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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6 01:53:55

巴黎协议

巴黎协议篇(1)

??[主要内容]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中最重要的协议,商标权保护是知识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与世界贸易的发展,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发展,其对商标权的保护有哪些新的变化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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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商标权在TRIPS协议中的地位

??在TRIPS协议中,协议第二部分第二节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从体例上来看,其位于著作权之后,置于地理标志、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之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分节次的排列在一起的,各种不同权利类型之间的规定并非截然分开的,有些条款还将几种不同的产权放在一块共同规定,而且,很明显的一点是,商标权是位于专利权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之后的。对此,笔者认为,TRIPS协议的规定有着更为清晰的逻辑结构,而且,商标权排列位置的变化,也反映了该权利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的提高。

??从内容方面来看,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保护本事却并非是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协议,他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权保护内容的补充性规定。协议的第2条就明文规定“关于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l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所有规定均不得减损各成员方按照《巴黎公约》、……而可能相互承担的现行义务。”既然完全遵守巴黎公约,就意味着TRIPS协议中关于商标权的规定不会做出与巴黎公约重复或相左的规定,也即把公约实施的基础建立在巴黎公约之上了。然而,鉴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与巴黎公约成员国不尽相同的情况,协议的规定无疑又是把巴黎公约的使用扩大到非巴黎公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中,从这一点意义上说,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权的规定是TRIPS协议中商标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原则适用方面,在TRIPS协议中,商标权保护不仅仅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而且还适用于协议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后者是巴黎公约等有关商标权保护公约中所不具有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可以让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居所、营业地的国民互享各国对于本国国民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待遇;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又使得某个成员国对某另一成员国的最惠待遇迅速普及到其他成员国。“优先权原则”则尽可能地给予先注册商标以最有利的国际保护。

??二.TRIPS协议对于商标权的具体保护及评议

??那么,在具体的制度、规定方面,比之于巴黎公约,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保护又有哪些体现和不同呢?通过对TRIPS协议规定的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可保护的客体方面。

??TRIPS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一概念界定中,一改巴黎公约中的模糊性规定,明确了商标认定中主要标准——标记的识别性。显然,商标的最基本功能便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至混淆。为此,协议还特别说明,如果符号本身不能区别相关货物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来确定其是否可以注册。意即当标记和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意义上的联系时,申请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的使用使公众对标记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识别,从而获得注册。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现状,协议未对商标客体的范围加以强制要求,而是允许各国可以“以视觉上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掌握了一定限度的灵活性。

??在商标使用范围上,TRIPS协议的定义又将其扩大到服务领域,规定服务商标应与商品商标受到同样的保护。较之于巴黎公约“不应要求本联盟各国对此相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做出规定”而言,对于服务商标的肯认,TRIPS协议不是由各个成员国自由认定,而是将商品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这意味着,TRIPS协议中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反观其原因,不难发现,巴黎公约的最后修订是于上个世纪60年代完成的,此时世界各国的第三产业尚不发达,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是刚刚处于兴起阶段,对商标的保护自然主要限于商品商标。而TRIPS协议的签订则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西方各大国尤其是对协议签订起重要影响的美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最大比重,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自然也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升到与商品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商标注册方面,协议的新规定包含三点重要内容:一。成员可将商标的注册取决于使用,但不得将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不得仅仅以在申请之日起3年内未实现使用意图而驳回申请。其意义在于,未经使用的商标也可用于申请,只要其以使用为目的即可;商标能否注册与其使用达到的效果无关,仅仅因为未达到使用目的而不予注册,有悖公平。二。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本条意指,成员国注册机关不得因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情况而阻止申请标记成为商标。例如在商品或服务与申请标记本身没有内在或外在的关联时,申请标记若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成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当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处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然理解为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允许,否则,商品、服务的本身即为法律所不允,又何谈商标注册?三。规定了商标注册前后的公告和提供撤消注册和提出异议的合理机会。这一条款,承接巴黎公约中对无权人或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侵害真正所有人利益时的补救措施,并扩大了其适用,对于恶意注册等其他有害真正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进行预防和补救。同时,商标注册的独立性原则也由于对巴黎公约的遵守而当然地承续下来。

(二)对权利本身的保护

??TRIPS协议将商标权界定为商标专有权,这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而又类似于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强调“专有”说明其不像所有权那样可以通过对具体有形物的占有来享有权利,它意味着,并不是占有了商标就可以享有商标的权利,其权利只能由申请注册人或受让人垄断性地享有。其类似于所有权,意指其所有人可以像行使所有权那样对其商标专有权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得以排除他人的妨害。尤其是对于商标权的处分方面,协议对强制许可进行了限制——“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但“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并给予权利人自主转让的自由,亦是对协议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确认。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其包含着商标权利人较多的经营劳动和商誉等无形财产,也凝聚着更多的消费者的信赖,故各国际公约均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又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涉及各国民族产业的利益,故各国往往对其采取有利于本国商标的作法,尤其是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这就难免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对此,TRIPS协议虽然也未能给出统一的标准,但其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显然,这一标准是作为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标准提出的,这就大大减少了认定驰名商标中的不确定因素。此外,在商标确权方面,TRIPS协议增加了提供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复审机会的规定,尽管这一规定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而,毕竟为当事人多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

??在权利保护的程度上。TRIPS协议给出了假冒商标的定义,只要使用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即构成假冒商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则更进一步加大:首先,驰名商标不经过注册也能受到保护,而且是按照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标准进行的保护。其次,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不仅包括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而且还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比以往任何公约的保护力度都为强大。究其原因,乃当今世界,企业经营多元化成为潮流,资本流动异常活跃,即使是在与原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对原驰名商标淡化的危害。因此,TRIPS协议的这种加强保护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另一方面,在对侵权责任的追究方面,TRIPS协议的制度设计也更为完备,有一整套的民事、行政、司法救济程序,包括刑事程序的严格保护:“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

??在保护的期限方面,TRIPS协议第18条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各次续展注册的期限,均不应少于7年,且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次续展,这一规定,是原有国际公约中皆未有规定的。协议中,公约对于“7年”注册或续展期限的规定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各国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比此更高的标准;而相反,若是低于7年的期限规定,则是违反应当承担的公约义务。不限制续展的次数亦符合了商业经营活动中商标经营和使用的要求,利于商标品牌的培养和商标价值的利用。在三种知识产权中,一方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最短,另一方面,又只有商标权可以无限次续展。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乃考虑到商标的存续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复杂多变,过长的期限实无必要。

??(三)其他保护措施

??对于合法产生的有效商标,协议还规定了一些对于保障其存续和自主使用的要求,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一.对撤消注册的限制。对于以使用作为保持注册前提的国家,“则只有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注册”。其中,期间限定在“至少3年”范围内,且以“不连续使用”作为必要条件;在上述条件下,若当事人有“有效理由”存在,还可排除以上的规定,直接不予撤消。并且,协议紧接着将“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解释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使用的主体也不仅仅限于所有人,商标受所有人控制时他人的使用亦认为是保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这些规定大大排除了非出于权利人本愿而使商标归于无效的情形。

??二.商标使用不受不合理的干扰。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扰,诸如要求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方式使用。这一规定在保障商标自主使用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保护发展中国家商品、服务的品牌,同时也断绝了他们借助他国驰名商标闯自己品牌的道路。当然,协议并不排除当事人自愿增当时用的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等,只是禁止成员国以法律的形式干涉商标权人正当使用的自由。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资本和商品、服务市场亦将日益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商标冲破地域性的限制,走向了国际市场,国际之间的商标冲突也日益纷杂。商标保护的要求亦将随之不断得到加强,可以预测,未来的商标权保护,亦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加强。然而,无论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呈现怎样加强的趋势,商标的所有人都只有在将自己的标记或商标纳入法律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方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否则,无论保护加强,都难以避免我们在商标问题上的吃亏受损。因此,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欲走向或正走向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树立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保护更是不容忽视。

??参考书目: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唐广良 董炳和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巴黎协议篇(2)

历经13天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之后,巴黎当地时间12日晚7时26分,随着法国外交部长、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主席法比尤斯的一锤定音,来自195个国家的代表终于就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通过了《巴黎协定》。协定在总体目标、责任区分、资金技术等多个核心问题上取得进展,被认为是气候谈判过程中历史性的转折点。

《巴黎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在大会的闭幕全会上,各缔约方对刚刚出炉的《巴黎协定》表示积极支持并给予高度评价。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传递出了全球将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积极信号。

巴黎协议篇(3)

10月26日至27日,由全国友协主办、北京大学阿拉伯语系承办的第二届中国黎巴嫩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

全国友协副会长冯佐库、北大社会科学部副部长王建、各相关院校、院系师生、专家学者及中联部、文化部、作协等部委代表,黎巴嫩中国友好协会联合会主席马苏德·达赫尔、黎巴嫩大学代表约60人出席了此次会议。

会议分三个主题:“政治与经济”、“语言、文学、翻译和传媒”和“文化、艺术和哲学”。来自中黎两国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从自身研究出发,就当今的热门议题深入广泛地交换了看法。

进一步推动双边关系发展成为共识

中阿友协副会长、外交部原副部长杨福昌在题为《中国与黎巴嫩的友好交往》的主旨发言中谈到,黎巴嫩历史悠久,地区多个文明参与了黎巴嫩历史的塑造,进而形成了黎开放包容的特点。黎巴嫩历来重视教育,高素质的人民是其最宝贵的财富。黎巴嫩同中国在历史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曾饱受外强入侵和内战困扰,都深知和平、和睦与和谐的可贵。基于以上原因,中国在中东地区的第一所孔子学院2007年落户黎巴嫩圣约瑟夫大学,成为发展中黎文化关系的重要桥梁,中黎关系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黎大经济和工商管理系主任卡米勒·哈比卜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中国通过施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目前,每年到中国的黎巴嫩商人和企业家超过1万人,黎商界和学界日益重视研究和比较两国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优势,为进一步推动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黎学界期待能与中国学者开展更多的直接沟通与联系,为中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在中东问题土立场获理解和认可

黎中友联主席马苏德在题为《中国与“阿拉伯之春”》的发言中谈到,中国在中东地区一系列问题上的立场及表态符合中国和中东地区国家利益。中方的立场并不是像很多批评家宣扬的那样支持叙利亚当局屠杀叙利亚人民,而是支持叙利亚人民,尊重其争取尊严和发展的诉求,主张由阿拉伯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通过和平方式和政治途径解决目前的问题,反对外来势力干涉,特别是武力干涉。

针对这一问题,中方学者也在发言中作了回应。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亚非所所长牛新春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在阿拉伯国家问题上的立场是出于历史经验和国家利益。从中国自身的发展经验看,民主、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要素,从长期看,自上而下的改革同自下而上的革命相比更有利于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文化与历史传承。这一观点获得了与会黎方代表的赞同。

重视文化因素在两国交往中发挥的作用

巴黎协议篇(4)

从11月30日到12月12日,经过13天漫长的谈判、三个版本的修改,最后的巴黎协定共有31页,包括决定和协议两部分,涉及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转让、透明度等要素。“达成的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协定通过后说。

推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挑战在于,各方必须要在每一个议题上形成共识,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可以阻止共识的达成,因此通过一份富有雄心的协议显得格外困难,加拿大驻华大使、前气候变化首席谈判代表赵朴对《财经》记者表示。“巴黎达成了好的结果。”赵朴说。在经历六年前在哥本哈根的失败之后,巴黎终于见证了胜利。

当天早些时候,在最后的文本发放之前,来自马绍尔群岛的外交部长托尼・德布鲁姆、德国环境部长芭芭拉・亨德里克斯、欧盟委员会主管气候行动与能源事务委员米格尔・卡涅特、美国气候变化首席谈判代表托德・斯特恩等人手挽手一起走向会场。

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新浮现的一个联盟:雄心壮志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虽然这一联盟早在今年7月就已经诞生,但直到在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关键的最后三天,它才正式对外宣告成立。在缺少戏剧性场面的巴黎气候变化谈判会场,“雄心壮志联盟”的出现引人瞩目。 新阵营浮现

这个由太平洋中部岛国马绍尔群岛发起的联盟包括了欧盟、美国、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一位熟悉联盟事务的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截至12月11日晚,“雄心壮志联盟”的成员数量已经达到98个。在大会接近结束时,仍不断有新成员加入。

据记者了解,在11月底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开始之前,这一联盟已经有过四次秘密会晤。之所以直到气候变化谈判进入第二周才对外公开,德布鲁姆表示,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机宣布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影响力。

“气候脆弱论坛”顾问、哥斯达黎加前气候谈判官员莫妮卡・阿拉娅对《财经》记者表示,“雄心壮志联盟”是一个不寻常的集团,它打破了过去的传统。“过去的传统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划分阵营。但‘雄心壮志联盟’试图发出讯息,告诉大家事情正在发生变化。”阿拉娅说。“气候脆弱论坛”也是气候谈判中的一个联盟,由来自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20个国家组成。

“雄心壮志联盟”成员既包括发达国家代表美国、欧盟,也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有穷国也有富国,有大国也有小国。联盟成员挪威气候与环境部长蒂娜・松德托夫特表示,虽然联盟成员来自不同的谈判集团,在很多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对协议的高雄心立场一致。

“如果想要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取得进展,必须展开合作,而不是互相指责。”阿拉娅说。

在“雄心壮志联盟”的两次记者会上,德布鲁姆都充当了主要发言人的角色,他反复重申对一份高标准协议的要求。“我们不会接受一个最低限度的协议,这是我们的红线。”德布鲁姆说。

“雄心壮志联盟”的基本诉求包括:将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下的目标;通往低碳未来的清晰路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中包括实现每年1000亿美元的承诺。 旧阵营分化

“雄心壮志联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谈判集团。“雄心壮志联盟”成员、最不发达国家谈判集团主席吉萨・马丁斯对《财经》记者强调,他们不是一个谈判集团,对其他成员的加入持开放态度。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之所以选择不成为正式的谈判集团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一联盟为各国部长交流提供非正式的机会,由于这些国家处在不同的谈判集团,因此这一联盟依然可以在谈判进程中发挥影响力。

七十七国集团+中国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最大谈判集团。这一集团发展到2014年已经包括了134个成员。由于七十七国集团内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又产生了非洲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等其他谈判集团。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达成以来,发展中国家阵营已经‘面目全非’,七十七国集团+中国阵营名存实亡。”巴黎气候谈判观察员、气候组织大中华区总裁吴昌华说。她对《财经》记者进一步解释,这一阵营中国家发展阶段差距拉大,虽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一致,但各有不同利益诉求,为发达国家瓦解这一阵营创造了条件。

例如,非洲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为全球变暖造成的影响提供补偿;印度希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减缓、适应、资金等所有要素上得以体现;小岛屿国家则担心家园的存亡。

发达国家的谈判集团主要包括欧盟和伞形集团,后者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俄罗斯、乌克兰和美国等国家组成。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七十七国集团+中国、欧盟和伞形集团构成了谈判的三股主要力量。

除了正式的谈判集团,在气候变化谈判中还有协调集团,比如由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

在巴黎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基本上在每一版新案文出炉之后,谈判集团和协调集团都会代表各自成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表明立场。

有舆论分析认为,美国和欧洲牵手在气候变化过程中最脆弱的国家成立“雄心壮志联盟”,旨在孤立中国与印度。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谈判结束前一天举行的会上说,“雄心壮志联盟”只是一种表演(performace)。“我们希望他们可以在各方面实现雄心的承诺。对于中国和其他没有加入这一联盟的成员来说,我们也会信守承诺。我们的承诺也很富有雄心。”刘振民说。

虽然马绍尔群岛的一名谈判代表对《财经》记者表示,德布鲁姆与解振华有很好的双边交流。但据记者了解,在此前的双边会谈中,“雄心壮志联盟”这一议题并没有被提及。对于“一种表演”的评价,德布鲁姆对《财经》记者回应说,那也是一种“好的表演”。

最终,被“雄心壮志联盟”成员反复提及的1.5摄氏度目标被写入巴黎协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摄氏度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核心分歧未松动

在特定的共同目标之下,“雄心壮志联盟”的出现打破了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界。然而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界限仍然坚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仍然是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坚守。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了这一原则。

但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发展水平和排放水平发生变化,不应再继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强调,区分是包括中方在内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需要明确反映在巴黎协定中。解振华则指出,坚持区分并不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方面做得更好。

在巴黎协定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列为执行原则之一。巴黎协定重要的新增部分,关于国家自主贡献部分也写道,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提交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巴黎协定是对CBDR原则演进性的体现,在不同问题上体现的程度和方式不同。”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资深主任李硕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举例说,在透明度问题上,共同被体现得更加明确;区别原则在减缓和资金议题上有更多体现。

“区别体现在发达国家带头承担减缓义务,要在法律约束力框架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发展中国家则是自愿提供支助。这是既有共同又有区别的混合安排。这种安排和20年前不同,不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分法。”李硕说。

在巴黎协定通过之后,印度环境部长普拉卡什・贾瓦德卡尔肯定了协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现,但也指出富裕国家的承诺比人们期望的要低,否则这份协定可以更富有雄心。 阻止协议达成的另一大议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的争论也未有明显缓和。

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部分指出,发达国家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但没有提及具体数字。决定部分则提及,发达国家有意继续现有的集体筹资目标至2025年,并在2025年前设定一个新的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的集体定量目标。

发达国家早在2009年就承诺将在2020年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但这一承诺仍有待落实。

代表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发言的南非环境事务部部长埃德纳・莫莱瓦指出,资金问题没有得到恰当的关注;解振华也表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还应该加大力度,这是协议和决定中应该完善的内容。

巴黎协议篇(5)

近年来,黎巴嫩从我国进口的商品几乎涵盖所有海关分类。其中,黎对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约占我国对黎出口总额的30%~40%。纺织品、鞋类、陶瓷、玩具等传统商品占我国对黎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黎巴嫩的投资环境

黎实行市场经济,金融自由化程度高,汇率比较稳定,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并在法律上提供保障。黎汲取国外吸引投资的经验,实行对内资、侨资和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

机场 黎共有7个机场,其中5个拥有机场跑道,2个是直升机机场,具体包括:贝鲁特国际机场、的黎波里货运机场和位于贝卡谷地北部的军用机场以及其他4个不同用途的机场。贝鲁特国际机场已与世界上30多家航空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黎还与阿拉伯国家及欧盟签署了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开放天空》协议。

港口 黎共有12个港口,其中贝鲁特港、的黎波里港和赛达港是主要港口。贝鲁特港始终是中东地区最主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也是黎货物进出口及转运的最主要港口,承担了本国货物进出口总量的八成以上。

公路及铁路 黎公路总里程约7300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准高速公路)约530公里。黎主要公路及附属交通设施在内战及以黎冲突期间遭严重破坏,经过重建,绝大部分公路可通行,但路面状况不理想。黎原有铁路总长402公里,其中标准轨(宽1.435米)铁路319公里,窄轨铁路(宽1.05米)82公里,后因战乱受到破坏。

电力 黎电力行业由国有电力公司垄断,旗下拥有7座火电厂,理论总装机容量204万千瓦,3座小型水电站,理论总装机容量22万千瓦。目前,社会用电短缺。

黎巴嫩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黎主管投资促进的政府部门是投资发展局(IDAL),凡与投资有关的事宜,该机构均可提供必要协助。该局对投资者的许可、牌照等事项还提供“一站式”服务。

黎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银行、保险、媒体等有限几种行业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鼓励投资法》中对鼓励手段进行了说明。

个人所得税 黎按照所得(年收入)征收2%(4000美元起征)~20%(80000美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若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非工资性收入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7.5%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公司各种收入均须纳税。来自公司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年末净收入须缴纳1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分红须缴纳10%的股利税, 其中外资公司若年度实现利润则无视其是否分红都必须强制缴纳。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100万黎镑的固定税收。

根据黎巴嫩税法规定,所有同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等签订的合同项目都不适用以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而必须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银行进账数来缴纳年度所得税;税务局将预估这些项目利润率为10%,再按所在行业税率来缴纳,如建筑业适用所得税率15%,则必须按银行实际收款数的1.5%缴纳所得税。

对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黎实行预缴税制度,即无论企业有无利润,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

增值税 税基为应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对进口货物和服务则按照CIF到岸价加关税征收,税率10%。

消费税 对酒类和非酒类饮料、烟草、石油产品、水泥、酒店用品、扑克、机场费等征收消费税。

黎《鼓励投资法》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地区优惠、高科技产业优惠和“一揽子”合作项目优惠三种。对于与黎政府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黎政府可依据协议提供有关便利服务。

中国企业在黎巴嫩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黎巴嫩吸引了不少外国公司在黎投资,但外国公司也遇到一些问题,如陈旧法律体系、不固定法律解释、低效司法系统、随意的许可决定、高税费、高电信电力成本、知识产权缺乏足够保护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外国公司对黎继续投资。对此,中国企业要注意下列问题:

商业 由于黎工农业薄弱,多年来在黎市场外国投资、贸易,已成为黎商业活动尤其是黎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拟与黎开展经贸合作的中国公司依托黎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往来。建议在确定正式关系前应对做尽职调查,内容包括黎业务经验,财务状况,信贷情况等,尤其注意的政治倾向需不明显,这点虽很难达到,但却非常重要。

政府采购 黎政府由22个部组成。每个部负责自己的采购,方式通常是在各部委的网站上采购信息,并进行公开招标。黎没有专门法律管制政府的各项采购。常常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政府管理部门就会跳过招标环节签署合同。外国公司在竞标公开项目时需谨慎。

投资风险防范 黎为鼓励本国或外国商业公司在黎开展新型投资,成立了国家投资担保公司(NIGC)。担保范围覆盖了战争、内乱、暴乱、破产和征收等风险,保险费率一般为0.2%。黎已加入世界银行的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此外,建议来黎投资的中国公司充分利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政策。此外,聘请当地的资深律师可以使企业规避许多不必要的制度风险。

黎巴嫩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规定

许可制度 黎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项目实行招标资格审查制,即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外国承包商最好有当地或合作伙伴。黎对工程建设所执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公共工程法》,该法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严格。对国际贷款或带资建设的项目执行菲迪克(FIDIC)等国际通用惯例。外国承包商如使用黎本地工程建筑格式合同,需要对条款内涵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在特殊条款中尽量明确承包商的合理权益。

巴黎协议篇(6)

内政两大成就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医疗改革法案是奥巴马在竞选总统时提出的政纲三大议题之一,是足以令奥巴马名垂青史的重大政策成就。共和党对此恨之入骨,必欲废之而后快,其举措之一就是对医改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提讼。2015年6月,经过数月论辩,美国最高法院对奥巴马医改法案中有关补贴条款作出裁决,支持联邦政府向640万参保者继续发放医保补贴。这一判决不仅拯救了奥巴马医改,也保住了奥巴马最重要的政治遗产。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奥巴马关注的另一个重要的内政议题。他在第二任就职演讲中谈到同性恋人权时郑重宣示:“我们的旅程不算完成,直到我们的同性恋兄弟姐妹们和每个人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因为如果真的人人生而平等,那么我们对彼此承诺的爱也必须平等。”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奥巴马第二任期内的重要日程。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结果做出裁决:美国各州不能禁止同性婚姻。这就意味着同性婚姻将在全美50个州合法化。从兑现施政纲领的角度看,奥巴马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说到做到,既维护了同性恋者的人权,更为的自由价值观背书。奥巴马的政治遗产清单再添一项。

外交多点开花

相比内政,奥巴马在外交上的成就更引人注目。

首先,美古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美国对古巴实施了几十年的禁运制裁都没有达到改变古巴政权的目的,联合国大会也连续23年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结束对古巴的制裁,继续维持这一损人而不利己的政策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毫无益处可言。奥巴马有意改弦更张,在第二任期内启动的对古秘密外交很快见效,2014年12月17日,美古两国同时宣布开启关系正常化进程。2015年4月,美古两国元首在美洲峰会上实现历史性会晤。5月,美国宣布将古巴从“支恐名单”中移除。6月,美国国会代表团访问古巴。7月20日,美国和古巴各自在对方首都的利益代表处同时升级为大使馆,这标志着美古关系实现了正常化。美古关系的突破所带来的国际政治影响比较有限,但它显示了奥巴马变革的决心和告别旧秩序的勇气。

其次,伊朗核协议大功告成。2015年7月14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紧张谈判,伊核问题六国――美、中、俄、英、法、德与伊朗终于就伊朗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协议对伊朗的核计划实施严格的限制措施,以换取国际社会取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9月,美国国会参议院没有通过共和党议员提出的反对伊朗核协议的提案,这意味着奥巴马克服了国会对协议的阻挠。10月,伊朗议会正式批准了该协议。10月18日,伊核协议生效,奥巴马下令开始采取措施解除对伊朗的制裁。伊朗核问题由来已久,美国早在1996年就出台《伊朗制裁法》以迫使伊朗放弃核项目和接受核查。从2002年到2013年,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核查问题与伊核问题六国举行了数十次多轮会谈,无果而终。联合国安理会从2006年起通过多个决议对伊朗实施制裁。2013年伊朗改革派领导人鲁哈尼上台为伊核问题的突破提供了可能,而谈判解决伊核问题也成为奥巴马第二任期内的外交优先课题之一。从2013年11月开始,美伊之间经过六轮十几次的反复较量,终于在2015年4月达成框架协议,并于7月达成全面协议。在此过程中,奥巴马政府经受住了来自国内的右翼保守势力、亲以色列势力以及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等海湾盟国的巨大压力。伊核协议的达成,不仅大大改善了美伊关系、缓解了中东紧张局势,更向世人展示了奥巴马对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理念的坚守和该理念在国际政治实践中的可行性。在某种意义上,这也使奥巴马显得没有辜负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的身份。 2015年12月奥巴马从巴黎气候变化大会返回后在白宫发表声明。

第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谈判达成协议。这个有着“21世纪高标准经贸协定”之称的多边协议,涉及面广,涵盖知识产权、劳工保护、农产品和汽车市场准入、环境保护、投资、电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透明度与反腐败、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减税力度大,对18000种类别的商品降低或减免关税;相关标准高,包含了史上最强有力的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TPP原本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发起,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11月宣布加入谈判,并将其作为“亚太再平衡战略”的重要内容。美国的加入带动澳大利亚、越南、日本等泛太平洋国家相继加入。谈判自2010年3月开始,奥巴马政府原本期望在2012年秋达成协议,但由于各方分歧巨大,谈判一再延长,直至2015年秋终于收官。

对奥巴马政府来说,TPP谈判达成协议的重要性是多方面的。其一,它代表了“亚太再平衡战略”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奥巴马政府能够在国内向公众展示其再平衡战略政绩的惟一亮点。其二,TPP包含了世界第一、第三大经济体,成员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40%,美国主导的谈判议程充分体现了美国的竞争优势,有利于推动美国的出口和投资,从而给美国带来可观的经济红利。其三,由于中国没有加入TPP谈判,它对地区经济规则的话语权以及与某些TPP成员的经济联系都会受到削弱,这将弱化中国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影响力,并进而导致中国在本地区的政治影响力受损。

第四,巴黎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协议为奥巴马政治遗产清单再添亮丽一笔。奥巴马在2008年参选总统时,提出多项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执政后希望在国际国内同时推进这一目标,但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因国际社会的严重分歧无功而返,在国内提出的减排议案也被否决,第一任期内几无建树。2014年中美发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明确了双方减排的指标,同意共同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于2015年巴黎会议如期达成协议。此举改变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政治格局,使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前景明朗起来,也使奥巴马深受鼓舞。2015年8月,奥巴马宣布了“清洁电力计划”,限制美国发电厂的碳排放量,这被称作美国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最重大的举措,旨在推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功。9月,中国国家主席访美期间,中美再次发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双方承诺携手与其他国家一道确保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功,重申各自落实国内气候政策,加强双边协调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及向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中美密切合作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奥巴马出席了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开幕活动,呼吁各国共同努力以如期达成协议,在大会期间又与巴西、印度和中国领导人通话,加强沟通和协调。巴黎时间12月13日,来自196个国家的谈判代表通过了历史性的《巴黎协议》,这不仅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重大进展,也使奥巴马在应对气变问题上找到了如愿以偿的感觉。

最后一年仍将继续战斗

巴黎协议篇(7)

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7%。中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经济内在结构发生了深刻的积极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平稳的主基调下正在孕育着化茧成蝶的蜕变。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恰如一颗“定心丸”,对稳定当前世界经济增长预期起到重要作用。

2.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召开,“中国方案”推动全球变革

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上,中国运用议题和议程设置主动权,引导峰会形成一系列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机制性的成果,实现了为世界经济指明方向、为全球增长提供动力、为国际合作筑牢根基的总体目标。这次峰会上,中国提出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首次把创新作为核心成果,首次把发展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协调的突出位置,首次形成全球多边投资规则框架,首次气候变化问题主席声明,首次把绿色金融列入二十国集团议程,在二十国集团发展史上留下深刻的中国印记。

3.“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朋友圈”越来越大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3年多来,各项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中国已同大约50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同2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国际产能合作、设立52个境外经贸合作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态度积极,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不断深入,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4.《巴黎f定》正式生效,气候治理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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