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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7 08:25:51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1)

一、背景

近年来,各级卫生部门不断加大卫生应急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多形式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卫生应急培训体系和制度正在建立,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地区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训的现象。二是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不健全,师资力量不足,教材不规范,培训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三是培训工作缺乏分类管理,重点不突出,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自然灾害频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增多,卫生部门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应急队伍,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突出人才优先,强化以用为本,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培训、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专业机构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业务精湛、反应迅速、作风过硬的卫生应急队伍。广泛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卫生应急意识和灾害自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规划,明确责任。根据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依据各自职责,制订本辖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对象,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体系,完善功能。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专院校,添置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地市三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中心,开展系统化、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分层分类培养卫生应急专业师资,满足常态化的培训工作需要。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强调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针对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实现培训演练与卫生应急实际需求的有机统一。

(四) 突出重点,分类培训。以培训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为基础,以急需的指挥决策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以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目标和指标

到年,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相关人员培训3.5万人。经过全面、系统培训和演练,使各级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意识明显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使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防范意识明显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二)培训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500人。到年,完成30%;到年,完成100%。

(三)培训基层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0000人。到年,完成50%;到年,完成100%。

(四)普及社会公众卫生应急知识。以县为单位,到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60%,农村居民达到40%;到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80%,农村居民达到60%。

四、主要任务

(一)培训体系建设。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到年底,建成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四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到年底,建成西南、西北、东北三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充分发挥国家级卫生应急区域性综合培训演练中心的作用,开展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国家级和省级师资的培训演练工作。

(二)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根据新时期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汶川、玉树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践,卫生部组织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卫生应急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卫生应急准备等系列培训教材。同时,加强视频课件、多媒体、电子图书等类型教材的开发和利用。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突发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库、事件处置案例库、处置流程、技术方案等辅助培训教材,编制卫生应急公众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卫生应急培训效果,提高公众卫生应急知识普及率。

(三)卫生应急人员培训。

1.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人员。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各类卫生应急队队长,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专家。5年内累计培训3个月、国际交流活动1次。采取理论授课、考察交流和模拟演练等培训方式,通过系统培训,熟悉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科学方法,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各类卫生应急队成员,以及承担卫生应急任务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每年至少培训2周,每支队伍至少实战演练1次。采取短期培训、进修和现场实战演练等方式,通过加强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全面提升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现场调查、处置和技术指导等能力。

(四)全员培训和知识普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卫生人员卫生应急知识全员培训。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宣传栏、张贴画等形式,以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群众为重点,以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以及灾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大力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难自救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重点人才要纳入省级卫生人才培养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投入,实施项目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落实紧缺人才开发工程卫生应急专门人才培训任务,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将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卫生应急的人才培养、专业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演练中心建设和教材开发等需要。要实行项目管理,分年度安排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指导、有监管,确保各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考核评估,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健全监督、约束和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培训演练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2)

一、四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县1小时医疗服务圈。进一步充实医疗机构人员、改善医疗卫生基础条件,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县医院医疗服务及管理水平,完善相关功能科室建设,2015年底完成二甲医院创建工作。继续加强中藏医院能力建设,扎实做好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重点把上寨、南木达、中、上杜柯四个卫生院作为县内片区基层医疗中心。健全医疗设备管理制度,针对现有设备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力争做到设备不闲置并合理使用。力争2015年底为乡镇卫生院逐步配备医疗急救巡回车辆、配套车载医疗设备。常态化开展义诊、巡诊活动及医疗卫生急救工作。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急救点建设,规范急救服务制度和程序。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远程会诊信息系统、县医院能力等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用。

(二)加快推进建立地方病慢病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按照《县地方病慢病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工作,重点抓好人员培训,做好试点前期准备,确定好发展方向,抓紧完成设备采购,立即在所在乡村进行康复医疗试点工作,同时将康复医疗与持续开展的义诊巡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村医签约服务、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医疗改善措施结合,进一步缓解就医难问题。

(三)扎实推进“农牧民卫生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居民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对疾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卫计局将组织人员定期在12个乡镇学校中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培养基本健康行为,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其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使农牧民健康素养普遍提高。

(四)全面启动省包虫病防治试点县各项工作。继续加强对群众进行包虫病病情调查,免费药物治疗、手术治疗。

二、卫计常规工作

(一)以满足全体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根本目的,建立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1、优化调配卫生资源。界定不同类型的卫生院功能,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上寨、南木达、中3个卫生院建设;组织开展地方病慢病康复理疗服务体系建设。

2、重视“网底”,做好村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村级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等工作中的作用。

3、提升水平,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为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加快完成县级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努力做好县医院创二甲工作。继续推进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以重大疾病防控为重点,减少群众易患病

一是提高认识,加大艾滋病、包虫病、结核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的宣传。积极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二是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机制,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将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惠农政策,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是进一步简化并规范报销程序,切实方便群众;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把准入关,加大督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审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同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使其严格遵守物价政策,规范执行收费标准。三是加大新合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新合政策得到更多群众理解和支持。四是坚持实施分级诊疗制度。

(四)以行风整治为重点,加强卫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继续加大人员考录、招聘及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加强对口支援沟通协作。按目标任务继续培养全科医生及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项目。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3)

社区服务中心的2021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及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xx区教育局内部审计制度及具体情况,制定20xx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xx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审计为发展服务”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审计工作推进教育发展、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制度创新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认真执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做到凡“离”必审。同时加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关口前移,变审计发现型为预防型。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尝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工作联系制、情况报告制、跟踪落实制、结果公告制等。

(二)继续深入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以自主创新为动力,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实施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努力深化审计内容,不断改进审计方法。积极开展食堂、房屋出租等情况的审计,逐步规范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

(四)认真抓好跟踪审计,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实行跟踪审计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单位自觉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20xx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20xx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x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社区服务中心的2021年度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甲型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肿瘤、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继续做好针对农民工、外出打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项目传播材料的播放工作.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20xx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20xx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社区服务中心的2021年度工作计划

一、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要通过二个途径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其一是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二是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是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也是动态掌握社区精神疾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不低于社区覆盖人群的0.6%。还将组织精神科医师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所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连续的疾病档案资料。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精神疾病,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的特点,多不承认有病,不主动治疗,特别是在疾病的严重期,因此需要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的关怀和看护。个案管理员,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家庭随访,通过随访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可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进行服药期间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化验检查,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四、开展社区康复治疗,促使早日回归社会

个案管理员在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的同时,将对患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治疗的内容包括:心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指导、劳动技能训练、工娱治疗和职业康复等。社区康复治疗的目的是减轻精神残疾的程度,促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中国残联制定的"xx"发展规范要求,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都将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康复机构的形式有: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残联的配合下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4)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保持公益本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着眼慈溪本地、兼顾新区、注重资源共享、融入大市体系,建立快速有序反应、就近就急抢救和网络覆盖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以市级医院为依托实施急诊抢救,提高院前急救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加快建设,形成院前急救以市急救站为枢纽(中心),8—10个急救点为基点,市急救站统一调度、合理分布全市各个区域的院前急救网络。到年底,全市拥有30辆急救车,并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院前急救体系。

三、体系建设

(一)车辆和人员配置

全市“按每五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急救救护车,及时更新破旧车辆;年至年每年新增4辆,年至年每年新增2辆。承担日常急救的救护车,急救站不少于5辆,急救点不少于1辆并逐步增至2辆。

每辆救护车按标准配备医生和护士各1名,配备驾驶员、担架员各1名(为辅助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救护车按《浙江急救标志及色带使用规范》统一院前急救标识,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和警报器。每辆救护车按标准配置抢救生命必需的器械设备及搬运、通讯、固定等设备。

院前急救人员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方能上岗,急救医生应具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院前急救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急救医生应每两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业务轮训。

(二)急救站点设置

急救站点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区域服务人口、参照需求量及道路拥堵因素等综合考虑,以市中心城区≤8公里(或反应时间10分钟内,最多不超过15分钟),其他镇(街道)≤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内),偏远山区≤25公里的标准设置。

急救站设在中心城区(市人民医院)。急救站内设急救医护科、通讯调度科、车辆管理科、综合宣教科等科室。

急救点在全市不同区域设置8—10个。其中,中心城区设4个点,分别为市急救站点、市中医院点、市红十字医院点、城西北点;中心城区外设4个点,分别为观海卫(二院)点、周巷(三院)点、东部片区点、北部片区点。同时,新区应设置2个点,并纳入“120”统一调度,接受慈溪市急救站业务指导。另外,或再在跨海大桥设1个点,以应对跨海大桥和沈海高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急救点原则上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挂靠医院应为急救点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每个急救站(点)的用房应按相应标准具备满足车辆停放、值班调度、药械放置、人员休息及后勤服务等功能。急救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400平方米(其中10辆救护车以上的按每5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配设指挥调度、医生护理驾驶员办公、车库、洗消用房、药械库、宣教培训及示教室等业务用房,同时配设行政办公、值班室、会议接待和后勤库房等辅助用房。急救点用房一般要求有车库(洗消)60平方米、值班(调度终端)休息室50平方米、办公25平方米、辅助用房25平方米。

(三)指挥调度

市急救站统一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立“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使用“120”专线呼救电话。

按市信息标准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急救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主要功能配置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数字录音、计算机网络、急救信息管理、急救信息(地理信息、三字段信息、手机经纬度定位信息)、受理调度、车载信息(移动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及无线数据传输系统、车载图像传输系统)、急救点网络终端、网络医院、不断电电源系统(UPS)、无线对讲机、数字光处理器(DLP)大屏显示及发光二级管(LED)显示、网络安全等。

四、急救站职责

市急救站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职业素质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按“就急、就近、就专科”的原则,24小时调度指挥各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保证急救医疗安全、高效、快捷。

市急救站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任务和急救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考核;接受上级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各急救点由市急救站管理调度,承担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转运等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保障措施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把院前急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医疗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为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体系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审批、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救护车等急救资源作为它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车辆和急救电话,确保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和布局急救网点,完善院前急救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水平。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做好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管理的资金保障,人员、公用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编制、标准安排预算经费。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做好院前急救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核定。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6)

宣传工作是2012年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区红十字会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宣传工作。

一是以节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五月八日是世界红十字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区“5.8”世界红十字日纪念宣传一条街活动,同时组织部分志愿者到乡镇敬老院进行义务查体、慰问活动,并在重要节日如“9.8”世界救护日、“6.14世界献血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二是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多渠道、多层次的加大对无偿献血、捐献遗体(器官)和造血干细胞及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科普知识、调查问卷等,制作版面、横幅、宣传专栏等加强红十字知识的宣传力度。

三是开辟其他宣传阵地。如:“五五”普法宣传、红十字报刊订阅、红十字网站、信息简报、新闻媒体宣传等,更深入的开展红十字宣传工作。

二、以关注民生、关注弱势为重点,开展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一是在做好日常救助的基础上,争取财政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募捐。

二是积极储备救灾救援物资,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好相关重大突发事件。

三是组织全区中小学生爱心捐赠活动。协调相关企业、金融部门为城区的全部小学生制作发放“爱心储蓄罐”,为中学生发放“爱心储蓄卡”,动员全区的学生积极行动起来,用自己的零用钱,为我区的贫困大病青少年筹集救助资金。“爱心储蓄罐”发放仪式将在“六一”前举行,“爱心储蓄卡”将在新学期开学后发放。

四是进一步拓展救助领域,计划采取社会募捐与动员企业结对救助等方式,对我区部分贫困重症患者进行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继续开展好社区、农村红十字服务工作

红十字社区服务开展的关爱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开展的社会救助和义工服务活动,是当前红十字送温暖献爱心的具体体现,也是与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民生的结合。明年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与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和全国社区红十字示范区基本标准,继续开展好该项工作。在城区,拟建8个示范工作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救护培训、志愿者服务等多方面的服务;在农村,要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开展援建村卫生室、改水改厕、扶贫救灾和拓展农村医疗救助等活动,推动农村红十字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四、积极开展救护培训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救护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积极争取救护培训配套政策,推动卫生救护培训在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的深入开展。我们将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特殊行业与普通人群的培训,与公安、公交、安检、旅游、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将分行业落实培训任务与培训普通人群相结合,年内计划培训6000人左右。通过培训,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备灾救灾工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红十字应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做好应急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坚持分层次、分区域培训应急专职人员和志愿者,加强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急工作水平。落实应急预案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工作。根据实际,2012年需要购置募捐箱、急救箱、药品、担架、帐篷及其他应急救灾设备,保障灾后及时将救灾物资运输到灾区,以切实抓好救灾救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宣传教育,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因此,我区红十字会将“红十字模范校创建”列入2012年重点工作,以“红十字模范校建设”为总抓手,全力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2012年,我会计划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首推5所(中学2所、小学3所)红十字模范校,以此带动全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迅速发展。

卫生应急科普工作计划篇(7)

一、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继续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在社区继续进行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达到上级要求。并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健康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个案管理员,每月有电话或入户随访,并按时网络直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进行随访,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不良事件包括: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自杀自伤行为和肇事肇祸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将在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渠道,以最恰当的方式做出应急处置反应,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及周围人员提供应对精神疾病突发事件的专业指导。

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无缝隙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的制度,社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不适宜社区管理治疗,将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后,应及时转回社区进行管理治疗。所倡导的原则是紧急住院要果断、及时,社区康复治疗要坚持、要有耐心,要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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