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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05 09:27:01

税法差异论文

税法差异论文篇(1)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方面构成,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上计算的会计所得必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关系可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下面笔者就从利润表的构成要素,即收入、费用等方面来分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主要差异表现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重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不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日期确认收入,而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交税的目的,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2.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成品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业的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其价格按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确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则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而是按货物账面价值直接由产成品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差异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的金额。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按总价法进行会计核算;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取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

5.国债利息收入方面

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二)费用方面的差异

1.工资、薪金的差异

税法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当期应负担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3.业务招待费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4.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1)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2)折旧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5.资产摊销的差异

(1)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

税法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开办费摊销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而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6.研究开发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据实列入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7.借款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润。

8.广告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冲减利润。

9.捐赠、罚款、赞助支出的差异

税法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农村义务教育、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等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对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捐赠、罚款、赞助支出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利润。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办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有其深刻的历史前景和理论根据。由于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进行协调的,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

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门,税法的具体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他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加强沟通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不仅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还要尽可能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二)税法应适当放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损耗和技术上的无形损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非常严格,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方法一律采取直线法。这些规定极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当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税法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及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四)会计制度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财务揭示所选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企业组织形式及经营性质的差别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利益驱动情况,加之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利益驱动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而税法对会计政策又规定得过死,必然与灵活的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矛盾,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制度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所得与税法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而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税法差异论文篇(2)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虽然起步晚,但经历了不断改革之后,所得税会计理论已经基本完善。本文将首先介绍文章中将要涉及的相关的重要概念,其次,对所得税会计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最后,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本文由收集整理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发布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2)相关科目设置不够细致。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些科目设置不够细致,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准则又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准则又未设置二级科目,以区分两者。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企业利用规则漏洞少缴纳所得税提供机会。

税法差异论文篇(3)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发布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2)相关科目设置不够细致。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些科目设置不够细致,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准则又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准则又未设置二级科目,以区分两者。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企业利用规则漏洞少缴纳所得税提供机会。

税法差异论文篇(4)

【关键词】差异系数;税收分布;地方税系

一、引言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完成,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系主体的状况将随之消失,尽管短期内可以有过渡的举措,但重构地方税系 已成必然。学界已经提出了地方税系重构的各种方案,其中绝大部分是基于税种属性出发而得到的。不过,构建地方税系并不是过于依赖税种属性。Bird(2011)指出,对于中央以下政府的税收,一国有很大范围的选择。国际实践也表明,各层级政府之间的税基分配在不同国家中是有很大差异的。例如,对于德国与美国,地方税系就有很大不同。根据OECD国家的税收统计数据,2014年德国将55.91%的个人所得税划分给中央以下政府,将65.37%的商品税划给联邦政府。美国则相反:将80.55%个人所得税划给了联邦政府,而将79.62%的商品税划给了中央以下政府 。这表明,税种属性并不是一国进行税收划分时需要虑及的最主要因素,还应该有更多其他方面的考量。

对于我国而言,地方税系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的平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过程中,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保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力格局总体不变。由此出发,这意味着税收在各地的分布状况才是地方税系构建时最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已有少数学者提出了这种观点。刘尚希(2015)认为,设计地方税体系要考虑地方税源的异质性,不能把一些税种划给地方了事。白景明(2015)提出,税制改革会带来税收增减和税源分布变动,构建地方税系时要考虑这种变化。庞凤喜(2014)分析了服务业的税源分布,指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不同地区的税收影响不同。尹音频等(2014)认为营业税在西部地区更重要,用消费税代替并不利于缩小各区域的财力差距。这些研究的背后都隐含了一点:税收在各地的分布有很大差异,而这一点对于地方税系的有效构建非常关键。不过,这些研究只是对税收分布将会影响地方税系重构做出了定性判断,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其影响机理,也没有基于税收分布对地方税系重构的方案进行模拟测度,这构成了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税收分布对地方税收差异程度的影响机理

(一)地方财力的均衡依靠地方税收与转移支付来维持

各国公众都要求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即使在崇尚个性的美国,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如教育的不均衡性也是很反感的。美国加州著名的西拉诺对佩雷斯诉讼案(Serrano vs Priest)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终加州最高法院于1971年裁决公立学校过多地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因为这将会由于辖区间的财富不均衡而导致学校教育质量差异(在诉讼中,诉方律师证实了比佛利学区对学生的平均支出是低收入学区伯蒂文园的两倍)(石子印,201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且,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思想根深蒂固。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公众对于各地公共服务的均衡程度有较强的要求。所以,我国政府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进而,这一点的实现需要有各地的财力均衡来保障。

地方财力包括地方税收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源自各地的税收差异性较大。那么,地方财力的均衡将是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其一,在初次财力分配中,通过恰当的税收划分制度减小这种不均衡性。通常的做法是不配置或者尽量少配置均衡性较差的税种给地方政府。如由于高收入人群及其收入来源分布不均,北京市县乡政府固定收入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任强、贾兰霞,2013)。二是,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地财力进行二次分配,给地方税收较少的地方分配更多的转移支付。如我国2014年地方税收为588042809万元 ,31省市自治区税收的差异系数为0.8322。经过中央政府对各地进行总数为51961.42亿元 的转移支付之后,各地财力的差异系数减小为0.4766。仅从差异系数的比较来看,地方财力的不均衡程度下降了42.72%。但是,转移支付的效率很低。周飞舟(2012)指出,专项资金只是得到形式上比较完善的管理,实质上却出现了许多审计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所以,最主要的应该还是通过税收划分制度来减弱初次财力下各地税收不均衡程度。

(二)地方税收均衡程度的影响因素

由于地方税系有多个税种组成,地方税收就是本地所能够获得的税收的总和。那么,各地所获得税收收入的离散程度越大,地方税收的均衡性就越差。所以,地方税收的均衡程度由各税种收入在各地税收的组成即地方税收的结构来决定。这意味着,影响地方税收差异程度的有两个因素:其一,进入地方税系中每个税种收入的差异系数;其二,该税种收入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首先,进入地方税系中的税种的差异系数越大,地方税收的均衡性就越差(在分析时,都假定这一因素改变,而其他因素不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及资源分布不同,每个税种在各地所获得收入都是不同的,但是其差异程度有所区别,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有些税种的收入在各地之间的差异程度较小,如车辆购置税与消费税在各地的分布相对均衡,其差异系数分别为0.7777、0.7774。对于消费税而言,去掉烟酒所缴纳的消费税之后,剩余消费税更为均衡。也有些税种的收入在各地的分布差异很大,如从各地获得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系数分别为1.1206、1.2396、1.3910,属分布离散程度较高的税种。离散程度高的税种进入地方税收中越多,地方税收的差异程度就会越大。进一步,按照差异系数的计算公式,将某一税种收入的任一大于零的比例,10%、50%、70%甚至100%划归给地方政府时,各地所能够获得到的该税收入的差异系数是不变的 。如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系数是1.3910,将其40%与60%划归地方政府所有时,各地获得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系数依然是该数值,并不会发生改变。

表2显示,在地方税系的八种模拟情境中,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组合下的地方税收差异系数最大。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税收中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之前个人所得税占地方税收比重为5.02%,重构之后增加为12.54%。表1的数据已经表明,个人所得税在各地的分布均衡性较差,其差异系数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是由于增值税分享给地方政府的比重增大,而增值税的差异系数也是相对较高的。按照之前理论分析的结论,地方税收中增加这两种差异系数较高的税种,当然是会提高地方税收的不均衡程度。同样,第二种情境下的地方税系差异系数排在第二。这是由于在这种地方税系重构的情境下,没有加入任何其他税种,只是单纯依赖增加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来实现地方税收稳定,那么,进入地方税收中的增值税将增加,在地方税系中的权重明显增大。按照理论分析的结论,在这种情境下,地方税收差异系数当然会显著提高。进一步,只要是地方税收中加入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增大了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地方税收的差异系数都会增加较多。

表2显示了第五种情景――即在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与增值税分享比例为33.28%时的地方税收差异系数最小。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与其他税种相比,国内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属于分布较为均衡的税种,税收在各地的差异程度相对较小,这两个税种进入地方税系中,会降低地方税收的差异系数。另一方面在于,由于这两个税种进入了地方税系,导致地方税收的缺口减小,增值税分享给地方政府的比例提高不大。在这两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地方税收差异系数的降低是必然的。

本文对其余的情境不再进一步分析,与上述三个情境相同,都验证了本文第二部分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凡是新进入地方税系中的税种,如果其税收差异系数较高,那么将会提高地方税收的不均衡程度。如果其税收差异系数相对较小,那么将会降低地方税收的不均衡程度。而其提高或降低地方税收不均衡的程度,与该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呈正相关。

五、结论与建议

由于税收在各地的分布差异很大,地方税系的重构需要考虑税收分布的影响。本文理论分析结论表明,地方税收差异程度受两因素影响,一是进入地方税系的税种的差异程度,二是这些税种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之后的模拟测度一方面验证了这个理论的结论,另一方面也给出了各种情境下地方税收的差异程度。根据模拟测度的结果,在对各种因素考量下,本文认为我国地方税系的重构应该采取第四种情境,即将排除烟酒之外的国内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配置给地方政府,再配以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享来弥补地方税收剩余缺口。这种建议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首先,这种设置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地方税系重构带来的地方税收不均衡加剧。无论是排除烟酒的国内消费税,还是车辆购置税,其税收差异系数都是相对较低的,这种特殊的税种适于进入地方税系中。

税法差异论文篇(5)

一、引言

(一)研究意义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一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确认的,扣除所得税支出之前实现的总额。利润总额是基于会计相关准则计算得到的结果,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为投资者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提供了参考。FASB(1978)认为,以应计制为基础的会计盈余的信息,通常比只包含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更能表现企业当期和持续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国内外关于利润额的有效性检验,均表明相对于现金流量,利润总额能够更好地计量业绩和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但是由于但是由于管理层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做出不同的会计选择来影响利润总额,将使得公司的业绩报告在失去可比性的同时,也逐渐失去其价值相关性。有报道指出,安然在破产前几年的会计数字表明其盈利很好但是安然却没有缴税,这些文章暗示投资者也许忽略了衡量公司真实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应纳税收益。虽然处于盈余管理或纳税筹划的目的许多公司会同时调高或调低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数据,但由于税收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和纳税筹划是不得不进行权衡。虽然处于纳税筹划的应纳税所得也会纵,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在基于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而来,其人为操纵的程度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即使对应纳税所得进行操纵,也主要通过交易安排达到目的,这种安排同样会影响利润总额,很容易被辨别出来。所以应纳税所得应该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增量的信息,即可以提供基于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可能没有包含的信息。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信息。那么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应纳税所得应该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从税收的角度识别公司真实业绩的信息。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向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司业绩的信息以及相对于会计收益的增量信息没有明确的定论值得进一步研究。另外,一般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两者基于政策上差异的计算差异分析,而本文是拟在此基础上分析,分析披露实际应纳税所得的必要性,所以说对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就具有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从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角度研究两者的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关注制度层面的,即税收法规及会计准则两套制度不同目的及所遵循的原则是构成两者差异的基本因素,并分析这些制度层面的具体差异来协调会计与税收。另一类的研究则以主观性的差异为背景来分析形成两者差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从盈余管理或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收益的关系。2.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分析应纳税收益与股票收益率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已有一批研究者开始注意到会计信息与税收的相互影响,有些文献涉及到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公司真实盈余信息,涉及到运用税收制约影响的特性来寻找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法。安然(Enron)、世界通信(WorldCom)与美国施乐(Xerox)等公司报告的盈余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引起投资者和政府管理者对上市公司业绩指标的关注。尤其安然在破产前几年的会计数字表明其盈利状况很好但是安然却并没有因此而缴税。国内学者对会计信息与税收相关关系的研究主要始于21世纪初,特别是针对评价我国90年代初期进行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影响而展开的,重点讨论的是企业所面对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收益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在这种背景下的各种行为特征。目前利用税收信息研究公司真实业绩的文献很少,主要是在国外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研究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因素(王延明2004),或者是在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基础上,研究上市公司面对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所进行的会计选择行为(顾亚莉2014)。虽然国外有关的研究很丰富,但是主要是从两者的差异角度进行分析,但对针对应纳税所得额所能提供的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信息进行研究还是不多。我国的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基于政策层面的研究,偏重于两者差异的影响因素。

(三)本文结构与创新本文的其他安排为: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为两者的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为总结全文并指出研究局限。已有的此类研究着重从政策层面来分析,两种制度下的计量差异,但以差异为基础来分析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部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业绩的重要性还是很少。

二、理论分析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

(一)利润总额的含义利润总额是企业某一期间经营成果的体现,也就是公司财务报告的利润表中披露的利润总额,虽然遵循了会计准则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相关性的要求,部分信息需要结合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是经过管理层进行会计选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会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作出错误的判断。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某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收入的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一般来说,我们研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象主要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探讨对象。虽然处于税负的管理,应纳税所得额也可能会纵,但是由于其不要对外报告,相对于利润总额对其进行管理的方法更直接,提供的相关信息也就与利润总额存在差异。

(三)理论分析由于会计与税收对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作用不同,最终计算的结果也就存在差异。往往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根据税收法规调整而来的,两者又紧密联系。两种制度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然而两者的不可分离也使得应纳税收益可以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对两者差异的分析,必然涉及到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利润总额直接通过CSMAR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获的,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并没有规定公司对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所以相关利益者无法获取相关的纳税项目及其计算以及其结果。所以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估算。虽然针对个别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利用公司收入支出明细调整会计利润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外部报表使用者,并不能直接观察到收入支出明细数据,且从效率上考虑,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本文从外部使用者的角度利用报表上已有的所得税费用推算。应交所得税的计算,由于2008年后上市公司已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本文在公司对外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利用公式所得税费用的公式,倒推估算得到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并利用法定的最高税率,即除以25%的税率来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报告的目的不同,管理层进行计算的处理就有所区别。虽然由于不同的目的,两类数据都有可能纵,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主要是降低税负,与利用利用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结果就会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应纳税所得应该可以作为会计收益及其他财务报表数字以外的衡量公司真实业绩的一个指标或辅助指标,可以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和税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三、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分析两者之间差异以支持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利用EXEL对通过CSMAR数据库收集的所有上市公司数据的描述性统计,为了消除不同的公司规模影响数据比较的有效性,所有的变量都用各企业的期初资产进行了去规模化。表1结果表明利用资产进行区规模化后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值分别为0.087236和0.081224,而中位数分别为0.054745758和0.04923682。综合描述性统计的结果表明总体而言由于这种差异,两类数据可以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信息。

四、研究结论

税法差异论文篇(6)

会计与税收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但同时会计与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追求不同的目标,两者之间又存在必然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理论差异,以及环境对二者的影响,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相互分离的必然性;另外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得出了二者之间的可协调之处,最后,对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行协调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所得税会计

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

1.1 所得税对会计的影响

所得税对会计的依赖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推动了会计的发展。所得税的发展使会计程序和方法日趋完善,而且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会计理论和学科得以不断丰富。虽然,会计对税收观念的借鉴,但税法原则和会计原则存在本质的差别,导致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的独立。

1.2 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

所得税只有在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够产生。会计技术的发展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提供了书面依据;企业持续经营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时间基础。企业所得税在会计的支持下日趋完善,并在全球税收竞争中趋于协调。税法在修订时引入了会计理念,这不但促进了所得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税务会计和会计实务的协调。税法在借鉴会计理论和方法后,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增强。

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属两个独立学科,在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着不同的目标和原则,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两者不同的目标取向导致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2.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必然性

2.1.1二者目标不同

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财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企业管理层希望少纳税,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收益。而税法的目标是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促使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1.2二者核算基础和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另外,会计与所得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差异。市场中的企业是有着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的个体,为了客观地反映其经营业绩,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相同的会计业务采取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以保证及时、足额地征税。

2.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可协调性

目前我国会计与税法过度分离的现状一方面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给会计核算也带来了不便。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国的会计与税法应尽可能做出一些协调调整。

2.2.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效益性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税法差异协调可简化目前复杂的财务报告环境,能大大降低企业管理者利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或欺骗的动机。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营成果,减少企业对盈余的操纵,

2.2.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具体措施

(1)基本业务应当尽可能减少差异。在基本业务方面会计与所得税部门应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进行沟通协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差异,这样也能使双方减少一定的立法成本,从而达到一种良好的效果。

(2)工资薪金及“三费”的扣除标准。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工资、“三费”的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差异。对于这些差异,如果能够全额扣除工资和有关费用,这样会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另外,工资等费用交由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也更为合理。

(3)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政府应鼓励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允许通过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从而与会计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也能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征管成本。

3 我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上与国际所得税会计的演进基本一致,只是时间上相对较晚。我国于2006 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成果。该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引入了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等概念。但在引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我国应还需要与我国的经济环境契合,就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适度的协调,从而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

4 我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建议

4.1 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法律体系

一般情况下,会计准则要先于税收法规调整,税收法规应该在制度层面上积极谋求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准则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要求,在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4.2 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此外,还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差异的协调处理办法,改进我国现行的差异处理方式。

4.3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能,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正、并予以披露,或给予企业纳税辅导,以便堵塞偷漏税和虚假利润的渠道,从而达到通过中介机构的工作,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帮助。

5 小结

我国自2006年颁布一整套新会计准则以后,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使得我国的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也进一步拉大,所以,我们要对已有的差异进行协调,本文对二者差异的协调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措施,同时也相信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会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最终建立一个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的所得税会计体系。

【参考文献】

[1]罗琼.税务会计独立模式下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09

[2]袁立科.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D].山东:东北财经大学,2008

税法差异论文篇(7)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核算作了重大改变。新所得税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等概念,所得税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是资产负债表观在会计准则中的一个具体运用,目的就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文从新旧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不同的角度,分析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并对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主要差异

新所得税准则会计核算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旧所得税准则中,企业对所得税核算方法选择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既可以采用递延法,也可以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理论上的差别。旧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期间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它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新准则采用全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依据国际惯例,按照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依据之间的差额定义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它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新所得税准则企业弥补亏损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产生的客观财务效果分析

1.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核算所得税,均须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将其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该差异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发生变化,递延法与债务法的处理过程相同,但如果发生了税率变动,则递延法仍按照旧税率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这导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因此,新准则明确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企业净利润的改变,原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公司原来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净利润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另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内容更为广泛。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必将日益增多,这必将引起许多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处理,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具有优越性。

2.执行旧会计准则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性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构成项目产生影响。另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揭示报告

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比如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延期纳税实际上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所以如果一家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有较大的余额,则反映了其税收筹划的成功。

3.实施新所得税准则可以使得损益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旧准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视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损益表。利润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为基础,确认由于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为计税基础,确认由于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的暂时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这样减少了会计和税法二者口径不一致引起的企业税后利润的波动。

4.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由于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是依据会计利润所应该负担的本期所得税费用,那么根据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求得的净利润,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因此,新所得税准则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三、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1.时间过渡问题。正是由于以往采用的递延法以及利润表债务法具有种种缺陷,所以新所得税准则最终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和与国际准则趋同的理念。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仅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一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似乎跨度过大,时间过紧,实际执行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困难。由于新准则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所得税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而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新所得税准则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知之甚少,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缺少专门的培训。

2.在旧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核会计方法选择的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理论上来说,债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因为其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但实际操作必须在现实约束条件下进行,债务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配套会计环境的要求远远高于应付税款法,企业会计工作将随之作出重大调整。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仅占20%左右,绝大多数都是使用最简便的应付税款法。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必然有大量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改为债务法。这就要求企业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重新梳理所得税费用,可以想象,资产负债表法必将成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行的攻坚之役。另外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两税合一”后所得税税率的变动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这些举措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同时增加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提高会计处理的成本。

3.新准则把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只要每期不断调高公允价值就会增加每期的账面利润(负债反向操作),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可能真会出现“吹牛不需缴税”,从而改变以前虚增利润要缴税的局面,使上市公司造假的当期成本大大降低,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短期操纵,其未来风险更加巨大。

4.新准则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与信息披露工作,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新准则为了体现稳健性原则,企业可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而不能实现的税收收益。企业应定期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这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来衡量,从而使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5.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缺乏完善的体系,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适合所有企业。税收制度的规范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时,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是确定各项资产、负债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的规定散落在各种税收法规文件当中,正确把握的难度较大;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要求会计人员对税收制度相当熟悉,因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既要精通所得税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熟练,这样不但会加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转换成本,而且可能会遭到广大会计人员的抵制,这是我们不能不预计的经济后果。HTtP//:

四、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问题的相关措施

1.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增强财会人员对新准则的适应能力。通过提高整个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增强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树立财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具体处理的能力;通过有关部门和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树立财务会计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

2.创造实施新所得税准则环境,确保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最大程度地维护所有者权益;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建设,重点在于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如何实施全程监督方面。通过上述措施,从而为会计人员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积极承担企业应有的责任,加强与税收部门的协调沟通。

3.注意在工作实践中对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做好新所得税准则的实施,需要财务会计人员应用好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企业需要分析判断两者的差异,正确按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而且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观确认每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旧准则的债务法下,如果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就会出现“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表示待摊的所得税费用待以后期间转回。但转回时需要具备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如果预计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

4.会计职业判断体现在对会计原则的运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等方面,贯穿于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全过程。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所得税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唯一选择,使实务中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不存在职业判断运用的空间。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职业判断运用集中体现在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务操作上,体现在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披露的过程中。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辨证统一关系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职业判断运用具有鲜明的个性。

执行新的所得税准则强调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更大程度的与国际准则趋同,也能够更公允的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现金流量以及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日益增多,这必然引起更多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新所得税准则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Z].2006.

[2]郑庆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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