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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防治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1 09:21:24

废气防治措施

废气防治措施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新时期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轻视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工程成本和进度的问题,在施工现场没有按照我国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对附近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居民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因此,对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1建筑施工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

1.1噪声污染

在工程建设中,会使用到多种建筑设备,而设备在工作中会产生噪声污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1.2废水污染

在工程施工中,会产生泥浆、生活废水、养护用水以及清洗水等施工废水,一些建筑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以及下水道中,不仅对附近水域带来污染,同时也会堵塞水道,引发次生水污染等问题。

1.3废气污染

施工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附近空气带来严重的污染,产生扬尘的主要原因为:细集料的使用、存放以及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土方挖掘,场地平整,空中废料抛洒以及运输车辆进出等。如果在干旱大风天气下施工,扬尘现象会更加严重。同时,车辆尾气、油漆稀释剂、施工机械以及食堂大灶等,都会产生有机废气。

1.4废物污染

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废弃材料、废弃拆除物、废弃土方以及废泥浆液等。一些建筑企业没有对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只是在施工现场随意堆集,在施工结束后也没有及时清理,当遭遇暴雨天气后,废物流入到河流中,容易造成河水污染。

2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防治措施

2.1提高企业重视程度

首先,企业要组织所有员工开展环保教育,定期举办环保法规学习活动,提高所有员工的环保素质;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体系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环保指导书,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最后,企业要加强施工管理,设立施工环保小组,完善施工环保考核体系,将施工绩效与环保工作挂钩。

2.2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设备数量较多,其同时作业会产生噪声污染,当各种噪声不断叠加后,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建筑企业要采取以下措施,合理控制噪声污染:首先,在施工现场砌筑围墙,针对敏感噪声进行保护,如果施工现场噪声过大,要安装降噪声围帘;其次,对人为噪声加强控制,严禁出现大声喧哗以及过度敲打等情况,提高施工人员的降噪意识,在搬运货物、物体装卸以及拆除模板过程中,要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再次,结合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将高噪声的施工器械远离学校、医院以及居民区,并且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在居民休息时间段内,尽量不进行施工作业;最后,使用具有消声设备或者低噪声的机械,加强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防止由于设备故障而产生噪声污染。

2.3防治粉尘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企业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科学的组织方式,有效控制粉尘污染,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对挖土方的数量、阶段以及顺序进行有效分析,减少土方回运和外运的数量以及次数,进而降低扬尘对空气的污染;其次,硬化施工运输路线,并且组织人员定期对路线进行压尘洒水,对施工现场堆集的粉料进行科学处理,并且在施工现场安装除尘设备;再次,严格管理运输车辆,杜绝使用尾气超标的车辆,车辆不能出现超载行为,对于承载散装材料的运输车辆,要设有遮蔽装置,对车轮以及车帮进行及时冲洗,防止出现夹卷以及遗洒等情况;最后,如果是高层建筑,要严禁进行高空抛物,防止灰尘污染附近环境,企业要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施工中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施工现场尽量采用液化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

2.4防治废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建筑企业要设置废水沉淀池,废水在流过沉淀池后,再经过市政污水网进行进一步过滤,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和下水道中;其次,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要一同经由市政污水网,再经过污水处理后进行排放,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以及附近雨水管网中;最后,建筑企业要对各种设备和车辆的油、机油以及燃油等进行科学管理,各种废弃油脂要进行集中处理,严禁排入到附近河流、市政水管网以及随意处置。

2.5防治废物污染的主要措施

建筑工程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废弃物,在施工结束后,一些被废弃的材料被随意堆放,如果遭遇暴雨大风天气,可能会冲进附近水域中,对附近水源造成污染。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以下措施,对废物污染进行有效防治:首先,建筑企业要规范自身的运输行为,不能随意处理施工垃圾,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施工垃圾和建筑废料进行清运,并且拆除工棚等施工建筑物,恢复施工现场的自然景观;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对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对油漆工、钢筋工、焊工、电工以及木工等产生了物料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利用,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3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建筑施工所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建筑企业一定要制定科学的防治措施,遵守我国环保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坚持工程质量与环境保护并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保护当地自然环境,为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小忠,李小燕.浅析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措施[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9,22(3):79-80,78.[2017-09-04].

[2]王跃进.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J].山西建筑,2012,38(19):217-218.[2017-09-04].

[3]邵明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和防治措施研究[J].现代装饰(理论),2012(12):63.[2017-09-04].

废气防治措施篇(2)

关键词:恶臭防治;清洁大修;吹扫废气

中图分类号:X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074-02

1 概述

随着天津石化炼油部(以下简称炼油部)加工原油硫含量的逐渐增加,装置区各种储罐和尾气中的硫化物、油气等恶臭组分浓度越来越高,装置吹扫、装置大检修期间恶臭气体排放等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对环保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现有的环保治理装置和设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恶臭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炼油部将恶臭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不断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增上了一系列除臭设施。大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炼油部从低硫原油改为炼制高硫原油,原料油中硫含量高达2.892%,使原油储运和炼制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更加复杂,对生产及环保处理设施造成很大压力,恶臭污染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2012年装置停工大检修是炼油部大项目运行后的第一个检修年,由于加工原油硫含量的增加以及炼制规模的扩大,在装置停开工状态下,易造成恶臭污染等环境影响。2008年大修停工吹扫过程中,炼油部就曾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厂区周边产生恶臭污染问题。集团公司内部装置停工吹扫恶臭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制定停开工污染防治措施,下大力气治理检修恶臭,保证吹扫废气无异味,实现清洁大修是环保工作的重心,也是企业的责任。

2 防治措施

2.1 加强全厂范围内清洁生产的宣传

在全厂范围内宣传清洁生产,宣传恶臭防治知识,加强全体员工的环保及清洁生产意识。

2.1.1 制定大修环保管理网络图,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车间,通过经理办公会、HSE例会、部室会、生产调度会、大修协调会通报解决恶臭防治问题。

2.1.2 通过编发的《安全环保简报》、《HSE简报》普及恶臭防治信息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方面好的做法,加强全员学习。

2.1.3 在大修前期制定装置密闭吹扫措施,挑选出做得较好的装置进行桌面演练,得到认可后做成课件以班组小课堂的形式在全厂推广。

2.2 制定大修期间环保管理制度及方案

2.2.1 提前制定《炼油部2012年装置停开工检修环保管理方案》,包括废水、废气、固废的处理原则、排放标准及处理措施,为清洁大修奠定基础。

2.2.2 制定大修排污期间监测计划并绘制装置大修排污流程图,逐个装置进行对接,确保大修排污心中有数。

2.2.3 制定《大修停工管理流程》,对装置大修所产生的“三废”落实专人专管,对废水、废气、固废每天跟踪统计、监测、现场监督,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2.2.4 要求各装置在开停工方案中加入环保专篇,安全环保部将具体要求以模板形式下发,并审核环保专篇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能够指导装置大修期间的环保

工作。

2.3 做好大修环保技术措施准备工作,避免恶臭污染

2.3.1 制定密闭吹扫措施。2012年炼油部大修停工吹扫设备616台(套),通过排查,大部分设备可以利用现有流程能够实现密闭吹扫,吹扫蒸汽通过水冷或空冷器冷却,排入火炬系统,不会产生恶臭污染。还有154台(套)需要增设临时管线实现密闭吹扫,引入火炬系统。炼油部对此进行了立项,共涉及8套装置,投资411.5万元,这些项目在大修前完成,为密闭吹扫创造条件。

2.3.2 制定清洗除臭措施。对于高含硫介质的塔器实施清洗除臭措施,统计需要清洗除臭的设备152台(套)。检修前组织各清洗除臭厂家与车间进行对接,制订除臭方案并由相关部门以《设备钝化、除臭清洗排放验收表》的形式确定会签,在大修期间进行监测,并逐点检查验收,确保除臭效果。

2.3.3 完善恶臭治理系统。为了防止停工退油吹扫过程中产生恶臭污染,对恶臭治理系统进行完善。

将未经治理的污油罐区601#和655#罐顶释放气联通后引入已有的污油罐区恶臭处理装置;在天立罐区污油吹扫罐(425#和427#罐)新增了一套碱洗脱硫工艺恶臭治理装置,接收老区停工扫线废气;将罐区退油线扫线气分区域引到天立罐区和污油罐区恶臭治理设施,对退油扫线恶臭气体进行治理。

以上项目在装置停工前全部完工,在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接收新、老区各装置吹扫废气,确保了装置在停工过程中的扫线废气得到治理。

2.4 做好大修开工阶段环保工作,为装置开工护航

2.4.1 在各装置开工阶段,炼油部认真落实开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确保环保装置(设施)提前投运。炼油部3套污水汽提装置早于其他装置提前具备接纳上游含硫污水的条件,确保了开工生产期间含硫污水的密闭处理。炼油部提前投用现有恶臭治理装置,包括油品车间南罐区、污油罐区以及1#、2#污水汽提装置配套恶臭治理设施,保证装置配套恶臭治理废气的合格排放。

2.4.2 炼油部在开工前组织对含油污水管线(井)进行了疏通和清理,保证正常生产期间含油污水管路的畅通。另外组织对假定净水边沟进行了清理,对清污分流阀进行了检查,保证装置现场的清污分流。

2.4.3 严格现场环保检查,以各车间自查及安全环保部每日抽查的形式,落实开工生产阶段的各项环保措施,强化各级员工开工生产期间的环保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每日将环保抽查情况进行曝光,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保证装置开工运行阶段的环保工作。

3 治理成效

3.1 促进清洁生产工作上水平

炼油部在大修期间通过制定管理制度以及增上的一系列环保技术措施,提升了炼油部清洁生产工作水平。在大修期间炼油部实现了密闭吹扫、废气无异味排放、废水达标排放、固废100%处置的目标。炼油部以此为契机,推动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3.2 实现了清洁大修的目的,提高了职工的环保意识

炼油部在大修期间增上了密闭吹扫措施,天立罐区恶臭除臭设施以及污油罐区扫线系统完善等项目,实施效果显著,本次大修较之以往没有产生恶臭影响,在职工中产生了较好的反响。通过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手段,增强了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自觉杜绝现场跑、冒、滴、漏现象,避免了恶臭污染事件的发生。广大职工精心操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有效提升了全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3.3 为下一次清洁检修奠定了基础

废气防治措施篇(3)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in management and prevent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xtra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 resources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 .To learnthe difference of contamination between nickel and molybdenum mines and other radioactive mine resources, investigation was made. This paper proposes prevension measures according to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in nickel (molybdenum) mining.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Key words: mine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radioactivity contamination;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D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105-02

0引言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具有活度浓度低、寿命长、数量大、分布广等特点。伴生放射性矿石含有U-238、Th-232、Ra-226和K-40等较高水平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在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过程中,矿石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也将迁移、浓集和扩散,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废弃物也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提高环境的辐射水平。有资料显示,我国湖南、广东、四川、内蒙古等省区伴生放射性矿所产生的年集体有效剂量对公众的危害已远大于核工业[1]。因此,必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藏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环境污染监控,以保障人们身体健康。镍(钼)矿是一种多金属矿,除含有镍(钼)外,还有镁、砷、铅、磷、硫、铁、锰、铜、镉等多种非放金属和非金属以及放射性核素,是一种典型的伴生放射性矿。镍(钼)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的稀有金属,镍(钼)矿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已成为重要产业,但很多镍(钼)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放射性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放射性污染,使得矿山周围的放射性水平比背景值水平有所增加,造成工作人员和周边的居民的外照射与内照射的额外剂量增加,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为此,加强对镍(钼)矿放射性环境监督管理及放射性污染的防治,确保人们生活安定健康,促进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镍(钼)矿开采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镍(钼)矿开采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主要为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我国镍(钼)开采的废石主要为炭质页岩,采掘比约为1:50,除少量用于坑道回填外,其余需要外排,露天就地堆放,侵占大量的土地。废石中的放射性元素衰变产生的辐射污染环境,提高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同时由于受到雨水的浸蚀,废石中放射性核素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从而造成食物链的放射性污染。镍(钼)矿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伴生矿湿法开采由坑道排出的采矿废水,废石堆场淋滤雨水,工艺废水等。这些废水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成为的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污水流入受纳水体,提高了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一旦被人畜饮用,放射性核素通过饮用水、动植物转移进入人体后,会选择不同的沉积部位,如镭-226食入后大部分沉积骨骼组织,而放射性母核和子核发出的α、β射线会对人体造成持续、长久的照射,从而诱发各种相关疾病。

矿石、废石、废水析出的放射性气体氡及其子体进入大气,并向四周弥散,污染空气,氡及其子体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结合,构成放射性气溶胶,漂浮在空气中,使伴生矿井和堆场空气中存在较高浓度的氡及子体。氡及子体随呼吸进入人体后,通过内照射给人类造成损害,甚至致癌。有调查显示云南锡业公司及个旧地区公众肺癌的高发,经医学界长期研究确定是吸入过量的氡及其子体所致[2]。

2镍(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坑道是高浓度氡及高γ辐射工作场所,γ辐射来自于矿石开采面和井壁四周的围岩。井下氡来自矿石、围岩以及地下水的析出,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和井壁围岩及矿石中的含铀量及其井下通风换气状况有极大的关系。根据这些特点可采取以下措施:

2.1.1 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镍(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3]。具体操作时尽可能保证通风时风流在井下停留的时间最短,关闭暂时不用的巷道和采空区以减少工作面的数量,尽量减少通风体积,增大换风次数等,把矿井中的氡浓度稀释到安全浓度后再排放。有关资料显示[4]换气率可以大大降低井下坑道空气中氡与子体的平衡因子,平衡因子与换气率有如表1关系。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 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表2中的实验数据充分说明了预通风和湿式作业的好处。

2.1.3 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 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 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 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可以减少井下工人和井下通风排风口周围居民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7 井下工人佩戴个人剂量计,能有效对γ辐射和氡及其子体的剂量进行测量,建立矿工个人剂量档案。

采取以上措施后,可大大降低氡及其氡子体α潜能的影响,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至6.25mSv/a,这一结果虽然略高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但大大低于限值20 mSv/a[5]。除此之外,为使辐射防护最优化,采取缩短井下工人的工作时间的办法。上述剂量是按每年工作300d,每天8h计算的,如果井下工人实行6h/d工作制,则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为4.78mSv/a,这一结果低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在控制目标之内。

2.2 废石污染防治措施由于废矿石场通常建在紧靠井口下的山谷中,井口工业场地则建在井口附近,在建设工业场地的过程中,其地基一般都要铺垫大量的坑道开拓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矿石。工业场地是井下工人和矿山非职业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场所,铺垫的废矿石和矿山开采过程中废矿石运出时大量撒落,使工业场地一带的陆地γ辐射水平增高,增加了相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因此做好废矿石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减少他们的辐射剂量非常重要,为此废矿石场须建拦石坝集中堆放,尽量减少堆放的面积,工业场地建成以后,地面应铺设水泥对铺垫废矿石的辐射污染进行治理。另外,工业场地的选址应加注意,应距废矿石场有足够的距离,最好在建设工业场地时,地基不要用放射性水平高的废矿石作为地基的铺垫材料。废矿石在废矿石场内的堆放应采用渐进式堆放,一边堆放一边覆土治理。

对GZ镍(钼)矿中的废矿石场析出的氡防护安全距离可下列方法计算得出[6]:

D=3αTCF/(1.81×108)

其中:T为年照射时间,C为氡浓度增加值,F为平衡因子,D为年有效剂量,α为以零归一化距离系数。

同时应注意矿石和废矿石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矿石和废矿石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放射性水平,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经过较远距离的运输废矿石才能进入冶炼厂或废矿石场。在运输途中,不可避免要经过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做好矿石和废矿石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对于减少居民不必要的额外辐射照射剂量十分重要。因此,运输线路应避开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同时应对运输车辆加膜加盖,避免矿石在运输途中的撒落。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废水包括坑道废水和废矿石场淋溶渗水,为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矿山废水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衰变系列中产生的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其中绝大部分核素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对放射性污染最重要的铀、钍、镭、钾四种核素中,镭为极毒物质,做好对矿山废水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对确保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非常重要。为了防止废矿石场淋溶渗水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在废石场建拦石坝和泄洪道及集水池,雨水经泄洪道排走,废石场渗水进入集水池,集水池下建适当规模的二级坝,既可防止坝跨塌,又可防止集水池外泄污染坝下水体。

在坑道废水治理方面可以借鉴铀矿山首先要确保矿山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实行监测达标排放,当废水放射性水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时,应先用石灰乳中和-氯化钡沉淀除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达标(总α

3镍(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 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矿山附近居民通常距废矿石场较远,不受γ辐射影响,产生影响的是氡,井下通风排风口应选在距居民区1.5km外影响较小,危害最大的是废矿石场和矿石场析出氡的弥散,为使居民剂量不超标,为此居民区与矿石场或废矿石场的直线距离应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也就是说在矿石场、废矿石场堆有大量矿石或废矿石,而未退役治理之前,在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之内不应有居民区。经验表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在300-500m之间,这一结果对矿山其他人员是不适用的。处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以外的居民通常也处在粉尘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合理选择井下通风排风口的位置可以减少废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对矿区居民的影响。因通风排风口排出的氡浓度很高,若以3000Bq/m3计算,在距通风排风口1.5km处空气中氡浓度增加值为123Bq/m3。处于该处的居民仅因吸入氡就产生额外年有效剂量0.185mSv/a。因此,井下通风排风口位置的距离选择直接影响居民的辐射剂量安全。如果能将井下通风排风口选在居民区的下风向更好,最好将通风排风口的位置选择在矿区内周围有山梁和树林阻隔的地方。

对于镍(钼)矿区的空气质量应遵循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不同风力条件下,定期对出风口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监测,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地均应安置在主要风向的上风位置。

3.2 矿区饮用水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护至关重要,只要一升水中混入很少量的含放射性核素的粉尘,便有可能使饮用水放射性超标,因此加强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对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对矿山的生活饮用水定期抽样检测,其放射性含量符合国家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饮用。住在主井、废矿石场附近的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应注意加盖外用,避免使用室外敞开的水池、水缸等。矿区职工生活饮用水要加强保护,可用桶装等封闭的饮用水,防止粉尘进入水中。

对以山泉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应铺设水管从山上引山泉水入村中使用。由于矿山开采中水源和饮水管常常被破坏,应注意加以保护和维护。

4结论

镍(钼)矿开采产生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污染,其危害较严重的有井下氡及其子体对矿工的危害,废矿石量对土壤、地下水、空气的影响以及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对水源的影响。根据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的保护措施。实践表明,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采和治理环境, 镍(钼)矿山的各类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污染完全可以降到公众可接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潘自强.中国核工业三十年辐射环境质量评价[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0.

[2]孙世荃.氡子体和含砷矿尘对矿工肺癌的贡献[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1991,11(1):1.

[3]余庆华.非铀矿山排氡通风方法在云锡矿井的应用[J].中国矿山工程,2004,33(5):34.

[4]张智慧.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测量方法[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4.

废气防治措施篇(4)

钻井作业中的环境空气污染物在钻井工作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燃料燃烧废气和生产工艺废气两类。其中的燃料燃烧废气主要包括以原油、天然气、煤为燃料的各种锅炉、窑炉、加热炉、高压蒸气炉排放的废气;生产工艺废气包括钻井柴油机、发电机等动力设备排放的废气;而其中的烃类气体主要是采油气井口、油气集输计量管网、管线泄漏等,其他还有物探、井下作业的动力废气以及机动车辆的尾气。工艺废气类型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采油、油气集输过程中挥发的烃类和天然气净化厂尾气,这两类废气的排放在处理时一般采用的是密闭回收的方法。

对钻井作业产生污染的防治措施

对于钻井废水的防治,其核心是加强泥浆的回收和利用(1)在井场中打多口井,使钻井废水得到重复的利用,从而减少废水的排放量;(2)采取高效的循环系统,加强对钻井废水的净化,同时要控制泥浆的流失,减少新鲜水源的使用,这样不但节约了水资源,还可以减少废水的排放;(3)注重资源的回收利用,避免浪费;

采油废水的防治和治理,其核心是加强废水的回注加强废水的重复利用,采油废水回注。这样可以减少对于废水的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减少新鲜水的利用,起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提高注水的质量,保证注水的新鲜,提高驱油的效率。在注水的过程中,减少原有的上升幅度,同时要控制注水量,以最少的花费起到最大的效果。

作业废水的防治措施在作业废水的防治中,要注意井水的回收,应用井水回收的技术,在洗井水洗井之后还要把废水回收,同时减少废水的排放,这样可以减少对土地资源和周围环境的污染,还节约了水资源。目前一种高分子絮凝剂的使用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推广,其特点具有用量少,效果显著。絮凝剂的工作原理是选用无机絮凝剂和有机阴离子型絮凝剂配制成水溶液加入废水中,这样就会产生压缩双电层,可以是悬浮微粒失去稳定性,在胶状物相互增大形成絮凝体之后会在重力的作用下脱离谁而沉淀达到去除悬浮物的作用,这样处理后的废水在色度和悬浮物方面都可以达到排放的标准,同时可用作回注水。

废弃泥浆的防治措施,其核心是加强泥浆的回收利用和改革生产技术在泥浆的选取上,要选择清水泥浆,使得在打井的过程中减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严格控制化学物质的使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入。在下管时注重套管的密闭性,从而保护了浅层地下水系统和周边河流的干净。还要注意回收和重复使用泥浆。改革生产的技术,其核心采用现代化的钻井技术。采用定向井、丛式井以减少场地的使用,采用这两种打井技术可以对地面植被的破坏,有效的保护了土地资源,而丛式井是在地面打多口井,这样还可以保证钻井废水的重复使用。还可以向废水泥浆中加入固化剂,这样可以是泥浆变成像土壤一样的固体,重新填埋活作为建筑材料使用,这样可以减少对对面土壤的污染破坏,既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加强了对废弃泥浆的处理。

废气防治措施篇(5)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保;空气污染;废渣;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F540.8文献标识码: A

公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

(一)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二)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

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

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

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进场前清场废物

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

路基开挖弃土

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四)噪声污染  

公路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通车要一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

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

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分贝左右。

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

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严重地区。交通噪声还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80%。

(五)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

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中环保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空气污染的防治

1、清理废渣

施工现场的废渣等垃圾要及时清理,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路基土方施工时,要定时洒水,减少扬尘,尤其是施工便道可采用礁渣、细粒碎石混凝土少量摊铺,以减少道路扬尘,同时要及时修复因施工而损坏的路面,防止浮尘产生。另外施工中行驶的车辆车速越快,扬尘也会越大,因此限制车辆行驶速度也是减少粉尘的最有效手段。

控制尾气

要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控制,适当改良汽车性能,改进汽车燃料,这些都可以降低废气有害物质的含量。

卫生防护

在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要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备。对拌和站的施工人员要实行卫生防护,要配戴口罩、风镜。

避免敏感区域

沥青路面铺筑时所产生的烟气,其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在50m以内。因此,当公路建设工地靠近村庄、学校时,沥青铺筑时,应尽量避免这些环境敏感区域,并尽量缩短施工时间,以免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要有效的加以利用处置,否则不但会侵占土地,而且会破坏地貌和影响植被生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一部分可以回收利用,如砂石等材料废弃后可填筑路基,作构造物基础垫层;废混凝土可用于铺筑施工便道。实在无法使用的废弃混合料应及时收集并

运送至弃渣场,避免随意弃置污染土壤或破坏植被。

施工中所使用的试验室化学药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废弃后要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并进行标识。施工车辆维修保养所用的棉纱、油手套、废旧物品要集中存放,定点丢弃,以防止对现场土壤、水体的污染。

对于取、弃碴场的边坡,都应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恢复植被,特别是杂草、灌木等植物的应用,尽力把工程措施和植物防护措施很好的结合起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水土流失,还可以维护坡面稳定,改善生态环境。在工程结束后对其进行修整、清理和生态恢复,包括复耕或绿化等,应该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噪音污染的防治

1、合理选址

对于施工人员的生活区和施工场地以及水泥、沥青混凝土拌和场、砂石等原材料料场的选址时,应尽可能远离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点,最好在200m以外,如果达不到要求,可对强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及阻尼等措施;应适当安排施工机械在白天尽量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夜间施工对居民休息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工艺

用钻孔灌注桩代替冲击桩,用少量炸药代替大剂量爆破。

对于环境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场地,应设置临时隔声围护。

(四)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且集中处理,使施工人员既方便又卫生。

桥梁钻孔作业时产生的钻渣和泥浆含水率都比较高,必须对此进行沉淀和干化处理。钻孔机械等所使用的油料要由专人保管,防止外漏,污染水体。

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搅拌站,必须设置沉淀池,产生的污水汇集后要沉淀处理,不可直接排放。

冲洗砂石料产生的废水,其水质混浊,泥浆量大,需建沉降池进行沉淀后排放,以及施工机械进行清洗时产生的油污,也要进行沉淀和过滤处理后再排放,以达到循环使用的目的。

(五)水土流失的防治

公路施工应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产生,水土保持应与高速公路建设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防为主,开发建设与防治并重,边开发边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

临时施工道路的开辟会破坏地表植被,包括耕地、园林、林地以及牧草地等。为此,应规划好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路线走向必须绕开各种生态敏感区。

对于施工道路边界上可能出现的土质边坡,应有临时防护设施,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宜采用生态防护措施,可在施工道路修建的同时进行复绿,在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应有防止土壤侵蚀的工程防护措施,以防止土壤的自然侵蚀。

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的设置边坡坡度;合理的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挖方工程量过大的路段应避开雨季施工,避免雨季施工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在有雨水地面径流汇集处开挖路基时,或在临时土堆周围,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段,应设置沉淀池,作用是雨水流经时减慢流速使泥沙下沉,防止水土流失。

弃土弃渣的堆放地点应预先采取排水和挡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对水源和灌溉渠道造成污染和淤塞。为防治水土流失要做到边坡稳定,岩石、表土、开挖坡面不,泥沙不进入下游河道,不影响河流正常行洪,做好绿化养护工作,提高高速公路沿线水土保持能力。

公路施工中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首先,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

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其次,明确环境监理在公路项目监理体系中的地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促使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同时聘请专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富力强的工程师担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为搞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及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重视环境监理资料的整理。

最后,加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每项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创造出来,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施工期环保如何,也是如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结语

综上,作为公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强化个人的环保意识,经常交流,相互沟通和传递环境保护成功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不仅要做好公路主体施工环保工作,还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维护公路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大自然的环境,在提高公路的环境效益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1]王京元,张彬,戴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交通[J].交通科技,2006.6.

废气防治措施篇(6)

一、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1)煤矿开采对植被、水土流失以及土地沙漠化的影响。矿区地表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煤矿开采时,必然会造成大面积毁林毁草,致使水土流失,从而引发土地沙漠化。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做到:矿井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2)矿坑排水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矿区为了正常生产,需疏排矿井水,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植被枯死,从而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用水。另外,矿井产生的各种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如不处理,可造成地下潜水和土壤污染,直接污染其附近水源。防治措施:设计部门应考虑防范措施。(3)煤矿生产对地面环境的影响。大规模的开采,矿井必将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使煤层顶板失稳下沉,出现地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面变形,重者可使地面建筑物、公路、管道等公共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防治措施:在采掘中应注意保护建筑物、公路等地面设施。保安煤柱应留设,采空塌陷区应及时回填,恢复植被。(4)固体废弃物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煤矿主要固体废弃物为井巷掘进的废石及煤矸石,废弃物堆放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有:侵占草原和耕地、减少土地资源,污染土壤;废弃物中有害元素因降水的长期淋滤往往富集在水中,污染水资源。防治措施:煤矿生产时废弃物堆放尽量少占草原和耕地,堆放处应铺设隔水的粘土层,以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二、地震与矿区稳定性

据中国地震局主编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划分,本区所在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烈度相当于Ⅵ度。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境内曾发生5.9级地震,锡林浩特市、赤峰市等地有感。防治措施:矿区地面建设时必须采取防震与抗震措施,防患于未然。矿区内目前尚未发生过较大规模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状态下不会有不良自然现象发生。因此,地壳的稳定性较好。

三、地质灾害

(1)矿井生产往往形成大面积采空区,放顶后出现地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面变形。从计算结果分析,导水裂隙带(包括最大冒落带)最大高度未达地表,但采空区放顶后,弯曲带(整移带)可能波及到第四系。另外,采空区放顶后,部分地段导水裂隙带达到了第三系松散层,松散层会对矿井直接充水,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某些地段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防治措施:采掘中应注意建筑物及公路等地面设施保安煤柱的留设,采空区及采空塌陷区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植被等综合治理措施。(2)地下水的污染。矿区地下水的污染源有矿坑污水、煤矿工业及生活废水,矿坑废石、煤矿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一是液体废弃物防治。积极引进矿井生产新技术,发展无污染新工艺;重复利用废水,减少污水排放量;加强技术改造,实行废水资源化;坚持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生活饮用地下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上游或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各种污染源存在。二是固体废弃物防治。首先要发展无废工艺,减少废物生成量,土地复垦;其次是要开拓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新途径,即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有用物质,以获得新的用途;最后是要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与净化处理,并选择安全排放场地,不但能防止地下水污染,而且还能防止土壤的污染和减少土地的占用量。

四、矿区水环境及有害物质

废气防治措施篇(7)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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