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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1:38

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篇(1)

1、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不能按时到,请家长提前打电话请假;

2、学生不得无故旷课,以免影响学生成绩以及学习进度;

3、必须认真完成作业,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讲小话、交头接耳;

4、学生每完成作业立即上交给老师检查,如有错误需改正后再交与老师检查验证;

5、提问必须先举手,不得大声喧哗;

6、不得无故在教室里走动,如需喝水、上厕所等必须征得老师的同意方可;

7、上下楼时不得大声打闹,不得乱仍纸屑、果皮等垃圾;

学生管理制度篇(2)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

1.宿舍区开门、关门的时间

(1)周一至周四:早6:40(开门)——7:25(关门);

晚21:20(开门)——21:35(关门)

(2)周五: 早6:40(开门)——7:25(关门);

晚17:00(开门)——17:30(关门)

(3)周日返校:请于19:20——19:30期间到宿舍,同时到住宿管理老师处进行登记。

2.学生凭胸卡进出宿舍区。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区,严禁非住宿人员留宿。

4.上课和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准进入宿舍区,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的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由宿舍管理老师带领方可进入宿舍。有病者在校医室休息,病重者到医院就诊或回家休息。

二、学生宿舍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22:00。

三、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1、宿舍安全

(1)爱护宿舍区的设施。不得破坏门、窗、楼梯间及卫生间等的电灯开关。不得玩弄或破坏消防设施。

(2)不得将大球(篮球、足球、排球)类带入宿舍区;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3)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上课、晚自习期间或离开宿舍及室内无人时,必须关灯并锁好门窗。

(4)学生住宿只带必备的洗漱用品、日常用品、常用必备的衣物等。贵重物品、多余物品及各种箱子、大提包等均不要带到学校。

(5)杜绝火灾隐患。不得在宿舍区点燃蜡烛、蚊香和其它物品,不得私带台灯、手电、火柴及打火机;不动插座,严禁在宿舍区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器。

(6)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批量酒精、火药、炮竹等)带进宿舍区。

(7)严禁携带凶器(如钢管、刀具等)进入宿舍区。

2、宿舍纪律

(1)学期开学时,应按管理人员安排的宿舍、床位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或衣柜。

(2)上课、晚自习期间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在宿舍区逗留,上课期间不允许回宿舍,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由住宿管理老师带领方可进入宿舍。

(3)按时起床,按时睡觉。熄灯铃响后,不得随意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乱走乱窜;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灯看书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绝不允许夜不归宿。

(4)在宿舍纪律检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谎报假名或他人姓名。

(5)宿舍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室长应做到:全面关心同学,如有宿舍内同学生病或遗失钱物、钥匙等应及时向住宿管理老师、班主任汇报;督促值日生认真负责做好值日工作,督促同学遵守纪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等;

(6)学生因故短期需要回家住的,必须先向班主任、住宿管理老师请假并由家长到校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办好将班主任同意的请假审批表交宿舍管理员方可离校;

(7) 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校园,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学生实行警告、

记过等处分。

3、宿舍卫生:

(1)保持宿舍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果皮、纸屑或杂物等。

(2)严禁往便槽扔瓶子、包装袋、衣物、牙膏壳、塑料袋、剩菜剩饭、报纸等不易溶化的东西,以免造成下水道的堵塞;

(3)不准在走廊洗漱,不允许在走廊楼道泼水,不允许往窗外和楼下丢东西和泼水;

(4)禁止带饭菜进入宿舍内就餐,因病情况下除外。

(5)要保持宿舍内务整洁。早晨起床后,应立即整理各自内务。值日生每天早晨打扫宿舍卫生、门前走廊,并及时清倒垃圾。门窗每周要擦洗两次,并保持干净。

4、宿舍文明:

(1)讲公德、守纪律。不得有意破坏公物、污损墙壁;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打架、闹事、起哄、放鞭炮、吸烟、喝酒、赌博;不得爬墙爬窗、钻栏杆攀爬铁门等进出宿舍区。

(2)熄灯铃响后,禁止打(玩)手机(包括发短信、玩游戏等)、开收音机(随身听)、下棋等,停止一切有影响于他人休息的活动。禁止在校园玩电子游戏机、打扑克、玩麻将等带有聚众行为的活动。

(3)禁止带动物进入宿舍区。

(4)熄灯铃响后,各宿舍长必须负责关闭该宿舍房灯、走廊灯等。

(5)严禁观看黄色或暴力书刊、信息、图片等。

5、其它

(1)违反《北京师范大学朝阳附属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2)在宿舍区内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住宿生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朝阳附属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5个必须和10个不准》进行量化评比,每天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检查项目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朝阳附属中学住宿生一日常规检查》,共10项,每项10分,满分100分。扣分累计达20分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走读一周;扣分累计达30分给予记过一次,并责令走读两周;扣分累计达40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责令走读一个月;扣分累计达5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学生管理制度篇(3)

本文以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实证调查为基础,剖析了当前高校管理中学生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阐释了导致“功效理性”缺失、制度性支撑不足、大学生参与能力较低等问题的三大原因。研究表明,实现高校管理中学生的有序参与,需要增强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法治化育人环境。

关键词:

高校;法治;思想政治教育

一、构建管理制度需要的理念

1.树立维护学生权利的理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已步入法治时代,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因此,高校的管理者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构建制度时,出发点从以学校为主体转变成优先考虑学生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学生的权利,使学生的权利得到保障。以往都是强调学生的义务是什么,忽略了学生权利的享有。法治时代,学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应更加人性化,既要明确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又要明确提出学生能享受的权利,这样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会提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才会变成一种自主意识,自我管理、自我提升才可能成为一种趋势,也更有利于提升学校管理的效果。

2.树立按“规”行事的理念

按“规”行事,是目前高校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的前提和保障。高校里的“规”既包括国家的定性规定,也包括学校的自主管理规定。国家定性规定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关系,而学校的自主管理规定主要是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各大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按“规”办事的法律依据,是管理的可靠保障。有了按“规”办事,就要树立“规定”的权威,一切按照规定行事,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主动与违背规定的行为做斗争。但是,目前许多高校出现了违规现象,随意更改管理规定,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

3.树立制度的教育功能理念

《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一味去追求对学生的约束,只会与管理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树立制度的教育理念,变“被管”为“自管”,由制度约束和强制变成制度服务和制度导向,充分发挥制度的教育作用,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要制定良好的制度,摒弃过去以制度强制管理的理念,强化制度的教育功能,推动学生的自管。

二、建立高校法治学生管理模式的策略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新时代的大学生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加快高校管理模式法治化建设,坚持走“以人为本”的道路,是实现高校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1.坚持“德法并蓄,宽严并济”的高校学生管理原则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校,使学生明确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依法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尤其是实施惩罚措施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在前,惩罚在后,注重教育的效果与惩罚的力度。尤其是在新生入学时更需要做好法治与德治的教育工作。入学之初,让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违反校级校规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样的做法就在无形中减少了违纪的出现。对于违纪的学生不能一味批评,要辅以德治,既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又使学生从思想的高度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鼓励自我纠正、自我发展。

2.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背后需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法规可依,有法规必依,违反法规必追究责任,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宪法制定好高校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让各大高校的发展纲纪明了,便于开展学校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学校做好本校的立法工作。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①统一原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精神相一致,不能相背离;②公平、公正原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要维护好学生的正当利益,确保学生享有法律权益;③“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发挥学生的参与作用,切实做到一切以学生为主,听从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使规章制度更加人性化、科学化,执行起来更加便利。

3.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法治化育人环境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教育也逐渐走进了大学生的课堂,在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规范学生的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法治课课时少,内容单调而枯燥,导致一些学生“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法治意识淡薄,行为不符合规定。因此,要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接班人,也是社会上需要的法治化人才,这样不仅是为了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也是在刺激和推动高校的依法治校进程,两者互相推动,互相呼应,既规范了大学生的学法、用法行为,又带动了高校法制工作的开展,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法治化育人环境的塑造不仅仅要靠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也要上一个台阶。

作者:王璐 单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学生管理制度篇(4)

一、学习纪律要求:

1、上课预备铃响了必须马上赶往教室,严禁在操场、过道玩耍,正式上课铃响了未进教室就是迟到。第一次迟到的学生进教室后主动向全班同学和教师道歉,道歉语:“同学们:对不起,我迟到了,我影响了你们的学习,下次我不迟到了!”对多次迟到的学生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2、课堂上不能随便请假上卫生间或外出打水喝,如身体特殊原因,必须得到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外出。不允许两人以上同时请假结伴上洗手间。上课时间教师不得安排学生为教师办公室搞清洁卫生或干私活。违者学校将对违规学生和违规教师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上课不能带手机、mp3、游戏机等电子产品到教室玩耍。科任教师、班主任、查堂领导、巡视领导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收缴后交政教处登记存放,期末放假时请家长来领取。不主动上交的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请家长配合处理。

4、上课必须用普通话与教师、同学进行学习交流。上课发言要举手,老师同意后方可发言,发言时声音要洪亮。同学发言、教师讲解时,不能插嘴,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违规者科任教师责令插嘴学生当堂向全班同学道歉,道歉词:“同学们:对不起,我插嘴了,影响了大家的听课,我立即改正!”对多次插嘴的同学责令书面在班级检讨。

5、上课不能睡觉或干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遵守课堂纪律,执行教师纪律和学习要求,确保课堂教学有序进行。违者,第一次科任教师个别提醒,第二次公开批评,第三次责令课后写出书面检查在班上作公开检讨,第四次报学校通报批评,第五次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第六、七、八、九通知家长带回家配合教育。

6、随时保持教室干净整洁,座椅摆放整齐,书本摆放规范。不乱搬动桌椅,不能窜座位。违者,第一次科任教师当堂批评教育,第二次在班级书面公开检讨,第三次报学校通报批评,第四次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六、七、八请家长带回家配合教育。

二、执行监督人员:

1、科任教师主要负责处理本人课堂上的违纪行为。

2、班主任主要负责本处理本班学生的违纪行为。

3、政教处负责处理全校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

4、其他领导、教职工有责任教育学生违纪行为。

5、对学生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教职工给予通报批评。

三、备注:

学生管理制度篇(5)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全校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按上级要求做好每年的学生体检工作。

2、通过体检、收集学生的健康资料,对患病的学生督促复检确诊,矫治及转诊治疗。对体弱学生进行登记落实卫生保健措施。

3、每年把体检情况整理归纳,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教育行政、卫生部门和学校领导,并将存档。

4、做好学生“九病”及传染病、肠道病、肝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慢性病的预防工作。

教室卫生制度:

1、教室布置要美观大方,保持桌椅无涂污痕迹,地面清洁,门窗明亮干净,墙壁无涂污痕迹。

2、教室包干区要保持清洁,每天二扫,做好课室门前三包,值周卫生包干区花圃内,沟渠杂物、枯树叶、纸屑要清扫干净,每周星期五第八节为全校大扫除时间。

3、讲台常抹门窗、光管、风扇,经常打扫走廊及天花板卫生。

4、教坛下要整齐清洁,无杂物。天花板无蜘蛛网,风扇和光管无尘埃。

5、上课、自习不吃零食,课室保持安静、禁止起哄,喧哗、追逐,遵守教学秩序。

6、人人讲卫生,个个有保洁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7、每天下午放学后,值日生要及时擦干净黑板,全班同学都离开课室时,要关好门窗、电源,才能离开课室。

环境卫生制度;

1、公共场地按班级划分,分片包干打扫。

2、坚持做好每天一小扫,每周一中扫,每月一大扫,见脏随地扫,节日突击扫。

3、各班必须保持环境清洁,每天上午下午由校保洁队检查教室地面,并及时公布保洁情况。

4、每天放学各班清洁打扫后,校卫生室值日员进行记分(共六项,每项满分为10分)。

5、把“清洁卫生好”列入学校“四项竞赛”之一,并列为每学期期终评先进班级和三好生条件之一。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定期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

2、建立传染病登记册,按发病日期、班别、年龄、病名、处理意见等项进行登记。

3、对确诊的传染病者,及时上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并书写报告,每学年统计。

4、每年按上级要求,普及肝炎、肺结核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转诊,及时做好防治措施。

个人卫生制度:

一、个人要养成“四勤五不”的良好卫生习惯。

四勤:(1)勤剪指甲;(2)勤洗澡勤换衣;(3)勤理发、洗头;(4)勤洗手。

五不:(1)不乱丢果壳纸屑;(2)不随地吐痰;(3)不乱涂墙壁;(4)不乱倒脏物污水;(5)不喝生水。

厕所卫生制度: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办公室环境卫生制度:

为贯彻学校办公室、校工会关于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建文明处室的通知精神,搞好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各科室都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等。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谈笑,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严肃与和谐。

四、学校党政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要每天打扫卫生一次,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室内茶具、桌上文件资料放置整齐。重要文件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五、公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每天早晨上班前认真打扫好各学校党政领导办公室卫生,备好开水,清洗茶具,水盆等物,保持室内整洁干净。每天早晨上班前清扫办公楼楼道、楼梯、扶手卫生,并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水迹等脏物,每隔三天必须彻底清理楼道一次,保持办公楼道的清洁。

六、总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搞好总值班室的卫生,保持总值班室整洁、美观。

七、建立奖励制度,不定期地检查各科室的卫生状况,对于优秀者及时给予表扬,不足之处,限期改正。

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为了改善校容校貌,给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使全体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我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检查评比范围

全校所有处、室、校园环境、个人卫生。

卫生要求

室内:

①桌、椅、凳、橱等学习生活用品、办公用品、仪器保持洁净、摆放整齐;

②墙面、顶棚、地面、灯具及其他张贴悬挂物无灰尘、蛛网;

③玻璃齐全、明净;标牌端正、整洁;床铺、被褥整洁。

室外:

①地面、楼道、凉台无纸屑、杂物和白色垃圾;

②墙壁无乱写乱划;厕所、垃圾箱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③师生衣着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留怪发型。

④板报、宣传栏分工负责,达到形式多样、内容常新。

⑤清洁区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检查时间

周一至周五,每天小查,不定时;周四下午放学前详细检查。

学生管理制度篇(6)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条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对学生。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四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十六条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依据转入省(市、区)的规定确定。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查、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等。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文化课学习领域科目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为主要手段;其他学习内容学分认定质量以学校为单位,采用验证、访谈、考试考查、试题试卷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查评估。学分认定质量检查评估的依据是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和课程方案情况及其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估普通高中是否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达到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或国家及省级示范性学校的重要依据。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取消认定资格,直至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学校相关实施细则。

学生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申报。凡比赛前一年度未申报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凡当年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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