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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经济社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8:54:43

助力经济社会

助力经济社会篇(1)

三年多来的实践表明,社会融资规模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多元发展趋势,较全面地反映了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成为我国新形势下金融宏观调控重要的监测分析指标。

社会融资规模快速增长

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即企业和个人)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从机构看,包括区域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

数据显示,近年来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有效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2006年-2013年期间,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迅速增加,2013年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为3541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6.8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4.2%,年均增速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高12.0个百分点;2013年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占全国的比率为2.0%,比2006年提高1.0个百分点,居全国第21位。

从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与GDP的比率看,也由2006年的19.8%迅速提升到2013年的44.2%,提高了24.4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全国社会融资规模与GDP比率13.8个百分点。2014年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继续延续这一较快增长的态势,前三季度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为2700亿元,与同期GDP的比率继续上升,为52.4%,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水平13.2个百分点,在西部12省中属于上升水平最多的省份,这表明,近年来金融对贵州省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支持贵州经济的较快发展。

防范社会融资规模风险

贵州社会融资规模在呈现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总量仍然相对偏小,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效率存在一定提升空间。2014年前三季度,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总额为2700亿元,仅占全国的2.1%,比去年同期减少61亿元,分别低于东、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1258亿元。尽管近年来贵州省金融总量得到快速增长,但与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相比,金融总量仍然偏小,不利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从社会融资规模与GDP比率看,2013年贵州省社会融资规模与GDP的比率为0.442,比2006年高0.244亿元,居同期西部12省的第3(最高为,最低为内蒙古),这一方面表明近年来金融明显加大了对贵州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贵州省金融支持效率有所下降,存在一定的提高空间。

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偏高,融资结构失衡。2014年前三季度达到67.1%,比2013年末提高15.7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3个百分点,比东、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分别高10.5个、6.1个和5.1个百分点。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偏高,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狭窄,既不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同时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贷款增量偏小。虽然近年贵州省贷款增长较快,增速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主要是余额小、基数低,2014年前三季度贵州省贷款增量为1811亿元,仅占全国的2.4%,为同期四川省的53.6%。

与周边省市相比,直接融资力度仍有较大提高空间。近年来,贵州省直接融资力度不断加大,创业板实现“0”突破。2014年前三季度,贵州省实体经济通过企业债和股票方式合计364亿元,同比多增230亿元,为上年同期的2.7倍,分别居全国第22位和西部12省中的第7位,占全省社会融资规模的13.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个多百分点。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327亿元,同比多增193亿元,居西部十二省第8位,为四边四省中企业债券融资最少的省份(重庆792亿元、四川659亿元、云南648亿元、广西408亿元);股票融资37亿元,分别居全国23位和西部12省中的第5位,与周边的四川(132亿元)存在较大差距。

表外融资增长过快,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由于银行表外产品多具有创新能力强、周期短、结构复杂、形式变化多的特点,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往往跨多个市场和产品,业务流程较复杂,风险较为隐蔽。此外,为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部分表外业务资金运用到了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期限错配和违约风险提示不足也较为突出。2013年贵州省表外融资占比高达42.2%,大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9.9%),占比明显过高。尽管2014年前三季度该比重下降较多,但仍处于不低的水平,特别是之前快速增长阶段积累了大量的存量,这些在经济下行、行业不景气时,易存在较大违约和向表内传递的风险,需引起密切关注和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规模小且发展较慢、结构不均衡、经济总量偏小、二产占比较低、优质企业少等因素,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对贵州省金融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监测。通过全面考量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更准确地反映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进而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充分发挥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增强金融与经济间的良性互动,缩小区域间经济金融发展差距。

统筹经济金融共生发展。一方面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加强金融机构建设和金融市场培育;根据不同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金融激励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积极“引金入黔”,多措并举,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贵州社会融资总量增长和结构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经济,积极推动贵州省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战略,推动经济金融互荣共进。

继续发挥好信贷融资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通过加强银企对接和项目宣传推介,争取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合适的项目。同时,抓住经济转型升级契机,明确支持重点,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优化信贷投向,提升金融服务等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加强优质企业培育,推动直接融资发展,优化融资结构。2013年中国企业500强中,贵州省仅有2家,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贵州省仅1家。为此,一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辅导力度和完善推进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建立优质企业后备项目库,积极扶持有市场、有潜力的企业上市融资;二要加大债券产品的宣传,引导和帮助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三要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推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四要搭建信贷资产转让平台,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通过设立民营银行,构建适合多方位多层次需求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措并举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助力经济社会篇(2)

2017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深入珠江航道调研珠江水运改革发展情况并在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主持召开合力推进珠江黄金水道建设座谈会。

在佛山新港码头,杨传堂实地察看和了解了佛山新港规划建设情况,听取了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新港码头运营及中小型集装箱智能示范港创建等情况汇报,随后乘船调研了珠江航道,听取了珠江航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华关于推进珠江水运改革发展的情况汇报。

杨传堂指出,内河水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运量大、运距长、运费低、低碳、环保等比较优势,当前,珠江水运的改革发展迎来了新的大好形势,希望大家紧抓发展机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力推进珠江黄金水道建设,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开放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座谈会上,广东省政府副省长袁宝成致辞,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区)交通运输厅分别就推动珠江黄金水道建设工作进行了汇报,广东、广西海事局就如何助力和服务珠江黄金水道的建设进行了发言。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分别对珠江水运及四省区水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请求进行了解答和回应。

杨传堂指出,“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四省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以及水运业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共谋发展,推动珠江水运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珠江水运在服务和支撑国家重大战略、促进和改善民生、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珠江水运仍存在港航基础设施薄弱、港口功能传统单一、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航道不通不畅等差距和不足。

杨传堂强调,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为珠江水运科学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珠江水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珠江水运发展提供了新的期盼、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对珠江水运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珠江水运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要解决珠江水运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深入领会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珠江水运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杨传堂强调,“十三五”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服务水平提高和转型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珠江水运改革和转型发展的黄金期,希望大家提升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珠江水运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一是要主动作为,全力服务好“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二是深入推M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水运提质增效升级。三是深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研究珠江水运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发挥珠江航务管理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好地代部对珠江航运事务进行管理和统筹协调,为珠江水运改革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四是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和政策支持,全力推动《推进珠江水运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珠江水运科学发展行动计划》、《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五是在坚决打通云南贵州出海通道、解决瓶颈制约问题、推进港口与资源整合、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增强合力共同发展等方面下功夫,着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助力经济社会篇(3)

[关键词]福利经济学;社会救助

一、引言

福利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增进社会福利的西方经济学分支,主要研究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以实现公平以及如何进行集体选择以增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一个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设计完美无缺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把握住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在公平和效益的博弈中最大程度地改善穷人福利的问题。在福利经济学的历史演进中,我们要汲取思想营养,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价值规范。

二、福利经济学历史演进中的主要思想

传统经济学对福利经济学的思想都追溯到边沁的功利主义上,而真正意义上将福利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并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是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二战结束后,一大批福利经济学家的出现和大量的福利经济学文献的出版,极大地拓宽了福利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与内容。因此,经济学界一般将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分为新旧两派。旧派以英国庇古为代表,新派导源于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为英国的卡尔多、希克斯与美国的勒纳、萨缪尔森等所倡导。

1.庇古及其边际效用价值论

庇古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马歇尔的基数效用论和局部均衡论为理论基础,以完全竞争为前提,系统地论述了福利概念及其政策应用。庇古认为个人的福利可以用他所享受的物的效用来表示,整个社会的福利应该是所有个人效用的简单加总。在此基础上,庇古论述了社会福利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越大。进而针对如何衡量和增进社会经济福利问题得出“收入均等化”的观点,针对如何才能实现生产资源最优配置的问题得出了政府应当干预经济的结论。社会福利之所以会因收入分配均等化而增大,其依据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他认为,同一英磅的收入对穷人和富人的效用是不相同的,穷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大于富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因此,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会使社会总效用增大。

2.帕累托及其最优理论

新福利经济学采用序数效用论和无差异曲线作为分析工具,否认个人间效用的可比性,排除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理论,消费者追求的并非最大满足的总量或最大效用的总量,而是最高的满足水平,即最高的无差异曲线。对于资源配置的评价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个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

3.补偿原理

西方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帕累托标准太苛刻,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应予以改进与修补。卡尔多首先提出虚拟补偿原理,为在一项社会变革中,如果受益者在补偿受损者后仍有剩余则这种变革应该肯定,应认为其提高了社会福利。希克斯对卡尔多的评判标准又进行了补充和发挥,提出了假定补偿原理,认为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应该从长期来观察,只要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从长期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所有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西托夫斯基对上述两种补偿原理的标准均不满意,认为这两种标准只进行了顺向检验,不能作出社会福利是否改善的结论,而要同时进行逆向检验。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变革能增加福利,而再回到变革前不能增加福利或较少增加福利时,此项变革才可取。

4.社会福利函数理论

伯格森认为补偿原理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萨缪尔森等人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形成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萨缪尔森等人认为应从个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应该把福利最大化放在最适度条件的选择上,应将所有分配方面及其他支配福利的因素一并列入,编制一种“社会福利函数”,当这个函数取最大值时,社会福利就达到了最大。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收入分配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于个人对各种不同配给的选择,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决定个人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条件,而社会福利又总是随着个人福利的上升而上升。

5.阿马蒂亚·森与福利经济学的新发展

阿马蒂亚·森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过分强调经济的一面,认为财富的增长可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贫困、不公平等问题。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增长本身,而是因为增长过程中所带来的相关利益。因此,经济学不应只研究总产出、总收入,而应关注人的权利和能力的提高。阿马蒂亚·森的能力福利理论试图把贫困与能力结合到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中来,认为创造福利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它所带来的那些机会和活动,而这些机会和活动是建立在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要形成达到最低可接受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可能需要有不同的最低充足收入来适应。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福利经济学解释

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新旧福利经济学的差别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分析工具的不同,旧福利经济学即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分析工具,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是以序数效用论作为分析工具,两派一直都是以追求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围绕着公平和效率两大主题展开论战。福利经济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基本精神,如社会中的贫困者需要救助、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该有所保障、社会的潜在危险应该排除、由于非自我原因的损坏应该得到补偿等,不仅为人们普遍认可,也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及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可操作的建议,并且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以人为本”价值规范。

1.旧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采用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一国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从总体上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所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因此,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助者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和惩罚。此外,庇古还对穷人享受富人转移的福利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他认为,不论是直接转移收入还是间接转移收入措施,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以便做到投资于福利事业的收益大于投资于机器的收益。庇古反对对穷人实行无条件的补贴,认为最好的补贴是那种“能够激励工作和储蓄”的补贴,在实行补贴时应有以下条件,即先确定受补者自己挣得生活费用的能力,再给予补贴。否则,那就会使某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完全依靠救济。这些原则也是各国在设计社会救助制度和对传统社会救济措施进行改革时所追求的目标,为了防止养懒汉,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和实物,采用“需经家庭经济调查”的资格审查手段,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低于贫困线,使真正有需要的公民得到政府的救助,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而不被滥用。

2.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以效率为目标,从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研究社会救助问题,进一步揭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经济意义。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及资源的稀缺性,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及社会转型变革时期产生了收入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贫穷等社会现象,并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强调物资资源的配置,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配置,社会救助作为一种补救模式与手段是对帕累托无优状态的一种改进,可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机制,对摆脱贫穷进行帮助,同时社会救助对提高经济效率起独特的作用,“是从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保障对经济发展必要的要素投入,是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1〕。因此,社会救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

另外,新福利经济学同样支持社会救助制度的设立应防止“养懒汉”和国家应当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思想。根据序数效用论,救助对象是否愿意退出社会救助,取决于救助对象对退出社会救助前后所能得到福利的比较,如果救助对象参加就业后并不能增加其福利或只能增加很少的福利,就会大大挫伤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应能防止受助者形成长期福利依赖的思想,鼓励受助者自立。补偿原理认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出现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现象,因而国家应通过赋税政策来予以调节,从受益者那里取走一部分补偿受损者。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也认为,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应当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进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因此,补偿原理和社会福利函数理论均为国家通过经济干预措施来获得社会救助的资金提供了理论依据。

3.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思想与社会救助

根据阿马蒂亚·森对新福利经济学发展,我们不仅可以分析出传统社会救助的缺陷,且能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原则。森认为传统的贫困指数(以一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份额作为衡量指标)仅仅反映了多数人生活状态的平均数,忽视了贫穷群体内部的不同贫困程度和福利分配的状态,难以科学地反映许多人仍然一贫如洗的事实。根据森的见解,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使一定的资源就象经过漏斗一样进行分配”的制度〔2〕,既没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没有遵循福利最大化的分配原则。因为,这种制度针对的是所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最贫穷的穷人却无法从中收益。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福利扩散了,而对最悲惨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却远远不足,因而,应该实行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的救助政策,对贫困进行更为直接的打击。由于消除贫困是社会救助的根本目标,而贫困的显著表现是收入的缺乏,因此以往消除贫困的社会救助政策也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现金收入再分配,这种做法仅仅保障了救助对象的生存。现实中,贫困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们还可能面临“许多其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决策自由,丧失了其他人可以享受的一些机会,包括经济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由于长期脱离工作造成技术生疏和信心低下;体弱多病甚至死亡;丧失积极性;人际关系及家庭生活损失;社会价值与责任感下降;等等”〔3〕。而社会参与能力的下降实际构成了社会排斥,并有可能陷入长久的恶性循环。现金收入再分配只能维持现状,而不能打破贫穷的循环。因而十分有必要区别收入贫困与能力贫困的差异,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救助与发展相结合,提升救助对象的社会参与能力,协助他们自立、自强,最终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

四、结论与启示

根据以上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应界定为兼顾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要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救助责任上,政府应该充分承担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同时,鼓励富人和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在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在救助理念上应强调责任和权利的基本对等,对受助对象增加工作要求,即“无责任便无权利”,防止福利依赖;在救助方式上不仅要转变社会救助就是一次性或几次性现金帮困的陈旧观念,更应体现对受助对象“能力”和“机会”扩展的帮助,“机会”扩展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劳动力数量过多而造成的贫困,“能力”扩展可以解决劳动力质量低下而造成的贫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可用于救助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救助对象资格的确定上应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在制度的输送渠道上要防止救助资源分散甚至流失,以至于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

能够给予一个制度灵魂的东西,是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4〕。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历程,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其实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及如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改革的推进过程也是对福利经济学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研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是,对这一制度思想来源的研究却很不够。面对现阶段依然严峻的贫困及贫富差距问题和社会救助制度自身尚存在的缺陷,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尤其要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新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及补偿原理、森的以“能力”为核心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中汲取营养,为我国建立新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使它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精神基础。

[参考文献]

〔1〕曾昭宁.公平与效率〔M〕.东营: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28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344.

〔3〕李秉勤,JohnG·Pinel.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基础能力、贫困、社会排斥及福利〔R〕.中国社会学网.

〔4〕尚晓援,张秀兰,周武光,李海燕.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研究报告〔R〕.中国民政部网站.

〔5〕李玉山,田艳琴.从福利经济学的演进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7).

〔6〕井润生.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演变〔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1,(12).

〔7〕姚明霞.西方福利经济学的沉浮〔J〕.当代经济研究,2000,(7).

〔8〕任保平.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的演变及其评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2).

〔9〕黄晨熹,王大奔,邱世昌,蔡敏.让就业有利可图——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3).

助力经济社会篇(4)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转贴于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助力经济社会篇(5)

【关键词】高校勤工助学 大学生发展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勤工助学是各院校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总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与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勤工助学是一项有偿性的社会活动,它为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培养并提升自身能力的空间,不仅能为其解决一定的经济困难,同时也锻炼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了其社会与工作责任心。近些年来高校一直扩招,越来越多的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机会,但在当今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高校扩招使大学生就业形式愈加严峻。而高校勤工助学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因其有偿性、实践性、教育性等特点,不仅为在校大学生解决了经济困难,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并提升了其就业能力与素养,使其将来能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生活。

各大院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也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勤工助学机会,在校内通过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机制,营造良好的实践氛围,将勤工助俭学与提高实践能力和掌握成材主动权相结合,同时拓宽勤工俭学渠道,加强专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进而促进勤工助学学生由简单的劳动实践向技术型、能力型、管理型岗位转变。当下学校不再拘泥于学校内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帮助学生更好地接触并了解社会,进而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各高校都别出心裁,本着为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目的,积极拓展校外实践,各院校经过严格考查校外企业情况,在确保学生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如上海某高校专门成立“自强社”这样一个学生团体,社团根据职能划分了不同部门,商务部是其中之一,专职负责与校外企业联系,登记其用工需求,安排校内贫困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各院校如此重视大学生勤工助学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更可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推进与发展。

一 勤工助学可有效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与素质,使其快速融入社会,尽可能快地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

首先,锻炼学生思想素质,提高学生素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其实是从逆境中成长的过程。这种经历可增强其自信心与责任感,进而增强其自我约束和管理,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

其次,增强并拓宽个人技能,提高自身竞争力。勤工助学是学校课堂教育外的自我补充与拓展,它不仅能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锻炼学生在校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还可开拓学生眼界,让其在校期间便可多方位学习并补充所需知识。在实践过程中学生可走进并认识社会,使自己所学知识与自身能力得到社会认可,进而在实践过程中磨练意志,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最后,勤工助学可有效帮助学生完成学业,进而促进其顺利就业,缓解了社会就业难问题。据调查86.7%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是为了缓解上学期间的经济困难,保证其完成学业。国家现有的勤工助学政策虽不是很完善但也有效地实现了贫困生生活方面的经济自立。这不仅减轻了学生思想压力,同时通过真实的社会劳动实践可有效定位自己将来就业。

二 大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可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勤工助学降低了家庭负担,减轻了社会压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大部分家庭经济较困难。勤工助学是有偿性劳动,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可获得报酬,另外,加上国家奖助学金等各类形式的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每月能够有足够的生活费保障生活。学费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解决,完全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要求,做到生活上经济的“自立”。这样可有效缓解家庭负担进而减轻社会压力。

第二,勤工助学可增加学生经济收入和经验,更有利于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可获得一定经济收入,同时还可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并拓宽专业技能,为其毕业后顺利就业打下基础。进而可有效缓解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现象。

第三,勤工助学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为毕业后自主创业提供经验,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经济贡献

第四,大型企业可以借勤工助学,低成本的培养适合自己的人才。大型企业通过适时招聘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可低成本的培养适合单位长期发展的人才。勤工俭学可以使学生提前融入社会,由于勤工俭学工资低,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进而用较低的成本培养员工,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带来潜在效益,通过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加入企业工作,直接带来效益,增强了企业的长久竞争力。

第五,勤工助学非正式工作,一些制造型或低技术性企业可以解决用工荒。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自2008金融危机以来,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少,各中小民营企业如制鞋、服装、电子、眼镜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均出现用工荒现象,大学生勤工助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现象,为企业正常运营发展出一份力。

第六,勤工助学在增加学生收入的同时,可提高学生消费水平,这种良性循环可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

助力经济社会篇(6)

【关键词】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考;对策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收费制度的逐步深入,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贫富差距扩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也日益扩大。贫困大学生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高学费及就业难的双重压力,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显得非常突出。笔者从社会支持的角度对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行审视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概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概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支付教育费用较困难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可确定为生存型贫困、生活型贫困和发展型贫困。

生存型贫困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没有,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生存型贫困的学生,经济匮乏使其面临着生存、生活和发展全方位的危机。

生活型贫困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生活的需要还处在一种被剥夺的状态。生活型贫困的学生面临的主要是生活和发展问题。

发展型贫困是指学生基本达到温饱,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发展型贫困学生面临的主要是经济的匮乏对其发展的影响。

二、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状

在全国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比例约占在校总人数的5%-10%。在目前我国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将会作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

陕西作为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较大。据统计,全省高校贫困学生占在校学生的25%。陕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75%以上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

在笔者工作的西安美术学院,情况显得尤为突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与学费成正相关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占到在校总人数的30%以上,每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资金高达200万元,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无法受到资助。

三、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高校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奖、贷、助、补、免、缓”及勤工助学在内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申请的随意性较大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程序主要分为“申请―认定―资助“等步骤。但在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往往没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详细的划分,只是简单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对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家庭的支付能力并不完全相符,而是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种申请的随意性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面临强大的压力,同时增大了资助资格认定的难度和认定成本,如果认定不当,就会使困难程度不高的学生挤占困难程度较高学生的资助资源。

2.物质援助形式较多,精神援助的形势较少

在资助的形式中,80%以上为物质形式的援助,而且这种援助大多以钱物的形式进行发放,没有任何的精神援助形式。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过于单一

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其他形式的资助来源少之又少且极不稳定。

四、构建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议和对策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帮助这些学生解决经济上的困境,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搭建一个学校、社会、家庭多方面支持的社会支持系统,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投资力度,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格完善工作,强化素质教育和能力提升,加强励志和感恩教育,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一自助一助人”的“输血”到“造血"过程的转变。

1.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工作,完善助学体系

继续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完善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社会资助为主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为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为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问题”的资助体系,明确资助原则和资助目的,规范资金的使用、时间安排和资助方式,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相结合、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相结合的一揽子统筹资助的运行模式,避免重复资助、错误资助等现象的出现,提高助学效益。

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随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日益增多,问题也日益突出,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认定标准,这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的基础。由于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收费标准以及学校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的不同,因此认定标准也不一样,高校应该综合考虑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情况、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等因素,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和划分,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科学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标准。同时,建立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做好学生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定期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如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奖励、处分、消费、参加活动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从而可以更方便、更全面地掌握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等等。

②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是一项繁琐而具体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管理和资助体系。因此,各高校都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如资助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各类资助的评选、审核和发放、学生能力的培养等等,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同时,各院系也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成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③大力宣传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系统,鼓励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是一种信用贷款。我们应该积极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内容,增强其影响力,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积极与银行联系建立可查询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系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以通过此系统查询本人的贷款、还款情况及个人的信用记录等等。以便学生可以按时足额还款,降低违约率,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宣传个人征信系统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的同时,还应该积极鼓励并支持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并加大贷款力度。因为生源地信用贷款可以直接面对家长,由父母或亲属担保贷款,而且家庭所在住址也比较固定,便于更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学生的毕业去向,从而能更有效的降低贷款的风险,降低违约率。因此,应大力宣传并鼓励支持生源地信用贷款。

④建立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访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防止不属于贫困范畴内的学生钻政策的空子,又要避免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要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接受资助时获得爱与关怀的感染,而不是感受压抑和压力。因此,在给予贫困资助的同时,强调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和适当参与公益活动等形式来回报社会。如将所有接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编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活动。

学校可利用寒暑假时间,适当抽取有代表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慰问其家庭,及时了解家庭真实状况,并将国家、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宣传,搭建学校――学生―家庭沟通的桥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一手资料,使相关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做好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总书记强调: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优秀人才,是大学生们能够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这对于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校中占有20%的比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做好这个群体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①教育学生正确认识贫困、理解贫困,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培养他们自立自强、坚强刚毅的优良品质。把贫困看作是自己人生的一笔宝贵财富,是激励自己奋进的动力。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励志教育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如:自立自强主题班会、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事迹报告会、征文活动、演讲活动、观看励志为主题的影片等,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家庭,但今后的生活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现在暂时的经济困难,要用积极地态度来面对贫困。经济上的贫困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确认识贫困,怨天尤人,失去理想和信念,可怕的是精神上的贫困。

②高度重视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完善教育工作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外,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他们往往承受着比其他同学更大的压力,相对来说他们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因此,高校应将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面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需从外界干预和自我调适两方面进行。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设心理学课程,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抗挫教育,并组织开展各类心理辅导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抗干扰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渗透感恩教育。感恩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品质,它需要教育的点拨和引导,需要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发现生活中美好的事物,并对其回馈以感恩的眼光,从而形成一种感恩的心态、品德和责任,进而外化为报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常常处于被施恩的地位,因此对于这一群体的感恩教育有着深远的意义。通过感恩教育可以把这种被动的接受上升为精神动力,并最终转化为主动的行为,完善自我,回报社会,才真正达到了资助他们的目的。学校、社会、家庭要共同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要让他们时时刻刻体会和感受到学校、社会、家庭给他们的关怀和帮助,让学生参与到感恩的活动之中,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社会、学校及家人。例如定期向给自己提供帮助的个人或单位汇报自己的在校情况,以便让资助方能够了解他们帮助的学生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毕业以后支援家乡或中西部偏远落后地区建设等等。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感恩回报过程中感受的自身的价值,让受助和助人结合起来,实现“输血”到“造血”的结果。

3.多种方式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素质拓展,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社会竞争力。

目前,还有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处在所谓的“贫困循环"状态中,鉴于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困境,我们应不断探索和建立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素质拓展体系,以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摆脱“贫困循环"的束缚。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交际能力、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竞争力。高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免费学习和培训能力的平台,知道学生的学习方法,培训他们的应用能力。大力拓展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勤工助学“含智量”,变“无偿资助”为“有偿资助”。勤工助学活动不仅仅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问题,它也是学生了解社会、提高能力、磨练意识、提高竞争力的自我完善的社会实践过程。

参考文献

[1]刘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例[J].四川师范大学,2009.

[2]杨倩.艺术院校贫困生心理行为特点及教育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

[3]周文斌.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新探[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4).

助力经济社会篇(7)

一、社会助益制度的界定

1.社会助益制度的概念社会助益制度是指国家积极介入经济活动,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对于该定义可以从下列方面予以讨论。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制度。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经济法学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权,其中社会助益制度就属于权利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是为公民提供一定帮助、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它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实现:一是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二是直接提供金钱或物,如给予生活困难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给予灾民的救灾款项、食物、药品等。三是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对助益对象予以安排,如对残废军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四是救助,如对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期收留等。五是优待,如减免学费,减免交通费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是国家介入经济活动的积极作为制度。社会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强调效率、竞争,必然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上的弱者甚至无法生存,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有义务担负起调控的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助益制度就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积极作为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实施助益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把宪法规定的社会助益制度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形成完善的社会助益法律体系;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行政部门对社会助益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三是国家发展经济,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培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等;四是国家提供财力支持,设立福利设施、划拨救灾款项等。

2.社会助益制度的特点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的复合性。社会助益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出复合性,即社会助益制度包含了许多具体制度。这是由公民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风险、困境等的多样性决定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涉及到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两项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部门法再将这些制度加以具体化。依据我国与社会助益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养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的物质受制性。社会助益制度通常表现为国家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它必然受制于一国或一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国或一地区经济水平发展越高,劳动就业机会就越多,各种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会越宽,待遇就会越高;反之经济衰退,失业率就会增加,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窄,待遇就会减少。

第三,社会助益制度的社会性。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问题具有社会性,即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年老、疾病、失业、贫穷等。这些社会问题带有普遍性,并非公民依靠个人力量所能解决,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解决,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其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是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现实中我国社会助益制度尚未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其三,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带有社会性。

二、社会助益制度的功能

1.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功能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层面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平、有序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协调、健康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贫富差距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助益制度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也是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一是国家通过收取社会保障费,将其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统一安排使用,可以实现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再分配,使得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国家用财政收入直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把高收入者交纳的税收转移给了低收入者。这种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思想,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再如,社会助益制度中的农村扶贫制度,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途径之一。国家通过为农村贫困户或贫困地区提 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脱贫致富,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2.弱势群体社会归属感的体现功能

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一般来说构成弱势群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部分老龄人口以及少数临时遭遇灾祸的人员等。这些人员有些属于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有些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如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城乡贫困人口,有些属于自然性弱势群体,如遭遇灾害的人员。随着社会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弱势群体的生存风险也与日俱增。这些社会风险的增加,使弱势群体的生存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由于主客观原因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不仅物质上匮乏,而且心理上也会受到损失。弱势群体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而又无力摆脱困境,心里很容易产生被剥夺感,被社会抛弃感,失去社会归属感。社会归属感,从字面上讲,就是归于、属于社会的情感,是社会文化心理范畴的概念。这种情感又会影响着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失去社会归属感的人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做出各种的行为,造成社会的不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助益制度通过对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予以货币、实物、服务、安置等帮助从而使他们体会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体会到做人的尊严,消除由于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的心理与社会的隔离,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

3.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体现功能

社会政策可以定义为影响公共福利的政策行为。虽然非国家机构也可以有“政策”,但“社会政策”这个一般性的表达方式主要是用来界定与公民福利有关的国家所起的作用。作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为其公民提供必要福利和保障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向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福利国家或福利国家发展,始于19世纪下半叶或20世纪初,是对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反应。但是福利部门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合法性的扩张,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头几十年间进行的。尽管在细节上存在着种种差别,但是就某些政策措施领域来看,可以看出各国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其中主要包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反贫困以及文生和教育政策。也就是说尽管各国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内涵、模式、目标等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会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都要解决与人类所必需的生存条件相关的问题,例如就业;对个人提供教育和培训,使其有能力融入社会;医疗;养老;反贫困;照顾和支持无独立生存能力的人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依赖加强,资本在全球的互动也对社会政策产生了影响,社会政策出现了趋同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在各国在社会助益制度领域加强了国家之间的合作,签订了相关协议或公约。在劳动保护领域,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同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化学品公约》、《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等。在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工业)疾病保险公约》、《(农业)疾病保险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生育保护公约》等。此外联合国在这些领域也通过了相关的宣言和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此种实现的促成有赖国家措施与国家合作,并当依各国的机构与资源量力而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的经济、社会权利主要包括:①工作权;②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④人人有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参加公约的国家必须按照这些公约履行相应义务,针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定的社会政策必然要以这些公约为基准,呈现出趋同的倾向。作为实现这些社会政策的社会助益制度体现出了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倾向。

三、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

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指的是规制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组合、排列关系。社会助益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则由规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结构与规制劳动保护制度的法律结构并列组成。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效果。目前我国社会助益制度运作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不够合理有着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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