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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21 21:25:55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法;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医疗救治及免费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深入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努力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使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四)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上岗培训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作为实践“*”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立金山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报告,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各镇(街道)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突出问题。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与建设健康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区、构建和谐社会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区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本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抽查和监督检查,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报告。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对目标人群的宣传教育和干预,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以及其它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一般人群与重点人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和科普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区卫生局要制定全区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培训和知识宣传计划,编印、发放宣传资料,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之中,要结合健康城区创建,向广大市民提供科学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并为有关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监督和检查有关媒体对艾滋病宣传报道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新闻单位要将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列入宣传重点,金山电台、电视台要保证有一定时段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金山报等报刊杂志要保证有一定版面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或专题文章。

区教育局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在本区中、小学进行适时、适度地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区人口计生委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日常宣传和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社区居民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所属的监管场所要对干警和管理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同,要对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区农委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

区卫生局、商旅委、公安分局、司法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酒店、发廊、美容美发沐浴等服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不同人群中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加强监管,落实干预措施

区卫生局和血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坚持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提高无偿献血率。血站必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以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区卫生局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安全地使用血液资源,严格执行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临床用血,提高成分用血比例,推广和倡导自身输血。同时,要加强血库管理,建立严格的血库管理工作制度,要将临床用血安全的有关指标列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介入性诊断、治疗器械和实验室用具消毒工作。要严格执行《上海市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消毒和回收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做好治疗艾滋病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审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行为。

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吸毒贩毒、、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相关人员的行为干预工作。

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要利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三级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策略,在镇(街道)、社区、娱乐场所等地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

区卫生局、区妇联和区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综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服务体系,探索符合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有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和有关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职业易感环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而感染艾滋病。要实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迅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全区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基线调查,开展主动监测,对监管场所内的吸毒、、人员和性病患者实施HIV检测;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要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辖区艾滋病疫情。对于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病人和感染者管理,落实减免政策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64号文件)要求,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对感染者和病人咨询、医学访视、就医指导、医疗服务和家庭护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随访工作。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艾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或病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防治能力

要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推动性病门诊规范化建设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改善防治工作条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区卫生局作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意识,积极为政府当好助手和参谋,加强队伍建设,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热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充实到防治队伍中来,积极开展培养、培训工作,在全区建立起一支集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检验检测和临床医护为一体的专业防治队伍,切实提高我区在艾滋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能力。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依法防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人人自爱、自我防病”社会氛围,构筑预防艾滋病的社会“防火墙”。

二、工作重点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实施计划的通知》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计划的通知》办发[]59号)要求,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重点加强和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使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办法,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既要自觉预防感染,又要减少不必要的恐慌。要倡导关爱艾滋病患者,努力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疫情的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自觉免费咨询检测,及早发现和有效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人数,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疫情及流行趋势。

(三)加大行为干预力度。以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全面开展对不良、注射吸毒和血液、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有效阻断艾滋病经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四)落实救治关怀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救治关怀,延长他生命,提高他生活质量,减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致力于解决艾滋病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防治要求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预防和无偿献血知识,营造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

1宣传、新闻等部门要保证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列入日常规划。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电视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

2宣传、农业、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有线广播、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文化、卫生、科技三上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到广播站有宣传录音材料、村村有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

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中学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中学教学计划,并在图书馆、阅览室备有一定数量的知识读物,校园宣传栏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

4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众聚集场所加强宣传。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宣传教育工作。

6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交通集散场所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宣传专栏,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7宣传、工商、文化、城建、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

8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等纳入到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

(二)强化监督与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

1卫生部门要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确保医疗用血第一道关口的安全。

2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监测,采血前、采血后、发(用)血前严格实施艾滋病“三检”制度,确保用血安全,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高度重视艾滋病医源性感染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外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和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强化举报制度的落实,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4公安等部门在严厉打击、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既往供血(浆)人员、、贩毒和吸食、注射、流动人口等的调查、检测和筛查,掌握和控制传染源。

5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卫生、人口计生和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计生、妇幼保健机构继续做好阻断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6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规范管理。各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加强考核验收工作。

7规范医药市场,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之中,促进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控制疫情蔓延。

8卫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掌握艾滋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包括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办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救治质量。

(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承担负责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2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如实、及时、规范报告疫情。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广泛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筛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有针对地开展疫情调查,切实掌握疫情。

3从事手术、介入治疗等进入人体内的医疗活动之前,要在开展医学咨询的基础上,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4重点加强对既往供血人员、吸毒人群、性病病人、出入境劳务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检测筛查力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大疫情搜索力度。积极开展一般人群的疫情检测,力争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传播与蔓延。

5为了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本人及家庭造成社会歧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和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四)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怀,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

要切实有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家庭纳入政府求助范围。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有效地落实好政策,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爱,减少歧视。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予以倾斜,要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扶持力度,鼓励艾滋病感染者从事生产自救,减轻社会负担。

四、保障措施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3)

一、目标

(一)规范和完善**市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二)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三)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1.2008年以前,为5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或者中医(民族医)治疗;为70%以上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为8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患病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2010年底,为8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为90%以上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为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二、工作内容

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确定减免关怀人群和减免关怀收费项目。

(一)减免关怀人群包括:

1.主动去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

2.**辖区所属的农牧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

4.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5.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等。

(二)减免关怀收费项目包括:

1.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和HIV抗体初筛检测服务;

2.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3.为农牧区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免费CD4T淋巴细胞检查;

4.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农牧区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

5.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6.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给予生活救助;

7.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指导;

8.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有关政策执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方案,保证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基本治疗需求。

三、实施措施

(一)各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门诊)、抗病毒治疗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自愿咨询检测(VCT)门诊,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三)有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要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检测服务,免费开展艾滋病咨询,对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体确认检测;对不愿意终止妊娠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实行免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治疗,对其婴儿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四)市、区(县)疾控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信息。

(五)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负责确定艾滋病抗病毒定点治疗医院、社区跟踪治疗和随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市、区(县)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组长,成员包括艾滋病临床治疗、护理和流行病方面的专业人员。

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副反应的处理原则,确定和调整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方案;开展对社区和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定期下基层进行巡回技术指导,为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前后的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抗病毒治疗网络,实施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

(六)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对没有出现机会性感染的轻症病人的抗病毒治疗,采取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家庭随访治疗模式;伴有机会性感染的重症病人需入住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待病情缓解后再转诊抗病毒治疗点进行家庭随访治疗。工作人员在发放药品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服药后的副反应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因故退出的治疗者,必须与病人及家属签订“退出治疗协议书”。在治疗过程中,负责治疗的各区(县)抗病毒治疗点必须与病人保持联系(特别是在病人服药后l—2个月内),要定期派人到病人家中进行随访,以便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副反应并进行疗效评估。

(七)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费用(不包括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和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上述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定点医院接受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农牧区病人,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费用超出当地补助标准的,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八)在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一样,平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排斥和歧视。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治疗。

(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抗病毒药物治疗费用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十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证辖区内所有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能享受国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并为其身份保密,以免造成歧视。

(十二)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民政、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家庭情况,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同时要做好已故艾滋病患者遗留的孤儿和孤老的救助工作。

(十三)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采取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进行集中管理。所有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在押艾滋病病人符合免费治疗政策的,其抗病毒治疗药品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免费供应;监狱、劳教所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检查)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以及HIV检查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本市财政预算;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场所不具备集中管理条件的,可实行分散管理。经确诊并出现临床症状的艾滋病病人,其关押场所无隔离治疗条件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场所可变更强制措施或按审批程序办理保(所)外就医、所外戒毒,拘留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保(所)外就医、所外戒毒的艾滋病病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定点收治机构,定期下监、所为其提供咨询、检测、诊断和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对监、所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被监管的艾滋病病人变更情况,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以便备案、随访、转入当地定点医院和社区接受治疗。

(十四)各区(县)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和救助工作。各区(县)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市、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确保经费到位,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二)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免费的检测和治疗。确因病情严重等原因需在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须由户籍所在地指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注明转诊目的地,患者和感染者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转诊地指定医院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在其流动所在地应接受基本的医疗处置,鼓励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治疗。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方式进行检测和治疗。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逐级管理原则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治疗信息。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档案,核查并确认联系方式,负责制定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计划,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管理、运输、存储、分发并监督药品的使用;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前后的咨询服务;负责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耐药监测工作。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测,按照户籍管理的模式,建立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档案,同时建立每人每月药品使用监督登记卡。档案册应严格用于治疗目的,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有关病人的任何情况。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建档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五)各区(县)卫生局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需接受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病人数、药品费及实际发生额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及时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市、区(县)政府应按确诊的艾滋病病人数、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检查)和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不包括CD4T淋巴细胞或病毒载量检测)的补助经费。

(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包括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场所)下一年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市药品和试剂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督与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每年对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分发、管理、使用,以及对抗病毒治疗与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三)各区(县)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病人服药依从性的监督,防止药品的浪费和流失,严格杜绝向符合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象收取抗病毒药品费,防止药品断档等情况发生。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或流失,或虚报、冒领治疗药品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2:

**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减轻艾滋病对我市各族人民健康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010年)》(以下简称《国家五年行动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010年)》(以下简称《新疆五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010年)》(以下简称《乌市五年行动计划》)。

一、背景

我市自1995年发现首例滋病感染者以来,截止到20**年12月底,全市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6936例。感染者主要集中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分别占我市累计报告感染人数的39.92%、24.38%和15.30%。20**年艾滋病筛查报告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2051例,是历年来报病数最多的一年。感染者主要分布于城市静脉吸毒人群,目前正向一般人群蔓延。感染者中少数民族居多,以青壮年为主,并开始集中发病和死亡。

**市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1998年,我市成立了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强了政府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为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三、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降低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将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4万人以内。

四、具体目标

(一)到20**年底实现的目标。

1.所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开展实验室检测、监测、干预技术指导和治疗与关怀活动,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所有区(县)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在所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候车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传面要覆盖90%以上的区(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吸毒人群较为集中的区(县)建立6个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在全市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本市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建立以城市社区、家庭和农牧区乡村为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二)到2010年底实现的目标。

1.**市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健全区(县)级初筛中心实验室网络。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候车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传面要覆盖全部的区(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与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吸毒人群较为集中的所有区(县)建立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在全市所有经静脉吸毒传播艾滋病较为严重的区(县)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区(县)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五、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媒体宣传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广播电视新闻、专题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计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确保每周有广播宣传。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市区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公共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发适用于农牧区和少数民族的宣传教育材料,加强贫困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及宗教场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减少危害活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前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开展广泛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产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在因吸毒造成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和人群覆盖率。加强减少危害的社会动员与倡导工作,在吸毒人群之间广泛开展同伴教育和安全套推广活动,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进一步传播与流行。

2.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全面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建立和完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定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深入细致的开展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高危人群监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保质保量完成部级血清学监测哨点和综合监测哨点、自治区级血清学监测哨点和常年监测点的监测任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加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条件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我市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市、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收治定点医院。所有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王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创造条件保证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初筛检测和基本医疗服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和农牧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进行辅T淋巴细胞检测,必要时开展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并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和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牧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6.机会性感染治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家属的救助安置工作等具体管理方法参见《**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五)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继续加强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消毒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七)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优化防治资源。

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强化管理,加强技术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加速开展与艾滋病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和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所有区(县)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严厉打击犯罪、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应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努力改善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市、区(县)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所有高等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多性伴、男性同性、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13日《人民日报》)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5)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缓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最大限度的降低或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市、重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具有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和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市、县(市)至少建立2-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登记在册吸毒者较多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减少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开展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的试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艾滋病重点地区全面完成“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健全全省确认实验室网络,具备开展辅T淋巴细胞检测的设备和能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实验室配备有较为完善和先进的实验仪器和设备,能够满足和适应全省防治工作的需要并达到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县(市)。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建立有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试点地区,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积极开展清洁针具交换的试点工作,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血液及血液制品100%经过严格的艾滋病检测,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县(市)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四个一、三条线”等政策的宣传。省、市和重点县级主要媒体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各市、县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有免费的、充足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供求职人员阅读。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安徽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民政、计生、卫生部门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根据实际情况,在吸毒人员较多的县(市/区),结合创建无毒社区的活动,对戒毒所回归社会的吸毒人员强化“四位一体”的帮教工作,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浆)活动。建立非法采供血(浆)监测举报制度,保持打击非法采供血(浆)高压态势,及时、有效打击非法采供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以及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提升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组织招募能力和社会的参与程度。提高自愿无偿献血比例。

3、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5、建立覆盖全省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采供血、临床用血的日常性监督;强化对血液资源的调配,预防和控制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发生。

(四)以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为重点,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认真组织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有关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四个一、三条线”按时按要求完成,并以此为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2、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当地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各市、县设立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3、积极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有计划的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4、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的临床评价,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要建设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平台和示范区,加强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积极引进国内外和省内外的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项目促进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和疫情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各级政府防治工作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个一、三条线”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犯罪、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省、市、县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重点县的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各市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建立科学、规范的艾滋病经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艾滋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6)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引起的,以免疫缺陷为特征的,一种全身性的严重慢性传染病。本病早期无特异性表现,随着病情进展可出现发热、淋巴结肿大、厌食、慢性腹泻、体重减轻、乏力等全身症状,进而并发各种严重机会性感染和/或恶性肿瘤等而导致死亡。本病传播迅速,病死率高,目前尚无根本治愈方法。

随着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中医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巨大潜力已越来越受到业界的重视。近年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文献研究、临床研究、实验室研究特别是抗艾滋病中草药的单味药筛选、药物成分筛选、复方的筛选都表明中医药在治疗机会性感染、改善病人生活质量、提高机体免疫功能、减轻和缓解化学治疗上的毒副作用等都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医药防治AIDS近20年的研究还有不足之处,例如:我国缺乏统一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疗效判断标准,有关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疗效的报道差异较大;中医药与化学药物合用治疗艾滋病究竟是否有利,目前还未有严格的大样本研究做出定论;中医药抗HIV的临床研究仍没有突破性进展等等。

经过笔者多年在艾滋病一线工作所获得的临床经验,结合我所承担的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资助项目所获得的阶段性成果,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优势,治疗时就应从艾滋病无症状HIV感染期入手。本文从如下几方面来阐释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为何应首选无症状HIV感染期,供同道参考和研讨。

1 突出中医学“治未病”的学术思想

首先从中医学“治未病”的角度来看。中医学历来重视预防。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之一,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中医学早在《内经》中就提出了“治未病”的思想,强调“防患于未然”。《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指出“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这里就生动地指出了“治未病”的重要意义。“治未病”分为“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两个层面。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从无症状HIV感染期入手,就是为了预防疾病的发展与传变,提高患者机体免疫功能,延缓其向AIDS期进展,甚至使其长期处于无症状HIV感染期而不发病,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且使患者长期带毒生存。

目前,在艾滋病无症状HIV感染期,风靡全球的HARRT疗法也束手无策。2004年WHO根据临床表现、CD4+细胞计数和血浆HIV-RNA提出“艾滋病临床分期及抗病毒治疗指征”,建议感染HIV后的无症状期不使用HARRT疗法。因此期运用会使患者:①生存质量下降;②较早产生耐药,未来抗病毒治疗的选择受到限制;③经济上无法承受;④由于HARRT的副作用,患者间断用药,诱发HIV病毒变异,对最终研制疫苗不利。因此,对广大尚未达到HARRT疗法应用标准的HIV感染者,目前只能任其病情逐渐加重,坐等患者CD4+细胞计数下降至可以使用HARRT疗法的指数。我们认为这显然不利于疾病的早期控制,也不符合医学伦理学的要求,违背了中医学“治未病”的思想和原则。

而这些不利因素,中医药都能克服。基于此,我们从2003年就将无症状HIV感染期作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首选切入点。我所承担的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资助项目中,就体现了中医药在无症状HIV感染期所表现的增强患者免疫力,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有效干预的优势。

2 充分发挥中医学辨证论治的优势

辨证论治是中医学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对疾病的一种特殊的研究和处理方法,也是中医学

的基本特点之一。从中医学辨证论治角度来看,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也应首选无症状HIV感染期。艾滋病从无症状期发展到AIDS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西医学角度看,在无症状HIV感染期,HIV在人体内一直维持着高度复制平衡状态,病毒每天大量地产生,但同时也大量地被清除,不断地感染和杀伤T淋巴细胞,也不断地突变来逃避免疫系统的追击,HIV在人体内一直维持着高度复制平衡状态,所以患者还未发病。从中医学角度看,在无症状HIV感染期,患者虽未表现出艾滋病特有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但由于“邪盛正虚”,已经表现出不同的“证”,它包括了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以及邪正关系,能够因人而宜地揭示出艾滋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病理变化的本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从无症状HIV感染期入手,正是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的的信息,通过分析、综合、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确定相应的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方法。我所承担的“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及产品研究中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疗效评价研究“扶正排毒片对气阴两虚型无症状HIV感染者的干预作用研究”,就是依据中医学辨证论治的基本原则,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从无症状HIV感染期入手的,目前已初见成效,此不赘述。

3 抓住无症状期这一艾滋病中时间最长、患者最多的关键期

无症状期又称潜伏期,指的是从感染HIV开始到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时间,数月至数年不等,多数病人从感染HIV到进一步发展为AIDS的无症状期是8~10年。无症状期在艾滋病的三期(急性感染期、无症状HIV感染期、AIDS期)所占的时间是最长的。

2006年1月25日,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称,中国目前约有65万艾滋病感染者,其中约有7.5万人发病。可以看出处于无症状HIV感染期的患者占了很大比重。

艾滋病医生工作计划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政〔〕56号)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防治工作中,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不断规范防治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了以“一个机制、三大体系”(领导工作机制,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帮扶救助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艾滋病防治模式,走出了一条科学防治、综合防治的路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目前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果断措施,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二、明确艾滋病防治目标,落实防治政策,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扩大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覆盖面,规范抗病毒治疗,提高救治水平,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促进政策落实。要整合资源,将艾滋病防治与性病防治有机结合。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防治模式,使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2015年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500人以内,艾滋病新发感染人数不断减少,艾滋病病死率控制在6%以下,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氛围。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继续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100%接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要覆盖所有县(市、区)。

要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和青少年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90%以上。要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流动人员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90%以上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室9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教育部门要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其中普通初中6课时、普通高中4课时、中等职业学校4—6课时。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防护技能纳入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入出监所教育、常规教育内容。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计划的指令性指标。市、县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无偿献血知识和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的公益广告,市、县级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无偿献血知识和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文章或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并规范告知检测结果。对公安、司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要100%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作为婚前保健和妇女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结核病筛查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市级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使每个县(市、区)至少拥有1个提供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的专业机构或科室。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要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继续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的管理,定期随访,避免意外妊娠。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要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措施。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要将艾滋病咨询检测作为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的内容,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和转介服务。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聚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旅游部门要在全市旅游饭店业推广使用安全套,逐步在娱乐服务等场所全面实施100%安全套项目。人口计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流动人口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干预措施要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要继续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预防艾滋病婚内性传播的干预措施,落实县、乡、村三级部门管理责任制和单方艾滋病感染者配偶随访报告制度,完善数据库,确保对阴性配偶半年进行1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不断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吸食阿片类成瘾人员登记在册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与其他戒毒方式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要继续巩固我市无偿献血的成果,继续保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监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六)进一步规范抗病毒治疗,提高治疗水平。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完善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继续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药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范围。要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的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质量。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机制,规范抗病毒药品发放程序,满足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治疗需求。完善艾滋病病毒耐药监测网络,加强耐药监测,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符合二线药物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要求进行艾滋病抗病毒二线药物治疗。

三、做好关怀救助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艾滋病治疗管理体制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探索解决艾滋病病人患非艾滋病原因疾病的治疗困难。

(二)做好关怀救助工作,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进一步探索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方式,积极稳妥地推广家庭化的儿童养育模式,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艾滋病致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艾滋病致孤人员和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财办社〔〕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因艾滋病导致的孤老和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补助费及对艾滋病患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配套资金。要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捐赠。加强对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工作能力。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医生85%以上要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妇保健和助产服务的人员95%以上要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保障一线人员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全面落实各级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驻村医务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确保防治队伍稳定。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四)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要组织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重大科技专项,建设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要总结中医诊疗规律,完善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积极开展与外地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防治经验,努力做好本地防治工作,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