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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20 10:21:26

民工医保论文

民工医保论文篇(1)

被解释变量存在选择行为,且取值存在一定限制,则人们往往选择运用Tobit模型。本文研究主题是检验医疗保险是否将阻碍农民工城市转换,减少农民工城市转换量。可以看出,只有当农民工选择县外务工,且其城市转换数量大于0时,我们才能观测到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因此,应将农民工“是否县外务工”这一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放入模型中。农民工“是否县外务工”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无法观察其实际值。遵循McBride和El-Osta的思路,本文将农民工“是否县外打工的预测值”作为“是否县外打工”的变量。城市转换变量作为一种受限因变量,直接采用OLS估计城市转换量方程得到的结果将会是有偏的。因此本文将采用Tobit模型对受限制的连续变量模型进行估计。其中,yi是可观测的被解释变量,y*i是不可测的潜在被解释变量,只有当潜在变量的值大于零时才能被观测到,其它值均被审查到零上。因变量yi包含两种情况,即当y*i£0时,因变量yi=0,表示城市转换数量为0;当y*i>0时,因变量yi=y*i,表示农民工城市转换的数量。模型右边Zi代表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阻碍。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区域分割的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并假定医疗保险会阻碍农民工城市转换,因此,为检验假设将医疗保险Zi作为本文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Xi是解释变量的向量,即除“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影响因素,包括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就业状况和政策特征变量等内容。αi、βi和γi代表各待估计系数值,ωi是随机误差项。本文采用Stata软件,主要运用工具变量法检验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同时,为说明如果不解决内生性问题将对系数估计值造成的低估程度,本文还报告了OLS和Tobit模型的计量结果。根据本文研究主题及受限因变量的数据特征,将重点对IVTobit模型的实证结果进行分析。

2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关注的变量是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但考虑到现行医疗保险多以县为单位独立运行,区域间及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客观上会抑制农民工城市转换;同时,经常发生城市转换的农民工,由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医疗保险不能及时满足自身医疗保险需求,多选择退保或重复参保,客观上加重了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间流动的阻碍。为解决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城市转换相互影响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拟将农民工“是否有医疗保险异地转接经历”作为“医疗保险是否阻碍城市转换”的工具变量,并分别使用IVOLS(模型三)和IVTobi(t模型四)对县外务工农民的城市转换数量进行检验。内生性问题的检验结果显示,IVTobit模型和IVOLS模型的WaldTest检验值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因此应该使用工具变量法矫正内生性问题。为保障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对模型中各个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各个自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程度较高;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表明所有自变量的VIF值均大大小于10,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表2是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影响的计量回归结果。由IVTobit模型(模型四)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是否认为医保阻碍城市转换变量的符号显著为负,表明区域分割的医疗保险显著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转换,减少其城市转换量。该结果与本文设定的医疗保险会阻碍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假设相一致,本文的假设得到证实。这是因为医疗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返贫的难题,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跨城市转移接续较难;加之目前医疗保险多实行属地管理,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以及费用报销同样花费农民工较多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因而使得农民工需跨统筹区转换工作时存在较多顾虑,客观上减少了其转换城市的数量。是否认为医保阻碍城市转换变量,该结果在四个模型中均为负值,说明本文的计量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IVOLS模型和IVTobit模型中系数值的绝对值分别为1.1707和1.6529,均高于采用OLS模型和Tobit模型所得的0.0414和0.0590。说明如果不解决内生性问题,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程度将大大被低估,应该使用工具变量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矫正。本文的其它一些变量也值得关注。性别变量显著为正,表明男性农民工较女性发生城市转换频次较高,这与其从事的职业特点有密切关系。家庭规模越大,农民工城市转换率越高;家庭中老人及儿童的数量越多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具有显著抑制作用;劳动力数量变量显著为正,说明农村居民存在较多的剩余劳动力。家庭中土地拥有量越多越不利于农民工城市转换。合同变量显著为正,说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性有益于农民工跨区工作转换。较高的外出务工收入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方便度越高,越有利于农民工城市转换;医疗保险异地费用报销便捷度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同样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3结论与建议

民工医保论文篇(2)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一、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二、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三、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四、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版.

民工医保论文篇(3)

摘要:党的十八大在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中,要求各级工会与时俱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本文以医院工会为例,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医院工会如何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 :医院;工会;职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双赢选择[1]。同志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促进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3]。我院工会始终坚持和谐文化建设,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探索和实践人性化服务展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工会职能,实现了医院与职工间良性互动、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和谐稳定新局面。

一、积极深化院务公开,大力促进民主管理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充分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工代会和职代会,架起了领导与职工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医院工会着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始终坚持“全公开、真公开、常公开”的原则,以职代会、医院官网、内网、医苑报、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公示有关医院发展、建设、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器械招投标、物资采供情况,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干部竞聘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充分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和维护。

二、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强化职工主人翁意识

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形成畅通的联系渠道,是职工参政议政的基本保证,不仅能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更能进一步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医院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每年一次的职代会,职工代表的产生,严格按照《江苏省企事业民主管理条例》,临床一线医务代表人数比率不得低于60%,使职工充分享有政治权利。对医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基本建设、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医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层干部和科主任竞聘等由职代会代表认真审议,充分听取意见。在职代会上,工会与院长签订《三双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参与医院管理与建设。医院职代会每年都会收到几十份代表提案,内容涉及医院建设、人才培养、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工会发展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医院职工代表关心医院、关心科室、关心自身的热情和高度责任感。医院职代会专设提案组,在集中整理提案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给出答复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其中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提案和意见,对医院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召开职代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医院年度重大事项,包括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比如,讨论审议《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等。

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我院强化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不断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多渠道多形式的民主管理格局,从机制上保证和推进了医院民主管理工作。将医院公开院务的内部媒介平台作为民主监督的辅助形式,增强各项工作运行的透明度,方便广大职工监督,避免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武断性,充分保障了医院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医院工会在规范院务公开基础上,充分发挥科室管理小组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创新性地将职工议事制度与科室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科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职工议事与规范组织建设相结合,职工议事与民主管理平台相结合,职工议事与医院中心工作相结合。医院工会针对医院重大改革、重大方案、重要会议等,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整个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全程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真正做到决策为民、决策益民、决策源于民。

四、关心职工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院工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关心职工学习生活,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一是创新途径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医院工会与院长办公室合作,先后成立了医院管理学校、青年管理沙龙、职工电子书屋以及各类职工继续教育学习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组织业务学习,提高职工文化素养。二是为职工谋福利:医院工会坚持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克服资金困难连续多年为全院职工办理多险种保险业务,为14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办理“独生子女两全平安保险”和“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医院关心职工健康,利用行业优势,每年为全院职工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女职工还可享受妇科专项检查;职工生病住院,党政工领导第一时间到职工病床前慰问;为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增强职工抵御疾病、抗击风险的信心和能力。医院工会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医院关怀,使患大病职工不仅能得到住院费用的部分补偿,还可申领终身一次性大病补贴款;节日期间,医院工会为困难职工积极争取南京市互助互济会节日慰问金;医院工会每年暑期坚持举办职工子女困难班,解决暑期职工子女无人看管的难题。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

医院工会力图丰富全院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特长兴趣班,组建书画、文体队伍,帮助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达到凝聚人心,汇聚人气,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从而实现管理者与受教育者的和谐[5]。

多年来,我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综合性医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江苏省级文明单位、江苏省院务公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实践表明,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医院长期以来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结果。

医院工会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改革不断深入,是医院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钮友宁.工会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D].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4,29(1):10-13.

[2]马晋宇.论工会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两个重要问题[J].工会论坛,2013,19(3):1-3.

[3]周燕.浅淡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途径[J].管理科技,2013,26:487,445.

[4]刘建录.论工会职责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J].经济论坛,2013,9:171-173.

民工医保论文篇(4)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促进共享国民财富的重要调节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动力机制和福利机制。

城乡统筹医疗保险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统筹兼顾方法,突破城乡地域、户籍身份、行政资源和管理体制等限制,统一规划制定适应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政策体系、制度方案、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的公共管理行为。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至此,城乡统筹医疗保险从应然的判断问题成为实然的制度设计问题。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分析

整体来看,我国已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多种形式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保险体系。其中,新农合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除新农合自身制度设计的些许问题外,从城乡统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角度看,新农合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以下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投入不足,法律缺失,未能形成制度保障

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财政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总投入始终不足。按照我国制定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标准,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不应低于8%。而2009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GDP的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及欧洲发达国家卫生总费用均占到了各自国家GDP的10%以上),甚至低于印度(2007年卫生总费用比例达到GDP的8.4%)等发展中国家水平。2资金投入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整体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制约了城乡统筹医疗保险的发展。三大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各自独立运行,统一立法的缺失在政策导向上促使各自为政的加剧。进言之,权威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催生医保基金少报、漏缴的流失风险。权威性法律规范的缺位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失去对医疗服务人员和参保者的有效约束,增加道德风险因素;进而催生管理松懈和医保资金募集不足的弊病,严重影响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二)二元分割,三种制度,未能有效衔接城乡医疗保险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二元体制逐渐融合,界限日益模糊。虽然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城乡二元体制的经济基础,进而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但路径依赖下三大制度间相互隔阂导致的"医保孤岛"现象却加重了城乡医疗保险的衔接困难,特别是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保障水平低、"大病难愈"。众所周知,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城市,城镇职工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医疗保障服务,而农村医疗保障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人均卫生资源占有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很多乡镇卫生院基础医疗设施很差,缺少较高水平的医务人员。城乡医疗保障资源不平衡的现状较为突出。城乡一体化进程速度不同,城乡衔接的保障待遇问题也颇为不同。

第二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权利受限。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全国普及之前,"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成为医疗保险的"边缘人"。据新农合试点反映的情况显示,绝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参加新农合。

第三是保险政策不统一。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却存在着保险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虽然二者存在诸多共同点,比如保障对象均为非从业人员,性质定位都属于政府资助下的互济性合作医疗保险;但财政补助比例却存差别,进而导致公民个人缴费比例存在很大差异,而个人缴费所占总筹资比例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体制不统一

新农合以市、县一级为主要统筹单位。但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部无论是在筹资补偿还是管理监督上都存在许多不同。城乡二元结构阻断了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的层次。三、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的思路

根据目前学界对城乡统筹医疗保险的讨论,未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应是一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公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制度化保障。

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城乡之间存在时间跨度是正常现象,这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密切相关。而城乡统筹的时间则依赖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和国家实力。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差异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不现实的。而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进行的制度实践,比如成都模式、重庆模式和嘉兴模式都表明在现有医疗保险体系内部内实现局部整合,进而扩大覆盖比率,最终实现全民覆盖又是可以实现的。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分步骤的、循序渐进地推进城乡统筹"的思路,但在具体整合环节上,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城乡衔接区域出现的问题,在新农合的整合过程中应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作特殊处理。

四、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的核心关注点

笔者认为,在进行城乡统筹的过程中整合新农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曾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从制度运作机理上看,笔者认为二者的整合具有可行性。

第二是农民工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小病挺、大病扛",这是民工群中的一句"流行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学者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国务院2006年制定《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各地纷纷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这是目前农民工劳动关系依然混乱情况下的权宜之举,但分类的制度安排必然带来的是执行上的困难和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反倒有可能造成"反公地悲剧"。

第三是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都是城镇化、工业化的产物。各地对失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分别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门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参加城乡一体保险等。鉴于失地农民"非工非农"的特点,笔者认为,将它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较为适当,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与哪个险种融合更合适的问题。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应符合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合并原则"。所谓合并原则是指在欧盟范围内,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相类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组织)的筹资,这就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四是商业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过程中的介入。

新农合是商业医疗保险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重点领域。从理论上讲,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如下优势:(1)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基金运作风险。(2)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承保理赔技术优势,能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3)降低运营成本,节约政府开支,从而减轻政府压力,强化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职能。实践中,我国东部沿海的一些地区政府,比如浙江台州,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基金管理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审核结报等工作,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提供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险。

民工医保论文篇(5)

【关键词】维吾尔医;特点;价值

【中图分类号】R2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7)02-0003-05

The Origin,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f Uighur Medicine

Maituoheti・Julaiti1,2Abudoula・Aisha2Abibai・Abudoukadier3

1.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20062, China;2.Hotan teachers college,Hotan 848000, China;3.Department of surgery ICU, peoples Hospital of Hotan area, Hotan 848000, China

Abstract:Silk road was one of the main channel in ancient Sino-foreign cultural exchange. Uighur medici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s of all ethnic groups in Xinjiang, it has rich cultural connotations. For a long time, with strong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unique form spread in 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value. The author discussed Uygur medicine’s cultural patterns, features, valu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Hope to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Keywords:Uighur Medicine; Features; Value

新疆古代称西域,居住有汉族、回纥(回鹘)、乌孙、羌、鲜卑、突厥等民族、古民族。自西汉时汉武帝派遣张骞打通了通往西域的道路后,新疆较成为东西方交通要道,同时成为东西方文化和医学交流的汇聚点。随着丝绸之路的繁荣,各地区各民族习俗都涌现于这个关隘地带,为维吾尔医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知识来源。在此过程中维吾尔医汲取了汉族医学、阿拉伯、波斯、古印度医学和藏医的内容,将它们融为一体,为维吾尔医的独特发展奠定了基础。

1维吾尔医的起源

11历史沿革维吾尔医学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中国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传统医学。维吾尔医学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维吾尔医学的起源溯源于西域上古新石器时期。那时,原始的游牧部落常以寻水草和猎获物往返迁徙,常因食草木果实和生肉而伤害肠胃,也因穴居野外,抵不住风雨寒暑的自然侵害而感染疾病。《淮南子・卷十九》中:“古者,民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食赢蛇之肉,时多疾病毒伤之害[2]。”

古代维吾尔祖先,公元前5世纪前就从事牧业、农业于北至贝加尔湖,东至巴尔喀什湖、额尔齐斯河和天山南北及塔里木河流域,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威胁。因此,早已懂得利用一些自然因素来处理简单的疾病。如:用粘土、蒜汁和草香涂于肢体来预防害虫;用温泉浴、披兽皮和灼热的细沙埋肢体来解除关节疼痛;用放血减轻沙漠干热性头痛,割破耳后静脉医治骑马性关节疼痛。原始社会至奴隶社会时期,除了朴素的草药、物理疗法外,巫术治疗也曾经占有重要位置。当时,古代维吾尔医信奉萨满教,男巫师叫萨满,女巫师叫乌答,他们既占卜、除鬼,也用祷告、药师治病。公元前5世纪左右,西域维吾尔人古代祖先就有了较为先进的医药活动。如:用水浸柳叶裹身、热敷炒麸皮、沐浴草药水、按摩、烤灼、接骨及尸体防腐的方法等。从墓葬出土的骨骸中可知,早期生活在天山南北的维吾尔人已有较高水平的外科技术和接骨方法,从一些头颅骨的钻孔表明其技术是相当先进的[2]。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丝绸之路的发展维吾尔医取得了更好的发展。

“丝绸之路”是起始于古代中国,连接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古代陆上商业贸易路线。它不仅是世界上最长的一条通商之路,而且是东西方文化交流之路,是人类历史上的大勇[3]1。也是古代中外文化交流的主要通道之一。汉唐盛世之际,在西域(中亚、新疆一带)、敦煌等地。不仅有中外宗教、政治、文化思想、物质文明的交流与融合,而且也存在着多民族医药学的相互影响。可以说,古代西域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外医学交换的地区[3]28。

张骞开辟了“丝绸之路”,班超继张骞之后,治理西域,保持了丝绸之路的畅通。他们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同时,也进行了医药交流。他们将中原先进的医药卫生知识介绍到西域,与此同时又把西域的医药卫生知识带回到中原[4]。

维吾尔医药学是维吾尔族先祖长期同疾病不断做斗争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并吸收了中医及古希腊―阿拉伯医学精华,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具有特色的医药学理论体系。几千年来,维吾尔医药不仅护佑着生活在这片疆土上的芸芸众生健康繁衍,也为东西方医药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西合璧维吾尔医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中医学的影响并同时也影响了中医学的发展。对新疆地区来说接触西医的时间比较晚。据笔者了解,目前从事西医的医务人员不太相信维吾尔医的治疗效果,同时从事维吾尔医的医务人员也认为自己从事的医学比西医可靠。所以形成了互不相信的一种现象。中医和维吾尔医使用药物的来源和性质都属于草药,它们之间没有排斥的现象。笔者相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西医、中医或者维吾尔医将会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他者的长处,为了新疆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健康一起努力。笔者相信在新疆的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会更好。

13发展传承维吾尔族和汉族及其他兄弟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彼此交流,互相融合,创造和发展了自己民族的传统医学,形成了目前以四大物质为理论体系,具有民族特色和丰富经验的民族医学。

维吾尔民族传统医学不仅是祖国医学的宝贵遗产,而且也是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维吾尔医具有悠久的历史,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荟萃之地,丝绸之路是一条文化交融之路,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承和传播,都不是纯粹的移动过程,更不是简单的到达,而是与当地的地域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西汉时期,西域“丝绸之路”的开辟,开拓了一条贯通亚欧商贸、融汇东西方文明的丝绸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民族医药迎来了很好的发展环境,维吾尔医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新疆的维吾尔医药事业得到空前发展,维吾尔医疗机构在天山南北雨后春笋般出现。过去许多闲散在民间的游医,经过挑选穿上白大褂走进了各个民族医院。20世纪70年代,各地不断成立维吾尔医学学校,极具权威的新疆维吾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也随之成立,新疆医科大学也开设了维吾尔医学专业。维吾尔医药教育实现由单纯的师承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发展的历史转变[5]。

2维吾尔医药的特点

21维吾尔医定义维吾尔医是指以维吾尔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与日常生活当中所创造的具有独特医疗理论与实践的民族医学。维吾尔医主要注重人的自然气质,运用自然药物材料和自然物质进行治疗和预防[6]。维吾尔医与巫医等传统民间治疗根本不同,其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在理论上以四大物质学说为基础,“艾尔康”[6]1-3包括火、气、水、土,世界上万物的生、长、盛、衰均受四大物质的影响[1]17。

维吾尔医还有“四津学说”,《赫列特hilit》一词来源于阿拉伯语,其大意是混合液体,即津液。津液由四大物质结合而产生,是人体所食用各种营养物质的结果,从人生的开始(胚胎时期有母亲的血供养)至生命的窒息为止。人体健康成长,需要的四种体液是血液质、粘液质、胆汁质、黑胆质,在维吾尔医中称为四津,即血津、痰津、胆津和黑胆津[1]22。维吾尔医根据这些理论基础,识别人体的健康与疾病,并采取预防治病措施的理论,称之为四津学说。

22国内外其他民族医药和维吾尔医药的相互影响“丝绸之路”是世界“文化之源”,是东西方文化和科学技术交流的桥梁,同时是医药文化交流的枢纽。

张骞出使西域后,西域和中原地区各个方面的交流不断增强,建立了丝绸贸易渠道,汉族的医学知识传入了西域,而西域丰富的医药文化也继续传入到内地。内地和西域交流医药技术的史实,不绝于书,从1972年武威汉墓出土的78枚医药简册,和“斯坦因在中国中亚细亚(指西域)一系列巧妙的发掘中获得了一些木片的手稿…由75片木片组成的一整卷手稿。不难看出,其促进了西域与内地的医药事业的发展[1]4。随着丝绸之路上地不断交流发展,尤其是喀拉汗王朝时期伊斯兰教逐步传入本地区,阿拉伯医学也进入了西域,丰富了维吾尔医药文化的内涵,继续受到波斯和印度、藏医的影响,同时维吾尔医也影响了周围的中医、藏医和蒙医。

23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显著维吾尔医药文化是一种传统知识体系,它植根于本民族传统文化土壤,与本地特有的宗教、哲学、民俗等学科门类息息相关,其理论体系、思维方式、医德伦理都蕴含着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医学科学,它既不同于古希腊医学,也不同于古阿拉伯和印度医学,它是我国古代西域古维吾尔人民和各族人民几千年来长期同疾病斗争的经验总结,是祖国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1]1。同时,维吾尔医药与该民族居住地区的气候、地理动植物区系和自然资源密切相关,因此具有自己鲜明的地域资源特色。

3维吾尔医药的价值

31传统文化价值民族医药的物态形式、医药习俗等都是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c自然资源同等重要的财富。同时,新疆维吾尔民族在长期同疾病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疗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本民族的医疗技术,成为本民族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宝贵的医药文化遗产,并丰富了民族文化的内涵,使民族传统文化体系更加完整充实。和田(古代称于阗)是维吾尔医的发源地,就全新疆而言,维吾尔医的文化价值全面体现在和田人的日常生活中,和田人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维吾尔医,它是和田地区露天的维吾尔医博物馆。维吾尔医药学像一颗明珠镶嵌在中国医药学宝库之中,光辉灿烂。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的指引下,维吾尔医药学必将为保障和增进各族人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32实用价值维吾尔传统医药,以其确切的疗效以及丰富多彩的诊疗技法和数以万计的验方、秘方一直深受人们的信赖。在我国古代的史书和医药典籍之中,记载着种类繁多的维吾尔药物。维吾尔药物也以优良的质地和独特的疗效闻名于世。同时也为现代医学寻找新的药源,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维吾尔医的治疗费用较低,患者易于接受。整个南疆地区对维吾尔医的认同较好,他们信赖维吾尔医的治疗效果。从维吾尔医药中寻找新药,正是20世纪人类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新观念的具体体现之一,而维吾尔医药的有形资源(维吾尔药物资源)和无形资源(维吾尔医药经验),为人类追求更自然、更健康、更和谐地医疗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33经济价值维吾尔医药作为一种资源,具备了可供市场开发的经济要素,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是一种跨区域的开放性框架,以周边地区为起点和重点,但不限于此,作为一项大战略,可以更大的延伸和拓展空间,从亚洲到欧洲再到非洲,也可以延伸到更广泛的区域[7]。新疆作为丝绸之路核心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发展维吾尔医必须抓住这个机遇。目前,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和新疆医科大学维吾尔医学院及一些维吾尔医药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对维吾尔医药的研究和整理已取得较大进展,维吾尔医药理论体系已得到国内外学术专家的认可。根据维吾尔医药理论及验方开发的产品很多,例如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院等维吾尔医院和维吾尔医药厂开发了爱维心口服液、祖卡木颗粒等几十种维吾尔成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研制出更多地维吾尔药以提高经济效益。

4维吾尔医药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维吾尔医的发源地是塔里木盆地周围的各个绿洲,尤其是古代于阗绿洲(现在和田地区),因历史和地理环境原因各个绿洲的维吾尔族祖先过着比较封闭的生活方式,所以维吾尔医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民间的自发状态,以民间医学的形式存在于各个绿洲之间,传承方式也一样。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对健康要求的提高,维吾尔医药受到空前的重视[8]。尤其是在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维吾尔医药的理论研究、临床及实验研究、药物开发、标准建立、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同时初步形成了医疗、教育、科研、药物生产协调配套的发展格局,维吾尔医药事业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作为新疆民族文化体系一部分的维吾尔医药文化,在进行保护时候要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大力搜集和挖掘经大量临床验证的维吾尔医验方、秘方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现代医学的实验研究和临床疗效研究,用科学方法阐明其作用机理,赋予现代科学说明,取得世人认可。让其产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规范标准,以确切的疗效和质量保证来打开市场,进而创立拳头产品,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42开发新疆特色维吾尔医药保健品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健康问题,提高生存质量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因此对安全可靠的保健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大。随着维吾尔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在疆内的很多维吾尔医药公司抓住这个机遇,在新疆本地特色植物药红玫瑰、沙漠人参-大芸/肉苁蓉、薰衣草等材料基A上研究出了各种保健品,其中有些项目引起了国外研究机构的关注并在我区内收购原材料,在国外生产,然后出口其他国家。这些保健品来源于大自然的野生植物,污染少,较化学制剂保健品、生物制剂保健品副作用小,容易制作加工,原材料成本低。

在研制新的保健食品方面,一定要有效利用维吾尔医的各种优势,将传统与发展紧密结合,加大科技投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才能开发出更多优良品种。这不仅是创造效益的路子,更是发扬本民族文化遗产,让世人了解的好方法[9]。这些保健品的开发和生产对维吾尔医药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带来了实际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43建立特色的维吾尔医药古籍数据库各民族医药在发展历史进程中,均通过文献、典籍、碑刻、口耳相传等形式进行传播、传承和发展。但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传承,有遗失、破损、有传承人断代致家传秘籍不能传承的危境等等。为此,需开展各民族医药古籍的保护性整理研究工作。近年,中国政府对古籍文献的保护整理工作极为重视。200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古籍保护工作进入到科学、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牵头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0]。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支持、搜集、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方针指引下,广大维吾尔医务工作者行程几万公里,走访数百名民间医生,搜集民间上百种维吾尔医学古籍资料,经数年钻研,整理出了大量维吾尔医药学典籍、抄本、石刻本,有力地促进了维吾尔医药学的发展,并为深入、细致、科学地研究维吾尔医药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永久性地科学保存古籍文献内容也已成为可能,这也是古籍文献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展维吾尔医古籍的数据库工作,即使用多种高科技手段、科学方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通过整理后实现数字化、电子化的古籍形态,从而对维吾尔医古籍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研究建设。这对维吾尔医的发展和保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44进一步加强高等医学教育这是发展维吾尔医学专业、建立维吾尔医人才的重要基础。新疆维吾尔医专科学校成立之前维吾尔医的专门人才主要靠师带徒。因此,在层次、水平和质量方面都受到严重的制约。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及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新疆地州、市、县有40余所维吾尔医院、研究所。新疆维吾尔医专科学校、自治区维吾尔医研究所等相继成立,对维吾尔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开发的人才质量有了更高的需求。新疆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中,将维药列为重点开发项目,因此,培养和储备维吾尔医药人才是十分必要的[11]38。

当前在我区大部分的维吾尔医药人员,因知识面窄、学历层次低、语言单一等情况,无论是在医疗,还是在对外交流方面,都无法更好地承担为各族人民服务的重任。由于维吾尔医学专业的教育发展滞后于藏医、蒙医,所以导致维吾尔医药产业发展缓慢、滞后,并且严重困扰着维吾尔医药在发掘、整理、总结、研究、开发的步伐。只有开展维吾尔医学专业的高等教育,注重提高维医药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作好人才的培养工程,才能更好的为发展维吾尔医药事业作贡献;才有可能将维吾尔医药产业打造成为新疆经济新的增长点[11]55。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维吾尔医专业人才,就要建成全国一流的、面向世界的维吾尔医高等教育。

45加大对外宣传,提高维吾尔医药文化的知名度维吾尔医药文化是祖国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吾尔族祖先在悠久的历史中与疾病不断作斗争而创造的较完整的医学体系和医药文化体系。继承和发展维吾尔医药文化对弘扬维吾尔族人民的优秀民族文化,更好地为人类的健康事业造福具有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来维吾尔医药学的医疗、教育、科研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显示出灿烂的发展前景。宣传的重点包括:提高部分青年维吾尔医药人员对维吾尔医学的认识,增强他们对维吾尔医药发展前景的信心[12]。同时大力宣传维吾尔医药文化与维吾尔医药产品。努力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将维吾尔医药文化和维吾尔医药产品相结合进行特色旅游开发,主要途径有:①将维吾尔医药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以新疆的地域特色为基础积极对外开放沙漠治疗(埋沙疗法)和沙漠旅游相结合的特色旅游项目;②和田是维吾尔医药的发源地,维吾尔医药文化非常丰富和浓厚,利用这种环境优势,结合维吾尔医药学的传统配方及养生方法,开展多种主题的健康旅游;③做好维吾尔医药类旅游商品的开发与流通。可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邀请国内外有名望的专家到新疆参观访问。

5结语

维医药学以其独具特色的辨证理论学说体系及丰富的诊疗经验以及其独特的地域、独特的文化、独特的理论、独特的配方、独特的疗效,昭示着悠久而古老的历史。不仅曾造福古人,也为居住在西部地区的各族人民的繁衍昌盛作出过重大贡献,且惠及今人,迄今还是新疆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一支重要力量。

维吾尔医药学是世界具有特色和优势的自然科学之一,维吾尔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华民族医药事业是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事业之一,维吾尔医药是我国开展国际交流和可占有健康产业市场主要份额的重要力量之一。

参考文I

[1]朱琪.维吾尔医药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5:2,17,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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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阿不力孜・艾拜都拉.关于开发维吾尔医药膳食保健品的思路[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7,8:68-69.[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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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医疗保障全民医保公平

论文摘要“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解决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引发的公平问题,但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将引发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底线公平理念引入“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追求适度公平的前提下同步发展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叮持续发展。。

公平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公正是其存在的理念基础。然而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式制度结构,却与公平性目标相距甚远。2007年7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总理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较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决定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为突破口,开始“全民医保”的建设进程。这不仅意味着医疗保障制度从局部人群享有扩展到全民覆盖,同时也必然引出一个现实性与理论性并俱的问题,即该用何种公平的理念指导这次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如何用一种恰当的公平视角来均衡多种制度并存带来的各种差异。

1“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前我国医疗保障itl0度的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绝于耳,该制度的主要症结表现为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大量人群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暴露出了保障制度“有或无”层面上的公平问题。2003年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共有30%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是疾病或损伤,与此相呼应的是,79.1%的农村被调查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4.8%的城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缺失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面向不同的人群阶段性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受益人群由少到多的过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最早,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至2006年底,该制度覆盖人群达到近1.6亿,但是鉴于该制度目标人群的局限性,城镇大量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纳入到制度中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老人、儿童、失业人员等弱势人群。虽然不少城市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该制度,但是缺乏单位参与筹资这一关键环节,加上“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加入”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凭借自己的能力想迈进制度的大门,显得格外困难。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7年9月30日该制度已经覆盖了7.26亿农民。该制度的目标人群较为明确,旨在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然而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社会环境之下,原本应该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部分目标人群成为了新的制度外人群,出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真空地带。

2“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缓和了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

“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际,正是我国新一轮的卫生体制改革酝酿之时,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结论性意见j。正是这份报告的公布,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卫生体制改革的激烈讨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走到了新的转折点,众多的医改思路也在此之际频频提出,其中建立“全民医保”的呼声逐渐成为主流声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是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缺失作出的呼应。在该目标之下,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后79个城市陆续开始了试点。这项制度旨在覆盖2亿多城镇非就业居民,成为弥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大缺口的重要制度。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人口的流动和制度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

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新闻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0%,2006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861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1886元,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9O元或330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指导理念。和西方福利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将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医疗福利纳入到统一的政策视野,因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理念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

4“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底线公平理念

在“全民医保”的目标之中,一种新的公平理念~底线公平理念值得关注。社会保障的语境中,“底线”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的一条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是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每位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一。如果将其映射到医疗卫生领域,底线可以被理解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正如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调“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承诺对人们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底线”与“基本”之间可以进行相当程度的对应,但是底线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最低层次”。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语境中,“底线”更应该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基本责任。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都清晰地表达出了筹资的责任:即对这两种制度之下的每位参保人员,政府都给与基准水平上的补贴,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那些更为弱势的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可以在基准水平之上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

民工医保论文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03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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