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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3 16:26:18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1)

此次雾霾污染天气,影响、覆盖范围之大,污染程度之高,公众关注度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历史少见。如何通过此次事件,让政府、企业和公众反思环境污染,并提出解决之道。为此,《能源》杂志专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

《能源》:近一两年,我国空气污染呈现了出了怎样的特点?

柴发合:在我国113个重点城市,按2010年空气质量的标准,达标率是80%多,如果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不达标率为80%多。我国的污染越来越凸显出复合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复合性表现为,空气中不光有大量的一次性污染物存在,且有大量的二次污染物。区域性指的是有着明显的区域之间的影响。同时,影响的区域面积在扩大,按照整个污染的宏观态势看,我们说的“区域”,涉及到整个东部地区。环境污染现状比较严重,治理面临的压力比较大。

《能源》:面对发展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如何抓住治理环境污染的机遇,实现污染的有效治理?

柴发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目前发展理念和保护思路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现在执行的大气法是2000年修改的。12年过去了,我国大气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原来的单一煤源性污染,转变成煤源性和机动车性以及工业性、自然的污染排放相混合的复合性污染。

以往,我们主要关注一次污染物,随着PM2.5和臭氧进入公众的视线以后,我们不光关注一次污染物,更加关注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另外,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迫切。从这些方面来说,目前实行的大气法已经非常不适应了。所以希望大气法能够尽快修改,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面对现在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局面和区域性、复合性的大气污染特征,来解决大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能源》:您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哪些问题需要特别值得强调?

柴发合:“区域污染”问题原来在大气法中并没有体现。所以,怎样把区域防治污染方法很好地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安排中去,包括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等内容,是大气法修订需要值得注意的方面。

在城市污染中,机动车尾气污染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机动车污染防治怎么深化,如何做好对移动源污染的防治仍需探讨,包括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的移动源,从范围上和强度上都应该在法律上得以保证。

再一方面,则是制度如何深化。2000年,我国已经在法律上规定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各个地方都在试点做示范项目,有些地方也颁布了地方性的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仍未颁布。

面对目前的大气污染形势,大气法的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在原来的法律上并没有很好的规定。应该怎么应对,如何制定预案、动员社会,都需要国家法律来保障。目前,光靠一些行政的文件,缺少法律依据,反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能源》:“松花江”事件推动了我国成立“水专项”,此次事件能否推动成立“大气专项”。如果“大气专项”能够成立,该注意哪些方面?

柴发合:大气专项不同于一般的科研项目,面对的不仅是科学问题,而是要解决改善环境质量中的科学和技术瓶颈,以及管理政策方面的瓶颈。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为了单纯的科研。我们在大气专项里设计了科技工程,就是要把研究的共性技术,运用到目前区域复合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其他的一些重点地区。然后通过科学工程的实施,来直接改善区域环境的质量,并且要见到实效。

所以,做大气专项是非常有意义且必要的。希望国家在目前水专项的基础上,尽快确立大气专项工作,来解决严重的污染问题。之前,我们已经为大气专项做过充分的工作准备,到现在为止,这个项目还没有着落。希望能够早日启动,科学家、政府、相关环保设备企业、公众一些联合起来,推动整体的环境改善。

《能源》:除了在法律上的保障,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以确保污染防治的有效进行?

柴发合:科技支撑是非常重要的。要认清目前的污染问题,污染的形态、空气中包含的成分、整个国家的污染时空分布态势,实际上都是需要了解的。还必须对污染物的来源,产生污染的原因,对污染的责任方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有效地去控制。了解这些,需要我们建立来源解析的方法,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

另外,还需发展对污染控制有效的技术,以及能源减排技术。目前我国的减排技术都在一步步推进,比如对于火电厂,首先是控制烟粉尘,然后是脱硫,再到脱硝、脱汞,采取一个个阶段推进的方式,但是却没有考虑总体的优化设计。所以,如何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同时,实现能源消耗优化,还需开展技术研究。

《能源》:即使火电厂实行了很严格的排放标准,在我国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中,燃煤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率仍旧很大。怎样才能进一步的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柴发合:首先是要保证目前的减排设施能够持续、高效、稳定运行,达到排放的限值。一些燃煤单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改造,以达到标准。

另外,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进行大的能源结构调整。我们欣喜地看到,核电、风电、太阳能都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觉得能源结构改变的步伐还太慢。

实际上,目前一个很大的污染问题是低空的污染,包括小锅炉、公众的采暖、餐饮等,以及汽车尾气。和电厂比起来,这部分污染分散度大,很难控制,但是对城市污染的责任巨大。所以,要做能源结构调整,实现能源清洁化,应先从城市推进,从民用能源推进。首先要解决的是分散的低空污染,把城市能源的清洁化,特别是城市民用能源和工业能源的清洁化,作为首要问题来抓。其次,才是工业方面的清洁化以及发电行业的清洁化。而发电行业的清洁化,需要慢慢调整。比较好的方式是,要在地理上有一个先后的安排,先把市区范围电厂的清洁化问题解决,再慢慢的往一般普通电厂上转变。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2)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修改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68-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七章增加到八章,由63条增加到129条, 如此大幅度的修改一方面是为了扭转我国目前严重的大气污染,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1995年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00年虽作了全面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防治煤烟型污染,在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再加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背景

(一)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

雾霾等极端天气的出现,将政府与公民的目光聚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上,加速了其修订的进程。

依据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 SO2、NO2、PM10、PM2.5、CO和O3 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 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 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 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 16.2%, 主要污染物为 PM2.5、PM10、NO2。传统煤烟型污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以PM2. 5、O3和光化学烟雾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1]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极大影响,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2008 年由于大气污染造成我国 47 万人过早死亡;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2003 年由于大气污染导致的死亡和疾病给我国带来了1600亿 元 的 损 失, 相 当 于 当 年 GDP 的1. 16%。[2]这些数据揭示了我国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为了公民的健康,为了更好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为了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二)滞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如前所述,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仅在1995年和2000年修订两次,距今已有15年未做修改,与我国大气防治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已经严重脱节,虽然2000 年以来,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政策预期目标不能达成。

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3]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 11.4%,与总量减排目标不相适应,除此之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 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不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作出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4]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据统计,2000 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标准准则等近20 部。[5]这些规范中有许多有效的措施,应该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使之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及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滞后,促成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进步及不足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的具体内容

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相比,此次的修订所面临的形势大有不同,例如,污染形态不同,污染物种类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扩展到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点源污染已发展成区域污染,工业污染已发展成工业、生活、交通和农业污染叠加的污染。[6]因此,此次修改必须对解决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的修改

(1)总则新增对防治大气污染目标、原则和主要措施的规定。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目标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注重污染防治到注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大转变。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单纯以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已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客观要求,例如,“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下降了14.29%,超额完成了减排目标,但并未改变我国大气污染十分严重的局面,重点区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欧美发达国家的2-4倍。此次修改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物排放总量的关系,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即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规定了主要措施,即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将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情况加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中。地方政府在改善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大气污染事件出现后,出现了无人问津、互相推诿的情况。此次修改具体规定了考核的主体及对象、内容、考核办法及结果,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监督,督促地方政府承担其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切实保障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2.将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单列一章

(1)本章新增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公布、评估与修订等相关内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最大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空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这两个标准不仅是衡量大气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还是执法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为更好的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了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必须增加此规定。

(2)新增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评估与修订,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此修改主要是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所进行的全面修订,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全面的规定。此部分的修改也是借鉴了实践中有效的政策,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广泛的指导。例如,武汉市的《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

除此之外,本章还规定对燃煤、燃油等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本条是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27条的修改。许多城市中雾霾等极端天气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过多、机动车质量和油品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此,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3.进一步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新增关于大气污染排放口设置和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国共有三部法律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领域对排污口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规范排污口的设置。

(2)排放总量控制范围扩大,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且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要求。通过扩大总量控制的范围,不仅能有效控制排入某一区域重点污染物的数量,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还能改善目前许多省份虽达标排放但仍不能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窘境。通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及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地方人民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

(3)新增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已经组织天津、内蒙、河北等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4)新增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监测设施和自动检测设备的规定。实践中,有的为了开发建设,侵占大气环境监测设施用地,使大气环境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为逃避监管,将烟囱管道烟气测量仪器挪到不排烟气的采样孔。为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在此次修订中加入相应条款,防止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加强设备监管,保证大气环境监测实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4.将原来的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第四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合为一章并进行了扩充,细化为五个领域的防治工作。

(1)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新增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管理散煤,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鼓励对煤层气、煤矸石进行利用,不得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锅炉且对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限期拆除等规定。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在短期内很难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但传统的煤炭开发和利用技术对大气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燃煤所带来的大气污染,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大力发展和推广煤炭的清洁利用,规范煤炭的使用。

第二,新增燃油生产要求,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的规定。我国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度,其中城市主要污染源主要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增加对油品质量及其进出口进行规范的规定是从源头、根本上减少燃用劣质油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新增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工业涂装指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等对待处理的材料或者产品表面进行喷涂处理,以达到防腐、防腐蚀、装饰美观的目的。进行喷涂时,会在喷涂、晒干和烘干工序中产生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有机废气。[7]对工业涂装企业生产活动进行规范,方便行政监管执法,维护人体健康。

(2)在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机动车污染方面,增加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禁止性义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相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等规定。据统计,我国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原因。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会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新增车用汽柴油消耗1亿至1.5亿吨,由此给大气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本次修改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采取更严格的规定,发展公共交通、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量,从机动车生产到使用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最大限度的减少机动车污染。

第二,在船舶污染方面,增加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规定。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而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为使船舶运输更加的环保,减少港口城市的污染,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增加了民用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民用航空器数量快速增加,与此同时,其所带来的起降耗费燃油量巨大,例如一架空客A380起降一次耗费燃油量接近2吨,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此次修改即提出鼓励性要求,也规定了强制性要求,有利于民用航空器领域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重视环保,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设专节规定扬尘污染防治

我国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近几年部分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破坏生态平衡,制约经济发展。此次修改加入扬尘污染防治,一方面使公众对扬尘带来的污染提高认识,另一方面也会有效的遏制扬尘污染造成的损害。

(4)在农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在农业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加强农业污染控制,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减少肥料、农业大气污染,秸秆等综合利用和政府扶持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农业、农村大气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此次修改加大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尤其对秸秆焚烧问题开出“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药方,防止区域性空气污染,农村污染问题。

第二,增加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种类很多, 其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一类对人体危害巨大的污染物,可致畸、致癌、致突变性。该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并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的特点,可通过大气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新增上述规定有利于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切实防止重大公害事件的发生。

5.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单设为五、六章

近年来,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愈加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仅从单个行政区域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亟待探索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体系。除此之外,自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大范围、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本次修改设单独章节对当前严重的区域性污染及污染天气进行规定,加强对其监管,加强各区域的协同合作,从而解决当前频发的极端天气。

6.法律责任的修改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使其能真正实施起来,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8]例如,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违反信息公布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进步

1.立法逻辑更加科学。现行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度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此次修改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例如规定坚持源头治理、调整能源结构等;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例如规定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2.规定更加全面。本次修改不仅结合我国当前的大气环境所面临的问题,还吸收了我国自2000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有效的措施,针对各领域污染问题分别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其对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到修订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规定。全面规定对实际执行提供了基本遵循,收到更好的执行效果。

3.执法更加严厉。长期以来,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环保法罚则形同虚设、执行不力。过去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往往用行政罚款方式处理,导致企业交完钱后,仍接着排放污染。因此必须增加强制措施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使其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本次修改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9]

4. 强调公众参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多处强调信息公开,一方面与《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使公民能及时准确的了解环境状况,从而主动参与到大气环境保护中。

(三)新《大气污染环境法》的不足

1.存在许多“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打了折扣。本次修改中有许多“国家应当……”、“国家推行……”、“国家鼓励……”等宣誓性表述,这些规定都太过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其可实施性不足。

2.行政管控色彩浓厚。本次修改中增加了许多有关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然其有利于解决目前出现大气问题时,无人管、互相推诿的窘境,但是过多的强调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会导致行政干预过度,反而阻碍了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实施。

3.所规定的严格法律措施难以在地方常态性地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大大提高,出现了按倍数计罚等严格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如果仅靠公权机构的主动作为,是具有缺陷的,因此,需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制度和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引咎辞职、诉讼受理和行政追责等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自动启动的机制,让行政监管的权力受到权利和其他权力的制度化约束,但是本次修改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三、结语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充分结合了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参考了 “大气十条”等规定,借鉴了国外相关经验,同时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虽然还存在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浓厚等缺憾,但其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希望该法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发挥预期作用,满足社会的期待,还给百姓蓝天白云。

参考文献:

[1] 王尔德.三部委联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出台[J].化工管理,2013(2).

[2] 阚海东,黄 薇,陈秉衡.中国城市大气污染和健康影响研究的回顾和展望[J].环境与健康展望,2008(3).

[3] 曹明德,程 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兼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J].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5.

[4] 常纪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J].环境保护,2015(21):3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EB /OL].http: / / / gkml/.

[6] 常纪文.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J]. 观点中国,2015.

[7] 袁 杰,王凤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3)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不断深化,城镇化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对城市环境空气的污染状况越来越关注,在信息交流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空气质量成了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活动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的幸福与健康,本文重点介绍现阶段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现状产生的原因,并简要分析其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本文能让人们对所处的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现状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并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现状及原因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繁荣的今天,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大,城市的环境空气污染既有老问题又有新状况。

 

(一)城镇人口密集,绿地面积不足。绿地是城市呼吸的中枢,是“城市之肺”,绿地与树木可以净化空气,美化环境,在城市环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绿地面积的相对不足,不仅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易导致北方多风干燥地区的风沙扬尘现象。

 

(二)楼房过度密集,空气流通不畅。城镇化的进程直接导致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楼房林立,高楼大厦成为其显著特色,地面硬化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热岛效应更加凸显,空气污染物扩散不及时,导致污染相对集中且持久。

 

(三)城市规划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新兴城市大多是在老城镇基础上扩建的,缺乏合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特别是存在大企业的城市,依厂建城,企业存在不合理但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例如部分城市电厂就在其城市包围中,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格局既不利于城市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因为多方利益的牵连且政策的转变,企业重新选址不易,但是如果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城市环境空气影响较大。

 

(四)机动车数量增加,开车人群增多。城镇化的发展带来经济的繁荣,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数量也在攀增,汽车尾气对环境空气的污染不可小觑,在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甚至成为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且加之城市对车流量的检测存在落后性,道路规划及红绿灯的安设及时长设置存在滞后性,间接导致道路车辆废气排放的增加。

 

(五)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环保力度不强。部分城市借助发展政策的鼓励,大力发展经济,在环保执法上用力不足,有的为了财政的收入,对污染企业实行先落户再治理的方法,后续措施不够周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环保问题,不仅增加了后续环保治理成本,而且对城镇环境空气造成很大的影响。

 

(六)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监测受限。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排放标准,但现实中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抱着降低排污成本的想法,减少废气治理的投入,甚至只是在被监测时才启动治污设施,对环境空气的危害较大。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信息掌握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且环境空气污染有即时性,而检测方法落后,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对环境空气污染的监督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实际情况。

 

二、解决措施

 

导致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的因素有很多,城市是一个很脆弱的生态,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会遭受很多问题的困扰,不妥善解决,不提前预知,就会对环境空气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降低人们的幸福感。

 

(一)提升环保意识,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科学的进行城市绿化工作,不仅需要完善政府部门对公共用地的绿化工作,还要加强开发商对小区内的绿化措施,制定标准政策,落实好绿化率。

 

(二)合理规划城市 确保城市生态稳定。以城市生态稳定为前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城市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不断扩大,若无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决胜千里的谋划,很难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对污染型的企业勇敢的说不,对制约城市发展的各项污染事项保持高警觉和零容忍的姿态,才能让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有信心在这个城市生活下去,从而建设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

 

(三)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城市在引导企业时,要充分考量环保因素,大力鼓励环境友好性企业的发展,对已存在的企业,要强化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在工艺燃料上下功夫,推进先进工艺的使用,鼓励利用清洁能源。提高治污工艺与水平,引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将可能产生的污染处理到最大限度排放,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程度。

 

(四)合理规划道路,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车流量情况,合理规划道路及道路设施建设,合理解决拥堵问题,减少机动尾气排放量,鼓励使用清洁燃料,严格机动车的绿色环保检测,鼓励乘坐公共交通设施。

 

(五)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监测力度。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讲解及相关事例的警示作用,企业要清醒认识自己在环保中担任的职责与义务,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环保意识,争取降低污染总量;加大环境监测力度,通过软、硬件两手抓的强力措施,大力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质量安全。

 

三、结语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大,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的新情况还会出现,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任重而道远,只有认清污染现状,找出原因,才能解决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通盘考虑、与时俱进,这不仅需要政府企业的参与,还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4)

指表示水中有机化合物等需氧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当水中所含有机物与空气接触时,由于需氧微生物的作用而分解,使之无机化或气体化时所需消耗的氧量,即为生化需氧量。以毫克/升表示。它是通过往所测水样中加入能分解有机物的微生物和氧饱和水,在一定的温度(20℃)下,经过规定天数的反应,然后根据水中氧的减少量来测定。

溶解氧(DO)

溶解氧量受水温、气压和溶质(如盐分)的影响,随水温升高而减少,与大气中氧分压成比例增加。由于水被污染,有机腐败物质和其他还原性物质的存在,溶解氧就被消耗,所以越干净的水,所含溶解氧越多;水污染越厉害,溶解氧就越少。

化学需氧量(COD)

是在一定条件下,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以氧的毫克/升表示。它利用化学氧化剂,将水样中的还原物质加以氧化,然后从剩余的氧化剂的量计算出氧的消耗量。它的测定,可用重铬酸钾法,也可用高锰酸盐法。

空气污染指数(API)

空气质量周报就是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几种常见污染物例行监测的结果,评价城市一周内的空气质量,并以空气污染指数的表征形式来向公众。

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简称API)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方法,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质量状况与空气污染的程度,其结果简明直观,使用方便,适用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空气污染指数的确定原则:空气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各种污染物中危害最大的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所用的空气指数的分级标准是:(1)空气污染指数(API)5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2)API1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3)API2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三级标准;(4)API更高值段的分级对应于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同影响时的浓度限值,API500点对应于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时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污染物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再调整增加其它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应污染状况。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5)

关键词:填埋垃圾;污染;生物反应技术;好氧生物反应法

1 垃圾填埋后的污染情况

垃圾填埋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多方面的,由于填埋垃圾的特性,封场后的填埋场仍然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形成二次污染。而且在自然状态下这种污染是长期的。其污染表现在:

1.1 空气污染

填埋气体(LFG)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和温室效应。

填埋场在压氧条件下会产生大量的填埋气体,其成分主要为CH4和CO2,还有少量的H2、N2、H2S等气体,其产生量和产生率取决于垃圾量、垃圾成分、水分、填埋时间、填埋压实度等多种因素。

甲烷(CH4)气体是潜在的温室气体,会导致生态失衡,它对臭氧层的破坏是CO2的40倍,产生的温室效应比CO2高20倍,它对全球变暖的危害仅次于CO2,居第二位。

(1)产生温室效应。沼气比空气轻还是重取决于CO2和CH4所占的比率。纯沼气的比重接近空气的比重,通常是1.0,当沼气比空气轻时,就会快速消散,形成损耗臭氧层和加剧全球温室效应的烟雾。

(2)存在爆炸隐患。当沼气比空气重时,沼气在低洼处积聚,当沼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甲烷气5%-15%的空气混合)时,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

(3)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填埋气体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和CO2等都易溶于地下水,这有可能破坏原来地下水中CO2的平衡,导致地下水周围岩层的溶解,引起地下水硬度升高,影响饮用地下水人畜健康。

(4)造成填埋场场区及附近植物根区因缺氧而死亡。

(5)填埋气体含有令人讨厌的臭气,污染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含有多种致癌、至畸的有机挥发物。这些气体如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回收处理,而直接向场外排放,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6)填埋气体具有迁移性,其迁移的范围超过50m。如果在垃圾填埋场上建设建筑物、填埋气体极易在建筑物内汇集,形成火灾及爆炸隐患。

1.2 水污染

(1)水污染。

垃圾填埋对水产生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垃圾渗滤液。渗滤液是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醇、雨水淋刷和地表水、地下水浸泡而渗滤出来的污水。渗滤液成分复杂,其中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奈、菲等芳香族化合物、氯代芳午族化合物、磷酸脂、邻苯二甲酸脂、酚类类和苯胺类化合物等。渗滤液对地面水的影响会长存在,即使填埋场封闭后很长时期内仍有影响。渗滤液对地下水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使地下水水质混浊、有臭味,COD、三氮含量高、油、酚污染严重、大肠菌群超标等。地下和地表水体的污染,必将会对周边地区的环境、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2)土壤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玻璃、电池、塑料制品、它们直接进入土壤,会对土壤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构成严重威胁。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餐盒被埋入地下,百年之后也难以降解、使垃圾填埋场占用后的土地几乎全部变为废弃地。

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简易垃圾堆填场在建设初期未按卫生填埋场的标准进行设计及建设,缺乏对填埋气体垃圾渗沥液及其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对周围环境已造成了严重影响。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2001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未达到安全化和未经监测之前,不允许用于建设用地。一般垃圾场必须待封场15年以及达到稳定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因此,如何对简易垃圾堆填场进行有效的治理,使其在短期同快速转化为安全稳定可以利用的建设用地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 垃圾填埋场再生的概念

所谓垃圾填埋场的再生,就是将过去填埋在垃圾场内的垃圾进行加速降解,减少或解决垃圾场的污染后再度挖掘出来,分别筛选回收有价值物品后,再施以无机化过程等处理再埋回去的过程。

3 垃圾填埋场再生的优点

(1)增加原有填埋场处理容积,延长垃圾场的使用年限;

(2)可以回收有用资源,获取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通过挖掘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垃圾体的体积;

(4)加快了垃圾分解的速度,减少了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时间。

4 垃圾填埋再生的方法

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场,对大气、地下水和垃圾场附近的土地造成严重污染,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们要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使原有的垃圾加速降解,减少或消除垃圾场的污染,再通过挖掘处理后填埋,这样可以增加垃圾场的使用空间,延长使用寿命,大大节省处理垃圾的用地;或者,不挖掘起来,经过降解技术,将填埋垃圾变成物理、化学成分相对稳定的无机物,使原来“不宜用于建筑”的场地,可以用于建筑,产生新的使用价值。

现今先进的治理方法就是就地治理,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填埋场堆体内的有机物加速降解,达到稳定后,再采取其它方法和技术进行再开发和利用。生物反应器技术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生物反应器技术主要分为厌氧生物反应器和好氧生物反应器,其技术特点比较见表。

采用好氧生物反应法处理有机填埋垃圾是近几年来垃圾填埋场治理新技术。以前,好氧法被广泛地用于地面上的垃圾堆肥、活性淤泥和有机废水的处理,但用于固体垃圾的处理,特别是对填埋垃圾的处理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理念。采用好氧生物法进行有机垃圾降解,就是将新鲜空气加压后,用管道注入垃圾深处,同时把垃圾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抽出并对反应物的温度与垃圾气体进行监控,激活垃圾中的微生物,创造出一个比较理想的有氧反应环境,使反应达到最佳状态,从而加速有机物的降解,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再生,从而增加填埋的空间,或者使在垃圾场上重新建设成为可能,这种方法,比传统的厌氧降解法提高降解速度30倍以上。

好氧生物反应法可广泛应用在有垫层或无垫层的正规或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上,使用于封场后或正在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好氧反应处理能提高分解速率、减少有害和有气味气体的释放,并且提高渗滤液的品质。这些优点对改造填埋场、减少污染具有重大意义。

垃圾填埋场再生事业有利于缓解我国日益增加的垃圾处理压力,有利于节省宝贵的土地资源,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目标。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填埋场再生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二次污染、地基下沉和损坏等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实行填埋场再生之前,必须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价,主要应该考虑的是填埋用地特性的调查、获取经济效益的评价、总体成本的衡算以及相关制约的规章调查和劳动安全保障计划的制定等。

参考文献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6)

中国新闻网2013年10月22日的题为《东北三省雾霾严重:红绿灯无法辨颜色》的文章称,PM2.5指数“爆表”,市区能见度不足30米。全市中小学停课,公交线路暂停运营。多条高速公路全线封闭……10月21日清晨,我国最北省会哈尔滨市被重度雾霾所“困”。当地居民惊呼,这是一场“史上最重雾霾”。雾霾不仅只盘踞于哈尔滨,东北三省均困于浓雾区,多地发生大雾或雾霾天气。

大江网2013年10月30日的文章《南昌入围今日“空气质量最差十大城市”,近12天9天空气污染》指出,今年入秋以来,南昌空气质量呈现下降趋势。截至10月30日早晨6时,环保部公布的74个PM2.5数据的城市中,南昌排名第六差。根据这一数据,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为武汉、呼和浩特、长沙、西安、保定、南昌、石家庄、唐山、肇庆、邢台。

新华社2013年11月8日的题为《江浙沪多地出现污染或重度污染天气》的文章提到,进入11月以来,全国各地均中了“霾”伏,长三角地区也不例外,8日江浙沪多地出现污染天气,部分地区出现重度污染。

《解放日报》2013年11月9日发表了题为《上海陷入雾霾困局,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首次启用》的文章。文章指出,从11月6日起,上海市陷入雾霾困局,6日、7日相继出现中度和重度空气污染。在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27个小时超出200后,上海于11月8日7时47分左右宣布已经启动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方案。据悉,这是今年4月上海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以来的首次“实战”。

《光明日报》2013年11月8日发表的文章《气候变化绿皮书详解雾霾天气》提到,雾和霾是两回事。水汽遇冷就结雾,雾本身并不是一种污染。霾是由细小的颗粒物组成的,颗粒基本在微米量级。通常意义上说的雾霾天气,既包括了雾天,也包括了霾天。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雾日数呈减少趋势,而霾日数呈增加趋势,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的霾日数均超过雾日数。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中东部平均雾日数基本都在霾日数的3倍以上。2013年1月上旬至10月中旬,全国平均雾霾日数为29.9天,较常年同期偏多10.3天。为52年来历史同期最多,频繁的雾霾天气导致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下降。

中国新闻网2013年11月5日的文章《发改委:雾霾天气几乎常态化,通过5~10年改善》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5日召开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3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对于近期雾霾天气,解振华表示,现在中国大气污染比较严重,雾霾天气几乎常态化,通过5-10年的时间,大气污染的状况会得到改善。

“霾”伏何来

《光明日报》2013年11月8日发表的文章《气候变化绿皮书详解雾霾天气》提到,中国雾霾天气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石化能源消费增多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逐渐增加。这些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热电排放、工业尤其是重化工生产、汽车尾气、冬季供暖、居民生活(烹饪、热水),以及地面灰尘。此外,人类活动产生的光化学产物、局地烹饪、汽车尾气等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为二次有机气溶胶,以及附近城市的输送,都会使雾霾情况频繁发生。除人为因素外,气候变化导致的气象条件也是造成雾霾天气增多的原因,但影响极其微弱。

《科技日报》2013年11月7日发表的题为《雾霾到底从哪来,院士认为大气污染成因有七方面》的文章称,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谢克昌院士谈到我国大气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时列举了7个方面:一是工业结构重型化,高耗能、重污染产业增长速度过快;二是石化能源。尤其是煤炭长期在能源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未得到充分重视;三是机动车数量剧增,燃料油质量低下;四是大兴土木,基本建设工程量大,速度快;五是厨房设备技术落后,煎炸爆炒烹饪习惯不科学:六是现行法律远远滞后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健全,排放限值过于宽松:七是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时有发生,违法成本过低,环境监管能力有限等。

《中国科学报》2013年10月16日发表的文章《莫让雾霾成因难辨》指出。今年以来北京持续的雾霾天并非完全受市区影响。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河北省拥有众多重工业基地。早有研究数据表明,如今的大气污染已经呈现一体化的趋势。如北京市的污染很大程度上受到河北、天津等邻近省市的影响。尤其是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规模较大,还存在许多产能过剩与环保不达标的企业。

《经济参考报》2013年1月15日发表的文章《雾霾凸显中国“生态赤字”》称,世界自然基金会的2010年《全球生态足迹报告》表明,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而工业化过程日益增长的资源能源需求,导致中国已经消耗的资源超过自身生态系统所能提供资源的两倍以上,中国正背负着越来越沉重的“生态赤字”。严重的“生态赤字”直观上就是污染,不仅侵害百姓身体健康,更严重侵蚀中国经济的健康。据相关监测数据,北京PM2.5的污染源中,机动车排放污染占22%,煤炭污染占16.7%,工业喷涂污染占16.3%,城市扬尘污染占16%。这意味着,我们所有的生态足迹恰恰是污染的源头。

“霾”伏之解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9日发表的题为《治雾霾着力降耗增效》的文章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指出,工业是造成我国华北等地雾霾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完成工业化所需的能源资源规模是前所未有的。另一方面,我国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带来的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相当严峻。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一是要把能源消耗量降下来:二是要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三是提高传统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排放。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已《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10条”,已开始采取严厉的措施治理大气污染,一共35项具体措施,任务已分解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随着大气“国10条”的进一步贯彻落实,通过5-10年的时间,大气污染的状况会得到改善。

《中国科学报》2013年10月16日发表的文章《莫让雾霾成因难辨》指出,欧美各国及我国奥运会期间空气治理等成功经验表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已成为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措施,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联防联控环境监管机制。不久前出台的大气“国十条”特别提出,要建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上周末的环保通气会上,环保部环境监察局也透露,从本月到明年4月,将根据大气“国十条”启动重点针对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以地方普查和环保部抽查等形式结合,尽量减少秋冬季节的重污染天气。

中国天气网2013年11月4日的文章《气候变化绿皮书2013:雾霾天气呈霾增雾减趋势》称,对于中国未来治理雾霾和空气污染,绿皮书亦给出了政策建议。第一,要建立和加强多地区、多部门联合治理和控制大气污染机制,减少大气中凝结核的数量;第二,完善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建立空气污染和雾霾天气预测预警系统:第三,防治雾霾和空气污染要加强法治,但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好经济手段;第四,增强城市治污能力;第五,协同控制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包括多种污染物减排的一揽子计划;第六,逐步实现信息公开,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新局面。

光明网2013年11月8日的题为《如何治愈雾霾天里“会呼吸的痛”》的文章称,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谢克昌认为,要彻底解决大气污染的相关问题,就要努力推动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革命。在能源生产上,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提高开采生产技术水平,大力发展非常规油气资源。加快煤制甲烷生产,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技术性和经济性问题。在能源消费上,大力推进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创新能源供应模式,推广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系统;坚持节能减排优先,建立社会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同时还要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点技术,如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高效发动机技术、高效燃煤发电技术等方面实现突破与推广。

他山之石

《红旗文稿》2013年2月25日的题为《国外治理雾霾有何招数》的文章提到。当年英国最早进行工业革命后,伦敦地区工厂烟囱密密麻麻,昼夜不停地燃烧煤炭,带来了海量的粉尘和有毒气体,使得一年中有1/4的日子大雾笼罩,从而被称为“雾都”。1952年持续5天的“烟雾”竟然造成1万多人死亡。1956年,英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主要立足点在减少煤炭用量,英国政府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并在冬季采取集中供暖方法。将烧煤大户发电厂和重工业迁往郊区。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治理污染的重点为治理汽车尾气。政府要求所有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剂以减少氮氧化合物排放,又针对私家车征收天价的进城费和停车费,控制私车流。同时,政府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和绿色交通。加强绿化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伦敦,大雾天气已经从100余年前的每年90天,减少为不到10天。英国的治理污染经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欧洲国家的态度。比如自行车取代汽车出行,在荷兰、丹麦等国,也都得到了倡导与落实。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篇(7)

“今日气象条件比较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质量一般。白天多云,南风二级转三四级,最高气温20度。”4月10日早上7:00,扫了一眼手机上的天气预报短信后,家住北京海淀的陈娟戴上帽子和口罩,准备出门晨跑。

在北京,要不要晨练成为很多人的一大困扰。为了健身或减肥,很多人希望可以每天锻炼,但考虑到北京的空气质量,面对雾霾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却只能无奈放弃。

陈娟也不例外。虽然预报空气质量“一般”,但据她的经验,户外的空气质量指数至少是轻度污染。

“在北京,都是看天儿锻炼。”扬尘、雾霾,北京的春天真正的“蓝天白云”并不多见,因此,即便是个不太蓝的蓝天,陈娟也不想错过。

国人正在遭遇的七大污染威胁

空气污染再登榜首

在蓝天白云下自由呼吸,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现在却更像一种奢望。

2017年4月,《小康》杂志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分别从对周边环境状况评价,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评价,环境保护的政府投入、执行和效率认同度,环保意识与参与程度的自评,生态环境保护前景预期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生态小康”进行了调查。综合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监测数据,得出“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为75.7分,比上年提高4.0分。

据“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结果显示,国人眼中的生态宜居城市要素之首便是“新鲜的空气”,93.9%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比排在第二位的“洁净的饮用水”和排在第三位的“整洁的街区”分别高出了24.2个百分点和42.4个百分点。但与之相对的则是,95%的受访者表示正在遭遇空气污染的威胁,在人们正在遭遇的七大污染威胁中同样位居榜首,比排在第二位的水污染和排在第三位的垃圾污染分别高出19.2个百分点和22.3个百分点;同时,50%的受访者对自己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给出了“比较差”的评价,16.7%的受访者直言“非常差”,对自己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予以肯定的受访者仅为22.3%。

近两年,我国空气环境治理不断提速,全国空气质量总体向好。据环保部监测,2016年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数和优良天数稳步增加,在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8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标城市数同比增加11个;优良天数比例为78.8%,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城市颗粒物浓度和重污染天数也在持续下降,338个城市PM2.5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0%;PM10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7%;重污染天数比例为2.6%,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

但问题在于还不够好,尤其是冬季取暖期的污染改善程度并不大。2016年冬季大面积重污染天气频繁出现,至今仍让很多人心有余悸。

“大气十条”已经出台实施近四年时间,重污染天气仍旧频频出现,是不是我们的治理不对路?什么时候才能看到空气污染真正好转?

面对人们的担忧与质疑,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予以了正面回应:空气质量主要受污染物排放量和气象条件两个变量影响。气象条件是不可控的自然因素,一个地区的环境容量随着气象条件变化而变化。在冬季静稳天气条件下,环境容量比较低,加之北方地区采暖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一减一增导致了冬季频繁出现重污染天气。

在他看来,判断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策略是否有效,需要把这些起波动作用的气象条件排除出去。

按照国际通用办法,陈吉宁采用三年滑动平均法对我国“大气十条”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2016年,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18%;2016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控制PM2.5的重点地区,平均浓度分别为71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分别下降33.0%、31.3%、31.9%。2016年,74个重点城市PM2.5平均浓度50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30.6%。“除了北京之外,所有控制PM2.5的地区在过去三年里都减少了30%以上。与此同时,优良天数的比例在上升,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也在明显降低。从三年来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变化是实实在在的,是显著的。”

在肯定治理方向的同时,陈吉宁还通过对比国内外的情况,对我国环境治理措施的力度予以了肯定,“即使从改善速度上看,我们也不慢,甚至比一些国家还要快。但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跟他们比要难得多,发达国家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基本上是分阶段解决,先解决燃煤的问题,再解决机动车问题,是分阶段、用比较长的一个时期解决的。我们不同,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源Y构以煤炭、化石燃料为主。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够绿色,汽车的保有量增长也很快。所以,我们单位面积上的人类活动强度比他们高很多。在这样一个比较难的情况下,三年时间取得这样的成绩,充分说明我们当前大气治理的方向和举措是对的,是有效的。”

不过,治理效果与民众切身感受出现落差是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还城市一片蓝天”,既是民之所望,也是民心所向,更是施政所向。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并提出实施加快解决燃煤污染问题、全面推进污染源治理、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环境执法和督查问责等五大举措治理雾霾。

近四成受访者认为企业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太低

号角已吹响,关键看行动。

近日,为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治理力度,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6省市联合公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文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开启了京津冀地区的“蓝天保卫战”。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全国大气污染最重的区域。据了解,此次《工作方案》的实施范围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山东省济南、河南省郑州、山西省太原等“2+26”城市。

人们常说“冬病夏治”,此次为了彻底根治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中央已经将之提前到了“开春就治”。

北京已经开始全面实施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出“清煤降氮”、六环路重型柴油车限行、关停一般制造业的污染企业500家等六项主要措施。

天津严格责任落实,加压强化领导,累计安排5方面共719项重点任务,其中:燃煤污染治理555项,扬尘污染治理21项,机动车和船舶污染治理19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119项,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5项。

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六个强力推进”,包括强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强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强力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强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强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强力推进城乡增绿扩容。

……

中央对蓝天保卫战拿出了雷霆万钧的力度,但据环保部日前通报的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2月15日至3月18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北京、天津等6省(市)组成18个督查组,对北京市、天津市等18个重点城市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走访、检查单位和企业8500余家,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有3119家,其中多家企业的监测数据不真实甚至造假。

为何这些企业在如此高压下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治理污染说一套做一套?“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结果显示,40%的受访者认为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36.4%的受访者将之归因于企业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太低,23.6%的受访者认为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真正“落地”是企业以身试法的主要原因。

对此,有专家建议,从成本入手,“一升一降”寻求突破。“一升”主要是指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环境也有价,破坏应赔偿。目前虽然环保处罚不断加剧,但相比违法获利却依然犹如“九牛一毛”。只有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企业的“违法冲动”。并且,违法成本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处罚,信誉、名誉、合作伙伴等都是企业的“痛点”,击中痛点,才能让其痛下决心进行改正。“一降”则是指降低企业环保投入。通过技术手段打造运行成本低、治污效果好的环保设备,也将有助于激发企业环保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环境治理七大难题

夯实地方责任就抓住了“牛鼻子”

“治理雾霾人人有责,贵在行动、成在坚持。全社会不懈努力,蓝天必定会一年比一年多起来。”政府工作报告的这句话,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也道出了雾霾治理的艰难。

在“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问卷中,《小康》杂志请受访者评选出了我国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七大难题,排在第一位的是“地方政府存在利益驱动,执行不力”(78.8%),排在第二位的是“企业只顾自己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69.7%),排在第三位的是“公众环保意识不足”(63.6%),分列第四至第七位的依次是“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能耗、重型化的工业企业比例过大”(60.6%);“‘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还存在”(48.5%);“缺乏相关的法规和机制”(48.5%);“环保部门权力有限”(39.4%)。

可见,只有夯实了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真正让其做好“守山人”,看好“责任田”,才牵住了污染治理的“牛鼻子”。

关于这一点,中央早有考虑。2015年7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决定全面实施环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绿色风暴之“剑锋”首次对准地方党委与政府。“督企更要督政府”、“先督政而后督企”,2016年,正式启动两轮环保督察,共覆盖全国16个省份,受理群众举报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百姓对党和政府整治修复环境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说明环保督察效果开始显现,制度效力正在深入发挥。

而按照中央部署,今年年底前,中央环保督察将覆盖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

此外,“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应当说,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黄金法则”。然而在过去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由于现有制度权责不清,以及索赔主体、具体程序等的缺失,往往导致生态损害赔偿无疾而终。

为了破解“企业污染、民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7个试c省市近期纷纷出台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级政府明确成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提起索赔,将有助于实现“责任者足额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有效修复”,有助于“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地生根,倒逼企业实现从“被要求治理”到“主动治理规避赔偿风险”的转变。

超八成受访者愿为保护环境而改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环保意识空前高涨,正成为推进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据“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结果显示,“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为环境保护而改变自己的一些与环保相违背的生活方式的受访者合计占比83.7%,比去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感觉“比较勉强”的受访者占比5.6%,比去年减少了19.2个百分点;“不太愿意”和“非常不愿意”的受访者为10.7%。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动真格的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垃圾分类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低碳城区的重要方法。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等8城市被确定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但这么多年过去,分类似乎并没有大的进展。“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结果显示,11.4%的受访者居住地没有实行垃圾分类;5.7%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的居住地是否实现垃圾分类;74.3%的受访者居住地实行了垃圾分类,但存在问题,效果并不明显;只有8.6%的受访者表示居住地实行垃圾分类,并且效果较好。

垃圾分类,人人可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来,比如将可回收、不可回收、餐厨垃圾等进行分类放置,最后再扔出去。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点滴行动和内容。不过,“2017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结果显示,虽然73.6%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垃圾分类,但仅有39.4%的受访者愿意真正去实践。

生活垃圾分类,就要改变居民的习惯,要么有正面引导,要么有强制的惩罚。除广州、南京等少数城市外,目前很少有城市对居民不分类进行处罚的法规。即使有法规,由于分类涉及每个家庭,居民普遍有“法不责众”心理,实际处罚方面也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4月12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3000元;个人乱丢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对此,专家分析认为,要顺利推进垃圾分类的实施,配套罚款机制必不可少,罚款机制可以倒逼企业和个人遵守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和知识。但是,垃圾分的关键更在重罚之外,“一方面要加强对市民的环保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垃圾分类的好处,提升其文明素养和环保意识,自觉执行垃圾分类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提升市民的垃圾分类能力,很多人不是不想对垃圾进行分类,问题是,不知道该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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