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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5:09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1)

一、适用范围

*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位的,必须事先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单位在宣布时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职务,只能宣布任临时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还须事先征得分管区领导的同意。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2)

一、考察对象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3.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组长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总责,考察组成员对所撰写的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3)

一、基本要求

按照福办发[]48号《关于印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设后有关业务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精神,区委组织部受理全区处级职务和党群口(含街道)科级职务的任免。

干部职务任免材料要规范、齐全,报送材料包括:

1、处级干部任免材料:单位(党组织)请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拟任免干部现任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编制部门有关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科级干部任免材料:单位(党组织)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2份)、干部基本情况表、职数情况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拟任免干部现任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编制部门有关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呈报的不予受理。

二、干部任免请示

凡向区委组织部呈报干部职务的任免,都必须写出干部任免请示。

(一)内容

干部任免请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标题。要求简朴醒目,一般为《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关于×××等同志任职的请示》、《关于×××等同志免职的请示》。

2、主送单位。上款一律为“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干部科负责受理。

3、正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写明干部任免的原因、依据,回答“为什么要请示”的问题,不能笼统写成“工作需要”。第二层,写明请示的具体事项,即拟任免对象基本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等)。属转任的,应同时报请免去其原职。第三层,呈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干部形成决议的情况,即党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的时间、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表决情况,是一致通过,还是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的决议,都要反映出来。

4、结尾。提出明确要求,一般可用“以上当否,请审批”等请示语结尾。

5、呈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呈报时间。

(二)格式及报送要求

1、干部任免请示作为正式公文,要求格式规范,语言通畅,文字简朴,内容完整明白。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职务和科级职务的任免请示应分别制文,不可混为一体。

3、任免司法所、纪(工)委、工会、团(工)委、妇联负责人的,必须征得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4、为方便文件管理,干部任免请示应独立编制文号,以各单位的名义向区委组织部呈报。

5、干部任免请示应连同其他材料一并由组织人事干部上报,不得邮寄或托人转交;必要时,呈报单位应派分管负责同志到区委组织部作专门汇报。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

办理科级职务任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各栏目填写方式的具体要求是:

1、“姓名”

应填写户籍上惯用的名字,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

填写时要按公历时间。周岁应计算到上报的时间。

3、“民族”

应写全称(如汉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鲜”、“维”等。

4、“籍贯”

应填写干部祖居所在地方。

5、“出生地”

填写干部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的行政区划、地名填写到县,直辖市可直接填写市名。

6、“入党时间”

参加党派的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填写。

7、“参加工作时间”

要如实填写,个别因某种原因需作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

8、“健康状况”

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9、“专业技术职务”

应按主管部门评定的职称填写(如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10、“学历学位”

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应填写最高学历。学位应按本人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填写,要写明何学科学位,多学位的可同时填写。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

填写学历的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

①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单位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相应栏内填写“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只有研究生学历而没有学位的,在相应栏中填写“研究生学历”,并注明原有学位。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研究生结业”或“研究生肄业”。

②经过专门考试获得学位而没有研究生学历的,在相应栏中填写“硕士学位”,并注明原有学历。

(2)大学本科

①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学结业”或“大学肄业”。

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自学考试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在“在职教育”栏内填写“大学”。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学结业”或“大学肄业”。

③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普通班”,也可简称为“大普”。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普结业”或“大普肄业”。

(3)大学专科

①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大专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专结业”或“大专肄业”。

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包括自学考试)毕业的大专生,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大专”。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专结业”或“大专肄业”。

(4)大专以下学历参照上述要求如实填写。

(5)党校教育获得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应填写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研究生、大学或大专。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党校研究生、大学、大专结业或肄业。

11、“毕业院校及专业”

应填写何院校何系何专业。

12、“现任职务”

应填写单位及职务的全称。兼任职务较多的只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

13、“拟任职务”

应填写单位及职务的全称。

14、“拟免职务”

应写明免去何职务,是免去一切职务还是免去一种职务。

15、“简历”

①从大、中专院校学习起填写,起止时间填到月。简历起止年月衔接,不得空断(如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寒暑假等都要照实填写)。

②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所任职务较多的,应把任正职的经历突出填写。任各个层次领导职务的时间要区分开,不要笼统填写在一个时间段内。党内职务以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包括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同时任免的,可合并填写。

③“”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应在本年段的工作简历后加以注明。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他地(单位)挂职锻炼的,也应在本段简历中加以注明。

④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

⑤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写全称。

16、“奖惩情况”

凡受市级以上奖励的要如实填写;如受过处分,要填写何年何月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消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写“无”。

17、“年度考核结果”

应填写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18、“任免理由”

应填此次任免的理由,如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到限,任期届满等。

19、“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主要家庭成员是指干部本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及子女。社会关系指与干部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的亲属、亲友等。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几种特殊情况,要按以下要求填写:

(1)本人父母健在的,应如实填写;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曾担任过党政军高级领导职务(军队副军职、地方副省级以上),已逝世的,也应如实填写,并注明逝世。

(2)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应如实填写。

(3)本人社会关系中如有担任党政军高级领导职务的,应如实填写。

20、“呈报单位”

应填写呈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任免意见,如“经局××年×月×日会议研究,应到×名,实到×名,××人同意推荐××同志为××科科长人选,××人不同意,××人弃权”。并加盖单位印章,日期应填写呈报请示的时间。

干部任免审批表应逐栏填写,没有的写“无”,不要出现空白栏。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律用16开纸打印(样式见附件)。

五、干部考察材料

提拔任用干部,应报送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应为“××同志考察材料”。

2、正文

不写干部本人的自然情况和简历。内容包括:(1)主要表现,包括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点和不足;(2)年度考核及培训情况;(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4)考察意见。要按照干部选拔的标准和原则,以及胜任职位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评价。其中,要写清楚干部的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关于“”、19的和揭批“”斗争中的表现,如果犯有错误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表述;如果没有犯错误的,可以不写。

3、落款

应为呈报单位(党组织)并加盖公章。

考察材料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要写出干部的主要特点。介绍干部的工作成绩要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拔高,不能把大家和集体的成绩说成是一个人的。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不要用模棱两可、含义不确切的语言。考察材料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考察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如有必要,可附另纸说明。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4)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机制。在推荐干部时,不论是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还是领导干部推荐都必须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对所推荐的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被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应如实地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凡因推荐失当,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后果的,推荐者或推荐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应受到责任追究。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5)

一、选拔任用原则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3、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⑵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⑸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⑹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⑵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⑶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任科员级职务满3年以上;

⑷年度考核近2年优秀或近3年连续称职以上;

⑸身体健康。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三、选拔任用程序

7、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进行之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公布有关考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8、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党委)主持,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单位人员特别多的也可以根据情况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9、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实行“民意否决”。

民意否决是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一个职位推荐票位于前3名的干部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范围原则上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者对拟提拔对象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明确意见。根据民意测评结果,赞成票率在50%以下(含50%)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赞成票率=赞成票数/参加测评总人数×100%)。

10、组织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个别座谈;考察拟任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业务相关科室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个别座谈。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座谈范围。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所考察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⑴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⑵主要缺点和不足;⑶民主推荐及民意测评情况。

11、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单位党组(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负责考察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12、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考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对干部的任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党组(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任职

13、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

14、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试用岗位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考核情况和单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5、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工作部门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提拔聘任的职务实行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间享受试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取消试聘期,正式聘任;基本合格的,延长试聘期半年;不合格的,解除试聘职务,恢复试聘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间享受所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聘任期满,职务自行免除。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不再续聘的,恢复聘任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17、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1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⑴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⑵报名与资格审查;

⑶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推荐);

⑷确定考察对象;

⑸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回避

19、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任职时间可适当放宽。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20、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原籍或成长地任职。

21、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管理办法

22、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管理、任免,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

23、市直单位及部门管理机构内的正、副科级职务的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实行事前备案。单位党组(党委)对干部职务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等事项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待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复函后,再正式下文公布。

各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单位人事科长(干部科长、党办主任),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初步任免同意,按照事前备案的办法,报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复函同意后,再正式下文公布。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职务任免,按照漯组通〔1997〕52号文件执行。

事前备案任免职的,应报送以下材料:⑴干部任免请示;⑵干部任免呈报表;⑶干部考察材料;⑷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属平级调整任职的科级干部,不再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事前备案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应报送的材料:⑴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请示;⑵干部考察材料;⑶党组(党委)会议记录(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少的、属本部门或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的要有专项说明材料。

24、单位配备的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纪委审查同意后,市委组织再按照干部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5、宣传文化系统的科级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按照科级干部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6、政法部门各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任免前在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委政法委。

27、实行综合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将科级干部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备案。备案范围是:县区委各部委正副职,县区直科(局)级机关党政正副职,乡(镇、街道)党政正、副科级干部;市直正县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市直副县级党政群机关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

28、市直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应占一定数量,35岁以下的干部应占1/4以上。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改任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29、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科室设一职;四至七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两副;人数特别多,下设室(队)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30、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⑵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31、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⑵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2、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别的标准执行。

3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八、纪律和监督

34、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⑺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⑻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⑼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5、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6、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7、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系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38、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39、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⑴上级党级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⑵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定期检查分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⑸市委组织部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备案,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不予承认,人事部门不予况现工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6)

1.标题

标题的一般构成为:考察对象名称+文种,如《××同志考察材料》、《××领导班子考察材料》。有时候,在考察对象的名称前面可以冠以介词“关于”,如《关于××同志任镇农技站站长五年的工作情况的考察材料》。

2.无主送机关

3.正文

正文包括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概括介绍考察材料的目的及考察的方法和过程。

(2)主体。这是考察材料的核心,应按先后顺序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历。要写得简洁、概括。基本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或职称等身份要素;主要经历包括考察对象参加工作以来的职务变化情况、历史上所受的奖惩情况等。如果是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就要写清楚班子成员人数,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员干部各占比例、平均年龄、年龄的结构状况、各种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以及专业人员所占比例等。

第二,现实表现。这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的缺点和不足。

第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要将所推荐的职务、得票的多少以及在得票人中的排列序位等情况交代清楚。

考察材料的主体部分要围绕上述内容,采取写实的方法,突出考察对象的个性特点,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出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于思想政治素质的表述,要根据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要求有所侧重;缺点和不足部分要针对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写准、写实。

(3)结尾。要写明考察组的意见,就考察对象能否使用,如何使用,向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4.落款

单位主职考察材料篇(7)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工作项目:核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培训、考察计划

承办处室:外事处

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1]99号)

工作总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报局长审批时间)

工作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 利用世行贷款资金年度出国计划的申请报告

2、 世界银行对培训任务的确认件(贷款协议、评估报告或其他单独的确认件)

3、 考察或培训提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等情况)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标准:

1、 培训或考察内容、时间确属项目需要,并取得世界银行的同意;

2、 考察和培训团组人数、人员组成、国别、费用标准、时间标准等应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

1、负责分管世行贷款项目年度出国计划的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写出同意批复项目单位年度培训或考察出国计划的报告,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核、情况清晰、控制数量、讲求实效。

3、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及时退申办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处长鲍冀宁

工作职责:

1、审核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

2、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查。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复审

本岗责任人: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工作职责:

1、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五、 办理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及时将我局的批复意见通知项目单位

工作时限:在接到主管局长批准件,办理正式批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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