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法理、法史 > 山东审判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正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徐清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城市大学
  • 知识产权保护
  • 补充保护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向知识产权专门法扩展应受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补充作用,但一般条款的适用不能介入于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的领域,更不能侵入知识产权法明确放弃保护的部分,否则会牺牲掉知识产权法立法平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本身不周延或者因立法滞后性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供补充调整,但是否适用一般条款还需要进行正当性判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投稿咨询 免费咨询

我们提供的服务

服务流程: 确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务 支付尾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