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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心得体会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27 03:36:45

辅警心得体会

辅警心得体会篇(1)

学习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听听我市民辅警怎么说

8月8日,中国共产党邢台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召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民警辅警对全会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民警辅警纷纷表示要学透、悟透,领会全神精神,结合职责任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勇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打好攻坚战,为全市高质量赶超发展贡献自己力量。我们从不同角度选了四名民警的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交流学习,现在就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感悟吧。

张立文

公交分局站前派出所所长

8月8日,市委九届八次全会召开,会上提出了“一三五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为邢台的发展制定了目标,核准了定位,找到了方向,明确了措施。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学习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后,倍受鼓舞,倍感振奋。

今年我和同志们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从疫情发生到现在的疫情防控常态化的200多天的日日夜夜里,没有发生一起危险状况进站出站及新冠疑似、确诊病例从火车站检查站漏检、失联的情况。确保了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地见效,为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工作在邢台、生活在邢台,我的生命早已和邢台融为一体,“邢台发展我骄傲、人民幸福我光荣”是我的座右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派出所和火车站检查站的岗位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一切”的初心使命,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形象,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实现“保五争三拼第一”努力拼搏,为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而不懈奋斗!

王学忠

信都分局钢铁北路派出所所长

最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邢台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精神随着电波、报纸、网络、话语迅速传遍邢襄大地、城市乡村、千家万户,鼓舞着800万邢台儿女的奋进斗志。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是800万各行各业牛城人当前的第一要务。结合人民警察职责,邢台发展实际,邢台公安工作现状,做到“群众优先”才能更好护航邢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展现邢台公安铁军风采。

群众优先,就是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全力服务、保护好群众利益。如果说前一项是态度、思维的话,那么这一点就是要我们真心实意、真刀真枪地尽职尽责来服务、保护好群众利益。按照公安机关职责,至少包含三项内容,一是服务群众,让群众最便捷、快速、清楚、低廉办事,满意而舒心。一次能办的,让群众跑两趟,群众的时间、精力、财力就增加,这是在变相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打击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是公安机关的主业。现实看,处警、办案效率低,处警、办案夹生饭、瑕疵的问题仍然不是个别,甚至还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这里面都有维护、保障群众利益不够、不到位、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社会管理,公安机关承担着社会治理中的很多方面,管得好,管得到位,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间接上、宏观上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维护、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现实看,我们太多的或民警或辅警,无论是在日常的履行职务过程中,还是平日的社会生活中,不是对旁人、群众存在戒备、隔阂,就是患有“职业病”的冷冰与傲慢,还有的是惧怕与担心。这些都体现不出警察的良好素养,对群众的尊重、友好与亲近。唯有以良好的警察职业素养,对群众有一种自然的尊重、亲近,群众才会有一种自然的、舒心的优越,群众有种警察面前的优先感。这个时候,我们并没有损失什么,有的只是真心友好、亲切。而收获的一定是群众的认可、满意、肯定、支持。所以,群众优先,透出与体现的是政治胸怀、为民情怀和事业至上、作风一流的崇高追求与标准。

总之,只有当群众优先的理念真正树立,成为每名邢台公安人的行为自觉时,我的工作标准才会更高,工作成效才会更优,队伍形象才会更好,九届八次全会的精神才会真正快速、全面、彻底、高标准地落到实处。

张彦超

特警支队一大队

8月8日刚刚结束的市委九届八次全会,是我市召开的对今后三年及更长一个时期具有重要和深远影响意义的会议。会议提出的“一三五十”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是奋力推进邢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邢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全会精神的认真学习,我深深的感受到作为一名青年特警,身上所担负的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责和重任,对于如何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干好工作,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想结合三个词,分享一下自己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个词是“学习”。古人云:“士三日不读书,便语言无味,面目可憎。”作为一名青年特警,时刻把“敢”挺在前面,把“干”做到实处,把“拼”叫的更响,把“民”放在心上,把“严”贯穿始终。当前公安工作面临新挑战、新发展,这就对我们青年特警知识水平、理论修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不努力加强党性修养,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失去人生坐标,因此必须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把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个词是“务实”。“一个人想在社会上立足,在单位中成长,前提必须立足于干”,这就是“务实”。作为一名青年特警,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二话不说,干了再说。“分内的事认真干,交叉的事主动干,额外的事愉快干”。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面对各项工作,“严以修身、俭以养德”,从细节抓起,注重养成,向优秀的同志不断学习,确保以崭新的面貌和务实的作风投入到工作中去。结合业务工作,实实在在把巡逻防控这条“防线”做强做精,把便衣打击这张“底牌”做大做优,把预警共建工作这条“长线”做深做细,真正将巡逻防控、便衣打现、预警宣传、爱民共建形成“拳头”,时刻待命。

第三个词是“担当”。“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作为青年特警,首先要以身作则、冲锋在前,学习“头雁”精神,关键时刻勇于担当,危难时刻豁的出去,“己身方能正人”,自觉把“担当有为”作为立身处世、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作为干事立业的行为准则,强作风、讲廉洁、当表率、树形象,善担当,会担当,盯紧目标,找准目标,苦修内功,讲真话、办实事,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在实干中展现才能,在实干中发出光彩。只有敢担当、能担当、会担当的人才能走在前列、担当大任。

作为特警,我们必须做到刻苦学习、履职尽责,鼓足干劲、乘势而上,牢记使命担当,脚踏实地把工作干好,用奋斗书写人生,用奉献追逐梦想!

毕浩杰

南宫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

作为一名辅警,我始终以一名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公安事业的满腔热忱、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品质素养,将个人得失和安危置之度外,始终站在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最前线。

辅警心得体会篇(2)

7月22日19时,银川市北部贺兰山沿山地区突降暴雨,在接警救援过程中,西夏区公安分局镇北堡派出所辅警王永良在奋不顾身抢救被困群众时被洪水冲走,下落不明……王永良的安危,牵动着全国公安民警辅警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心,大家时刻关注着搜救行动的最新进展。7月26日15时40分许,辅警王永良的遗体在贺兰县金山村北侧蓄水池内被找到并打捞上岸,确认英勇牺牲。王永良同志在抗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为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用生命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为全区政法干警做出了表率。

王永良总是这样,工作中“标榜”军人体格冲锋在先,生活中以“年长自居”多干,他艰苦朴素、勇于担当,吃苦耐劳,甘于奉献,他的生命最终定格在解救群众于危难之中的英雄壮举中,把毕生的热情和精力都献给了他所深深热爱的事业和人民,用奋斗和奉献的一生庄严地履行了一名基层警务辅助工作者“誓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人们不会忘记逆水而行的英雄——王永良!通过辅警王永良先进事迹我体会到要时刻为民服务,坚守岗位。要增进群众感情,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化悲痛为力量,学习他心系群众的赤子之情,统筹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让英雄安心;学习王永良同志不畏艰难的战斗精神,继续发扬能打硬仗、敢拼能赢的工作作风,激发磅礴的精神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要坚决克服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思想,坚决克服冷硬横推等旧警察作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尊重群众,工作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中心工作。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就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把公安工作摆到这个大局中去考虑、去筹划,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竭尽全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管理、服务等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辅警心得体会篇(3)

关键词:辅警;公安工作;公众形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62-02

尽管我国的辅警制度在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中与公安实践活动中还并未被完善确立与运行,但大量辅警的存在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治安秩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1]。如何进一步优化与完善辅警工作,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如何更好地塑造辅警在社会公众视野中的良好形象,是一个需要着重考量的论题。

一、着力塑造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重要意义

“形象”一词,按照一般的理解,意指“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或姿态”[2]。而本文所指称的辅警公众形象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于辅警职业群体先入为主地持有的一般印象与对象性描述,其深刻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辅警职业群体的基本评价与基本认识。所谓辅警应然公众形象,与辅警实然公众形象相对,是指在理想意义上与方向意义上,经过各方面努力,辅警职业群体所应该实现的形象类型与形象样态。

(一)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辅警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维护、辅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财政资源有限、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的背景下,大量的辅警工作人员工作在社会管理一线,对于社会稳定与秩序保障均举足轻重。而近年来,关于辅警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极大地损害了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1]。如果社会公众在接触辅警时会先入为主地抱有负面印象,那么相关的配合与合作也就无从谈起。反之,在社会公众中确立正面积极的形象,则会使辅警职业群体在开展工作时事半功倍。

(二)利于群众利益的根本实现

辅警制度的确立与运行,主要意义在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管理等相关职责,且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而且,由于工作职责、职能设定等方面的原因,辅警职业群体会在更大程度上在具体工作中接触社会公众与人民群众。如果辅警群体在社会范围内与业务所涉范围内拥有不良公众形象甚至由此招致群众反感,长此以往,就可能在整体意义上动摇我国辅警制度正常运行的根基,使辅警职业群体履行基本工作职能面临重重困难,最终则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

(三)利于社会舆论的积极引导

近年来,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与普及,很多社会事件在放大效应的作用下一经网络传播即催生强大的舆论力量。由于辅警相关工作与社会公众生活紧密相连,受到社会舆论更大程度的关注。如果辅警职业群体的社会公众形象是正面的、良性的,那么就在舆论环境获得更具优势的地位。反之,对于一些明显有理有据的履职行为,也可能经社会舆论的负面放大而招致社会公众不应有的误解甚至诋毁。

二、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基本表征

全面塑造我国辅警职业群体的应然公众形象,必须明确这种形象的基本表征,然后以其为目标与方向,进行系统性考虑及工程性建设。

(一)权威与公正

由于我国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问题防范、公安基础相关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其应然公众形象应首先体现在权威与公正方面。权威,就是指辅警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管理、治安维护活动过程中,具备公信力,被管理者在内心中怀有自愿服从的意愿。公正,则是指辅警制度运行时及辅警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在过程与结果上都能体现出讲求公道与追求正义的效果。权威与公正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只有具备了权威,受管理对象才能积极主动配合;而只有实现了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的公正,相关权威才能获得正当性基础与逻辑性根源。

(二)循法与守纪

我国辅警制度确立与运行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实现充分的法治化[4]。这就要求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的心中首先是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的典范与楷模。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辅助公安部门等权力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其行为方式与处置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另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辅助执法的过程中,要始终发挥以身作则、以身垂范的作用。

(三)廉洁与高效

关于我国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是否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虽然还存在较大争议[5],但在现实中,广大辅警工作人员确实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发挥着实质性作用。因此,辅警相关工作普遍存在着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的空间。同时,辅警制度运行所蕴含的重要职能也要求辅警工作人员尽最大努力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如果缺失了廉洁与高效的形象,那么整个辅警队伍就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基本信任,后果不堪设想。

(四)亲和与热情

辅警相关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且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服务性、协调性工作,这就要求广大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活动中拥有一个亲和与热情的公众形象。亲和,表征着辅警职业群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情感沟通与血肉联系。热情,代表了辅警工作人员在服务与履职过程中的应有精神面貌与工作态度,只有以热情动人、以热情感人,才能将社会服务与社会协调落到实处,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与高度认同。

三、积极重塑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主要途径

言其“积极”,意指我们必须主动地在社会范围内着力塑造辅警职业群体的良好形象。言及“重塑”,意指在一定范围内与一定程度上,我国辅警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已经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重新塑造辅警的应然公众形象。

(一)保障基本权益以使之坚定信念

对于崇尚法律、积极服务的信念培养,必须以基本权益的充分保障为基础。一方面,在物质保障与福利待遇方面,应加大投入力度,使之无后顾无忧。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当前辅警的薪金福利水平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对此,也要建立相关机制,使其正当利益损失得以有效弥补,获得公正对待。

(二)维护职业尊严以使之心存敬畏

对于任何职业或行业而言,不论薪酬水平多高,福利待遇多好,如果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时无法获得尊严上的满足,也无法真正获取群体性与个体的内在认同感。就目前的社会舆论环境而言,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公正形象、廉洁高效形象、亲和热情形象还亟待提升甚至重塑。一方面,只有使其广泛获得职业尊严,其才会对法律制度与工作纪律心存敬畏,才会形成权威、循法与廉洁的公众形象;另一方面,只有使其广泛获得职业尊严,其才会获得更大的内心动力,具有更高的工作积极性,亲和热情的公众形象塑造才成为可能。

(三)实现全面法治以使之执法有据

我国当前辅警制度逐步确立与实际运行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法治化程度不足,很多制度设计及实际行为都未被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在很多情况下,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没有完全按照法制的要求实际推进。如此,实在难以给工作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留下权威与公正、循法与守纪等主观印象。因此,一方面,要在辅警制度建设中贯彻法治的原则,以提升辅警相关工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将辅警工作人员的全部职务行为限定在法制框架内。

(四)加强日常管理以使之遵章守纪

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辅警职业群体的组织性、纪律性与稳定性往往存在一些问题,也给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建立各种机制以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确保辅警开展实际工作始终遵章守纪,能够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从管理机制建构的大体方向上看,应探索确立辅警管理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安机关、市场与社会三个维度中探寻这种模式的平衡点。

(五)健全培训机制以使之不断进步

我国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必须以广大辅警工作人员的良好业务素质与执业操守为基础与源泉,这必然要依赖于有效的、高质量的培训。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机制,将业务传授与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一方面,在招录环节中,辅警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即应接受严格的培训,并切实推行淘汰机制,不能在辅警培训问题上搞形式主义;另一方面,还必须针对工作需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辅警培训,使之跟上时展的脚步,在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方面不断提高。

(六)实施严格考评以使之自我激励

对任何工作实际效果的考量及工作人员表现优劣的评价,均需要对特定的事与人进行有效考评,采取固定的标准进行考察,以获得改进工作的基准与奖惩人员的依据。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必须要以辅警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为基础,一方面使其有动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有压力在实际工作中避免违法违规或出现失误。而实施严格考评,则会在一正一反、一奖一惩中促使辅警工作人员遵章守纪、认真履职,使其能够心怀期待、自我激励。

参考文献:

[1]李明朝,陆永,袁超.辅警队伍管理的困局与出路[J].公安研究,2012(10).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459.

[3]刘晓勇.加强协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思考[J].公安学刊,2008(3).

辅警心得体会篇(4)

一、我所辅警现状

我所现有辅警40人,参与套改辅警的有31人,未参与辅警套改的有9人,其中男20人,女11人。93%左右的人从事一线警务工作。

二、我所辅警队伍管理现状

面对新时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要求,本单位对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定期学习培训、体能训练等。为进一步提高辅警工作效率,完善辅警绩效考核,规范辅警日常行为,我所对辅警实行考核,严格遵循省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每月由主管所领导和中队长根据辅警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三、辅警队伍管理改革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

(一)辅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岗前培训时间短,后续教育专业性培训较少,辅警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队伍稳定性不够。一方面,有些辅警缺乏对职业的热爱,工作没有热情,仅仅将辅警工作作为“跳板”,一些素质较好、业务精通、工作认真的辅警,都通过各种渠道,另谋出路,这使得辅警频繁进出,人员不断流失,队伍不稳定。另一方面,辅警待遇偏低是流失率增大的主要原因。

(三)待遇低,晋升空间小,表彰奖励方面未与民警同步。目前辅警待遇偏低,辅警工资定级后,按照工作年限涨薪的幅度较小,基本上没有晋升空间,使辅警岗位逐渐失去吸引力。

(四)招录周期长,辅警进出机制不灵活。在上一批辅警招录过程中,周期过长,致使部分比较优秀的辅警思想产生动摇,并且如果有辅警离职现象,不能做到及时补充。

四、关于辅警队伍管理的建议

(一)严格把关辅警招聘,缩短招录周期。一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辅警招录办法,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招聘公告,统一招录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切实选拔高素质辅警人才。二是缩短招录周期,做到能够及时补充。

(二)提高辅警工资待遇,表彰奖励方面应与民警保持同步。目前辅警工资待遇偏低,工资待遇随工作年限增加,增资幅度应加大。

同时,应让辅警享有一定的待遇,如定期体检、伤病慰问、带薪休假等善待辅警举措,努力地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更好地关心辅警,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

(三)做好辅警的后勤保障。关心辅警思想、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并尽力解决。

辅警心得体会篇(5)

论文关键词 警民关系 警察裁量权 警察权威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9月7日15时,江苏南通开发区发生一起因警察例行巡逻检查遭水果摊贩父子阻挠,并打砸警车且持刀追砍民警造成2名民警受伤的恶性事件;2014年10月27日晚,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2位民警在查处电摩交通违法行为时遭车主无端拳打脚踢;2014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新洲徐古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民警火速赶往现场,但围观群众听信谣言交警是开车来打人,导致现场无关人员迅速聚集殴打协警民警并2次掀翻警车;2013年1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村民因不满镇镇府征地措施堵路维权掀翻警车上演“警民冲突”。可以看出,事件中警察往往扮演的是秩序维稳和常规执法者的角色,但结局又往往成为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对立冲突,警民关系的持续冲突膨胀导致传统的警察权威日渐弱化,二者之间应有的执法者与服从者的角色关系正悄然发生变化,民众对警察处置事件往往存有偏见甚至会出现较为极端的反抗方式。因此,研究警民关系紧张背后的行为特征、文化心理、舆论影响等诸多方面因素,明确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应有的行为模式与处置策略,对于规范警务执法、重塑警察权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警民关系紧张原因分析

(一)警察裁量权的异化和滥用

我国古代警察主要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这与现代警察在职能称谓、权力构成、机构设置等方面均有不同,其功能和作用除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外还承担着维护私人利益的功能,因而“私刑普遍存在”。在警务执法过程中,涉及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执行传唤、审讯、逮捕等具体措施时,警方在选择何种处罚方式、处罚幅度、约束形式方面均可以依照警察主体自行裁量决定,对相对人既可剥夺几日至数十日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能对行为人处以百元至千元不等的罚款。在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实践中,囿于警察权行使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公民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下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保障,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就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质疑。

(二)媒体负面报道损害警察形象

近年来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借助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介形式深刻影响着公民的日常生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传媒的作用在于它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交流思想的平台。网络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加之网民“随大流”的心理使极具攻击性的谣言成为可能,没有完备的信息过滤机制和健全的媒体自律意识,媒体为追逐公众眼球获得经济效益肆意夸大事实捏造谣言,无故煽动公众情绪酿造警民冲突,无形中强化了公民对警察的不信任和执法工作的质疑。

(三)辅警队伍建设滞后,破坏警察公信

我国辅警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解决有限警务资源配置过程中警力不足的问题,客观来说,辅警对于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协助民警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我国辅警队伍建设差异化现象严重,普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清、职权授予不明、法律保障滞后等问题,我国关于辅警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多见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将辅警定位为采用合同聘任制并在正式民警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的工作人员,实务过程中辅警虽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名义上并不具有执法权,但实际上在巡逻检查、接处警、纠纷调解、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等警务活动中辅警所做的工作与正式民警无异,过程中也普遍存在滥用公权、违规操作、损公肥私等问题。辅警的招录考核也同样缺乏统一的审查考核培训机制,招录的辅警思想素质、专业能力、政治纪律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辅警职业本身“临时工”的特性,职业本身的压力与工作的不确定性相叠加,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普通群众一般难以分辨正式民警和辅警的区别,辅警问题最终损害的还是警察的权威和警务执法的公信力。

(四)其他非警务因素的干扰

我国公安机关主要致力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工作涉及信息收集、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接处警办案等多项业务,伴随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的不均衡性与多阶段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参差不齐,收入差距、身份歧视、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大导致一些人心理边缘化,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警察在治安管理中处于公信缺失和被抵制的状态,警务执法的强制机制也决定了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往往会将警察置于与人民对立的位置。同时公安机关过多参与非警务活动,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民事上访等社会敏感事件往往会借用警力阻挠限制,一方面侵犯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转移矛盾将警方置于群众的对立面使得警民信任感缺失,给警察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地方权力机关横加干涉、显失公平的情况,其根源在于公安机关财政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执法环境混乱无序。公安机关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可以依法采取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社会管理需要强制力量的介入,但社会也可能因为强制过度而难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重塑警察权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解决警察形象难题,缓解警民关系紧张现状,以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警务工作需求。

(一)通过警务改革与制度创新实现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法治

警察权威的实现建立在对社会运行机制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它的实现包括权威主体行为实施的合法合理性和权威客体的服从和认同,按照实证研究的成果显示,我国警察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处理纠纷、行政服务、秩序维护等事项,却很少将精力放在法律的执行保障和公众服务中的,当公安机关定位于“秩序维护、事态控制”的角色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不当也极容易造成警察执法权力滥用酿成警民对立,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法律素养也就无从提升。英国警察通过专业化警政运动的提倡,逐渐将警察任务限定于法律的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警察任务的过度扩张,进而有效地控制了警察裁量权的扩展。美国警察裁量权的控制是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贯彻专业警政正当程序所达到,同时,社区公民通过参与机制介入警察策略的制定和对警察执法的监督,从治安秩序、生活质量等多方面达到对警察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实现警察裁量权的规范和法治的关键在于建立严谨系统的警察课责制度,即警察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各项权力内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行为做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借助警务内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外部执法对象、公众媒体的监督实现警察机关的权力制约,从实践来看,警察裁量权滥用源于警察执法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权利自由有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宽幅性,如何做到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极大考验警察的执法艺术,因此因地制宜建立详实具体且具有地方适应性的警察裁量基准规范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提升媒体公关艺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观念是制度的先导,它体现为一种价值导向,观念也是制度贯彻的保障,没有制度参与者观念上的认同,制度根本无法得以实施。过去公安工作着重强调治安秩序维护和案件查处,缺乏对媒体公关的关注,但近年来媒体越来越强调其群众利益维护者和行政执法监督者的身份,加之互联网络低门槛、匿名性、受众广的特点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网民参政议政,发表意见的热情,公安工作以其本身独有的特殊性和神秘性质受到媒体竞相追逐,“佘祥林”、“躲猫猫”、“俯卧撑”等警察不当行为成为媒体公众报道议论的焦点,警察形象危机处置不当将极大破坏警察公信,缺乏公众信任警务工作也将无从开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须做到“主动”、“合作”两点,主动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主动观念,注重对社情数据的搜索整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在事态还未扩大前通过权威新闻发言人信息覆盖谣传留言,尽可能平息事态,引导舆论走向。“合作”即公安机关应打破关门封闭状态,积极寻求与媒体、社会的合作协同,不可将舆论控制绝对化,要利用政府的主导地位和资源优势,与媒体建立互惠互利、相互依赖关系,主动接受其监督,通过合作最大限度的控制危机传播,占领舆论高地,在先期向媒体主动提供信息,利用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事实。

(三)创新警察队伍管理,规范警务工作流程

我国的社会转型正从一个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一元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不完善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和社会调控机制将诱发和加剧一些诸如违法犯罪、信任危机、社会越轨等行为风险的产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我国的警务工作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推行警务改革,强化队伍建设使公安队伍向着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也就十分必要。主要表现在:第一,转变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要求政府从管理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变,相应的,现代警务改革的一个方向在于探索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工作新机制,这也是解决现阶段社会管理难题,推动公安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警察权威是执法权力与警察威望的有机统一,一直以来公安机关以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无形中导致了警民关系紧张。第二,强化基础培训,夯实专业技能。1998年公安部提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管理幅度涉及组织、管理、训练、监督等体系,为适应当代公安工作多样化、差别化的挑战,公安培训工作也有必要针对性的通过分级、分层、分警种培训提升其警务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第三,完善警务执法质量考评激励机制,通过制度化的绩效考核形式增强民警提升警务能力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借助奖惩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基层民警动力不足问题,提高基层民警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

(四)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辅警队伍法治化进程

在我国,辅警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在实际警务执法活动中以协助人员身份辅助在编民警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群体地位在法律中也并没有规定,近年来辅警在执勤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普遍的做法是将辅警按“临时工”对待辞退或进行处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在各地警力不足现状下实现辅警权力规范化配置成为必要,推动辅警队伍法治化进程,重在通过法律规定界定辅警的权力界限,从而真正发挥辅警队伍在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苏州市于2012年颁布实施《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对辅警人员招录、考核、管理、保障等项目进行了规定,但对辅警“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依然模糊,出现职权滥用现象政府与公安机关各应承担何种责任、受侵害人获得何种行政赔偿而非简单的开除处分在法律中也处于空白;其次,须完善对辅警队伍的考核管理,辅警多是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聘用招录,须通过制度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辅警严格依法办事;最后,因辅警人员经常要深入社区基层参与治安联防、排查走访等工作,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以增强辅警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纪律和专业技能,使其能够更为周全的考虑和处置问题。

(五)确立“有限警务”理念,科学用警、依法护警

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安全管理服务工作都必须亲自去做,无限警务与有限警力之间的难题由来已久,需要做的就是改变警察“大包大揽”的警务工作模式,倡导实施公安机关主导下的警务模式多样化运作,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公安先导、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社会协作的“全民皆警”格局。未来非警务工作的一个方向就是通过激励、引导等方法推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到非警务活动中来,承担起必要的社会公共责任,使公安机关走出无限警务困境;同时,应全面提高警力的资源配置,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配警种、岗位,依靠现代管理方式与科技支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从而降低警务运行成本,最大发挥民警潜力;最后,应当充分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与危险性,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履行职责。

辅警心得体会篇(6)

[关键词]警司警诫;跟进服务;成年人;考察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5年10月16日至29日,笔者作为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第二批赴港考察成员之一,在香港青年协会及其下属机构人员的帮助下,重点考察了香港未成年人警司警诫跟进服务的有关情况。在专程拜访了解和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对此课题作了专门思考与研究,现将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服务与上海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作一个初步的比较。

一、警司警诫的概念及其先决条件

所谓警司警诫,是指由警司或警司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施行警诫,免予向其提出刑事检控。它是旨在教育挽救有轻微罪错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的一种非刑事处罚制度。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一般不留案底。但如果以后其重新犯罪,并且被送上法庭接受刑事审判的,则本次警司警诫的记录将被引用,即作为适当从重处罚的参考依据。

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2)当事人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上,但在对其宣布警司警诫处罚决定的当日仍不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自愿及明确认罪的;(4)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对警司警诫处罚不持异议的。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譬司警诫后的跟进辅导方式及其期限

犯轻微罪错的未成年人被处以警司警诫后,有多种跟进辅导服务方式。主要有家长跟进辅导、社工跟进辅导、警察跟进辅导。此外,还有以“家庭会议”形式开展的跟进辅导。在香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警司警诫最多不能超过二次。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其本人和家长可以就家长跟进辅导、社工跟进辅导、警察跟进辅导等三种不同的跟进辅导方式作出选择。

1.家长跟进辅导,是指被警司警诫者由其家长进跟进辅导教育。对于被警司警诫对象中年龄较小的(已满10周岁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家长提供跟进辅导教育。对于已满13周岁未满18周岁的警司警诫对象,家长如果不同意由社工对其子女进行跟进辅导服务而提出由其本人自行对子女进行辅导教育的,须向警方出示其本人有关的书面凭证,如学历证明、收入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社区表现证明等。家长如果拿不出上述证明或者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收入不高而忙于生计、有刑事犯罪记录、社区表现不佳等,不符合辅导教育者本身素质要求的,或者被警司警诫者的罪行相对较重,不适宜由家长进行跟进辅导教育的,将由警察对警司警诫对象予以跟进辅导教育。

2.社工跟进辅导,指由专职从事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机构的社工对被警司警诫对象实施专业的跟进辅导服务。被警司警诫对象本人及其家长同意接受社工提供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的,须当场与相关社工签订《接受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承诺书》和《家长同意书》,并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填写有关的《行为进度评估问卷》和《子女行为进度评估问卷》。

3.警察跟进辅导,是指由警察对警司警诫对象提供跟进辅导教育。此类对象一般是罪行相对较为严重的,或经社工评估建议的,或者家长不同意由社工对其子女进行跟进辅导服务的而家长自身又不符合开展跟进辅导教育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为被警司警诫对象提供跟进辅导服务的警察是青少年保护科的警务人员。

对于第二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对象,则由社区以“家庭会议”的方式开展跟进辅导。“家庭会议”至少由三个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参与:(1)警察;(2)教育学家或心理学家;(3)专职从事跟进辅导服务的社工或学校社工或提供综合服务(如青年空间)的社工。“家庭会议”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活动,定期分析被警司警诫对象的表现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修改或提出新的辅导服务计划内容,并作好跟进辅导服务的记录。

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期限,从理论上讲是一天以上二年以内。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在六个月至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二年。对每一个警司警诫对象跟进辅导服务的期限确定,主要取决于被警诫者罪行的轻重程度以及宣布处罚时的年龄。如果犯案者在接受警司警诫当天距离其18周岁生日不满半年的,则辅导服务的期限到其18周岁生日那天即告终止。以后的辅导服务方式将得到改变,由综合性的青少年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三、警司警诚及其跟进服务的操作流程

1.当警司对某位未成年人作出予以警司警诫处罚决定之后,即委派警民关系组的联络员通知社工,告知宣布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及其时间。

2.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在家长的陪同下到警署接受警司警诫。

3.社工接到通知后按时到达警署,向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介绍本社团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内容,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4.如果被警司警诫的对象及其监护人不接受社工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则由社工马上通知警署。如果接受服务计划的,由当事人及其家长当场与社工签订《接受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承诺书》和《家长同意书》,并分别填写有关的《行为进度评估问卷》和《子女行为进度评估问卷》(以下简称为问卷)。

5.社工在对上述两份问卷内容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填写《危机评估环节接案报告》。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选择:一是直接由社工开立个案,提供跟进辅导服务;二是转介其他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跟进辅导服务;三是由青少年保护科的警察进行跟进辅导教育。

6.接受辅导服务计划的警司警诫对象,参与社工组织的各项活动。

7.对于在接受辅导服务及参与小组活动中表现较好的警司警诫对象,以嘉许礼的形式进行表彰。

8.辅导服务期限届满以后,对达成目标的,可以结案。如效果不理想,可以延长跟进服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四、社工跟进辅导服务的机构及其服务的具体内容

在香港,为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进辅导服务的机构共有5个,这5个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区域。服务区域的划分是由香港社会福利署决定的。提供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机构的名称一般称为“青年(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有的在此名称前面再冠以“青锋纲”、“火凤凰”之类的名词。笔者本次赴港考察期间走访了两个支援服务计划机构。一个是青年协会辖下的“青年支援服务计划”,在新界屯门蝴蝶村蝴蝶湾,其主要负责新界的屯门、荃湾、葵涌、青衣及东涌区域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工作。另一个是小童群益会的“青锋纲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他们主要负责西九龙城区的深水(土步)、九龙城、旺角、油麻地、尖沙嘴等地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工作。

社工为警司警诫者提供的辅导服务因不同的机构而有不同的内容设置。但大体上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进行个案或小组辅导。即采用专业化的手段开立个案或让案主参加合适的小组活动。关注案主需要,挖掘其潜能,帮助其重塑新的自我,防止其再度犯罪。

2.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主要是帮助案主提升就学、就业的投入感,开阔其生活空间,发掘其兴趣,改进其学习、工作态度,促进案主的全面发展。

3.参加法律工作坊。通过探访监狱或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使案主感受到犯罪的后果。同时,通过学习法律常识,使案主懂法守法,明辨是非。如“一传十、十传百”街头防骗宣传活动等。警察作为社工的义工,协助社工对案主开展法治教育和体能训练等。

4.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先让案主参加义工训练活动,然后到香港本地或大陆内地偏僻的农村、山区参加义工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案主服务社会的精神,重建个人价值和自信。通过服务,让案主学会关心别人,贡献自己。

5.举办自我挑战活动。让案主参加一些历奇训练活动,目的是通过这些挑战游戏或活动,训练和提高案主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培养案主的群体意识及进取精神,促使其发生正向的思想转变。

6.开展嘉许典礼。对于在参加小组活动中完成主要活动、达到训练要求、表现较好的案主,为认同其进步与付出的努力,利用嘉许典礼的形式,勉励其强化新的自我。

五、对跟进辅导服务与考察教育的比较和思考

从2005年4月份起,在上海市政法委的倡议下,上海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了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工作的探索。下面,笔者将香港由社工跟进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与上海的考察教育工作做一个初步的分析比较。

考察教育,是指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作出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判前考察之决定,然后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会同社区民警、社区干部、考察教育对象的家长等组成考察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考察对象予以考察教育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与上海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在某些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差异。

首先,对象的年龄规定不同。香港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对象的年龄是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上海考察教育对象的年龄则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这主要是因为两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所致。

其次,对象的身份规定不同。尽管两地都规定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但香港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对象,均是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而上海考察教育的对象,既有涉嫌犯罪的(指诉前考察对象及其判前考察对象),也有还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少年(指缓处考察对象)。

第三,跟进辅导的期限规定不同。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时间规定跨度较大,从几天到二年。而且,被跟进辅导服务的对象一旦年满18周岁,则立即终止对其的跟进辅导服务。上海的考察教育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最多不超过半年。而月考察教育计划一旦启动,即使对象在其考察期内已经年满18周岁,仍然不能终止对其的考察,直至考察期限届满为止。以笔者之见,从有利于辅导教育起见,期限规定不宜太长,半年较为适宜。否则时间太短对对象起不到警诫教育的作用。但是时间如果规定得太长的话,也容易导致后期的拖沓。

第四,跟进次数的规定不同。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最多可以有二次机会,而上海的考察教育给予当事人只有一次机会,即已经接受过一次考察教育的对象,不能再给予其第二次考察教育的机会。

第五,对口的机构不同。在香港,社工在开展跟进辅导服务工作中对口的机构只有一个,那就是警署。而上海社工在开展考察教育工作中所对口的机构既有公安机关,又有检察院和法院。在合作伙伴中还有社区干部。相对来说,香港的操作比较简单,而上海考察教育的操作则比较复杂。这与两地司法机构的职责设置有着密切的关系。

辅警心得体会篇(7)

实施公安辅警制度的客观依据和现实原因

1.实行公安辅警制度是现代警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要求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只有单一的公务员身份的警察,警察系统人力资源调配机制僵化,队伍缺乏必要的竞争激励机制,而且不利于人员合理流动,不利于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配。通过实行辅警制度,使人民警察与辅警按一定比例配置,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功能定位上更加职权明晰,管理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警力配置上更加贴近实战,激励导向上更能实现优胜劣汰,更能突出警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核心职能,从而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更为规范高效。

2.实行辅警制度是解决当前和今后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措施

目前影响警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规模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二是警察职能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延伸。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经济在未来5年中年均增长速度将保持在8%左右。而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保持上升势头。以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为例,随着近年振东新区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地区已发展到17.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已达6万多,加上大型场馆相继建设,较大规模的居民小区不断增加,公安任务进一步加重,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另一方面,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警察的角色从威严强势的“管理者”转变成热情周全的“服务者”。随着“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基层民警也越来越多地面对非警务性事情。虽然浙江桐乡市振东派出所的执法队伍从2006年的19位民警增加到2011年的38位民警,警力翻了一翻,但面对增长更快的案件量,警力资源仍然显得捉襟见肘。

3.实行辅警制度是降低用警成本、合理分配警务资源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警,则成本相对低廉。此种符合新公共管理交易成本理论的情况在我国亦是如此。

浙江省桐乡公安局辅警队伍建设的实证研究

(一)优化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成本———效益分析

近年来,犯罪态势呈持续增长趋势。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较平稳态势,呈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大量增加。2009年1到10月,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随着犯罪率大幅上升,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更加明显。桐乡市公安机关将辅协警统称为辅警人员,根据各辖区的人口数、发案率、经济水平等指标来确定辅警编制,目前共有在编2022个辅警人员,14个派出所大队共有1489人,巡特警、交警、局机关直属这三个辅警大队共有533人。这支辅警队伍的加入,有效缓解了正规警力的紧张状态,解决了公安机关的燃眉之急,提高了现有警力的优化配置,同时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据当地主管部门分析,虽然在辅警队伍上逐年增加投入,但带来的高效益是显而易见。

(二)理顺分权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

2005年桐乡市局专门成立辅警管理委员会,并专设辅警管理办公室,其为全局辅警队伍管理的指导部门。根据辅警编制、工作性质和实战需要,全局下设若干个辅警大队,大队下设若干中队,中队可下设分队。大队班子成员由各辅警大队书面上报辅警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由辅警管理委员会予以聘任。中队长、分队长由用工单位或由大队、中队自行聘任、报市局辅警办备案。各用工单位为各辅警大队的日常管理部门。辅警管理制度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模式,本着“谁用谁管理”的原则。授权或分权的用工单位更有灵活性,更有效率,而单位成员有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

(三)确立绩效考核机制,实施激励为主模式

1.明确目标管理法,细化岗位责任

对所有辅警岗位进行评估,建立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及安全责任制;由各科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情况编写各岗位职责说明书,经科室讨论确定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量化考核指标后报部审定。岗位职责规定了员工什么时候该完成哪些工作,要达到什么效果等等。

2.实施激励为主的考评模式

按月根据工作业绩对各个序列的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以激励为主(即一般的不扣分,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加分),对业绩比较优秀的科室和员工按月进行嘉奖,将单项奖与月度重点工作挂钩,利用周例会和月度例会对上周、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已成财务部的一个工作惯例。各用工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督察考核考评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作实效先进的评比活动,表彰奖励表现优秀的辅警人员,形成稳定的激励机制。辅警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非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以市局名誉授予治安荣誉奖章。辅警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辅警队伍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并被查实的,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管理责任,并视情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四)完善培训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训练正规化

首先,“岗前必训”、“在岗培训”、“专项培训”、“常年轮训”这四个主题的培训机制已经基本落实,并健全辅警队伍教育训练档案,建立训练激励机制和训练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辅警教育训练长效性。此外,把辅警训练经费列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并逐年增加。再则,统一训练标准,桐乡公安机关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辅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岗轮训每年不少于10天,辅警录用初训时间不少于15天。此外,桐乡市公安机关将对辅警队伍推行“战训合一”模式,并挖掘具有较强实战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辅警施教。通过教育训练正规化,不仅提高辅警队伍的业务技能,更树立“服务群众”的意识。

(五)加强待遇保障,落实关爱措施

当前辅协警队伍建设中最突出的共性问题就是待遇福利问题。桐乡市公安机关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确保辅警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街道)财政预算。辅警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统一由派遣单位(保安公司)负责发放和办理,并且工资不得低于桐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辅警人员考核奖和其它福利的发放。整支辅警队伍全面落实“五险”保障措施、逐步分批落实“公积金”,加大解决辅警实际困难的力度,此外,巩固完善每年辅警健康体检,分级建立健全辅警健康档案,跟踪掌握患病辅警的健康状况,科学调整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休息休假。

(六)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塑造和谐警营文化

1.内务管理正规化建设

首先公安局要求全市辅警参照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建立规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再则用《浙江省公安民警礼仪规范》来要求辅警的行为举止;最后统一规范服装标识,辅警队伍使用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合法的辅警服装、标志式样和上岗证,佩戴嘉兴地区统一的辅警号码,并杜绝辅警服装标识和警服标识足以造成混淆的现象。

2.建立培育辅警先进制度

用工单位在落实辅警《先进典型联系制度》的同时,不断挖掘、宣传和培养辅警先进。近年来,屡有先进感人事例在桐乡各类传媒上报道。此外,重视加强辅警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辅警文化活动,目前,桐乡公安局的篮球协会、羽毛球协会、冬泳协会等等都有不少辅警人员的积极参与。各用人单位组织的党员活动或出外旅游也都积极号召辅警人员的加入。这些都大大增强了辅警群体对公安大队伍的认同感、荣誉感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