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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五年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12 06:50:30

毕业五年计划

毕业五年计划篇(1)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务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共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生。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季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义不容辞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毕业五年计划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一手抓扩大队伍规模,一手抓提高队伍素质,选派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基层发挥才智、建功立业,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吸纳储备优秀充足的人才资源,支撑引领全市农村统筹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大学生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为我市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基层农技站(所)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300名,五年共1500名,到农村基层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农技推广、文化建设、法律服务和社会发展工作。

(二)实施在校大学生助学金项目。每年在省内高校医学、师范、涉农专业设立100个助学金名额,对家庭困难、品学兼优、毕业后有志赴我市农村基层从医从教从农的本科以上大学生(特殊专业可放宽到专科生)进行资助,按学制每生每年6000元。获资助的大学生与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由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三)开展学历教育资助项目。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通过成人教育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对其所支付学费予以报销。每年资助200名,五年共1000名。

(四)开展基层工作大学生培训项目。省、市有关部门每年对振兴计划新招聘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对在服务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保证所有招聘人员在服务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正规专业培训。每年培训500人次,五年共2500人次。

三、实施范围

我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倾斜。

四、政策保障

实行基层服务期制度。通过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和享受大学生助学金到农村基层工作的人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大学生和助学金项目资助大学生要与县(区)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社部门签订基层服务协议,最低服务期限为:师范、涉农专业五年,医学专业六年。在基层服务满三年的,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和县级事业单位工作选调,可以在本县(区)境内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申请读研深造、确因特殊原因需辞职的可逐级专题报告,市人社局负责研究审批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实行基层就业奖励政策。对通过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到基层工作的研究生和医学类专业本科生,在服务期内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教育类和农技类专业本科生在服务期内给予1万元的奖励,奖励金按照服务年限分年度发放。

实行高学历人才优先政策。对报名参加振兴计划公开招聘的普通统招研究生予以优先,具体优先政策在每年公开招聘简章中公布。

实行工资和职称评审倾斜政策。通过振兴计划招聘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二级。在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把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优先。

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工资政策。各县(区)财政要确保招聘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上将对部级贫困县按照当年振兴计划实际招聘人数和助学金项目报到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市财政对当年振兴计划实际到岗大学生,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县(区)财政进行定额补助,用于弥补吸纳计划招聘人员的工资支出。

规范基层事业单位进人渠道。各县(区)要在全面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核准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进人渠道,打造机会公平、过程透明、操作公正、程序规范的进人秩序。今后,农村基层事业单位空缺编制和当年内自然减员出现的缺额,主要用于振兴计划招聘人员。对急需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暂无空缺编制的,经审批后可由县(区)按实际招聘数量申请使用周转编制。

定期开展表彰奖励。坚持每年对实施振兴计划工作开展一次评比表彰,对招聘人才数量多、质量高、用得好、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在振兴计划招聘大学生中开展优秀标兵评选活动,对爱岗敬业、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大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广泛吸纳人才和人才投身基层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振兴计划是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用好人才,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精心组织实施振兴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支撑引领城乡统筹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社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社、财政、编制、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扶贫、计生、规划、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振兴办),负责全市实施振兴计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振兴计划有人抓、有人管。

(三)保证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足额保证通过振兴计划招聘到农村基层工作大学生各项奖励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毕业五年计划篇(3)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毕业五年计划篇(4)

年,教育部下达我省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共29.9万人,较上年增加1.05万人,增幅为3.6%,其中本科13.8万人,较上年增加9500人,增幅达到7.4%。高职专科计划16.1万人,较上年仅增加1000人。另外,教育部确定我省五年制高职计划限额8100人。

今年报名人数为41.3万人,比去年减少18.7%,由于报名人数减少,招生计划增加,今年的录取比例可望大幅提高。

招生政策录取办法有多项调整

今年省里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对相关的录取办法和招生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招生政策调整包括扩大生源不足时降分投档的院校范围,对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三本线以上考生,增加一次投档机会;取消了中职对口招生不得超过中职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限制;取消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乙肝项目检测;外省院校本科艺术专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二本线的60%调整为65%。

考生志愿设置和填报主要变化是增加平行志愿及相应批次征集志愿个数,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均设置五个平行的学校志愿,相应批次征集志愿也均设置五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恢复本、专科志愿填报时间同步进行的做法;增设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志愿栏,该栏设一个学校志愿和六个专业志愿,并设置专业服从志愿;调整军事院校招生录取志愿设置,增加军事院校志愿中的调剂志愿选项,减少一个非军事院校本科提前批志愿。

考生档案和录取操作方面,今年应届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纳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参考依据;同时,适当延长机动计划接收时间。

中职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报名时间延长到月日

毕业五年计划篇(5)

关键词:“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作为湖南省内唯一获得优秀等级的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学院,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就业促改革,以创新创业促改革,创造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16年获评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优秀示范校、全国普通高校创业教育与实践先进单位等称号。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受到了中央、省市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网、中新网、湖南日报、湖南卫视、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一、领导重视到位

一是纳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不仅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学校的“十三五”发展规划。此外,每年的学校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要点中重要布置该项工作,并从2016年工作计划中,将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单条布置。

二是校院两级机构健全并有序运行。学校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全体副校级领导班子为副组长、各系(部)、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除了学校层面的领导小组之外,各院系的就创工作也实行院系书记、主任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各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都配备有学工办主任及就业创业专干。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党政专题办公会,专题研究国家、省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本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全校范围内的就业创业工作专题研讨会,对来年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专题研讨。分管就业的副校长每月召开例会,各院系每学年至少举行2次以上的就业创业工作专题研讨会,在全校营造一种关注、重视、配合、参与就业工作的大氛围。

三是科学制定就业工作方案。根据省厅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每年高质量地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分解任务,制定各院系学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做到过程有考核,具体工作有保障。

四是就业创业工作制度健全。学校制定了《院系招生就业专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善了《校领导联系支部(总支)工作制度》《学校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就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化的管理为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人员配备到位

一是配足工作队伍,专兼职师资充足。学校单独设立了就业创业工作专门机构――招生就业指导处,配备一正两副,其中一位副处长分管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目前,全校共计11名就业创业专职教师(2016年毕业生1930人),就业创业专职教师与毕业生比为1:180,远远超过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同时全校还有33位兼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大学生就业创业教师素质高、责任心强,分工明确,是保证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顺利进行的骨干队伍。

二是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学校将专兼职就业创业教师的培训纳入学校整体培训计划,有计划、分批次的安排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近两年通过送培、内训方式开展了181人次的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2014-2016年度先后送培23人次参加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现学校有创业IYB培训师1名,SYB培训师4名,持证创业导师6名,中高级职业指导师9人,GCDF全球职业测评师2名,持证心理咨询师15名。学校举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和专业骨干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班”和兼职就业创业教师的“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小计158人次。

三是配足授课教师,保证工作待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努力优化师资配备与组合。目前为止,学校现有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授课教师13名,完全能满足课程教学需要,每位授课教师都建立了业务档案。同时,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课时费、津贴方面享受与其他教师同等待遇。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学校在校级课题中申报文件中专门设置了“创新创业教育”专题,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2014-2016年,全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就业创业论文64篇,立项就业创新创业方面的省级课题13个,有力保证了就业创业指导专业化进程。

三、条件保障到位

学校设有专门的各种教室等。各院系分别有专门的招聘洽谈室、招聘大厅,便于各院系专场招聘会的举行,同时大礼堂、体育馆以及学校各工作室、会议室都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安排用作招聘会场地。

四、经费投入到位

学校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需要,将每年学费总收入的1%以上用于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给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制定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就业工作经费充足,并确定“保证总量、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校院两级考核到位

学校严格按照《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文件要求,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就业创业工作校院两级管理的格局,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院系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召开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表彰会议。

六、主要成效

一是育人成果显著。每年接受创业普及教育的学生1900多人,接受创业培训的学生1160人次。根据W校跟踪调查,毕业生在平均月薪与职位晋升两方面发生了变化,2012届毕业生刚就业一般从事设计助理、绘图员、施工监理助理、服装陈列员等基础岗位,工作三年后,许多毕业生做到了骨干设计师、销售经理、店长等级别,71%的毕业生发生过职位晋升。

二是师生创业项目孵化面不断扩大。目前,入驻省级创业基地的项目已有53家,此外校内278个项目工作室免费给师生创业项目入驻。

毕业五年计划篇(6)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和心理咨询辅导,是心理卫生人才主要的就业领域之一。当前,我国有关政策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配备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指导性要求。《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到2015年,城市中小学设置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岗位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要达到60%,农村则要达到30%,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的比例要达到80%。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则是明确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规格: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且原则上要求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在此情况下,各地的“十二五”规划纷纷提出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举措。例如,上海的学校德育“十二五”要实现所有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都配备一位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目标;山西则提出,在“十二五”期间,争取每1000名学生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二)基层医疗机构心理卫生领域基层医疗机构一直是我国心理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十二五”相关政策明显加强了基层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卫生人才的建设。2013年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强调,要加强社区、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指出,各地要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社区预防、医疗康复和管理工作。在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中,居民能够方便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2015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充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心理保健工作;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在地方,《江苏省“十二五”精神专科医疗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三级综合性医院、县(市)级综合医院开设临床心理科等精神科相关门诊率达到100%;其他二级综合性医院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率达80%。《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强包括心理咨询在内的薄弱领域的人才培养。辽宁省鞍山市则早已于2009年建设高标准示范社区,招聘大学毕业生进社区从事精神心理师等工作。

(三)劳教系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领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是指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技术,对吸毒、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干预和治疗,从而改变其不良认知、情绪和行为,促进其人格完善和行为积极改变的活动。我国监狱系统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心理矫治,作为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方法。据统计,到2006年,我国接受心理咨询的服刑人员达到25万余人次,有3万多人接受了心理治疗。[6]2006年司法部印发的《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心理学专业人员在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比例不低于8%。“十二五”期间,各地继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队伍中的心理卫生人才需求。《江苏监狱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将心理学人才列入“六大核心专业人才计划”;《哈尔滨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招录具有教育、心理、法律知识背景的复合型司法行政干警人数达到150人;《深圳市司法行政“十二五”规划》、《长沙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都强调要建立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完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

(四)企事业单位员工心理援助(EAP)领域面向员工个人生活、工作问题和组织发展的员工心理辅导,也称“员工心理帮助计划”或“员工心理援助计划”(EmployeeAssistanceProgram,EAP),也是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重要领域。当前,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法律加强了EAP工作的要求和规范。EAP人才的直接需求首先来自各大企事业单位。卫生部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对企业EAP人才需求起到了直接推动和规范的作用。该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目前,我国的银行、石化、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大企业都纷纷引入了EAP,EAP成为各大企业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和素质发展的重要体现,并作为一项心理福利纳入员工福利体系中。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已经从企业扩展到了政府、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这说明我国EAP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EAP人才的另一个需求来自工会系统。《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也强调,工会组织要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在南京,2008年以来,该市已经先后在全市各区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心理咨询站点108家。2012年年底,南京市总工会宣布成立职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职工心理健康援助服务中心,且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市总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街镇(基层)工会三级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络体系;用3到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300到500家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点。此外,各种专门的EAP服务(咨询)公司或机构的涌现也推动了EAP人才的需求。在我国,比较知名的EAP公司如易普斯、中国EAP中心、盛心阳光等,其专业人员主要由心理卫生相关专业背景人士组成,这些机构对心理卫生人才的吸纳人数也相当可观。有专家估计(2007年),我国每两天产生一个EAP公司;2010年,我国学习从事EAP的专业人员近万人。

(五)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领域近几年,我国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高达120万起,这些突发事件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国务院2012年12月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心理援助是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之一是,重大突发事件(灾害)直接影响人群的心理援助覆盖面要达到50%。2012年3月国家科技部的《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社会安全领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当前,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不仅仅在公共机构而且在一些企业中也开始引起重视,原因是当前我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频发,企业自身也需要配备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人才。

(六)特殊群体心理辅导领域特殊群体主要是指那些自然、社会、经济、行为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国家立法、公共政策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的少数群体,例如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40、50”就业困难人员、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归正人员、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这些特殊群体多数是弱势群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心理关怀是重要内容),是“十二五”及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突出特点。《中国心理学会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心理学会将针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科技工作者、企业职工、农民工子女、过度使用互联网青少年、老年群体等6大类人群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心理素质提升和促进工作。在老年人方面,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在残疾人方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面向残疾人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援助热线。在其他方面,《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指出,要为青年流动人口、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军官和军烈家属等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内容中负有心理辅导的责任。此外,近几年,大连、上海、重庆、南京、桂林等多个城市设立了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心理辅导服务站或心理咨询热线,另有一些城市则建立了意外少女援助中心、孤儿心理援助中心、单亲困难母亲心理抚慰项目等特殊群体心理咨询与辅导机构。

二、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政策性需求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招录方式的限制。在政策性需求的各类心理卫生人才中,除EAP人员和部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外,其余都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内人员”),他们需要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程序才能被录用,这意味着只有少数人能够进入国家编制人员系统中。第二,人才内部选用对外部招聘的“抵消”。心理卫生的各项政策性需求并没有明确人才需求的来源,这就允许内部人员选拔任用代替外部招聘人才的存在,从而减少了部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外部需求。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如劳教系统、中小学校、企业、社区)的心理卫生工作并不是从外部招聘人才,而是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之后给予安置任用。第三,“非专业人才”对专业人才的“侵蚀”。心理卫生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一般必须由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士负责开展。但目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各项需求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限定要求心理学或医学专业人员,因此,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员的就业依然面临着其他非专业人员的“侵蚀”,而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非专业人员在从事心理卫生工作。第四,兼职对专职的“代替”。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专职岗位或专职人员,而是“专职或兼职”均可,这无疑会抵消一部分专职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而实际工作中,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岗位的兼职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基层心理卫生工作领域。第五,人才配置数量和时限的模糊性。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有一些政策只是笼统地强调“十二五”及以后要“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进心理学人才”等,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人才配置的数量和时间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实现。

三、心理卫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策略

(一)加强本地心理卫生人才需求调研虽然目前一些机构的人员招录基本上都是面向全国的,但多数用人单位实际的招录结果还是以本地(省内)或本区域人才为主,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基层的工作岗位。由于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经常是随机的,因此,高校如果只是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人才需求信息来指导毕业生求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会很被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部门要注意对本地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查和研判,了解各领域各单位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规格,及时为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引导毕业生明确心理卫生工作的就业方向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吸毒人员和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员工心理援助、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等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自己特定的职业素质要求,毕业生只有明确具体的求职就业领域,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准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需要积极宣传各领域各职位的职业素质要求,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让毕业生根据自己的性格、能力和职业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划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就业方向。第一个就业方向是学校,主要工作是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咨询,其求职准备是教师职业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教学技能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公办学校);第二个就业方向是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工作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医学背景或医学相关职业资格证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第三个方向是部队和监狱劳教系统,主要工作是吸毒和服刑人员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军人或警察招录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个就业方向是企业,主要工作是员工心理援助,其求职准备是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技能、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有些企业不要求)。

(三)督促毕业生做好各项求职准备心理卫生是专业性和职业性很强的职业工作,其人才需求的规格相对比较严格。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部门、学生素质培训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教学管理部门需要督促毕业生提前做好各项求职准备。首先是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人员招录考试的报考和复习准备。例如,做好有关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以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的准备。其次是相关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准备。例如,应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需要锻炼语言表达能力和基本教学技能,应聘部队、警察系统的需要锻炼身体素质和军人、警察相关职业技能。

毕业五年计划篇(7)

(一)招生计划

小学入学。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人数预计9000人左右,比去年增加约300人。

初中入学。年全市小学毕业生共有10350名,比去年减少300人。

(二)小学招生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延长。

2.公办小学入学继续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办法。学校要按划定的招生区域招生,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招生前,各小学要张贴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说明招生的年龄、时间、办法、要求和区域。

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学生家长须同时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同户、同住的户籍本和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产证及学前教育证书、预防接种证,到所划定区域的学校报名入学。

3.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10日、11日(星期六、星期日)两天,7月18日(星期日)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并向家长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三)初中入学办法

1.初中入学按照在招生区片内以小学为单位整体调拨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小学毕业生全部到片区内的初中学校就读。第三实验小学的毕业生继续由街道办事处教育办按其居住地安排到相应初中学校就读。

2.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要认真核查所辖各小学毕业生数,将小学毕业生的入学责任落实到各小学和初中学校,确保每一个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初中,杜绝学生流失。若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就读小学和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年市初中入学报名单》、小学毕业证书及户籍证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统一送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安排在户籍所在地相应初中学校就读。

3.初中招生工作于7月15日(星期四)前结束,各初中学校妥善保管好小学毕业生的报名材料,不得招收无报名材料的小学毕业生。各学校要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并向家长送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4.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并经市教体局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日(星期四)至10日(星期六)。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录取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本校存档,另一份由学生家长交到户口所在地教育办留存备案。民办学校须于7月12日(星期一)到市教体局基教科进行新生报批。

(四)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根据《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小学只组织期末考试,试题由学校命制,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考试成绩应及时准确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考试性选拔。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继续按《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办理。城区的到指定学校就读,其他的实行就近入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一)考试科目和形式

1.科目

考试科目: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六科,在九年级进行;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关于印发年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统一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会考科目:九年级历史,八年级地理、生物、信息技术。

考查科目: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在九年级进行,由初中学校组织。

2.考试形式

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信息技术实行上机操作考试,英语口语实行口语对话考试,其他学科实行闭卷考试。考查科目形式由学校根据《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自行确定。

(二)考试日期安排

九年级考试、会考科目安排在年6月11日(星期五)至13日(星期日),英语口语考试安排在6月15日(星期二)至16日(星期三);八年级地理、生物会考时间为6月17日(星期四),信息技术会考时间为6月18日(星期五)。

全市初中学生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学业考试均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采用统一命制的试题,在统一时间内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市教体局仅向各初中学校提供学生的学业考试等级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生本人可通过市教育体育局网站查询系统免费查询自己的学业考试成绩。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要求,从年开始,不得向学生收取中考报名费、考务费。

三、高中段学校招生

(一)招生计划

年全市初中毕业生8621人,比去年增加约1400人。普通高中招生将继续严格控制招生计划,保持普职比例大致相当,进一步提高高中段教育普及率。普通高中招生班额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对于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的,将不予注册学籍。

1.普通高中。计划招收4000名新生。其中,一中、实验中学各招收1100名,二中、三中各招收600名(含指标生),四中招收600名(含直升生100名)。

2.市职业教育中心校。共招收4100名新生。其中五年制大专类招收240名,职业中专类招收3860名。

3.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按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4.落实按行政区域招生和注册学籍的制度。根据《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按行政区域招生录取和注册学籍,我市的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区域招生。跨区、市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中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外出暂读的初中毕业生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高中招生报名。任何高中不得录取已被其他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

(二)报名要求

普通高中的招生对象为市年注册在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并且会考科目、考查科目、综合素质评定达“C”等(含“C”等)以上。市职业教育中心校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招生录取

1.志愿填报办法

①继续实行报考普通高中(市职业教育中心校)和普通中专之间不相互兼报的办法。

②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填报4个志愿,即2个普通高中志愿、1个择校志愿和1个职业教育中心校的专业志愿。一中、实验中学作为一个志愿报考;二中、三中、四中之间不得兼报。报考市职业教育中心校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的两个不同的专业。

③报考普通高中须根据自己的意愿注明“是否同意择校”,并填报“择校志愿”。填报志愿时还需注明“是否服从分配”。

④各学校在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提醒考生合理填报志愿。志愿一旦填报则不能更改,同时要确保考生填报志愿信息与电脑录入信息一致。

2.录取规定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分批次录取。按考生填报志愿依次录取,凡被上一个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个志愿的录取。第一个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第二志愿录取时,提高1个分数段(10分)录取。凡第一志愿人数超过或等于其招生计划的学校,均一次性录满(含择校生录取,择校生只录取填写了该高中择校志愿的学生,无择校志愿的不予录取),不再录取第二志愿学生;凡第一志愿人数少于其招生计划的学校,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达线考生,然后录取第二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从服从分配的考生中录取。一中、实验中学按招生计划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然后平均分配。

择校生录取。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所报考志愿学校的高中录取分数线,要求交费就读该普通高中的学生。普通高中在完成计划内招生的前提下,允许招收少量择校生,并严格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录取分数应控制在该校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下30分以内,择校生人数应控制在每校实际招生总数的30%以内,择校生缴费数额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将不再缴纳三年学杂费。

职业教育中心校招生录取程序。报考职业教育中心校的考生,根据报考志愿,由招生学校在市教体局的指导下,按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高中自主招生、指标生招生政策

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年继续在部分优质高中实行自主招生(以下简称“直升生”)政策,同时继续进行指标生招生试点工作。

1.直升生招生计划及范围。四中招收直升生100人。直升生由初中学校向四中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本校符合条件的九年级学生总数的4.5%。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属计划内招生。

2.指标生招生计划及政策。将二中、三中两所学校计划内招生人数的40%按学籍数及上年度教育考核情况分配给初中学校。指标生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所报考第一志愿高中学校计划内录取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且会考科目达到2B2C的,作为计划内录取。

(五)十七中“福彩致明奖学金高中班”,继续从我市招收品学兼优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业考试成绩原则上均达到A等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福彩致明”奖学金高中班的学生实行“五免一补”(即免学杂费、书本费、校服费、住宿费、保险费,并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单独录取、编班,校内寄宿。

各初中学校推荐一至两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经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填写《十七中“福彩致明奖学基金高中班”学生推荐表》,于6月30日(星期五)前报市教体局基教科。

(六)调整加分优待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年开始,只保留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升学优待项目。其他所有学科、科技、信息技术等竞赛获奖成果均不再列入加分项目。

(七)高中招生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①患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②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者。

③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的学生,未撤销记大过处分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