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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设计理论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28 06:19:35

机制设计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篇(1)

【关键词】激励机制设计信息经济学

一.信息经济学的基本要点

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政治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关注不同类型的拍卖者的特性以及他们如何被最优设计以创造经济效率。他的努力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且这一领域已经扩展到实用范畴,如:财政部发售公债等。20世纪40年代后期,维克里设计了一个模型表明能通过设计所得税获取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方法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现代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影响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

二.经济中的非对称信息以及相关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雇员的信息是非对称的。雇主无法了解雇员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据雇员的社会平均能力制订工资标准,导致雇员的“逆向选择”,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员离职,公司多为低素质雇员,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会造成“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必须选择某些易于辨别的信息。目前,教育水平作为显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个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质人才通过选择接受教育把自己与低素质人才区分开,但教育成本与能力具有非相关性,低素质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质人才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从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导致“逆向选择”。信息甄别成为解决“逆向选择”的关键。这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在模型上虽有重大进展,但它的实证性有待继续测定。非对称信息在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与劳动力市场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是卖方更清楚成本、质量、价格等内在属性,但不清楚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市场的定位等;而买主正好与之相反。存在的隐患也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是信息传递。改善这种状况的途径,彭斯认为,如果较高质量的卖主能够寻找到某种途径向买主传递自身产品质量的信息,而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质量产品的卖主低,使劣质产品卖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动机。总之,无论信息质量的优劣,只要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小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就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目前产品的广告宣传、商品的退赔、维修等保证,都是信息传递的简单运用。

80年代西方学者把信息非对称理论运用到金融市场,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中介理论和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就鼓励了信贷资金向低信用企业流动,抑制信贷资金向高信用企业的流动,即信用质量越差的企业,越可能取得信贷资金。这种不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不利的影响。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具体表现形式为:违背借款协议,改变资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机易或高风险项目;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为什么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的表现与普通商品、劳动力市场有重大差别呢?因为金融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钱物两清后,交易双方基本上没有后续权利和义务;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资金后并不能马上从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价物质,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来某个日期偿还本息的承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条件下作出承诺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样,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西方著名学者罗斯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研究,他直切问题的核心,即企业的金融结构与市场价值的关系,这就是响誉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张只根据企业负债比来测定企业的市场价值,他的分析方法虽没有全新的结论,但他的方法是崭新的,给人一种全新的境界。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笔者主张在罗斯分析的基础上,应完善以下机制:加强对证券持有人的约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员向外输出错误信息的内在机制;严惩证券持有人贿赂管理人员,输出错误信息,使自己谋利的非法行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风险”的立法工作。上述机制的完善和规范,都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信息非对称理论在证券市场运用中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表现则更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证券市场上没有办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要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条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要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监督,然而证券市场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都是信息传递机制不畅,功能存在障碍的具体表现。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模型中,除非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否则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业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分离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业放弃模仿信誉好的企业的动机,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其核心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准确,从而逐步趋于完全对称。具体措施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质量,发挥信息显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实际上无权选择,一旦信息质量存在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将无法挽回。因此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信息成本,规范会计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提高其风险度;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对称信息的产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个热点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新的政策下,国企拍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拍卖更为有效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拍卖前必须先清楚两点:一是被拍卖企业的经营现状;二是评估该企业的资产。拍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弄清投标者对被拍卖企业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投标者花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拍卖者也要尽力弄清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在欧洲,许多拍卖者得到的价格都低于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因为,常常有这样的集团,由于他们比别人更了解该企业,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压低了该企业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法,即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格购买,从而激励投标者说真话。不过,拍卖者有时也会与投标者合谋,从而使拍卖失效,尤其是在拍卖公益企业时。故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公开的拍卖方式,让更多的投标者竞争。比如,英国就把一些公共事业企业卖给法国(如水利系统)和美国(如电信系统)。中国不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为公开,拍卖更为公正,这样,才能使拍卖成功。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企业兼并时会常伴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问题很有意义,其核心是产权问题。两个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企业兼并时,兼并合同会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难给出清楚明确的解释的,因为两个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目标。这与委托—理论略不同。委托—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委托人、一个人的情形,委托人应该为人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高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等使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来说,为了控制风险,一个人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兼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胁,人即经理会更努力地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殖。通常情况下,经理并不希望“兼并”发生,除非其经营状况相当糟。事实上,通过对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对兼并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兼并”的作用与效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属两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存在两个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会控制兼并合同的签订,从而弱化另一个委托人的权力。

三.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是通过层层的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而中国国企的委托关系具有无限循环的特性。在委托—链条上的当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人。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工人阶级是全民的优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人,而政府又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来管理国有企业;经理是国企的人同时他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车间主任管理生产经营;车间主任是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进行生产。工人这时成为最低层次的人与最高层次委托人扣成一个环。因此,解决这种委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即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会设计一套对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方案,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变“损人利己”为“双赢”是这套机制的核心所在。当对人付出的努力不能进行完全的检验,从而人有可能试图只付出少于他能够付出的努力时;当一个只根据行动而不兼顾结果支付报偿的契约建立时,潜在的道德风险立即产生。对委托人来说,人行动是不可预测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资产增值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企业家正常利润等)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我们用A表示人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的集合,a∈A表示人的一个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变量如a=(a1、a2……),a1、a2表示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研究等。θ是外生变量称“自然状态”,a、θ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π(a、θ),如产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根据观测的产出π对人进行奖惩。设人努力的负效用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aθ)-S(π),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前面已经提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数。但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表示为S(π)-C(a)≥U。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S(π)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人可以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a′∈A,这就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简化模型。当然要得出最优解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变换,还要考虑a、θ的分布密度,这里从略。

下面讨论逆向选择模型。根据显示原理,我们只需要考虑能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实显示他所属类型的契约,并根据声称自己具有的属性来决定按契约支付报偿。a为人的内在属性(不是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选择的行动),a′是人声称的属性,W为委托人为人设计的契约,U为人的效用,则防范逆向选择的模型为:U〔W(a),a〕≥〔W(a′)a〕aa′∈A上述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模型从表面看,在企业利润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较少的份额,其实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的委托关系会创造循环的创新支力,会使企业利润的蛋糕越做越大,国家、政府会得到长期的不断增长的利润“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人的收入一定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与职工分配基金脱钩,体现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尤其是智力要素价值要得到实现,得到蛋糕的份额与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也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环境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使他别无选择。市场的评价约束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产,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市场上就一贬到零,甚至可能从此断送经理生涯。这种来自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是最硬的行为约束。而资本市场对人的约束是来自股东(委托人)的间接控制,使人不得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业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运作需要法律的保障,企业经理的任用要通过法律程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督查要法制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国企委托——关系处于良性的循环之中,使这个环紧紧地围住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语

客观上讲,非对称信息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经济机制,选择满足委托人、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约束激励合同以期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促使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研究理论和现实还有差距,但就约束、激励的某一方面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二者的相容仅表现为模型。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激励理论和实践呈现出日新月异,而约束的理论和实践则相对滞后,使激励机制发生扭曲,甚至有人认为监控就是惩罚。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激励约束相容,二者不可偏颇。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今天,我们正在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许多问题有待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如保险业、拍卖业、旧货市场、棘轮效应、国企改革、税收、财政、制度变迁以至产权等等。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知识经济的发展,最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乌家培.信息经济学.经济学动态,1997(8)

2、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1.

3、黄奕林.信息经济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动态,1998.1

机制设计理论篇(2)

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政治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关注不同类型的拍卖者的特性以及他们如何被最优设计以创造经济效率。他的努力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且这一领域已经扩展到实用范畴,如:财政部发售公债等。20世纪40年代后期,维克里设计了一个模型表明能通过设计所得税获取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方法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现代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影响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

二.经济中的非对称信息以及相关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雇员的信息是非对称的。雇主无法了解雇员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据雇员的社会平均能力制订工资标准,导致雇员的“逆向选择”,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员离职,公司多为低素质雇员,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会造成“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必须选择某些易于辨别的信息。目前,教育水平作为显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个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质人才通过选择接受教育把自己与低素质人才区分开,但教育成本与能力具有非相关性,低素质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质人才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从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导致“逆向选择”。信息甄别成为解决“逆向选择”的关键。这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在模型上虽有重大进展,但它的实证性有待继续测定。非对称信息在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与劳动力市场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是卖方更清楚成本、质量、价格等内在属性,但不清楚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市场的定位等;而买主正好与之相反。存在的隐患也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是信息传递。改善这种状况的途径,彭斯认为,如果较高质量的卖主能够寻找到某种途径向买主传递自身产品质量的信息,而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质量产品的卖主低,使劣质产品卖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动机。总之,无论信息质量的优劣,只要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小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就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目前产品的广告宣传、商品的退赔、维修等保证,都是信息传递的简单运用。

80年代西方学者把信息非对称理论运用到金融市场,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中介理论和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就鼓励了信贷资金向低信用企业流动,抑制信贷资金向高信用企业的流动,即信用质量越差的企业,越可能取得信贷资金。这种不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不利的影响。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具体表现形式为:违背借款协议,改变资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机易或高风险项目;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为什么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的表现与普通商品、劳动力市场有重大差别呢?因为金融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钱物两清后,交易双方基本上没有后续权利和义务;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资金后并不能马上从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价物质,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来某个日期偿还本息的承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条件下作出承诺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样,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西方著名学者罗斯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研究,他直切问题的核心,即企业的金融结构与市场价值的关系,这就是响誉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张只根据企业负债比来测定企业的市场价值,他的分析方法虽没有全新的结论,但他的方法是崭新的,给人一种全新的境界。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笔者主张在罗斯分析的基础上,应完善以下机制:加强对证券持有人的约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员向外输出错误信息的内在机制;严惩证券持有人贿赂管理人员,输出错误信息,使自己谋利的非法行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风险”的立法工作。上述机制的完善和规范,都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信息非对称理论在证券市场运用中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表现则更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证券市场上没有办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要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条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要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监督,然而证券市场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都是信息传递机制不畅,功能存在障碍的具体表现。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模型中,除非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否则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业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分离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业放弃模仿信誉好的企业的动机,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其核心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准确,从而逐步趋于完全对称。具体措施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质量,发挥信息显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实际上无权选择,一旦信息质量存在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将无法挽回。因此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信息成本,规范会计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提高其风险度;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对称信息的产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个热点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新的政策下,国企拍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拍卖更为有效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拍卖前必须先清楚两点:一是被拍卖企业的经营现状;二是评估该企业的资产。拍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弄清投标者对被拍卖企业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投标者花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拍卖者也要尽力弄清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在欧洲,许多拍卖者得到的价格都低于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因为,常常有这样的集团,由于他们比别人更了解该企业,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压低了该企业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法,即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格购买,从而激励投标者说真话。不过,拍卖者有时也会与投标者合谋,从而使拍卖失效,尤其是在拍卖公益企业时。故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公开的拍卖方式,让更多的投标者竞争。比如,英国就把一些公共事业企业卖给法国(如水利系统)和美国(如电信系统)。中国不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为公开,拍卖更为公正,这样,才能使拍卖成功。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企业兼并时会常伴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问题很有意义,其核心是产权问题。两个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企业兼并时,兼并合同会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难给出清楚明确的解释的,因为两个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目标。这与委托—理论略不同。委托—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委托人、一个人的情形,委托人应该为人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高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等使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来说,为了控制风险,一个人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兼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胁,人即经理会更努力地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殖。通常情况下,经理并不希望“兼并”发生,除非其经营状况相当糟。事实上,通过对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对兼并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兼并”的作用与效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属两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存在两个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会控制兼并合同的签订,从而弱化另一个委托人的权力。

三.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是通过层层的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而中国国企的委托关系具有无限循环的特性。在委托—链条上的当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人。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工人阶级是全民的优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人,而政府又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来管理国有企业;经理是国企的人同时他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车间主任管理生产经营;车间主任是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进行生产。工人这时成为最低层次的人与最高层次委托人扣成一个环。因此,解决这种委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即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会设计一套对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方案,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变“损人利己”为“双赢”是这套机制的核心所在。当对人付出的努力不能进行完全的检验,从而人有可能试图只付出少于他能够付出的努力时;当一个只根据行动而不兼顾结果支付报偿的契约建立时,潜在的道德风险立即产生。对委托人来说,人行动是不可预测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资产增值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企业家正常利润等)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我们用A表示人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的集合,a∈A表示人的一个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变量如a=(a1、a2……),a1、a2表示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研究等。θ是外生变量称“自然状态”,a、θ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π(a、θ),如产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根据观测的产出π对人进行奖惩。设人努力的负效用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aθ)-S(π),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前面已经提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数。但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表示为S(π)-C(a)≥U。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S(π)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人可以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a′∈A,这就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简化模型。当然要得出最优解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变换,还要考虑a、θ的分布密度,这里从略。

下面讨论逆向选择模型。根据显示原理,我们只需要考虑能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实显示他所属类型的契约,并根据声称自己具有的属性来决定按契约支付报偿。a为人的内在属性(不是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选择的行动),a′是人声称的属性,W为委托人为人设计的契约,U为人的效用,则防范逆向选择的模型为:U〔W(a),a〕≥〔W(a′)a〕aa′∈A上述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模型从表面看,在企业利润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较少的份额,其实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的委托关系会创造循环的创新支力,会使企业利润的蛋糕越做越大,国家、政府会得到长期的不断增长的利润“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人的收入一定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与职工分配基金脱钩,体现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尤其是智力要素价值要得到实现,得到蛋糕的份额与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也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环境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使他别无选择。市场的评价约束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产,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市场上就一贬到零,甚至可能从此断送经理生涯。这种来自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是最硬的行为约束。而资本市场对人的约束是来自股东(委托人)的间接控制,使人不得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业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运作需要法律的保障,企业经理的任用要通过法律程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督查要法制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国企委托——关系处于良性的循环之中,使这个环紧紧地围住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机制设计理论篇(3)

【关键词】会计伦理 理论基础 实施机制 二律相融 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伦理,按其字面理解,是指事物的次序和条理。“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伦理法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言,因此把习惯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这个名称”,西方伦理学大多在此寻找本义。《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注曰:“伦,犹类也;理,分也。”到后来伦理才被专门用来称谓有关人伦的道理。人伦就是指存在于人类之间的伦常、辈份关系。所谓人伦道理就是指有关人类伦常次序和辈份关系的道理。“伦理”连用其义就是说人们在处理人与人的这种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会计伦理的概念就是人们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所构建起来的人伦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这种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由此确定了会计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是人与人之间在会计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次序和道理。

1 会计伦理建设的理论基础

1.1 经济 伦理学视角

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化、体系化的学科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中伦理道德问题的给予了系统的研究。经济伦理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本身是建立在人们的“实践理性”的道德基础之上的,经济交往必须有一种道德框架作为基础, 现代 市场经济运行既需要制度约束,也需要道德基础。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是靠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完备的 法律 制度;其次不可忽视的是,市场经济还体现为伦理经济,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都有自身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意义,它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情、合法、合理。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所必须拥有的”。无独有偶,1970年的获奖者萨缪尔森说“市场是无心的,无头脑的,它从不会思考,也不会顾虑什么”,可见盲目地相信市场的力量必然导致社会失范、市场失序和经济失信,经济离不开正确的伦理价值导向。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宗旨在于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助其决策。会计伦理为市场经济中的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人员提供一种价值导向,进而调节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依据经济伦理学理论,市场经济越发展、越成熟,在会计活动中,会计伦理道德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会计伦理建设不仅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道德进步的表现。

1.2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随着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会计行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会计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 企业 各种契约的订立和执行提供相应的数据,以界定契约关系”](林钟高,赵宏,2001),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会计数据应当公允、无偏见,因此会计活动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可见会计行为本身需要制度约束和规范。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思(north)认为:制度是人们之间为实现专业化和分工所带来的贸易收益,并使财富最大化而做出的契约安排,它包含着一套以章程和规则为形式的行为约束,一套从章程和规则出发来检测偏差的程序,最后还有一套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这类规范限定了章程和规则的约束方式的轮廓。由此看来,约束会计行为的制度不仅仅包括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即“正式的制度”,还应包括会计伦理规范这类非正式约束。会计制度约束作用的有效性依赖于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原因有三:第一,会计制度中的“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一般借助国家机器保障其执行。正式的会计制度只有借助于具有高度柔性的会计伦理力量才得以执行和实施;第二,由于会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会计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显性契约,有着其可能存在的不完备性。此时非正式制度可以诱导人们在正义和非正义、合理与不不合理之间做出道德选择,以合理的解释和恰当的方式处理制度不完善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弥补正式制度的缺失。第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良好的伦理道德(非正式制度)能有效地淡化制度遵守主体的机会主义成本,从而进一步减化制度执行的监管成本和制度实施的其它费用。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的会计伦理是会计正式制度得以执行和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和精神保障。开展会计伦理建设是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客观要求,也是会计行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1.3 契约论视角

现代契约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企业内部契约安排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两部分,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所有权安排方式,并最终决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状态,会计契约决定企业剩余的计量方式,而现实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表现在经营者拥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经营者既享有剩余索取权又拥有控制剩余计量的会计执行权,其它契约主体必定会担心自己在企业中的契约利益会因会计契约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其签定企业契约的积极性,但是在现实中各方参与企业组织时,并没有人会因为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对其利益的可能损害给与足够的关注,这一理论与实际中的矛盾称之为“不完全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这一理论与实践相互矛盾的企业签约悖论,只能通过会计伦理来解读。这是因为:现行会计规则安排是一种显性契约,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已被契约方广泛接受,因而企业缔约者无需每次重复签定会计契约。这种现象可称之为会计契约的自动签定。但契约方之所以对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契约自动签定,其中隐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已有会计契约条款是客观公正并且会计契约的执行过程是诚实守信的,即契约方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是会计伦理。会计伦理是一种隐性契约,它是由企业物质要素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关于会计执行的一份隐含契约(刘建秋,2005)。可以看出,会计伦理是会计契约不完全的必然要求,正是会计伦理弥补了不完全显性会计契约的天然缺陷,才大大提高了企业契约交易的效率。这样,不完全会计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得到解读。

显然,只有大力提升会计契约签订者双方的伦理道德素质才能使这份心照不宣的隐含契约得以持续,此时会计伦理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2 会计伦理建设的实施机制

会计伦理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道德 教育 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相结合等形式,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具体来说,会计伦理建设的实施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加强 会计 道德 教育 是基础

一种伦理道德生长和确定,比任何其他文化形式都更需要教育的辅助。会计伦理也不例外,会计伦理建设与 发展 离不开道德教育的具体支持,我们认为加强会计人道德教育是会计伦理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会计道德教育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潜在会计人的会计道德教育,即对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的在校学生进行会计道德教育,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学习和了解会计道德理论,培养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等道德意识,为潜在会计人今后进入会计职业活动中自觉遵守会计道德规范奠定基础;二是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即对会计人进行持续的再教育,将会计道德教育作为后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把对会计人的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工作职业生涯中,让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不仅认知会计道德规范,更要通过道德教化使他们将会计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提高自律、自省能力,形成良好、稳定的道德品行。第一,制定培训规划,建立规章制度;第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管理制度和形式,针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短、内容新、容量大等特点,开展多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和类别;第三,建立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优化师资队伍配置;第四,各培训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 考试 制度;最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制订培训规划,审核培训单位,建立师资队伍,强化市场监管,严格培训考核。

2.2 实现 法律 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是核心

实现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是会计伦理建设的核心。首先实现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具有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障。法律监管对会计行为的调节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对其遵守与否受制于外在的约束力,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典型的他律型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限定了会计人的下限而行业道德规范却能从信念、品行、能力等更为本质和深刻的层次来影响并提高会计行为质量,正如思想家庞德所指出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系统能深入到人的生活、信念等深层结构,而法律却只能望而却步”。在 经济 生活中,经常发生没有违反法律制度,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此时,会计职业团体可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对会计败德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与法律监管不同的是,行业自律主要通过“执业能力和道德”评价来形成约束,既有“自律”成分,如凭借个人良心、道德上的自觉自省,也有他律的成分,如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行业内的纪律处罚等手段,属自律和他律的相结合。行业自律除其核心部分已固化为共同的职业守则,并经由职业团体拟定、颁布、形成文字从而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其余的仍以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存在。其次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的相融具有可行性。二律的相融性具体体现在:由于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管成本较高,且会计行为具有复杂多变性,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方方面面规范到,而道德自律的较大一部分约束力正是因为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因而更具广泛性。因此我们在进行会计伦理建设时,“行业自律”和“法律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3 明确会计道德评价机制是导向

会计道德评价贯穿于会计道德的教育、修养、遵行等整个会计实践的活动之中,是整个会计道德规范体系发挥功用的“杠杆”。 会计道德评价机制的构建由会计道德评价机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大要素的有机统一所构成。

2.4 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是关键

人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是受制度条件约束的,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即存在着人的行为对制度架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便会产生“制度虚置”的难题。而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供给方)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意味着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是由其道德水平决定的。因此,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问题,信息披露的失范将是不可避免的。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信息不仅无法起到决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监督功能。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离不开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水平的考量,而这恰恰是现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所忽视的。毫无疑问,在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中,如何实现伦理秩序与现行制度安排和技术规则的融合,已成为众多学者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还能规范会计人的道德行为,提高会计人的道德水平。因此我们说,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实则会计伦理建设的关键所在。

2.5 开展伦理道德鉴证服务是监督

近些年,国外政府、社会公众及 企业 界对伦理道德建设越来越重视,由此催生了审计师的新兴服务——伦理鉴证服务,即道德审计。道德审计应是系统地对企业道德各个方面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从道德素质评价、行为审查、利益相关者审查、公司道德管理制度和措施审查、道德困境解决方法审查、员工个人品质和所处环境评估等六个方面进行企业道德审计。他认为,企业道德审计与社会审计不同的是,道德审计包括更多企业道德方面的因素。

纵观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会计伦理作为企业伦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在道德审计中并未得到专门地反映。我们认为,会计伦理建设的道德审计是指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受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衡量会计人(会计实务工作者)是否遵守道德管理制度规定及对会计道德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的行为。

参考 文献

[1] 戴海青.会计伦理与会计道德的区别研究.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机制设计理论篇(4)

关键词:社会科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社会互动

中图分类号:F01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4―0103―07

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赫维茨、马斯金和迈尔森三位从事机制设计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该领域所做出的基础性工作。瑞典皇家科学院认为:机制设计理论极大地增进了人们对激励相容和私人信息条件下最优配置机制运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经济学家认识交易机制、管制模式和投票程序,在许多经济科学和某些政治科学研究领域内扮演着中心角色。本文从社会科学理论视阈和社会互动的角度出发,梳理和解析该理论的范式预设、分析工具、基本概念、主要命题、理论涵义及其应用前景。

一、范式预设与分析工具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建构均基于特定的社会本体论预设;反过来,辨识、理解其理论预设则是理解社会科学理论的起点。依社会本体论预设,我们可区分出个体论和整体论、唯名论和唯实论、自由论和共和论等思想体系和研究纲领,它们均涉及个人和社会(共同体)哪一个更根本这一基本问题。

上述两大思想体系和流派中,前者认为个人更根本,是理解和阐释社会现象的基础;由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学说认为个人以其自主行动建构社会现象,行动――指涉某个目的的意向――因而成为基本的分析性术语。理性选择理论进而将这种意向性理解为行动者边沁式的功利权衡和效用计算,将理性理解为认知-工具理性,认为当个人面临两个或多个备择选项时,他总是倾向于选择其最偏好或曰能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选项,并采用逻辑一致的最有效的方式来实现之。

理性选择理论家通过将社会现象还原为其后主体行动的意向性,对之做出有意义的因果解释。于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行动成为宏观社会现象的微观基础,成为理解和阐释社会现象特别是经济现象的基本原则。

现代社会科学中,经济学将理性选择理论作为统一的研究范式,机制设计理论亦将理性人假设――人是理性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作为理论演绎的原点和基石,认为必须将当事人的“主体理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任何社会整体利益的推进均需满足个人利益――作为前提,机制设计才有可能成功。

然而,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分析的、还原的和比较静态的研究纲领,在分析具体社会现象时通常假定行动所受到的制度环境、社会情境、历史文化背景等环境约束是给定的,难免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逻辑隐患,也未能很好地解决吉登斯所谓的结构-行动二元论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人不是孤立地、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之外,而是存在于各种关系和互动之中。在符号互动论、拟剧论、交往行动论等社会互动理论看来,语言、意义和信念是主体间的,共同体的知识背景构成我们理解和诠释任何行动的动机和意向性的基础。选择行动是主体间的,它们是社会互动的产物;理性必然也是“主体间”的,是互为理性的“主体间理性”或“交互理性”。

20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现代博弈论,一方面承继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体主义本体论预设,将个人的理性选择作为理论基点;另一方面深刻地认识到理性的主体问性和选择行动的交互性及策略性。互动形成的稳定的常态化模式,即演绎或演化而来的博弈均衡,实质上就是“主体间理性”的汇聚点,是社会互动的内在特征,在博弈论框架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机制设计理论接受博弈论“理性即主体间理性”的本体论立场,认识到机制和制度设计所面临的主体间理性问题,意识到只有符合主体间理性的机制才可能有效运作并最终促进集体或社会利益。

然而,正如囚徒困境、公共物品供给、协调博弈、公地悲剧等理论模型所深刻阐明的那样,主体间理性的社会互动结果,站在社会选择的立场上却可能是社会不理性的,既不符合博弈各方的最佳利益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反之,那些看来是社会理性的结果,却可能不是主体间理性的,不是人们博弈的均衡结果。这些悖论困扰着人类社会,解决这些悖论正是机制设计理论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使命之一。

上述命题隐含着如下假设:存在共享的价值标准即社会理性,人们可以据此对稀缺资源和权利义务配置结果(或曰社会状态、利益格局)进行优劣比较,并经由机制设计和制度选择来加以弥补和完善,以期最终改善人类境遇。

对社会理性的形式化处理,通常由福利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理论来完成。在社会选择理论看来,社会选择乃个人选择的加总,而加总规则的伦理特性和技术特征的形式化分析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借助于社会选择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精确地对机制设计所涉及的社会选择规则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机制设计理论以理性选择、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为基础,将这些理论关于人类行动的预设和立场融于一炉。借助于这些理论预设和分析工具,机制设计理论通过考察社会互动过程中个人理性、集体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基本特征,分析各种机制和制度对人类互动的影响,发现并设计出那些可以让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和谐共振的机制和制度,以增进个人、集体和社会的福祉。

二、基本概念与研究主题

不难看出,机制(制度)以理性行动者的社会互动为存在前提和基础,是稳定的常态化的社会互动模式或博弈形式。作为一套激励和约束性的规则体系,机制(制度)界定了人们行动选择的空间和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社会互动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举例来说,拍卖过程中是一次出价还是轮流竞价、公开叫价还是密封报价;分割蛋糕时,切蛋糕和取蛋糕的先后顺序;选举过程中的投票规则和计票方法,等等,它们是社会互动序列的抽象的、形式的程序性规则体系,深刻地影响着最终的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格局。

作为经济学的分支,机制设计理论一般更为关注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当然,在社会科学理论语境中,资源也可以是权力、地位和名望等无形的社会资源。对于不同的资源配置和利益格局,每个人立场不同,相应的行动也会不同。站在主体间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立场,需要根据某种原则实现选择的最优化。

尽管存在通过机制设计实现社会利益格局优化的可能,然而,这种可能性面临如下一系列根本性约束,这构成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特征。

其一,有关当事人的偏好以及博弈细节的具体知识是私人的、分散的、不完全和非对称的,完全获知这些知识既是不经济的,也超出设计者的智识能力,设计者面临知识分散约束。

其二,偏好、目标是内生的,决策和行动是自由自主的。设计者不能设计个人的偏好、目标、决策和

行动,面临选择权利约束。

其三,一个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有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动,通常会侵蚀机制或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使其失效。因此,设计者必须设计个人有激励(积极性)遵循的机制,面临激励相容约束。

这样,机制设计理论便是旨在探讨知识分散、选择权利和激励相容条件下设计出有助于改进资源配置或权利义务分配状况的社会互动机制或制度的理论。

具体而言,假定存在一个善意的公正的社会规划人,他激励人们告知其真实的类型信息(就直接显示机制而言),根据具备某种伦理合意性的社会选择对应,在人们所报告的类型信息组合集合与合意的社会状态集合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设计相关的博弈形式即所谓的机制,使得互动的均衡结果实施这些社会选择对应,从而间接地实现合意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同有形的稀缺物品一样,信息资源亦为社会互动所必需,是关键因素。好的机制除了能够实现物品的帕累托最优配置,还应该鼓励人们分享其所有的个人信息资源,减少机制运行所需的信息成本,促进社会互动与合作。

这里所谓的信息一般是指当事人的偏好信息或曰类型或特征,大体相当于人们对各种社会利益格局的态度和立场。设计者根据某个社会价值观或标准,利用上述信息推断社会状态并设定改进目标;然后,从可行的机制集合中选择出最优的机制,使得机制运转起来效率最高、成本最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制就如同一个装置,按某种原则、规则、程序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并给出最优行动建议,参与人接受这些建议行动,由此形成一个对应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由于知识是分散的、信息是私人所有的,设计者因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之下。因此,获得机制设计所需的个人真实信息以推断社会状态成为机制设计理论所致力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也是发展得比较成熟的部分。该研究主题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仅仅考虑机制有效运行面临的知识分散约束,即赫维茨所说的信息维度,主要讨论最小信息量即信息效率问题,相应的机制不妨称为信息机制。另一个维度还涉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策略互动问题,当事人并不总是会如实告知其真实信息,他会对其他人是否说真话进行推断或观察,来选择是否说真话,因此,需要激励人们说真话。我们称这一维度为激励维度或互动维度,相应的机制则称为激励机制。

根据我们对社会互动的理解,大多数机制同时受制于这三个约束,同时涉及这两个维度,这里将它们严格区分开来只是为了方便我们的分析。因此,同时考虑信息成本和激励相容问题,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机制设计理论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重要命题及其理论涵义

信息机制是机制设计理论早期发展的主要内容,肇因于米塞斯、哈耶克同兰格、勒纳等学者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同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争论所引发的信息效率问题,其主要理论分析框架则由赫维茨给出。在该框架内,市场等各种机制被模型化为信息输入-响应-输出的通信系统,从而可以比较它们的信息效率。

直觉上看,如果一个机制一方面减少了人们行动时的复杂性,使得他无须考虑其他人的信息,只需按照自己的愿望和计划去行动;另一方面,如果这一机制能有效减少噪音或冗余信息,使得人们在行动时无须传递其他无关信息,就是一个信息成本最小化的机制。

赫维茨、乔丹、田国强等研究者从理论上严格地证明了,如果满足单一个人对价格的影响忽略不计等条件,市场是唯一的只需当事人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就可有效运转的机制。

从社会理论的角度看,信息的披露和传递是言语行动即符号互动的一个特殊类型。市场以及市场取向的机制实际上刻画的是匿名的“陌生人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互动模式。当事人之间直接互动没有了,代之以通过市场等中介所发生的间接互动。而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由于减少当事人行动的复杂性及其对他人行动策略的依赖性,使得真实显示偏好成为理性选择,从而成为一个哈耶克所称的抽象规则,抽象到个人无须关心其他人的利益是什么以及将采取的策略行动是什么,只需运用自身的默会知识和实践理性便有望顺利实现其目标。

不过,现实的情形是:市场通常不是完全竞争的;利益分配格局通常为公共决策、集体行动或“联合行动”而非个人选择所决定;发出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主体理性、主体间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经常发生背离;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信息机制经常被破坏。这样,我们不能再将信息机制简单地假定为输入-响应-输出的信息处理系统,而要考虑当事人互动时的主体间理性问题,考虑信息披露机制的激励相容或可实施问题。

不难设想,最好是能设计出类似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样显示真实信息为最优选择的机制,即不管其他人是否说真话,实话实说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说真话始终是当事人的占优策略。这类机制,文献中称之为直接显示机制,即当事人如实显示其真实偏好、禀赋和生产技术等类型信息的机制。

这一思想实际上就是由吉巴特提出的显示原理的基本内容,如果一个机制可以占优实施某个由社会选择规则对应所决定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则存在等价的直接显示机制可以同样地实施它。显然,占优实施机制是一种非常强的激励相容机制,是人们始终会实话实说的直接机制。因此,直接显示机制不会受到虚假信息(即信息经济学所称的逆向选择)的困扰,是信息有效且激励相容的。不难看出,完全竞争性市场实质上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直接显示机制。

吉巴特等人所提出的显示原理提供了机制设计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它表明如果直接显示是一个机制(博弈形式)所定义的博弈的均衡策略,即存在直接显示机制,那么,就可以通过将这一直接显示机制转换还原为现实的机制,使得该机制一方面是信息有效的,一方面是激励相容的。显然,这就是所谓的最优机制。

然而,吉巴特-萨特斯怀特不可能定理却告诉我们:如果不对参与人的偏好(利益)作任何道德的、文化的或社会的限制,即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等对待,当事人始终说真话,并且社会决策是民主的,那么,不存在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激励相容机制。

实际上,吉巴特-萨特斯怀特不可能定理是对我们所观察到的这个多多少少不能尽如人意的社会的一个精确的理论说明,它揭示出在集体行动追求各种利益和价值时根据具体情境做出权衡和取舍的必然性。而显示原理如同一枚指南针,使得我们可以将设计思路聚焦到等价的直接显示机制上来,不至于在机制的茫茫大海中失去方向。

根据相似的思路和论证方法,赫维茨提出关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不可能定理,证明了即使在私人物品交换经济环境中,如果市场参与主体的人数不是足够多,同样不存在激励相容的帕累托有效的配置机制。用赫维茨的话来说,“帕累托最优和实话实说之间也许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紧张。”换言之,如果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理性的个人就会有动机采取策略性行动以隐瞒其真实偏好信息,导致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最优,导致市场失效。

因为许多生产、交易和分配行为是通过公共选择做出的,或者不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做出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发生直接互动等等,赫维茨不可能定理意味着:对市场万能的观念、简单粗糙的市场

化改革、甚或借口市场化而实际上为特定利益群体牟利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需要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

放宽上述定理的某些成立条件,人们还是能够寻找到激励相容的可行机制。比如,寻求相对弱的更接近现实的实施概念,如纳什实施、子博弈完美实施、贝叶斯实施等等;寻求不要求人们一定披露其真实信息的非直接机制;或者对人们的偏好和利益施加某些限制,寻求集体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上述讨论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博弈通常存在多重均衡,有些均衡结果恰恰是我们希望避免的。因此,需要设计出使得所有均衡结果都对应于所希望的社会结果的机制,即机制所实施的社会选择对应是单值的社会选择函数的情形。

马斯金提出的实施理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假设当事人是一个纳什式的行动者,只在别人说真话时自己说真话符合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才说真话。针对这种情形,他提出了马斯金定理,该定理认为如果一个社会选择规则符合马斯金单调性条件,并且不存在单一个人可以独裁地否决其他所有人都偏好的社会状态,那么,在至少有三个参与人的社会中,该社会选择规则可被一个机制纳什实施。

根据上述思路,机制设计理论家发现和设计出了相当多的机制,如通过税收等转移支付手段实现公共物品林达尔配置的威克瑞-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沃克机制和田氏机制,迈尔森所讨论的最优拍卖机制等等,限于篇幅及其技术性特征,本文不展开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田国强教授的文章及相关文献。

四、扼要评论与应用前景

机制设计理论探讨的是社会互动和制度分析中的一些核心问题,蕴含着非常深刻和丰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譬如,该理论为我们认识市场和政府在公共物品供应方面的功能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也为我们确立起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机制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使得我们可以事先排除那些不可能的和低效的机制改革方案,减少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机制设计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彻底地解决行动与结构(制度)二元论问题,对机制本身对偏好的内生性影响的处理不足。另外,尽管机制设计理论小心翼翼地与哈耶克所诟病的唯理建构论保持距离,但就笔者所接触到的文献来看,仍然显得演绎的成分过多而演化的成分过少。我们认为,将演化的要素纳入分析框架,也许不无裨益。

机制设计理论篇(5)

关键词:新型;液压冲击;设计理论;控制策略

长期以来,在采矿工业、煤炭工业、铁道工程、军事工程等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液压冲击机械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重点,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液压冲击机械的研究运用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1、 新型液压冲击机械设计理论

   液压冲击机械以液体作为工作介质,把压力转换为动能,通过往复运动冲击钎杆传递能量,它的输入参数是系统的流量和工作压力,输出参数是冲击频率和冲击能。新型的液压冲击机械内核仍然是冲击器,并且不同类型的液压冲击机械内核相同,即冲击器的工作原理和机构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液压技术发展水平和机械制造水平,目前,冲击器有两种常见类型:单面回油前腔常压型和双面回油型。两种类型有各自的优缺点,如下:

单面前腔常压型冲击器的优点有: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工艺性好、回程制动阶段无吸空现象,缺点有:排油时间短、回油管峰值流量大、活塞形状不如双面回油型的好、回油阻力大、压力波动大等。

双面回油型冲击器优点有:活塞形状合理,有较好的破岩效果,还可提高钎具和活塞的寿命;回油管峰值流量少,降低了压力脉动和回油阻力;使用较高的压力油,降低了供油流量;缺点有:缸体结构复杂、要求加工精度高、工艺性差,回程制动阶段前腔回油吸空的现象发生,并且要密封高压油,因此,只有工艺技术和加工设备发展比较成熟的时候,才能采用这种冲击器。

作为液压冲击器的主要部件,冲击活塞的形状对破碎效果有巨大的影响,活塞设计的最终结果直接影响到冲击器的机具寿命和工作性能,因此,活塞的具体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选材,活塞的材质应有极高的机械性能、芯部韧性好、表面硬度高、有极强的抗冲击性能和耐磨性。

      (2)形状应为细长形,要减少断面变化,有助于提高钎具的寿命和能量传递效率。

      (3)保证活塞全行程或超行程时不损伤两端的密封结构。

      (4)活塞冲击端面积和钎杆端部的面积接近或者相等,并要有一定锥部长度,这样利于传递冲击波。

      (5)设计好活塞各段的封油长度和防空打液压垫的尺寸。

      (6)在考虑加工精度、过滤精度、泄露损失、提高可靠性以及系统效率的基础上,确定颗粒的活塞和缸体配合间隙。一般情况下,活塞和缸体配合间隙约0.05~0.08,活塞和支承套的配合间隙约为0.03~0.05。

2、 新型液压冲击机械控制策略

      2.1液压控制系统作为液压冲击机械的动力控制核心,是冲击机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液压冲击机械冲击器的设计理论知,冲击机械工作压力频率高、波动幅度大,作为机械的控制核心,液压控制系统设计时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合理选用各类控制阀和泵种,运用集成控制回路实现控制。

      (2)采用电液数字控制器件,合理地设计控制器,提高对工作对象的适应性和系统的智能控制水平。

      (3)实现高效率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少系统工作发热,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设备的技术指标。

      (4)选用标准化的液压元器件。

      (5)保持油液清洁,实施连锁自动保护,备用应急油路,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6)降低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液压冲击机械的工作效率。

      2.2新型液压冲击机械控制策略

液压冲击机械的冲击系统使用的压力油由冲击泵提供,忽略阀口和管路的压力损失,冲击系统的工作压力就是冲击泵的输出压力。冲击系统压力的变化可以用来实现液压冲击机械的冲击频率和冲击能的控制调节,但因冲击泵的恒压变量泵本身存在结构缺陷,所以设计通过液压控制系统引进高速开关电磁阀,使用计算机进行该控制,将产生的输出压力信号直接作用于恒压变量泵的调压弹簧,根据高速开关电磁阀的输出压力来控制恒压变量泵的输出压力,用来实现冲击频率和设备冲击能等的无机调节。

液压冲击机械推进系统的压力油来自恒压变量泵,可是,推进系统的工作压力小于冲击系统的工作压力,因此,推进系统的推进回路中需要设置减压阀,来实现压力油进入推进油缸前的减压工作,同时,结合着变行程调节机构的工作原理,液压冲击凿岩破碎要求推进流量小和推进力无级变化等特点,采用两个两位三通高速开关电磁阀一起构成推进控制回路,共同实现推进开关、系统压力的无机调节控制和换向控制。

对于类似液压凿岩机等具有转钎机构的液压冲击机械来说,液压控制系统中必须有转钎回路。对于一般的凿岩系统,为了简化结构,通常采用手动变量柱塞泵作为转钎泵,为了保证任何冲击状态下的无溢流损失,需要将泵的输出流量定位转钎马达正常工作时需要的流量。由于转钎压力比较低,也可以使用齿轮泵作为转钎泵,但是要设置一个节流阀调节它的流量,来满足凿岩过程中对转钎速度的要求。对于计算机控制的液压冲击机械系统来说,采用比例变流量泵作为转钎泵比较合理,如果采用电磁比例变量方式,计算机可以直接控制泵本身的电磁比例阀输入电流来控制泵的输出流量,实现任何凿岩状态下的无溢流能量损失。

3、 结语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液压冲击机械层出不穷,为我国的城市建筑、隧道工程以及能源开发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液压冲击机械的核心部件设计理论和控制策略是一项基本的内容,从此处着手,分析新型液压冲击机械的设计理论以及控制系统,为推动我国液压冲击机械更好地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忠,伍劲松,李伟.液压冲击机械测试原理与方法及实验研究[J].中国机械工程.2007,18(15):1769-1772.

[2]杨襄璧,刘忠,杨国平,朱浩.无极调节控制的液压冲击机械研究[J].中国机械工程.2002,13(7):63-65.

[3]陈楠,刘晓宇,艾春雨,乔廷婷.新型液压冲击机械控制系统方案研究[J].科海故事博览.2011(2):186.

[4]刘忠.液压冲击机构工作参数调节机理与控制策略[J].中国工程科学.2005(10):73-77.

机制设计理论篇(6)

[关键词] 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并未涉及股权激励机制,但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对股权结构的再调整,从而使得引入对高管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成为可能。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将对经营者的部分现金奖励转化为股票权,调整公司股本结构,划出一部分形成经营者的股票权,用于设立经营者岗位股、干股,奖励业绩良好的经营者,对有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同的经营者,实行使其无形资产投资形成股权,通过股票转让形成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或在公司增扩股中形成经营者股权,是一种对高管实行的长期激励手段。从本质上说,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条件的股权结构的再调整。相关研究表明,美国《财富》1000强上市公司的90%以上的企业都实施了股权激励机制,且总体效果较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表现

在我国,受历史原因及认识的局限,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没有规范的激励途径,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源于两方面: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中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不完善。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确定持股比例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以往的业绩来确定受益人的持股比例,即以酬劳过去为主,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而股权激励的根本目标恰恰在于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因而,上述确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方案中各期兑现份额固定,不利于对受益人的长期有效激励。我国股权激励方案受益人不论按照一次性兑现,还是逐期兑现方式,各期或到期兑现的股权数量一般都是固定的。在规范的资本市场上,股价能够在大体上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但在我国当前股价与业绩相关性不够强的资本市场,各期兑现份额固定的设计无法对受益人进行长期有效的激励。

2.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失真。在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评价是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方式的重要依据,但我国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业绩评价指标要求不尽合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倾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方案的激励作用;二是业绩评价指标设计的内容不够全面。大部分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对方案受益人的业绩考核往往局限于某项或某几项财务指标的考核,单纯的财务指标只能反映过去的业绩,不能提供创造未来的动向。另外,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财务指标往往不一定能够真实地反映业绩水平,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重新设计势在必行。

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是股权激励作用实施必要的客观环境,波动剧烈的市场将影响对股权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削弱股权激励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依据是收益人的业绩评价标准,这与股票市场对股价进行正确估值密切相关。缺乏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机制就会失去实施的客观依据。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影响

若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一方面上市公司将成为利益共同体,且将建立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从而为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奠定基础。但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这两方面我们应等同视之。

1.资本市场资产定价功能逐步恢复并完善。资产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功能之一,它是资本市场推动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重组、并购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在股权分置时代,我国资本市场带有一定的投机性质,一些企业上市是为了圈钱,个人投资是为了投机,公司资产价值的高低只能用“净资产”来估计,因而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这样的规定。其重要原因是这个市场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而丧失了资产估值的功能,或者说缺乏科学的估值标准。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的估值标准显然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的规定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资产估值的核心理念将从“账面”转向“市场”,将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资产估值的角度看,“净资产”这样的指标将不断淡出,持续成长能力、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现金流等将成为资产估值的核心因素。

2.公司短期激励目标转化为长期激励目标。股权分置时期,控股股东的利益不是通过资产市值变动来实现,而主要是通过高溢价融资来实现。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非流通股股东把利益的攫取主要放在流通股股东身上,而不是放在提高盈利水平、提升公司竞争力上。他们通过基于股权分置的高溢价融资,攫取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自身资产价值的快速增值,基本上不关心资产市值的高低。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大股东的目标函数与公司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资产市值的最大化成为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也成为考核经营管理层的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的激励将从短期效应转向长期发展。

3.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表现为“一股独大”的局面。而股改后,上市公司股权将可能高度分散化。股权高度分散化,意味着上市公司不存在责任股东意义上的大股东,即使现今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也难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责任股东。这类机构投资者只是更大的市场投机者,从利益趋向上说,他们更多地关心公司的短期利益,无法承担对公司高官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的角色。因此,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一定会从“一股独大”演变成“内部人控制”。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机制并不发达的社会,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危害可能更大。

4.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虚假信息披露,主要原因是其财务标准难以达到上市或再融资标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趋向,主要通过资产市值的成长来实现,再加上如果实施期权制度,那么,包括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具有更加强烈的造假动机。这就是为什么在成熟市场国家虚假信息披露也难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何防范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一)基于宏观层面的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1.加快建立健全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还远不够规范有效,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后,这一问题可以得到缓解,但市场投机行为是多因素的结果,为此,还应做好其他的一些工作:一方面,完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因而证券监督部门要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持股、薪酬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对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另一方面,减少行政部门对股市的过多干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解、约束和制衡机制作用,使股价尽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经营者的工作业绩。

2.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者的高素质,有利于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国外成熟市场下,上市公司经营者由董事会选拔和任命,选拔和任命的标准主要是经营者的能力和才能,被选拔出来的经营者若表现不佳或损害公司利益,随时可以罢免。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一般由政府部门行政任命,企业家价值难以实现。为此,需要逐步弱化政府在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任命过程中的作用,逐步把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推向市场,尽量按照经营者队伍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营造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建立权威性的经营者资质评价中心和科学的测评体系,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进入,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考核业绩标准。股权激励是根据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而确定给其多少报酬的一种激励机制。科学的业绩评价标准将为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提供一个度量的尺度。为此,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客观地评价、记录企业的经营业绩尤为关键。在本着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的指标设定原则下,评价指标体系应尽量全面,除包括体现公司经营者业绩的财务指标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偿债能力等外,还要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包括经营者的敬业程度、员工对经营者的满意程度和认同程度等因素。

4.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科学化。在国外成熟市场下,股权激励方案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相互制衡,切实发挥出监事会在推动和监督公司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作用。此外,应当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及时了解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防止公司利用实施股票期权的名义炒买炒卖本公司股票,防止经营者通过操纵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和公司内部消息发布的时间而轻松获利。

5.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问题。所谓“出现的问题”主要指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为防止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适当改革现行的带有鲜明散户特征的交易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何防范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在全流通条件下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将意味着中国的证券监管必须完成从股权分置时代的全能型监管到透明度监管的过渡。

(二)基于微观层面的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1)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带有福利性质。

(2)购股规定。购股规定指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售股规定。售股规定是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

(4)权利义务。在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5)股权管理。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人的比例等。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在国内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人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

(6)操作方式。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售股规定中,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而北京规定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权利义务则包括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股权管理则规定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关于股权激励方式中的操作方式,目前,我国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1.

机制设计理论篇(7)

论文摘要:一般均衡理论强调综合考虑影响市场的各方面因素以寻找一种稳定的市场形态,要保持并扩大我国计划生育成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建立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很关键的。文章首先对影响我国生育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接着利用一些学者的研究就我国农村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设计提供思路,最后总结并提出了建立养老保障的对策方案。

一、引言

我国进行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到目前为此,很多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进人老年,如何让这些计划生育先进群体得到良好的养老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刻不容缓的大事,很多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较深人的论述。陶鹰(2003 )研究了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周福林(2006)认为应该使用经济利益手段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进行引导,使其与国家的生育政策相符合。贺巧知(2003)通过建立简单模型进行计算和讨论,发现少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的养老经济供养能力的差别,受限于当时当地的经济条件。魏瑞亮等(2005 )研究认为我国第一、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开始步人中老年,计划生育家庭面临养老难题,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机制也呈现得日益重要。刘玲琪、田遇春(2005)结合西安市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状况,分析和探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运作环境及影响因素。郑韩雪、胡继亮(2007)认为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经济供养体系,才能保证这一群体分享到执行人口政策的成果,同时保障其晚年生活。这些研究对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机制,本文则是基于一般均衡理论,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以求进一步完善农村计生户养老保障制度。

二、一般均衡理论及影响生育行为的因素分析

一般均衡理论(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认为经济中存在着这样一套价格系统,它能够使每个消费者都能在给定价格下提供自己所拥有的投入要素,并在各自的预算约束下购买产品来达到自己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每个企业都会在给定价格下决定其产量和对投人的需求,来达到其利润的最大化;每个市场(产品市场和投人市场)都会在这套价格体系下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等(均衡)。当经济具备上述这样的条件时,就是一般均衡。相应的,对于农村计生户的养老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分析影响生育行为的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建立一种相对均衡的机制,以满足计生户的养老保障的需要。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人们的生育意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主要从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来考虑。一是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对人们生育子女数量方面意愿有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人们以农业劳动或体力劳动为主。生育和培养一个小孩的成本较低,而小孩的增多能给一个家庭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所以人们愿意多生育。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人口素质的要求相对提高,子女的抚养费(养育孩子的成本)也相应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人们生育子女数量的意愿。但对很贫困的家庭或者很富有的家庭的影响很有限。二是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的生育文化、国家的生育政策、社会的医疗条件。我国的传统生育文化,如“多子多福、儿孙满堂、传种接代”等等,给我国的生育行为带来很大的影响。一部分家庭(特别是传统生育文化浓厚的农村家庭)就偏好多生多育,并偏好男孩。国家政策方面,一方面表现为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还是自愿生育,如果是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多生多育会受到政策强有力的限制,所以,人们只能选择少生;如果国家政策是自由生育,在我国的生育文化和经济水平下,许多人就会选择多生多育。另一方面,就是国家的养老保障政策,“养儿防老”,如果养老方式是在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的条件下,人们倾向于生育较多的子女,因为子女的数量与家庭养老的负担能力成正向关系,多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较小,而且养老水平一般高于少子女的家庭。当养老方式以社会养老为主时,父母在年老时对子女的需求以精神需求为主,他们对子女的经济依赖程度降低,有些父母甚至还能给子女以经济上的帮助,此时人们认为子女的事业上的成就是主要的,数量的多少则是次要的因素。

三、基于一般均衡的农村计生户养老保障机制设计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人,从20世纪世纪80年代起,许多专家与学者以及广大计生工作者,围绕计划生育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众多问题,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开始了研究与探索。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魏瑞亮等总结了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探索并建立的各具特色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辽宁模式。主要做法是开展试点,初步建立了家庭和土地养老院、社会救助、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的保障制度;二是潍坊模式。主要做法是在农村养老保险、优抚、社会救助和救济政策中给计划生育户以倾斜,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采取各级政府鼓励、集体补助、个人自愿投人、社会捐助筹集资金,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宁夏模式。主要做法是对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少数民族夫妇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用这笔钱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引导其少生快富或一次性为这些夫妇投养老保险2000—3000元;四是莱芜模式。通过构建融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和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政策体系促进家庭富裕、文明幸福,解除后顾之忧。陶鹰通过调研对农村计划生育户提出以下养老保障方法:一种是对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实施了“双全保险”,期满给付。另一种是将独生子女保险金转作父母养老保险金;或是将独生子女奖励费作为其父母的基本养老基金,外加集体适当补助,待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全部投保。这两种养老保险均是委托保险公司或银行进行商业动作,根据不同投保情况大致形成几个不同的保险等次,其父母从60岁开始受益。郑韩雪等提出构建多元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保障体系,包括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即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是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推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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