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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12 14:12:25

特大交通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篇(1)

一、工作目标

(一)全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减少,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起数同比有所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

(二)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和三轮汽车、残疾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其中,超过规定限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市政府确定的1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的整治启动率达到100%,原则上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可推迟到明年6月底。省级挂牌督办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按期全部治理完成。

(四)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达100%,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档率达100%。驾龄1年内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中小学生专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达100%。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校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违法超车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分阶段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保持对路面交通违法的严管高压态势。加强对车流量大、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的路面巡逻,充分利用电子测速仪和电子监控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加大对行车秩序的监控。农机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脱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加大对农业机械在道路外通行的巡查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按照全省部署,分别集中组织开展打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蓝盾”行动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天网”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行“四个一律”,对在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予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二)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摸清重点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做到见车见人,不漏登、不漏管。采用统一的登记卡,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并实行各部门信息共享。严把驾驶人考试关,进一步落实驾驶人夜间考试、异地交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张贴“实习标志”等制度,做到监管重点前移、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坚持“五个一律”的严管措施。进一步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对营运客车、校车特别是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校车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车辆,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坚决不放行。进一步落实客车超员、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整改;有关督办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启动对我市10处(定海2处、普陀4处、岱山2处、嵊泗2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结合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落实整治措施,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到2007年6月前,全市完成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79号),加快完善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原因,以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驾龄3年以下的驾驶人和新建、改建公路沿线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事故警示、交通知识教育。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交通违法曝光台”的作用,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在电视、电台、报纸上的曝光力度。在整治行动中,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与,用现场追踪、采访当事人等形式,对酒后驾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各县(区)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宣传栏目,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在全市组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指导。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完成预定目标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责任倒查;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特大交通事故篇(2)

    报道说,出台该制度的目的是压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那么,靠写检查能实现这样的目的吗?

    恐怕难。因为写检查作为一种传统的惩戒手段,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和“例行公事”的代名词,尤其是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写检查,即便检查得再深刻,其效果恐怕也都跟“向天发炮”差不多。即便是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需要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以个人的名义写检查,因为做检查的主体并非直接责任人,他完全可用貌似深刻的反省,或语重心长的体会,来搪塞和应付所谓的检查,但最终涉及问责等关键问题时,却常常会以“一定深刻地吸取教训”之类虚话一笔带过。遇到一些“日理万机”的领导,说不定连这样虚以应付的检查都懒得写,而是干脆由秘书操刀代劳了。

    之所以说写检查难以起到遏制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的作用,更因为写检查距让主要领导或责任人“出汗”的问责制相差甚远。众所周知,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检查,不管其内容写得再深刻,语句捏造得再感人,却都是在廓清责任的外围打转转,一具体到追究具体哪个人的责任时,检查就会自然变成“曲笔”而避重就轻了。如此检查,反而可能成为保护某些责任人免遭党政纪处分处罚的“避风港”,甚至干脆把例行公事的写检查直接当成对问责对象的处罚了。如此隔靴搔痒的检查,又如何能成为遏制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势头的撒手锏呢?

特大交通事故篇(3)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和谐发展的理念。把遏制和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重大举措,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平安和谐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年道路交通事故4项指数与上年相比实现零增长。

(二)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通往龟山、薄刀峰、吴家山、太平寨、挪步园等五大旅游景区的150公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合格率达到100%对车流量大、危险性大的国省道、县乡村道路平交处,治理合格率达到100%

(四)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达95%以上。县(市)城区驾乘摩托车佩戴头盔率达70%以上,2007年底前实现彻底“禁麻”目标。

(五)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

(六)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将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整合力量,进一步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剖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和点评机动车驾驶人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春运前,各级政府要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要在主要国、省道、旅游公路沿线和集镇、公路叉口等车流大的地方悬挂、张贴、刷写警示性的宣传横幅和标语,大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声势。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宣传。一是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把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以及驾龄在3年以下的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点,建立重点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档案,定期开展培训教育。二是加强对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注重对外出务工农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其自觉不坐超员超速车、不坐疲劳驾驶车,主动制止和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按照五进”宣传活动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指导和督促学校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加强客运企业及驾驶员整顿。做到三定一公开”即:定人、定责、定岗,公开姓名和联系方式。二是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车辆保养定期报告制度。客运企业应每月主动向驻站工作组和管辖地交警部门报告企业安全检查及车辆保养情况,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公安、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发现企业报告不实或存在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禁“病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根据辖区客运企业情况,将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签订责任状。交警部门要落实专人利用交警信息平台,将有关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告知责任人,从而落实客运车辆定期检验、驾驶人审验(送体检证明)以及记满分应取消营运资格等管理要求。年月底,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监管、建设、旅游等部门开展4项清理:即对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制度的清理整顿;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以及事故情况的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权属关系普查清理整顿;夜间通行山区及三级以下公路客运班次的清理整顿。

(三)加强道路通行秩序整治。1客运车辆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长途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配备2名以上具有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2机动车超速行驶;3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4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6无牌无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以上整治工作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交通、农机、教育等部门要大力配合。

(四)加强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辖区通车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危险路段,提出整改建议,书面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分别报上级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列入年整治计划的57处事故多发点(段)和重点危险路段(其中省级2处、市级26处、县级29处)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整改方案、具体措施、整治经费、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整治到位。对年底前难以完成整治任务的危险路段,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提醒过往车辆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要加强三级以下公路的客运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坚决禁止通行;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要规定时间禁止客运车辆通行。

(五)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督促农机部门迅速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移交公安交警部门管理。此项工作必须在年底完成。各级监察、司法机关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超越职权违法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办牌办证的行为,要组织联合调查,一查到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特大交通事故篇(4)

1月27日凌晨,肇庆高要市发生一起两辆客车互相碰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途中死亡。

据了解,27日凌晨4:10时一辆车号为桂AG0108小客车由广州往梧州方向行至国道321线肇庆高要市小湘孔湾村路段时,与对向行行驶的一辆车号为桂A10906的大型卧铺客车迎面碰撞,造成小客车上7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庆高要市公安交警大队春运路面监控小组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肇庆市委书记林雄、代市长杨浩明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重点加强危险路段的实时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春运交通安全,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经初步调查,驾驶小客车的司机谢某是广西宾阳县人,车上载有8人,4男4女,其中一名2岁男孩。大客车属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核载32人,事发时车上司乘人员共3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小客车越过中心双实线行驶。目前,国道321线高要路段已保持行车畅通,事故现场当地群众情绪安定,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

中广网·何伟奇 黄伯光

特大交通事故篇(5)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高潮,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特大交通事故篇(6)

近期,国务院和省、市党政组织都相继召开了加强冬季交通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电话电话会议。期间,各级党政组织对交通安全工作都非常重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定要抓好冬季交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结合工作实效,讲一下全市加强冬季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前段工作的基本情况

入冬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党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压事故、保畅通、建设平安广州这个中心,不断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狠抓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11月份以来,全市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1.3,重大交通事故持平,杜绝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是狠抓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市冬季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冬季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深入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来抓。期间,利用多种形式和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好宣传活动。一方面,组织警力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对当前开展的冬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广造舆论,大造声势。目前,已在新闻媒体发表稿件149篇,举办专题讲座2期,受教育的群众达10万人次。二方面,市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横幅,印发明白纸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冬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入冬以来,我们共出动宣传车28辆次,悬挂过街过路横幅26幅,印发宣传材料26000份,展出宣传图片1000余张。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方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交通安全“五进”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开展全市冬季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努力使宣传教育延伸到企业、学校、社区、村庄、家庭,不留死角。入冬以来,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到企业、学校、社区等上交通安全教育课28场次,受教育的干部职工和学生达27400人次,较好地提高人民群众和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

二是加大了路面勤务改革和巡控力度。工作中,公安交通等部门调集优势兵力,由领导带领,对城区街道和公路干线划片包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期间,还大胆改革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将兵力摆到路面上,实行动静结合,改定点管理为主为流动管理为主,改原来的汽车巡逻为主为汽车、摩托车和徒步有机结合巡逻为主,大力开展好路面巡查管控,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易发交通事故的路段路口和交通较乱区域实行定人定时,死看死守,疏导好交通,维护好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是突出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在冬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客车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机动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争道抢行、酒后开车以及闯灯越线、不遵守交通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胆管理,严查严纠,在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按最高数额处罚。据统计,入冬以来,仅公安交警部门就查纠各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1672辆次,查纠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33574人次,查扣无牌无证车辆2148辆,清理乱停乱放车辆1622辆,整治交通较乱区域8处。通过严格查纠和治理,有效地增强了冬季交通管理工作成效。

四是完善了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大企业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在内部建立完善了干部职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狠抓了工作落实。尤其是北汽福田、新郎、正泰、长运公司等单位在内部明确规定,凡是干部职工驾驶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否则不准入厂。凡发现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元,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罚款50元,这些做法都很好,保证了交通安全。同时,交警部门还与全市48家企业、社区、学校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状96份,使其管好自己的车,教育好自己的人,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问题。

五是加强了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以来,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对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抓好落实。同时,还注重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今年以来,市政府专门拨款345万元,在城区6处路口新安装了24组交通信号灯,新上标志50面,还投资90万元,在城区两个主要路口开始安装电子眼,设立大屏幕监控,还又投资120万元,对东关大街开始安装交通设施。公安交警还正在设立了交通指挥大厅,对今后加强全市交通指挥、维护好交通秩序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关于当前我市的交通安全形势

今年以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招商引资的广泛开展,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机动车辆迅猛增加,交通流量成倍增长,道路条件与交通流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交通安全工作的难度,对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尤其是进入冬季,雨雪雾天气增多,浓见度低,视线不好,交通事故增多。仅11月份就发生交通事故226起,其中死亡事故20起。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我市交通事故出现了较大反弹,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时一天发生4起死亡事故,我们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同志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有些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没有把交通安全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稳定与生产经济的关系,交通安全工作分工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满足于一般性号召,缺乏针对性措施。

二是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违章驾驶现象严重。当前,部分驾驶员素质不高,不遵守职业道德,不注重业务学习,只知道开车挣钱,不顾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还有的置交通安全于不顾,开“病车”、开报废和私自改型的车;有的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开“飞”车等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三是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够强,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目前看,大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的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有的行人随便横过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还有的在公路上违章占道,以致引发交通事故。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市的交通安全,必须在冬季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好我市的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下步交通安全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全市冬季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决克服重经济效益轻交通安全、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思想,迅速适应形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真正把冬季交通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不重视而发生问题,并逐级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二,要强化冬季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搞好职业驾驶员教育培训的同时,还要把非职业驾驶员和干部职工、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学校师生纳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范围,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多工具开展好交通安全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好交通安全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的“五进”教育,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

第三,要全面推进冬季交通管理社会化,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交通管理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争取人人成为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者、参与者。各部门、各单位还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好自己的人,管理好自己的车,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

特大交通事故篇(7)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0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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