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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09 21:19:20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系统复杂性;三维结构模型;应用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049-005

一、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既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消费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更关系到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甚至牵动农产品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放眼全球,从德国二恶英毒饲料污染到美国单增李斯特菌事件等质量安全危机时有发生;在我国,从“瘦肉精”到“地沟油”黑色产业链,从“三聚氰胺”到“海南豇豆事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曝光。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此起彼伏,不仅使消费者感到震惊和担忧,还导致了农产品品牌受损、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相关行业遭受毁灭性冲击。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潜伏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供应链环节,由于链条长、环节多、主体分散及监管力量薄弱等客观原因,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必然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酝酿和爆发过程,具有难预测性、突发性、危害严重性、时间紧迫性及公众关注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极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消费者信任度日益降低的背景下,如何更有效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学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进行了多维度探析,基于近十年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证分析质量安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揭示农产品初加工环节要素施用量不当,深加工环节人员环境不卫生等潜在危机[1];指出供应链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 强调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事前控制[2];认为建立一个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和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对物理、事理、人理等系统要素进行整体统筹、使之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4]。可见,相对于工业产品而言,农产品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同时流通渠道复杂、利益也涉及农户、农企、政府等多方主体。相应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牵连多行业、多部门,涵盖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需要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供应链关键节点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是一个由若干相互作用子系统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体,是一个典型的复杂系统,应采用系统方法论进行分析。本文运用三维结构模型,立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的系统复杂性,剖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的时间维、逻辑维和专业维,进而提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的系统复杂性特征

复杂性是系统固有的客观属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系统构成要素众多,过程前后承继,参与主体相互协作,系统处于各因素综合作用的外部环境当中。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具备复杂性特征,表现为要素复杂性、主体复杂性、过程复杂性和环境复杂性(图1)。

(一)要素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成是一项多环节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可能源于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生产加工、流通仓储、营销服务和消费等基础环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市场管理支持环节。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涉及从田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育种到包装的每一要素,众多要素可概括为农产品、硬件和软件三大类。其中,农产品是质量安全生产、交易和消费的物质载体,硬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交易和消费的设施设备,软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交易和消费的技术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系统要素错综复杂,必须纵观全局,追根溯源。

(二)主体复杂性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牵涉多要素和多环节,必然要求质量安全危机管理调动多方主体参与。除农民、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农产品消费者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主体还包括政府、协会、媒体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主体具有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基于各自的利益进行决策和协同协作,应做好利益协调以提高管理效率。

(三)过程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遵循周期性发展的动态规律,包括潜伏期、触发期、危险期及消退期四个阶段,这些阶段前后衔接,不可分割。相应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危机管理链条长、时间跨度大,危机管理前后阶段、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相互反馈,相互依赖。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必须针对前后各阶段的危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环境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危机管理存在于一定的资源禀赋、法律制度、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环境中,环境变化对系统产生反复影响和作用。资源禀赋环境是土壤、水体、空气和投入品等直接和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素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环境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假冒伪劣投诉制度、农产品危机信息制度等,其为质量安全危机管理提供监管依据。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与法制观念的培育及宣传媒体舆论的监督及导向等。科学技术环境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成果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和网络化共享,从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稳定性、维护农产品竞争的有序性。

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危机管理的三维结构模型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直觉模糊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risk evaluation for hazardous chemical material transport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risk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in internet plus environment, which including the risk elements of employees, vehicles, hazardous chemical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and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hen, the intuitionistic fuzzy number is used to describe the evaluation index, and an AHP and intuitionistic fuzzy TOPSIS based evauation approch is put forward to resolve the risk evauation probem of hazardous chemical material transportation risks in internet plus environment. Finally, the approach is proved to be effective and feasible by an example.

Key words: hazardous chemical transportation; risk evaluation; intuitionistic fuzzy theory

0 引 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危化品物流运输量逐年上升,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我国每年通过道路运输的危化品超过3亿吨,其中80%的危化品通过公路运输完成。随着危化品物流运输量的增加,危化品物流运输事故率也持续上升,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这使得危化品运输安全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危化品运输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对危化品物流运输安全进行评价并预防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危化品物流运输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在危化品物流行业的深入应用,依托“互联网+”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危化品物流运输的信息逐渐透明化、数据化,并在危化品物流的各个环节动态传递。“互联网+”的开放、协作、共享、透明的特征为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技术,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运输阶段中各要素信息透明化监控,促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高效发展。

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和管理一直是危化品物流理论研究的热点,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List(1991)等对风险评价模型进行了分析和评述[1]。Veter(2001)等提出了基于GIS的危险品运输风险分析框架[2]。Fabiano(2005)基于危险货物运输统计分析,分析了道路特征、天气条件和交通状况对危化品运输的影响,并建立面向事故现场的风险评价与决策体系[3]。闫利勇(2010)等通过分析2008年到2010年期间485起危化品公路运输事故,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4]。刘丽萍(2007)等提出一种将运输成本和风险成本集成在同一目标函数的成本转化模型,为风险评估提供了一种评价方法[5]。吴晓柠(2015)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突发性、危害性、多样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进行评价[6]。周沈楠(2015)等利用PHAST方法定量分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影响因素,构建了风险计算的基本模型[7]。杨建伟(2013)等以农药品车辆运输事故为研究对象,对建立一个完善的车辆运输农药危险品预防事故的体系提出相应对策[8]。吴晓明(2012)在分析跨江大桥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基础上给出了一种新的风险预防机制[9]。陈开朝(2007)综合TR(traditional risk)和CR(conditional risk)2个模型提出了危险品运输综合评价模型[10]。郭晓林(2006,2007)等针对决策者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以及事故分级对路径风险评价结果存在影响的情况,提出了考虑决策者态度和基于事故分级的有害物品运输风险度量模

型[11-12]。

从上述文献分析来看,目前内外学者对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评价在风险模型、评价方法以及特定领域的风险预防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随着“互联网+”与危化品物流运输的不断融合,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为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要素的识别和信息采集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同时,由于风险要素的多样性,评价指标取值获取的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各指标的评价值不能完全用精确的数值进行表达,客观上需要一种更合理的方法对指标值进行刻画。因此,本文在分析“互联网+”特征的基础上,构建了“互联网+”环境下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直觉模糊数对评价指标进行刻画,提出了基于AHP和TOPSIS的直觉模糊风险评价方法,并进行了实例验证。

1 “互联网+”环境下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危化品运输风险是指危化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爆炸、泄露等事故的可能性以及损失严重性的组合。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对群体还是个人都产生巨大的危害。因此如何做好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工作成为企业乃至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危化品运输评价指标体系是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的基础。刘锦军(2005)等对运输阶段的人员要素的风险指标进行分析,认为人员风险不仅仅包含驾驶员,还应包括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等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3]。尚鸿雁(2009)等对人员的评价应从安全意识、身体健康状况、心理情绪状况、专业技能4个方面进行评价[14]。王云鹏(2010)等对运输的车辆设备要素的风险指标体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且考虑到间接的管理要素[15]。上述学者都对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物理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随着“互联网+”与危化品物流的不断融合,基于“互联网+”的物流信息技术和理念在危化品物流行业得到了深入的应用。在互联网+时代,“云+网+端”成为新的信息基础设施,从而实现了危化品物流运作过程中“人、车、路、货、环境”全要素的实时连接和在线化,危化品物流大数据采集和分析为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评估提供了直接的技术支持。因此,在“互联网+”这一新的技术和理念支撑下,对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因素的研究除了要考虑传统的“人、车、路、货、环境”等物理要素风险外,还需要考虑管理、信息平台、供应链关系、政府监管等要素对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的影响,基于上述思路,本文构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1)危化品物流运输相关人员包括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以及安全意识缺失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人员要素指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能力,安全意识,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不安全操作记录等。

(2)车辆及设备主要包括危化品运输车辆和应急设备。运输车辆状态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运输事故是否发生。运输车辆的评价指标包括车辆综合性能、车辆维修状况、应急设备状况。此外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都配备了GPS、3G视频等车载终端,通过车载终端可以实现对人、车、货、环境的监控。例如人员在途状态监控,车辆性能检测,货物的温、湿度监控,以及外部交通状况监测等,通过各种车载终端,将信息通过互联网传入后台监控平台,实现对在途信息的监督并及时预警,以降低运输风险。另外,在“互联网+”环境下,还必须从供应链监督层面进行风险评价,如对车辆、设备和物流设备供应商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3)货物要素。危化品货物本身也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危化品货物的评价指标包括货物的化学特性和数量、货物包装,以及当发生事故时,由于货物的性质以及外部环境有可能发生二次灾害。另外,在“互联网+”环境下,从供应链角度来看,生产企业提供货物信息的完整性同样重要,在现有的危化品运输中,化工企业未能为运输企业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或隐瞒,增加了货物运输的风险。此外供需双方信息共享不及时,容易产生“牛鞭效益”,增加不必要的危化品运输数量和频次,提高运输风险。

(4)运输环境也是影响危化品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环境因素包括道路环境、天气状况、人文和生态环境等。道路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率、路面情况、路线复杂度;天气状况关系着作业环境的可靠性;人文环境包括人口密度、应急救援点分布。

除了以上直接要素以外,间接要素对事故的发生,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5)管理要素对上述直接要素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体现在日常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急预案的响应能力、信息化程度。这些指标的风险程度对事故的发生有着巨大的潜在的影响,而不应该被忽视。

(6)信息平台要素。利用互联网进行危化品运输监控的核心工具就是监控平台。利用信息平台对人、车、货、环境的动态信息进行监督,可以很大程度降低运输风险,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平台能快速预警。平台所接收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所接受种类越多精确度越高,风险控制力越强。由于我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基本上是异地运输,且距离较远,因此平台与各地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十分必要,当事故发生时,平台准确及时分析事故原因,便于应急方案迅速启动,减少损失。

(7)政府监管要素。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各项业务分属公安、商务、交通、环境、消防、卫生、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管理[16]。并且各部门的信息统计口径和标准不一致,导致各个部门的信息之间存在“盲区”,“信息孤岛”降低了政府的综合监管能力。同时各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差异程度较大,不易进行责任划分。此外,据调查,目前所发生的事故大都来源于低资质的运输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运输行业的发展,政府更应建立良好的行业准入机制和诚信机制。政府监管要素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部门监管力度,法律法规的规范化,行业诚信机制,行业准入机制,部门信息共享程度。

2 “互联网+”环境下基于直觉模糊集的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评价方法

考虑到实际的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价过程中评价指标的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各指标的评价不能完全用精确的数值进行表达,本文采用直觉模糊数的隶属度和非隶属度来刻画评价指标值,并采用直觉模糊多属性评价方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进行评价。

2.1 直觉模糊多属性群决策基本理论。直觉模糊理论是保加利亚学者Atanassov教授对Zadeh[17]提出的模糊理论进行扩展和l展的一种新的模糊集理论,它通过增加一个新的属性参数―非隶属度,从而能够比传统的模糊理论更加细腻地描述和刻画客观世界的模糊性本质。目前,直觉模糊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多属性决策、方案评价等领域。

首先,在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层面,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人、车、货、环境的安全要素进行风险管控,针对不同的要素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企业充分应用“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建立面向危化品运输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构建透明的物流节点网络,利用节点实现人、车、货、环境等物理要素的连接、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实现物流信息的透明,从而对危化品物流运输的执行过程进行时效节点反馈、安全追踪和优化调度,全过程进行危化品物流运输的风险评估和防控。

其次,在供应链层面,要通过“互联网+”危化品物流信息平台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危化品信息、运输业务执行过程状态的共享。危化品运输活动涉及到生产、运输、使用等多家企业,危化品运输安全性是供应链上的每个节点企业所关心的,需要通^企业间的相互协作、相互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实现供需信息透明从而加强危化品物流运输安全。

第三,在政府监管层面,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的准入门槛,严格危化品物流运输装备、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建立重点监管运输企业、人员、物流装备的信息数据库;要跨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危化品物流标准和规范,针对危化品物流运输各个环节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标准和法规,从而使企业有章可循,职能部门监管有法可依;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危化品物流”监管大数据平台,以连接、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思维对危化品物流运输涉及的“人、车、路、货、环境、管理”进行全要素、立体化、全过程信息采集、处理和共享,实现危化品物流运输的跨部门实时协同监管和预警,并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上的保障。

4 结束语

本文针对互联网+与危化品物流的融合趋势,在分析了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评价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构建了危化品物流运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考虑危化品物流运输相关物理要素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管理要素、信息平台要素及政府监管要素对危化品物流运输安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利用直觉模糊理论进行了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并结合风险评价的结果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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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3)

不料一语成谶。

此前,相关地方政府也非没有任何应对。2013年,为提高化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滨海新区与天津市安监局共同承接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情景构建》课题。该课题在一年半后完成。随后,滨海新区成立了13支危化品应急救援队。

然而,上述努力未能阻止此次灾难的爆发。究其原因,项目安全评价失守、政府规划混乱、港口多头管理等阴影早已潜伏在天津港多时。 环评越界 安评失守

危化品的物流仓储,最关键的是安全评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应质疑的是安全评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安全评价主要评估两方面:一是发生危险的几率风险是否可接受;二是一旦发生事故后能造成怎样的危害。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告诉《财经》记者,两个指标要加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估,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总结论。具体评估方法,则与环境管理的风险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类似。

企业安全评价的监督单位是所在地的安监部门。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化工、危险品等项目的环境评价,也会包含安全评价的一部分内容。

天津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了肇事企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物流)的项目环评,“具体的负责人目前不在单位,在这次爆炸事故后还在对项目做进一步跟进、配合及调查”。8月13日,一位天津市环科院办公室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如果有新情况将会统一,在此之前,不便对该项目置评。

《财经》记者查询到该项目环评报告,其中指出,该项目涉及的大多为危险、易燃物料,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前提下,事故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这些措施包括:在危险品库及堆场内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在线摄录装置及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消防管网,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事故应急收集池等。

环评的最终结论包括,“不会对环境和周边人员产生显著影响”,即便在发生火灾爆炸时,“消防应急人员可及时抵达现场,迅速采用灭火措施,有效抑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正是这份“自信”,在事故发生后,使企业及环评单位均备受质疑。“环评越界了,直接在环评报告说不会发生事故,不会影响周围环境。而事实上,环评报告的内容应该说,如果发生爆炸或者泄漏事故,将会产生怎样的环境影响和安全影响。作为环评机构,你怎么能知道所评价项目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呢?”王灿发说。 2015年8月13日,滨海新区轻轨终点站公交广场时钟停留在爆炸时间。

熟悉安全事故处理的专业人士提醒,从事故责任上看,首先应看安全评估,其次是看现场管理规程的科学性以及实际落实情况,这些为直接责任。最后再看规划管理、环评等。

之所以让安全评价负“主要责任”,是因为目前已明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非环境事故。国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财经》记者采访获知,国内的安全评价实行市场化,具体程序是,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验收也移交给市场企业。但是最终也要经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具体备查部门为地方的安监局。

安全评价中的重要指标是安全防护距离,在实测时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防护距离通常是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企业正常运行时,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安全距离。

如果建设单位位于港口区域内,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这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等,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在8月14日召开的新闻会上,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表示,瑞海物流在原先物流储存的基础上,经过相关的安全环境评价,通过相关的手续,取得了危险品周转仓库的资质。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这家企业取得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合格的,同时也经过天津港的安全条件的审查。

瑞海物流成立初期,许可经营项目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明确标明“危化品除外”。

2014年5月8日,许可经营项目中才将危化品纳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发[2014]59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6日)”。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如果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还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

爆炸事故现场周边1公里内,预计有超过5600户住户。因此,瑞海物流的安全条件论证受到质疑。

高怀友透露,瑞海物流的安全评价是通过天津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取得,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企业通过第三方的中介技术机构取得了安评报告以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评结果,对现场包括对安评的结论进行审查,这一工作是由交通运输部门来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评报告,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地方政府在此类公共政策方面缺乏让民众参与的程序,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同时,单方面决策引发了民众对其的不信任,终于在2012年10月发生了“集体散步”。

事后,宁波市政府表态不再建设PX项目,停止推进整个炼化一体化项目。因此,“政府停项目,企业受伤害”,这种“双输”局面,在厦门、大连等地反复出现。

多位大型炼化企业负责人向《财经》记者抱怨,公众缺乏起码的化工常识,难以与之沟通。另外,在环评审批流程中,中国现状是公众意见并不重要,因此企业只要落实政府意见即可通关,这导致企业与民众的沟通更加缺失。

除了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沟通机制外,政府对化工项目的监管也同样重要。在这方面,作为亚洲石化中心的新加坡堪称楷模,其裕廊岛石化基地因产业高度聚集、管理模式先进,被认为是全球石化基地的一个标杆。成功原因,正是新加坡政府近乎严苛的监管。 港口管理乱象

东疆保税港区有一个特殊之处,其所在区域,是由天津港集团填海造地而得。“该港区由天津港集团和天津政府一同管理,其工作人员也是一部分来自天津港集团。”一位知情人说。

2003年11月15日,因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转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港务局转制为企业。2004年6月3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下称天津港集团),直属天津国资委。

瑞海物流处于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内,是园区内40余家物流企业之一,位于西南侧,占地约4.6万平方米。

物流园区内一位和瑞海物流相邻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做危化品的好处在于,普通货物装20箱,装箱费用600多元,但危化品也装20箱的话,装箱费起码1000元起,甚至达到几千元。”

利润虽大,但危化品的物流业务并不容易审批。2006年时,政府曾放开港口物流公司经营危化品物流仓储的口子,“当时园区内的物流堆场都可以干,只不过资质不一,普通的堆场只可以做低级别的危化品”。一位物流业内人士称,2009年,天津港管理部门下文,对港区内的物流企业全部收回危化品运营资质,只保留了中化集团的高级别危化品运营的资质。但之后,管理部门又慢慢“开了口子”,一些物流企业也可以运营一些低级别的危化品。

据上述物流企业负责人介绍,审批需要消防、安监、海事等部门审批许可,缺一不可。瑞海物流在园区内40多家物流企业中属中下等规模。

在港区内的企业还是按其所属行业,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行政管理。但其进入港口区内后,“按法规文件要求,我们有权入场执行检查,但这个管理力度很小,毕竟他们不是港口的直属单位”。一位大连港集团人士分析,这种监管上的弊端,在全国各港口都极为普遍。因为很多物流企业、石化项目、仓储公司都设在港口,以方便航运。

像天津港、大连港这样国家重点大型港口,都需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尤其重点盯防一些含有危险品的企业,要禁止外来人员、车辆等”。上述大连港集团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危化品企业在港区内必须划定作业区域,由专人负责在港区专用的库场,明确责任人实行封闭式作业管理,包括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外人进入等。而且安全管理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以上规定有赖于企业自觉,主管部门并不能每日监管,只能做定期巡查以及应急演练。

“瑞海物流在许多方面都很不规范。员工都没经过培训,白天温度最高的时候还经常进行危化品装卸,而且装卸时的颠簸、摩擦、碰撞,也很少注意。”上述瑞海物流相邻企业负责人推测,爆燃原因可能是,温度过高,或操作不规范诱发火种,抑或在装卸作业中摩擦引起。

国内大多数港口都制定了危险品集装箱操作规程、危险品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有研究显示,各港口缺乏对于危险品箱日常管理制度统一的标准。

例如,堆在场内的危险品集装箱在高温季节需要进行测温和喷淋降温工作的规定,有的港口规定当箱体温度达到35℃时对集装箱进行喷淋,有的当室外温度达到30℃对集装箱进行喷淋,有的采取定时喷淋,有的规定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夏季每天10时―18时段内禁止作业。

瑞海物流之所以要白天高温下装卸货,是因为普通货物用叉车装卸即可,但许多危化品都装在聚乙烯袋中,需要靠人工装卸,所以必须在白天赶工。而且需要的职工数量也要远高于普通货物堆场。

实际上,“部分企业不是港口的直属单位,是政府选址安排到港口的,这些企业有时并不服从港区管理”。上述大连港集团人士分析,这些企业采取独立化管理,只是因为地理因素占用了港区的地盘。

天津港明令禁止职工居住在港区内,因为担心有安全隐患,比如货物安全、起居生活中的各种明火暗火对仓储货物的影响等,但上述物流业内人士称,“瑞海物流租用土地的东家、爱兰德物流公司有一支车队,该车队的部分员工、家属一直住在瑞海物流的4层办公楼内,至今,此次事故并不能排除因为其生活在危化品堆场内的原因。”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高危药品;管理;用药安全

高危药品的概念最先是由美国医疗安全协会(ISMP)提出,在1995~1996年间,ISMP对最可能引起患者严重伤害的药物进行了调查,共有161个医疗机构提交了期间药物引起的严重差错。结果表明,大多数造成严重伤害或致死的药品差错是由某些少数特定药物引起的。因此,ISMP将这些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物统称为"高危药品",其特点是出现药物差错可能不常见,而一旦发生差错引起后果非常严重[1]。鉴于高危药品带给人们的巨大危害,以及高危药品应用的现状,开展对药品管理的相关研究,建立起科学有效、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高危药品的国家级高危药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范医疗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自我医院情况做了几点思考。

1方法

通过对药房和病区的高危药品进行检查,总结高危药品在管理与用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2结果

2.1高危药品概念掌握的问题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能迅速危害人体的药品,2012年我国公布的高危药品目录共有19 类 ,其中前5位高危药品是:阿片类、静脉用抗凝药、注射用磷酸钾或浓氯化钾、胰岛素和高浓度氯化钠注射液。工作中,我们只重视了高浓度氯化钠注射液或者浓氯化钾等少数高危药品的管理,其他的高危药品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甚至直接忽略。各病区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危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贮存、发放,同时应加强有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

2.2高危药品摆放的问题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病区未分类摆放高危药品,甚至没有专门药架、药柜;有些病区虽设置了专用药柜,但仅仅把注射用高浓度氯化钠、浓氯化钾等少数几种高危药品单独存放,这样的摆放我们觉得很不规范的,应当根据病区科室所使用的高危药品得种类和数量设置足够的空间,分类摆放。

2.3高危药品警示牌标示的问题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科室仅仅在药柜处贴一个写着"高危药品"的色标提示牌,我们认为也是不规范的。高危药品存放处必需设置高危药品色标提示牌,并贴在醒目位置;对不能直接静脉注射的高危药品还应有红色"严禁直接静脉注射"标示。

2.4高危药品使用剂量及给药途径的问题 在临床中高危药品使用剂量和给药途径都是有严格限定的,违背限定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需要医师、护士、药师在临床使用中进行及时的沟通,并且认真执行高危药品的使用剂量和给药途径。护士在进行高危药品调配、发放和使用,要实行双人复核,核对患者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确保发放准确无误;应严格按照法规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给药。对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嘱医生须加签字。但在实际情况中护士并没有双人复核;对超标准给药,医嘱医生也没有立即签字。

2.5高危药品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门诊患者在取用高危药品时,药剂师一定要告知患者所用高危药品的注意事项、功能主治及保存措施,高危药品需要单独存放,避免用错药引起严重后果。

3讨论

药品对患者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服用正确、合理的药物能够促进患者的病情恢复。因此应该重视高危药品的管理与用药安全,进而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国内的专家学者于2009年通过会议或文献提出"高危药品"的概念。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用药安全项目组推出了《高危药品分级管理策略及推荐目录》,指导高危药品的管理,但至今,在我国大多数医院未对高危药品进行管理,少数医院虽开展了对高危药品的管理,但仅局限于某些环节上,尚无统一的适合医院高危药品的管理体系。医院应该在在前期已经建立的高危药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危药品管理规范。建立高危药品标识,研究建立高危药品风险评估办法与机制。制订一系列的措施,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经过实施、评价、再改进,以取得良好效果,使高危 药品管理出现质的飞跃[2]。

参考文献: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正当性考量;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醉驾”和“飙车”引发的重大恶通事故不时刺痛公众神经和挑战国民基本道德底线,引起了社会和公众对醉驾飙车者的麻木与疯狂以及漠视生命行为的强烈谴责和热切关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两类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视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切。危险驾驶行为入刑4年多以来,我国醉驾和飙车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成效明显。虽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惩治,但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驾驶行为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性并不亚于醉驾等驾驶行为。为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明确规定了“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类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并规定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次修改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实际上会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诸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增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研究。

一、新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考量

(一)“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正当性

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到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近5年来,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到153人,其中多数是幼儿。事后说明显示,车辆超载是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司机无行车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江苏如皋一私人幼儿园校车送孩子回家时,一名4岁女童被活活憋死,原来7座的面包车内竟然挤进去26人。在甘肃正宁特大校车事故中,核载9人的改装金杯校车实载人数竟然达到了64人,足足超出6倍多。超载已成校车安全第一杀手。[1]“十次事故九次快”,在查处的交通违法中,20%以上是超速违法。例如,2014年1月15日,云南省禄劝县马鹿塘乡王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长安”牌面包车,搭载11名乘客,由于严重超员操控性下降,翻坠入道路右侧80米深的山崖,造成车内12人全部死亡。2011年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陶某驾驶大型客车,因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伤。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2]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速超载行为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极易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已然超出了民事和行政制裁的最大边界,已实际侵入到刑法调控领域,需用刑罚对其予以制裁才足以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使命,这也是风险社会刑法对重大公共法益提前保护做出的合理应对。因此,将此二类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化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反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追求,具有立法的正当性。

(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正当性

目前,国内8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运输,每年全国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500多个品种、约2.4亿吨。几个连接国内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均承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任务。虽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占比不高,但损害结果严重,个案死亡率达33%,比普通事故的个案致死率高十几个百分点。[3]67例如,2014年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行为人刘某违规运输乙醇,与一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4]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共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其中3起涉及危化品运输。[2]有学者对我国2011至2013年我国发生569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研究后发现,生产和运输两个环节的事故数量最多,其事故数量与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76.1%和84.3%,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193起,死亡235人,并且侧翻是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今日表示,今年以来发生两起特别重大的危化品车辆事故,都与非法、违法、违规运输危化品有直接关系。[6]显然,与一般货物运输相比较,运输危险化学品本身对道路交通安全存在更大风险,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则是将此类潜在风险转化成现实危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本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极易导致水源、土壤、空气等环境污染,从而引发次生危害。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最重的处罚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以15日拘留,显然难以实现刑法法益保护即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目标,需要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此外,我国《刑法》目前关于运输危险品的法律条款主要有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三个罪名虽然在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因其行为方式或者因惩罚范围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同,现有刑法规范不能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充分有效评价,需要另行做出规定。因此,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具备刑罚处罚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穷尽现有刑法条文仍难以有效和充分保护法益,需要通过刑法的提前介入即通过刑罚处置的前置化加大对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力度。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认定

根据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据此,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行为人必须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对于从事校车业务的,根据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这里规定的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依据该条例,从事校车运输业务应取得许可,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校车服务。校车的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确定,例如校车的大小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范围和用途必须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用的。因此,接送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车辆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校车范围,即使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里所指的旅客运输车辆,包括具备营运资格的各类公路客运,例如长途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面包车以及三轮或四轮小型机动车等。但是,这里的旅客运输当然不包括铁路客运和航空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在上下班高峰期经常出现严重“超员”情况,对此城市公交是否享有“超员”特权?农村公交是否也可以合理“超员”?这些问题有关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有关规定时应该合理考虑。作者以为,对此原则上应坚持法律的统一性,在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前提下,可以适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输现实状况做一些灵活变通或者区别对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进行校车业务,使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或者未获得客运道路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能否以本罪论处?作者认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旅客运输有关法规和刑九规定,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和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那么,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和使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旅客运输时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其危害性显然大大高于前者,因而更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即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这是因为,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原则,此类情形毫无疑问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从立法目的和刑法解释看,将此类情形入罪显然符合立法本意和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形包括载客车辆本身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比如经改装后的车辆其性能达不到校车使用许可标准、车辆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车辆来源不明等。非法进行旅客运输包括车辆本身不具有营运资格,例如报废车辆、货运车辆改装成客运车辆、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客运输等。另外,校车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人不具有相关资质或驾驶资格的,亦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根据刑九规定,公路货运“超载或者超速”不属于本罪规制范围。

(二)必须严重超员或者超速

即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当前,客车超员或者超速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用刑罚整治“双超”是基于犯罪本质的慎重考虑以及对道路交通客观现实的积极回应。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明确的是,何谓“严重”超员或者超载?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案以及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作者以为,在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之前,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具体标准,宜慎重考虑和稳妥把握。由于司法机关缺乏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立案标准宜从严掌握。对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可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一方面,既需要考虑到惩治行为人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员和超速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刑法打击面的过于宽泛。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参照当地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以及全国出现的有重大影响的严重超员超速所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将危害性大和情节恶劣的“双超”案件当事人予以定罪,例如校车超员一倍以上且又不具备校车使用许可情形下引发伤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且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对“双超”的判断,既要考虑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绝对值,即人数多少或者速度大小,又要考虑到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相对值,即超员和超速所占的实际比例,同时还应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路段、时间,在综合考虑评价具体情况后作出妥当判断。此外,对于“严重超速”型危险驾驶案件,其认定和取证难度较大,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在办理“双超”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应全面排查治理限速标志标线和测速设备。刑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道路限速标志将作为认定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会同公路、路政等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项排查,发动群众查找问题,切实整改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标准;固定式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未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等问题。对排查的问题要挂账督办、限期治理,必须整改到位,问题整改前,采集的信息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7]另外,对于乡村道路,由于急弯、陡坡、临崖傍水等情况导致路况复杂,因而增加了超速认定的难度。公安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宜结合有关标准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认定

根据刑九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据此,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

(一)必须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根据2011年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如果是行为人遵守有关规定运输,即使导致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虽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本罪涉及的只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对运输环节以外的其他环节出现的违规管理导致重大事故的,只能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其他相关罪名论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悬挂和喷涂国家要求的警示标志;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且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若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则属于违规运输。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除本罪外,《刑法》中关于运输爆炸物等危险物质构成犯罪的有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以及和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尽管都是规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运输行为,但运输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并不同,前者是非法运输行为,后者是违规运输行为。非法运输和违规运输的区别在于,违法运输指运输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而违规运输指运输行为本身不违法,是合法的行为,只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之间比较看,两罪都要求在危险物品的运输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即违规运输是两罪成立的共同前提。但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其成立要求必须导致严重后果,即危险物品肇事罪着眼于违规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后处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出现严重后果之前的潜在风险并没有进行预先防范和合理规制,而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刚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因此,可以认为,通过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刑法对违规运输危险物品行为的潜在风险和危害结果进行了全面防范和有效规制,更加充分的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成立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危及公共安全”在本罪认定中的性质和地位;二是如何认定“危及公共安全”。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性质,立法机关认为,根据本款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里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3]68作者认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性质的认定,关乎本款所规定之罪的性质,即涉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判断。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不管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还是“飙车刑”危险驾驶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按照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刑九新增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也应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款所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可以参考本条第一款“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的解释,即“情节恶劣”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做出的规定。本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亦可作此理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也属于抽象危险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立法上推定的危险、类型性的、概括性的危险,是缓和的危险;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司法认定的危险、具体的危险,是紧迫的危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抽象危险不需要司法人员用进行任何判断。实际上,正如有学者指出,不管是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还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现实的危险都需要在司法上认定和考察,只是对作为认定根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认定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的抽象程度低,反之,认定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的抽象程度高。[8]在判断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时,应当按照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即以行为本身情况或者一般社会经验为根据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应考虑运输行为本身的情况: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违规运输的内容和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以及社会一般经验对此违规运输行为的客观评价等因素进行判断。例如,如果运输过程中存在:行为人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或押运人员等运输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超出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违规运输情形的,即可认定运输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即抽象危险已然存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作者:郭小亮 单位:江西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盘点4年来43起校车事故:致百余幼儿身亡超载为祸首[EB/OL].(2014-07-14)[2015-11-12]./sh/2014/07-14/6384133.shtml.

[2]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就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答记者问[EB/OL].(2015-12-01)[2015-12-12]./2015-12/01/c_128488527.htm.

[3]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EB/OL].(2014-11-30)[2015-11-12]./newpage/Contents/Chanel_21356/2014/1130/243612/content_243612.htm.

[5]李健,白晓昀.2011-2013年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6):143.

[6]安监总局谈危化品车辆事故:与违规运输有直接关系[EB/OL].(2014-07-29)[2015-12-01]./gn/2014/07-29/6436497.shtml.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航空危险品运输;物流管理类专业;课程定位;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8-0134-02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成长和壮大,企业和社会对危险品航空运输需求量大增,空运危险品无论是在类别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尤其以锂电池运输为甚。2012年国内航空公司国内航线危险品运输量为18.3万吨,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45%;港澳台航线危险品运输量为1.2万吨,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3%;而国际航线的危险品运输量最大,为21万吨,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52%。国内航空公司运输各类危险品数量中,非限制性锂电池(包括锂电池设备)的运输量最大,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95.8%。2012年全国机场危险品吞吐量为48.3万吨,占全国机场货邮吞吐量的4.0%。其中危险品国内吞吐量为21.5万吨,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44.4%;国际吞吐量为26.8万吨,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55.6%。和危险品运输量的井喷式增长相伴随的是因危险品运输不当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事件也显著增加,如:2012年3月20日,国航CA1742(成都-杭州)航班达到杭州机场后,一件旅客托运行李在行李传送车上冒烟自燃。经查,冒烟自燃的行李中有一块锂电池被刺破,是因锂电池内短路引起自燃,这幸亏是在地上,财产损失小,如果发生的空中,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民航运输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国内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都开设了危险品运输课程。本门课程的设置,有利于完善民航物流管理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提升毕业生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也有利于为民航货运业培养专门的人才。

一、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开设危险品运输课程情况

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为物流管理专业开设了危险品运输课程或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课程。在航空运输类方面,有关危险品运输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简称:TI、国际航协出版的《危险品运输规则》简称DGR、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开设危险品运输课程的院校较多,如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开设了航空危险品运输选修课程;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开设了危险品运输必修课程。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民航运输专业开设了危险品运输;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民航运输专业开设了民航危险品运输等课程;同时其他非民航高校有的也开设了航空危险品运输课程,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航空运输学院就开设了此课程。

二、课程定位

从上面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开设危险品运输课程情况可知,本课程的定位有的学校是必修课,有的作为选修课。因为它是一门以物流管理、民航货物运输管理等专业知识为基础,具有航空专业特色的课程;它以航空危险品运输安全为目的,对空运危险品的收运程序,各种危险品运输文件的填制、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规划管理;本课程深入系统讲授危险品的基础知识和航空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方法。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熟悉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危险品基本专业技术知识、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为学生今后从事航空危险品运输奠定一定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这门课的以上重要地位及作用,并根据课程的设置目的和学科基础,结合民航物流类专业的实际,将本门课程定位为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必修课更合适。

三、教学设计及教学方法

航空危险品运输涉及航空运输方式的众多内容和环节,具体教学内容在国内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能满足教学内容要求的教材很少。同时,国际航协出版的《危险品运输规则》即DGR每年更新一次,因此航空危险品运输这门课程要想始终站在理论及实践的最前沿,单靠教材是远远不够的,教材永远没有更新那么快和频繁。因此必须是教材和当年有效的《危险品运输规则》有机结合,才能保证这门课程教学始终立足于理论和实践的最前沿。从设置航空危险品运输课程的初衷出发,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应分为三个模块:理论、操作和实践。其中理论模块是基础,操作模块是在一定理论基础上的实际操作,实践模块是理论和操作相结合的实践。(见表1)

其中的实验,学校如果有实验条件可开诸如:易燃液体的闪点测试、易燃粘稠液体的粘度测试这样学生可操作实验。如无此条件,可结合自身特点做成实训。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和物流管理专业教学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本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36~44,可适当增加实训课时。本课程作为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有较强理论性和非常强的实践性,在教学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理论的讲授教学法、课后自学完成作业的指导自学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讨论教学法,中间穿插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的教学形式,同时在教学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增加案例教学比重。本课程涉及较多的法规、标准条文,学生学习过程中难免觉得枯燥。教师应尽量联系法规产生的背景、目的和作用,采用案例教学形式,血肉丰满、活灵活现的案例会让学生切身体会到法规的由来及其重要性,提高学生的兴趣和认识。因此案例收集和设计尤为重要,这需要老师平时下大力气才行。二是化理论为实际。本课程涉及较多的化学知识,教师应联系生产生活实际,特别是结合物流管理专业毕业后工作岗位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品,注重化学反应的理论与现象比较,让学生从案例中总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对其危险特性和事故特征有明确的认识,了解如何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处置方法。同时要注意学生的化学基础不同(文理科)因材施教。三是注意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精心挑选合适内容,提供相应资料及网站资源,采用指导自学法,课上教师只给出自学提纲,不作过多详细讲解,课后学生自学并完成相应作业,老师课上再进行讲评,这样能培养学生整理归纳、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学生是主角。采用讨论教学法时,教师应认真设计、组织好课堂讨论,教师是课堂的引导者,是配角,学生才是主角,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气氛,开拓思路,提高学生主动学习危险品运输课程的参与度,教师不要马上评判学生的观点或方案,让其充分阐述,同时加以适当引导,使其意识到问题所在,让其自己主动修改方案和纠正不正确观点,最后教师再加以总结。

四、结语

航空危险品运输是一门综合性课程,不但要求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时俱进的学习实践能力,而且要求教师不断创新教学方法,以适应社会对民航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更高要求。本文针对民航特色物流管理类专业危险品运输课程的定位、教材应用及教学设计进行了研究探讨,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能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同时也希望能为中国民航运输教育事业做出一丝贡献。

参考文献:

[1]程军,吴燕子.港口运输类专业开设“危险品运输课程探讨”[J].航海教育研究,2009,(1):65-66.

危化品安全管理论文篇(7)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一是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及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受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自4月份加入党组织,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以来,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全面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修改后的,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党的认识。二是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其他各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工作中,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年9月至**年5月,严打整治工作进入总结阶段,我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松懈,严格履行严打办工作职责,自觉、主动收集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情况,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编写了《xx市严打整治斗争总结》、《xx市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活动情况报告》和《xx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大型文字材料,总计10万余字。并在认真做好严打办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危险物品管理大队一些工作,编写了《**年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工作总结》、《xx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等大型综合性材料。所编写的文件材料全面、准确,有质有量,较好地突出了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题,对推动全市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参谋、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也取到了很好的效果。自**年5月回到治安支队工作以后,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认真做好文件材料与信息收集报送等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一年来,共编写各类通知、简报、总结等120余份,编写了《xx市公安机关关于贯彻落实<xx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xx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实施意见=等大型文字材料,组织开展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316户(其中生产企业39户,经营单位715户,储存企业4户,使用单位546户,运输企业12户),重大危险源333个,清理、收缴各种剧毒化学品5000余公斤、“毒鼠强”等禁用剧毒鼠药328.52公斤,查处各种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61条,立案3起,移送司法机关2起,涉案3人。检查整顿各类市场351个,取缔非法经营摊点451个。二是按照市公安局和治安支队的总体安排部署,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收缴民用枪支337支、各类子弹7012发、炸药23561.43公斤、雷管45629枚、导火索20203米;查破涉爆案件102起130人。三是深入推进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结合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际,起草了《xx市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对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做出了积极贡献。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公务用枪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五是服从组织安排,在xx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制作了《xx市公安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教育整顿活动综合情况统计表》和《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简报》,按照xx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教育整顿活动日程安排,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地经验、典型和工作情况,组织编写了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各阶段工作总结,编写简报26期,圆满完成了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教育整顿活动,受到了省公安厅的通报表扬。

三、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自己从未放松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金钱观和权力观的改造,始终坚持严格自律,廉

洁勤政。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务员“八条禁令”,结合“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教育活动,结合“三项教育”、“大讨论”和“双为”等各项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自身政治理论、思想作风、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等的学习,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增强五大意识,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深入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进一步牢固树立了艰苦奋斗,以民为本,乐于奉献的人生观、价值观,带头勤政廉政,切实做到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对每一项工作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自觉保持艰苦朴素的传统作风,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家庭和群众的监督之下,默默工作、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同志,为人诚恳,从小事做起,从日常生活点滴抓起,甘当表率、乐于奉献,积极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处事果断,有魄力,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工作作风深入踏实,以身作则,真抓实干,为全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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