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04 22:19:02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1)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运管所和县局主要领导得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损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运管所和县局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2)

1引言

交通运输行业牵涉到千家万户。尤其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与广大市民出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对重点领域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时段、重点隐患,进行专项督查检查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从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稳定发展及行业维稳工作,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下面就如何实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项目方面进行探讨。

2工作方法

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法关系到安全督查检查的有效性,所以必须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选择相适的检查方法,具体如下。

21运用现场调研相关理论与方法深入重点领域相关企业进行调研

要做好项目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就要先深入到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充分了解上述重点领域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危险/风险(安全隐患)分布情况。在调研的过程中,要拟好调研题目,采用实地勘察、人员访谈或调查问卷等调研理论与方法,收集相关第一手信息资料,为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项目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各个领域/专业的安全检查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22搜集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按规范要求建立项目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为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法律法规符合性,需要搜集大量资料进行对比、验证,搜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是网络和参考书籍。同时,在上述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相关安全检查表,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认可后实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23运用专家咨询法及头脑风暴法等方法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过程

为了保证项目的专业性,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要进行专家咨询或利用头脑风暴法,编制科学、规范、专业及实用的检查指标体系。如在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时,要验证方案的合理性,为项目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随时对有争议的内容向专家进行求证,以免偏离项目的既定效果。

24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实施项目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安全检查指标体系,该体系由重点领域各类型安全检查表构成。实施企业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时,派出安全检查项目团队(专家小组)到相关企业现场,对照已建立的指标体系(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资料查阅、收集、现场取证、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相关仪器测量(有需要时)等。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资料进行初步的整理、统计、汇总及分析。

25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组织专家按规定编制安全检查报告

项目团队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用相关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现场检查所获取的资料(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档、音像、图片、视频等)进行整理、统计及分析,对危险/风险进行辨识与分析,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对上述存在问题(安全隐患)进行辨识、分析,汇总成主要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针对主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最终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

26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上述《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时掌握行业安全隐患动态情况,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隐患治理,并进行整改情况复查,要求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具体做法是: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对企业整改情况,安排专家组进行复查。并且对复查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交给项目主管单位。

3工作手段

项目实施的工作手段是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现场安全督查检查为主要工作重点,以及编写相关报告和整改复查等,进行分解与细化,具体如下。

31项目前期准备及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选取相关企业,进行项目前期现场调研工作,广泛收集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等,为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做好准备。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的经营类别(专业)来划分,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即分别建立如下各个类别(领域/专业)安全隐患检查表: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2]以使建立的检查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32实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按照已制定的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和非专营)、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桥梁、隧道)及汽车维修、驾培等企业(处)具体检查计划表,派出现场检查专家工作小组(项目团队),对照各类别的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安全检查表),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5个重点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实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33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

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和专家检查小组以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方式检查,不定期、不定时间、不预先通知,选择重点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实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现场检查结束后,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道路危险品运输、泥头车运输、客运(包括公交、轨道)、港口危险品和道路养护等领域分别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报告格式与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图片、资料、法律法规等佐证)、整改建议与防范措施(具体的有建设性的建议)以及相关附件资料等。

4项目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如下主要工作:

组织安全检查专家团队(项目团队)、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相关类别的安全隐患检查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实施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全方位进行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41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

411重点难点分析

项目实施时,需要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如下检查表:按照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相关领域/专业类别,分别建立上述各个专业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各种专业类别的安全检查表)。[3]该指标体系不仅要求具有法律法规符合性、科学性和专业性,而且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12应对措施

为了解决以上重点难点问题,应对措施如下。

首先,要收集最新的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引用其最新适用的条款,确保建立的指标体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在确定指标体系内容后,要广泛征求安全监管人员、行业专家级相关安全技术专家等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使指标体系具科学性和专业性。

最后,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及技术人员等的意见,汲取生产第一线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实践经验,确保指标体系具实操性。

42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

421重点难点分析

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的重点与难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项目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其重点与难点是现场作业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要在各种复杂的检查中,准确找出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安全隐患,需要专家的专业水平、安全技术能力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现场安全检查经验),即专家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要求较高。否则,安全隐患排查的效果差,容易造成一些隐藏较深的主要安全隐患被忽视,使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目的。

其二,本次安全隐患检查为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方式,不定期、不定时间、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安全检查小组到企业进行突击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求项目团队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及“不卑不亢”等。为此,需要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相关企业的密切配合,项目团队用专业性、规范性、科学性等以理服人,以免节外生枝。

422应对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重点与难点问题,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一是充分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前了解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资料(概况、专业类别、从业人员情况等)、经营情况(施工阶段)、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工作面)等,制定专项安全检查表,召开专家检查小组会议确定检查程序、重点部位(作业场所/工作面)及辅助方法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类别和检查需要,及时调整专家检查小组的人员结构,旨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安全检查小组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应携带好相关证件和项目相关批准的文件,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并且向现场负责人说明情况,与现场人员交流,要做到不卑不亢、公平公正,检查出的问题只记录不在现场作评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隐患除外)。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请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四是检查结束后,随即召开小组会议,对相关检查信息资料及时讨论、整理和初步分析,以使危险源/风险点(安全隐患)的辨识与分析具准确性与全面性。

43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

431重点与难点分析

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是项目关键环节之一。其重点难点在于:摸清被检查企业安全隐患存在的状况,找出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对安全隐患汇总、分析与辨识过程中,准确找出主要安全隐患,并对主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4]此外,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及进行情况汇总,交付项目主管单位对检查结果实施督查。

432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重点难点问题,应对措施如下。

首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现场作业、生产过程动态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评分,找出存在问题(安全隐患),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其进行汇总、分析及评估,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严重程度,辨识主要安全隐患,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准确找出主要安全隐患,并针对消除主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5]

其次,对照法律法规准确描述安全隐患存在的状况,对安全隐患汇总、分析与辨识,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对主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3)

    运输统计机构是实施运输统计工作的职能单位,是运输统计工作的承担组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运输统计工作量非常巨大,发挥统计职能的专职人员很少,基层统计人员基本是兼职,统计力量的薄弱与工作量的繁重产生很大矛盾。因此参照美国和欧盟的运输统计经验,在各级运输管理机关建立专职的运输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才能完成繁重的运输统计工作。

    1.1国外运输统计机构的现状

    美国运输统计局(BureauofTransportationStatistics,BTS)的职责,是努力获取数据并客观地分析解释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运输的深入理解,将用来帮助政府决策和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BTS致力于3项中心活动:创造、管理和共享运输统计知识[5]。(1)创造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设计和管理运输调查,收集、解释来自于私人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的运输数据。(2)管理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提取和编辑的数据来自于许多资料源,以提供专业、最新的运输信息。(3)共享运输统计知识。每个年度出版运输统计报告和有关分析报告,使得BTS的合作者以及私人和政府组织能够共享这些运输统计知识。欧盟统计局(Eurostat)是欧洲联盟的一个统计机构,它的任务是提供给欧盟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它收集和分析来自欧盟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且在欧盟内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更为明确地实施和分析欧盟的政策。欧盟统计局主要统计的内容为:常规和地区统计;经济与财政金融;人口和社会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农业和渔业;对外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和能源;科学和技术。欧盟统计局的框架为:法律;欧洲统计系统(ESS);统计委员会;在线共享数据系统(RSS)。欧盟统计局将交通运输统计和环境报告统计编撰在一个年度统计报告中。而且利用RSS系统及时更新每个成员国的运输统计信息。同时也不断出版新的有关运输统计数据分析,运输统计方法探索的出版物。

    1.2我国运输统计职能部门的现状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下设统计处。运输统计机构的级别较低,人员配备极少,难以应付全国繁重复杂的运输统计任务。主要是从各司局那里直接获取数据信息,加工整理的力量薄弱。各司局则从各省厅的对口部门内获得数据信息。基层的运输统计人员力量就更为薄弱。省级运输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其中的一项职责是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及抽样调查报表的下达、汇报及上报,统计工作很多是单人负责,最多配备一个帮手。各地市(县)的运输管理处(所)中的运输统计人员基本就是单人,而且多数是兼职,人员更换频繁。基层单位统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基层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总之,承担公路运输统计具体工作的运输管理部门,从人员配置上很难满足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

    1.3建立各级公路运输统计机构

    要建立运输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对现有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应整合综合规划司统计处的职责范围,将水运局的统计职能纳入统计处。建议在统计处内部成立道路运输统计中心、水路运输统计中心,分别负责全国道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运输以及内河、港口、远洋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发布。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口成立运输统计处、统计科,分别负责本省、地市的道路、水路、港口运输统计工作,进行运输统计数据的逐级收集、处理、管理、上报工作。根据目前基层运输管理现状,县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统计工作,而运输统计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地市负责完成,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建议将交通运输部统计处的工作职责定为:①负责调查重大运输统计项目。如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6]。②运输统计信息的收集。收集交通运输部各职能司局的运输业务数据;开展与交通运输部之外统计机构的合作,获得相关统计数据。③运输调查的组织。将涉及行业外的运输调查项目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不亲自调查,而主要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工作,回收、处理、分析数据,发布调查结果。省级运输统计处和地市级运输统计科的工作职责是配合部里的运输统计工作,完成本省、市的重大运输统计项目;收集省运输管理局、地市运输管理处职能处室的业务数据;监督检查本省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的统计项目。这种统计管理模式除了尽可能保证运输统计工作的成效外,也可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因工作经验、兼职繁忙、工作调动等因素造成的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问题。

    2完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的运输统计指标分布于各统计报表制度中,随着社会和运输业的发展,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和整合。发达国家运输统计指标完整而成熟,其中一些指标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每年出版年度运输统计报告,统计指标和图表完整,数据挖掘分析充分,统计信息得到了充分的共享。国内运输统计机关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出版中国的运输统计报告,真正发挥统计数据的价值。

    2.1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BTS每年出版的年度《国家交通运输统计》,依照该交通运输统计报告,获得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列出几级指标层。第一章交通运输系统:①交通基础设施;②汽车、飞机、船舶数量清单;③交通运输设施使用状况;④出行和货物运输;E.交通运输运行管理状况。第二章交通运输安全:①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安全状况;②航空运输安全;③高速公路运输安全;④货物转运安全;⑤铁路运输安全;⑥水路运输安全;⑦管道运输安全。第三章交通运输与经济:①交通运输与宏观经济;②交通运输与消费者支出;③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就业和生产率;④政府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财政收入。第四章交通运输、能源与环境;①美国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②不同运输方式的能源消耗;③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强度和使用效率;④空气污染;⑤水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7]。

    2.2欧盟能源与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欧盟运输统计局每年出版年度《欧盟能源与运输的统计数字》,这里也只列出几级指标层,总体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的运输统计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分类和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部分:常规统计数据。①常规统计数据;②GDP;③就业\失业率;④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值比例和就业比例;⑤人口数;⑥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进口\出口;⑦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统计数据的比较。第二部分:能源。①总体信息;②能源概括性信息和供应安全;③能源产品税收;④电力;⑤能源产品价格;⑥成员国能源统计;⑦候补国家和其他欧洲国家能源统计;⑧世界能源消费统计。第三部分:交通运输。①总体信息;②货物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③旅客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④货物和旅客运输(非周转量统计方式:航空、水路);⑤交通基础设施;⑥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数量;⑦运输安全[8]。

    2.3我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

    截止2004年,经原交通部审批正式生效的公路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一共10项,都是以报表制度的形式,由综合规划司等4个司局负责填报。现行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同报表的一些统计指标有重叠,容易出现数据“打架”现象;第二,部分指标内容陈旧,需要更新;第三,统计报表只有表,没有图,缺乏直观性;第四,不同统计报表数据的信息是分割的,没有一个平台将报表数据放在一起,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挖掘,数据的利用率低。发达国家运输统计主要集中在运输生产指标、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运输安全、运输与能源环境保护等若干方面。根据国情和数据可得性,借鉴性国外经验,完善丰富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运输指标体系涵盖以上5大类统计指标。通过这些基本指标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扩展指标。建议对现行的10项公路统计报表进行整合,将报表制度中的指标归类到5大类指标中,同时更新指标和添加部分新指标,形成更加完善系统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指标体系由综合规划司统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挖掘。定期发布月(季)度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分析报告,年度交通运输统计报告,难度高的报告可委托行业专家撰写。

    3落实运输统计信息联系制度

    运输统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单靠运输统计部门实地采集数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内外都建立了运输信息联系制度。发达国家普及的计算机技术和完善的法律规章,保证了制度的实施。我国的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与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所以,落实运输信息联系制度是实施运输统计的保障。

    3.1美国的运输统计信息联系

    美国运输统计局通常数据收集的类型包括:需要调整的数据资料的收集,与行政部门合作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调查[9]。美国运输统计局已经与美国国家普查局、能源部、环保署、劳工部、商务部、联邦公路局、国土安全部等都建立了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另外美国典型的运输信息报告制度如:国家运输数据库(NTD),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等。这些系统都是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收集运输数据和信息。

    3.2加拿大运输数据库

    加拿大运输部所属的运输数据处负责数据收集、维护和传播与运输系统相关的数据。为了有效地履行收集这些数据的职责,开发了数据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运输数据处选定实施的数据库项目包括:航空运输数据电子收集系统(E-CATS),运输项目字典(TOD),国家路边调查(NRS)[10]。其中连接重要航空公司和机场的ECATS系统的数据已经作为国家管理航空运输和安全的重要参考,NRS的数据是加拿大货物运输量和货物流向的主要数据来源。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4)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查处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设立的培训点。

(二)查处取缔各种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派出机构、机构。

(三)查处采用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取缔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至25日)。市交通、工商部门对本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市驾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11月26日至30日)。召开全市有关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市检查整治(12月1日至31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驾校、重点内容和重点路段,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月1日至31日)。在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市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同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治措施

整治期间,市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上路检查和上门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驾校、教练场、培训点、招生点、报名点、代办点等源头部位。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教练车标识。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交通运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源头检查,并上路检查教练车,查看教练车是否贴有教练车标识。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违规设立培训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查处取缔。正在培训的学员,由违法行为人全额退款,学员自主择校。

对驾校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机构、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所招收的学员一律不予办理培训记录等有关单证领取使用手续。

对采用虚假广告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对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对未贴全省练车标识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等违规行为,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

对查处的驾校和培训点以及乱设点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整治,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县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跟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局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查处行为,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5)

关键词:运输;生猪;检疫;查处;建议

近年来,受非洲猪瘟动物疫情的影响,各地生猪价格波动较大,生猪供求不平衡。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加强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高度重视,做到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严格生猪运输车辆监管、严格生猪贩运交易管理,但由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违法违规运输猪的情况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执法能力有限,导致案件处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笔者以一起运输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为例进行分析,以供相关人员讨论。

1案情概况

1.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6日9时A州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货车运输生猪,途经A州E市E镇F村,疑似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州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检查,并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26日7时当事人周某驾驶云N.BZ**货车从B州C镇D村将购买的11生猪运往A州E市,当日9时途经A州E市E镇F村时被群众举报。周某运输的11头生猪是周某和B州C镇D村村民匡某购买的,考虑A州E市的生猪猪价格比B州稍高,所以将11头生猪运输到A州E市进行交易,运输前没有申报检疫,当事人不能提供11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2调查取证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证据2:当事人车辆行驶证。证据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6:照片4张。以上6份证据相互证明本案当事人为周某,其为承运人同时也是货主,其运输1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运输涉案生猪的车辆车牌为:云N.BZ,11头生猪货值金额为29600元。证据7: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复印件1份。证据8:非洲猪瘟检测报告1份。证据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上3份证据证明匡某卖给周某的11头生猪进行过动物防疫,经检测非洲猪瘟为阴性,补检合格。

1.3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11头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查获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照片4张;对当事人周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复印件1份;对涉案11头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阴性,2021年3月31日,执法机关制作案件处理意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项裁量基准(1),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做如下处理:一是对11头生猪实施补检;二是给予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5%,即:7400整的罚款,因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建议召开集体讨论记录。经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2021年4月1日A州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的委托人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受托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代表委托人周某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400整,当事人当日履行了罚款。

2本案办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2.1证据收集不全面

本案执法人员对周某进行询问,得知其运输的11头生猪是和匡某购买的,但本案没有对售卖人匡某进行询问调查的记录,购买事实得不到相互印证。在对周某的询问过程中,没有询问运输车辆是否备案,车辆是否进行消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证据不完整有可能导致车辆未备案、未消毒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2.2法律适用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不太完整。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首先对应的法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符合补检条件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故笔者认为处罚依据条款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议

分析本案可以发现,随着机构改革,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成立,将之前分散在农业农村局下属各站所的执法权划转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支队的人员暂时由各站所临时抽调组成。农业执法权划转之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范围较广、涉及法律法规较多,案件性质多样性,但目前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对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新成立,应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办案流程。可制定《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流程》《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讨论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加强培训学习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响应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近期建议以线上培训和自学为主,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素质,把握办案技巧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所有的农业行政案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BE/OL].[2021-7-8].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维护省际班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客运班线的权利。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正透明、效率优先等原则,鼓励班线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联合、集约经营,积极推进公司化运营、区域化发展、品牌化服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作用)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客运班线发展与调整、客运班线招标、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客运班线分类)

本市客运班线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类型:

(一)一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下同)与外省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二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以及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三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第七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客运班线长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其他客运班线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第八条(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每年两次在**城市交通网等媒体上公布本市客运班线布局、运力投放、客流流向和流量、班线实载率等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班线发展计划)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本市班线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征询相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形成本市客运班线季度发展计划,并在**城市交通网上公告后实施。

客运经营者可以随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发展客运班线的意向书,同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纳入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申请经营客运班线的,应当在本市客运班线季度发展计划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统一确定为受理之日。

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

同一客运班线不满3个申请人的,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确定)

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4到8年的有期限经营,并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一)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

(二)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重新审核确认后,其首期经营期限确定为4年。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吊销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确定4、6、8年。

第十二条(延续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据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增加班次)

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6个月内本市发班平均实载率达60%以上的,方可申请增加班次。

客运班线需要增加班次的,应当优先在原有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中确定,但原有班线客运经营者放弃或者该客运班线经营状况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经营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结算等有利于集约经营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对该班线的运力投放、班次调整、站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班线迁站)

班线客运经营者需要迁移客运班线起讫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

(二)在同一客运站连续运营三个月以上。

因实施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局有关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班线配载)

客运班线的配载站点安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运班线起讫站之间的顺向客运站点安排;

(二)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不得相互配载;

(三)内环线以外的客运站点不得到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配载。

第十六条(班线运营)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120日内落实车辆投入运营,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二)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行驶,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三)不得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四)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

(五)禁止挂靠经营。

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挂靠经营的,应当在首期经营期限届满前整改完成。

第三章经营权招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形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局同意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市运输管理处向潜在投标人解释招标项目,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问题;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运输管理处报送投标文件;

(四)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主持开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到场;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市交通局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七)市交通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评标机构)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招标工作监督员由市交通局负责派出。

第二十条(评标标准、办法)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的评标标准由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和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两部分组成。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包括投标人一年内的企业规模、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组成;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包括客运班线运营组织方案、服务质量承诺、运行效益分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组成。

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得分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评定,于开标前7日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评定结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较大异议的,由市运输管理处会同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并在开标前据实调整;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定。

具体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由招标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投标加分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评标标准总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评标标准总分的15%:

(一)企业自主调研开发的客运班线,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8%的分值;

(二)企业现有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率达80%以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5%的分值;

(三)经市交通局认定的因执行应急任务或者在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班线调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7%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投标资格限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次投标的中标权:

(一)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逾期不运营或者转让的;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被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评议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每年组织对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评议考核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标准包括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等;营运服务质量包括守法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社会评价等。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具体标准由市运输管理处编制并报市交通局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评议考核等级)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二十六条(评议考核方法)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基本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班线客运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评议考核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根据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书面报送自评报告;

(二)市运输管理处根据评议考核标准具体实施评议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报送市交通局备案。期末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完成,并将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局审议。

(三)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20日内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客运班线经营权是否准予延续,并将期末评议考核结果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延续经营期限的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期末考核结束需要延续经营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一期经营期限:

(一)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经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准予延续4年的经营权;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准予延续6年的经营权;

(三)期末考核优秀的,可准予延续8年的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不予延续情形)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一)企业基本资质条件评议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经营期限内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挂靠经营问题的;

(四)不服从管理部门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的。

第三十条(经营权注销)

客运班线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注销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定期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应当相对统一,对每个班线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班线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篇(7)

(一)交通、农机部门加强驾驶培训的监管

1.公安部门要建立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向交通部门通报一次;交通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2.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全市驾校要从**年4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实行驾驶培训学时制,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年内全市驾校要逐步安装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所有教练车上必须安装IC卡计时计程培训装置,对驾驶培训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

3.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钱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驾校驾驶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要督促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各级农机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拖拉机驾驶员的违法情况,加大源头管理的力度,提高上牌办证率,教育拖拉机驾驶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5.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互通和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制定工作对策。

(二)公安、农机部门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6.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驾驶证申领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对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7.规范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驾驶证管理核心软件,实行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由计算机程序控制,并且有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制证、发证各工位台帐的功能,便于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倒查,堵死买卖驾驶证的源头。

8.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继续认真组织落实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随机选择考试员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考试工作的制约、监督机制。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2个以上科目的考试;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申领人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从政工、纪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考试监督小组,每季度对市、县公安车管所驾驶员考试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次抽查均要有书面记录,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台帐。

9.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驾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进行整顿;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进行停业整顿。

10.农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拖拉机检验、入户和驾驶员的领证、审验等工作。

(三)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在全省的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完成后,随之我市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12.保险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落实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建设,为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环境

13.交通、公安、建设、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技术规范对205国道、103、326、215、324省道、高速公路、旅游线路和城市主、次、支道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103、326、215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屯溪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14.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全市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设立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标志牌。

15.交通、公安、建设部门结合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及安全设施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其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进入国道、省道交叉路口处,要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或减速带等设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治理“三超”、“三无”违法行为

16.根据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分析,确定国道205线、省道326线、103线、215线及徽杭高速公路为治理超速的重点路段,充分利用好移动式电子警察及安装在休宁临溪、祁门大北埠、歙县吴山铺等交界处的自动监测超速违法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加大对超速、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7.公安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勤务管理措施,动态的巡逻和静态的监测相结合,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大队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18.组织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违法超车、无牌、无证和驾驶摩托车无头盔为重点的反“三超”“三无”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使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对严重超员的客车,除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运政管理机构还将在对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时记录在案。

(三)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19.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公告》进行一次清理,逐一审查货车产品,清除“大吨小标”车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公布正确参数和更正范围,监督汽车改装企业落实。组织实施《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国家标准。

20.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汽车产品重新清理、审查的基础上,公布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更正范围和正确参数,重新核定载货汽车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此项工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各级公安部门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核对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21.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2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工作的原则,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24.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5.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同时要为民警配备防护装备。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要会同治安部门对辖区内的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检验后登记造册。

26.交通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要求,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标准悬挂标志。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推广GPS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管理,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27.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存在农用车载客现象的**区、风景区、歙县、徽州区等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逐步予以取缔。要强化对国道、省道和流量大的道路管理,并逐步向其他道路延伸。各地要充实公路交警中队警力,有针对性地调整公路巡逻勤务部署,加强路面管理,同时,要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8.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行动,深入乡村道路开展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的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29.农机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章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恶劣气候高速公路和山区旅游线路管理

30.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山体塌方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有关交通管制及安全提示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处置预案。

(七)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31.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建立的市、县二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应开放绿色通道,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切实提高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交通警察、驾驶员的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注意医疗费用的清算,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全面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组织研究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客运班线招投标的重要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33.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其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4.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35.公安部门要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规定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36.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系统,我市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选择部分区县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通过1—2年时间,逐步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38.市、县(区)质监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宣贯和督促落实工作,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推荐性标准或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39.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撤销其在《公告》中的产品,并加强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合格证等行为。

40.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车辆改装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41.质监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改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

(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42.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的联合部署和省商务厅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转入日常监管工作后,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向社会通告,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报废车的企业依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理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完善机动车检验、报废制度

43.全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的工作,并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管所的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

4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检测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5.公安部门重点检查车管所不见检测合格报告或不见车就签章等问题,并加强路面检查,对不按规定检验合格就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要严格依法查处。

46.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

47.质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严格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

(四)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严密程序,强化解体

48.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49.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假冒伪劣汽车、摩托车配件清出市场,使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0.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

(1)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加大强制报废的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强制报废。

(3)强化监督解体的力度。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公安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51.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查摆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公安交管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督查部门汇报进行倒查。

(五)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管理

52.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公告》及有关国家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五、整顿危险路段

53.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总体安排,明确分工,对103省道、215省道、326省道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由市公路局牵头,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上述公路上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等行车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为技术参照标准,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坚持“主动引导、突出重点、适度防护”,做到“四个结合”(结合新改建工程,结合大中修工程,结合《路容路貌整治工程技术标准》、《山区公路养护示范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日常养护工作),整体推进安保工程的实施。

54.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55.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56.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公路和建设部门要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建议,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57.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

58.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59.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二)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60.区县政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区县政府的报告做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区县政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7日前要专报上一年工作情况。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6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03〕103号)及《关于监察机关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及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及追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领导作出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必要时,提请市安委会对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予以“告诫”。

63.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每年年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宣传教育

64.各级政府及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要求,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尤其要在进村、进户上细化措施,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广大车主、业主、驾驶人和群众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宣传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奋力崛起的高度,积极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当地新闻媒体,注重实效,做好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和人文发展的需要。

65.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66.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设《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宣传栏目,制作高质量、人性化的交通安全电视、平面公益宣传广告予以长期宣传,营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浓厚氛围。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67.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置交通事故案例、全市公路主干道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

6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手册,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

八、加强执法检查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69.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70.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勾。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