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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效应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3:38

生物效应论文

生物效应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立法选择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理论界一直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怀疑态度;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它历经弥久而不衰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对我国物权理论的建构同样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理论,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3.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不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协调的困难

生物效应论文篇(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发展,在我国职业院校中开设的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方法以及在这种教学方法下的教学质量,逐渐受到现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教学方法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考古活动也不断取得突出的成就。在我国现今发展阶段,在高职院校内设立的考古专业课程中,有关考古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逐渐受到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方式,本文经过研究,特得出以下结论。

一、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成因

1、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

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新时期发展的潮流和需求,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开始选择在本校内开办和设立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的相关课程内容。但由于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在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的课程教学上,没有足够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理论做支持,导致我国现今阶段各大职业院校,无论是在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学师资还是办学理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和不足。

2、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现状的成因

我国的职业院校的办学理念不同于本科院校,在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于学生相关专业知识在综合实践能力上的培养,是我国职业院校最为显著的办学和教学特点。但现今阶段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在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大部分依然采用中国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对于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上的侧重程度较深,普遍忽视了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实践教学,即对学生考古文物保护技巧的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上重视力度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课程知识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1]。除此之外,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全国范围内的职业院校中负责考古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考古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师教学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低下等方面的内容,是直接导致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中对学生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内容的教学效果不能很好的达到授课教师最初的心理预期的主要前提原因之一。

二、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1、建立文物保护技术培训实验基地,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大职业院校为了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更多的选择在学校内的考古专业课程安排中引入和设立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专业知识的授课课程。但由于我国的职业院校在有关考古专业的办学经验方面还比较薄弱,在大多数时候,对于学校考古专业的学生,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知识的教学过程中会选择参照或者沿用本科院校中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的教学方式,而本科院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授课方式更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特点严重违背了职业院校旨在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综合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最终导致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严重低下。想要更好的解决这一教学弊端现象的出现,我国的职业院校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培训机制,建立与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相匹配的实验培训基地等一系列的硬件设施。在有效保证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综合应用实践机会,为最终培养出更加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提供坚实的客观保障条件。

2、回聘退休考古专业文物保护专家,提高教学质量

在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由于受到我国国家教育局以及相关部门有关指导政策和工作精神的影响,职业院校的专业在职授课教师与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职业院校考古专业负责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在职授课教师,普遍存在因考古专业相关知识掌握程度不够深入而最终导致教师的授课质量低下,学生学习效果不能达到社会对于相关考古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水平高度上的需求,严重影响了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的教学发展进程。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改善考古专业在对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学现状,可以将已经退休的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和资深学者回聘到学校之中。在不影响学生对于相关专业课程知识学习的课程安排的基础之上,适当的举办专家讲座或者专家亲临授课相关方面形式的教学活动。在更好的为学生拓宽有关考古专业在考古文物保护技术的知识面广度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讲座和培训安排,更好的提升学校考古专业相关在职授课教师对考古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最大限度的改善教师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的教学现状。

3、改善教学方式,灵活教学方法

虽然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在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之中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课程,是在参照和效仿本科院校授课过程的基础上设立的,但为社会培养具有更高水平综合应用实践能力的新型就业人才是我国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传统本科院校过于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教学方式不能更好的适应职业院校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需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受到严重阻碍。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完善和改革校内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专业教学实践效果,就必须及时有效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改变传统古板理论化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合理有效的应用更加灵活的教学方法。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提升学生对于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有效的激发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潜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最终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2]。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考古学专业中,有关对于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对学生科学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以及综合实践的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只有我国现今阶段开设考古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有效的摆脱学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更好的掌握灵活、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综合应用型考古人才,相关授课教师的教学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

作者:姬颖 单位:洛阳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生物效应论文篇(3)

【摘要】 在系统论指导下,利用多学科技术研究中西医学理论实质及其内在联系,更有利于促进中西医学找到共同语言。作者根据已发表的有关中药复方抗癫痫效应现代医学研究文献为基础,分析中药特征与抗癫痫效应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收集、筛选1980年以来国内公开发表的2005年版《中国药典》所载中药复方抗癫痫研究的文献,根据检索结果统计不同传统功能分类、不同药性、药味、归经的中药数量和其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中药味数;用多元判别分析建立回归数学模型。结果表明在这50味中药中,平肝熄风药的抗癫痫效应研究比较活跃,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为61.11%,归经分类分析,归胆经、心经、肾经的比例最多,与合计率比较,均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0,且P

【关键词】 中药;抗癫痫;规律性

癫痫是一种常见的慢性脑部疾病,全世界约有4千万人受累,我国癫痫的患病率约为0.33%~0.58%。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抗癫痫联盟的定义,癫痫是由多种病因引起的慢性脑功能障碍综合征[1]。该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工作、学习,且可能在发作时遭遇危险而危及生命,并伴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心理问题,给患者家庭及社会带来很大负担。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防治癫痫已成为医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现代医学对癫痫的治疗主要采用抗癫痫药物,但长期服用此类药物会产生诸多不良反应及副作用,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患者的生存质量。中医药以其毒副作用低、疗效显著、作用独特等特点在癫痫治疗中被广泛运用,并为广大患者所接受。以往对中药抗癫痫作用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实验药理学研究,缺乏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的系统性规律性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1980~2009年数据库信息资源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复方进行收录,将所有复方中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按照其功效、药性、药味、归经等特性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性并构建中药特征-抗癫痫效应的数学模型,为中药抗癫痫效应研究及其临床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1资料和方法

1.1中药数据的标引 中药数据的标引研究分析的中药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所收录中药,并以全国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为补充,其中同一种中药的提取成分、入药部位及炮制方法不同但功能相同者,计为一种中药,共为513味中药。每种中药按照《中药学》[2]规划教材对中药名、性味、归经进行功能疗效分类和分类类目的设定。

1.2文献检索与资料收集计算机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 1980~2009.9)、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1978~2009.9)、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VIP 1989~2009.9)。检索年限为1980-01~2009-09。有效文献确认标准为:①收录公开正式发表的有关中药复方抗癫痫效应的动物实验及临床疗效研究的一次文献,而经验介绍、理论探讨、综述性文献不计;②单味中药治疗癫痫,或配合其他西药,或配合针灸推拿治疗癫痫,中药预防癫痫、中成药注射液治疗癫痫的文献均不收录;③临床研究样本量少于20例且结果表明无疗效的文献不收录;④将同一作者、同一方剂和同一治法的文献合并归一。

1.3文献评价具有抗癫痫效应的复方的确认标准:凡是动物实验结果及临床疗效总结有2篇以上支持文献,并出自2个不同研究单位的结论,均证明该复方具有抗癫痫作用则被收录。其中被收录的复方治疗癫痫的临床疗效总结文献,观察病例数必须在20例以上,并进行系统性疗效评价总有效率在70%以上。文献收录时由2名评价者独立根据预定的纳入标准筛选文献,如遇分歧,通过讨论或咨询第3位评价者解决。

1.4复方中单味药频次分析统计收录文献所载复方中的所有单味药,共218味,按照单味药在所有复方中的使用频次,列出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进行分析。其中使用频次最多的是石菖蒲,为91次,其次按顺序分别为全蝎、天麻、半夏、僵蚕、甘草、胆南星、蜈蚣、钩藤、郁金等。

1.5统计学方法以中药抗癫痫效应信息数据库为统计源,统计不同功效类别、不同性味、归经中药的数量和其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中药味数。将检索结果数据导入Excel表格进行处理,采用统计软件SPSS进行Z检验,并对全部结果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Backwald LR法)。

2结果

2.1复方前50味不同功效药物的抗癫痫效应规律 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中,其功效类别有比较大的差别。其中平肝熄风药抗癫痫效应研究比较活跃,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为61.11%,与合计率比较,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

2.2复方前50味不同归经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同一种中药可能有多个归经,计算出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不同归经的药物占全部药物的比例和在同一归经的药物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药物比例。其中归胆经的比例相对较高,为29.17%;其次心经为23.64%,再次肾经为4.93%,与合计率比较,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

表1复方前50味不同功效药物的抗癫痫效应规律功能分类表2复方前50味不同归经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功能分类

2.3复方前50味不同药性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在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不同药性的中药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也不一样,就味数而言,性寒、性温的中药使用相对较多,分别为21味、15味,但不同药性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与合计率比较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4复方前50味不同药味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由于每种中药可能有多种药味,因此是按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不同药味的药物占全部药物的比例和其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药物占该药味药物的比例进行计算。结果发现甘、苦、辛、咸味药使用相对较多,酸、涩、淡味药相对较少,且不同药味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与合计率比较均无统计学意义 。见表4。

2.5复方前50味具有抗癫痫效应中药的特征的多因素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药物的功能分类、性、味、归经对该药物是否具有抗癫痫效应都有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多因素分析将其中起主要影响的因素寻找出来,因此采用逐步的Logistic回归筛选主要的影响因素。以是否有抗癫痫效应(有为1、无为0)为因变量,药物的生物学分类、药味、归经、药性、功能分类为自变量进行逐步Logistic回归,方法为Backwald LR,变量筛选的门槛值为入选0.05与剔除为0.1。筛选结果为药味、归经、药性、功能分类进入方程。结果表明归心、脾、胆、心包经以及安神药、平肝息风药、解表药、化痰止咳药及补虚药均是具有抗癫痫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回归系数>0,且P

3讨论

中药“四气”“五味”“归经”及功效等均是中药药性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临床辨证论治的基础及中医基础理论体系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医药现代化研究的进展,部分学者对这种理论体系合理性存在着不同看法[3]。中医学是科学的,中医基础理论是中医药学的核心内容,以中医基础理论的发展带动中医药学的发展,是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系统论指导下,综合运用生物信息学等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更有利于研究中医基础理论的合理性,从而促进将中医学“性智”的研究提高到与现代医学“量智”研究相同的高度[4]。本研究收集近30年来国内有关复方中药抗癫痫效应研究的文献,将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中药的特征,包括性、味、归经和传统功能分类,与以现代抗癫痫效应药理为基础进行中药研究的科学成果及临床疗效总结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中药特征与是否具有抗癫痫效应存在一定的规律。如在这50味中药中,平肝息风药的抗癫痫效应研究比较活跃,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为61.11%,在归经分类分析,归胆经、心经、肾经的比例最多,与合计率比较,均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0,且P

为利用上述发现指导中药抗癫痫效应药理的研究及指导临床用药,本研究利用与抗癫痫效应密切相关的中药学特征,采用多元判别分析建立了判别方程,建立了回归方程,并用方程对有抗癫痫效应药物组进行模拟预测计算,得到的总预测符合率为91.6%,预测效果较好,可以为中药的筛选提供可信的参考。也为中医基础理论、中药药理研究奠定了基础以及提供新的研究思路。预测方程回代结果显示有抗癫痫作用的药物其回顾性检验正确率较低(符合率为24.0%),主要与目前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部分常用中药有关,相关实验、临床研究未能对药典所收录更多中药进行广泛性抗癫痫效应研究。因而,为了有利于人们更为客观地认识中药性味等特征对其抗癫痫效应的影响,建立起客观的、回顾性检验正确率更高的Logistic回归方程,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药典所收录更多中药开展实验及临床抗癫痫效应的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何伋,路英智,屈传敏.癫痫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9:1.

[2]高学敏.中药学,第2版[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1.

生物效应论文篇(4)

科技论文;生物科学素养;文献检索

高中生物学教学使用的教材以及生物科技书籍与生物科技新进展存在较大的时差,将生物科技论文中的新观点、新作法,以及相关的新知识、新成果和新应用传播给学生,可促进学生对不断发展的生物科学及其研究的理解和应用,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提高生物学学习能力和生物科学素养。

一、科技论文的概述

所谓科技论文是指论证、描述运用科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获得一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性文章。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明确指出:“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做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科技论文能体现最新的科技成果及科技发展,科技成果已广泛运用于生产、生活。在高中生物学教学中,有效地运用科技论文,能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促进学生对生物学的认识,提高生物科学素养。

二、科技论文的选择

应选择近期发表的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注意选择研究角度新颖、涉及生物学热点话题的研究文章。如学习有关育种知识时,介绍有关华中农业大学科研人员克隆出控制水稻光敏感核不育的基因pms3,该科研成果可加速水稻“两系”不育系培育,促进作物杂种优势利用。引导学生由此相关信息为主题,检索有关科技论文,让学生获取科学性、权威性的基因工程育种的最新科学进展。

还应注意选择有关促进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研究的科技论文。例如,在学习“生态环境的保护”时,根据不断加剧的“雾霾”天气,引导学生学习《北京一次持续性雾霾过程的阶段性特征及影响因子分析》,帮助学生了解北京地区持续性雾霾天气过程中的气象因素和气溶胶演变特征。学生结合“雾霾”天气亲身体验,加深了对“雾霾”天气的了解,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利于学生掌握生物科学知识,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许多实验验证性的科技论文包含有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和结论,不仅具有科学的、最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还有翔实的实验数据,让学生易于理解实验过程、实验数据和结论之间的关系,体现科技论文的应用价值与社会意义。

三、科技论文的教学应用

首先在课堂上为每位学生提供一份论文,要求学生围绕“文章的研究的目、研究的对象、研究的结论或结果、研究的问题对社会或研究领域有什么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阅读,培养学生快速地获取有关信息的 能力。

然后指导学生罗列论文中相关的生物学概念和难理解的专业名词,并尝试理清生物学概念与难理解的专业名词之间的关系,通过新情境的构建,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分析、应用等迁移能力,为理解实验和科学进展打下良好基础。

科技论文表述的实验原理和步骤等具有前瞻性,专业性比较强,学生难以理解。课堂教学时教师应简要地解释实验过程,引导学生理解新的实验方法和实验设计,尝试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简化复杂的实验条件和方法,设计相关类似的实验,提高学生的实验设计能力。

四、科技论文的教育价值

1.促进学生学会文献检索

指导学生从公共媒体如报纸、公共科学杂志,比如《新科学家》《科学新闻》或者中国知网等相关网站,采用“文献检索方法”“数据库检索方法”“出版物检索方法”,使用关键词搜索,在论文期刊上网站上或搜寻合适的论文,比如早期原创性研究论文,进行对比阅读,培养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学习,掌握认识世界的工具、学会最迅速、最有效地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2.促进学生对生物学核心概念的掌握

高中生物核心概念是建立在一般概念、原理和规律之上的对生物学核心问题认识和理解,从不同的角度阐释生命的本质,有利于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生物学主干知识。在有关“光合作用、呼吸作用”等核心概念学习中,以关键词“光合作用、呼吸作用、影响光合作用、呼吸作用速率等”检索到《不同营养条件对金鱼藻净化作用及其生理生态的影响》《静止和充气培养条件下光强对龙须菜光合生理效应的影响》等科技论文,通过学习,拓宽视野,加深对光合作用速率、光合效率、净光合作用速率等生物学核心概念理解和掌握。

3.提高学生图文转换和图表处理能力

生物科学经常以生物绘图或图表方式呈现科学研究方法或成果,在教学中尝试将论文的数据用简化的图表进行特殊处理,剔除冗余信息,并将图表与文字相结合,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和习惯,提高图文转换和图表处理能力,加深对新的科学实验的理解。

4.提高学生解决问题能力

生物效应论文篇(5)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如果一民事行为因另一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以另一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有因行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为不因其他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不以其他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探讨。

(一)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有独立存在价值,殊有疑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概念上加以区别,系法学上一大成就,并符合当事人之价值,如就买卖而言,当事人除有成立债之关系之意思,尚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意思,此在标的物所有权非即时移转之情形,特为显著。然而,此种移转所有权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独立化,使其成为独立之物权行为,在理论上尽可将其纳入债权契约之意思表示中,同时表示之。其他赠与、互易、设定担保之等皆可如是。”

王先生一方面认为:“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另一方面又认为:“此种移转所有权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独立化,使其成为独立之物权行为,在理论上尽可能将其纳入债权契约之意思表示中,同时表示之。”

王先生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王先生的逻辑其实是:物权行为概念的提出,是法学上的一大成就。承认物权行为,就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物权行为一旦无因,又有不妥。

梁慧星先生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文中认为:“既承认有物权行为概念,就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后,就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梁先生在文中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也持异议,认为:“这一理论,捏造了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那种认为我国民法有独立物权行为的观点,不符合现行立法规定精神,且与法律发展潮流相悖,是不足取的。”梁先生在文中否定了“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但没有否定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本身。这样,梁先生的逻辑其实也有矛盾之处。

孙宪忠先生在《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一文中指出,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包含“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1)‘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该原则的意义是,德国法将权利主体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为债法上的契约或称之为合同)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因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依此分离原则,德国民法实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及其他民法制度在法学理论上的彻底的明确的划分,因为物权从此有了自己独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根据,即‘合意Einigung’。”

“(2)‘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抽象原则的意义,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这就是说,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抽象原则是依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因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行为的结果。故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动产的交付)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因果关系。根据抽象原则,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比如一个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却不能当然无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不能随之而撤销。”

孙先生明确提出:“抽象原则是依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说,承认物权行为,必然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孙先生是肯定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但同时也认为“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意见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有充分理由的,所以德国法院在司法时一方面坚持物权行为理论原则即抽象原则,一方面又在物权的设立及转移中发现原因行为有瑕疵时,经常使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来对物权行为进行制约。这些常用的规范主要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如关于诈欺或乘人之危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违背善良风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以此既否定原因行为又否定物权契约的效力,依此而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

从以上引文可以知道,两种观点,无论赞成还是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实际上都主张,承认物权行为,就是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就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其中,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观点,并没有否定物权行为概念,因此,这一观点并不彻底。而赞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观点,也认为应该根据原因行为制约物权行为,因此,这一观点也不彻底。造成这些矛盾的原因,在于对民事行为的独立性的误解。

物权行为的概念是萨维尼提出的。萨氏的物权行为指买卖契约之履约行为,即交付。履约行为和订约行为即债权行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概念是他对法学的一大贡献。然而,萨氏在提出物权行为概念的同时,又认为物权行为的存在意味着物权行为的独立,即“分离原则”必然导致“抽象原则”,这就缺乏根据了。

什么是民事行为的独立?独立应解释为不依赖。民事行为是民事意志的外在表现。如果存在两个民事意志,各有其不同的外在表现,则存在两个民事行为。如果存在两个民事行为,其中一个民事行为之有效与否不取决与另一个民事行为之有效与否,即不因另一个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则该民事行为独立于另一个民事行为。

可见,讨论民事行为的独立问题,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民事行为。仅有一个民事行为,不会发生民事行为的独立问题。民事行为发生独立问题,意味着民事行为的存在和民事行为的独立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两个民事行为,并不等于两个民事行为独立存在。如果其中一个民事行为因另一个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则该民事行为不独立于另一个民事行为。简言之,独立意味着存在,但存在未必独立。因存在两个民事行为即认为其中一个必然独立与另一个,是对民事行为独立性的误解。

因此,物权行为的存在不等于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物权行为的存在表示物权行为是某民事意志的完整的外在表现,不是其他行为即债权行为的组成部分。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表示物权行为不因债权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因为履约行为和订约行为是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是否独立存在,则由法律根据需要规定,而不能从物权行为概念本身推演出来。

可见,民事行为的独立是由于民事行为的无因。民事行为的独立性就是民事行为的无因性。承认物权行为与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之间没有矛盾,与否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之间也没有矛盾。因此,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观点完全可以承认物权行为。同样,承认物权行为的观点也完全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有因性,而没有必要一方面主张承认物权行为就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方面又主张应根据原因行为制约物权行为。

从物权行为的存在推出物权行为的独立即无因,是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错误。在这一错误推论的基础上,萨氏认为,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原因行为被撤销后,丧失物之所有权之出卖人,可以买受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换句话说,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出卖人只是债权人,不是标的物的物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处于不利地位;而买受人则是标的物的物权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处于有利地位。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不公平。

梁慧星先生指出:“由萨维尼所创物权行为概念及无因性理论,由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为基本原则,经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实践检验,其优点和缺点经过长期争论,已暴露无遗。”事实的确如此。今天应该批判地继承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一方面,由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确实是不同的行为,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不能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物权行为最终由债权行为所派生,而并非“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行为的结果”,应该规定物权行为有因。不能否定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派生和被派生关系,也没有必要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法律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物之善意取得人之利益。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我国,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和订约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可以认为,我国民法虽然没有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承认了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

顺便指出,在民法学理论中,对行为独立性的理解并不一致,如对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独立行为和补助行为的界定。

通说认为:“以法律行为之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指不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指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区别之意义在于,从行为之命运附随于主行为,即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亦应随之无效或消灭。”通常称主债行为为主行为,担保行为为从行为。

引文所谓法律行为间之主从关系,其实是指行为间之原因关系。但法律行为另有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之分,区分根据也是原因关系。这样,从行为和有因行为如何区分呢?实际上,主债行为和担保行为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服务行为的宗旨,就是实现受服务行为的宗旨。受服务行为之宗旨一旦实现,服务行为之效力消灭。

通说认为:“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分为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一般法律行为,均为独立行为。补助行为,如法定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之同意。”有学者也称须补助之“行为”为“独立行为”:“补助行为仅为独立行为生效之条件,自身无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补助之独立行为于未有补助行为之前,不生效。”“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作为独立行为的相对概念,补助行为当然是非独立行为了。但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行为之效力不依赖于他行为之效力,不应另作解释,如是否有所谓“独立的实质内容”。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之效力与补助行为之效力之间,不是前者决定了后者,而是后者决定了前者。补助行为无疑具有独立性。一般法律行为和补助行为均为独立行为。民法学讨论的行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须补助之“行为”在补助之前,连“行为”都算不上,遑论独立行为。此类“行为”可称待补行为,即补助后始成行为。

(二)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在法学史上,曾被认为系基于委任、雇佣、合伙、承揽等契约而发生,权之授予只是这些契约的外部关系。1958年第42届德国法学家年会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讲《法学上之发现》中指出:“Jhering首先阐明权与委任的区别,Laband则强调此二个法律现象彼此间的独立性。”Hans Dolle教授在演讲中,把Laband的理论置于法学上各发现之首。学术界称Laband的理论为“法学上的一大发现”。然而,对Laband的理论的这一评述是不确切的。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中所论述的‘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之区别’。简言之,也就是权授予及委任的区别。”

需要指出,发现授权行为和委任的区别,与“发现”授权行为和委任“彼此间的独立性”,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实际上,后者是不可能“发现”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由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之契约行为和授权行为两个行为,授权行为是否独立于委任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可能被法学家“发现”。换言之,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是一个价值问题,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法律对授权行为作出规定以前,关于授权行为的性质,正确的表述可以是:授权行为是否应该独立?而不能是:授权行为是不是独立行为?

民法学界现在普遍认为授权行为是独立行为,但民法学界却争论授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是由于对民事行为的独立性存在误解。如果授权行为是独立行为,这是由于法律规定授权行为无因,因此不再存在授权行为可能有因的问题。授权行为之所以可以发生有因无因的争论,是由于授权行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既可规定其有因,也可规定其无因;换句话说,法律既可规定其不独立,也可规定其独立。

之基础契约又称之基本法律关系。通说认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基本法律关系的外部效力。但授权行为常伴有基本法律关系,这样就发生了所谓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当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撤销或终止时,授权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学者们有绝对无因、相对无因、绝对有因、相对有因等多种答案,一些法典的规定也不相同。

之基本法律关系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不包含后者。发生基本法律关系的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权条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权条款。包含授权条款的合同应具有相当于授权证书的效力。在此类合同中,授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变,仍是单方行为。

所谓授权行为有效,指行为人可在所授权限内为行为。而所谓行为人可在所授权限内为行为,指该行为之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因此,授权行为之是否有效的问题,最终归结为由谁承担所授权限内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

为保护相对人利益,行为如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该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所谓授权行为之有因无因问题,其实是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本人和行为人谁承担行为效果的问题。是被人、人和相对人三方关系,三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而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总是由于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已获本人授权。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应由被人承担法律效果。因此,授权行为应是绝对无因。

作一小结:两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发生两种法律关系的独立性问题的原因,不是两种法律关系的独立的原因。授权关系不同于基本法律关系。这是授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发生的原因,不是授权行为应该无因的原因。授权行为应该绝对无因的原因是保护相对人利益。

(三)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在票据理论中,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存在误解。通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有不同的含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原因关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的效力相互独立。

这种区分缺少根据。民事行为之所以独立,就是由于该民事行为无因。因此,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只能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不因原因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票据行为包括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应该包括两个内容:(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2)各票据行为的效力相互独立。前者是票据行为的原始无因性,后者是票据行为的相互无因性。不能仅称票据行为的原始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称票据行为的相互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注释:

原文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271-272页。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40页。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第7页。

生物效应论文篇(6)

关键词讨论教学 初中物理 应用措施

一、讨论教学综述

就初中阶段的教育教学而言,讨论教学是其中相当关键的内容。所谓讨论教学,也就是说以教师为引导,使全体学生根据一个核心问题阐述个人看法,继而开展互动教学的教育模式。讨论教学旨在促进学生个体的优势发展,在教学实践中对学生的思维意识和语言表述等给予高度关注[1]。就开展讨论教学的教师来说,需要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知识储备。能够依照教学大纲所指引的方向,完成对学生的知识教育,使其形成健全的知识体系,继而达成教学目的。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应用讨论教学,要求教师在开展教学时借助科学的理和措施,将教学内容精准的传递至学生处,使其能够对教学内容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强化物理教学的水平。物理学科同其他学科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学生的逻辑思维和空间想象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教学实践环节,教师既要将教学内容传递至学生处,又要使其彼此形成互动。如此既能够使学生形成共鸣,还能使其形成学习热情,强化学习效果。

二、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应用讨论教学的意义

讨论教学的优势十分突出:能够彼此启发,彼此补充,汇集多方资源,继而对知识形成较为全面较为科学的理解。凭借讨论,能够开放思想,点燃学生的求知欲望,激发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共同讨论,能够促进学生剖析问题和描述问题能力的提升。针对物理教学来说,讨论有助于学生思想的开发,强化理论同实际的关联。同时,论讨教学往往会出现若干新问题,推动教师不断提升。

新的课程标准为物理教学设置了两大全新目标:(1)把知识的传递和能力的培养置于同等地位;(2)对教学实践和教学措施给予足够的关注。唯有把上述两大目标有效融合,方能实现教学目标,强化教学水平。新的课程标准强调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因此,初中物理教学实践一定要把对学生的培养置于更高层次。教师应当在确保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状况下,尽最大可能顾及到每位学生的需求,符合学生的内心期许,使其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下实现优化发展。讨论教学是强化学生综合能力,使其实现全方位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讨论教学能够同初中生的内心加以有效融合,并借助初中物理教材,从更深层面剖析知识内容。

三、讨论教学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应用措施探究

1、构建自由教学环境,激发学生讨论热情

教学环境可以在无形中影响学生的求知心理,自由而轻松的教学环境既可以给学生以快乐求知的感受,又能够激发其无所畏惧的讨论热情[2]。众所周知,兴趣是带领学生完成知识获取过程的最佳教师,而教师的言谈举止是推动学生学习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构建轻松自由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对初中物理教学内容形成强烈的学习热情,使其切实感悟到物理教材当中蕴含的奥妙,从而学会利用教材、剖析教材以及完善教材。唯有借助对物理教材的利用和剖析,方可使学生对自身形成清晰的认识,继而持续点燃其学习热情。例如,在初中物理教材“浮力”一课中,教师出于构建自由轻松的教学环境的考虑,为学生设置了一个“帮助大头针浮于水面”的教学游戏。每组学生都分得一个盛有水的玻璃槽和若干枚大头针,并利用实验设施尝试使大头针浮于水面,经过几次失败后,学生开始寻找可以让大头针浮起的辅助物品,继而开展有关浮力的探讨。如此,学生能够在教师的带领下,对初中物理知识形成持续性的热情,继而点燃对物理知识的获取兴趣,持续充实自有知识结构,继而强化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2、合理划分教学小组,掌握讨论进度

在划分教学小组时,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通常为四人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例如,在初中物理教材“力”一课,为了探讨物体的运动是否要依靠力的作用时,可以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四人组,同时要尽量做到组内成员的彼此互补以及组间的水平均衡。然后为学生留出5-8分钟的自由讨论空间,在讨论结束后带领学生结合讨论的状况,分享自己对问题的感悟和领会。此种教学手段既能够使学生有效分析问题,又能够使其了解到问题的现实性。尽管上述教学手段较为简单,然而能够使学生获取充实的感悟和收获,从而尽可能地强化教学效果。在让学生自由讨论时,教师可以依照具体的状况(学生讨论的热情程度、问题解决的程度等),适当的调整讨论时间,从而提升教学有效性。

3、科学设置讨论问题,明确讨论核心

问题是讨论教学的关键,科学的讨论问题既可以深化知识的实践,又可以激发学生的教学参与热情。通常来说,问题的设置应当依据如下原则:首先,问题的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悬念;其次,注重已有知识同新知识的关联;再次,有一定的讨论空间。例如,在初中物理教材“牛顿第一定律”一课,教师可以通过实验性问题开展讨论教学。首先,用手推桌子上的木块,使其由静止到运动,然后将手拿开,木块立即静止;其次,用手推桌子上的木块,使其由静止到运动,然后用力将其推出,木块向前运动一段时间后恢复静止。通过实验的对比,使学生的脑海中出现诸多猜测,由此可以引发其激烈的探讨和深入的探究。

总而言之,将讨论教学融入初中物理教学时一定要有匹配的教学氛围和讨论问题。因此,教师在开展教学实践时,需要有效借助多元化的教学措施,主动构建匹配的教学氛围,设置讨论内容,点燃学生的学习热情,从多角度进行讨论教学。教师选用的讨论法一定要能够使学生顺利的融入教学实践,唯有如此,方可使学生轻松地、愉悦的融入教学实践,由被动的关注转为主动地获取,从而实现创新意识的有效提升。教师应当尽可能的开发和利用有效资源,在将物理知识传递至学生时,实现教育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讨论教学对初中物理教学具有相当关键的作用。文章分别从“构建自由教学环境,激发学生讨论热情;合理划分教学小组,掌握讨论进度以及科学设置讨论问题,明确讨论核心”三个方面阐述了讨论教学在初中物理教学中的应用措施,以期对初中物理教学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生物效应论文篇(7)

关键词:中物理;课堂教学;效率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2-354-01

物理是一门科学类学科,在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有效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自主探究意识,可以显著提升物理课堂教学效率。本文将结合目前物理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提高高中物理课堂教学效率的有效策略。

一、高中物理教学现状分析及反思

1、高中物理教学现状分析。近些年来,在我国素质教育呼声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背景下,教学模式正在发生着深刻地变革。但由于一些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教学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地变革。物理是一门实验与理论相结合的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主要以课堂理论知识讲授为主,课堂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环节很少。在这样的教学背景下,课堂教学是缺乏活力的,课堂教学效率也就很难确保。物理是高中理科中的主要难点学科之一,因此,如何采用合理的教学策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现阶段所有高中物理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2、高中物理教学现状反思。目前,导致我国高中物理教学现状的主要原因可能为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虽然近些年来教学模式正在发生着变革,但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第二,教师的主体意识较差。教师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学生是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主体意识较差是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三,我国高中阶段需要学习的理论知识非常多,在高考的压力之下,学生的课堂安排很紧,教师的备课压力很大,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创意化课堂教学设计,这也是我国课堂教学形式较为单一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这种教学现状急需改变,下文将提出一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加课堂教学活力的有效策略。

二、提高高中物理教学效率的有效策略

1、创设接近真实的学习情境。近些年来,我国教学硬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多元化的教学素材和多媒体设备为创意性学习情境的创设提供了可能,因此,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设备,结合教学内容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在接近真实的教学情境中开始学习过程,这也是高效达成教学目标的开始。例如,在讲授《经典力学的成就与局限性》这一节的内容时,教师应该给学生播放一些宇宙奥妙、航空航天等方面的视频,激发学生对茫茫宇宙无限奥妙的探索之情,然后在这样的课堂氛围中开始课堂教学。这样可以让学生在了解经典力学巨大成就的同时更好地意识到经典力学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形成良好的科学探究意识。

2、“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课堂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模式,旨在通过提出特定的学习任务,让学生带着学习任务进行深入的探究,从而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中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的自主探究,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主体学习意识,有利于高效完成课堂教学目标。例如,焦耳定律是高中物理中的一个重要定律之一,在讲授焦耳定律这一节的内容时,教师可以提出学习任务,让学生通过实验探究的方式自主探究焦耳定律的主要内容。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有效的思路,提高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和质量,但应该注意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不能将实验的整体思路完全介绍给学生。

3、合作探究学习模式的课堂应用。通过合作学习教学模式的应用,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还可以有效提升教学效率。将合作探究学习模式应用于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教师应该将学习任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小组都带着自己的任务开始合作探究,即应该确保合作探究的目的性;第二,教师应该结合学生的素质进行合理的小组分配,应该尽可能使各小组的综合素质比较相似,这样可以使每个小组的学习任务都在特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第三,教师在学生合作探究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探究情况进行合理的指导和建议,从而确保合作探究向着正确的方向进行;第四,教师应该对小组合作学习过程进行定性和定量考评。合作探究应该是在所有小组成员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教师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可以避免一些“偷懒现象”的发生。另外,合作探究完成之后,教师应该对探究成果进行评价,对表现优异的小组表示肯定,也要提出合作探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合作意识,从而提高合作效率。

4、课堂学习成果的交流与共享。通过学习成果的交流与共享,学生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知识,同时还可以吸纳他人的优秀思路和观点。因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课堂问题,并积极鼓励学生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路。另外,在小组合作探究完成之后,教师应该设置交流与共享环节,让学生针对探究过程的收获和注意事项进行分享。例如,相对论是一个理解难度较高的理论知识点,往往是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在讲授相对论这一节的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提前搜集一些资料,在课堂上组织一个小型的讨论会,通过一些有趣的故事分享让学生逐步认识深奥的相对论,认识到无穷宇宙中蕴含的奥秘,从而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

三、结束语

目前,在我国实现新课改的教育背景下,高中物理教学模式也在发生着深刻地变革。高中物理教师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将问题情境教学方式、“任务驱动”教学方式、合作学习教学方式等有效地应用于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交流与共享,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从而高效达成课堂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 杨建党.关于提高高中物理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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