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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05 20:00:02

信用监管论文

信用监管论文篇(1)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电信自然垄断属性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分析,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电信监管 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竞争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现代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一些程序立法。以下通过对电信业自然垄断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讨论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自然垄断行业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电力、通信等。特别是电信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私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 电信自然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企业数量有限。投资者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一般在同一项目上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所以电信业的企业数量较少。2.电信运营企业经营带有公益性。电信行业要为社会提供公共通信产品和公共通信服务,满足社会的公众利益,企业经营公益性较强,特别是普遍服务机制,使得电信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运作。3.电信企业的目标与公共目标难以协调。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要维持较高的价格。但自然垄断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好的质量服务于公众,如电信中的普遍服务问题。4.企业处于支配地位。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以较劣的产品和较差的服务换取较高的收费,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在为数很少的自然垄断电信企业中进行选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实际上,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征最主要表现在典型的“网络性”属性方面,世界电信业管制研究的知名专家拉丰和泰勒尔在其名作《电信竞争》中文版前言中写道:“某些经济领域并不那么容易放开管制,一些基础产业行业,如电信,其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极高,如果为激发竞争复制多套基础设施,社会成本将过于高昂。因此,这些行业仍必须保持国家管制状态。”因此,电信分拆模式的两难处境就在于:一方面电信业网络难以拆分,因为电信网络分得过大,局部地区仍然只有一家“垄断”没有形成本地竞争,分得过小又失去规模效益,容易产生过度竞争和网间接入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新投资建设独立网络,又需面对重复建设问题。为了破除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各国大都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如美国司法部对AT&T的分拆),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几次分拆和重组,我国电信市场形成了“5+1”的电信竞争局。那么,分拆模式是否是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有效模式?,对此市场的回答是否定的。中国电信业经过几次分拆试图引入有效竞争的正面效应并没有实现,反倒是分拆后的负面效应不断凸现,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竞争事件,最严重的是互联互通事件,当然重复建设问题更加严重。我以为,在自然垄断监管方面的分拆模式非但不是唯一模式甚至只能是最后选择的模式,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的讨论。因此,在电信业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监管问题上,重要模式的是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适用。 二、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受国界的阻碍,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 称《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生效;1997年10月2日,《欧共体条约》于阿姆斯特丹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主要是对条文序号的更改,原来条约的85条至94条的规定被列为81条至89条,但在内容上没有变化。该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禁止国家补贴(第87-89条),其中第81、82条是主要的竞争规则。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理事会在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主要管制企业合并,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条例的适用对象。整个竞争法律体系除欧共体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主要包括《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下处理申诉的委员会通告》、《关于竞争主管当局网络合作的通告》、《关于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调查程序的第773/2004号决议》、《关于实施条约第81(3)条的指南》、《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等。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前85条)第1款,概括了对联合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政策: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具有如下特征的行为: 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销售价格,或其它任何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技术进步和投资; 3、分割市场或供货来源; 4、对同等交易条件的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85条第2款提出,为本条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当然无效;第85条第3款又指出,如果这些协议、决定或一致行动,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能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那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所禁止的协议可以做例外处理,即可以得到豁免。 《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规定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重大差异。在欧盟,如果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和协商行为能够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话,它们将是被容许的。当然,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它们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商行为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或经济进步; 2、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好处; 3、为实现上述的限制竞争是绝对必要的; 4、限制竞争不得大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欧共体条约》第82条(前86条)专门对企业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第82条的规定,一个或更多的企业滥用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其中大部分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这些滥用主要有: 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它不公平贸易条件; 2、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就同等的交易,对其他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4、在缔结合同时,强迫另一方接受附加责任条款的协议,而这些条款从其业务性质或商业惯例上看,与这种协议之间没有联系。 关于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适用,表现在电信市场引入竞争,必须依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执行。按照第82条的规定: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虽然条约没有对“公共事业”这个词作出定义,很显然适用“公共”就指的是国有事业。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国家主权的政治性和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技术上的全程全网性等特点,决定了国有电信公司所具有的公共事业性。这一问题在英国的一例电信案例中得到了首先得适用。一家私有的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发现自己不能传送电报,因为英国国有电信公司(BT)依照英国电信法利用优势地位施加了限制。这家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就这种限 制行为,向欧洲委员会针对电信管理机构提起了申诉。欧洲委员会裁定英国电信施加这样的限制是一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2条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 欧盟通过将《欧共体条约》竞争规则适用于电信市场,将竞争引入欧盟电信市场的监管。欧盟将条约的81条作为提示国有垄断经营者的一种方式,即如果违反了条约确定的规则,在电信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种地位是国家授权取得的。在比利时电话公司(RTT)铺设和经营公共电信网络的垄断案例中,比利时电话公司可以决定哪家公司可以提供设备,并且可以决定这些设备能否与其网络进行连接。法院认为,比利时电话公司的垄断行为应当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第2款进行规制,即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尽管比利时电信试图将其权利延伸到电话的设备,法院也不认为在电话设备上的交易构成具有一般经济利益的服务。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法院认定RTT的垄断权是以企业职能和国家主权职能二者共生为特征的,即RTT既能作为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又具有国家主权职能,可以从事电信行业的管理活动。为了限制国有企业的垄断权,法院认为成员国有义务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的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个判决的基础上,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指令,提出了成员国在电信市场上的义务:“为了保证各国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它们必须得在法律上使自己与提供电信网络、电信设备或者电信服务的所有企业区别开来,并且在职能上相互独立。如果成员国拥有经营电信网络企业或者提供电信服务企业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所有权可以对企业实施支配性的影响,它们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保证其主权权能与其所有权或管理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注:AB1 EG29.10. 1997,L.295/23.)委员会的这个指令不仅对电信业,而且对其他国家垄断的行为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TT案件在欧共体非常引人注目,这是因为电信业具有网络特征,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然而,同电力垄断企业一样,欧洲电信企业的垄断权事实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部门的垄断权近几年已经成为这些部门发展的障碍。因此,这些部门的垄断企业随意扩大垄断权的行为更得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为促进电信自由化及跨产业竞争环境之建立,欧盟执委会于1997年公布《电信、广播及信息科技汇流绿皮书》、1999年公布《电子通信基础建设及相关服务新架构咨询文件》、2000年提出《朝向电子通信网路及服务共同管制架构指令草案》,其政策目标为:1、推动开放且具竞争性的电子通信网路、电子通信服务及相关设备市场;2、致力发展欧盟市场;3、促进欧盟公民之利益。特别是绿皮报告标志着欧盟的电信监管将通过适用竞争规则在欧洲实行电信自由化和协调一致的目标。 三、美国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美国是最早制定竞争法的国家之一,它于1890年制定了美国最早的一部竞争法,即《谢尔曼法》。该法颁布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竞争法历经变化,并有了许多发展。在目前竞争领域起主要作用的是《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以及《罗滨逊-帕特曼法》(1936年)四个法典。虽然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都相应地制定了竞争法,但是由于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使得美国的竞争法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最为深远。 按照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规定,在电信监管领域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除外,美国《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的任何规则不能改变、消弱或取代法托拉斯法所有条款的适用性。所以,美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不仅需要电信法,还需要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这样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法律,其的目标是控制经济权力,消除竞争限制,保护自由竟争。《谢尔曼法》仅有短短8个条款,主要精神集中在该法的前两条:即,第1条: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由于《谢尔曼法》条文过于抽象,给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从而无法有效回应反垄断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总结该法实贱的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于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 顿法》对《谢尔曼法》作了强化反垄断控制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展了禁止垄断和竞争限制的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以下限制商业交易的行为将受到禁止:1.价格歧视行为;2.独家交易和搭售安排;3.联锁董事会。在规定上述行为受到禁止的同时,该法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如出售劳务、许可证和贷款等行为不受该法的管辖。《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任何从事商业或者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法人从另一个同样从事商业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手中购买股票、股本或者资产,如果该购买将导致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有形成垄断的趋势。1980年反托拉斯法程序法案扩大了《克莱顿法》第七条反兼并的适用范围。该法案规定,《克莱顿法》第七条除了适用于1980年12月12日之后从事州内交易或者任何从事影响商业交易活动的公司外,还适用于在该时间之后从事上述行为的个人、合伙、合营企业及其他一些经济实体。法院在决定兼并的非法性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市场份额;2.市场集中的程度;3.对其他竞争者的攻击程度;4.对竞争造成的影响。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司法部和反托拉斯局。特别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的起诉案件,诸如微软、IBM以及英特尔反垄断案,在世界上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电信领域,AT&T在美国电信业中的垄断地位整整延续了70年之(1913——1983年),对长途、市话、国际通信进行全面控制,并建设了遍及全国的通信网。在AT&T被分拆前,美国司法部对AT&T曾经有过一次反托拉斯诉讼威胁和两次实质性的反托拉斯诉讼。1984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分解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司长途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AT&T解体后,长途业务的竞争迅速放开,除MCI、斯普林特、世界电信等全国性长途公司外,还出现了几百家地区性的长途电话公司。AT&T的长途业务市场份额从解体前的90%以上逐步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但是,本地电话和有线电视在80年代仍然是垄断经营。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通过,该法案进行了两大实质性改革:一是开放本地电话市场;二是打破电信、信息和有线电视业的界限,推进通信信息业的融合。这标志着美国电信与信息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也标志着美国电信业与信息业的大融合、大变革时代的开始。 主要参考资料: 1、Sherman Act of 1890. 2、Clayton Act of 1914. 3、拉丰、泰勒尔《电信竞争》,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 4、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版。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王春晖

信用监管论文篇(2)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信用监管论文篇(3)

1999年起我国实施了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短短几年内全国各高校学生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地方综合性大学,学生数量有了数倍的增长。通过高校扩招,使得高校办学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了高校体制改革,促进了基础教育的结构调整。然而,由于高校扩招,学校的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教师素质、学科与专业结构以及管理制度等暴露出新的问题,影响了教学质量[1]。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锻炼学生科研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受各类因素的影响,地方综合性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呈下滑趋势因此,因此,必须构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一、构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背景

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师资、设备、实验室和图书等教学资源紧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有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致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呈下滑趋势,很难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一)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各个高校都面对的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毕业生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了找工作、考研、出国和各类资格考试的认证中去,还有一些学生利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时间补修其它课程来完成学分要求;教学单位也非常重视就业率和考研率,对学生是否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也重视不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也忙于自己的学历、职称的提高,对学生无从顾及。可以说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不能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瓶颈因素。

(二)教学经费、资源不足。虽然各个高校近年来不断引进师资,加强硬件建设,但是相对学生数量的骤增,教师、实验室等资源匮乏已经是各个高校暴露得非常明显的问题。一名教师指导十几名学生,刚刚留校的助教就开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个实验室容纳几十人等现象一直困扰着各个高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绝不可能提高。

(三)指导、管理体系不完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生数量大,毕业论文(设计)的方式多样,学校采用笼统、粗放的方式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没有形成针不同专业的“多元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方案也是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过程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各级部门,尤其是教学单位对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力度不够,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尤其是抄袭、代做等情况不能完全无法控制,也是各个高校出现的非常严重的问题。

(五)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很多高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估工作只局限于学校的层次,没有形成校、院二级评估机制,而且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有效结合,不能真正发挥评估工作的真正作用。

(六)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力度不够。选题、答辩考核是否严格、公平和公正,对毕业论文(设计)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目前,各个高校非常重视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但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同时如何能更准确、更规范评定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也是各个高校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总之,抓好毕业论文(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并逐渐完善它。

转贴于 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2] 

一个完善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组织系统。要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有效实施,首先要建立起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职责清晰的质量监控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通常由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学生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它主要包括校长、分管校长、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组以及教务处等相关机构,起着决策指挥、管理执行、监督评价的功能,是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第二层次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起主体作用;第三层次是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教学质量监控的基础,是进行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管理的主要执行者;第四层次是学生,通过学生反馈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质量[3]。

(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制度系统。实现质量目标,必须建设和制定一套完整、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以明确各系统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形成自我完善与优化的建设机制,使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学校应根据教育规律、国家政策方针以及实际情况,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以及一系列激励制度和政策,而且学院也应制定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文件,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科学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制度系统,涵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使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评价系统。教学评价具有判别、诊断和激励功能,学校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价方针,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估,充分发挥了评价功能,促进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反馈系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是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反馈,对于能否及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至关重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可分为管理反馈信息、教师反馈信息、学生反馈信息。管理反馈信息来自于管理层,主要是学院级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者;教师反馈信息来自教师;学生反馈信息来自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全程监控中,学校通过建立质量反馈制度、开展阶段式检查(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存档检查)、建立多层次的反馈渠道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既涉及教育理论问题,又有实施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所以,在监控体系构建与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涉及到学校中很多管理部门、绝大部分教师和一届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直接受他们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全校上下统一思想,为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监控正常运作。要使质量监控正常运作和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建立质量监控的评价标准,可以使质量监控能有的放矢;建立奖励机制有助于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和管理队伍各方面积极性。另外,要优化质量监控环节,提高监控的自动化程度,就必须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高科技在监控中的作用,使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方便快捷,真正成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保障体系。

(三)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不断优化质量监控体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的目的是保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任务,实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目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不是对教学人员的监控,而是对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行为的监控。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全员质量意识的提升。同时,应该随时掌握质量监控的实施过程,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四)分阶段实施,实现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质量监控体系应能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做到事先监控准备过程,事中监控实施过程,事后监控整改过程,然后进入下一循环的监控过程,形成长效管理。

总之,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中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实现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程质量监控和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毕业生设计(论文)的质量。全国各类高校的管理者应该进行深入、持续的创新,不断优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以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参考文献 

1.徐静年,潘小帆.走高校可持续发展之路——对高校扩招与教学质量的思考[J].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5;3~4

2.蔡青.论地方教学型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7:66~68

信用监管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外部监管对策探析

 

一、问题提出: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监管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监管,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谋,必然导致监管效率下降,可能导致全局性的信息监管者市场信用缺失。从微观上看,这种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下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从宏观上看,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证券市场甚至金融市场的安全。

二、监管的机理

在证券市场中,基于利益控制的需要,必然存在与利益相关的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共享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是利益控制权不对称的结果,只有利益控制者才能成为信息控制者财务管理论文,在信息控制者不能确定信息完全披露是否对自己最有利的情况下,不完全披露信息往往成为首选,因此,信息不对称成为普扁现象。基于市场信息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失灵,政府监管不可避免。从这种意义上讲,信息监管者角色的重要功能是控制或弥补信息控制者与每一个监管主体都能够从证券市场的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会计信息共享权利,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同层次会计信息监管者的不同利益目标决定了他们在监管目标上的不完全一致论文发表。

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机制的链条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但遗憾的是,不管是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还是从制度实践结果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监管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从制度安排上拥有对上市公司定期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权利,但是,制度并没有安排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体监管对象,或者说,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必然拥有对任意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利,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等导致制度性监管真空。由于上市公司只是其利益控制者的创利组织,高管层拥有实质性的委托具体监管者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获得会计信息监管权利财务管理论文,就必须进行会计信息监管权利的竞争,只有如此才可以获得其监管利益——审计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会计信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作关系甚至合谋关系的建立几乎没有阻碍。

从整体来看,证券市场的上述信息合谋行为,可能导致全局性的信息监管者的市场信用缺失。从微观上看,这种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下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从宏观上看,可能危及证券市场甚至金融市场的安全,如2008年由美国次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实证研究显示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透明度差直接相关,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各种中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中介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遭遇诚信危机,这些可以说明,不管是在发达证券市场还是在不发达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机制都是不完善的。

三、对策探讨

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约束人的,而约束行为又需要人来执行。由于制度执行往往与特定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制度执行人太多,则往往会形成一种制度执行权的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的导向一般是:直接利益越大的制度执行权,其竞争者越多,如多头收费现象;直接利益越少的制度执行权的竞争者越少,如生态保护等。证券市场监管行为直接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向,因而利益含量巨大财务管理论文,必然引致众多的权力机构参与监管权的竞争,很容易形成监管多元化格局,导致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权的竞争性制度安排。随着监管者数量的增加,监管者群体中出现机会主义的概率迅上升,只要会计信息监管者不能肯定其他监管者会遵纪守法,机会主义者必然会出现,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惩戒效应与投机者的示范效应相抗衡,则会计信息监管权的执行效率必然低下,因此,我们试图从两方面提供解决问题之道:

1、长期策略:精简会计信息监管者

所谓精简会计信息监管者,就是将我国现有几千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尽快组建成如国际“四大”一样不超过十家的大所。目前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当前普遍遇到了瓶颈,很难有新的突破论文发表。近几年来,国际四大纷纷与国内大所合并或建分所,已经加快了占据我国审计市场的步伐,如果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审计水平进行提升,只能等待在近乎惨烈的竞争中被逐渐蚕食。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增强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呢?笔者建议:(1)因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均有大中小之分,从政策上引导客户与会计师事务选择在规模上匹配,即大客户选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客户选聘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小客户选聘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这一建议已在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56号)中得到推荐,笔者甚至从政策上鼓励“小”客户选择“大”所。(2)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组建强大的会计集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联合兼并是改变经营结构单一、服务功能不健全的一条有效途径,走集团发展的路子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现状、增强实力的最好出路;通过联合兼并扩大规模财务管理论文,能够迅速提高实力;目前国内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从业水平偏低,单靠各自的实力,很难在短期内使业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通过国内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兼并,可以迅速解决这些难题,并可以在合并后充分发挥在某些行业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发展特色经营,实现科学管理。 因此,只有通过采取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以执业质量高、信誉好、规模大的事务所为'龙头'的集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2、短期策略;建立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配对机制

现有会计师事务选择除了事务所本身资格条件限制外,基本不受需方的影响,目前双方的选择完全是“自由恋爱”下多因共谋的结果,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必然导致独立审计失效,笔者认为应在满足需方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统计中的双盲规则和数据库技术来实现需方与供方的自动配对机制,内容如下:(1)维持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保留其对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服务的功能。(2)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数据库,数据库完全公开,数据库包括普通库和资格库,只有符合特定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CPA才能进入资格数据库,才有资格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过程,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CPA进入普通库,一旦符合条件财务管理论文,即被转入资格数据库。普通数据库的会计师事务所、CPA只能进入非上市公司日常会计服务工作及其会计信息监管过程,如果资格库成员在审计中违规,轻则进入普通数据库,重则从数据库中永远清除进入资格并备档。(3)建立上市公司数据库。(4)确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随机配对规则论文发表。首次使用数据库之前对所有主体赋相同权值,即被抽中的概率大小相同,严格按照随机抽样规则从上市公司数据库和会计师事务所随机抽样配对,该过程必须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管,并由公证部门参与,随机配对过程包括以下程序:①按照随机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配号,号码从1到N(上市公司总量);②按照随机规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号,号码从1到N(会计师事务所总量);③对两列号码进行随机配对,现场公布配对结果。三个过程分别在三台独立的计算机中同时进行,不分先后,即整个抽样配对过程完全双盲,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配号,到号码配对过程独立、同时进行。(5)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的CPA不够,只能从资格库中随机抽取CPA。(6)配对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方式及时对外公布规定信息。(7)每年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CPA,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严重的清除资格或暂停资格,情节较轻的降低其权值;对于表现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CPA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则增加其权值财务管理论文,这样,可以通过引入优胜劣汰及声誉机制实现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8)审计费用按照上市公司市场规模(股本、资产、部门数等)确定,在抽样配对前务必上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保管,在审计过程结束后发放到对应会计师事务所、CPA,该审计过程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报告的审计过程,也包括审计结束后监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抽样检查过程。

上述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随机配对规则实施,建立了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体对应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一一对应关系,确立了会计信息的公共品性质;破除了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关系,还会计信息监管权之中立面目,为实现其公众利益导向建立制度基础;把市场机制与政府运行机制有机结合,既避免了市场机制过度极化效应(强者更强),又避免了政府集权机制下的懒汉效应(收益与工作能力之间弱相关)。

参考文献:

1、吴水澎,论会计信息资源配置机制,《会计研究》,2004第5期,P3-7。

2、毛洪涛,吉利.200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研究评估.会计研究,9

3、刘玉廷,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新的里程碑,《会计研究》,2009第10期,P6-7

4、龙小海,审计回扣、审计质量、审计监管,《会计研究》2007第8期P56-58。

5、梅国平等,2008,基于统计方法的会计信息失真识别研究,科学出版社。

6、杰夫·马杜拉著,刘明辉译,2009,会计舞弊——投资者人人须知,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信用监管论文篇(5)

关键词: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博弈论;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16-021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张,生态环境的恶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全球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众所周知,企业是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主导力量,企业应该承担起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责任,所以企业及时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改善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并不充分,存在着极大的隐瞒性。因此本文将利用博弈论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即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行为选择及相互作用进行深入分析。

2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的博弈过程

2.1 关于博弈论(Game Theory)博弈论有时也称作对策论,即通过构建经济行为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博弈论的核心思想是:假设你的对手在研究你的策略并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行动的时候,你如何选择最有效的策略,它强调的是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即某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不仅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还取决于对方策略的选择。

2.2 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2.2.1 个体行为理性个体行为理性即是指个体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除非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否则不会考虑其他个体的利益。在此文中个体指的是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和代表国家经济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其行为又是理性的,因为上市公司在对是否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决策中,必定充分考虑政府的强制性要求。而政府也是自利和理性的主体,自利主要是考虑自身的业绩,理性则是指政府为了公共事业的利益、大众的利益、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理性的控制与调控。而环境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相链接的桥梁,用于评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和预测未来环境的风险以及质量,因此双方围绕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博弈。

2.2.2 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会计信息来自于上市公司内部,是信息的掌握者,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确知或不完全确知完备的环境会计信息,因此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公司内部掌握了更多的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资料,即产生了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而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提供了可能。

2.2.3 非合作原则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上市公司)与监管方(政府监管部门)不能“串通”以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企业贿赂政府部门,并且政府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有时会采用绥靖的政策,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因此有可能会出现双方“串通”一气的现象,但双方“串通”的现象也是暂时的,非合作依旧是主流的。

2.3 上市公司与政府间的博弈模型与分析矩阵中,每一格的两个表达式代表上市公司和政府的效用,其中,前面表达式代表上市公司的效用,后面表达式代表政府监管部门的效用。在表达式中a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得的额外收益;b为上市公司被查出隐瞒环境信息披露所受到的无形损失(如声誉损失等);c是政府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监管时所需支付的成本;d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给政府带来的损失;f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披露存在虚假行为而对上市公司的罚款。

假定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为p,p∈[0,1]时,则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1-p。假定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为q,q∈[0,1]时,则选择披露的概率为1-q;其中yP表示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yq表示上市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期望效用函数为:yP=p[q(f-c-d)+(1-q)×(-c)]+(1-p)[q(-d)+0×(1-q)]

上市公司期望效用函数为:yq=q[a(1-p)+p×(a-f-b)]+(1-q)[0×p+0×(1-p)]

要使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政府(监管者)的混合策略博弈达到纳什均衡,使yP对p的一阶倒数和yq对q的一阶偏导数为0。即:

?鄣yP/?鄣p=0(1)

?鄣yq/?鄣q=0(2)

由(1)得qf-c=0,即q=c/f;

由(2)得a-pf-pb=0,即p=a/(f+b)

由此可知,该监管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p=a/(f+b)和q=c/f。

其经济意义如下:如果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概率是p=a/(f+b),上市公司即可以q=c/f的概率选择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小于a/(f+b),则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隐瞒环境会计信息而不进行披露;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大于a/(f+b),那么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就是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为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概率a/(f+b)。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小于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管。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大于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监管。

3博弈模型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3.1 由博弈模型所得的启示对以上的模型进行分析,上市公司违背原则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最优选择概率q与c(政府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监管所需支付的成本)成正比例关系;与f(政府监管查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行为的罚款)成反比例的关系。政府监管部门监管选择的最优概率p与a(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得的收益)成正比例的关系,与f(政府监管查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披露而对其进行的罚款)以及b(上市公司被查出隐瞒环境信息披露所受到的无形损失)成反比例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进而向最优策略转化。

3.1.1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罚款f时,必然会加大公司被查出隐瞒行为的损失,进而降低期望收益,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提高其监管水平、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等等。而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水平比较低等,则惩罚力度必然会降低,就会导致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增加。当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检查的成本c降低时,公司隐瞒的概率也会降低,而当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增加时,将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公司隐瞒环境信息的概率上升。因此可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的改进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3.1.2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得到的收益a增大,而此时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动机必然是很强,同时在此种情况下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迹象也就越容易表露出来,因此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重大,而政府监管的概率就会增强。如果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f,政府监管部门就有可能偷懒而不能很好的履行其职责,进而使得政府监管的概率降低。如果上市公司由于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承受的无形损失b增强,则企业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机会就会降低,因此监管者就有可能放松警惕,导致监管的概率降低。

3.2 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其他对策

3.2.1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与准则我国当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与准则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包括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而由于缺乏法规、准则的约束,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就有可乘之机。为弥补这一缺陷,杜绝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的土壤,政府、环保组织以及会计职业届等机构应共同努力,致力于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环境信息的重要性。

3.2.2 降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成本上市公司之所以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披露环境信息存在着较高的揭示成本。环境信息不仅仅包含财务方面的信息,还包含绩效等信息,这种信息的多样性导致了其计量基础的复杂性,增加了环境信息计量的难度。因此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加强对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理论的方法研究(譬如可借鉴国际上环境会计比较突出的国家的做法),引进数学模型,使环境信息的各要素能够得到科学的量化,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

4结束语

通过上述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政府监管的分析,可知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起到了极大的监督性作用。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以及监管技术的改进等方面考虑,同时还提出其他建议措施,譬如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等,进而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卢成龙.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论分析.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5(3).

[3]姜丹.孟庆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分析.财会月刊.2007(4).

信用监管论文篇(6)

一、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本质的观点主要有“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派,前者以葛家澍、余绪缨为代表,后者以已故会计学家杨纪琬、阎达五为代表。“会计管理活动论”基于对会计实践的观察和研究,认为会计工作就是一种管理活动,并开创性地提出了“会计管理”概念。近年来会计本质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仍然在各种意义上使用“会计管理”概念。根据笔者的调查,在实践和专业媒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计管理”概念:把各级政府、各个行业、社会以及企业“对会计的管理”理解成“会计管理”; “内部会计控制”或“会计控制”即“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会计监督”;还有会计从业人员把自己的会计工作看成是“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会计工作+治理层、管理层“对会计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以上说明“会计管理”概念仍然活在会计实践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理论上有认识和厘清以上各种概念关系的必要。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经典概念推出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分析“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以帮助实际工作者和会计理论工作者澄清认识、加深对会计核算、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控制的理解,还可以为企业制定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制度框架提供理论指导。

二、相关概念及其关系辨析

(一)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活动论”意义上的“会计管理”概念的提出要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在1980年在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上阎达五教授与杨纪琬教授合作发表了题为《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的学术论文,认为会计是“人们管理经济的一种社会活动”(杨纪琬,阎达五,1980),会计这一社会现象属于管理范畴,是人的一种管理活动,并提出“会计管理”这一概念。他们进一步研究并界定了“会计管理”的对象、职能、要素、目标、过程等,认为“会计管理是一种价值运动的管理”(杨纪琬,阎达五,1984),“是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经济效果的一种管理活动(阎达五,1985) ”“会计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管理客体”,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阎达五,陈亚民,1989)。2003年阎达五教授进一步指出会计管理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其职能包括预测、决策、预算、预报、核算、控制、分析、业绩考评八项职能。本文认为,会计核算过程与会计管理过程、会计核算内容与会计管理内容在实践上不可分割,会计核算也是会计管理;在职能和程序上“会计管理本质上不仅是以时间为线索逐一进行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构成的循环,更重要、更深刻的含义是一种由标准、记录、对比分析和反馈构成的会计控制循环。”总之,会计管理指的是对价值运动的管理,其管理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价值运动,手段是会计信息和会计系统,职能是预算、反映、分析、反馈,目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现实的会计系统是由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会计信息可靠性控制以及会计系统对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综合而成的。由(图1)和(图2)可以看出,会计不仅对外控制和监督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对自身产生信息的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实践中的信息控制包括流程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职责分离控制等全程、全方位控制,信息处理过程与信息控制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把会计系统当做“黑箱”来考察系统对外的“作用力”,实际上是把经济组织当做控制系统,把经济组织内的会计子系统当做“控制器”的一部分来考察的。在控制论意义上,以上所反映的会计系统对再生产活动的管理过程也可以叫做“会计控制”,但是现实的会计系统并不是一个只接受和发出信号的“黑箱”,会计系统本身也有信息质量控制系统、有监督系统,有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职能(如职责分工、流程设计、原始凭证的传递等)和对内对外的监督职能(如原始凭证的审核、财产清查、对账、稽核),也就是说,会计系统是一个“白箱”。本文认为,“会计管理活动论”早期创立者实际上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考察会计系统的,会计系统是一个“会计管理”系统而不是“会计控制”系统。本文认为,“会计控制”应专指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内部会计控制”。 (图3)中的“会计管理系统”即会计系统对内的质量控制子系统从属于对外的控制、监督、组织、协调子系统,后者是会计系统的功能,也是之所以把会计系统叫做会计管理系统的原因,会计管理的最终和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内控制信息质量而是对外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对外的组织、协调功能也从属于对外的控制和监督功能。由于会计系统不是执法者,因此,监督职能的地位又不如控制职能重要。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有时候又把政府(或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治理层、管理层对会计的监督、组织、考核等叫做“会计管理”,实际上是企业外部和内部有关机构“对会计的管理”,显然与“会计管理活动论”所说的“会计管理”即会计对经济活动的管理风马牛不相及。

(二)内部控制与会计控制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内部控制发展历程。比较常用且规范的会计控制即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内部控制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阶段(Internal Check)、内部控制制度阶段(Internal Control System)、内部控制结构阶段(InternalControl Structure)、内部控制框架阶段(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阶段(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该内容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发展阶段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不做论述)。“从原始的组织诞生开始,直到20世纪40年代,内部控制的发展基本上停留在内部牵制阶段——内部牵制的实践。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3600年以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内部控制的初级形式――内部牵制的实践(辛少穗,2007)。”在古巴比伦、古埃及以及古代中国都出现了实物保管、会计记录、审计的分离制度。最早的内部牵制是会计记录与钱财保管的分离,会计记录实际上是作为控制器的一部分出现的。“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内部控制的发展进入内部控制制度阶段。”“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CPA)发表了《内部控制:系统协调的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独立公共会计师的重要性》(Internal Control: Element of Coordinated System and Its Importance to Management and the Independent Public Account)的特别报告,首次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包括一个企业内部为保护资产,审核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坚持既定管理方针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及各种协调方法和措施。”是一个由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人员条件、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标准和内部审计等要素构成的较为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1972年,AICPA下属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号《审计准则公告》将内部控制分为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是与资产安全、财务记录可靠及下列事项提供合理保证的组织结构、程序及记录。交易的实施是依据管理当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交易的记录要满足以下需要:能按GAAP或应用于会计报告的其他标准来编制财务报表;保持资产的经管责任;只能根据管理当局的授权才能接近资产;帐面数定期与实际数相核对,并对差异采取恰当行动(辛少穗,2007)。”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内部控制的发展进入内部控制结构阶段。“1988年5月,AICPA发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达到企业特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公告认为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构成。”其中,会计制度是内部控制结构的关键要素,它“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确认、分析、归类、记录和报告方法,旨在明确各项资产、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辛穗,2007)。”1992年9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与美国会计学会(AAA)、财务执行官协会(MAA)共同组成的资助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了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COSO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rnal Framework),并于1994年进行了增补。这份报告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三项目标和五大要素,标志着内部控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COSO委员会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同时指出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要素构成。至此,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融为一体,内部控制框架也成为内容丰富、外延广泛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其广延和丰富性表现在无论内部控制的主体(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界限(组织界限)、目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还是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手段(“过程”和五个要素)涵义都非常丰富。借鉴COSO内部控制框架内容,我国于2008年5月22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分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控制主体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目标是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容和手段也是“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所有“过程”,也包含“五大要素”。显然,这也是融合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内部管控体系。综上所述,内部控制是随着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从内部牵制时期的“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制度时期的“内部会计控制”内部控制结构阶段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框架阶段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融为一体,会计控制的职能越来越丰富、明确、延伸最后完全融于内部控制整体。但是,为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而实行的控制始终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借鉴内部控制制度时期的“会计控制”定义,我们仍然把为实现这部分目标的职能称为“会计控制”或“内部会计控制”。在我国现行内部控制框架中,内部会计控制即为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实行的控制。对资产安全的控制可以说是“会计系统”对资产的控制,这是会计自古以来就具备的职能;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的控制是会计系统内部和外部对会计信息的控制,这种控制的产生是因为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具有作用,对会计信息的控制也是为了实现“会计系统”对有关财产物资和经济活动的控制。所以:如果以会计系统为考察对象,则所谓组织内部会计控制还可以分为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会计系统外部控制;组织的“内部会计控制”目的还是为了对外的“会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和效果”;会计系统内部的自我信息质量控制需要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审核,因此这种控制与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控制也不能截然分开。

(2)会计管理与内部控制。由(图4)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包括会计系统内部的控制,也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处理过程的控制,但这里都是在组织内部来分析的,都属于“内部会计控制”。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不属于本文考察的范围,应属于外部“对会计的管理”或外部“对会计的监督”。 如(图5)和(表1)所示,此处所谓会计控制主要是对会计信息的控制,目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而“会计管理”主要是对货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管理,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二者又密不可分,会计管理是通过会计信息进行的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会计管理的关键,而企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就是会计控制。不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控制,就无法进行会计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会计管理与会计控制无法截然分开。比如,会计信息提供者既要进行会计预算、核算、分析和反馈等会计管理工作,又要控制(并接受其他部门控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会计核算过程既是信息处理过程,也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见(表2)。如(表3)所示,内部控制中为合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经济效率和效果的提高与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内容也存在着重叠。因为会计监督的部分职能就是维护法律法规,会计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包含对会计信息处理质量的控制,会计系统本身对外部再生产过程具有“过程控制”职能(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同时现实的会计系统也具有对法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就是会计系统的全部,所以会计系统就是会计管理系统,从定义上看,内部控制的内涵非常丰富,外延非常广泛,所以,应该说,会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子系统。

内部控制是为了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由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的过程;而会计管理是具有上述目的(主要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过程,且会计管理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管理;

会计管理∈内部控制

(三)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概念争议较大,通常认为监督往往与系统外部有关主体的执法行为有关。按照《会计法》规范的“会计监督”内容,“会计监督”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和财产物资的监督;二是组织外部有关主体对会计信息、会计工作的监督,包括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对会计信息、会计工作的监督即组织外部“对会计的监督”,也可以归为外部“对会计的管理”,包括所谓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即实际工作中经常说的政府“会计管理”),这超出了本文考察的对象;三是组织内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既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也有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如《会计法》第28、29条规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以上内容除了企业外部对会计的监督以外,其余内容可以称为“内部会计监督”,应该属于内部控制的内容。如(图6)所示,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督无论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会计的监督,无论归为会计控制还是会计管理都属于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

(四)财务管理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把财务管理定义为:“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价值管理工作。”201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把财务管理定义为:“财务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都认为财务管理的内容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其对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界定也大同小异,财务管理的对象包括筹资、投资、运营资金和资金分配等方面,管理的手段就是,决策、计划和控制,不需要全面系统地反映。在国外,美国人James C. Van. Horne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1998)也认为“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显然,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一个方面进行的直接管理,是对人、财、物、信息中“财”进行的管理,如同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设备管理、销售管理一样,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但是由于资金与其他要素密切相关,所以对其的管理可能涉及许多部门,但这不能否定其“职能管理”的实质,因为“人事管理”和“物资管理”也涉及很多部门,它们同样也是一种职能式的具体管理。而会计管理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各个方面进行的全面反映和全面管理,这是一种全面的、间接式的管理,即所谓“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杨纪琬,1997)。但是,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又不是毫无关系,像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一样,财务管理也必须运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无论是决策、计划还是控制都需要运用会计信息,需要会计管理部门的反馈。所以,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有联系但没有交集。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两两相互重叠、交叉,而三者又都是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如(图8)所示。这里所探讨的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都是在组织内部进行,都属于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内部控制可以涵盖以上内容,是因为现代内部控制无论从目标还是实施主体上来看外延都很广。会计监督、会计控制和会计管理的外部边界并非图中表现得那样清晰,而是模糊的,这在上文的辨析中能够明显地看出来。它们与内部控制也基本融为一体,这即是内部控制“框架”的本来含义。会计管理与会计控制有交集,是会计系统内部用于信息质量控制的控制活动和会计部门对于资产安全控制的信息沟通及会计部门采取的其他控制活动如财产清查和核对制度。不同之处是会计控制还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而且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会计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的交集则在于组织内部通过财产清查和余额核对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以及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会计监督还包括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的交集是会计系统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以及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控制。二者不同之处是会计监督还包括会计系统外部甚至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三者共同的交集是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这个结论包含以下常识或观点:没有较高的会计信息质量,无法进行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也是它们共同的基础。没有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就谈不上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当然更谈不上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及其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是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的核心和基础,从而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对于组织内部的管理非常关键,所以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部分;会计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会计管理的目的,即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率和效果。通常认为监督和控制都是管理职能的构成部分,所以,从大的方面来看,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与会计监督都可以称为“会计管理”,并没有可以截然分开的界限,它们逐渐交叉融合并与内部控制也逐渐融合在一起(如内部控制框架所述),这也许反映了企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趋势。在实践中,对以上概念的认识和应用需主要抓住以下要点: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界限。能够区分两个基本问题就可以了:是“会计管理”还是“对会计的管理”?是会计系统内部的管理、组织系统内部的管理还是来自于组织系统外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杨纪琬、阎达五:《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会计研究》1980年第l期。

[2]杨纪琬、阎达五:《会计管理是一种价值运动的管理》,《财贸经济》1984年第l0期。

[3]阎达五:《会计理论专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阎达五、陈亚民:《发展会计理论,振兴会计事业——“会计管理活动论”10年回顾》,《会计研究》1989年第6期。

[5]商思争:《作为记录的会计:会计管理活动论的历史分析和逻辑证明》,《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第11期。

信用监管论文篇(7)

1.我国网络舆情的特点

所谓网络舆情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1网络舆情的全时性和突发性

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即时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由于借助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简单直接且身份隐蔽,网民能够快速、大胆地发表意见,呼唤声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以期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因此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事先没有征兆。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

1.2网络舆情具有强大的聚合力

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民众汇集到一起,通过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1.3及时、便利、充分的交互性

网络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把部分话语转交给受众,就是说,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来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者。

1.4网络舆情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网络大众具有很大随机性,很多只是看看热闹,并没有鲜明的自主意识,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到别人的意见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网络传播由于其匿名性和自主性,也降低了自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于是同一件事件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版本的报道,或真或假,使得受众舆论呈现多样性,随着事件报道的进一步深入,受众的舆论方向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的不稳定性与多变性。

2.规范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随着我国使用互联网人数的迅速增长,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中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它促进了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2.1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这就要求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首先,有关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推行网络实名制,明确网民上网的权利和义务,使网络舆论纳入社会日常管理的正常轨道,使得网络管理有法可依。各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追究。同时,网络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文明上网公约,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国家公职人员应以身作则,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文明上网的带头人,对网上不文明言行应该有义务批评和及时制止,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同时,法律的不健全给目前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对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很难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的资料,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一些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2.2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

舆论监督具有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因为监督的主体本身并没有被赋于国家权力,因而也就不可能运用任何法律强制手段使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其行为,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舆论的力度。而且,舆论发挥作用的程度还依赖于公众获知必要社会信息的充分程度,依赖社会赋于主体公开讨论其所关心的问题的开放程度及自身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因此对于网络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主体反馈。同时,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恐吓他人或因为监督失当、失实、失误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者,也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型监督机制的及时介入,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得以提高效率。

同时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2.3增强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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