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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细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11 11:25:00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过渡政策等4个文件,明确了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业税负和异地经营纳税问题怎么解决?“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财税专家,详细解读改革方案。

建筑业税负会否上升?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从征收3%的营业税,到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尤其对于大的建筑企业,税负会否明显上升?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前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推开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其中也包括建筑行业,但具体到每个企业需要尽早规范经营、调整业务结构等,通过增加抵扣等方式降低税负。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梁舰建议说,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会计核算,防范误操作导致多缴税或者涉税风险。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对建筑业是否利好,绝不能只盯着税负的增减,而是要看最终企业利润率的变化。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为降低建筑企业负担,方案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或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除了税负问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如何交税也备受关注。此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即可。营改增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较长,未完工的“老工程”如何征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老项目指的是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二手房” 交易等房地产市场有啥影响?

对于房地产纳入营改增试点,“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一直是关注焦点。

根据新规,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市而言,如果想要免征增值税,必须是销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如果是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销售,则需要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适用于二手房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平移”了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不会增加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梁因乐表示,不同地域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实际承担人的操作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营改增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影响主要还是由市场供需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不动产的“时机”也将影响到缴纳增值税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11%的税率。交税地点也涉及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一部分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分析认为,房地产营改增,将助推规模化、专业化租赁经营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新模式。同时,为实现进项抵扣,开发商会逐步告别“大而全”的粗放模式,将咨询和设计等业务外包。此外,由于土地或房屋增值越多,开发商缴税越多,这就约束其不再靠涨价获益,而是转向提升品质和成本管控。

改革对“去库存”有啥影响?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于所有行业企业而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成本会降低,因此会对商业地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刺激,有望促进写字楼去库存。

“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根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是世界性难题,营改增方案考虑到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一些关键点。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别是不动产的抵扣,金融业税负应能实现只减不增。”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对于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等。

梁因乐认为,金融业产品服务变化很多,对金融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从税务成本来说未必会有明显上升,甚至可能会下降,具体要看企业经营状况。”他还提醒,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另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行业,因此改革后对生活服务业有什么影响备受关注。 根据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和金融业一样,生活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

“生活服务业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分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6%增值税率,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张斌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发生变化幅度不是很大,而且由于可以增加进项抵扣,尤其是对进项税金较多的纳税人更为有利。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2)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思路变化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颁布。这两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对纳税人来说,必然会影响其纳税筹划思路。本文仅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影响纳税筹划思路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00万元降至50万元(含50万元)。

2.非生产性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80万元降至80万元(含80万元),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纳税的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只是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变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新规定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 兼营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1.扣税凭证和金额的解释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第十七条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原规定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是因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而在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

2.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原规定中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而新规定中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质上缩小了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了诸如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变化,也是之所以称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本质内容。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二、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税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变化对纳税人通过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也有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转成一般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未能达到原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机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商品批发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为120万元(不含税),每年需外购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必须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缴。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4%=4.8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4.8-100×(1+4%)-4.8=16万元(假设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新规定实施以后,如果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7%-100×17%=3.4万元(假设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1+17%)-100×(1+17%)-3.4

=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应纳增值税少缴纳1.4万元,税后现金净流量增加4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比较大而又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实行业务或部门拆分时,应考虑拆分成经营规模更小的经营单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351万元,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每年购入食品2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351÷(1+17%)×17%-200×17%

=17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351-200×(1+17%)-17

=100万元

如果想要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计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只需要一分为二(351÷(1+17%)÷2=150

应纳增值税总额=351÷(1+4%)×4%

=13.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总额=351-200×(1+17%)-13.5

=103.5万元

显然,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税后现金净流量更多。

3.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这些单位和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收负担来考虑是否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而非过去“一刀切”硬性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的考虑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或者将非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从而选择税负更轻的税种。

2.兼营行为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兼营行为规定表述的变化说明: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税,而是将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区分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因此纳税人不能再将分开与不分开核算作为兼营行为纳税筹划的手段。

例3:某商业企业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自主经营购进的货物,也从事经营业务。某月其自主经营业务的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另接受委托购货业务取得收入10万元。

(1)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分开核算: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300 000÷(1+4%)×4%=11 538.46元,业务应纳营业税=100 000×5%=5 000元,应纳税总额=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开核算,货物销售与业务则一并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该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进行筹划。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果该企业未分别核算,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自营货物销售额为280 000元,业务收入120 000元,则应纳税总额=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对该企业而言还不如选择分开核算,只需要缴纳16 538.46元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1.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运输费用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更加明确取得这些合法的扣税凭证。

2.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必须要予以考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进行了重新定义,纳税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该界定做好损失的统计资料收集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减轻税收负担。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大影响。但要注意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筹划时主要应考虑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购的办法。

例4:某企业于2006年购入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共计40万元。2009年1月1日将该设备以72.8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72.8÷(1+4%)×4%×50%=1.4万元,

2009年1月2日将该设备原价购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9万元(72.8÷(1+4%)×17%)。通过这两笔业务,该企业可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10.5万元(11.9-1.4),而不必通过折旧的方式才能扣减成本,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而对与该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另一企业来说,因为其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同时要计算销项税额,因为是价外税,对其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还可以达成协议,相互对本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取得纳税筹划收益。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随着条例、细则的实施以及一些配套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认真研究法规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筹划,以取得更大的纳税筹划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3)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

前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也于2016年5月1日推出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并约定2016年4月30日以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一、水利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分析

1、营改增调整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2、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参照本市其他行业做法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本市水利工程计价营改增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中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本实施细则中,首先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可以参照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动态的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也就是除税价。对于定额站未的信息价格,则需要单独进行询价,询价过程中除了人工价格,其他所有价格均须为除税价。其次增值税计价使用的范围是开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之前的依旧参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最后,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营业税计价方法。

二、增值税计价模式与传统营业税计价模式的区别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以及《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文件,本次营改增实施后,与传统营业税计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直接费调整:原先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原先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不变。

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4、管理费、利润调整:将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并将与利润合并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并且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5、施工措施费调整:和直接费调整一样,原先营业税计价下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6、规费调整:将原先的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原先营业税计价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是以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的,现在则按照人工费为基数计算,然后乘以相应的费率。此外,原先营业税计价中,河道管理费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计价下河道管理费放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中考虑。工程排污费原先也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按规定调整计入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水费价格内。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了管理费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并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7、税金调整:原先营业税是包含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般为3.48%。现在增值税计价下这些费用都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就是单纯的增值税,按照建筑业的规定取11%,其计算方法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具体对比详见如下表格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左表为营业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右表为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三、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本次采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家宅河(川杨河-环科路)综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来进行营改增后的计价分析。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区,主要规模为:建设河道长度约为630m,口宽20m,底高程0.5m,底宽8m,两侧陆域控制带各6m。

2、计价原则及依据

(1)《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相应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2010)。

(2)《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6)我院完成的设计图纸、相关设计文件及同类工程经济指标。

(7)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

3、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计算过程分析

(1)确定编制概算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主要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价格计算,必须为除税价。本工程采用了是水利定额站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2)施工费用计算。

在计算过程中,根据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面右表)计算。首先确定零星项目百分率,详见表1零星项目百分率表。根据本工程性质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1.9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然后确定管理费和利润,详见表2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同样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24.9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接着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这个同营业税计价方法一致,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计算,计费基数为直接费之和。再接下去计算施工措施费,此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拟定。再者计算规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参考表3社会保险费率表及表4住房公积金费率表,其中社会保险费取42.82%,住房公积金费取1.8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最后,就是计算增值税了,增值税费率统一为11%,计费基数为直接费、零星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之和。

(3)计算结果

通过计算得出本工程的总投资为1472.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6.58万元,独立费用175.76万元,基本预备费70.12万元。

四、增值税计价与营业税计价的费用差异

我们同时将这个项目按照原先营业税计价方法重新计算了一遍后得出的工程造价为1398.4万元,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高出74.06万元,高出5.29%,说明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计算的投资相对高一些。

但是这只是一个小型水利工程,并不能代表所有水利工程都是这个变化幅度,还需对更多的项目进行总结分析测算,才能具体得出营改增后到底会有多大的投资变化。不过本人认为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投资,只是一种计价模式的转变,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计价会更加的稳定,更能反映实际工程的造价。

五、结语

营改增实施时间还不长,工程造价人员适应起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只要充分掌握营改增实施细则的要点,不断通过实践,经验积累,新的增值税计价方法还是能够完全掌握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4)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制度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成的积极影响[1]。(1)减小企业税负的负担。我国对“营改增”改革的初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减轻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进而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通过税款缴纳额度计算可以得到,建筑企业所需税款明显的减少。(2)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营改增”制度在税款计算时,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资金不计入到成本,且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投入,增加流动资金的数额,对建筑企业的资源更新起到积极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1)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税负将会增加。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增值税为11%,营业税为3%,当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其总销售额的8%以上才可以进行抵扣,才能够减少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但目前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6%。(2)财务指标值模糊。由于“营改增”实施之后许多建筑在收入、工程报价、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等方面都缺乏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出现财务指标模糊等现象。这些现象必然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3)发票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材料众多,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发票数量就非常多,由于某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不够及时,往往会造成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审核,这样就会给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2]

(一)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减轻企业税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这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抵扣方面重视程度不够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增值税在抵扣方面出现不足或者过多抵扣现象,这些都必将会引起税务风险。企业应定期对员工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重点增强员工对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掌握,增强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认知、核算技能的掌握及核算业务的应用。

(二)制定相应的财务细则。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应对原有的财务习惯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根据新制定的财税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财务细则。在企业外部环境改变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在制定合同时,要与对方规定所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发票开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

(三)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在建筑工程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多数的分包商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增值税发票方面进行约定,并将双方约定落实在纸面上,进而合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同时建筑企业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上也有不一样的选择,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在符合标准时,选择哪种计算法会给企业减轻税负带来方便具有很大的操作性和灵活性。

(四)合理选择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其报价方面,同时也要考虑其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等供货条件下,如果供应商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所供应的材料的价格能够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也可以考虑和小规模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

(五)统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发票管理混乱是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中,出现税务风险,税负加重等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增值税税制下,大量分包商、供应商的发票都要通过验证,发票开具、保管、收集、审核、整理、传递等工作量大。

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签收台账,对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交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结束语:“营改增”财税制度的改革对建筑工程企业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企业应从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制定相应的财务细则、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合理选择供应商、统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5)

[关键词]EPC总承包;税务筹划;合同形式

在国家能源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核电站工程建设迎来了“井喷”时代。由于核电站技术先进、工程接口复杂、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国内核电工程建设均采用机组/分岛EPC总承包模式,即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实践时间不长,与之模式配套的税务制度不完备,使得税务风险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筹划方案降低税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总承包商的市场竞争力。EPC合同是综合体现发包方和总承包商职责分工和风险承担的基础文件,将直接决定双方的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因此,税务筹划应该在EPC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实施。本文基于当前最新的税务征管规定,针对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税务风险,从EPC合同签订和组价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1.混合销售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2号令,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在核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下,总承包商除了从事设计和技术服务外,还向业主供应设备材料,并为供应的设备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和机组调试,总承包商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多为外购,上述行为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也就是说,总承包商要就其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则占总包合同额近50%的设计、土建安装施工和调试等工作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总承包商也无法获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全额缴纳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与设计、施工服务等缴纳3%的营业税相比,税负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缴纳营业税,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好处对业主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显然,对于总承包工作来说,如果简单地用混合销售行为界定,并按照单一税率/税种征税并不合理。为了规避此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将总承包工作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纳入到三个合同中,由三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种形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但业主公司分别和三个独立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实际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会产生设计-供货-施工-调试-竣工移交各环节的接口问题,业主公司存在协调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权利保护不足的风险。并且,由于核电建设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项的实施必须满足严格的质量要求,由三家关联公司负责核电站的建设,将对参建方的资质和质保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难以获得监管部门认可。

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签订总合同,并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分别签订子协议,总承包商对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开具相应额度的增值税发票,施工及调试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案不仅从合同形式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而且也避免了实施主体不一致造成的责任追溯困难,确保了总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过,方案2中三类业务均由同一个主体完成,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复纳税风险

在规避混合销售风险后,总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业务性质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总承包商在部分征税环节仍然存在重复纳税风险。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提供。因此,总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仍然存在被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的风险。此风险在总承包商异地承揽工程项目时尤为突出。在《营业税实施细则》未做出修订或者“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全面推行之前,这个矛盾仍无法解决。为了合理规避上述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可以看出,财税[2003]16号文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并且财税[2003]16号文并未废止,仍然有效。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总承包商可以就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积极申报设备名单。为配合此项工作,总包合同中应将属于备案清单内的设备明示出价格(按实际采购进项税额发票的金额计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费用。

方案2:如果税务机关否定了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即拒绝就具体设备名单进行登记和备案),则方案1不可行。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可以在不改变总承包工作关系和责任分工的前提下调整工程所用设备的合同签订方式(供应方式),即由业主和总包方作为联合买方共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具体执行时,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业主根据总承包商指令承担付款责任。合同形式上表现为业主方供货。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价格向业主开放,总包方在设备采购环节难以实现设备增值。

方案3:《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2003]16号文都将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视为营业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是业主供应还是总承包商自行采购,在缴纳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均需再次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推行前,并不够完全化解这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不过,在该项税费缴纳过程中,需要注意营业税税基的计取问题。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材料费用时,不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额计入了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纳入税基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扣除。在总包合同签订时,需要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重复纳税。

由此可见,在现行税费制度下,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费缴纳存在一定差异,对设备和材料费用进行明确划分对于实现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核电站设备数量众多,品类复杂,专业性强,在实际执行时存在不清晰之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NB/T20023-2010)进行判定,在总承包合同的“采购供货协议”和“建安及调试协议”中分别计列并做账务处理,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3.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纳税风险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并非所有服务于核电设备采购工作的主体都能够向总承包商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例如,负责大件设备运输的承运人仅能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票,负责报关的进口人仅能提供税率6%的增值税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现场仓储服务等)仅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票。因此,对于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费用,总承包商存在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向业主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票)不一致的情况,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税率差。因此,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有必要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量化计算。并且,鉴于当前处于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针对转型前后的不同情况对税负水平进行测算。

假设总承包商采购设备价格为A(含税)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总承包商所发生的采购中间环节费用为B,总承包商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简化计算,按照单一税率考虑)。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针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缴纳的税费合计为B×3%;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此项费用承担的税费合计为(B×11%)÷[(1+17%)×(1+6%)]=B×8.87%。增值税转型前后税负增加B×5.87%。假设B部分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率为11%,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增加的税负为B×1.62%。由此可见,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工作内容不一样,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应根据最新的税费征管条件合理测算税负成本,并在总包合同组价中考虑。

4.结语

上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通过优化合同签订形式应对相关风险的策略。通过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关税制不合理造成的税费风险。对于无法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量化计算其影响,并在合同定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上述各种措施均是针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工程总承包的特殊性,出台与总承包工作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规定,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1.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0号令),2008.12.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2号令),2008.1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住建部 GB/T50531-2009),2009.9.3

[6]《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简介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6)

新版GSP共设四章187条,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监管、药品零售的质量监管和附则。与现行的2000版GSP相比,新版GSP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冷链管理要求,引入了供应链管理、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设备验证等管理理念和方法,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愈发细致和严格。

香港威裕环球集团(简称BPS)通过对新版GSP内容和有关验收细则的细致分析,结合BPS多年来在医药物流领域的诸多规划案例和实施经验,认为药品经营企业在实施GSP的过程中,在资金投入、物流设计、设备规划、信息系统等方面,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资金投入是难点

2013年底,BPS受雇为某药品批发企业(简称H公司)做库房GSP升级改造,给其仓库在物流设计、信息系统、设备选型、工程管理等方面提供交钥匙型的总体顾问服务,为其实施新版GSP认证提供技术支持。

H公司为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为辖区内的医院、社区卫生站等提供医药配送服务,年营业额约在2000万元。因为H公司的经营特性,根据新版GSP的三年过渡期要求,H公司须在2014年5月底完成认证,否则面临着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时间非常紧迫。

对于H公司这样的中小型医药批发企业,实施新版GSP面临的首要难点就是资金投入。新版GSP新增要求的一系列软硬件设施设备和质量监管追溯机制,都要求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

到底需要投入多少资金?资金的投向应该是怎样的?投入的产出如何?怎样可以以最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产出?这些是企业迫切想要知道的问题,也是BPS作为顾问为H公司定制库房GSP升级方案的终极结果。在项目设计中,BPS为H公司详细论证了仓库设施设备的选型、冷库容积和保温材料的选择、通风制冷系统的设计、温湿度监控系统的设计等内容,在新版GSP的框架范围内,确保H公司能以最合理的资金投入获得最佳的产出。

系统升级改造是核心

再者,新版GSP的此次修订,其实施目标是“全面推行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两个重点环节就是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管理和仓储温湿度控制,突破三个难点就是努力突破票据管理难题、冷链管理难题和药品运输管理难题。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GSP验收细则》里的“**”项目,决定着整个认证过程的成败。因此,对于H公司来说,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是此次GSP改造的核心内容。

H公司目前的ERP系统无法满足新版GSP要求,由于时间的紧迫性,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上线一套市场上较为成熟的医药ERP和WMS系统,并在两个系统之间建立数据交换的接口。但是,新的信息系统如何与现有的经营作业流程达到最佳的匹配度?是通过流程改造来适应新的系统?还是新的系统二次开发来使用流程,又或二者兼之,这是企业在信息系统导入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定位,亦是BPS需要为H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之一。

硬件设备提升压力大

另外,新版GSP对药品仓库的温湿度控制、冷链的管理和硬件设备配置,实行了和国际标准完全接轨、一步到位的规定,在《GSP验收细则》里,与此相关的带“*”项目超过10条,对企业的GSP认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H公司来说,仓库需要配备成套空调制冷机组、通风设备、除湿加湿以及温湿度的监控设备等,这些新增的设备对仓库的供电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在仓库供电量一定的情况下,大幅度增加制冷设备的功率势必会给整个电路带来不稳定性,负荷超出、电流过载等因素都会造成整个供电系统的掉闸。设备的功率增加如何与仓库供电量匹配?这个是企业在升级仓库过程中必须要思考到的问题。

营改增实施细则篇(7)

【关键词】电力营销;精细化;管理策略

电力营销工作关系着供电企业市场的占有率和效益的增长,直接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电力市场,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供电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就是结合企业营销工作的实际要将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贯彻到实际中去,不断探索,积极创新,将工作做细、做实,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1)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促使每位员工到岗、到位、尽职,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查,纠正,处理,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

(2)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效益。实现信息系统的整合,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共享负荷管理、配电管理等系统的信息,减少电能损失;利用信息系统对高耗能、亏损企业进行跟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电费坏帐和欠费损失。

(3)减少经济损失。对电能计量装置的封闭性能改造,通过信息系统对用电现场情况实时监测,异常告警,防止偷漏电;选用低能耗非晶合金变压器投入电网运行等,有效地减少线路损失。

(4)提升服务水平。重新梳理营销工作程序,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优势,建立流畅、精细、高效的服务工作流程,形成一个有机的服务整体。

(5)增供扩销。细分市场,研究客户用电需求规律,完善营销分析制度,规范营销分析报表,建立全流程节假日业扩接电制度,扩大市场份额;打造用电服务品牌,树品牌形象,以形象赢市场。

2.电力企业精细化概述及其定位

伴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日趋成熟,以及市场经济的信息化、知识化、全球化,促使了我国企业之间及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正由“粗放型竞争”逐渐转化成“精细化”的竞争。“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技术和理念,主要是通过规则的细化和系统化,采用标准化、程序化等管理手段,促使管理的各单元能够持续、协同、高效、精确的运行。“精细化管理”中的“精”就是管理要击中重点,抓住营销管理的关键部分;“细”就是将管理的标准进行具体的量化考核、执行及监督。其核心的管理理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加强落实工作职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是以技术化为保障、专业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手段、数据化为准则。其管理理念是把市场服务者的焦点汇聚到消费者的需求上,以此来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3.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及发展策略

3.1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首先是提升服务水平,重新梳理营销工作程序,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优势,建立流畅、精细、高效的服务工作流程,将电话呼入、营业受理、故障报修、配网调度、装表接电、查询咨询、投诉等各个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流程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服务整体。其次是增供扩销细分市场,研究客户用电需求规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性,采取差化的营销策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打造用电服务品牌,树品牌形象,以形象赢市场制定增供促销管理办法,设立增供促销奖金,鼓励市场开拓。同时要注重减少经济损失。细化工作,细分责任,加强考核,实行分压、分线、分台变、分季节、分责人的“五分”进行目标管理有效地减少线路损失。最后要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效益,利用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细化,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模式,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服务品位和工作效益。

3.2发展策略

(1)坚持企业战略创新定方向,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对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电网经营企业要从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紧解决电网企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尽快提高抗御风险和持续盈利的能力。要高度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创新和实施,确立电力市场营销作为核心业务的战略地位,大力培育核心竞争力。首先电力企业的电能质量的好与坏,是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不断提升电能质量。其次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服务质量,因此要积极构建优质服务体系。最后要树立良好营销服务形象。积极引导广大电力职工进一步转换观念,积极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同时要逐步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以树立电力企业的营销良好的服务形象。

(2)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及执行管理,是电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用电秩序,规避和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强化职工法律意识,树立平等经营的主体意识,改变电网企业在供电经营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观念。同时要依法进行企业风险转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潜在的风险能够进行科学的评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控制。

(3)坚持以营销管理创新为手段,努力实现营销效益最大化。认真研究市场、努力适应市场、大力开拓市场,改变命令式粗放型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和机制创新,实现营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是电网企业规避电力市场风险,发展优良市场,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同时在降低线损上挤出效益。制定内容具体、资金落实、节电效益量化的降损技术及管理措施,并落实到线损工作中去。

(4)积极开拓用电市场,要努力推广用电,增加电能的使用率。电力企业应当积极联合政府部门和电器设备制造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同时要注重积极细分用电市场,实施重点突破。电力企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求,加快实施重点市场开拓。制定营销目标,锁定大型的能源消费和居民生活用电市场,并积极改善农村电网质量,全面占领农村电力市场。

(5)积极构建优质的服务体系,提升电力企业的售后管理水平。现代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的模式和理念,不断细化售后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服务工作质量。同时坚持以量化数据为管理依据,使无形的管理变成有形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管理行为。其次要积极协调良好的服务关系。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用自己的优质服务,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

(6)完善“精细化”的信息管理平台,电力企业营销信息平台的规划与建设是为企业精细化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电力企业要不断做到各流程、各环节在精细化水平达到一种均衡,这样的精细化管理才能发挥最佳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