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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2 16:08:57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

近年来,我省工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亦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集和处理系统,周边水体污染的现象日益凸现;40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只有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4家基本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率仅为14%;只有深圳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每年处置2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16%;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历年来的工业固体废物如煤矸石、尾矿、冶炼渣以及化工废渣等堆积量越来越多,对周围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隐患;“白色污染”久治未绝,且呈泛滥之势;一些地区因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选址不当,污染严重,使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频繁发生。

由于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能力不足,使得零散、小规模、低成本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如非法将固体废物倾倒河边、鱼塘、坑洼地带;或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简易填埋;或非法焚烧固体废物,土法提炼有色金属等,环境污染负荷不断加重。另因利益驱动,环保力量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近年来,大量的废电器、废线路板、废塑胶、废电线电缆等由不具备处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简易处理,造成生态的人为破坏,这种现象正向山区、边远地区转移和扩展。特别是南海大沥镇、清远龙塘镇和潮阳贵屿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的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突出,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已引起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固体废物的堆存和简易处置不仅大量占用土地,直接影响城乡用地功能,而且对我省的土壤、水体、大气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未来若干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仍将持续增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迫切需要对全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进行规划,并通过规划的实施,加以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一、编制依据

*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分析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运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实施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编制原则:

(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从源头上避免或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尽可能最大限度利用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对确实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最终按规定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突出重点统一规划的原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必须有足够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才能确保固体废物无害于环境,重点是要建设一批高标准、规模化的处理处置设施,并要打破区域限制,统一规划,实现跨行政区域建设,做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对其他类固体废物主要采取综合利用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

(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由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结构和居民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和时限性各异,因此,规划要求不同发展水平的区域、在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污染防治目标。

(四)产业化原则。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上规模、上档次;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成本和环境成本。要从最佳经济效益布局建设我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按市场经济模式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三、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代管理目标,使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到*年,初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在重点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示范工程,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控制。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20%,清运率95%,综合利用率30%,达标处置率3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达标处理处置率15%;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50%,达标处置率2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5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70%,综合利用率60%,绿色产品率2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5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40%;

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环境监控体系。

到2010年,陆续建成基本覆盖全省的区域性现代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本实现产业化;全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能力持续发展,基本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30%,清运率98%,综合利用率40%,达标处置率5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达标处理处置率18%;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60%,达标处置率3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8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90%,综合利用率80%,绿色产品率3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6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50%;

完善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和监测网络。

四、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把本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并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计划一并实施。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实施计划,同时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抓紧落实规划和计划。计划部门应将本规划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分步实施;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并出台相关技术导则,建立新技术示范基地,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各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等固体废物处理的收费政策与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建设、卫生、经贸、农业和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抓好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内容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本规划中所列项目,尽快组织落实建设资金、批准用地,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实施。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统筹考虑,尽可能一地多用,以求产生规模效益,防止污染,减少选址的困难。

根据本规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具体规划、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加强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安排治理资金,按照现有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老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污染防治工程

1、生活垃圾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年以前,选择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省推开。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可选择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珠江三角洲以及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通过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彻底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

*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自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垃圾处理产业化示范工程和相关技术、政策的研究。2003年底前全省城市都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人口密集地区、相邻城镇可联合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至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

我省规划主要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项目共80个,规划投资170.6亿元。其中,限期治理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32个,规划投资8.0亿元(见附表2);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48个,规划投资162.6亿元(见附表3)。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与处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尽可能资源化,对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泥厂等高温焚烧设备对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年前,选择广州、云浮、韶关等市大型水泥回转窑对电镀、印染和制革污泥进行焚化试点。至2010年,全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中心,消纳大部分工业固体废物。为解决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中心共12个,规划投资8.2亿元(见附表4)。

3、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设施。*年前,基本完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及安全填埋场(二期)、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一期)以及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工作。至2010年,建设覆盖全省危险废物安全集中处理处置基地,满足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需要。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11个,规划投资30.4亿元(见附表5)。

4、医疗废物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处理和管理,同时加快专业化、社会化集中处理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一些地区在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300吨/日以上)划出一定时段焚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焚烧必须严格与生活垃圾分开,并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年以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基本建成区域性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至2010年,全省所有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全省规划建设12个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划投资1.15亿元。(见附表6)。

5、废旧电子电器

废旧电子电器污染控制要从源头开始,在电子电器制造业大力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规定电子电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回收和处理的责任。全省还要建立满足需要的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点。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处理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和处理处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付费给专业公司回收和处理。*年前建立省、广州、清远、顺德、深圳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基地,解决部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问题。至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场所,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的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和污染防治项目共8个,规划投资5.8亿元(见附表7)。

6、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

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年前,应以回收利用为主,建立高效运作的回收网络体系,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要采取妥善措施进行集中安全处置;以生物降解技术作为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主要技术,研制或引进一批适合于我省省情的可降解塑料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型高效促降解助剂,提高塑料降解的时控性、快速降解和完全降解性。至2010年,用于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要得到广泛使用。

(三)完善固体废物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固体废物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的制定,逐步完善我省固体废物法规体系,2010年前完成《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办法》、《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与产业化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工作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导则》、《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产品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制定。

加大已出台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有固体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认真分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工艺过程及其去向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严格审查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环保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好污染源档案。

(四)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加快产业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国家计委计投资〔2002〕1591号)中的精神,建立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与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政府在投资建设中主要起组织作用,投资主要靠社会的各种投资主体。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建设跨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行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特许经营。我省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应的推动实施产业化的具体办法与措施,包括制定经济鼓励、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与措施,积极推动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产业化进程,实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污染防治,特别是用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建设和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固体废物的处理与污染治理,鼓励、奖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五)依靠科技进步,控制固体废物污染

实施“科技兴粤”战略,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科技进步,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无废或少废的绿色产品,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特别是对预防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污染尤为重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与清洁生产技术相结合,全面实施增产增效、降耗减废战略。通过更新生产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造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与排放。大力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高科技含量。

鼓励环保产业及其他工业生产等行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重点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旧电子电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技术与设备,全面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和环境管理决策科学水平。省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固体废物收运、处理处置和监控系统和制定全省性的管理制度、法规和标准。*年前,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决策框架;至2010年,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决策体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支持性项目共29项,规划投资8820万(见附表8)。

(六)做好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2)

关键词:固体废物;废物处理;

中图分类号:V44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环境管理目前我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和地区实行生活垃圾分装外,大部分采用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填埋的方式,处置性质不相容甚至是未经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这样的管理和处置会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造成新的环境问题,还因处理不规范、不彻底,使“垃圾族”生意异常红火,甚至部分地区不法商人利用未经处理的垃圾,简单加工成生活,医疗用品,造成环境的再度污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固体废物的产量将加快增长。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固体废物生成的特点,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科学管理城市固体废物的机制和方法。

1建立健全法规,加大管理力度

1·1健全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多年,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却不配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效果。完善法规,一是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主动参与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工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奖惩制度,规范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强制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三是要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到人,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具体落实到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及个人身上。四是要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郊区和近城区等区域固体废物的管理。五是要完善地方性法规,包括环保、环卫、节约资源和能源以及物资回收利用的规章制度,还有切实可行的行政与执法制度。

1·2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治理和监测力度,但对于固体废物污染却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如对地下水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系统,致使有的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周边水体(地面、地下水)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成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队伍,对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和控制。设立监督、举报中心和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实时、及时实施管理,实实在在地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1·3加大处理费用的征收力度

固体废物处理费用入不敷出,主要原因是收费太低。根据环境经济学的原理,依照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适当收取固体废物处理费用,既可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一定的资金,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处理费用的征收,可按生产、经营者负担,形成者付费的方式开征固体废物税。

1·4开放固体废物处理市场。

固体废物处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是商业运作行为,如法国巴黎采用该方式年回收垃圾达340万t,占全国垃圾回收量的1/4,取得了较好效果。而现阶段,我国却还是采用政府福利运作方式,独家经营、管理不力、成本太高,固体废物处理应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倡导个人、企业投资,实施商业化运作。凡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影响大、效果好,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充分鼓励、积极扶持、优先发展,政府仅作前期调控、引导以及后期运作的管理工作。这种处理方式,能有效激发开发商的热情和吸引资金,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如总投资达6·8亿的北京朝阳绿色环保电站,政府、外资、银行、民营企业等多方投资,建成后采取股份制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其它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科学的处理、处置方法

2·1减量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势在必行。所谓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即对固体废物的数量、体积、种类、有害性质进行全面管理,并开展清洁生产和废物回收利用,既减少固体废物又为其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等后期处理创造了条件。如昆明市在成功开展“禁煤”、“禁磷”、“禁铅”及对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具实施禁销、禁用措施的基础上,又以政府令的形式从2001年4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使占生活垃圾重量3-10%、体积20-30%的塑料固体废物,从源头得以治理。实施减量化工作,还应在全社会提倡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消费方式,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高循环,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生成量,以便综合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2·2无害化

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或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达到废物的消毒、解毒或稳定化,以减少和防止固体废物的危害。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应利用城市生活固体废物中有机质含量高的特点,建立垃圾焚烧中心,使垃圾中的有机、有毒物质在高温环境下裂解、氧化,变成无害物质,并利用产生的热量发电或供其它生活之需。还可对生活固体废物中无法分拣的高有机质采取厌氧发酵、高温堆肥处理技术,为农田、城市绿化提供高效肥料,既能美化、净化环境,又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2·3资源化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使固体废物回收成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法。物质回收,即处理废弃物并从中回收指定的二次物质,如纸张、玻璃、金属等;物质转换,即利用废弃物制取新形态的物质,如利用炉渣生产水泥和其它建筑材料,利用有机质堆肥等;能量转换,即从废弃物处理中转换能量,如焚烧有机质废物发电、利用垃圾厌氧产生沼气等。实施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一是要采取商业化运作,走产业化道路,“变废为宝”,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分拣回收中心,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清运系统的完善工作,固体废物分拣可回收其中有用成分,做到资源的合理化再利用,不仅缓解资源枯竭危机和减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还可创造巨额财富。

2·4避免二次污染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大多采取全部填埋方式,未进行分拣、回收、焚烧、分解、压实等“三化”工作,“三防”措施不力,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污染空气、水源及土地。相当数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承包给附近农村乡镇企业处理,由于技术和资金等原因,往往导致污染转嫁,造成二次污染严重的新的环境问题。为有效避免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一方面要完善分类收集、卫生清运为主的城市固体废物清运系统,降低固体废物在收集、运时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三化”处理时要防止造成设备腐蚀、残渣以免造成重金属、大气、水的污染。填埋场选点要科学,要有完善的“三防”措施,防止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导致新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3)

关键词: 固体废弃物;污染;种类;危害性;防治方法;防治措施

一、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及其危害性

1、固体废弃物的种类。(1)生活垃圾。在人类的平常生活中,经常会相应的产生固体废弃物,比如:旧的电池。与此同时,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不断发展的经济,不同领域也产生了不同的垃圾。而在这些固体的垃圾中,主要包含:包装类的废气物品、厨房产生的垃圾、废弃的旧电池等。而在其中包含的主要成分中,通常会因为生活水平、习惯和质量、气候季节等不同因素而产生差异。(2)工业产生的固体垃圾。工业进行生产过程中,一些工程任意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粉尘。废渣以及含有化学成分的废弃物排入至自然环境中,从而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除此之外,工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够形成较大的堆积,并且成分极为复杂,同时还具有多样化的性质,这些经过工业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毒的,并且这些有毒的成分被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不仅给环境带来污染,同时对人类的身心健康也产生了影响。(3)农村固体废弃物。按照化学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两种;按照危害情况可以划分为一般废物与有害废物两种类型;按照其形状则可以划分为泥状废物与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农村固体废物一般有农作物秸秆垃圾、牲畜养殖产生的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塑料残膜垃圾等。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性。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有很多。(1)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弃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2)如果贮存固体废弃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方法

1、焚烧法。焚烧是将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一个重要方法。焚烧法可以使固体废弃物的体积减少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并且将其中的有害成分破坏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很多固体废弃物含有较高的能量,通过焚烧可以将其转化为热能、电能等能源形式。但是用焚烧方法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后会产生二次污染,需要设置废气净化装置。

2、热解法。有机固体废弃物都具有热不稳定性,热解法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使有机固体废弃物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受热分解。热解法的温度较焚烧法温度低很多,所以可以从有机固体废弃物分解产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和燃料气等原料。热解法主要适用于对处理有机废渣、橡胶制品、塑料、油泥和有机污泥等有机物的处理,而且对设备的要求较高,但其代表了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一个新方向,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生化处理法。生化处理法是利用细菌、放线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分解固体废弃物的方法。其主要原理就是利用微生物将固体废弃物中碳、氮、磷等有机成分转化为肥料、沼气和其它化学品,从而实现将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4、终极处理法。对经过焚烧、热解和生化处理后无法继续处理的固体残留物通常使用卫生填埋和深井灌注等方法处理。采用填埋方法需要注意病原菌的消除。深井灌注适用难以破坏、转化或者采用其它处理法代价较高的废弃物。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性手段,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均对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例与标准,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子法”与实施细则,依法管理有一定困难。建议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法共同强调一个原则,城市垃圾的处置应以回收利用为手段,并颁布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的细则。

2、提升废物处置能力。当前很多地区的处置企业实际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体废物需要通过跨境转移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企业相继投产,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的安全规范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废物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置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进一步拓展废物处置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对当地产生的废物的种类、产废量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对新上的处置项目或扩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努力使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能够始终适应社会需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

3、推行清洁生产生活的方式.清洁生产是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提高生态和资源效率,减少对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因此清洁生产是促进工业发展和深化工业污染综合防治,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可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有效地控制产业垃圾。推广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活”是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的起点。“清洁生活”的推广、实施将导致社会生产结构一系列的良性转变,人们的素质将得到全面整体的提高,日益恶化的环境也将出现新的转机。 “清洁生活”观念将引导人们遵循适度生产、适度消费和健康生活的方式,最终实现垃圾产生与处理的动态平衡。清洁生活观念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如衣、食、住、行、保健医疗等。当务之急是建议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城市或市区进行源头分类、集中收运的试点,将固体废弃物分类袋装。同时,拓宽现行的废旧物质回收利用范围,重视废旧电池一类物质的回收利用。

4、废物利用。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全过程不仅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巨额的资金,而且因为处理容量有限,焚烧、填埋等处理场地的选择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励危险废物在产生和处理环节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既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减少进入焚烧、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所以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收集运输网络及先进的回收再生工艺,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也可能产生新的、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推进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资源化全过程的管理,避免产生的二次污染。

结束语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会对生态环境有着长期的、潜在的、间接的、综合性的影响。其重在减少排放量和实现集中化处理,同时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走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姚耀.我国研究固体废物分类标准及技术[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06)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4)

摘要: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对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做了较详细的分析。针对污染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2.3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BOD/COD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5)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

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杏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

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6)

(一)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矿山固体废弃物可采用堆置处理,堆置就是将固体废弃物直接堆放到预先划定并作好准备的场地上。选择场地应遵循:①保护地下水质,防止地下水因受废石堆排放的浸滤水的影响而变质。②保护地表水,防止地表水因废石堆风化淋蚀而增加泥沙负荷和溶解固体负荷。③防止风蚀。④保证人类安全,防止洪水或地震造成灾害。因此选择场地必需对地形、水文地质情况、地震情况、水文情况、大气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尾矿堆存要求更特殊,尾矿坝基础材料要有足够的强度,还应具有良好的不透水性。目前尾矿坝堆放有两种较好的方法:①尾矿半干堆垛。②粗细残渣的共处置。把固体废物堆放在堆放场后,可向固体废物堆表层覆盖石块、泥土,种植植物或对其表层进行化学处理,以使固体废物堆稳定,减少二次污染。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其中,生物治理技术包括微生物修复技术、动物修复技术与植物修复技术。设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扰动也少,被认为是最有生命力的。

(二)复垦处理我国矿区土地

复垦工作起步较晚,土地复垦率较低,迫切要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技术,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生产潜力。

1.复垦处理。一般步骤如下:表土采掘-表土储存-回填整平-铺垫表土-复垦种植。固体废弃物现在较为先进的复垦技术是开采与复垦紧密结合。如德国弗兰格尼亚石膏矿床开采过程中就采用大型轮胎式装岩机处理粘土质覆盖物,其运距较短,并能将剥离物及母土就近回填。复垦后的土地可用于农、林、牧、渔及修建公共设施等。

2.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这是矿区生态恢复的最终目标之一,具体包括:

(1)表土转换。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

(2)客土覆盖。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

(3)土壤物理性状改良。土壤物理性状改良的目标是提高土壤孔隙度,降低土壤容重,改善土壤结构,短期内可采用犁地和施用农家肥等方法。

(4)土壤pH值改良。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

(5)土壤营养状况改良。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3.矿区植被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三)填埋处理

1.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废弃物问题。应该提到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规划等先期工作中。而将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二次资源”加以利用,实现从摇篮到摇篮的最佳资源利用,则是矿山废物产生后处理的最佳途径。

(1)从废物中进一步回收有价元素,主要有从铜尾矿中回收石精矿、硫铁矿精矿;从铅锌尾矿中回收铅、锌、钨、银等;从锡尾矿中回收锡和铜以及一些伴生元素。近年来随着微生物浸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微生物浸出法已成为处理固体废物的又一重要方法。

(2)制作建材。硅酸盐尾矿砖瓦、水泥:大多数矿山有大量含硅含铝的原料,具有制作硅酸盐建材的基本条件。玻璃原料或配料:富含石英的石英脉型金矿、钨矿,富含方解石、白云石或萤石的碳酸岩矿,花岗岩型矿等矿山尾矿都可制作玻璃原料或配料。铸石:铸石是一种新型工业材料,在一定条件下是钢铁、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等较为理想的代用材料。若固体废物中含有辉绿岩、玄武岩、角闪岩、花岗岩、石灰石、白云石、蛇纹石、辉石、萤石和菱镁矿、铬铁矿等组合都可考虑用作铸石原料。建筑微晶玻璃:微晶玻璃是由基础玻璃经控制晶化行为而制成的微晶体和玻璃相均匀分布的材料,又称玻璃陶瓷。微晶玻璃可以大量利用金属尾矿制成空气或泡沫制品,用作建筑隔墙、砌块或填充材料及结构材料,制品具有高强、轻质、节能、耐热等特性。

(四)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1.固体废弃物拦挡工程。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

2.坡面排水工程。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

3.边坡防护工程。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

4.土地整治工程。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植被恢复工程。对各类面,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五)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解为企业是环保主体就等同于治理主体,这样理解就有失偏颇。“环保”对企业来讲不是主业,先天性缺乏主动性和内在动因。而对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乎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矿产资源的开发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的责任,作为恢复与治理的致污投资者应与治理者分权经营。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通过致污主体与治理主体的分离,达到治污主体与收益主体的统一;同时又推动了环保市场机制的动作,从根本上校正环保“市场失灵”现象。

(六)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理顺和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采用行政首长问责制的行政制度来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最大限度地履行其职权和责任,依法行政,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机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保事业发展。

二、结束语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7)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 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 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 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 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3.3 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 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 -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 bod/cod 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 sr )、快速渗滤系统( ri )、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 ari )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 2 ~ 5 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 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1)用作生产建筑材料。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如含有钙、硅、铝等氧化物并具有(或潜在有)水硬胶凝性的废渣,可作水泥、砖瓦等墙体材料;具有一定强度、体积稳定的废渣和废石,可作混凝土骨料。目前,利用热电厂的粉煤灰筑路,利用燃煤的灰渣做钢厂铸锭保护渣、岩棉制品、水泥原料等,不仅获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回收资源和能源。许多废石、尾矿、废渣等都含有一定量的金属元素或含有提炼金属元素所需的辅助成分。若是用于冶金、化工生产,可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每年从废物中回收利用的金属在各种金属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铝18%,铜50%,铅50%,钢铁31%。回收垃圾中的废纸可节约大量的造纸木材,还可以减少由木材造纸工艺中的一系列污染

参考文献

[1]米歇尔.e.亨斯脱壳.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回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2.

[2]赫英臣,孟伟,郑丙辉.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选址与勘察技术[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3]刘均科.塑料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