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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类职称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4 15:14:17

中级类职称论文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1)

【关键词】中医医院;职称;量化评分表

职称,源于建国初期“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一词,是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与成就的评价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统称[1]。职称制度是直接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行管理和提供评价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2]。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评价要素能更加直观和正确的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合理配置和使用人力资源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意义。

一、以浙江省职称改革文件精神为基础,结合中医医院特点,特制定了《申请高级职称岗位等级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量化评分表”)以及各岗位的评分细则,具象化得分情况,设置符合我院特色的评价要素。

1、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级职称晋升中的充分重要性。

《量化评分表》一共四个部分,包括基本情况、科研论文情况、医德医风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分别占总分的15%、20%、5%、60%。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3〕161号)文件精神,浙江省从2013年起,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这从文件层面加强了对卫生技术人员在危急重症、疑难病例以及常规实际操作中的要求,更倾向于体现职称晋升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原有的高级职称评审过分倚重科研、论文、职称、外语等因素,很多人是为了职称晋升而去勉为其难写论文、搞科研,有的甚至找枪手,买论文,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职称晋升考察医护人员实际工作水平的宗旨,所以我院在制定评分表时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占比提高到60%,也充分肯定了该能力对于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来说的重要性。“量化评分表”将这一能力分为三个部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新技术、新项目。具体岗位的不同能力标准细分体现在《评判参考意见》(另)中。

2、淡化但不能缺少科研、论文的分量,增加医德医风的关注度。

开展科研课题、发表论文在不考虑其来源是否正规的情况下是一种比较直观和客观的量化指标,他能比较清晰的看出个人的实际工作水平以及工作创新能力。这种能力在省市级、县乡级不同等级的医疗单位应该赋予不同的分量。以我单位(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为例,从知识结构来说,除了极少部分护理人员的学历在本科以下,其余的卫技人员均受过高等教育。同时作为三甲综合性医院接触到的病患种类多,常见病广,临床案例相对丰富,医疗技术条件成熟基于这些客观条件给论文的发表以及科研课题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只有将临床实践能力转化为经验分享,实践医疗技术创新,才能更好的提高整体医疗水平的发展。在“量化评分表”中论文分五个级别:二级期刊、一级期刊、论著(编委)、sci收录、论著(主编)得分从2分开始往后依次递加2分。科研分四大块:科研立项、科研成果、专利、荣誉。在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中区分为三个级别市局级、厅局级、省部级;科研立项又细分为立项和完成两块;科研成果市局级、厅局级荣获前三等奖且排名前三的为加分项,省部级荣获前三等奖且排名前五的为加分项。专利分为国家发明专利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两个加分项。荣誉分为政府颁发的省级和市级两个加分项。

如今医患矛盾通过网络的广泛传播变得日益紧张,使医德医风的监督更加透明化。“量化评分表”主要通过医院统计的医疗投诉事件、违反职业道德事件以及各类感谢信、锦旗为量化点进行加减分。使其更关注医德医风的培养和保持。

3、完善个人基本情况,全方位评价个人综合实力。

“量化评分表”中基本情况占15%,其中具体内容包括:年度考核(近三年)等级、职务任职等级、任现职年限、学历情况、表彰奖励、其他加分项这六大块内容。通过这六大块内容,基本将职称晋升个人的其他情况都包含在内,比如:可将参加院级、局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各种比赛、文体等活动的获奖情况归纳进“表彰奖励”类。在“其他加分项”中包含了同行评价分和领导评价分,通过同级和上级的评价,能更好的从主观的、人性化的角度了解个人的日常情况,更多方位的了解其综合实力。

二、“量化评分表”存在的问题,以及整个职称晋升需要完善的部分。

1、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给予明确的指导细则。单位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文件及结合自身对岗位聘任的要求来制定评价细则。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根据最新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也需要单位继续摸索补充。

2、要认识到“量化评分表”只是一个辅助量化手段,职称聘任是一个系统的工作程序,他还需要更多的辅助方式来全面的衡量职称晋升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在考量职称晋升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时候,不光要从其所处理的实际病例的效果来衡量他的医疗水平,还要从其在处理病例过程当中的态度、手段以及术后家属及同行对其的评价来合理的全面的评价医生的医疗质量水平。

3、现行的职称评聘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在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标准体系、“能上能下”机制建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3]。特别是在聘期考核中要改变“一聘定终身,能上不能下”的现象。很多人往往晋升上职称以后就觉得万事大吉,不再在学术水平上多花心思,多钻研,一直平步直走甚至医疗水平有走下坡路的。这样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职称晋升激励人员进步的目的。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2)

【关键词】以人为本 高校教师 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0-02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单位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单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管理体制体现在能充分发展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教师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培养出好的学生。因此,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中心指导思想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评价办法,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一、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落后

高校教师管理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明确了学校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为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管“人”到管“岗”的转变,但是由于对具体岗位设定比例,导致很多教师不能正常晋升,挫伤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岗位聘任上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而职称的评审权在政府,评审权和管理权的不一致导致校内岗位聘任和管理考核不能有机融合。这种管理体制还是遵循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思想,把教师管得很死,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发挥。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实现了管“人”到管“岗位”的转变,为高校进一步分类管理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层面缺少进一步细化的指导,导致目前高校教师管理还是停留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层面,缺少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在岗位聘任上还是以“工龄、获得职称先后”等论资排辈方式进行聘任,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考核评价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还是依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评价系统,事业单位考评系统由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组成。职称评定涉及岗位聘任资格,评上职称可以聘到高一级岗位,工资提升幅度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提升幅度小。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能评审通过的都是依靠论文和课题来支撑,如果论文和课题数量不到一定的数量,职称评定是很难通过的。这种评审模式导致很多教师要花很多时间写论文和从事科研,导致在教学上有所忽视,有的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论文和科研数量。而真正教学好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却无法得以通过,导致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涉及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效率等宏观指标,是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由于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是在年尾进行,且评价的内容过于统一和宏观,加上和评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只能起到管理作用。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考核不匹配

高校涉及不同的学科,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博士授予权单位与一般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并存。尽管高校已经按政府部署,设置了不同的岗位,并且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但是在岗位如何考核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形成细分的考核。具体的聘任考核从职责上是由高校人事处组织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督促,目前高校基本都是在观望。

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构建

“以人为本”体现人是核心,尊重人的成长成才规律。教师管理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新型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不尽完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绝大部分教职工,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管理,难以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对教师的导向不好,应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才符合实际。

根据高校培养人和参与国家科学研究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培养人主要依靠抓教学来提升,需要高素质的教学型教师,从事国家科学研究需要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笔者认为,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分类如下五个类别的岗位: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从而构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具体见图1。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才可以体现出工作的差异性,才能有效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图1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

教学型岗位以大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为职业生涯的主要内容,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任何一名大学生、研究生的成长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需要教学型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

科研型岗位是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岗位,这些岗位肩负着国家科研项目,是学校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岗位,肩负学校开拓创新的艰巨任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是具体工作岗位,需要从事科研也需要实践教师的岗位,如设计等。具体看偏重于哪方面,如果偏重于教学即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如果偏重于科研,即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岗位,是高校的主要岗位,这是由高校最根本的职能――人才培养所决定的。因为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科研是人才培养的升华。

三、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实施策略

(一)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评上了职称,而由于岗位比例的原因没有办法聘任,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政府控制一定的比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比例应该通过政府评职称的通过率来调节,职称评审的通过率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来确定,政府评审职称通过的,政府应给予聘任。针对当前取得职称没有办法聘任的问题政府应通过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来解决,确保教师晋升涨工资的渠道畅通,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职称评审导向

高校职能主要有培养社会接班人和承担国家科研。培养人和承担科研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立德树人方面需要教师在教学和思想教育上花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求教师在科研上有很大的建树是不科学的。同样,承担科研的教师要想花很多精力来教育学生也不是现实的。而当前政府在评职称中存在过于注重论文和课题,导致很多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和课题,忽视了教学提升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评职称部门应该改变全部只重视论文和科研到分类同步重视论文科研和教学,让重视科研和重视教学的教师都能脱颖而出。这就要求政府在设置评职称条件时在如何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上有所明确,不能在职称评审中只从科研和论文数量上来衡量,应更多看教师培养学生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中去,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合格大学生。从长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逐步下放评审权,让学校真正掌握考核权,这样才可以更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聘任

针对高校教师管理还停留在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层面,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对岗位设置只是宏观管理,更多是要求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在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方面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作为高校,应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推进为契机,在岗位设置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细化分类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实现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分类考核制度

考核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没有考核就相当于没有管理,高校不能只停留在政府的宏观考核上,应根据科学和以人为本原则研究学校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五个类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细则,特别是根据不同的学科类型,明确各学科必须完成的任务,由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校内考核体系,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汤爱荣.以人为本与企业员工的快乐工作[J].山东社会科学,2011(S2)

[2]史保东,等.积极探索高校岗位设置后教师分类管理的新途径[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

[3]吴凌尧.基于职称―岗位分级设置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4)

[4]许日华.高校教师分类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以探讨高校教师工作量分类评价实践为例[J].继续教育研究,2012(11)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3)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y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嗬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4)

关键词:职业资格制度;教练员;体育事业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4-0446-04

Research on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hinese Coache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LI Zhi1, WANG Chunming2, WANG Dexin3

(1.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2. Shenyang Physical Education Institute, Shenyang 110102, Liaoning, China;

3. Shanghai Physical Education Institute, Shanghai, 200438,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meaning and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ach, the problems about the status quo of Chinese coach teams and the current management system of coach are researched and analyz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Chinese coache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Chinese sports development.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hinese coache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re theoretically analyze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hinese coache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scientificity of Chinese coach work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coaches; sports

投稿日期:2006-03-21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775ss05038)

作者简介:李智(1972-),女,陕西西安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劳动者队伍。尽快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完整的执业资格制度体系,乃是当前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国家改革的趋势为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我国教练员队伍和管理的现状以及教练员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需要,是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然。这就要求体育行业顺应时代的要求,加快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1研究方法

1.1理论论证法

运用管理学等学科理论,分析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对之进行科学论证。

1.2文献资料法

查阅了大量中外文书籍、报纸、期刊、论文和有关资料约300万字。包括1993年以来的有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文件汇编、国家和体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教练员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等。

1.3访问调查法

1) 对有关理论界专家,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者,国家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级教练员共64人,就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实地面谈调查。接受访问人员情况如下(表1)。

表1专家、学者、教练员基本情况

类别 职务

职称理论界专家教授副教授讲师人事部、体育主管部门管理者司长处长副处长其它教练员国家级高级中级初级人数86438955554182519百分比/%2839332) 对参加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系统高级教练员研讨班的50名国家级教练员,就现实教练员实际工作内容,通过培训最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访问调查。

2结果与分析

2.1国外“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发展状况简介

目前,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善成熟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认可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2.1.1日本“教练员"制度

1987年1月日本文部省正式颁布和实施的《教练员知识、技能审查事业认定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教练员的分类、培养及资格的授予。日本的教练员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规定》明确指出申请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所申请类别的教练员必修科目和听课时数,

才能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申请授予资格,除此之外,对于有一定运动成绩或指导成绩者可申请免修免试。随着日本竞技体育的发展,日体协在教练员培养方面已形成体系,不仅严格控制资格授予,而且严格规定必修科目、必修内容和时数,以确保教练员质量,从而激发教练员学习欲望,促进其素质的提高[1]。必修科目、内容及课时要求详见附件一。

2.1.2加拿大《教练员证书制度》

加拿大作为世界体育强国之一,紧紧抓住教练员队伍培养这一关键环节。加拿大教练协会为教练员的培养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拿大教练协会做的最重要,也最具有加拿大特色的一项工作就是制定和推行《教练员证书制度》使全国各项运动教练的培养和评定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教练的质量。这在西方国家中是一个创举,为其它国家所仿效。

2.1.3德国教练员制度

德国教练员分为二个阶段四个等级,即第一阶段的A、B、C级和第二阶段的联邦级教练员。第一阶段(ABC级)教练员培训由协会负责。只要按教练员学习计划,学习120学时可以获C级证书;从事1~2年训练工作,再完成60学时的学习,可获B级证书;一年以后,再学习90个学时,可以获得A级证书。一般从C级到A级教练员大约需要4年时间。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管理、运动学、训练学、医学、教学法、教育学、实践课。第二阶段,即联邦级教练员的培训,由教练员管理学院负责。

2.2我国现行教练员管理制度

2.2.1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是按不同的运动项目和教练员的技术职务等级要求,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指导训练、指挥竞赛、管理队伍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提高教练员综合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它包括教练员为获取任职、晋升资格必需的基础培训和晋升上岗后的继续培训两部分。属职业定向培训性质。从1987年起,经历对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研定初步方案并进行试点、建立制度框架并逐步推广、逐步完善制度并全面实施培训三个阶段的长期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初见成效。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以田径、游泳、体操等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为重点,逐步铺开。已建立的培训制度促进了我国教练员队伍继续教育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但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与现行职业培训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采用的仍然是。

2.2.2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为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199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现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教练员聘用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唯一适用文件。标准规定了教练员名称、等级、各级教练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审定权限、职务聘任和晋升等。

标准中将体育教练员职务划分为三个等级五大类。职务名称分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其中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在岗位职责中规定了各级教练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一标准对教练员的能力进行了要求,从任职者的学历、科研、外语、工作年限等方面提出了硬性要求,不难发现,这一标准并非按能力衡量教练员的水平,而是通过任职条件聘任教练员。显然,不符合职业考试鉴定制度的要求。

2.3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内涵

职业资格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依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2]。

显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和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领导下,由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考试鉴定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实施的教练国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准备从事各级教练员职业的人员实施统一的考试考核,对其所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教练员职业所必备的常识和技能的证明,是从事教练员职业的前提和通行证。

2.4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可能性

2.4.1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理论依据

1999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是我国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教练员”的职业编码为:2-11-01-01[3],属于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第十一中类体育工作人员中第一小类。“教练员”作为一个职业被列入“大典”,表明“教练员”职业存在的客观性。也是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律条款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认识到实行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已具备了可能性。

因此,《大典》和我国有关法律为体育行业的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2.4.2我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为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才管理制度已严重束缚和制约了人才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原有的人事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步建立一种科学的、多层次的、规范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体系和机制,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这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科学管理的理念。显然,这一突出问题在教练员管理的现行制度里同样存在。

1997年,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徐颂陶在一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强化执业资格制度,淡化职称,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些职称系列,在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向执业资格制度转化。”2003年7月人事部部长张学忠表示:“深化职称改革必须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入手。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加快我国建立职业资格的步伐,抓紧制定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的法规文件。”[4]

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作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和支持。它是对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冲击,将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由专家评委会评审确定,变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等级资格,使职称工作真正做到透明公开、评聘分开,进一步推动职称改革工作。

显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也必将推动教练员职称改革工作,真正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2.4.3“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可能

体育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实施真正意义的职业资格制度。当时,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化和体育市场的发展,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对在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专门从事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和管理,并于1999年8月接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开始编写、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工作。2001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01年8月7日起在全国施行。《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为体育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打下重要基础。因此,教练员作为体育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也必将为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供可能。

2.5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2.5.1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教练员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有效途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主义后,不仅在经济上努力加入国际主流,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正在努力使自己接近国际标准。职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管理的通行做法。在体育领域,教练员是体育战线一支重要队伍,目前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善成熟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认可制度。我国体育行业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它将为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同时也为优秀的国际体育人才走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决定了我国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同时也应看到,这是人才建设国际化、世界化的趋势,是我国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必然。

2.5.2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现行教练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1) 现行教练员上岗、培训制度改革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教练员主要来源于专业运动队退役的高水平运动员或高等体育院校的毕业生,实行的是学历+经历的上岗办法。这与国际通行的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执业上岗是相违背的。为弥补教练员上岗后知识、技能的不足,20世纪90年代,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对决定对各级各类在岗教练员实行岗位培训,不培训不能上岗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但这是一种滞后的教育即先上岗后培训。

2) 现行教练员职务等级晋升制度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制度越来越多地制约着教练员人才队伍的发展,制约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 现行的教练员职称评审制度缺乏激励机制;(2) 评审的指标体系缺乏量化和客观性;(3) 职务等级标准中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与教练员实际工作需要相差较远;(4) 教练员职务等级评审制度与国际做法不接轨,影响了我国体育人才的输出和引进。

目前,我国现行的教练员上岗、培训和职务晋升等制度存在的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教练员队伍的发展,不适合社会发展对教练员职业的要求。在许多关于教练员岗培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到,亟待建立和实行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把培训提高与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使教练员工作向着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既是体育行业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又是促进教练员队伍管理科学化和提高教练员素质的重要措施,是体育行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5.3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提高我国教练员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国体育行业拥有一支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专职教练员队伍,为探索符合我国教练员职业发展的制度,本研究首先全面调查和了解了我国教练员队伍的基本情况和我国教练员职业的实践需要,寻找阻碍我国教练员队伍发展的症结。

目前,我国共有一二三线专职教练员25 323人,其中624%的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仅有8.6%的教练员具有高级职称,与我国目前一二三线在训的各类运动员361 859人比较而言,教练员数量明显不足[5]。从教练员的使用和管理看,由于体育行业特殊的原因,一二线的专职教练员决大部分为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他们虽然有着丰富的运动训练经验,但缺乏科学训练和学习创新的能力,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国教练员数量不足;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与职业的要求差距较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队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并直接影响体育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职业资格制度就是规定了在教练员领域内从业的人员,必须学会独立分析处理训练、竞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教练员掌握运动训练和竞赛的规律,了解人体规律、掌握基本的生理知识,否则你就将被拒之门外。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为教练员的准入提高了门槛,从而也为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为教练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为进一步论证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本研究就是否需要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理论界专家、体育主管部门管理者、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及教练员等专家进行了访问调查。其中,80%的专家认为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必要,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20%认为不必要的专家中教练员占到了78%(10人,占参加调查的教练员总数的50%),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教练员作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对象,要取得职业资格就必须花费时间参加职业教育和考试,教练员觉得没有时间去学习培训;二是有些教练员在思想观念上还未转变,认为职业资格制度会使自己丢了饭碗。

我国教练员人才总量不足,总体质量不高,队伍结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亟待规范的现状是制约着中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从另一个层面的意义上告诉我们,体育事业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一套完善健全的人才培养和建设机制去整治、去规范,这就决定了体育行业必须尽快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

3结论和建议

3.1结论

1) 教练员职业具有目的性、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和群体性五个基本特征。从教练员的内涵和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教练员的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并符合职业的五个基本特征,已满足作为一个职业的要求和条件,将其作为一个职业来研究是可行的。2) 体育行业必须顺应时代和社会改革的要求,尽快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教练员纳入职业资格制度的成为历史的必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我国有关法律为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人才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可能。4) 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体育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是我国教练员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现行教练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提高我国教练员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

3.2建议

应尽快组织专家就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进行论证、实施。

参考文献:

[1] 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文件汇编(1993-2003)[M]. 北京:金诚出版社,2003.

[3]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

[4] 尹鸿祝.人才竞争要从体制和制度入手―人事部部长张学忠专访[N].北京:新华社,2002.

[5]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体育事业统计年鉴(2003)[M].北京:国家体育总局,2003.

[6] 李友林.日本体育体制情况[C].国外体育体制概览,1993.

[7] 加拿大教练员联合会.如何成为一名持证教练.加拿大教练员联合会网:1999.

[8] 闫世铎.德国体育体制的基本情况[C].国外体育体制概览,1993.

[9] 国家体委科教司.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法规性文件及资料选编(1989-1995)[M].北京:国家体委,1995.

[1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S].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5)

现在,社会上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的议论很多,“取消说”、“淡化说”、“强化论”等各种说法都有。如何正确认识职称改革工作,是关系到今后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职称制度以来,在发展和稳定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尊敬知识、尊敬人才,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激励各行业人才成长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职称评审制度暴露出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行业评审标准不统一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平;有些行业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够、资料齐全,一般就能评上个工程师、助教。职称评定体现不了个人水平和业绩能力,有时连庸才也能评上个高级职称,造成职称贬值的怪象出现。

 

由于职称具有一种“品牌效应”,“含金量”褒贬不一,在某些专业成为人才追求的“终极目标”,比如教师、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后一旦被聘用,就可以相应地晋升工资,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退休年龄延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人却嗤之以鼻,比如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即使评上工程师、研究员的职称也享受不了加薪、住房、医疗等优厚待遇。正因如此,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得到相应的职称资格,削尖脑袋花费了不少心思,使本来非常严肃的评审工作也变了味,走了样。

 

一项科学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在正常的工作中却变了“异类”,剖析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职称评价缺乏科学性。现有职称评审办法不能与被评审者的岗位能力、业绩、实际贡献和敬业精神完全挂钩。职称评审不严密,缺乏科学性,论资排辈现象严重,这就给一些投机分子在评审材料中掺假创造了“良机”。

 

二是职称评价缺乏公平性。被评审对象的职数限制,使许多参评对象蒙受了不公平待遇。在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评定职称,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单位由于受到岗位职数额度的限制,造成一些优秀人才长期难以“露头”的尴尬状况。

 

三是职称评定抽象单一。目前采用的资格评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外因素的困扰与影响,涉及能力和业绩的标准条件又比较简单和抽象,评委们面对一大堆申报材料无法量化考察,只好将评审注意力侧重在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等硬件上,这无疑淡化了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贡献。

 

四是职称评判标准不一。国家虽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里,由于评委对评审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致,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使同一层次、同一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

 

在今后的职称制度改革中,职称评价不良现象必须得到有效的遏止。

一是推行专业资格结构评价。在职称评价体系中,按照“模块化”运作模式,将评价条件分解为品德、学历、资历、学识、技术、能力、业绩等若干要素,分别实行量化评价。其中为了充分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业绩,学识、技术、能力和业绩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要占总分的60%-70%,并且将取代学历、资历、论文等成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对在职称评价中业绩平平、能力低下、达不到规定条件和分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调整与完善职称评价制度。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应实行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机制。要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工作,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避免或减少官方干预。政府人事职能部门要从微观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脱离出来,着力发展和规范社会评价中介组织,指导制定或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等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传统、封闭的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称系列或专业,分门别类,采用切合实际的评价方式区别对待。如对职业性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制定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规定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具体标准,经相应组织形式,直接竞聘上岗,把职称评审所引发的连带矛盾和问题适度化解。在修订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资料演示、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现场“说课”、实地考核、调查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分类量化,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三是实行特殊评审政策。将职称评价向企业或特殊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调动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且专利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职称评审一步到位;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对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替代,进一步突出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执行人,或获得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持有人及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称号者,可组织专家评委团,以面试答辩的方式,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是相关职称制度的配套政策。科学制定职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将研究型与应用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收入分配机制分轨,统筹兼顾相关利益主体,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创造和谐共享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更好地提高和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

 

五是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起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目前,对国家已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逐步扩大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实施范围。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后,用人单位将不再承担职称评审职能,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将由社会进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将不再为用人单位所拥有,可以自主择业。用人单位也可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通过市场招聘、建立多样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等办法吸引优秀人才,使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社会化、市场化,从而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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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新《规定》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

(一)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并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首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对定性的指标尽量进行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以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这个指标可细分为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再对各小指标进行相应的行为描述,可参考法国记分考核方法,通过与实际情况相比较给定合适的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单凭主观意愿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

(二)适当增加考核等次,完善激励机制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上,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都按照所给比例确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反映我国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考核结果的激励功能也难以全面体现。对此建议在优秀与称职两个等次之间增加良好等次,来区别称职人员中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做到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进一步完善考核的激励功能。

(三)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笔者认为,新《规定》中无条件地规定了各个参加考核的机关单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为机关单位不管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明显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即先制定本部门的总体目标,然后按照本部门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比如,较好地完成了或超额完成了总目标的单位,可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而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只能按10%或更低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这样能达到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使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考核目的相符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和工作绩效,判断其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二是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晋级增资提供依据。三是培养、发掘优秀人才。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主要应用于人员的升、降、奖、惩,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激励竞争的作用,但要注意考核的目的不光只是激励人员,如果考核结果不能有效转化为对公务员的进一步培养、发展的途径,那么考核的激励、竞争作用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要与考核的目的相符,不仅要切实与薪酬、晋升、培训、奖惩挂钩,还要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相联系,让公务员在为组织作出贡献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

(五)实行分类考核制度

分类考核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职位分类所建立的岗位职责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分类考核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应分别考核,这一点新《规定》第二条有明确规定;第二,按照职位特点,对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公务员,除运用基本的考核方法外,还要采取相应的补充办法。由于我国公务员范围较大,涵盖面广,采取通用的考核方法,很难做到准确和科学,因此,在强调采用对所有公务员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方法基础上,还应针对职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补充性的考核方法。

中级类职称论文篇(7)

一、深刻理解新常态下广西职称改革工作的新使命

2014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出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在随后的多次重要会议上阐述了新常态下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并进一步分析了新常态带来的九大趋势性变化。经济新常态说明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诸多重大转变,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新常态蕴含新机遇、提出新要求,我们要认清新常态下广西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国家深入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东盟合力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着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为广西发挥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加快形成面向国内国际的开放合作新格局,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国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中西部地区培育新的增长点,特别是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三区统筹”纳入国家开放发展战略,为广西将良好的区位和政策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动力,拓展了广阔空间;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深入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广西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新常态下广西面临更复杂更严峻的挑战:广西最大的挑战是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最强的制约是创新能力不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难度大。

适应经济新常态,引领经济新常态,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提出:“广西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在人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历史担当,切实重视和加强人才工作”。自治区主席陈武也提出“必须把科技作为创新之要,把人才作为创新之本。”自1988年恢复职称工作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各省、自治区都始终把改革作为方向,“职称”与“改革”密不可分。职称改革的历史就是新中国知识分子政策、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缩影,职称改革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职称工作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担负着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重要职能,是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始终是职称改革之本。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国家以及广西经济新常态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关于经济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关键性的政策,加快职称改革工作步伐,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新常态下的职称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为职称工作战线的同志,做好经济新常态下的职称改革工作,需要更加增强职称改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握职称改革的根本方向,更加坚定地担当职称改革的历史责任。

二、勇于探索新常态下广西职称改革工作的新思路

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职称改革工作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激发激励全区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向:

(一)职称改革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经济新常态需要通过创新增强竞争力,通过创新驱动,寻求发展的动力。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职称改革要把服务创新驱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一是要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人才合理自由流动。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把各方面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出发,要求我们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建立聚集人才机制体制,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健全完善人才的流动、激励和评价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职称改革,就要敢于打破现有人才政策的体制机制束缚,使职称制度回归对人才能力和水平评价的本质属性上来。2014年开展的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试点就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下一步,我们要更新观念,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影响创新驱动,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瓶颈问题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职称政策的导向作用,立足产业企业发展需要,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打造与产业链相协调的人才链,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是要注重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和评价办法,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现有职称评价体系中,奖项、论文所占比例过重,社会上已经形成评职称就是“评奖项、拼论文”的看法,甚至催生了的黑色产业链。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是职称评价标准体系的合理性以及职称评价手段方法的缺失。在现有职称评价指标体系中,思想政治素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奖项、论文是综合一体的,从理论上看,职称评审并非论文奖项的评审。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缺乏有效的评价手段,评委评审过程中较多地依赖奖项论文这些已有的外部评价指标,导致社会上产生一种错觉,对专业技术人员也产生了错误的评价导向。因此,下一步职称改革中,应注重研究更为有效的评价制度和办法,要鼓励创新、注重实绩,区分系列、分类研究,建立更为准确的评价条件,强化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专利发明数、科技成果转化数等“硬杠杠”的权重,合理控制奖项、论文数量所占比重,构建创新驱动的职称评价导向体系。

三是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创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广西加快发展的主力军,改革开放的主动力,创新创业的主渠道。职称改革应顺应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扶持和支持力度。非公有制经济中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及评价体系具有区别于国有企业单位的鲜明特点。长期以来,由于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特点的研究,疏于管理,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长期滞后,影响甚至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加大服务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力度,出台必要的倾斜政策,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壮大,进而推动全民创新、万众创业。

(二)职称改革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

经济新常态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现行的职称管理工作实质依托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因此,经济新常态下,职称改革尤其是职称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方向应是简政放权,做到“有所不为,有所为”。

一是要“有所不为”,落实权力的“减法”。今年,我们在去年下放卫生、教育评审权的基础上,将继续在梧州、玉林开展下放卫生系列评审权试点改革,从而缓解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等矛盾,推动广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时,在进一步下放高校评审自的基础上,还将探索在高校开展评聘结合的试点研究。通过简政放权,赋予试点市和高校更多的用人自,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试点市和高校形成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有效衔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解决评聘矛盾。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和避免对基层单位的微观管理和控制。

二是要“有所为”,善用管理的“加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并非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应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加强监督,优化管理,做好服务。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根据广西经济社会的特点,结合广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状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探索创新制度、优化管理、强化服务“三位一体”的职称改革基本框架,把广西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是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职称评审新模式。在具体职称评审管理层面,各高级评委会应在立足更好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确保职称管理规范有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化的职称评审模式,通过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开展评审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科学化水平,提升职称评审公信力。

(三)职称改革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由于国家缺乏职称改革立法,具体工作层面长期依赖政策管理,广西职称改革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任务艰巨。下一步,需要在以下两个层面加大力度:

一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通过修改广西职称工作的管理程序文件,提高文件的发文层级,赋予职称改革及管理的基本权力依据;梳理职称管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建立更为规范合理的职称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职称评审管理的基本程序及组织架构,使之成为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二是强化制度管理,减少人为判断。要杜绝凭感情管理,靠感觉判断,口头答复形式执行政策等不规范的职称管理做法,强调职称管理全程制度化,职称管理机构职责法定,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四)职称改革要协调有序,稳慎推进

目前,职称评聘矛盾、人才分布不均衡导致的结构性矛盾等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依然严峻,而职称改革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回顾近30年来的职称改革历程,广西职称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注意协调好上下关系,做好内外制度平衡。

第一,协调上下,遵循国家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安排。国家人社部明确提出要开展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论证,以分类改革为核心深入推进职称管理体系改革。下一步,国家层面的职称制度改革将会以分类改革为目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系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职称制度改革。我们各项职称改革工作,必须服从和遵循国家职称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按照国家有关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扎实推进。

第二,平衡外部,注重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协调推进。随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评聘矛盾在部分行业、领域尤为突显,确需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职称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统筹考虑,确保平衡。通过加强政策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化解评聘管理中的结构性矛盾。

第三,衔接新旧,做好与已有政策及其他人才政策的衔接与配合。职称改革中,要切实找到政策的制定依据,使政策规定合法有效,要避免新旧政策的冲突,防止与国家、自治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抵触和矛盾。

三、努力实现新常态下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的新要求

职称改革任重道远,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职称改革不断跟进调整,需要我们不断提升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的能力水平。

(一)不断优化管理,提高职称工作服务能力

要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优化管理流程。职称申报流程过于繁琐,为社会普遍诟病。近年来,广西以职称信息化建设为主要抓手,通过网络化申报评审试点、优化集中审核流程、调整考试取得证书发放流程等,有效提升了职称管理效率。下一步,应继续加大职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优化的力度。通过结合网络化评审系统建设,探索采取扁平化管理模式,调整职称申报管理流程;试点运行职称证书管理系统,实现职称证书管理全程信息化等,达到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优化的目的。各级职改工作部门也应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充分借助网站、媒体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职称政策和管理过程更为透明公开。同时,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职称申报审批流程优化,加快评审组织、结果报送、证书下发等进度,服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二)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职称工作直接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党的人才工作职能的延伸。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造假、违规申报等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强评委以及学科组的管理,严格落实评委会封闭评审管理等措施,防止评委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各级职改部门要在近几年规范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各级评委会评审活动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层面将继续在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等下放评审权的各市,采取异地委托交叉评审方式组织评审,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社会公信力,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三)做好协调配合,形成职称改革工作合力

第一,加强管理,加强协调沟通。职称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各市、县职改部门应切实清晰掌握自己的职责,各部门应合理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对本级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要敢抓敢管,不能遇事推诿,管理缺位,进而损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损害职改部门的形象。各级各部门在职称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系,各级各部门都应维护职称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各级职称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做好职称工作的基础。面对新常态的新任务新要求,职称工作者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必须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尽职履责的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各级职称工作者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职称工作涉及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在职称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各级职改部门工作人员,都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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