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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07 06:05:46

遗产管理论文

遗产管理论文篇(1)

“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处滇西北,此地三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并流,三山(梅里雪山、白马雪山、玉龙雪山)并立,自然地貌绝妙、生物多样性世界罕见、民族文化独具特色,其申遗的成功无疑会给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但由于其所处的横断山区是由印度洋板块与亚欧大陆板块相撞击而成,高山峡谷纵横;加之又地处中国地形第一级阶梯向第二级阶梯的过渡带,地势北高南低,无论地质环境还是生态环境都极其脆弱。同时,此区域所处中国四大贫困区之一的青藏高寒区边缘,贫困面大,属典型的边疆(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三江并流”区的生态环境与民族文化资源价值,是建立在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基础上的,一旦破坏其价值将消失殆尽。鉴于世界自然遗产——张家界武陵源区的深刻教训,在对“三江并流”区进行开发的前期便应把保护提上首要议程,分析其人地作用机制,探索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原生态的地理环境是无所谓优劣之分的,只有人类进入其中进行活动,相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才有了地理环境的优劣之分。除了地理环境自身的演化,人类活动是影响地理环境的主导因素之一。地理环境对人类活动有极大的影响,但同时人类活动通过人地作用机制也极大地影响着地理环境的演化:由“平衡到失衡”或由“失衡到优化”。“三江并流”区人地关系特殊,其人地作用机制更为显著。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其特定的人地作用机制入手,从人口生态生产的角度来探索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保护。

1问题的产生——非理性的人类活动

三江并流区特殊的自然因素及其组合状况决定了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强烈的侵蚀营力、坡面物质潜在不稳定性和自然侵蚀常导致严重的自然灾害。再加上非理性的人类活动更降低了坡面对侵蚀的抵抗能力,在原来已经很强烈的自然侵蚀基础上更增加了侵蚀程度,常导致严重的侵蚀性山地灾害。自然因素导致的灾害是其自身的演化过程,人文因素则加剧了其演化,因此,本文主要是从人文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

1.1对“三江并流”区地理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人类活动类型

影响三江并流区的人口大致可分为3类:第一类是当地人口即当地居民,第二类是从事旅游开发的人口;第三类是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口即游客。根据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在目前状况下,当地居民的主导需要层次是较低层次的生存需要(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而从事旅游开发的人口和游客的主导需要层次是较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因此其主导需要层次的不同决定了这3类人口所从事的人类活动是不相同的。

当地居民尤其是贫困居民为满足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而被迫进行传统的生产活动。“三江并流”区生存条件的脆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总共11个县中有8个国家级贫困县,人均GNP较低,贫困人口较多。人民生活贫困,为生存迫使当地居民加大开垦坡耕地、扩大牲畜养殖数,土地利用变化会改变地表覆盖从而影响生态系统性质;加之三江并流区是典型的山区,多数县财政是林业财政,为维持财政开支而砍伐林木。这些前工业社会式的生产方式积累缓慢使得第一产业生产率低,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

旅游开发人口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无序、过度的旅游开发活动。世界遗产代表了人类及自然界的最高价值,这必然与旅游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江并流区旅游资源有着极高的旅游综合价值,这在世界范围内都屈指可数。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开发商抓住当地政府引资开发心切的心理,忽视或不顾整体规划,当地的某些决策人员为以旅游来带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急功近利,缺乏远见,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无序及过度的旅游开发,部分地方因行业管理的不当,造成景观的破坏,大大损坏了旅游地的形象。

游客为满足较高层次的旅游需要而进行旅游活动。随着“香格里拉”和“三江并流”两大世界级旅游品牌的推出,三江并流区必定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前来游览观光,作为外来人口的游客所从事的异质性旅游活动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当地居民为了生存而从事的生产活动、旅游开发人口进行的旅游开发活动和游客从事的旅游活动,这些活动就其活动的本身和目的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和客观的,在一定时期内也是必然存在的。但是,如果是在非理性的状态下进行的,其活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会对当地的地理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

1.2非理性的人类活动影响地理环境

(1)当地居民尤其是贫困居民为生存而从事传统的生产活动威胁“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当地居民为生存而从事传统的生产活动使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发生灾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表1),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珍贵稀有动植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进而会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原始性、丰富性及唯一性。

表1三江并流区生态环境脆弱度指数分析

Tab.1OntheindexanalyzationoftheecologicalenvironmentfragilityintheareaofTheMergingof"TheThreeRivers"

地区成因C[,z]表现C[,z]脆弱度C[,z]地区

值分量值分量值分量平均

德钦县21.133.254.3

香格里拉县20.029.849.8

维西县22.430.853.2

迪庆州52.4

贡山县22.022.144.1

福贡县19.624.043.6

兰坪县19.126.745.8

泸水县19.225.845.0

怒江州44.6

丽江县18.826.945.7

永胜县23.227.851.0

华坪县19.630.149.7

宁蒗县22.027.449.4

丽江市49.0

资料来源:滇西北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规划研究。

(2)旅游开发人口进行无序、过度的旅游开发活动威胁“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自然的原生态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对于政府而言,世界遗产意味着是一条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通道;对于商家而言,世界遗产意味着是一条蕴涵有丰富资源和无尽宝藏的黄金之路。在这些利益的驱动之下旅游开发一旦失控或过度,其后果不仅仅是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还包括现代文明的冲击及传统文化的消失,其也更难恢复和重建。这必然会破坏“三江并流”区自然的原生态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3)游客违背生态规律的旅游活动破坏自然生态。对于旅游者来说,世界遗产地的旅游意味着是世界上自然风光最壮观、文化最神秘的世界绝品旅游。某些旅游者为满足自身需要,生态意识不强,在旅游活动中不规范自己的行为,游客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影响着旅游环境的质量及开发效益。随着旅游活动与世界遗产结合的日益深入,这会导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旅游与环境的冲突关系。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环境遭到异化,那么三江并流区独特的科考价值、丰富的生态价值、重要的经济价值将不可能实现效益最大化。这正如古建筑专家陈志华先生所警告的那样:“目前我国又面临着一个新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破坏的**,由旅游而引发”。

2问题的解决——人口生态生产

根据以上所述,“三江并流”世界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人文因素威胁是基于其特殊的人地作用机制下非理性的人类活动。虽然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已探索出多种有效的思路和措施,但在本文,笔者依据其特殊的人地作用机制,基于其人类活动类型,着重从人口生态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保护,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人口的基本需要,又逐步减少直至最终消除非理性人类活动对地理环境的负面影响。

人口生产是“马克思两种生产理论”的一个方面,它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的人类繁衍生息的过程。人口生态生产则是指人口生产过程要符合生态化的要求,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依据人类科学技术、社会生产力和生态生产力的发展演化的实际状况,总体上要求人口的数量不应超出生态环境的容纳限度,人口的质量素质适应当今以及未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人口的结构框架凸现人类进步趋势和发展方向,人口的分布格局更加优化合理和协调平衡,总之,人口生态生产具有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生态化的特征。

2.1当地人口生态生产,消除前工业社会式的人类活动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威胁,促进自然及社会的良性循环

当地居民数量生态化。主要是指当地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要符合生态化的要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具体而动态的生态环境承载容量阈值之内。三江并流区内居住总人口30余万,2000年全区平均人口密度61.27人,人口自然增长率5.62‰,虽然在人口密度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上都不高,但人均耕地偏低,大于25度的坡耕地占耕地面积的13.53%,难利用地面积18.9%,人口压力依然严重,尤其是贫困人口较多。因此,实施科学的生育政策、政府及其民间要多管齐下切实加大扶贫开发,减少当地贫困人口数量并最终实现彻底脱贫,解决当地人口尤其是贫困人口的生存需要并逐步向小康生活迈进,缓和当地居民为生存而进行的传统农牧业活动对三江并流区脆弱生态环境的压力。

当地居民质量生态化。这是指当地人口的身体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环保生态素质要符合生态化要求。由于生存条件、医疗条件和教育条件的限制,当地人口的身体心理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还较低,丽江、怒江、迪庆3市州2000年人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6.07年、4.96年、5.29年,这在很大程度上既影响了当地人口的脱贫致富,又影响先进生产方式的推广。改善当地的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提高当地人口的素质,不但可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当地人口环保生态素质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还可抑制外来人口对当地环境的破坏。

当地居民结构生态化。这是指人口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民族结构等要符合生态化的要求。这一地区在人口年龄结构上,少年儿童及老年人口比重较高,这使得这一地区社会负担系数较高,社会负担过高,影响着区域发展的能力,对于遗产保护来说,影响着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遗产保护人员的来源以及遗产保护意识的宣传等。人口结构的生态化有助于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合理化,确保人口社会学意义上的“生态平衡”。民族结构的生态化,有助于保持三江并流区社会民族文化资源的原生性、多元性、神秘性及其自然发展性。

当地居民分布生态化。其不仅包括人口的空间地理(地域)分布的生态化,而且还包括人口数量分布的生态化和质量分布的生态化这样互相关联的有机构成。努力优化和逐步实现人口分布生态化格局,是保持或达到一定区域生态平衡与和谐、保证或实现一定区域的发展得以可持续(空间上)的重要条件。通过推进城镇化和进行生态移民,一方面可以减轻移出地的生态环境压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人口的相对集中,实现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集约化,通过产业化,实现农牧业生产的集约化,提高生产效率,进而优化地理环境;输出当地剩余劳动力,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其意识向现代转变,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2.2旅游开发人口生态生产,消除无序、过度的旅游开发活动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威胁实现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开发人口生态生产。这集中表现在人口素质方面,旅游开发人员素质作为旅游软资源对旅游环境承载力有一定的影响,这不但要求决策者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还要有较高的环保生态素质,要求决策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长远发展的认识态度,不仅要重视当前的效益,更应把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还要求开发者应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准则,具备较高的开发水平,从事保护性开发,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在开发过程中实现当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2.3旅游人口生态生产,消除非生态性旅游活动对世界遗产的威胁及破坏,优化当地的地理环境

游客数量生态化。“三江并流”区的水奇、山雄、谷险和风情美必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游人前来。必须按照生态化的要求,依据旅游环境容量,对旅游人口实施监控,减少因旅游人口过度对自然环境造成压力和对当地民族文化产生异化。

游客质量生态化。这主要是指游客的素质要符合生态化的要求。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但可以在旅游活动中培养游客“天人相一”、“人地和谐”的旅游观,强化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和保护性旅游行为。

游客结构生态化。这主要是指游客的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要符合生态化的要求。这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但是为适应不同结构游客的旅游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旅游产品开发的多样化,避免单一旅游产品对某一种资源的过度依赖以至于造成压力。

游客分布生态化。这不仅包括游客空间地理分布的多元化和来游时间分布的均衡化这样两个有机维度构成,而且还包括游客数量分布的生态化。基于三江并流区旅游资源及旅游产品的独特性,该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带有显著的淡热季节性,游客黄金季节严重超载的直接后果是会导致生态环境的逆化。因此旅游产品的开发应兼顾季节的平衡性,以此来带动并实现游客时间(季节)分布的生态化。同时,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客源地及目的地市场,实现游客空间地理分布的多元化,使旅游资源利用最大化。游客分布生态化最终将实现具有一定人口特质的游客自觉的分布或被自觉的分配的一定的地区,主动地避免游客的过度集中而造成的生态环境压力,维护三江并流区的生态和谐。

遗产管理论文篇(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S“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T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遗产管理论文篇(3)

关键词:档案记忆观;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

Abstract:The memory properties become archives after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 new paradigm, and file memory view has become a hot discussion of the archives work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deepen its theory connotation has been mining.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comb the origin and connotation of theory, and under this theory attention files associated with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social functions of archives work in the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archives work, deals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situation objectively, so as to put forward rational Suggestions.

Keywords:File memory view;File;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Correlation

1 档案记忆观理论溯源

社会记忆是区别于个体记忆并在此研究基础上产生的。个体记忆是大脑的产物,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给予过充分的重视和科学的分析描述。由于人脑的记忆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将万事万物存储于大脑中,为此需寻求各种方法辅助人脑进行记忆,这就是所谓的“人脑记忆的延伸”。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生活在社会之中,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的历史记录,从中汲取力量,树立信心,形成凝聚力。社会记忆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使社会历史代代相传,保存和传递,促使文化的传承和社会的进步。康奈顿在《社会如何记忆》中指出:记忆不仅属于人的个体官能,还存在着叫做“集体记忆”或“社会记忆”的现象。他认为:社会记忆的提出是对传统记忆观的挑战,记忆是社会建构的过程和结果,而不仅仅是机械地对所获信息进行编码、储存和提取,它更强调记忆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强调个人记忆的社会制约性[1]。哈布瓦赫认为:“一个在完全孤立的情况下长大的人是没有记忆的,人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才形成记忆。尽管“拥有”记忆的仍然是个人,但这种记忆是受集体影响的。虽然集体不能“拥有”记忆,但它决定了其成员的记忆。”[2]综上,社会记忆理论范畴超越个人生理记忆拓展为社会集体记忆,研究范围由西方蔓延至东方,它从最初兴起就得到各门学科的关注,涉及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档案学、传播学等众多领域。有着丰富的内涵和社会价值,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的课题,联结着人类的过去、现在与将来。社会记忆从主体上讲包含世界记忆,国家记忆、(单个)民族集体记忆、城市记忆、个人记忆等,同时又不仅仅是一种记忆存在,它强调记忆的社会性与主动性,对社会当时的一种反映与映证,对历史与文化的留存与保护。

档案记忆观在社会记忆理论研究和“世界记忆工程”实践的推动下成为档案学界的新视点。关于档案记忆观内涵的概括目前尚未统一,但旨趣趋于一致。冯惠玲教授认为:“档案是建构集体记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要素;档案工作者有责任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积极主动第参与集体记忆的建构、维护和传承。”[3]潘连根教授认为:“基于对档案基本属性――社会记忆属性的本质性认识,把档案与社会、国家、民族、家庭的历史记忆联结起来,强调档案是一种社会记忆,档案馆是记忆的保存场所。”[4]特里・库克认为:“档案就是我们的记忆,档案不能仅限于有权者或官方的文件记录,应有更广泛的档案文件记录,档案工作者是建构社会和历史记忆的积极因素;档案馆要反映出适合于新世纪的新‘后保管’秩序。”[5]尽管国内外档案学者对此内涵的认识虽尚未统一,但对其理论内涵基本达成共识:承认社会记忆存在并具有建构功能,档案本身也是一种记忆,同时是建构社会记忆的重要的载体和资源,探索档案背后的记忆,需要根据留存档案进行情景化分析和再造。档案馆不仅仅是记忆储存库,更是为开展研究提供依据和素材的研究所。档案工作者的角色更加重要,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记忆的存损程度,关乎民族的未来。档案记忆观理论为当下档案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工作便是此理论应用的最好实证。

2 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联分析

档案早已有之,它凭借着自身的记忆属性与独特的管理方法,参与着非遗保护的整个过程。在记忆观的理论关照下,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记忆的两种主要形式更是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文化性与记忆性尤为凸显。探析二者的关联有助于更好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和科学化管理,有助于档案工作今后的发展。

2.1 二者具有共同的文化属性。文化对于一个民族甚至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文化的发展体现了国家或民族的进步和社会开化度,是国家软实力的象征。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的下位概念,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由物质层面向非物质层面的拓展,是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化特性和重要表现形式,是从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悠久的历史发展中保存、流传下来的,是认识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一段历史、一方地域的鲜活的方式和手段。它们植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定时空关系中,反映了历代文化传统和文化变迁,年深月久传承下来成了传统和现代真实完整的、活态流动的见证,具有无以替代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6]档案是由载体和内容信息构成,具有着双元价值。其载体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体现着时代的更迭和文化的变迁,载体就是人类历史演进史及人类文明进步史,其内容信息更是传达着人类、社会、国家的知识与文化。档案保存的完备程度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文明和开化程度。

2.2 二者具有共同的记忆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程式化、代表性的集体记忆,是历史的活态遗存。由特定历史阶段、特定种群民族、特定地域范围的人们世代沿袭所传承下来,生动地保留并表现了特定人群的生存状态、生产习俗、生活风貌、伦理观念,并对当时的社会形态、自然环境、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有所保存和反映;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是历史的产物、时代的印迹,有着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容。

档案是固化的历史信息,是一种记忆载体和工具,是记忆之地。档案既是社会记忆建构的资源,同时也参与社会记忆建构过程,它作为集体知识存储器的前提是物质的数据载体,作为记忆的支撑物的主要是指文字。档案馆不仅是保存过去的文献的地方,也是构建、生产过去记忆的地方。它作为社会记忆的固化,无论是作为事实的文本,还是作为材料的文本,在建构社会记忆中都起到重要的解读作用。“人类社会记忆的表现形式无非是文本记录、仪式、文物等,社会记忆不能和传统的文献记录划等号,但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是重构社会记忆中的重要工具和途径,影响着社会记忆的形成予以补正和校验。”[7]

2.3 二者又可相互转化。在档案馆的馆藏中,部分的档案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物化的社会记忆。如重要的口述历史档案、少数民族艺术档案等,这部分档案主要是以影音、影像、录音等技术形式存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社会记忆价值,是某一群体集体记忆的重要体现和稳定形态。因此,利用档案的社会建构功能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化保存即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一种活态的精神层面的记忆,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转化成为档案家族中的一员。因此,无论是档案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社会比较重要的记忆形式,二者基于文化和记忆属性而成为我国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建构功能

3.1 留存记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非物质性而不易留存与保护,更不易传承后世,“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采取拉网式普查的方式,全面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保护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更好地留存社会记忆,保护民族文化,保护世界遗产。[8]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这两种档案在管理及利用上较普通的档案文献有更大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在管理和利用上需要特殊的技术维护和专人进行保管。而对于传承人档案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地更新,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也要注意及时搜集最新的传承人的动态,主动建立新的传承人的档案。

3.2 凭证参考:档案馆为非遗保护提供丰富的档案史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中,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丰富的资料来论证保护的必要性和其价值,体现民族的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档案史料起到了重要的可资借鉴的作用。历史档案中蕴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依据原有的历史档案资源重新塑造和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档案物化为固态信息,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和传播媒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加以保护和传播。在保护传统文化和守护民族记忆的当下环境中,此举更是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今天的档案馆更加重视特藏的收集。辽宁省档案馆发出公告面向全社会征集各类历史档案资料,如东北大秧歌、踩高跷、皮影戏等。[9]

3.3 科学管理:档案工作为非遗保护提供经验与技术支持。当前,我国非遗体系尚不尽完善,充分借鉴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的现有的基础,依据档案分类方法为非遗信息资源设置类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加强档案部门的参与力度,实行非遗信息备份归档与容灾制度,将非遗信息资源备份后统一保管于档案馆,有助于防止突发性灾害对非遗信息资源造成的损坏。必要时也可赋予档案行政部门在非遗信息资源档案式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权,便于科学合理地管理非遗信息。另外,邀请档案专家参与非遗信息资源档案式管理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及相关培训,指派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非遗数据库建设和非遗建档工作等。[10]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档案工作的深刻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目的就是传承和保护社会记忆,为了人类的永续发展而保护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展为新时期的档案学拓展了学科阵地,燃起了新的档案职业使命,提高了社会对档案的认知,更赢得了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可和尊重。

4.1 丰富了档案种类,开拓档案研究新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客观上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极大地丰富了档案的种类,无论从载体类型上,亦或是从档案内容方面均可窥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变为非遗档案的物质固化形态,通过拍照、录音、录像、文字等建立口述档案、声像档案、文献档案等留存文化和记忆。面对非遗档案这一新的管理对象,档案工作者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法,这给新时期的档案工作实践注入了新的血液,同时,也为档案理论研究提供了生动的素材,使得档案学研究走向深入,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可以说开启了档案学研究新的思维。

4.2 加强与外界的联系,提升档案部门社会参与能力及认可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部级联席会议以文化部为牵头单位,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11]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积极参与,与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宣传档案工作,挖掘档案工作新的发展空间和社会价值,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升了档案部门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4.3 举办各种展演,促进公众档案意识的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要的形式――举办展览,通过对民族文化和集体记忆的展演进行宣传,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民族文化,了解民族特色和传统习俗。从而达到了解、热爱、保护民族文化和社会记忆的作用。在非遗保护实践工作中,利用档案帮助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各种节庆日适时地举办展览,丰富了百姓生活,同时达到宣传和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使公众认识、接触并熟悉了档案这一事物,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档案的认知,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

遗产管理论文篇(4)

赫哲族渔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对其进行全面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实中,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实际上是一个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并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系统整体,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只有合理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切实推进赫哲族渔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及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应用研究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和内涵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管理学中用于评价战略的重要分析工具,广泛应用在企业营销战略的制定、制度政策的制定与管理及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概念于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院(StanfordInstitute)首次正式提出,其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失去其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的一些利益群体1,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区等。这种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可以看作是对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至上”公司治理理念的一种挑战和质疑,使人们认识到在企业的周围除了股东还存在许多关乎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只为股东服务2。早期关于利益相关者更多的是对“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界定,界定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以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米切尔(Mitchell)为代表的一批管理学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其中,以弗里曼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弗里曼在其经典著作《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中指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受到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3。弗里曼不仅将影响组织目标达成的个体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将受组织目标达成过程中所采取行动影响的个体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并将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当地的社区、环境保护主义者等,都纳入了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奠定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研究的基础。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体的投入或参与,这些行为主体在想要达成的目标和实现的利益上存在差异,而组织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因此,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要综合平衡对组织目标产生作用和影响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采取各种途径规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投入的资本或是承担的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的代价,保证资本和收益的均衡分配,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同时,有效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仅有利于增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提高对组织利益的关注度,还有利于组织完成更好的长远目标4。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战略分析、规划和实施以及战略决策中的作用,强调企业发展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影响、双向互动的复杂关系,为企业战略管理评价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并迅速成为管理学研究领域中一种重要的理论工具。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应用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因其实际运用的可操作性、表达准确性和普遍有效的解释力而得到管理学、伦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的关注,其研究主体开始从企业扩展到政府、社区、城市、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随着人们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中。众所周知,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各个组织或群体各有不同的目标和利益追求,并且在某些时候这些利益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基于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其强调利益协调和发展可持续性的核心理念而具有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提供分析指导的价值。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参与文化遗产管理的方式有助于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框架内,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最终实现利益相关者“双赢”或者“多赢”,因此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采纳1。目前,国内关于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大部分是基于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视角进行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推演或案例分析,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研究却几乎没有展开。张素霞(2014)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并提出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依据评价模型提出了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2。邓玲珍(2014)构建承载宗教活动功能的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的利益相关者图谱,并以西安市主要佛教寺院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为例,在对佛教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非均衡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承载宗教活动的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分配非均衡问题的路径3。胡北明等(2014)以世界遗产地九寨沟为例,认为管理体制作为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实现的制度规定,针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指出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利益平衡机制,构建遗产资源开发的制度性监督机制,完善遗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未来我国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4。尹乐等(2013)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利用AHP方法构建非遗旅游资源评价体系,通过对皖东地区旅游直接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居民及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得出其对非遗旅游资源评分值5。王纯阳(2012)以开平碉楼与村落为例,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探讨了村落遗产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及其实现方式,指出村落遗产地不同类型的核心利益相关者都有特定的利益诉求,并且与各种利益诉求的重视程度之间存在差异6。陈辰(2011)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南京市佛教遗产为例,分析了佛教遗产旅游的利益相关者,指出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佛教旅游者、当地社区、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冲突是造成种种开发问题的重要原因,最后提出佛教遗产旅游开发的利益协调对策7。

二、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任何领域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时都离不开所研究的组织目标,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也是如此。渔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资源,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目标是对“渔文化遗产”这种特殊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因此,在这个目标下,借鉴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将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任何对于实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产生影响或受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这一定义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或活动必须实际参与了赫哲族的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并且与之有着紧密或松散的关系;第二,利益相关者承担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可能带来的风险,可能从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中获益或受损;第三,利益相关者可能既影响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的实现,又同时受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的影响;第四,任何一方利益相关者行为的改变,将会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整体目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会因利益相关者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等的不同而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在具体实践中所处的阶段以及面临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动态性的特点,而且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角色和地位也会随之调整和改变。

(二)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构成根据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可以初步判断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繁杂,一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可替代性、重复性、同质性等复杂的相互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厘清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首要任务是在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结合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实际情况,进行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研究,构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基本图谱。笔者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状、特点及具体内容,认为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当地政府、赫哲族渔民、非渔民的赫哲族民众、当地社区居民、当地旅游企业、遗产传承人、资源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渔业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等)、遗产地经营者、旅游者、学术机构和专家、媒体、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政治或经济或文化等大环境、其它利益相关者。在这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首先,不同利益相关者影响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行为主动性存在差异,有的利益相关者会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主动施加影响,也会承担着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义务以及随之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是被动地受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带来的影响,也会被动地适应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要求。其次,各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具有的影响力以及受到其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某些个体和群体的行为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具有绝对影响力,而另一些则影响不大,甚至游离于利益相关者的边缘地带,反之,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可能对某些个体和群体产生重大影响,而对另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再者,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紧密程度也是不同的,这种关系可以是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或道德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密切相关的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松散的和相对次要的关系。最后,在特定的阶段,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紧迫性上存在差异,有些利益相关者在某一状态下其利益诉求必须很快得到满足,否则就会影响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根据以上利益相关者的特点,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们关于利益相关者分类的相关研究1,笔者将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战略利益相关者和利益相关者三个基本层次。1.核心利益者。是指那些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较高的期望、投入的资本和承担的风险较大、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者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相关的决策和行动会对他们产生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当地政府、赫哲族渔民、当地社区居民、遗产传承人等,这些群体或个人是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主体,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以及道德利益。他们的利益需求以及利益满足程度直接决定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2.战略利益者。是指那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与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发生较为密切的关系,或带来发展机会或形成一定威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对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有着间接或潜在的影响力。主要包括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界和专家、学术机构。3.利益者。指除核心利益者和战略利益者外对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有一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利益者对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的目标实现影响不大,主要包括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及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

(三)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利益相关者分析1.政府。这里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职能管理部门。政府作为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核心利益者,既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主体,也是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在整个文化遗产管理中被赋予的行政使命更多地体现在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制度建设、基础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在具体实践中,遗产地政府的角色相对中央政府更加重要,前者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还存在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其直属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托有关政策法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管理。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是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文化、农业、渔业、宗教、旅游、环保等部门。尽管这些部门在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行使各自独立的管理权,管理目标也有所差异,但都要承担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宣传职责,并与国家利益保持一致。2.赫哲族渔民。赫哲族渔民对于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强烈的认同感,赫哲族渔文化的形成发展与赫哲族渔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捕鱼为生、以鱼为食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也是赫哲族在与周围环境渐趋融合的过程中唯一保留的最为完整的传统渔文化1。作为创造、享有和传承传统渔文化的赫哲族渔民,首当其冲地感受到了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以及资源环境变化给传统渔文化带来的冲击,渔文化危机一定程度上也是渔民的生存危机。因此,赫哲族渔民对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有着更多的生计利益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诉求。3.当地社区。当地社区不仅是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是承载赫哲族渔文化的土壤和环境。一方面,由于黑龙江三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地比较分散,而赫哲族人口数量相对稀少,加之近年来族际通婚的频繁使赫哲族对其他民族文化更加开放包容和乐于接受,使得当地社区的非赫哲族居民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有着更加充分深刻的了解,同时,当地社区居民为赫哲族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提供了劳动力、服务及其它资源和产品,其中一些还扮演着参与者、管理者或经营者等角色,甚至成为了文化遗产传承人,因此,当地社区已成为赫哲族渔文化保护和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对当地社区的自然环境、社会就业以及收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4.遗产传承人。遗产传承人是赫哲族传统渔文化最直接的承载者和保护人,他们以实际行动直接参与传统技艺、说唱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扬、保护以及创新,遗产传承人是赫哲族渔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的决定性因素。他们也是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丧失了其原始功能,并随着遗产传承人的自然消亡而面临失传的危险。现实中很多遗产传承人考虑到市场需要而对一些传统技艺进行创新,既保持传统文化精髓又能满足时代要求,通过创新,使这些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的传承与弘扬。5.旅游经营者。发展旅游业是进行文化遗产开发的重要途径。作为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核心利益者,旅游经营者主要是指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参与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以及与旅游相关的产业经营者,他们是旅游开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游客及当地居民提供包括交通、游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各个方面的商品和服务,以此来换取经济利益。尽管旅游经营者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投入了资金、技术、劳动以及管理等成本,但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可能会对文化保护以及环境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6.旅游者。旅游者是各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又是赫哲族渔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因此,旅游者对文化遗产的认知程度以及对各类文化旅游项目的满意程度是决定赫哲族渔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旅游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时间、费用等成本能够了解到遗产地的民风民俗以及获得各种知识、原真性的文化体验以及其他物质、文化和精神上的享受,而且还能增强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甚至自主参与到传承和保护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去,这样的文化遗产开发则具有积极正面的现实意义。但旅游者的不良行为和素质也可能会对遗产地旅游环境产生负面影响。7.新闻媒体。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以其传播手段多样、传播速度快捷、受众广泛等独特优势而成为宣传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无论是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新兴的电子媒体、网络媒体等,都可以通过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来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影响范围,吸引社会各界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关注,同时,新闻媒体特别是地方媒体对遗产地旅游的宣传推介会极大地推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新闻媒体所具有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助于规范其发展。8.学术机构及专家。主要是那些长期开展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研究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他们所积累的大量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等提供专业的理论支撑和技术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相关决策。这些学术成果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不仅可以提高大众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及其重要性的认知水平,而且由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一些旅游开发行为也会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9.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以及外部环境等其他利益者。作为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一方面可以参与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能够享受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另一方面,遗产地的旅游开发、生态环境问题等也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息息相关。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一些行业协会、地方社团等,他们一般是通过举办会议或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来表达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开发的关注和利益诉求。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路径选择

任何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标,目标是产生行为的直接动机。由于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行为目标也是多样的和不断变化的,因此,在进行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前,必须围绕总体目标,整合资源,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在利益要求上可能存在的冲突,充分挖掘利益平衡点和契合点,通过各利益相关者的实际行动,满足各方利益需求,最终实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

(一)明确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总体目标赫哲族渔文化是赫哲族在长期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生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经济生产文化,其功能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保护与开发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保护好文化遗产资源、保证代际公平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文化效益目标和生态效益目标的协调统一。在总目标下,坚持“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并举,既要注重发挥渔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满足遗产地社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又要坚持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满足赫哲族渔文化的持续传承性和遗产地社区的社会、文化、环境发展需要。同时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不能与总目标相背离。

(二)政府主导参与、协调监管各方利益相关者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赫哲族渔民、社区居民及旅游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都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指向,而作为重要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政府谋求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行政力量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行为进行引导和指导,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政府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不仅要发挥主导作用,更要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整合管理职能,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划,充分挖掘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价值,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管理监督各方相关利益者的行为,保护好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促进遗产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重视赫哲族渔民的利益诉求赫哲族渔民是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发展中最重要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参与和支持对实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对增强赫哲族渔民的民族文化归属感、改善渔民生计状况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将赫哲族渔民的利益诉求充分融入到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管理过程中,获得经济收益的充分共享,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其作为赫哲族渔文化主人翁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促成保护渔文化的自觉性。

(四)培养当地社区的共同参与意识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社区环境,如果没有当地社区的参与,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都只是空中楼阁。只有最大程度地提高当地居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使其在渔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中获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能保证赫哲族渔文化保护和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提高当地社区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文化保护的认同感,鼓励社区居民自觉参与保护赫哲族传统渔文化,另一方面要让当地社区全面参与到渔文化旅游开发的规划决策、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中,同时社区居民也应承担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的责任。(五)保障遗产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对赫哲族渔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通过收集整理、记录等方式进行固态保存外,更重要的还是通过遗产传承人的传承进行活态保护,为此,要充分认识遗产传承人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和保护那些承载传统文化并直接关涉其延续或消失的遗产传承人1,采取多种措施,为遗产传承人提供法律、技术以及财政资金等扶持保护政策,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影响力,有效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培养和增加新的遗产传承人,通过普查、建档、跟踪记录等手段尽可能地避免遗产传承人的减少和消失。

(六)优化赫哲族渔文化旅游开发环境作为战略层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与赫哲族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旅游开发方面。旅游经营者是赫哲族渔文化旅游开发的主体,其行为对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较大,因此,既要提升旅游经营者的从业素质和竞争力,增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又要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引导旅游经营者科学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当地社区环境等方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外,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要充分考虑旅游者的利益需求,为旅游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对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以及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塑造负责任的旅游者。

(七)加强学术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是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所涉及的研究领域涵盖社会、经济、宗教、旅游、文化、历史、艺术等多个学科,应鼓励开展不同学科的交叉合作研究,不仅可以丰富研究内容,提高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为赫哲族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提供更为专业权威的指导,也可以作为第三方,在其它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发生矛盾时充当调查者、分析者的角色,为缓解利益冲突提供客观公正的建议对策2。因此,在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和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

(八)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宣传监督功能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宣传监督力量不容忽视。一方面,应充分借助媒体力量,扩大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形成全民保护赫哲族渔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发挥媒体对当地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宣传导向作用,加强媒体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行为的舆论监督,弥补政府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当地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四、结语

遗产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 文化遗产 旅游资源 保护 利用

一、文化遗产类旅游资源不可再生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各类社会活动所遗留下来的一切活动痕迹和遗物。文化遗产从大的方面讲,应该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等三个大的类别。文化遗产资源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和人类历史的见证,对旅游者来说,它可以满足其了解人类历史及生活方式、体验文化传统、进行美学观赏等需求,对旅游者有吸引力,所以是一种旅游资源,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这些文化遗产还没有已被旅游业开发利用的,是潜在的旅游资源,已被开发利用的成为现实旅游资源,实际上它一种文化旅游资源。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动记录,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生活状况,是人类历史遗存环境的见证物,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有其最重要的特点它具有时代性、不可替代性、不可移置、不可再生性。这已是理论界的共识了。然而,当今旅游开发中尤其是经济建设中,在文化遗产地大兴土木,破坏、损毁甚至消灭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

1.理顺管理体制

目前,文化遗产保存与利用,遇到第一个困惑,就是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体制问题,这已严重影响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我国目前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仍然沿用传统的文物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模式。在27届苏州遗产大会上,我国有5处世界遗产地遭到评估警告,为此社会各界就我国的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开展了激烈的讨论。我们认为,为了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机构设置上,能否提高全国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级别,成立专门的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有利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2.加强保护的立法

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先行,这已是我们早已认识到了的问题,我们现有的《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现有《文物保护法》由于不是遗产保护的专门法,且颁布实施较早,有些方面不适应现实情况,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果专门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当于文化遗产又多了一道护身符,同时,也会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对保护文化遗产观念的转变和提高,有利于造就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保护管理的科学规划

真正要作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就要有科学的规划,并且严格按规划要求开展保护。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我们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近期、中长期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工作任务,把短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管理体制和深化机构改革措施,实行保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制。

4.搞好保护管理中的监测与维护

要建立起文化遗产监测信息管理机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管理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需要一整套全方位且必须遵循的科学的信息监测准则。必须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维护。

三、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当前文化遗产多成现实的旅游资源,被旅游业加以开发利用,这无可厚非,但必须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确实树立“保护第一”的开发指导思想。开发利用中,一定要防止过度开发,防止破坏性开发利用。一定要防止“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不讲科学盲目干”的现象。我们的极个别世界遗产地因为遗产资源开发利用过度,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给文化遗产资源带来很大的损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亮了黄牌,教训深刻。

其次,开发利用只能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经营,仅仅是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一个方面,只能是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中,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的开发经营项目。比如文化遗产的咨询服务收入、文化遗产的考古发掘、维修设计、对外展览、旅游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服务项目等。

遗产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西湖模式;遗产旅游;非营利性;遗产保护;旅游经济学教科书;遗产旅游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2-0023-12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3.02.002

杭州市旅游部门将世界遗产地西湖的旅游管理和经营模式概括为“一免四不”,即免费开放、门票不涨价,不出让土地,不破坏文物,不侵占公共资源。

本文是在“2012《旅游学刊》中国旅游研究年会”的“世界遗产与旅游论坛”(2012年5月18日)上受邀发言的扩展。感谢《旅游学刊》编辑部的邀请。

[收稿日期]2012-07-01;[修订日期]2012-11-23

[作者简介]徐嵩龄(1945-),男,江苏泰兴人,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遗产经济学,E-mail:;刘宇(1974-),女,北京市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经济学,E-mail:,通讯作者;钱薏红(1945-),女,浙江嵊州人,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遗产制度比较;汪秋菊(197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源管理。

我国旅游基本上是依托于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的遗产旅游。在现时我国遗产旅游一片高门票并仍趋上涨的局面中,西湖模式不仅独树一帜,而且实践上相当成功。这或许是我国自20世纪末开始“遗产地管理权、经营权”论争以来得到论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一个制度样例。它反映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进步,是很值得我国旅游界,尤其是旅游经济界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的。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应当揭示和阐释西湖模式的制度本质,并逐步建立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

1.西湖模式的制度内核与意义

1.1西湖模式的制度内核

西湖模式“一免四不”制度的核心是免费开放,即遗产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它出现在西湖,出现在杭州,出现在浙江是有着历史渊源的。在我国,浙江是最先具有免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意识的省份。早在1998年,浙江省博物馆推出价格低于单张门票的参观年卡(成人10元、学生5元),并对特定社会群体实行免费开放。2001年,浙江省文博界试行博物馆免费开放。浙江的这一成功实践直接推动中央政府在2008年发出《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使免费开放成为公共博物馆的一项制度。现在,世界遗产地西湖的免费开放,则又一次为我国遗产地旅游管理树立榜样。可以有理由期待,西湖模式的制度本质,如同博物馆领域一样,会成为我国遗产地旅游管理和经营应当效法的全国性制度。

西湖的免费开放颠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遗产地旅游中一直执行的以高门票为特征的营利性经营模式。“一免四不”的本质是“一免”,“四不”是“一免”的派生或衍生。营利性模式有时也会讲“四不”,但实际上均未真正做到。只有实行“一免”,才能真正确保“四不”。

1.2西湖模式的意义

全面考察“一免”及其带动的“四不”对西湖旅游管理和经营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2.1使遗产地回归作为公共物品的公益性质,实现旅游普及性

遗产地的营利性经营,必然会模糊和扭曲遗产地的公共性质和公益性质。为了营利,管理者和经营者会人为建造区隔遗产景区内外的硬边界,非钱莫入。

西湖的免费开放,使西湖只有软边界,没有硬边界。人们可以自由进出,使西湖真正成为杭州市民的公共园林。并且,免费开放的对象不仅是杭州人、浙江人,而且是全国和全世界的一切旅游者,真正实现西湖旅游普及性(universally accessible)。这表明,杭州市政府已将世界遗产地西湖视为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这是对西湖崇高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特质的正确定位。

1.2.2确保遗产地规划、管理和旅游经营由文化主导,真正有利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在营利性经营模式下,遗产地规划、管理和经营主要是由旅游经济主导。为获取最大经济收益,景区往往过度地进行基本建设,包括各类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以及为景区职工服务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营利性经营模式也讲保护,但是有选择性的。它的保护往往只狭隘地局限于核心遗产组分,却丢失包括遗产环景(setting)和次要遗产在内的遗产整体的原真性,丢失了遗产区的“精气神”。再者,营利性经营模式下的遗产地管理是根据我国旅游界标准,而不是国际遗产界标准。

免费开放意味着上述经济主导改变为文化主导。在西湖,由于没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羁绊,所以没有必要进行为提高旅游GDP但有损于遗产、生态和环境的基础建设,而是一心一意在历史文化价值引导下进行遗产景区从整体到组分的规划和设计。西湖的规划和管理不仅能做到“四不”,而且将会做得更好、更多。西湖是一个具有多组分、多功能的复合遗产空间。整体上,西湖属于活态遗产;其内部又包含相当多的静态遗产与可移动文物;此外,还包含、接纳并演绎着形形、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应当沿着作为世界遗产地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的方向,坚守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原则,从文化上耐心而不浮躁地、精心而不粗糙地去保护它、完善它、发展它和提高它。这将是一项挑战杭州文物界、文化界和旅游界的遗产价值观和文化智慧的永恒课题。

1.2.3减缓遗产地特别是景区中文化、生态和环境脆弱点的旅游负荷压力

在营利性经营模式下,游客为了获取与高额门票相称的最大旅游收益,必然首先追逐景区的热点。从而使这些景点成为文化、生态和环境脆弱点。就文化遗产而言,露天遗址对于人类践踏十分敏感;壁画和石窟寺对于人体释放的化学物质十分敏感。就自然遗产而言,高门票使得游客能借助交通设施(如索道)进入过去人迹罕至的旅游冷点,并且是以大众旅游方式大规模地进入,使之变为旅游热点,并远远超过其生态和环境承载力。上述热点最终都成为景区的文化、生态和环境脆弱点。人们常说的遗产地旅游过载,实质是景区中这些脆弱点的过载,从而导致这些景点及相关交通线路的遗产受损和生态、环境破坏。

免费开放基本消除这一局面。不受逐利驱使且为了保护遗产,遗产地就没有必要营建过多的且引起负面作用的交通设施。又由于免费,营利性经营模式下的“一日游”,可以变为多日游或多次游。这样,游客可以根据景区的景点布局、游客分布状况以及自身体能和旅游偏好,选择个体化的旅游线路。景点的旅游负荷过载将难以形成,景点的文化、生态和环境压力自然会减轻。

1.2.4使游客回归正确的旅游方式和旅游价值观

营利性经营模式的高门票会扭曲游客的旅游心理。高门票驱使游客追求高回报,除热点必看、低俗猎奇外,对其他景点也务求多览。整个旅游过程疲于奔命,只求一瞥,不求甚解。这样的旅游,既非休闲,更谈不上文化、科学和美学享受,完全颠覆了遗产旅游理应具有的功能、价值和意义。可见,高门票诱使游客背离正确的旅游方式和旅游价值观。

在免费开放模式下,游客毫无“高门票高回报”的心理,代之而起的是另一种旅游方式,即追求生理、心理休闲、知识享受和精神体验。同时,免费会使游客自发或自觉产生作为遗产地主人翁的心态。他们一方面像在自己家园中那样从容不迫地、悠闲和优雅地观赏,一方面又像对待自家珍宝那样爱护和保护景区和景点的遗产、生态和环境。由此,游客愉悦了身心,增长了知识和见识,乃至提高了精神境界。这才是遗产旅游的功能和价值真谛。

1.2.5使遗产旅游经营和经济收益分配变得合法、合理、合情

遗产旅游经营和经济收益分配,不只是货币多少的问题,而且应看到这一数值潜藏的法律、经济和伦理含义,就是说,应看到这一数值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合法,即“合”遗产保护和资源、环境之“法”;合理,即“合”经济学(资源经济和市场经济)之“理”;合情,即“合”伦理学(经济伦理、遗产伦理、生态和环境论理)之“情”。

营利性经营模式下的遗产旅游经济,实质是依托公共性遗产资源的门票经济以及景区经济的垄断经营,并且集管理者与经营者于一身。其有悖于遗产产权、市场伦理、旅游消费观和遗产保护等诸多不合理性及弊病,虽然早已揭露,但一直以高经济收益为挡箭牌,坚持至今。西湖的免费开放模式创造了另一种迥然不同的遗产旅游经济。它除了坚持遗产旅游的文化导向外,在营销上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由依托公共遗产资源的门票经济转变为依托正常的旅游服务的消费经济;二是由景区经济的垄断经营转变为以特许经营为基本方式的开放型市场经营;三是遗产单位作为遗产旅游的管理者而不是直接经营者,能够公正处理旅游商品和服务营销问题,保护游客权益。这为我国遗产旅游经营和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提供了一个对照性的分析样例。西湖模式产生以下三个不同于营利性经营模式的特征,使得旅游经济收益与分配变得合法、合理、合情。

(1)免费开放模式下旅游经济收益不降反升,经济构成和布局更为合法、合理。在营利性经营模式下,游客的遗产地旅游基本是一日游,其费用主要包括门票和食宿。在免费开放模式下,游客省下门票,一日游可变为二日游或数日游。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局长刘颖概括西湖模式的经济影响:景区人流增加了,游客在杭州逗留的时间平均增加了0.8天;虽然门票年收入损失了5000万元,但近几年景区财税年收入以两位数递增;对杭州市财政的年贡献约100多亿元。显然,西湖模式下的旅游经济既符合遗产伦理,又符合经济理性,而且更具经济绩效。

(2)免费开放模式更能准确体现遗产的价值,符合遗产经济理性。支撑营利性经营模式的理由之一是高门票能体现遗产的高价值,或是认为高门票是遗产旅游管理的高成本所必需的。这些见解均是错误的。首先,门票仅是旅游经济价值的一部分,且高门票不等于高旅游经济价值。其次,但更为重要的是,旅游仅是遗产经济价值的一部分。遗产地完整的经济价值应包括:①依托于遗产地的整个旅游经济收益;②由遗产形象而带动和促进的其他经济活动(如知名度稍低的其他文化和自然旅游、会展行业等);③由遗产作为地区的文化、社会乃至政治象征而吸引的投融资活动。据此可见,免费开放模式才能更准确体现遗产的价值。高门票的营利性经营及其引发的负面后果,反而会妨碍遗产地价值的全面实现。

(3)免费开放模式使旅游经济收益分配格局变得合法、合理、合情。营利性经营模式下,旅游经济收益主要流向垄断地经营遗产旅游的当地政府和相关公司。免费开放模式下,垄断性经营变为特许经营下的开放性市场。从中,遗产地社区可以享有获益的优先权;提供各类旅游服务的店铺和企业可以获益;政府可以主要通过税收渠道获益;游客借助市场竞争,可以在价格和质量上获得最大消费者剩余。整个收益分配格局远比营利性经营模式合法、合理、合情。

(4)发挥和扩大社会效益。免费开放形成的遗产旅游,使西湖与遗产地社区、与杭州社会在经济和文化上有机地融为一体,彼此和谐共进,并且提高了西湖在遗产界、在中国社会乃至在国际社会的声誉。它在中国是杭州和浙江的文化象征,在世界是中国的文化象征,卓有成效地发挥遗产的文化政治效能。

1.3西湖模式与黄山模式比较

或许通过具体案例对比更能凸显西湖模式的意义。与西湖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黄山模式。黄山模式是营利性经营模式的代表者。黄山不仅是这一模式的一个开拓者,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这一模式的集大成者。自黄山模式产生至今,一直是我国遗产旅游管理和经营的主流模式。

应当承认黄山模式的历史功绩。它在展示和实现遗产旅游的高经济效益上有着里程碑贡献。然而它又有严重缺失。我国遗产界和旅游界曾在世纪之交的七八年间,有过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和争论。这里通过西湖模式与黄山模式的对比,既可验证那时论争的诸多判断,又能对两种模式的制度与绩效差异有更透辟的认识。它们的比较详见表1。

表1显示的差异,更能凸显西湖模式在我国遗产旅游事业中开拓新路的意义。

1.4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和比较,可以在制度层面和绩效层面对西湖模式进行总结。

1.4.1制度层面

西湖模式秉持遗产作为公共物品的产权认知,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旅游经营中“遗产服务的公益性经营与非遗产的旅游服务的营利性特许经营”,“政府部门-旅游服务企业-遗产地社区”,“政府部门-旅游服务企业-游客”等关系,基本完整地实现“管理权、经营权”论争期间反对主流制度的一方的观念和主张,而且带着世界遗产地西湖的特点和特色的实现。

1.4.2绩效层面

西湖模式的绩效不仅突出,而且全面。它不仅表现于旅游经济,同时表现于遗产保护、文化、社会和政治影响,表现于游客、遗产地社区、旅游服务经营者、遗产管理者同时合法、合理、合情地获益,表现于同时推动景区与区外的经济和发展,符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赋予旅游事业的使命。我国旅游研究界和媒体在讨论西湖模式意义时,多仅着眼于GDP意义上的经济。这样的认识是狭隘的、片面的,不利于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西湖模式取得上述成就,并不意味着这一模式已经完善和成熟。事实上,它现在的成功仍是初步的、方向性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西湖模式的创造者和实践者――杭州市政府与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阐述和论辩西湖模式意义时,也与中国整个旅游界一样,多着眼于旅游GDP;谈及“一免四不”,也时用“牺牲”等措辞,或以“儒商”自喻。这些有违西湖模式本质。事实上,“一免四不”是回归遗产旅游的经济理性,并非“牺牲”;将政府说成“儒商”是对政府职能的误解和失责。这样认识和处理西湖模式,会使它由一个事关我国遗产旅游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意义的发展模式降格为片面的旅游经济模式,甚至沦为一种旅游市场的经营策略。这无疑会阻碍西湖模式的未来进步。杭州市政府至少应立足于UNWTO《Tourism&the MillenniumDevelopment Goals》那样的境界和层次――最好是高于它,透视现在的西湖模式,并规划它的未来。应当看到,它在经济和社会贡献、文化和政治责任上,有着广阔发展天地。即就“免费”而言,仍有进一步实施空间。如灵隐寺、岳王墓,一是向善的礼佛场所,一是褒扬报国的纪念地,如收门票,意味着礼佛要付费,学习忠良爱国要付费。这或许是当下中国旅游业特色,但毕竟有悖人类良知和世界共识。为什么在西湖模式中不能进一步革除,为中国遗产地再树新榜样呢?

2.西湖模式给中国遗产旅游事业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遗产旅游事业逐渐形成“营利性经营”这一主流模式。其特征是:遗产旅游由GDP为特征的旅游经济主导;旅游经济由以高门票为特征的景区经济主导;景区经济由当地政府或作为政府人的公司垄断经营,其收益主要流入政府财政。这样,我国遗产旅游事业一直被以下三大矛盾及其引发的三大问题纠缠和困扰:

――遗产的旅游利用与遗产保护的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受损问题。

――遗产旅游的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政府和企业”为一方与“遗产地社区”为另一方的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遗产地社区利益受损的问题。

――游客的高额旅游支付与其生理、心理、知识和精神获益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遗产旅游的价值和功能受损的问题。

近20年来,上述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我国遗产旅游事业的痼疾。但在耀眼的高速增长的旅游经济收益光环下,它们已被熟视无睹,见怪不怪,只是间或由于新的旅游事件突发而泛起舆论浪花。我国旅游业的上述问题,其情况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如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存在的环境、资源和公平性等痼疾一样。如果说,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运系于现时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那么,我国遗产旅游事业的命运同样也系于现时体制的转型和升级。

西湖模式的出现,应当是我国遗产旅游事业中的一个具有导向意义的亮点。然而,事情的发展有些令人意外。尽管旅游界皆为西湖叫好,但总认为它难以复制和推广。连杭州市政府的旅游部门和西湖管理局自己也这样认为。

本文并不认为西湖模式只能成为我国旅游事业中的“孤家寡人”。相反,西湖模式对于我国遗产旅游事业的体制转型和升级,能给予三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启示。

2.1启示一:遗产旅游事业的第一要务是在正确的遗产产权认识和遗产保护原则指导下的制度建设

遗产地旅游事务千头万绪,有遗产地旅游规划;相关旅游服务的选择、提供和经营;旅游管理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监管;遗产地旅游机构和基本设施建设,等等。然而,在所有事务中,遗产地的旅游制度建设是最优先、最重要、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是处理其他一切事务的基础性平台。而这一制度平台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它对遗产产权是否有正确认识和对遗产保护原则能否恪守。西湖模式正是利用“一免四不”制度平台,基本解决了三大矛盾和三大问题,将景区的规划问题、遗产保护问题、旅游经济问题、旅游服务经营问题等,处理得合法、合理、合情。而现时我国以黄山为代表的遗产地旅游经营,之所以三大矛盾和三大问题依然存在,难以解决,正是由于其营利性经营模式。因此,我国遗产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应从体制和制度改革做起。其中,门票则是旅游制度性质的突出标志。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先后《各省区市降低80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2012年9月21日)和《各省区市第二批游览参观点门票降价名单》(2012年9月29日)。尽管这只是向着理顺体制、改革制度的方向迈出的一小步,但毕竟是十分有意义的开始。

2.2启示二:西湖模式的制度本质是遗产地经营的非营利性和遗产保护前提

西湖模式和任何取得成功的模式一样,其中既有与自身特点相关的经验,又有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经验。借鉴、学习和移植西湖模式,首先并主要是指西湖模式中具有普适意义的经验,特别是要识别和理解这些经验的制度本质。

什么是西湖模式制度中具有普适意义的核心经验呢?它并非简单的“一免四不”四个字,甚至也不是“免费开放”四个字。这一具有普适意义的核心经验可以归纳为两条:其一是遗产产权意义上的,即“对遗产旅游中公共资源和公益的非营利经营”;其二是遗产价值意义上的,即“严格的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原则”。它们是具有普适意义的,不仅之于西湖,而且之于全国的遗产地。

首先是遗产产权。文化和自然遗产基本是公共物品;在有原住民社区的遗产地中,社区拥有传统资源权。由遗产派生的服务功能,不仅包括旅游,还包括教育、科研等。依托于这些遗产的旅游,严格地说,应是兼具经济功能的文化事业。因此,这些直接源自遗产的服务应具公益性质,其经营应是非营利的。

就遗产旅游而言,它包含两类服务:其一是直接依附于遗产,如遗产观赏;其二是用于支撑遗产旅游的服务,即吃、住、行、游、购、娱。前者应是非营利的;后者可以是营利的。西湖模式恰当地体现了这两类服务的经济性质区隔和经营制度区隔。而以黄山为代表的营利性经营模式,则模糊化这两种性质和制度的区隔,并以营利性取代非营利性,使遗产旅游由文化事业或文化产业变为纯粹的经济产业。

作为遗产旅游制度核心的非营利性概念,在经济学上的定义并非简单的免费。由于非营利没有逐利动机,因此收费往往表现为低费,甚至免费。即使其经营获取了超过成本的收入,也是用于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再投入。

其次是遗产价值。遗产的珍贵在于它的历史、科学和美学价值;作为世界遗产则上升为“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因此,遗产旅游应严格恪守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这是比一般“公地”(public land)旅游经营的更高要求。

在中国,遗产旅游的营利性经营造成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受损,已是不争的事实。非营利经营虽能为遗产保护创造条件,但仍非充分条件。因此,在非营利经营中,同样应时时事事关注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失去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将不成其为“遗产旅游”。

综上,作为西湖模式中最具普适意义和重要性的制度核心,非营利经营制度与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原则,是最值得学习和效法的,也最需要认识和理解。

2.3启示三:应当创建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

西湖模式本质上属于旅游经济学范畴。然而,我国旅游研究界的经济学论著是否具有阐述西湖模式的能力并承担相应责任呢?撇开十余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遗产旅游制度的持久论争不谈,能够代表旅游界共识的应当是旅游经济学教科书。这里将以这些教科书为对象,看看它们对我国的遗产旅游经济是否具有正确和充分的指导意义。

现时我国高校使用的国内外旅游经济学教科书多种多样。国内学者编著的有《旅游经济学原理》(厉新建、张辉)、《旅游经济学:分析方法――案例》(罗明义)、《旅游经济学》(第二版,李伟清)、《旅游经济学》(刘晓鹰)、《旅游经济学》(张建春、金全胜);国内学者翻译的有《旅游经济学》(M.Thea Singlair&Mike Stable著,宋海岩、沈淑杰、白雪梅译)。此外,宋海岩还与他人合作另编《旅游经济学》(宋海岩、吴凯、李仲广)。还有引入的国外原版教科书The Economics of Traveland Tourism(Adrian Bull)。这些教科书在构架、概念和观念以及方法学上是基本一致的。从遗产旅游角度看,它们的缺失是共同的,因此可一并加以评论。对于国外教科书相对于国内教科书的一些特点,则以专条评点。

这些教科书用于我国遗产旅游时的共同缺失在于忽视了遗产概念。它们对于遗产旅游的旅游产品,并未像西湖模式那样按两类经济特性和经营制度进行区隔。对于旅游产品、供求关系、价格形成机制、收入分配方式等微观经济学论题,它们将直接依附于遗产的旅游产品视同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产品,进行纯粹市场经济处理。这些缺失具体如下:

2.3.1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旅游资源

缺失首先表现在它对旅游资源的概念择用上。在这些书中,“旅游资源”多概称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或称为“自然资源”和“人工资源”,或称为“旅游地资源”。这些概念虽包含文化和自然遗产,但不仅仅是遗产。这些概念中的“旅游资源”,至少可以分为三个性质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第二层次是包含某些自然和文化景观要素的土地资源;第三层次是一般土地资源,但打造并产生了迪斯尼式的人工旅游资产。这三个资源层次的文化特性和经济学特性是有明显区别的。将它们不加区隔、笼而统之地混为一谈,实质只能把处于第一层次的“遗产”资源降格到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资源处理。这样做显然是不恰当的。

2.3.2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特殊产权性质

文化和自然遗产基本为公共物品。其中,少数建筑类遗产可能具有部分私人产权或集体产权性质;一些自然遗产地中的原住民社区应享有传统资源权(traditional resource rights)。并且,遗产有着多功能性,即社会功能、教育功能、科研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些产权性质和功能性质是第二层次资源和第三层次资源所没有或不全有的,也是与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产品的性质有鲜明不同的。这些遗产对游客而言,享用它们应是非营利的;对原住民社区和建筑物所有者而言,应能分享旅游的经济收益。如果旅游教科书忽视或无视遗产的上述产权性质,将难以建立正确分析遗产旅游的经济学基础。

2.3.3遗产保护的独特要求与对可持续旅游的新理解

现时旅游经济学教科书几乎都提及旅游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文化保护与可持续旅游问题。然而它们的内容均不能替代遗产保护。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保护原则。这就是《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提出的“原真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它远比教科书中环境保护和文化保护的内容要严苛得多。当代我国遗产地旅游经营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仅重视一般性环境保护,忽视对遗产本身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从而导致遗产因旅游而损毁。遗产的独特保护要求进而推动对可持续旅游概念的新理解。对于遗产旅游,可持续性必须提升到保障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高度。由此可见,如果忽视或无视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原则,同样难以建立对正确分析遗产旅游的经济学基础。

2.3.4遗产价值计量

教科书的旅游资源价值观分为两类。观念之一认为:只有物化劳动才能使潜在旅游资源变为现实旅游产品;付出的物化劳动愈大,则旅游资源作为旅游产品的价值愈高。以此作为旅游产品定价的依据。这一观念用于遗产旅游是很成问题的。无原则地肯定物化劳动,会导致对遗产过度的扩展性开发,从而造成遗产破坏。这一情况在我国遗产旅游地已不胜枚举。观念之二是借用环境经济学发展起来的各种非市场的环境价值计量方法来评估遗产价值。但应注意:①经济价值仅是遗产价值的一部分,遗产旅游价值又仅是遗产经济价值的一部分。并应知道,遗产价值在绝对意义上是不能经济计量的。因此,在借用那些方法时应预知它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②遗产价值评估主要用于遗产保护的经济分析,而不是决定门票的价格。由于遗产的公共物品性质,门票基本与遗产价值无关。由此可见,现有教科书的旅游资源价值观对于遗产旅游的经营决策,或是错误(观念一),或是不足(观念二)。真正有资格影响门票价格的应是符合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的遗产保护成本。

2.3.5遗产与旅游供需关系

各教科书均用相当大篇幅分析旅游产品供需关系,但这一分析未对源自遗产的旅游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区分。如将这一分析加之于遗产产品,则是错误的、有害的。就需求而言,教科书关于价格与需求关系的论述(需求与门票呈负相关关系),不适用于遗产。国外博物馆经济学研究认为,对博物馆的需求基本无价格弹性。遗产地亦同样如此。由于遗产地的唯一性,价值品位愈高的遗产,愈是没有价格弹性。可见,提高门票并非抑制游客数量的有效的经济措施,反而是旅游经营者借保护之名提高经济收入的借口。就供应而言,如果将教科书的“供应与门票呈正相关关系”的结论用于遗产旅游,必然会导致对遗产地的过度和不当开发,从而导致遗产地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尽管教科书在论述供需关系时不乏提及旅游资源的承载力,但少有它如何影响供需的定量表述。正是由于对遗产旅游的供需关系认识模糊,导致我国遗产地在门票和遗产保护上产生不少问题,现已有大量案例资证。

2.3.6遗产旅游的消费者权益

各教科书均程度不同地在相关的旅游论题中触及游客(消费者)问题。它们基本一致地站在旅游经营者立场上,将游客当作一般商品购买者处理,力图通过旅游产品创制和营销策略,推动消费,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这样的处理忽视了旅游,特别是遗产旅游,文化性质以及对理应由游客承担的文化责任。现在中国旅游者的行为模式大体可概括为“务求多览,只求一见,满足一拍,疲于奔命”。这样的旅游难获真正的身心、知识和精神境界的享受,从而被称为“世界上数量最大却最不会玩的游客”。对此,遗产地旅游管理者以及指导他们的教科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3.7遗产与旅游收入分配

教科书对旅游收入分配机制的分析,同样忽视遗产地的资源产权特点,难以适用于遗产旅游。对于遗产地的自然遗产,原住民社区会拥有传统资源权;遗产地中作为文化遗产的一些古建,可能会是社区集体或家族资产。中国的旅游经济学教科书提出“企业、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收益”,却偏偏漏掉遗产地的原住民社区与家族。这样的旅游经济伦理观相当不可取。无视或削弱这些利益相关者在旅游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是对他们的侵权。

2.3.8对国外教科书《旅游经济学》(Tourism Economics)的评论

此书的构架、概念和方法学与国内教科书基本一致。优长之一是它对旅游经济论题进行更为周到和精致的定量处理。优长之二是它更全面且深刻意识到旅游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这一环境问题不仅指污染,还包括对自然和人工资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旅游目的地社会和文化的负面影响。作者试图借助环境经济学,建立处理旅游环境问题的理论框架。他们向旅游领域大量移植环境经济学概念和方法,如环境价值计量(CVM)、环境经济评价方法(成本一收益分析,CBA;成本一效果分析,CEA)、环境经济制度工具(税、费、津贴、补偿、配额、许可证、监管标准和目标)、环境伦理观(公平与正义,当代人、代际、人与自然),等等。然而,应当指出,作者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和处理,远未像对传统旅游经济论题那样得心应手。这一移植努力的意义在于唤起旅游研究者警惕和关注,开辟新领域。此书最大的贡献或许是对当代旅游经济学研究的建议。作者认为:不能“把旅游完全当作一种经济活动”;旅游经济学“面临着理论框架不足的问题”;两个基本问题是“旅游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征”与“旅游作为一门经济学科的核心要素”;旅游经济学应采取“兼容态度”,“使来自领域内外的概念、理论和方法能够互养与互孕”;应与“其他学科协同”,“以多学科方法进行旅游分析,探索旅游与政治、自然和社会的联系”,“创造一种更具包容性的理论”。其中,不能“把旅游完全当作一种经济活动”应是建议的关键和核心,一言而中现时国内外旅游经济学教科书缺失的要害。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有的旅游经济学教科书,尚不能合法、合理、合情地解决遗产旅游涉及的各项经济问题,也不能确保在遗产旅游中按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保护遗产。因此,有必要创建遗产旅游经济学。

3.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一个概念性框架

3.1中国尤需遗产旅游经济学

应当看到,国内外旅游经济学教科书的概念和内容基本相同,但它们面临的应用背景不同。在欧美国家的遗产旅游中,未见产生像在当代中国出现的三大矛盾和三大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广泛甚至激烈冲突。原因之一是那些国家的旅游部门、研究者和经营者对遗产保护是有共识的,对遗产保护原则是熟悉的、尊重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那里的遗产地是由遗产部门管理,严格按遗产管理规则办事。旅游只是其管理事务的一部分。由遗产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经营,完全服从遗产经济学和遗产保护原则。这样,那里旅游部门和旅游经营者能够影响和介入遗产旅游的多是与遗产无关的旅游服务(吃、住、行、游、购、娱)。指导这些服务的经营,现时的旅游经济学已够用了,只需与指导遗产地管理的遗产经济学接轨就行。这一点欧美旅游界是做到了。因此,上面所说的教科书缺失,对欧美遗产旅游无实际影响。

然而,事情在当代中国则呈现一幅迥然不同的图景。中国旅游界与遗产界均向欧美学习。中国旅游界学得了欧美的旅游经济学,但未能学得他们对遗产价值及其保护原则的高度认知。中国遗产界学习以欧美为中心的各种遗产公约、和指南,但未能对作为遗产保护基石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给予符合中国遗产特点的阐释,未能建立相应的遗产经济学,未将旅游视为传播遗产价值最重要的工具。问题更因当代中国的一种扭曲的发展观而激化。这就是一切以GDP为纲,一切向钱看。这使得遗产地表面上由遗产部门管理,实际上受旅游部门支配。这可见证于《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003)在我国遗产地通行无阻,并优先得到重视。当下中国遗产旅游中出现的深受诟病的现实,正是这些无视遗产特点的“旅游经济学”指导的结果。

可见,我国迫切需要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遗产旅游经济学,并应由中国旅游界和遗产界共同联手创建。

3.2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的概念性构架

遗产旅游经济学无疑应是多学科和跨学科的。它至少应涉及以下经济门类:遗产经济学(包括遗产产业)、文化经济学(包括文化产业)、旅游经济学。

其中,遗产经济学尚未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它理应由我国遗产部门和遗产界推动。然而现实情况是,他们对建立遗产经济学缺乏高度责任感和专业兴趣。文物界甚至对“遗产产业”一词抱有成见和偏见,至今拒绝使用。

此外,遗产旅游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需求和文化产业,理应属文化经济学范畴。然而,我国的文化经济学或文化产业经济学远不成熟,甚至对基础性框架尚未形成令人满意的共识。

正是由于我国遗产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的严重滞后,我国遗产旅游基本由旅游部门和旅游界掌控。这既令人遗憾,但也给予中国旅游界一个欧美国家难有的机会。这就是担当起创建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的重任。对此,我国旅游界可以有两种态度和做法:一种是继续立足于旅游界自身狭隘的部门利益,以一般旅游经济学充当遗产旅游经济学。这将是一种绝大错误,不仅会葬送自身机会,同时对中国遗产事业、中国旅游事业(包括对旅游部门),对中国软实力建设和文化前途不利。一种是超越旅游部门,兼顾遗产事业和文化事业等多方利益,着眼于遗产旅游理应具有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功能。只有这样,才能突破旅游经济学的传统视野,进入创建遗产旅游经济学的新境界。

根据前述对国内外旅游经济学教科书的缺失和局限性的分析,根据对中国现已出现的多种遗产旅游管理和经营模式的经验教训的认识,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应超越“将旅游完全视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处理。为此,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导向的概念性框架,重在与遗产有关的部分,以资讨论。

3.2.1遗产旅游经济学的学科定位

这一遗产旅游经济学应当界跨遗产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和旅游经济学。就是说,遗产旅游经济学的观念、概念和方法,应当是遗产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和旅游经济学的共识,用句时髦话语,应能与这三门经济学“无缝对接”。

3.2.2遗产旅游经济学的旅游资源构成

构成遗产地旅游资源的有:第一,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这是必然包括的;第二,若干具有文化和自然要素的景观类土地资源,这是大多数遗产地最有可能包括的,它可以进一步开发成旅游资源;第三,一般性土地资源,如果它们进行迪斯尼式的开发,则可成为旅游资源,但可能性最小。因此,它们均应成为遗产旅游经济学的内容。应当研究它们在旅游经济制度、政策工具以及各类经济分析方法上的差异与区别。其中的核心和关键是对涉及遗产问题的旅游经济学处理。

3.2.3中国遗产旅游经济学的研究论题

(1)遗产景区管理和经营制度。这是为遗产旅游经济学奠定制度基础和分析平台。遗产地不同于迪斯尼。应依据遗产产权性质和遗产价值保护的特殊要求,建立处理以下三方面问题的原则立场:基于管理标准的景区投入问题与成本一绩效分析问题;景区旅游产品与服务的营销体制问题;景区管理者、旅游企业、遗产地社区、游客之间的关系。

(2)遗产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经济学性质与价格定位。应对依附于遗产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或称遗产服务)与其他旅游产品和服务在管理和营销制度上进行区隔,并建立非营利性原则指导下的遗产服务价格形成和实施机制。

(3)遗产旅游的供求关系分析。应将承载力概念定量地纳入供求关系分析中。并应首先建立下图所示的计算逻辑链:

(4)遗产旅游投入问题。应综合平衡遗产旅游投入中的“开发性投入”与“保护性投入”,并应确保“保护性投入”优先。为此,应研究相关的筹资和投入分配机制,且应重点研究遗产价值评估与遗产损毁损失评估的概念和方法。

(5)旅游消费者权益。应新建和重建遗产旅游的“消费者旅游权益”、“旅游偏好”和“旅游消费剩余”等概念。为将这些概念落实于景区规划和经营,应研究相应的经济学举措。

(6)遗产旅游的经济收益分配。应建立“遗产地社区、遗产产权人”――“旅游经营者”――“政府”之间的制度性安排,尤其是保障“遗产地社区、遗产产权人”的旅游经济权益的举措,以确保一次旅游的经济收益分配合法、合理、合情。

遗产管理论文篇(7)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额一般比较小,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但是,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公民私人收入急剧增强,相应地侵占财物的数额逐渐增大,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侵占罪,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采用类推的方式,比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现行刑法废除类推制度,并明文规定了侵占罪,使我国刑法进一步完善,因此,对于侵占行为不允许再以类推定罪,而是直接依照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第270条定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但是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如何界定财物的性质与侵占行为能否成立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一)、代为保管

代为保管如何理解?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合法持有说”,即代保客为合法持有;其二为“持有管理说”,谓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管理。上述二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示持有的合理性。本个认为“合法持有说”不妥,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局限于合法持有。理由是:

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它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进行价值评判。因而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涉入是否合法的总是即他是存在论而非价值论的范畴。

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财物所有人甲将财物交由乙保管,乙由于需离开保管地,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该物转交丙保管,事后丙将该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己将保管物擅自转交丙保管,因乙非为所有人,丙与甲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民事保管关系。若采“合法持有说”,则不成立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丙不构成侵占罪,恒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可能以其他罪论处。然而丙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客观危害并不比“合法持有”者小,因此,坚持犯罪本质是严重性,就不应持“合法持有说”。

刑法上的代为保管是主客观的统一。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暂时性,在一定条件下需让渡他人,并无所有之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独立持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且这种持有是他人有意让渡的结果。这样,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己交付标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因行为人在持有财物之始时之始时主观上并非无所有之意,而是在所有之意支配下与对方签订合同,继而接受交付标的物,这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合同纠纷当事人受不必要的刑事追究,如甲乙善意签订一份无效购销合同,甲接受货物后既不支付货款又不退还货物的,这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2)排除基干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排除基于无因管理不可能存在他人将持有有意让渡这一事实,否则是“有因”管理了。有人认为,因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也可成立代为保管,这与立法本意不符。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行为人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均为无因管理,若持上述观点,则该款规定无疑是画蛇添足。(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刑法上的保管比民法上的保管来得更为现实,前者是自然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后者是人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将财物交他方暂时保存,存货方在一定期限内取走,保存方要妥善保存该物。显然,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保管均非刑法上的保管,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人、保管人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 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种类

侵占代为保管手工艺他人财物的种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是“无形”财物。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

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财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且财物具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被害人委托其收管的财物,也可能是按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将“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公共财物,显然范围过窄。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化共财产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当然构成侵占罪。

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侵占的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有形财物,例如现金、物品等,但是笔者认为某些和为人所代为保管的“无形”财物也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当然,这里所谓“无形”财物,并不是说看不见摸不着的物品,例如电力、煤气等无形有价物,这类物品可以以其本身年有的价值而成为其他财物犯罪(例如盗窃罪等)的犯罪对象,但却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里所讲的“无形”财物,是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却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且具有实际财产价值或者代表财产性利益的物品,例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此类物品的价值并不以其外在表现形态或者所依附的载体来体现,其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在于此类“无形”财物所凝聚的大量物化劳动以及潜在的远期的价值,因而此类财物或者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因而笔者认为此类“无形”财物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侵占所代为保管斩此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的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则很难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此类财产虽然出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当然,侵占此类财产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出可以以侵占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

关于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因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得来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有二:一是在此情况下,尽管将赃物交付行为人保管的对这些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这些财物的原所有人仍然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的,可以作人处置,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上述这些账款赃物等‘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样,如果行为人将交付其保管的这些账款赃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构成侵占罪。二是对于侵占赃物问题,应当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一是行为人明知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二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显然构成窝赃罪,应当和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初代为保管财物的目的即是为了事后龙蛇混杂侵占,而不是窝赃后再起意非法占有的,则构成窝赃罪与侵占罪的牵连犯,应当从重论处。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而后进行侵占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是指他人出于不法的目的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保管,而行为人将委托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例如某甲将用于行贿的款物托付某乙代为其保管,以备适当时机进行行贿;或者某甲将作为非法制作软件的计算机委托某乙代为其保管,而某乙后来将其占有,拒不退还于甲,某乙是否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成立侵占罪。但是这时对于侵占行为人的刑事追究的实质,并不意味着对于委托人对该财物具有的所有权保护或者返还请求权,因为上述财物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本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部分财物,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供犯罪人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二是不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其他用于犯罪的财物。对于这部分财物,犯罪人当然没有所有权。因而刑法对侵占此类财物的行为以侵占罪加以处罚是对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便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三、他人的遗忘物

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合,但能够忆起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根据概念,要准确把握把他人遗忘物,目前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外出“打的”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在商场购物,遗忘在柜台的财物等等。需要注意的是 ,要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不一定知道在 哪里,而且拾到的人不知也难找到财物的主人;而遗忘物的财物,失主一般会很快想起来回去寻找,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如自己的顾客。

另外一种关点认为,这里的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罚。但什么是遗忘物,它与遗失物有无区 别,理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目前多数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前者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二者区别是:(1)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短,而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长。按照这种观点,拣拾他人的遗失物拒不退还,不构成侵占罪,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拾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回失主 ,因此而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没有区别,遗忘物也可称为遗失物,即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去占有的动产。有的论证了如下理由:(1)上述区分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就没有作上的述区分,而是统称遗失物。(2)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本质区别,也无区分之必要。(3)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标准主色彩浓厚,不易把握。

从刑事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笔者也认为,否定区分的理由也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主要是:(1)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上看,没有一部刑法典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不包括侵占遗失物。这些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侵占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从而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至于犯罪对象是遗忘物或者是遗失物,对行为的侵占性质没有实质影响。(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人是否侵占了遗忘物,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财物的实际性质为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定性困难,还可能因为定最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比如,如果是采用客观标准,就意味着只要事实上是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不问行为人是否有准确的判断,就以侵占遗忘物论处。如果是采用主观标准,则意味着事实上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自以为是遗失物的,说明其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因而不能以侵占遗忘物论处,笔者认为,从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考虑,无论采用哪一种标准,实际执行起来都会产生困难,甚至得出不适当的结论。因为事实上,对于第三者来说,脱离物主控制的财物究竟是其遗忘的或是遗失的,除非其目睹脱离控制的过程,一般往往是难以分辨的。那么其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怎样处理?如果事实上是他人的遗失物,而行为人却以为是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怎样处理?前一问题似可以按实际性质来处理,事实上是遗忘物的,就按侵占遗忘物处理。因为不管是什么性质都是要占为己有的,即不能排除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是,后一问题就复杂了。因为既然侵占罪对象不包括遗失物,当然对该人不能定侵占罪,可是其主观上又以为侵占的是遗忘物,那么是否以侵占罪未遂处理呢?他人的财物事实上已被其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又认定为侵占未遂,显然难以令人接受。这一事实也说明,现刑法采取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而不是二者兼容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而且会增加一些具体定罪上的负杂性,值得立法者考虑。(4)(民法通则)使用“遗失物”一词,它不仅是各国法律上通用的词,而且,从逻辑上说,遗失物完全可以涵盖遗忘物(但是,用遗忘物涵盖遗失物则很困难),即指非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本意而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既然民法规定,捡拾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那么捡拾遗忘物有什么理由却可以不归还失主呢?

四、埋藏物

如何理解埋藏物?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埋藏物也是侵占的对象。但是,理论上对于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有着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院子中央或者坟墓中的钱财、珍宝等,这里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埋藏于地下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还有的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或者私人地方的财物,埋藏物不同于隐藏物,后者指用其物品加以遮掩,不显露于外的财物。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概念和范围不尽相同。后者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主要是为了解决其权利归属的问题。而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是为了解决侵占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物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第一种观点把埋藏物仅限于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范围显然过窄了。假如行为人在某处挖掘时,偶然发现了地下埋藏物,虽然有明确的所有者,但其本人在发现时并不知道,并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是否因为不是侵占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一概不构成侵占罪?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第二种观点强调要把埋藏物与地下文物区别开来,也是不妥当的。论者似乎是想要避免混淆侵占埋藏物与盗掘古墓罪的界限。其实,这个界限是很清楚的。以非法占有地下埋藏的珍贵文物为目的去挖掘古墓,无论是否获得了珍贵文物,都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出于其他目的对地面进行挖掘,偶然发现埋藏千百年的珍贵文物,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只能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在侵占罪的对象中排除埋藏于地下的文物,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无助于正确认定侵占罪的。

笔者认为,刑法上作为侵占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所有者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拒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至于是在自己的宅院、自留地或在其他地方挖掘,也无论知道或不知道谁是物主,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他人的埋藏物(包括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如赃物等)或者应归国家所有的地下文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去挖掘,并将埋藏物非法拒为己有的,则不能定侵占罪,而应当根据埋藏物的性质分别定盗窃罪或盗掘古墓葬罪。

单纯就词义而来,所谓埋藏并不仅限于地下埋藏,例如,在地面的沙土堆中也可以埋藏。但是,从实践中看,有目的地在地上埋藏财物,并被他人偶然挖掘出来的事件,不能说不会发生,但可以肯定是极为少见的。所以说,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主要是地下埋藏物。如果是因地震、泥石流等破坏性原因造成房屋倒塌,财物被埋在土石之中,有人趁火打劫,前去挖掘,将所得财物非法拒为己有,决不能定侵占罪,而应当以盗窃罪论处。问题就在于,行为人缺乏构成侵占行为的前提,即合法持有他人财物。

综合上述内容,笔者认为,综合上述内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他人合法财物,无形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和《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至于在哪些场合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笔者认为,种类只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就构成侵占罪。

参考文献

1、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红旗出版社 1997年版

2、陈兴良主编:《刑法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7年版

3、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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