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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1 06:21:26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篇(1)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自查报告

市编办: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制使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办字44号)规定以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编办字46号)要求,我社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评估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定”规定落实的总体情况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我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市编委相关方案、精神,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好

机构、编制、职责和人员的调整工作。一是就如何贯彻落实

“三定”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二是落实职责分工,使各科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三是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

双向选择工作,岗位与人员配备更趋合理。

二、自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的情况。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社内设机构及人员调整的批复》(*编办字58号)批复之日,我社内设**个机构和部门处室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完全符合“三定”规定;不存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亦不存在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问题。

(二)人员编制的情况。我社应有编制名额

名,实际在编人员

名,完全在“三定”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和程序办理人员编制有关审批审核手续,绝无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情况存在,完全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个内设机构部门的领导干部,绝无混编、混岗等用人不正之风。

(三)转变职能的情况。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社内设机构及人员调整的批复》(*编办字58号)批复之日,我社根据“三

定”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社内部**个机构和部门的职能,形成了各司其职、各尽其用、不踩界、不跨界、不推诿、有担当的行之有效的机关内部行政办公协调体系,提高了报社运营管理的效率、执行力。

(四)理顺关系的情况。总体上看,按照“三定”规定要求,我社与兄弟单位之间以及我社内设机构部门之间没有发生职责交叉情况,报社机关相关处事部门的职责调整已落实到位,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顺畅,不存在职责脱节和失衡现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时时理顺职责权限关系。

三、工作总结与展望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报社在新的机构改革中机构数、人员没有增加,而工作职能增加了,分布到相应的处室部门已经运行,新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初步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随着开展工作的深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面对未来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我社将在实际工作中找突破、求经验,不断调整、完善、提高文宣工作效率。

特此报告。

***报社

20**年5月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自查报告

区委编办: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机编办发[20**]7号)文件要求,我委高度重视,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开展执行“三定”规定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职能调整及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委发[20**]10号)文件精神,设立***市***北部商城管理委员会(简称北管委)。我委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北部新城现代商贸综合功能区(***区域)建设发展和管理职责。为进一步全面、具体、清晰、准确界定我委的主要职责,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区编办的具体指导下,我委先后多次到工管委、家管委等功能区工作运行较为成熟的兄弟管委会学习考察,在认真汲取他们在机构组建、职能界定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梳理和分析已有职责,并充分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形成《***北部商城管理委员会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报告》(新北管委[20**]229号),上报了区编办。经区编办审核,批准并印发了《***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部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70号),明确了我委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相关事项。

我委认真按照区委编办“三定”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在全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北部新城现代商贸综合功能区建设发展工作进展顺利,截止目前,商贸功能区已引进了“北欧知识城”、***国际物联港、西部医药贸易配送中心等***个重大项目,总投资达***亿元。其中,入驻项目完成投资**.*亿元,道路、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完成投资**.*亿元;示范线建设、毗河景观生态带打造全面推进,商贸功能区起步区建设初见成效。

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定员定岗的执行情况

我委本着精干高效的要求,严格按照区委编办“三定”文件规定,设置办公室、招商部、规划建设部、财务室等4个科室,我委机关事业编制***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主任1名,由分管区领导兼任,设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自查,我委目前部门领导和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配置均符合上级文件要求,无超编现象发生。

经自查,我委定员定岗工作基本到位。4名部门领导全部到位,4名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已全部任命,其余事业编制人员正在逐步到位。

三、对“三定”规定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三定”规定,我委内设机构数、人员有小幅度增加,而工作任务艰巨,承担着北部新城现代商贸综合功能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使命,具体工作分布到相应的科室已经运行,新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初步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如,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转变、关系理顺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调整完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各科室之间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磨合;不断提升管委会服务商贸功能区各项目单位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功能区跨越式创新发展。

特此报告。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自查报告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全县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海晏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海晏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布署动员、制定方案、实施三定、建章立制、自查总结”几个阶段的工作,完成了既定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思想到位,精心组织实施

县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以后,县教育局迅速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明确由主要领导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海晏县教育局实施“三定”方案实施办法》。提出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讨论,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三定”工作顺利开展并如期完成。

二、职能调整及履行职责情况

为进一步全面、具体、清晰、准确界定县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按照教育系统职能转变的要求,在县编委的具体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梳理和分析已有职责,并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明确了县教育局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相关事项。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好“三定”关

“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改的核心,我们把“定编、定岗、定员”做为工作重心,抓住不放。县教育局在机构改革中共涉及主要职责11项,无新增职能。各科室职责明确,工作清晰,易于掌控操作。由于职能界定清楚,从而在工作中避免了交叉冲突等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能。另外对工作人员进行定岗定员,人在其位,各司一职,负责各科室岗位上的具体工作。县教育局截止目前,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基本符合县上规定。从而做到了职能不弱化,机构不增编,领导职数不超配,工作有序进行。

四、总揽全局,建章立制,全面提升机关工作效能

按照这次机构改革的目的要求,在进行“三定”工作的最后阶段,要结合新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关办事程序等有关规章制度,以提高工作效能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围绕这一目的和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自身特点修定并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一些规章制度的建立,有效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打造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机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机制创新,成效明显

三定方案篇(2)

[关键词] 护理人员;不同层次;三基;训练

[中图分类号] R197.323[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2(b)-135-02

随着医学的进步,患者对高水平医疗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强,重视“三基”训练就显得尤为重要。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不仅是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环节[1]。目前由于工作量大等原因,只忙于应对眼前工作,忽视“三基”训练的倾向时有发生。这不仅不能顺利地完成工作,而且极易出现差错乃至事故,给医患、护患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重视“三基”训练,常抓不懈,才能使医务人员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才能更好地运用于工作,更好地服务患者。

我院属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来源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水平不同,因此,根据护理人员的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三基”训练方案,就成为做好“三基”训练的重要方法。

1一般资料

我院护理人员的编制:全院护理人员共73名,正式人员27名,约占总人数的37.0%;聘用人员46名,约占总人员的63.0%。在受教育程度上:正式人员大专以上14名,约占总数的19.2%;聘用人员大专以上7名,约占总数的9.6%。在取得技术资格上:正式人员中级以上10名,约占总数的13.7%;聘用人员无。从事本专业年限5年以上:正式人员24名,约占总数的32.9%;聘用人员29名,约占总数的39.7%。显而易见护理人员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临床经验参差不齐。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三基”训练方案(以下简称训练)

2.1总体训练方案

第一阶段,自学:护理部下发学习资料,护理人员自行学习。护理部将《医学临床“三基”训练护士分册》、《河北省护理病历书写规范》、《河北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河北省护士岗位培训技能训练竞赛理论习题集》以及各项护理制度等,下发给每一名护理人员,由护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学习。

第二阶段,科室组织学习:由各科护士长组织安排学习。护士长针对本科的情况制定学习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习。

第三阶段,院内组织学习:由护理部组织观看有关光盘和专人讲课。由护理部指定护士长和有丰富业务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的业务尖子分章节进行讲课,并组织观看标准化操作的光盘,对各科护理人员分批进行学习和培训。

2.2根据不同层次的人员制定不同的训练方案

2.2.1护士长训练护士长是护理人际和人事关系的协调者,是护士开展护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者[2]。护士长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要得到领导和护士的信任,就必须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和道德修养。因此,护理部把组织全院护士长进行训练放在首位。首先加强思想和素质教育,明确护士长的职责,强调抓好“三基”训练的重要性;然后进行技能训练,通过学习资料、观看有关光盘、讨论、实际操作,根据本科室的情况自命题进行讲课等方式,达到每名护士长对“三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并能组织、安排、指导护士工作。

2.2.2正式人员重点训练由于正式护理人员相对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比较高,往往是科室的业务骨干。对他们进行重点训练,以其带动聘用护理人员,可以达到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除采取自学、听课、护士长的指导等方式外,还要培训他们掌握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掌握新知识、新业务,使其不仅能熟练掌握“三基”内容,而且能做示范性操作和讲解,成为学科的带头人。

2.2.3聘用人员训练针对聘用护理人员受正规院校教育少、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自学能力差等因素,重点进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采取听护士长和业务尖子分章节讲课、当堂提问、当堂测验的方式,强化基础知识学习。采取观看正式人员示范性操作、讲解,分组进行实际操作,反复练习。使每一名聘用人员熟悉“三基”内容,准确掌握操作技能。

3分阶段考察训练结果

3.1考试性考察

由护理部出题全体护理人员考试:理论知识考试笔答(闭卷);基本技能考试抽查(随机)。以后每2个月两项内容交叉考试,满分100分,80分为合格。监考为院分管业务的领导和护理部主任。

3.2竞赛性考察

由护理部分阶段组织以知识要点及临床操作为主的竞赛(以后每季度进行一次)。参赛人数为本科护理人员总数的20%(不含护士长),由各科室经考核选拔。全院共计10例。满分100分,知识要点部分笔答(闭卷)40分,技能操作60分。

监考人员为各科护士长采取交叉监考的方式,即本科室护士长监考其他科室参赛护士,并对取得前三名的护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以上方式每季度对“三基”训练内容分章节训练,从学习、熟知、巩固到提高,循环往复,常抓不懈。

4结果

4.1观察考试结果

全院护理人员在实施训练方案前基础知识合格率仅为78.1%,基本操作合格率仅为79.5%。而在实施训练方案后基础知识合格率达到98.6%,基本操作合格率达到97.3%。应用χ2检验进行统计分析,两训练前后合格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4.2观察竞赛结果

第一名1名,为正式人员。

第二名2名,正式人员、聘用人员各1名。

第三名3名,正式人员2名、聘用人员1名。

竞赛中,不仅正式人员取得了好成绩,而且聘用人员中也涌出了业务尖子。由此可见,根据不同层次的人员,制定不同的训练方案,是真正达到训练目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5讨论

针对护理人员的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三基”训练方案,是有的放矢的训练方法,它不仅可以使训练内容易于消化吸收,而且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人员对知识的需求,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通过考试和竞赛,不仅考察了学习效果,而且激发了护理人员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热情,使“三基”知识的掌握更深入、更扎实。

[参考文献]

[1]湖南医科大学.医学临床“三基”训练护士分册[M].第3版.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序1.

[2]邓隆宪.怎样做好医院护理管理工作[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6,3(13):1214-1215.

三定方案篇(3)

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34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仪委55号)文件精神,将县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原县发展计划局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外的全部职责和原县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全部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原县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县经济和商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切实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和微观事务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增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抓好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拟订工作,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及县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县 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县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能源交通发展战略的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粮食、棉花等国家重要物质的储备计划、宏观调控、轮换和投放;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县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县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根据县政府规定,归口管理县物价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县经济信息中心、监控全县物价总水平,管理全县以工代赈工作,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设6个职能股:

(一)人秘股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物业管理、、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发展改革局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二)综合投资股(挂县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两块牌子)

研究提出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和目标政策在内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搞好年度发展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衔接;综合分析、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形势,做好对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及计划执行情况的预测、监测和预警,加强对全国、全省和同类地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研究拟订全县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对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监督分析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转报、安排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资金的城市建设项目。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项目的综合管 理。

提出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全县国民经济动员重大项目;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全县工业发展布局、审核和转报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县能源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和转报大中型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县节能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全县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县交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和转报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全县公路、水运等建设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经贸股(挂县招投标办公室牌子)

按照分工对全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订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部门、行业纠纷进行调整和仲裁。负责组织、参与、协调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和信息;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负责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研究分析县内财政、金融等运行形势,提出全县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地方企业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及年度调控计划。研究提出全县内外贸易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编制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年度计划及重点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计划;审查和转报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走向,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全县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

(四)农村经济发展股(挂县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县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转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农业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规划和社会发展股(挂县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汇总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中长期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全县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和下达经济实用住房开发计划。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经济总量的调研和协调。研究分析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拟定与之配套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产业发展建设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全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推进经济综合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措施,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和转报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承办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县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含邮电通信)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高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全县高技术重大项目并协调其布局;审查和转报财政性资金的科技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前期重大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

(六)经济体制改革股(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城镇综合改革、城乡配套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试点;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促进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设立县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副科级)。县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办事机构。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由县政府领导,稽查特派员由县政府委派,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建设局参与,但不进行重复检查。稽查特派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人员主要由各类工程建设、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稽查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稽查报告;协调、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进行整改。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负责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负责稽查报告的审核和稽查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承担稽查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人员编制

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6名,其中派驻纪检监察行政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干部8名(含西部开发办、国民经济动员办和世界银行贷款办负责人)。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编制2名,设主任1人(副科级)。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原县发展计划局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整为派驻县发展和改革局,原核定的单列行政编制1名、领导职数1名(纪检组长)维持不变。非领导职数: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六、其它事项

(一)原县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员划入新组建的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县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及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规划和建设局参加。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经济和商务局、县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包括稻米、大米、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粮食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三定方案篇(4)

据介绍,卫生部“三定”规定主要有以下调整:首先,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次,调整部分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卫生部;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和多种产品的技术评估工作分别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此外,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三定”明确规定,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首部社区卫生地方法规定:看病免两费

扬子晚报讯全国第一部关于社区卫生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立法将给社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三大利好:一是直接让利优惠,二是用政策吸引高水平医生到社区医院服务,三是用免税等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到社区办医院,让社区医院越来越“红火”。

社区看病减免诊疗、挂号费,给社区居民带来的最直接、可以看得见的好处。“法规”将培育社区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上岗资格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在法律中详细明确下来,从而确保社区医院“医术高明”。

乡村医生两年必须考核一次

本刊讯(记者陈静)卫生部近日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提出对乡村医生每两年组织考核1次,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可在乡镇卫生院设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等。

盐城首创“职工医保亲属共济”

新华日报讯盐城市在江苏省率先创新出台《职工医保管理新办法》。该“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医疗账户结余基金为其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亲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定方案篇(5)

关键词:短路 大功率三相异步电动机群 反馈电流 EDSA软件 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GB/T 15544-1995)第12.2条指出,高压电动机和低压电动机对对称短路电流初始值Ik〞,短路电流峰值ip和开断电流Ib都有影响。电力系统发生三相短路时,大功率三相异步电动机群向短路点反馈的电流很大,在进行继电保护方案整定时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将造成保护误动,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本文以实际发生的事故案例为例,对短路电流和电动机反馈电流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应用EDSA 电力系统分析软件对相应数据进行了计算,最终给出了案例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整定优化方案。

一、某大型工厂电气系统组成、运行方式、保护配置简述

该厂电气运行方式为6kV I、II段分段运行,6kV I-II母联热备。6kV I段所带负荷为:3台1000kVA的变压器和5台580kW的电动机。6kV II段所带负荷为:2台1000kVA和2台800kVA的变压器和4台580kW的电动机。

2条进线都安装有光纤纵差保护装置,6kV I-II母联柜安装有快切装置。

二、案例分析

1.故障现象

某日,6kV 2#进线电缆头发生短路故障,光纤纵差保护装置动作,2#进线跳闸,同时2#进线光纤纵差保护装置打出过流I段动作信号,造成6kV I-II段快切装置闭锁,无法切换,造成6kV II母线及其所带负荷全部失压,导致全厂大部分装置停车,损失严重。

2.故障过程分析

2.1 1#进线及2#进线A相电流波形分析

如图1,故障发生在波前时间-77ms,在波前时间50ms时故障电流达到最大,其瞬时值为1542A,方向由母线指向故障电缆;该反馈故障电流经过2.5个周波后,其交流分量衰减完毕,平均周期21.92Hz。

2.2 1#进线及2#进线C相电流波形分析

如图2,故障发生在波前时间-56.5ms故障电流达到最大,其瞬时值为1606A,方向由母线指向故障电缆;该反馈故障电流经过3个周波后,其交流分量衰减完毕,平均周期22Hz。

2.3 I段母线及II段母线AB相电压波形分析

如图3,故障发生在波前时间-77ms,经过0.75个周波后故障相电压迅速衰减完毕,衰减后的电压维持在大约300V(线电压有效值)左右,此时的电压波形为非正弦周期波形。在故障断路器分闸后,该电压抬升值1000V(有效值)左右。电压相角差较大。

2.4 I段母线及II段母线AC相电压波形分析

3.分析结果

故障发生后,6kV 2#进线电压在0.75个周波内衰减到300V,快切装置接到差动切换指令时母线电压已经仅剩5%Un《70%Un,系统不同步,快切模式将被闭锁;同样的,由于频率变化率闭锁及首次同相角的原因,此时的首次同相切换模式也将被闭锁。因此,无论本次故障有无过流闭锁,装置的快切及首次同相切换模式都将被闭锁,而无过流闭锁时残压、延时及低压备自投切换模式将被执行。

4.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1快切过流闭锁存在问题。本次故障前2#进线负荷电流为208.7A,故障后从母线反馈流向故障电缆的电流值达到1606A左右,应用EDSA软件计算最大运行方式时6kV 2#进线电缆三相短路时电动机反馈电流可达3648A。如果仅仅通过调高过流闭锁定值来躲过该故障反馈电流,且要兼顾到一定的灵敏度,该值很难选择及实现。

解决措施:(1)采用方向过流保护闭锁快切装置,过电流定值整定按躲过最大工作电流加启动最大一台电机考虑;(2)光差保护装置增加一个输出口,使方向过流闭锁和过流跳闸闭锁信号分别输出给快切装置;(3)上述措施落实后对快切逻辑进行相应改进。

4.2 残余电压切换功能投用面临晃电时运行电机全起问题。在最大运行方式下(仅II段高压电机总功率即为2190kW)切换母联合闸,无疑会对电气系统造成二次冲击,采用方向过流闭锁时宜退出残余电压切换功能。

4.3低压备自投功能闭锁问题。当采用方向过流信号和跳闸信号分别输出给快切装置且对快切逻辑进行相应改进后,低压备自投功能闭锁只采用过流跳闸信号闭锁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并联运行电动机短路故障仿真及保护对策,电力自动化设备,2007年4月,第27卷,第四期:P42-45页.

三定方案篇(6)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三定方案篇(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拟订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或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初开始,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政府的时间。

第十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不需要通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项目已列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组织、专家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专业化。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就该问题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制定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可以提前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交市政府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也未经市政府批准增加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四)未征求意见或有关部门、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五)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时反馈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政府或自行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未按本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召开协调会时,起草单位及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审查经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交由市政府法制机制审查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时,主要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长签署。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依据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三十七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按照《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释。

第四十三条 规章施行每满二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规章评估工作。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对象对规章的理解、接受情况,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施行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产生的效益,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四十四条 规章应当定期进行清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制定市政府非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辑出版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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