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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9 06:06:25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1)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xx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要求等内容。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抗震、防雷、环境保护、消防、卫生、节能等要求。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四)有必要的举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

(一)举办者对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

(三)场所建筑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拟举办的幼儿园章程;

(四)幼儿园园长、教师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说明;

(六)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属于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幼儿园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暂停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不得招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吸食毒品和有精神病史等人员到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工作时遇到危及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保育员应当受过学龄前儿童保育专业知识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或者确定保育员培训教材,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者确定的培训教材对保育员进行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养计划,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保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制定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幼儿园师资培养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对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增加培训的频次。

幼儿园应当鼓励、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适合学龄前儿童的特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玩具、教具。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卫生保健的规定,落实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措施,增强学龄前儿童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幼儿园建有食堂并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障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不得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履行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主动与学龄前儿童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做好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在人员编制、公用经费、教师待遇、设备投入、康复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前儿童入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其入园,并为其提供适合的保育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第四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生均经费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

第四十五条 鼓励为学前教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幼儿园及学龄前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保育和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督导。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幼儿园设立、保育和教育质量、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教育、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校车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预防接种、疾病防治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公众、媒体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备或者聘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的;

(三)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

(四)招生、编班进行考试、测查或者超过规定班额的;

(五)使用未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的;

(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的;

(七)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八)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或者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实施或者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侵犯幼儿园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2)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02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4)

一、创设良好的环境是保教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物质环境——办园至今,我们本着“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视环境的教育功能,进一步加大资金的投入改善硬件设施,努力创设一个充满时代气息,充满童趣、充满人文关怀的整洁、温馨、舒适而优美的环境。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园支出200余万元用于维修校舍、幼儿园绿化、购进各类大小型玩教具、更换玩具柜、添设教师私人物品存放柜等,使我园环境集美化、绿化、儿童化为一体,为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精神环境——在努力为幼儿创设良好物质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将心理环境的创设放在重要位置。我们要求每一位教职工从自身做起,把自己融入环境中,积极创设宽松、和谐、宽容、信任的人际关系,努力优化师幼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等。

二、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是保教工作的关键

(一)培训 给予教师最好的福利

我们的理念是:把培训当作给予教师最好的福利!近几年我园以各种途径加大了对年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经验型教师的培训力度。为开阔教师视野,学习吸取先进的幼教理念和教育方法、经验,每年投入10多万元分批分组选派教师到北京、广州、上海、杭州、南京、大连、长春以及州内的兄弟园所参观学习,让她们吸收新知识来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互勉互励、尽快成长为我园的栋梁。

(二)团队建设 提高教师各种能力

以集体学习、研讨、竞争的方式,营造浓厚的集体氛围。今年根据我园实际情况开展网站建设的培训与讲座,提高教师上机操作水平,鼓励每个教师积极参与网站建设和班级博客的制作。有效开展教研活动促教师成长,提高教学质量。 通过探讨、反思使教师树立了师幼共同成长的观念,尊敬幼儿,面向全体,因材因人施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为幼儿所接受。

(三)实践反思教师发展的手段

现代幼儿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是一个具有对教育活动有反思、分析、发现和实践的教育研究者。鼓励不同层级水平教师不断寻找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在研究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每年我们结合实际开展环境创设评比、年组操评比、教师简笔画竞赛、教师赛课、亲子活动、家长开放日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教师们既展示了自己,也让孩子们的综合素质在一次次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带头辐射

我园每学期都组织手拉手园的骨干教师到园里跟班学习。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培训方式,提高手拉手幼儿教师的教育素质和园长的管理水平,深入对手拉手幼儿园的帮助、指导,使手拉手幼儿园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园里经常选派骨干教师到“手拉手”幼儿园进行现场指导,交流管理经验,并针对幼儿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并邀请手拉手幼儿园的园长、骨干教师到示范园跟班学习。通过“传、帮、带”活动,使手拉手教师的保教水平和技能得以大幅度的提高。

三、创新幼教模式提升保教质量

(一)特色办园促进全面发展

(1)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认知规律,从基本的线条开始,发展幼儿的美育。每天下午为特色活动时间,开展小班涂色、撕纸;中班折纸;大班绘画;学前班水墨画活动。几年来,在全国美术绘画竞赛中,几百篇幼儿作品获奖,幼儿园获得优秀组织奖、指导奖。

(2)为了开拓幼儿眼界,我园还组织幼儿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每年多达50次。根据班级的不同主题、节日和课时安排,带领幼儿参观珲春口岸、制衣车间等近30个部门单位,进行不同内容、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参观、访问、教育,拓宽幼儿视野,丰富幼儿思维,让幼儿充分享受大自然的滋养,使幼儿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我园的实践活动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每年电视台黄金段播放1至2次,图们江日报每年登报10次以上,每月教育信息网上报8次以上。

(3)有效利用种植园地,从春天一颗小菜籽到秋天的丰收,尽收眼底,使幼儿在小小的田地中得到最大的收获。

(二) 安全管理稳步发展

我园坚决执行省、州、市教育中心的各项指示,从园舍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到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通过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知识培训、签定安全协议、健全安全常规检查制度,教职工人人都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安全自救知识;及时修缮设施设备。尤其重点抓好幼儿食品安全,幼儿伙食所需用品也一直在定点超市购买,做好台帐记录,保证了幼儿伙食安全。各班把安全工作纳入班级日常管理日程,在日常活动及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幼儿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三)科研兴园引领教师专业化发展

2005年以来,我园先后承担了全国“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促进幼儿创造人格与创造能力发展的行动研究》,“十一五”省级规划课题《有效的师幼互动策略研究》和州课题《幼儿园艺术教育与创造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已圆满结题。现又承担“十二五”省级课题和州级课题的研究,处于实施阶段。在课题研究中,教师撰写的上百篇论文、案例、教学心得,在国家、省、州、市级各项活动中获奖,或在各种教育刊物上发表。我园光荣地被确定为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重要课题实验基地。2007年我园被评为“省科研先进幼儿园”,现有省科研骨干2人。

(四)构建民族文化启蒙教育

幼儿园在室内墙饰、走廊文化、装饰颜色、选材等方面,突出朝鲜族文化特征,将朝鲜族文化理念通过环境积极的渗透给幼儿,为幼儿活动空间营造出浓厚的民族气息。在幼儿一日活动当中,注重强调民族礼仪、民俗游戏、民族文字、民族传统等内容的教育,每月进行一次民族传统教育主题活动并进行评优,为幼儿创设各种直接接受本民族文化教育的活动环境,使优良的朝鲜民族文化传统在这里得到继承和发展。

(五)家长工作衡量保教质量尺度

衡量一所幼儿园保教质量的高低,家长工作是一把重要的尺度。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5)

第一个关键词“主题”

1.主题确定

“十一五”,我们确定的教师研训主题是领域教学;“十二五”主题是区域活动。

“十一五”主题的确定,是在做幼小衔接课题的过程中逐渐清晰的。当时,学校申报的幼小衔接课题获得立项后,幼儿园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教师们对集体教学活动,从目标、内容到组织都存在很多问题。于是我们从最初只研究语言与数学学科,逐步扩展到所有领域,幼小衔接课题成了抓手和推手。

“十二五”主题的确定是十分明确的。领域教学的一轮研训结束后,我们深感游戏的薄弱和重要,于是,把教师的研训重点自然转移到区域活动上,并同步申报了省级课题《主题背景下幼儿园区域活动组织指导策略的实践研究》,借课题研究将教研和科研融为一体来解决实践难题,区域活动课题成为了“十二五”教师研训的重要抓手和推手。在主题确定方面,我们努力做到“准”,做到紧扣幼儿园教育教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指向发展的需要。

2.整体推进

“十一五”,在领域教学研训方面,我们的做法是:一个学期一个领域或学科研讨推进,从语言、数学到健康、科学、美术、音乐、社会,进行系列推进。

每个学科研训的流程为:理论学习――目标回顾――课堂教学――各园听评――集团展评――公开教学(专家指导)――总结反思。以美术学科为例,我们首先组织所有老师学习孔起英《学前儿童美术》等理论书籍,解读美术活动各年龄段的目标,然后各园园内进行美术活动说评。在此基础上评荐出部分教师参加集团的展评,集团安排园长骨干教师深入各园听评指导,在展评的基础上选出典型课例进行公开教学,邀请同行园长、师院学前系教授进行指导,最后进行集中反思。

“十二五”期间,结合区域活动课题研究,我们解决了一个研究重点。从区域内容安排――空间设置――材料投放――组织指导――观察记录。

每一个重点内容又以学习、观摩研讨、评比来推动日常活动的落实与深入。每学期重点阅读一本理论书籍,开展一次读书论坛,组织一次大型研讨观摩活动,接受一次工作室调研、一次专家指导、一次评比活动。

在整体推进研训的过程中,努力做到“实”。一步一个脚印,追求实效。

教师研训突出“主题”引领,让集团五所园做到了方向一致,理念清晰和力量整合。

第二个关键词“层次”

教师研训有针对性的分层可以提高研训效果。在分层研训方面,我们重点抓了队伍的顶层:管理层与骨干层。

1.管理层主题研讨

管理层又分为园长层、业务园长层和后勤主任层,每两周活动一次。开学初,根据各人业务专长、园所情况经过讨论形成安排表,每学期每人牵头1-2个主题。园长层面研讨学习内容,突出管理,兼顾研训主题;业务园长层面上,主要针对研训主题,兼顾管理。

各人对照专题提前进行准备,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筛选,以及结合实践的思考,形成专题探讨的引领稿。在主题研讨活动中,主讲人围绕主题,结合本园情况进行充分阐述,其他人员进行参与性的讨论,最后,牵头人进行归纳、提升,或留下继续研究的后续话题。管理层后期的研讨,我们调整为针对一个实践问题,确立一下话题,依据一本书来进行。把读书学习与话题研究结合起来,提升研讨的质量。

管理层的主题研讨,促进学习,促进实践,促进思考。每学期每位管理者至少对一个话题进行较全面的资料收集、筛选和学习思考,对自身、对幼儿园来说都是一次从认识到实践的深刻梳理。成员间的交流碰撞、带动,让话题的内容更加生动,更有思辨性,对这个话题理解把握也更加深透。

2.骨干教师工作室推进

两年一次评比。从2007年起,已连续评了四批,做到动态激励。

激励管理跟进。对骨干教师的管理激励,一是依据《集团骨干教师的职责权利与奖励考核办法》,对骨干教师的专业进步、引领示范作用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骨干教师要精心制定专业成长规划(后期每人一本成长手册);三是定期召开骨干教师专项会议;四是组织骨干教师赛课活动;五是每学期对骨干教师进行等第考核,作为调资依据;六是调资中设有骨干教师增资专项。

管理层和骨干教师层是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引领者,他们的素质、状态决定着教师整体的素质与状态,抓住他们一定程度上就是抓住了教师整体。

第三个关键词“整合”

1.“点、块、面”融合

点。以园为单位进行。在集团计划框架下,各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课题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研活动,自主实施园本教研。如我们各园都有自己的特色节庆,清河园的阅读节、机关园的礼仪节、深圳园的艺术节等。以节点推进特色凸显指导思想是统一的,但内容与做法是个性的。每个园所进行的园本教研活动通过周工作总结表汇报上来,在每周的园长或业务园长会议上有选择地安排交流分享,或问题讨论,好的做法会在集团内进行推广。(如深圳园的读书活动做法、淮海园的教师思维挑战秀等。)

块。以园所牵头进行主题研讨活动。每学期集团计划中,都会安排幼儿园开展面向集团的教研活动。有每学期一所幼儿园的“特色园行”展示,如上半年淮海园开展的思维游戏特色的展示研讨;一所幼儿园对全区或市进行教科研研讨交流活动,如机关幼儿园对全区进行的“区域游戏观察与评价研讨交流活动”。这样的活动,也是系列性的。

面。集团集中进行。一学期中,集团集中进行5-6次研训大活动:有读书论坛、素质展台、公开教学、游戏观摩、专家讲座、基本功考核等。寒暑假会安排2天左右的“寒假添餐”、10天左右的“暑期加油”研训活动。

2.传统、网络携手

现代社会,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学习方式,网络学习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学习形式。2012年,基于幼儿游戏工作室、指向骨干教师的“相约成长”交流群建立,群员36人。在这个群里,每两周会有一个牵头人放送话题,话题通过征集梳理安排成表。群里成员自由参与讨论发表观点,牵头人最后做交流汇总和观点提升,工作室大组再进行交流,我们还通过评选最佳网络研讨员进行激励。之外,群里不定期分享一些好文章、视频等。今年,我们还成立了“边走边唱”集团大学习交流群,113名教师都在其中,定时发放一些读书指导要点、精彩文章推荐等,扩大网络研讨面。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6)

在我们无暇顾及时间时,时间早已匆匆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一定有不少可以计划的东西吧。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工作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1 现在幼儿园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所以父母对孩子都是百依百顺,从而形成了孩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习惯。

那么,对于小班的孩子来说,必须养成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懂得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还要加强自我保健的能力,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幼儿园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保健保育知识,做好幼儿园各项保健保育工作

不断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本学期园计划目标和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学期保健计划:

(一)晨检是幼儿园的第一关口,晨检是为了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检查幼儿的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对疾病的早发现、早隔离和早治疗。

1、做好五官的检查(包括皮肤、眼神)。

2、询问幼儿在家吃饭情况、睡眠、大小便有无异常。

3、查幼儿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来园。

4、做好药物登记。

(二)、儿童营养

1、家园配合,制定合理的进餐时间和次数,幼儿进餐提倡定时定点定量,各餐合理热能,供给分配,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需要。

2、随时为幼儿提供饮水机会,水温符合要求。

3、日托幼儿遵守开饭时间,不宜提早或推迟,做好餐前准备,餐后管理工作,分餐时要洗手,分发干菜、干点不直接用手接触。

(三)、卫生习惯

1、为幼儿准备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幼儿特点的盥洗和入厕设备,进食或入厕后必须用肥皂洗手。特别是刚入园的小班幼儿,教师要及时教会幼儿洗手的方法,以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坚持“一人一巾一杯”制度,毛巾、水杯摆放在固定的地方,方便幼儿取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3、培养幼儿洗完手后要做双手合起来的动作,保持双手干净的好习惯,加强午餐习惯培养,教育幼儿不能挑食,确保营养的合理吸收。

(四)、消毒、隔离

1、实行一人一杯一巾专用制度,各班做好标记。

2、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及时记录。

3、定期利用空气和日光中的紫外线消毒一些不宜清洗的玩具、图书、被褥等。

4、加强晨检力度,做到摸、看、查、问,对有病患的幼儿全面细心的观察,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上报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5、做好秋季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对体弱儿加强检疫,防止水痘、流感等流行病的蔓延,对有病患儿所在班级的玩具、物品要彻底消毒、暴晒。

(五)在心理健康方面,通过创设宽松和谐平等民主的班级氛围,开设各种游戏区域活动培养幼儿活泼开朗的性格增强了自信心,让小朋友的交往能力得到发展,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品质。

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2 伴着春天的到来,新的学期开学了,随着天气的逐渐转暖,气候的变化,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我园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学期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园的工作,继续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以全面提高园所保教质量为根本,以促进幼儿富有个性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扎实而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把好“管理关”“指导关”为保教质量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膳食管理,充分发挥膳食小组的力量,提高膳食质量,增强幼儿体质。

2、加强幼儿体格检查和常规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工作,加大检查 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3、把好财物关,做到财产分门别类,帐物相符,克服浪费现象,节约经费开支, 保证幼儿园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4、引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保健、财务的工作效率。

三、主要工作

(一)、卫生保健

1、认真做好晨检,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深入各班巡视,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加强对体弱儿的管理及患病儿童的全日观察工作并且有次序地做好记 录。

2、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3、做好儿童的体格发育测量及评价工作。

4、定期检查园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

5、配合防疫部门进行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儿童营养

1、管理好儿童膳食,每周制订带量食谱,食物品种多样,注意营养成分的搭配,保证按量供给、每月一次营养计算并分析,要求炊事人员做好饮食卫生及餐具消毒。

2、制定合理的进餐时间与次数,幼儿进餐提倡定时定点定量,各餐合理热能,供给分配,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需要。

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3 根据铁西实幼20xx学年度常务工作计划,继续推进落实铁西室幼十二五规划的既定目标,保健服务中心坚持走精细管理、专业发展的道路,以保障幼儿生命、促进幼儿的健康为目的开展各项工作。本学年度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推进已经确立的工作常规,并对过去四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使卫生保健工作处在制定—落实—梳理—总结—提炼的良性循环状态,促使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稳步提升。有效提高保健医、保洁员的专业素养,将专业形象逐步内化至专业精神。

一、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

1、促进幼儿、教职工身体健康。

2、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㈡执行目标

1、管理、监督幼儿园环境卫生工作。

2、指导厨房制定幼儿营养食谱,定期做食谱分析,及时反馈。监督厨房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规范操作。

3、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宣教。

5、指导、监督保育员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6、指导、监督班级按照计划规范开展幼儿体育锻炼,关注师生心理健康。

7、定期为全园师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师生进行跟踪管理。积极妥善处理突发急症,做好现场急救和转诊工作。

㈢效果目标

1、保障全园卫生清洁、美化幼儿园环境。

2、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均衡的膳食。

3、严防传染病在幼儿园传播、蔓延。

4、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幼儿从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园务工作计划及幼教各项工作计划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教育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幼教中心工作总体思路,以发展幼儿为主线,以规范保教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具体工作:

1、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1)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证及免疫接种证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予入园;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及漏补种登记工作,做好老生的`期初身高、体重的测量,加强对体弱幼儿、肥胖儿的管理登记,建立管理档案。

(2)严格把好晨检关,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摸摸有无发烧,看看精神状态,面色、皮肤有无皮疹,可疑者及时隔离;问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后及时处理。

(3)根据秋冬季幼儿发病情况,添置外用、内服幼儿常用保健用品,药品,定期消毒医疗器械和晨检卡。

(4)努力做好幼儿卫生保健软件的全方位的输入工作,虚心请教,积极向有经验的姐妹园学习,不断完善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5)成立膳食委员会,广泛听取教师、幼儿和家长的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一周食谱,尽量增加食谱的花样,并保证营养的均衡,做到粗细、甜咸、干稀搭配合理。

(6)丰富家园交流手段,定期出好园内宣传橱窗,及时根据季节变换更换“保育之窗”的内容,向家长介绍一些育儿小知识。

2、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1)严格安全检查制度,每月不定期的对院内的水、电、大型玩具、活动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2)努力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园门开关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对可疑者来园接幼儿要详细询问并登记,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各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制定规则,使用好市教育局下发的安全教育用书《安全伴我行》,针对一些常见问题向幼儿介绍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杜绝缝针、骨折、烫伤、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每天如实填写安全教育内容。

(4)园长、保健人员不定期的检查各班的午餐、午睡,督促各班老师加强幼儿的管理。

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范文5 【提要】本篇《幼儿园小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样本》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幼儿园工作计划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新的一学期已开学了,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我园的卫生保健水平,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等习惯,特制订如下计划:

一、以预防为主:

1.晨检:与保教人员密切配合,防止患病儿童或健康带菌(毒)者进入幼儿园,我园按晨检要求进行晨检。晨检要求:

一摸:摸额头有无发烧,颌下淋巴结有无肿大;

二看:看咽部有无充血,口腔有无溃疡、手心有无水疱等,并观察幼儿精神状态以及眼睛、耳廓等;

三问:问在家饮食、睡眠、大小便及体温、咳嗽等健康情况;

四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易感儿童进行检查,同时查幼儿有无携带别针、纽扣、尖针、小刀、剪刀、玩具枪、滚珠、硬币等危险物品入园;

五记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服药幼儿的用药登记

2、加强缺课追踪登记制度,考勤规章制度,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取得联系,每天上午10:30由各班上下班老师电话追踪缺课幼儿,了解幼儿具体情况及原因,如幼儿因发烧、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做好登记,诊断诊治情况及诊断医院后交到保健室。若园内出现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对患病者进行隔离并通知家长到正规医院诊治,由班上老师跟踪调查诊治情况,并由保健医生上报镇医院或相关部门。

二、卫生保健

1、全园严格遵守消毒工作,将各班级的教室、玩具、茶杯、勺子、擦嘴巾、餐巾、桌椅、地面等物品进行消毒,并及时用消毒液擦洗幼儿能碰到的每一个地方,做好各班清洁卫生和环境卫生,每周二或每周三进行园内一次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一次检查各班毛巾、水杯、是否与班上幼儿姓名相对应,若发现不对应的,当场指出并立即改正,床单被套一月清洗更换一次,及时监督、督促各班更加细致做好、做实常规卫生工作。

2、每天对教室卫生进行检查,每周五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督促教师、保育员做好整个幼儿园的卫生工作,确保幼儿的生活学习环境干净、整洁、健康。

三、儿童营养

1、检查食堂采购食品的质量和食物加工过程中按食品加工规则操作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生熟食品制作及食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到餐餐消毒。采购食品索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索证并签订采购协议。每天的饭菜都保留48个小时留样。并且要健全食堂仓库管理制度,完善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更好的为幼儿服务。

2、每周制定幼儿带量食谱,营养量计算、分析、评价,并进行菜谱调整,按时召开伙委会,制定每月膳食安排计划。检查幼儿进餐情况,掌握菜谱的反馈,保证幼儿每餐的营养充分摄入,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发现问题耐心指导。

四、安全保护、体格锻炼

1、给身体不适幼儿做好全日观察、监测:给需在园服药者做好记录,到时间后准时给幼儿服药,要求做到七对:对班级、姓名、药品、剂量、用药时间、方法及次数。

2、检查幼儿午睡情况,保持午睡室空气流通,光线适宜,睡姿良好,脱衣脱鞋盖被睡觉,培养良好的睡眠习惯,督促、检查教师做好幼儿午睡时的巡视工作。

3、为增强幼儿体质,积极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坚持每日至少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保证其中1小时为体育活动,并做好观察、记录。另外,要特别加强晨间体育锻炼活动。

4、处理好当日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如幼儿发烧、外伤等等,若发生事故,要妥善处理并送医院诊治,事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五、月工作计划

八月份:

1、组织班级人员对园内进行大扫除。

2、做好班级环境卫生工作。

3、请各班保育员对幼儿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4、制订卫生保健计划和安全工作计划。

5、安排卫生区的打扫。

九月份:

1、做好新生入园体检工作。

2、做好晨间接待工作。

3、组织全体教师做好各室清理工作。

4、继续加强幼儿饭前洗手、饭后漱口的好习惯。

5、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及保育老师共同学习《卫生消毒及室内环境》。

十月份

1、做好流感、手足口病、流腮等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督促做好每月一次的被子换洗工作。

3、针对体检情况加强对有缺点的幼儿进行矫治。

4、检查园内消毒记录情况。

十一月份

1、做好保育保健工作。

2、各班做好换被工作。

3、对各班午睡进行检查。

十二月份

1、各班教师带动幼儿参加各项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在园内开展幼儿晨检活动检查。

一月份

1、做好各班各种资料存档工作。

幼儿园十四五规划内容篇(7)

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索新理念下教研活动的模式,切实解决教师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感到困惑的问题,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二、重点工作

(一)、教师队伍建设

1、深入实际,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工作,找准与教师同步发展的切入点,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整改措施。

2、修改、完善《石景山区学前教师队伍培养方案》《石景山区幼教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3、继续做好《石景山区教师教育技能达标》考核工作,从教育反思入手,进行参与式、研讨式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自我成长的能力。

4、开展“萌芽” 杯教育研究专题研讨活动,积极为区级骨干教师、一级教师搭建发展的平台。做好展示活动的观摩研讨工作,引导教师结合教育实际,研讨教育过程,促进观念向行为的转化。

5、结合我区保教工作的现状,制定并出台幼教教学管理三年规划。

(二)、教研工作

1、调整教研工作的方式,以园本教研为主要形式,以园本课题为主要内容,探求开展园本教研的途径和方法。

2、深入园所参与园本教研活动,与教师共同研究落实《纲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帮助园所逐步形成保教工作的优势。

3、结合园所优势开展全区性的观摩研讨活动,促进园所间、教师间的互动、研讨与交流。

4、调整教研员服务的对象,根据

幼儿园教育对象的年龄结构,按大、中、小进行分组,减少教研活动的交叉和重复。

5、从各年龄阶段幼儿的特点出发,研究教育规律,切实搞好各年龄阶段及小幼的衔接。小班从创设适宜游戏环境入手、中班从教师在游戏中引导幼儿尝试探索的策略入手、大班从游戏环境创设如何发挥幼儿自主性入手开展研究。

6、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工作的研究,发挥早教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开展观摩研讨活动。

(三)、《纲要》试点工作

1、制定《在游戏中促进幼儿主动性发展》课题试点实施方案。

2、深入试点园参与课题研究,按照继承、发展、创新的工作思路推进课题逐步深入。

3、召开《纲要》试点课题的经验交流会,发挥试点园的示范辐射作用。

三、常规工作

(一)、示范园、级类园的建设

1、做好市级示范园的展示活动及市、区示范园的考核工作。

2、深入申报双一园和示范园园所,与教师共同研究保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快缩短与验收标准的距离。

3、做好一级一类园的验收与二级二类园的考核工作,在验收和考核过程中加强保教质量的调研和保教工作的指导。

(二)、教研网的开发与利用

1、加强幼教研网的建设,开通“教师论坛”专栏和《在游戏中促进幼儿主动性发展》专题资料库,创设网上互动交流的平台。

2、开展网络信息员的评比活动。

3、做好北京市早教网中本区网页的建设。

(三)、其它工作

1、多种形式开展小幼师生四联展。

幼儿作品以幼儿自主性想象为主,通过幼儿对作品的介绍与教师的赏析(标明),引导教师解读幼儿,走进童心世界。教师作

品以美术活动教师为幼儿提供的欣赏作品为主,通过研讨,解决教师如何为幼儿发展搭架的问题。

2、参加市幼教“十五”继续教育培训者的培训,协助师训做好我区幼教“十五”继续教育的培训。

3、以《条例》宣传月为主题,做好“六一儿童节”的庆祝活动。

4、配合市里做好课题成果的传播推广工作,组织教师参加市早教所的各种培训。

四、具体安排

二月份:

1、制定交流学期教研工作计划

2、调研园本教研专题及教师困惑问题

3、申报双一园指导

4、幼教网页的开发工作

三月份:

1、交流教研课题计划

2、各年龄阶段幼儿游戏活动的调研

3、市级示范园观摩展示活动

4、申报双一园和将要申报双一园的指导

5、组织参加市早教所课题成果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四月份:

1、深入园所开展园本教研活动

2、《纲要》试点的启动工作

3、骨干教师培养方案的修改和调整工作

4、参与式培训活动(教师教育反思能力)

5、调研工作分析

6、课题观摩研讨活动

7、调整幼教研网页内容

8、市一级一类园的验收

五月份:

1、二级二类园考核工作

2、园本教研工作的观摩研讨活动

3、四联展的筹备工作

4、配合幼教科做好“庆六一”活动

六月份:

1、《纲要》试点课题观摩研讨活动

2、“萌芽”杯教研专题研讨活动

3、开展小幼师生“四联展”活动

4、课题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5、调整幼教研网页内容

七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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