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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11 02:52:35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1)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努力树立审计权威。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机关应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2)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3)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区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区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两个根本”,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成立全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应急局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初至6月20日)。一是在**区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11 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 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6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杜绝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分行业和领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4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6月下旬至8月)。一是监管部门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二是监管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四是积极发挥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中“行政执法” 版块的企业库和“中介机构”版块的服务项目等功能,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方位检查。

(四)验收评估(10月)。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总结提升(12月)。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上级监管部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上述总结及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凡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辖区内开展业务,由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并及时向上级请示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是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监管部门及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月 1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5)、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汇总(附件3)报送市级监管部门。6月20 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于每月8 号、18 号、28 号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 7)报送市级监管部门。9 月25日前,将异地交叉检查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10 月2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4)

提高认识 担当使命

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

20xx年,是我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局聚焦中央、省、市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管理情况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推进落实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创制性改革,精心谋划,主动作为,探索创新,狠抓落实。截止目前,全年既定目标任务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报告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工作目标:XXX。

完成情况:XXX。

二、推进落实报告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中央、省和市关于向人大报告国有管理情况的文件精神,将推进落实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为我局的重点工作,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建立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不断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政治自觉。

二是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工作制度。积极与市政府、市人大相关领导请示、汇报,搭建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横向协作”的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工作制度,根据《中共X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组织起草了《X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对工作机构、报告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精心组织安排,确保首战首胜。为完成好20xx年报告工作,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下达了《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20xx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通知》,提请市政府召开了20xx年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署会议,对20xx年各类专项和综合报告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报送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了专门部署,主动对接市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牵头部门,研究、商讨报告事宜,研究解决报告难点问题,把握报告重点,统一报告口径,确保首次报告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是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在推进报告过程中,我局积极落实牵头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和市县联动。按照市委“全市所有县、区要在20xx年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市级层面,从组织推动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编制综合报告和4个专项报告、做好日常性报告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报告工作的重点任务,围绕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厘清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初步搭建起“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层面,将“建立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积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列入各县财政局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在我市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五是加强数据分析,提高报告质量。完善统计口径,夯实报告数据。切实加强报告有关数据审核分析,主动对接市国资委、自然资源局就报告内容、报告口径、数据质量和注意事项等进行讨论研究,从国有资产总体情况,管理和改革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等方面,全面客观反映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通过近一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首次向全市人民报了一个国有资产的“明白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利于切实摸清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家底”,有利于不断提升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使各类国有资产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但在报告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今年是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的第一年,没有统一的报告格式和编报指南,导致各牵头报送的国有资产报告五花八门,口径不统一,范围不一致,部分国有资产报告重点不突出,范围不完整,质量不高。

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较多,职责体系亟待需要梳理清晰。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口径,相关国有资产的职责分散在财政、国资委、商务、交通、住建、原国土、农业、原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和边界不清现象,机构改革新组建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自然资源的报告范围、重点及家底情况还需进一步摸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尚未纳入报告范围;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还需要进一步理顺,金融企业情况还需进一步摸底等。

三是国有资产核算和报告制度还有待完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还不完善,部分资源的计量计价、统计口径、分类标准等缺乏依据,真实反映资源存量存在困难;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现行财政部相关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存在当地政府与上下级政府互相拥有国有资产,不能完整反映一级政府的国有资产,需要调整相关核算报告机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的合并口径,向人大汇报提供信息的指标等形式内容还需进一步明确,以有利于四块国有资产的整合汇总。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配套制度不齐备。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提出的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企业、金融、行政事业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纳入报告口径。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适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更高级次的法律依据;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原国土、林业、水利等相关工作领域法规之中,没有系统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资产中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还亟待补充到相关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之中。

五是行政事业性资产报表体系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开记账,目前,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大量还游离在账务之外,两大类资产在资产系统还不能明确区分。原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生成的指标过多过细,不适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等。

六是各级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工作重视程度亟待加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涉及面广,牵扯部门多,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仅靠财政部门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政府领导亲自抓、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落实见效。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切实承担起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体责任;财政、国资委、自然资源局等国有资产报告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建立横向协作与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沟通、研究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真实准确、质量过硬。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应尽快统一各类国有资产的核算口径,建立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推动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准确完整反映政府各类资产家底。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的各类国有资产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完整、真实、可核查。

三是要加快搭建国有资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总体业务需求,加快建设可供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人大监督部门使用的具有数据收集、汇总、分析、查询、预警功能的国有资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大数据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5)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当年本级预算草案的建议;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人大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实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制度。

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检查、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市人大会。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于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向市人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决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议情况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会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会可撤销其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会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属各区、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控制体系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6)

2012年3月15日—6月4日,省审计厅对我市2011年度政府决算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我市被审计单位问题很多,而且有一些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也暴露出我们在财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上还存在很多缺陷。通过这次审计,我们要充分汲取一些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把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做得更好一些。下面,就审计整改问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审计情况和整改意见

这次审计共从七个方面审计出我市在政府决算及其它财政收支工作中的64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整改要求:

(一)违规制定政策、减免税费方面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以支付项目扶持资金名义为招商引资企业购买土地”、“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税款”等问题,由市法制办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整改落实,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对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方面的政府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所有与国家和省法规相悖的优惠政策。关于“违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规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影响省级和市级基金收入”问题,这两个问题由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负责整改落实,一要马上收缴欠缴的配套费和基金;二要分别将收缴情况报市政府;三要分别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二)财政收入方面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影响省级和市级收入”、“应缴未缴省级价调基金收入”、“应缴未缴房屋出租收入”等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整改落实,一要将应收财政收入的,马上纳入国库;二要将土地出让金和省级价调基金省级收入部分及时上缴省财政;三要针对以上问题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三)财政支出及其它方面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挪用会计核算中心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用于财政局职工住宅集资楼项目建设”、“挪用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罚没仓库项目建设”、“挪用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培训基地建设”、“挪用教育附加资金平衡预算”、“挪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平衡预算”、“挪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用于平衡预算”、“挪用养老保险专户资金弥补国库资金不足”、“挪用土地出让金用于还贷”、“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经费支出”、“挪用排污费用于人员经费”、“挪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资金用于办公楼维修改造”、“挪用水资源费用于发放绩效工资”、“违规动支预备费”、“违规编制财政决算”、“坐支房屋出租收入”、“给非本级预算单位拨款”、“超标准计提并拨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预算外专户往来款未及时清理”、“滞留省级专项资金”、“财政局滞拨省级专项资金”、“漏缴税费”、“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整改落实,要按照审计意见认真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今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一是挪用的资金已经归还到位,今后要引以为戒;二是将所得利润缴入市本级国库;三是由市政府收回培训基地,暂交市财政局代管;四是由市政府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五是对以上问题,要将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逐项报市政府;六是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错误,形成综合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另外,还有三个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再就业资金结余过大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共同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二是预算范围过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整改落实,在预算范围上要按照下一步整改意见要求做;三是招待费支出管理不严问题,要求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由市委秘书长牵头,与市五个班子共同研究,进一步规范招待费支出管理工作。

(四)土地部门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中的“应收未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改落实,一是按照审计意见,立即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对应收未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尽快收缴;二是要将收缴情况报市政府;三是对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应缴未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整改落实。“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坐支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改落实。“套取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关于“应缴未缴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影响省级收入和市级收入”、“应收未收土地租金”、“用地单位拖欠道路拆迁建设费及广场建设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性质”等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和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关于“挪用土地保证金”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五)民生资金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挪用省级棚户区改造资金”、“挪用廉租房建设资金建商业用房和车库”、“违规发放廉租房补贴资金”等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整改落实,将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关于“配套资金不到位”和“少计提廉租房保障资金”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整改落实,市住建局配合,将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六)税务部门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应征未征税款”、“应征未征防洪基金”、“应征未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欠税核算不实”、“对欠税单位所欠税款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规办理税收优惠”、“违规发放福利费”等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七)其它部门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关于“市委办在房改过程中未进行招标”问题,由市委办公室负责整改落实,要将落实情况整改意见报市委,并抄报市政府。关于“市实验高中应缴未缴税金”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整改落实,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二、总结原因,汲取教训

这次审计组提出的问题比较多,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是共性问题,也有一些是个别问题,具有特殊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在今后工作中应该认真汲取教训:一是擅自违规制定出台政策越权减免税费。主要是在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了一些有悖于国家法规的优惠政策,如违规制定“零地价”政策等问题。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管理不严,执行不力。主要是政府采购不规范,接待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范围编制不完整。三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坐支、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主要涉及财政部门挪用预算单位沉淀资金、挪用省专项资金和教育附加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土地部门坐支、截留土地收入等问题。四是对土地等重点收支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财政资金存在体外运行的情况。

通过对这次审计结果的分析,总结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各部门法制观念淡薄,制度执行不严格;二是管理机制不健全,有掣肘和矛盾的地方;三是对重要的职能部门监管不力,致使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利用部门权力,坐支挪用款项,谋取部门利益;四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漏洞多,执行不力;五是业务部门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问题通过技术处理是可以避免的,但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这次审计给我市各部门敲响了一记警钟,我们要在这些问题中认真汲取教训,保证以后不犯类似错误,做到亡羊补牢。各部门要对此次审计整改有一个深刻清醒的认识,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深刻总结,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

三、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防微杜渐,做好今后财政工作

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逐条逐项加以落实,能够马上改正的,要即时整改;改正需要时间的,要按照审计报告时限,做出整改计划;对有些性质严重的问题,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相悖的文件要即时废止,需要制定完善制度的,立即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以后类似问题的发生。下步工作重点要把完善制度、从严理财作为这次整改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市政府最近准备就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加强部门财务收支管理,加强非税收支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四个方面出台具体的意见和方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施行,把整改重点放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编制,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

(一)扩大预算编制范围,强化预算管理力度。针对我们预算编制范围窄,涵盖内容不完整的问题,我们在2011年的预算编制中,要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统一编制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非税预算的基本收支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编制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执行单位,统一拿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严肃预算执行,加强对重大支出项目管理。各类预算一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就要严格执行预算,没有预算不得拨款,不得擅自追加,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每年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建立预算执行结果通报制度。

(三)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资金的监管。今后要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非税收入较多的部门和重点项目,在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度程序的基础上,每年都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审计,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

(四)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一要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要同部门预算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二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预算安排后未参加政府采购,财政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应编而未编预算的,一律不予安排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和不予做账务处理。三要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四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篇(7)

一、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工作。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工作以及审核情况汇总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将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报上级局。在获证企业年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

二、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并寄送获证企业所在地的市许可证办公室。企业应前往市许可证办公室领取许可证证书和通知单,认真阅读通知单内容,明确企业年审的时限和要求,并当场签字确认。企业应妥善保管通知单,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接受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应记录,对有缺陷的自查报告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在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核资料及《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3)。市许可证办公室可根据自身情况修改附表3的格式,但必须提供表内所有信息。

五、各市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工作,被抽查企业数量控制在参加年审企业数的10%以内。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对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在参加年审企业的许可证副本的“企业自查情况记录”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许可证年审专用章,办结后将许可证副本发还企业。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获证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4)。有遗留问题的,还应提交《获证企业年审遗留问题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5)。

六、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和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情况,企业年审结论分为三种:

(1)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合格;

(2)在自查报告审核或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时,发现企业生产条件与产品实施细则有不符合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整改复查合格;

(3)企业经整改后,生产条件仍达不到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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