不良行为发生后,教育者为防止学生此种不良行为再发生而采取的取消学生喜爱的某种刺激的行为。代偿型惩罚是指为了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而给予其新的劳动或学习任务,这种方式从表面看是很合理的,但频繁使用容易让学生产生条件反射,从而导致厌学的恶果。与代偿型惩罚相比,剥夺型惩罚一般不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在中小学课堂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4.强度因素

重度惩罚对阻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有特别的效果,但是,它又是特别危险的。惩罚的效果受制于惩罚强度与不良行为的匹配,二者应该成正比,但要真正做到使两者等量匹配是很不容易的。这需要教育者在实施惩罚时既要考虑不良行为本身,还要综合关注环境因素、学生行为的动机、学生的人格特点等诸方面的因素,准确把握学生的心理。

5.学生的不安程度

学生发生问题行为后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安心理。施班斯(T.Spence)曾就不安的程度与学习效率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制成量表(显性焦虑量表)。结果表明,不安者学习效率最高。因此,依此结论知道,对低度不安者给予惩罚不会有好的效果,对高度不安者进行惩罚会导致混乱。

三、合理实施惩罚教育的策略

1.严密性策略

教师自觉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制度、实现权责分明,是惩罚严密性策略的要求。应统筹考虑影响惩罚的各种因素,才可能制定严密的惩罚制度。在管理学界有一个“热炉法则”,强调保证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是完备而严密的惩罚制度的建立。严密的惩罚策略有助于避免教师惩罚的任意性,从而保证惩罚的积极作用。教师可以利用班级的集体力量,根据情景、动机、后果、处理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制定详细而具体的、师生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规则上的严密。另外,教师在平时应向学生讲明学校及班级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当学生做出了不当的行为,教师应及时地按事前规定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惩罚的严密实施。

惩罚是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的合法权力。我国教育界对惩罚的相关规定描述不清,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给教师合理实施惩罚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使惩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形式和程度常受个人爱好或心情好坏的影响,使得体罚事件在课堂管理中不时发生。因此,惩罚需要立法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教育惩罚应严密限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包括:“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外延、意义及其法律地位,教师惩戒权的性质、目的与法律许可或禁止的形式以及对惩戒权行使的合理范围限定、监督与救济途径的设定,等等”。

2.一致性策略

教师在课堂管理中对学生的惩罚应当做到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惩罚本身的目的在于其良好的教育性,而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使学生形成正确的行为,也在于使他们培养良好的习惯。在课堂管理中,如果教师的惩罚手段与目的相背离,就会给学生制作反面样本,激起他们的逆反心理,从而使惩罚失去意义。

惩罚的一致性还要求做到教师与学生家长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在教育管理中不仅各位教师间,教师与家长之间也要相互沟通、统一认识、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对学生的问题行为保持一致的惩罚态度。只有把学校和家庭的合理教育有力地结合,才能让惩罚的作用实现最优化。如果教育者之间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持不同意见,甚至当着学生的面相互指责。久而久之,自然会使学生变得不明是非、不讲道理。

3.适度性策略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它的核心应该是真爱和尊重,而不是伤害学生的心灵。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尽可能多底要求他。”[5]《颜氏家训》认为,教育惩罚应当“威严有慈”;《论语・述而》中,孔子的弟子评价孔子说:”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因此,惩罚不是羞辱人格、恶意的报复,而是要以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前提。

学生的学习动机因教师的不当惩罚而削弱,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情绪和攻击,给学生和他人造成伤害。教师对学生简单粗暴的惩罚,只能加重其学习负担,提高他们的焦虑水平,而对纠正学生的问题行为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教师一定要缜密考虑影响惩罚效果的诸因素,对学生进行适时、适度的惩罚,最终实现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

4.差异性策略

教师在课堂管理中进行惩罚时,要研究学生的心理差异,从而区别对待特点各异的学生。惩罚的差异性策略应兼顾心理差异和情境差两个方面。

所谓心理差异,是指“在其先天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实践逐渐形成起来的不同与他人的、相对稳定的个体心理特点。”从纵向上看,学生的心理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每个年龄阶段都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因此,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惩罚。从横向上看,个体因为受到学习、生活环境的影响,产生了独特的能力、性格、气质等特征。教师要以充分了解学生为前提,根据其心理特征因材施教。另外,惩罚方式的选择与强度应充分考虑情境的差异。一种惩罚在不同的情境中有不同的作用,所以,教师要根据具体情境选择惩罚方式。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虚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惩罚有法但无定法,要注重其合理性、有效性、科学性。学生需要教师的理解、宽容、接纳。教师因此要在正确认识惩罚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己在教育中的合法权力,科学地、有效地、合理地、有艺术地运用惩罚,满足学生的需求,努力培养他们勇于承担错误的勇气,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规范他们的不良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惩罚教育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这样的惩罚才是科学的、有效的、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朱智闲.心理学大词典[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华.基础教育哲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吴慧蕾.课堂惩罚的伦理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2008,(24).

惩罚教育论文篇(6)

论文摘要 惩罚功能在监狱发展史上一直存在,而改造功能则直到19世纪最早在西方提出。但也就从那时开始,关于监狱更应当注重惩罚还是改造的争论便无穷无尽。但这些争论基本都之相互独立解释惩罚与改造,而后再通过价值判断评析二者之间孰轻孰重。但事实上,惩罚与改造二者的功能并不对立、不存在矛盾,二者逻辑上的终点是一致的。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惩罚 改造

“惩罚”与“改造”二词是整个监狱学语境下使用最为广泛、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并且被广泛认二者是我国监狱的两大职能。但事实上,随着教育刑概念的普及以及不断深入,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惩罚与改造二词并非是处于同一平面。一般认为,改造是监狱的首要主旨,而惩罚是为改造服务的,惩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改造。在我国刑事司法执法理念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一般认为是: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虽然我国颁布的《监狱法》中第一条就有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文是以法律法条的形式肯定了惩罚与改造罪犯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二者的执行是相互无冲突且平行的。但笔者以为,这一提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一、监狱学范畴下的改造与惩罚概念的对比

(一)改造的概念

一般理论认为,改造罪犯,是监禁刑的核心,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改造单从字义上来看,改,更也;造,就也。将二者连起来便是“废除旧的,建立新的”之意。而关于罪犯改造的具体含义,有人认为改造是“行刑机关转化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的活动,‘改造’一次内涵两个层次:一指被改造者接受外部强制力量的压力和规范要求,接受劳动和教育,重新社会化;二指被改造者内心自省,产生自我改造意识,自觉接受行刑机关的劳动、教育和管理,积极主动地劳动、学习,自我改造。” 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拯救,即拯救犯罪人,并使其能够回归到正确的生活方式中。但一般拯救的概念更多来自于宗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救赎。这也是一种人道主义观念,通过消除痛苦与苦难来促进人类的发展。 还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治疗。这种观点将改造作为一种“个别化治疗”,而将监狱视作一个与用治疗疾病相类似的方法转别或者改变犯罪人的地点。这个过程就是按照事先开好“药方”(个体改造方案),让罪犯定期吃药、打针的治疗阶段。监狱提供改造手段,民警帮助指导罪犯坚定改造信心,解决如何改造的问题。罪犯则是在民警的指导下,接受刑罚惩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不断向改造好的目标迈进。

改造活动在从前是由监狱组织实施的,但随着罪犯本体论的受到更多人的认同,笔者以为,改造已经不应再是“行刑机关转化罪犯思想”,而应当是“行刑机关利用一定的手段帮助罪犯其转化思想”,这样就直接改变了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本体问题。其次宗教在西方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的作用是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无论是从配备的神职人员或者宗教设施亦或是活动等来看,我国并不具有将宗教的拯救的理念应用于改造的条件。而就治疗理论来看,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即是将罪犯从一个不守法的公民改造成一个守法公民,将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因素改掉或者去除。将改造罪犯的过程对比着治疗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综上,笔者以为,改造是罪犯在由行刑机关保障的强制力的监督和帮助下,进行自我转化思想、改变恶习的积极自主的全面提升自身的活动。

(二)惩罚的概念

“惩罚”虽然只有短短二字,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成了监狱的唯一功能。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性的发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倡改造、教育等等,似乎惩罚在刑罚的功能中已经被人性的呼声所埋没。1994年《监狱法》的出台在我国又再次确立了惩罚在监狱学中的地位。无论是第一条的“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还是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但虽然惩罚已存在于刑事领域多年,但无论实在监狱法颁布前或者之后,在惩罚的确切概念与实质内容上,学者们的脚步却鲜有涉足,更多的谈到的则是惩罚的目的。惩从造字来说,原意是施行处罚,以达到禁戒或改变观念的目的;罚从造字上来说,本意为用刑治罪。将二者相结合,笔者以为惩罚的概念应当是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对罪犯施刑以达处罚之目的。

二、惩罚与改造的定位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这就注定了监狱的功能必须是以刑罚为标准来划分。而在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中,监狱所承担的自由刑的执行任务就成为了刑罚的核心内容。因此就更有必要对惩罚与改造进行一定的定位。

(一)改造是刑罚本质目标

改造罪犯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法》的这一规定直接为我们皆是了改造罪犯的根本目标,即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里的根本目标应当指的是监狱将通过一系列对罪犯的工作以及活动最后为达到的最终的目的。而这一最终目的,显然是针对罪犯个人而言的。即从罪犯个人角度出发,监狱的任务是使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不再犯罪,成为守法公民。

由于该条规定与监狱法中,该目的必须是以监狱为核心,因此此处的关于改造罪犯的目的描述较为狭隘,因理解成狭义的关于改造罪犯目的的解释。从广义上来说,改造一词并不仅仅体现在犯罪人在监狱内服刑这段时间之内。改造作为一个人来说,应当是贯穿人的整个人一生的浩大的工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改造自己就是“修身”的过程。一个进过监狱的人与普通人在改造上唯一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进过监狱的人是接受过监狱的改造的。因此改造对于一个人来说,原本并没有任何贬义。但由于其进入(过)监狱这一地点,使得也证明其自我改造不利,需要监狱来帮助其进行改造、矫正。罪犯无非就是一个做错事的社会人。用马克思的话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那改造的第一目的,可以说,就是使作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个人不再“斗争”。然而,这一目的显然仅仅是站在了统治者、社会的立场。当我们反观犯罪人个人时,改造的目的仅仅到这一步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人个人,改造的目的更应当是帮助其顺应社会主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其在重获自由之日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融入社会,在社会中获得至少与普通人一样的一席之地。

(二)惩罚是基本的手段

通过上文对于惩罚概念的理解不难发现,惩罚是刑罚出现的最初的最原始的目的。在报复刑盛行的年代,报复的目的,正是为了一种自然法则中的惩罚行为人。但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至李斯特的教育刑理论的提出,伴随的是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的反思。也就在这种反思中,渐渐的教育与改造成为了监狱行刑的主流,以至于在个别西方国家所建的监狱远传统理念中的监狱来的环境优雅。也正是这种有些本末倒置的做法,让人们又不得不再次考虑一味地强调改造与教育是否会使监狱的基本功能——惩罚缺失。

监狱作为行刑机关,必须是以执行刑罚为最基本的任务,并且刑罚一定具有惩罚性,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忽略惩罚性或者太过偏重教育、改造,都会使得刑罚的最基本的功能得不到实现。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然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从刑罚的本质来看,刑罚刑罚是对公民之重要拥有的剥夺或者说损害。 刑罚的惩罚性往往体现在对于人们所有的一些较为珍贵或是重要的东西例如生命、财产或是自由等。而监狱在执行时,执行这一刑罚本身,即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也是惩罚性的体现,而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所要施加的惩罚性因素,则需要慎重。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改造是劳动改造。该劳动如同监禁行为一样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即使被强迫劳动的。但事实上,强迫他人做某事亦可以作为一种惩罚。因此在监狱行刑过程中,除了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是惩罚以外,劳动等在狱内被强迫所为的一切皆可以作为一种惩罚,从而贯穿监狱行刑的始终。然而上文已经论证了,监狱行刑的根本目标是改造,通过这种惩罚所最终要达到的,便是成功改造犯罪人,使其成为守法的公民,也就是说,惩罚是实现成功改造的基本手段。

三、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之厘清

惩罚教育论文篇(7)

[关键词]惩罚教育 必要 合法 善用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教师以平等的姿态与学生对话。在各级各类文件中从不提惩罚教育,更以法律的行式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惩罚中的一种形式)。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大环境下,许多教师对惩罚教育避而远之,加上新闻媒体不时报导教师滥用惩罚使学生伤亡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事件,更使教师谈“罚”变色。那么在大力开展素质教育的今天,能否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进行惩罚教育应注意哪些问题?这是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必须展开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惩罚教育的概念和界定

教育学中一般认为:惩罚是对学生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强制性纠正,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现代教育对惩罚教育又界定了新的涵义:(1)惩罚不等于体罚——不允许任何以伤害身体为代价的惩罚。(2)惩罚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允许以损害学生尊严,迫害学生自尊心为代价的惩罚。(3)惩罚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不允许没有达到任何教育目的的惩罚。(4)惩罚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通过必要的惩罚教育,使学生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由此认为,惩罚教育是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表现或不恰当的行为方式,采取的一系列否定性的教育措施。

二、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1.没有惩罚教育的教育是一种不完善的教育

在很多人看来惩罚教育是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反义词,是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的,使用惩罚是教师无能的一种表现。而实际上,翻开各校的校纪、班规,惩罚教育的条款随处可见。任何一张处分决定上都会写上为了教育其本人的话语。也可以说任何一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实施过惩罚。前苏联大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可见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一种教育方法。缺少了惩罚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所以惩罚教育我们不能回避.关键是如何善用。

2.惩罚教育并不违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

任何一种教育手段、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教育引导学生,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惩罚教育也是如此,不能片面地把惩罚理解成打骂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也是出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如果惩罚教育不违背这一原则,可以帮助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起到其它教育方法很难达到、甚至达不到的效果,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可以好好利用的。

三、教育过程中如何善用惩罚教育

正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所强调的:“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

1.实施惩罚教育的教师要具备真诚、宽容、细微的爱心

这是实施惩罚教育的基础。教师首先明确实施惩罚教育的对象是学生,任何一个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犯这样那样地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惩罚的目的在于抑制和清除学生不良的行为。如果教师具备了真诚、宽容、细微的爱心,那么就能将惩罚过程演变成一种爱生过程,从而避免滥用惩罚或惩罚不当而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心灵和肉体上的伤害。

2.惩罚教育要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的基础上

采用任何一种教育形式的效果要看学生的接受程度,实施教育的人不同,学生接受的程度也不同。曾经有这样一则报道,一位天资聪颖而又执拗自负的学生,每次考试考完后从不检查,加上粗心,使得他的数学成绩从来得不到满分,其实这些题目他都会做,老师多次教育,他从不放在心上。高考进考场时,他的数学老师(也是他的班主任)将他叫到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照着这位学生脸上就是一巴掌,这一巴掌惊呆了这位学生,他既疑惑又愤激地问老师为什么打他。老师严肃地说:“考题做完后务必要检查。”就这样,这位学生高考时数学平生第一次得了满分。试想,这位老师和这个学生如果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位学生能接受老师的惩罚吗?非但不能接受,甚至有可能因愤激而影响高考。当然除了必须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外,教师还必须深入了解学生,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

3.惩罚教育要以不造成学生心灵上的伤害为前提

(1)实施惩罚教育时要避免过多过重的惩罚,过多过重的惩罚会使学生产生焦虑心理,造成行为上的谨小慎微。

(2)尽量避免体罚、脑罚、辱罚、财罚,而采用更易让学生接受的温和的,间接的,替代的,预期的惩罚。

4.尽量避免单独使用惩罚教育手段

(1)惩罚与耐心教育、积极引导相结合

惩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学生的不良行为,实施惩罚前一定要让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在哪里,为什么会受到惩罚,从而降低受罚学生产生的抵触、对抗情绪。同时如能和积极引导相结合,则有更好的教育效果。例如,有的学生经常迟到、早退,教师在对其批评的同时,如能对从不迟到、早退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奖励,则必能促进学生减少这种错误行为的发生。

(2)将惩罚的过程转变成促使学生上进的过程

这是实施惩罚教育的一种较高的境界。如能将惩罚过程转变成促使学生对某一知识技能或行为习惯上的掌握或进步,这样就既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又促使学生进步。前美国总统里根12岁时一次在院子里踢足球,将邻居家一块价值12.5美元的玻璃打碎了,邻居要他赔。在当时来说,12.5美元可以买到125只鸡。小里根没办法,求助于父亲,父亲没有责骂他,也没有简单地给钱赔偿了事,而是借给里根12.5美元赔偿邻居,再罚里根花一年的时间打工、擦鞋,挣回12.5美元还给他。这使里根从小就懂得了什么是责任,懂得了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综上所述,惩罚作为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在特定的场合有特定的作用。我们在教育中可以好好地利用,但不能迷信惩罚,要正确掌握惩罚的尺度,更要注意方法,使之以最小的负面效应换取最大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吉标.试论对青少年进行惩罚教育的原则 [J].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6,(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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