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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目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5 16:03:35

科学立法的目的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1)

关键词:科技计划;立项评估;研究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43-01

科技计划是贯彻科技发展规划,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引导、支持全社会加强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一项重要的科技管理工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是在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的阶段介入,主要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事先的评估。选择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进行有效的科技决策至关重要。

1 国内外科技评估方法研究现状

1.1 国外科技评估方法研究现状

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应用的科技评估方法种类较多,其中主要包括文献计量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同行评议法、回顾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等。

同行评议是目前在科技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对科技决策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它主要用于5个方面:评审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科学出版物;评定科研成果;评定学位与职称;评议研究机构的运作。虽然同行评议法使用范围广,但具有一定局限性,其结论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代表性不强。

文献计量分析法是目前常用的方法之一,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对已经公开出版的论文、引用频次及专利计数来进行科技评估。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就开始对专利文献做大量统计分析,进行评估与预测的工作。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如果过分强调数次,就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人为地改变文献被引频次或者是增加其作品被引用和发表的机会。

层次分析法是目前较为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的一种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这种方法应用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方法,提出一种层次权重决策分析方法。它能有效地将半定性、半定量的问题转化为定量计算问题,体现了人们决策思维的基本特征:分解、判断、综合、并以它的简洁性、实用性、适用性和系统性赢得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由于建立层次结构和构建判断矩阵的主观影响较大,使得这种方法的主观成分增大。

1.2 国内科技评估方法研究现状

科技评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经典的评估方法,据对收集到的文献材料统计分析显示,国内科技评估方法主要有:

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指由从事某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工作的价值或重要性的机制。方法主要有通信评议、小组会议评议两种,都可用于评估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等。

指标体系评估法。指标体系评估法一般都采用量化的方法,通过科学的量化手段减少评估的主观性,增加评估的客观性。同时要设计一个计算评分的数学模型,用于处理各指标间的关系。

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决策方法,对主观判断作定量描述,是决策科学中非常实用、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一种方法,尤其适用于以多目标定性为主的决策。

其他评估方法。科技评估在研究发展的过程中还形成了人工神经网络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动态聚类法、模糊数学法、因子分析法、多维标度法等重要方法。

2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方法研究分析

2.1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方法发展概述

在综合对比当前我科技评估主要研究使用的评价方法的准确性、合理性、适应性以及评价方法使用时的工作量的基础上,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一般采用同行评议和指标体系相结合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指由从事某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通过一组能显示立项项目与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相符程度、项目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创新程度、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市场的前瞻性、科研条件的允许性以及是否有完整齐全的附件佐证材料(如科技查新报告)等一系列指标来评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价值或重要性的评价方法,属非个人性决策,是一种由科技共同体来做出有关科学真理性评价的制度,遵循了以科学界内部的承认为依据和前提的原则。这种立项评估方法通过权威专家根据科学的量化指标来判断项目的可行性,这样的评审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评估的主观性。

2.2 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评估方法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评估专家数量有限,具有典型的“小样本”特征,其结论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代表性不强,当增加评估专家数量时又由于研究方向和观点的不一致导致评估结论难以收敛。科技项目一般具有隐含性、超前性、探索性和不可预知性,再加上评审专家对评价标准掌握、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难以给出确切的判断,导致最终结论中的等级评定含有不完全信息,而目前的评估方法对不完全信息难以描述,对多位专家评审意见的综合过于简单,量化信息过于粗糙。

3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方法的改进

科技评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因此,建立符合我省各地市科技发展实情的评估方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加强对评估指标体系设定及评审专家库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通过严格的、科学的科技评估方法,监督、保证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结合我省的省情,并借鉴国内外科技项目的评估方法,得到以下启示:

(1)结合我省各地市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对不同计划类别的科技项目进行分析,建立合理的立项评估指标体系,能够合理并且客观的反映评估对象和目的。

(2)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估时,一般都采用专家组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打分的方法,这就要求参与该项目的评估专家要独立于委托方,遵循回避原则;在选择专家时要从专家库里面选择来自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的不同地方的权威专家进行评价,必要时还需考虑财务类专家和管理类专家,这样使得专家知识结构合理化,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可靠可信。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2)

数月以来,经过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月2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次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和计划项目的安排,呈现不少特点和亮点。

立法计划与立法规划一脉相承

五年立法规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制定,同时,五年立法规划的出台也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市委17号文件在同意并转发五年立法规划的同时,也为编制好2014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和改进今后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常委会在编制2014年度立法计划时,严格以五年立法规划为依据,从编制工作到项目安排,都与立法规划一脉相承。

在指导思想上继承编制立法规划时的有关要求。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时,常委会以切实为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目标,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目标”,“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加强本市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等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继续秉持了编制立法规划时的科学理念,同时体现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会议精神的新要求,在指导思想上落实五年立法规划。

在工作节奏上与立法规划的编制和落实紧密衔接。11月中旬,常委会党组就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情况向市委作专题汇报,与此同时,常委会启动了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委于12月4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常委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请示,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的内容和市委在转发通知中对今后立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常委会又于12月11日及时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传达了市委17号文件精神,分析本市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同时对开展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对做好2014年度及今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因此,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实现了与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的紧密衔接。

在项目安排上以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为重要依据。立法规划是对未来五年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预期安排,规划编制工作经历了调查研究、分析梳理、协调论证、审慎决策的严密过程,坚持了严格的立项标准,规划项目的遴选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坚实的民意基础,因此,立法规划对于今后立法工作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深入研究为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持,各方就规划项目的反复协商为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了良好的共识基础。有鉴于此,常委会明确提出,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应当在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中遴选。其中,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原则上在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市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议2014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中遴选确定;预备项目,主要在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市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议2015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规划中的其他项目中遴选确定。由此确保了立法计划在项目安排上全面贯彻落实立法规划。

从项目筛选到布局全面体现科学性

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常委会力求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规律和立法工作的自身规律,实现科学立项,推进科学立法。

以本市改革发展的需求为导向,实现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为此,常委会在立法计划编制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在精准把握本市各领域改革发展的法制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主要按五大板块安排了立法项目:一是为本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实施《代表法》办法、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暂定名);二是为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暂定名)、旅游条例;三是为本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暂定名)、集体合同条例;四是为本市促进民生改善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精神卫生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五是为本市城市建设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防汛条例。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3)

关键词:大学生;科研;调查研究;对策

作者简介:陈凯(1970-),男,广东湛江人,广东医学院团委书记,讲师;许崇泰(1981-),男,广东汕头人,广东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讲师。(广东东莞523808)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1-0132-02

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特别是本科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九条也明确提出,“……要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广东医学院(以下简称“我校”)作为一所省属重点医学院校,学校非常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改革,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以一系列学术活动和大学生科研立项为平台,大力培养和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并起到较好的效果。但大学生科研工作的开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必要及时进行调查及分析和总结,以进一步找到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有效方法,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改进人才培养模式。

一、对我校东莞校区大学生科研能力现状调查分析

1.调查目的、方法、步骤

目的:通过对东莞校区2008~2011年学生科研工作开展较好的第二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医学检验学院和护理学院的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和结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针对当前本科生的科研意识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现状进行问卷调查,以发现我校学生科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方法和步骤:对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护理学等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随机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387份,有效卷362份;另就2008~2011年校团委和四个二级学院分团委的存档学生申请及立项的项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1)大学生参与科研或学术研究的意识。从未参与过科研的学生占总数的57.5%,独立申请科研立项的占6.6%,参与过带教教师科研课题的占11.0%,参加各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的占11.3%,习惯阅读专业学术期刊的学生仅占42.8%。该数据表明,目前大学生参与科研或学术研究的人数较少,科研意识相对薄弱。

(2)大学生参与科研或学术研究的动机。调查结果显示我校东莞校区的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愿望比较强烈。有60.8%的学生对参加科研活动非常感兴趣,68.0%的学生认为参加科研活动可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分别有66.0%和74.0%的学生不同意“参与科研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参与科研活动会耽误学习”的说法,可见学生参与科研的动机是比较端正的。

(3)大学生查阅资料、收集信息的能力。仅28.2%的大学生熟练掌握文献检索方法,22.7%的学生不会运用图书馆的信息检索系统进行文献查阅,49.2%的大学生选择从一般网站上了解和收集科研信息,仅53%的大学生会选用学术期刊网进行文献检索,表明本科生信息收集能力偏低。

(4)学生的科研思维和科研素质。参加科研的大学生中,有17.7%的人的选题是由教师规定的,65.2%的人直接将教师申请课题的子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仅15.2%的学生通过自己查阅文献资料确定科研选题;有79.0%的学生不清楚科研过程及步骤,83.1%的大学生不会设计调查问卷,63.0%的大学生不会使用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大部分大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不强,科研素质滞后。

(5)研究论文的撰写情况。85.6%的大学生认为撰写学术论文非常困难,仅9.9%的大学生能通过自己调查研究后独立撰写论文,而从各处拼凑信息、论文不含个人观点的学生占60.5%。在对“你认为撰写科研论文难在哪里”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发现,大学生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专业知识不扎实、知识运用能力差、论文撰写能力差、思路不清。

(6)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大学生科研的支持。53.0%的学生认为东莞校区的科研设备陈旧短缺;48.3%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的图书陈旧、更新不及时,不能提供科技前沿信息;70.2%的学生认为实验室设备陈旧落后、开放时间不能满足科研需要;仅5.8%的学生认为学校提供的学生科研经费和科研硬件设施能保证本科生的科研活动。

(7)学生眼中专职教师的科研能力。有68.8%的学生认为教师的科研能力非常一般;17.7%的学生非常不满意教师的科研水平;仅有7.2%的学生认为自己的专业课教师科研能力非常强。东莞校区作为一个新校区,年轻教师居多,且科研硬件条件正在完善的过程中,从现实情况和学生的评价来看,我校专业课教师的总体科研水平有待提高。

(8)大学生科研立项情况。通过对我校2008年到2011年存档科研立项数据的整理发现,随着学校各项科研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学生申报科研立项的热情逐年高涨,申报书的数量和质量、科研立项率逐年提高,但立项项目的结题率和结题的质量偏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科研经费不足和指导教师指导不力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学生的科研素质滞后、部分学生对困难准备不足、意志品质和责任心欠缺。可见,我们在对学生立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方面还需加强。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1.学生方面

(1)大学生对科研活动的认识和定位存在偏差,对困难准备不足。多数学生并未充分认识到科研创新的艰难和科研成果的来之不易,过度依赖教师,因为不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坚强的意志品质而轻易放弃。

(2)大学生的科研素质严重滞后。体现在收集分析信息资料、选题等独立思考的能力偏低,科研基本技能不强,专业知识不扎实。

2.学校方面

(1)科研创新观点落后、科技含量不高;[1]科研创新活动发展不平衡,活动种类少、形式单一、内容简单、参与人数少成果不多,活动影响未充分体现。

(2)学生科研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对学生科研经费和科研进度、科研项目结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还未建立对学生科研工作成效的科学评价体系和有效的师生激励机制。

(3)投入的大学生科研经费不足、科研硬件条件不够、实验室开放少,促进大学生科研活动的平台较薄弱。

3.教师方面

专业课教师科研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对学生科研的指导不够;部分教师的课堂教学缺乏针对性、方法性和艺术性,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科研兴趣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大学生科研经费的投入

要改变我校学生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的现状,开拓“学校―企业、学校―社会力量合作”模式积极争取校外资金,以加大对大学生科研经费的投入。尽量更新陈旧设备,引进先进仪器,合理分配科研资源,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实验场地,从而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吸引更多的教师和学生加入到科研当中。

2.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

(1)建立科学的学生科研立项评审制度。为保持学生科研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之确实成为培养和提高大学本科生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平台,必须建立科学的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评审制度。要求学生科研项目必须是自主选题或是带教教师申请课题下的子项目。不能将学生科研立项变相的变为教师申请课题,使学生科研经费成为教师个人科研经费。

(2)学生科研管理要制度化。加强大学生科研项目的全程化管理,特别是中期检查、后期督查。重视项目申报的“量”和“质”,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及项目结题质量的监管。针对如期结题且效果较好的项目,采取激励机制,真正把项目管理办法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开展大学生科研成果展、开展大学生学术研讨会、大学生优秀论文汇编等活动,扩大学生科研成果的影响,以建立对学生科研工作成效的科学评价体系。

(3)建立有效的师生激励机制。要积极建立有效的师生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参与科研和教师指导学生科研的积极性。可将学生参与课外科研活动的情况纳入大学生学业考核评价体系中。将其引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和设立学生科研活动专项奖学金,使学生参与科研与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定以及毕业推荐挂钩,以促进大学生学术科研活动发展。学生科研取得的成绩与教师的悉心指导、科学训练密不可分,为推动学生科研工作开展,学校应出台教师奖励政策。对教师指导学生的科研活动,要按劳付酬。鼓励教师吸纳本科生加入自己的研究项目,在教学评优中,可以将教师对学生科研指导以及成果的获奖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2]要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的教师指导制度,为大学生科研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强化大学生的科研素质

(1)开设科研方法课程,加强大学生科研技能训练。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科研通识教育和科研训练,提高学生的科研操作能力与素质。建议开设“创造力开发”之类的科研方法课程,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直观的认识和了解正规科研的方法和步骤。[3]并通过课程教会学生文献查阅的方法、实验设计的原则和调查问卷的设计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分阶段、分层次开展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建模,让学生以小组或个人的方式,自己查阅文献,设计实验步骤,自主开展实验,让学生对真实的科研活动有直观的了解。教师应注重提高教学的方法性和艺术性,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为主,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指导方法,有效的开展学生科研技能训练。

(3)充分发挥图书馆、实验室的作用,让学生走进去学出来。文献检索的课程不要只停留在多媒体课室,要带学生走入图书馆实地操作,充分利用图书馆海量的图书资料、数据库资源,培养学生查阅、运用文献资料的能力。应适当增加实验室开放的次数和时间,让实验室成为学生的实践舞台。

(4)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课外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可以在校园BBS上建立大学生科研论坛、设立大学生科研网站、成立大学生科研协会,并结合网络教学、学术讲座、科研成果交流会、学生科研立项申报书大赛、科技学术节等一系列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促进大学生的学术交流,使学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创新能力。

4.及时总结,扩大影响

学校主管大学生科研工作的团委等部门应每年组织在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为广大学生做科技经验报告,在校园内外大力宣讲参与科研活动的必要性和乐趣,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到科研实践中来。[4]通过表彰和推广学生的科研成果,提高学生坚持参与科研的自信心,促进学生主动的自觉的参与科研,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相信大学生科研工作的完善和提高,必然能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和科研氛围,从而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改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向延平.大学生科研创新素质现状、问题与培养――以吉道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为例[J].高教论坛,2011,(1).

[2]张俊,张世能.黄山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情况调查与对策研究[J].黄山学院学报,2011,(4).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4)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5)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wWW.133229 .com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6)

[关键词]计划;项目;验收;评估;

Abstract :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Take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ssessment,peer review law, the level of analysis and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combined assessment method, analysis to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Focus on researching the indicators and weight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ex-post evaluation by practice.And table proposals on Strengthe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in the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Have a Guide and reference value to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Ex-post evaluation.

Key words : planning;projects;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科技计划评估是政府科技投入决策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计划项目的评估包括了从立项、实施和结果或者影响的各个阶段。项目验收评估指项目结束后,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成果结论、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估,检验项目完成后与项目立项时指标的一致性,以及能否在市场上应用,为新的资金支持提供决策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是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对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度、资源使用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程度和存在问题,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科技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指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本来是鉴定的前提,后因验收与鉴定的目的不同而脱离出来,相对于鉴定,项目验收活动开展得较少,或将二者合二为一。这两种评价活动一般都是由项目管理方(立项部门)来完成的,验收中的专家评审过程也大体与鉴定一致。由于验收工作不受重视,存在着评价内容简单、定性评价结论不准确、缺少定量评价指标等问题,立项部门即是项目管理方,又是评估方,验收通过率高,很少有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而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通过立法来保障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故效果很好,保证了项目的完成。

我国1990年代后期在科技管理中引入科技计划立项评估机制后,科技评估活动在全国各省市逐步开展起来,主要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为主。2003 年5月,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进行评价工作的决定》。同年 9 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这两个文件规定,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要求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2至5年内进行绩效评价;一般性生产技术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价和结题验收。此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计划项目的中后期评估纳入到计划管理环节,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完成。2008年,黑龙江省也首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评估,完成了14项国家“十五”863计划引导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效果很好,得到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的认可;此后,又对黑龙江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进行了验收评估,共有27个农业项目、9个工业项目通过了验收,评估结果为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对下一轮项目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反馈支持。

一、评估方式

验收评估主要依据有关评估规范和验收规范来操作。从实际操作上来看,验收评估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来选择专家,主要包括实地考核、材料审阅、现场答辩和会议形式的讨论,并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给出验收评估结论意见。其中定量的方式主要考核取得成果和专利、论著、经费决算、以及取得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国家“十五”863计划引导项目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就是严格按照上述方式实施的。评估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参考计划评估典型案例,在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上,综合运用案卷分析、数据统计、专利分析、座谈调研等多种方法,系统采集计划项目执行的有关信息。采集并分析了执行总结报告、计划拨款、统计数据、执行者队伍、企业参与情况、成果和专利产出等,重点对项目实施状况、组织实施及效果、取得专利及其效果、企业参与状况及其效果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评估分析,评估结果说明该方式达到了分析诊断、决策参考、完善管理的评估目的,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总体,面向需求、面向决策的特点。

二、评估方法

科技计划验收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指标体系评估的方法,即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为主要手段,构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模型,评估计划目标实现的程度和实施效果的优劣分析;另一种是以数学模型为基础,强调严格的定量指标和计算方法,用于评估投入产出的情况。对一些大的评估项目,往往会针对评估问题的特点专门设计一套评估方法。如美国对日本和德国超导材料电力应用项目的评估、法国对阿丽亚娜火箭项目的评估等。用于科技项目评估的方法很多,但是每一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注重方法之间的互补性,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灵活使用,才能有利于提高评估的质量。

同行评议法是某一或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同一种评议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某一事项进行评价的活动,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做评价工作时最常用的方法。设方案Ai的指标因素bj的得分为aij。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Ai方案的综合评价值的公式如下:

为权系数,满足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法)是美国运筹学家A.L.Saty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决策分析及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专家调查,构建层次指标权重判断矩阵,并计算各指标的赋值,对主观判断作定量描述,是管理决策科学中非常实用、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处理多目标、多层次、多因素的复杂系统问题 。

三、指标体系

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一般包括: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情况、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资金和资源使用情况、创造效益(包括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情况等。1991年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首先提出项目中后期评估的指标体系,包括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大评估指标。日本在进行项目后期根据研究开发的目的、性质、方式、规模、时间等因素,评估课题的意义、目的、目标、方法和资源(人才和资金等)分配是否合理妥当。评估指标主要有:目标达成度情况、研究成果及扩散效果等。韩国对项目中后期评估的内容还包括:项目是否落后和重复、与其他项目的集成情况等。

我国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以863计划为例,863计划课题验收评议指标包括: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技术指标的实现情况、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专家评议时,针对这些内容分别给出定性和定量的意见,其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两项指标的评议内容只能由财务专家填写。分值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通过此次863计划引导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之后的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提出修正后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还应考虑:项目已取得的科学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等;应用性项目及其相关产品是否能够形成立项时预期的市场竞争力,公益性项目能否发挥出立项时预期的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问题等目标任务的解决与开发推广的结合程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体系P,如表2所示。

具体一些重点指标的权重,“成果水平”、“应用前景”、“已应用或开况”、“经济效益”、“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在项目验收的各项指标中属于关键内容,应为一级权重。其中“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两项指标可根据有关资料给出较为准确的评价意见,“自筹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和“购置大型设备的共享程度”是主要量化指标;“成果水平”指标不易给出准确、具体的评价结论,其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在国内外同类技术中进行比较得出的。取得的论文论著、专利、调研报告,取得的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等现在可以得到量化统计,通过文献计量法进行评估后,只要根据一定的数据指标赋分值就能够实现准确评价。

四、工作体会与建议

1.通过第三方的事后评估,建立了有效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增强了项目验收的公正性。

2.开展计划项目后期评估,改善了以往科研“重立项,轻结果”的局面,提高了科技投入资金的资助质量和效益,强化了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意识,对促进科技计划执行的有效性起到积极作用。

3.开展计划项目后期评估,可以将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成功与不足置换成项目管理知识,对项目管理提供以“项目后期评估”知识为依据的决策支持,为下一步的科技计划安排和资金预算提供了依据。

4.当前科技计划项目中后期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计划执行情况和验收评估不受重视,计划项目中后期绩效评价机制缺少政府的强势推动。从发达国家的绩效评估实践看,必要的立法支持是确保计划绩效评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要明确科技计划评估的任务导向,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建设。

5.加强科技计划从立项、执行情况和验收全过程的评估服务和研究,尽快建立综合的、可操作性强的科技计划评价体系。通过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估的实践,感到如果有完善的项目中期评估机制,评估时间再充裕一些,评估的效果会更好。

尽快转变政府的职能,改变现行的科技项目评审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订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做法,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专门的专业机构来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制度并给予立法保障,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只有用科学发展观引导科学评价观,合理地将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向项目的中后期评估、成果评估、绩效评估等方面延伸,强化计划项目的合同制效力,提高项目执行的质量和实施的效率,才能使成果的创新性得到保证,使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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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Werner and Souder .Measuring R&D

科学立法的目的篇(7)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历史”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22]如《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使用了“经济行为”的概念(详见该书第112页~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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