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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户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1:20

困难户申请书

困难户申请书篇(1)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刘**,是贵州省城南村城关镇大坡组的农民,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惠民路自家的房子里,房屋是多年前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0左右平方米。我家月收入只有400元,还要抚养两个小孩,供两个小孩读书,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刘**,1956年生,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年。慢性气管炎,颈椎凸出一毫米,腰椎膨出两毫米,长年有病。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周**,1962年生,没有参加工作,身体又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大女儿,刘**,1991年出生,现就读于安顺学院,依靠助学贷款与学校的支持读书,她自己也很困难,不能给我们生活费用。

小女儿,刘*,1997年生,就读于黔西二中,无工作无收入,从小体弱多病。

由于我和我妻子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们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特请求政府给我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将万分感激。希望领导们能体察和批准。我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祁阳县xxx镇xxx村第x组人。1932年8月出生,现年75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着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困难户申请书篇(2)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提出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出示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五)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有下列情况的请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大病重病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四)县建设局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上、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八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建设局、民政局、各社区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条完成审核公示流程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县建设局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所占比重,可按照50%40%10%计算。

根据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社区、县民政局和县建设局,经审核后,应当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与县建设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由县建设局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向该申请人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排序先后确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规定的时限内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住房共有合同》不签订的视为放弃。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共有份额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的应缴纳自有份额部分的房款。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由县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建设局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重新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不包括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关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认定标准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困难户申请书篇(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扎实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年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精心组织,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建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年农民安居工程,确保又好又快的完成工作任务,切是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依据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年1月复核排查的住房困难低保户,区政府分配我街办今年农民安居工程任务为1户低保户,其中一人家庭户,多人家庭户,年月底全面完成建房任务。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年农民安居工程是区关注民生的创新工程,也是重点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展,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农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年农民安居工程。

(二)责任分工

1、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申报资料收集、审核、上报,施工进度统计,工程验收,兑付建房补助资金等工作。

2、城建办负责协调解决安居工程对象户宅基问题,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3、其他各成员办(所)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村委会落实对象申报和建房施工。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户的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申报,确保施工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

(1)实施对象的条件

年农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区民政局、监察局年1月复核排查的住房困难低保户。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元。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

、无房户、长期居住茅草房或土窑的困难户、危房户(主房地基塌陷,墙体严重倾斜、裂缝,房顶严重脱瓦、坍塌漏雨,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不能保证安全的居民住房)。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安居工程帮扶对象:

1、长期不居住的房屋。

2、有新房住旧房的家庭。

3、老人单独居住,其子女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家庭。

、受损的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独立厨房。

、截止申请之日,已连续三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且不在本村居

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申报程序

申报农民安居工程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由户主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清家庭人口及每个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从业情况,收入情况和住房的间数、结构,危情等以及建房意愿、计划,建房困难等。

2、村组评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办初审。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将初步确定的帮建对象在村内公示日后,报送区民政局。

、复核审批。由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建设补助标准

多人家庭户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0元,帮扶建房面积为平方米;一人家庭户补助标准为每户元,帮扶建房面积为2平方米。农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按建房进度分批兑付。确实无组织建房能力的对象户由村委会组织包建,实施“交钥匙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有安居工程对象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认真学习本方案内容,成立农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今年安居工程的实施。务必做到:

1、严格依照本方案中“年农民安居工程实施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申报。

2、对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户按时上报相关申报资料。

3、扎实落实建房施工,切实为帮建户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对无组织建房能力的家庭落实好“交钥匙工程”,确保按时完成建房任务。

(二)民政工作站要对申请申报的材料严格审查;及时统计掌握各个阶段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按时上报申报资料和施工进度;及时兑付建房补助资金。

(三)各包户责任干部要切实指导好村级对申请人资格评议初审工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在申请书上填写调查意见;及时

反映或协调解决有关影响此项工作的问题。

(四)申请申报阶段按一下时间要求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1、月2日前报村民代表会评议初审会议记录、个人申请、低保证复印件。

2、月日前报“交钥匙工程”对象名单。

3、月13日前报审批表及建房协议。

(五)施工阶段进度要求:

1、月底前完成建房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

2、月底前完成基础工程。

困难户申请书篇(4)

从2009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社会救助考核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解难,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和市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之间的)。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临时救助针对的情况

(一)因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其它救助政策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择校生和自费生),生活非常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可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一般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再行救助或增加救助金额。

六、申请与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进行审核评议,1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款。

(二)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困难家庭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困难户申请书篇(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困难群众救助是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一大批惠民为民救助举措落地实施,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但调研发现,当前困难群众救助还存在制度整合衔接不够、户籍限制政策享受、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解决。

一是制度整合衔接不够。目前社会救助实施中易出现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如现有的低保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支助、住房救助等保障政策,分别由不同的部分负责实施,救助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制度整体合力发挥不足,政策之间的衔接不够,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偶有发生,导致一些城镇困难群众没有被社会救助这张网兜住。而且,大多保障政策都是即时性、短暂性救助,缺乏长期稳定的有效保障。

二是户籍限制政策享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而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未做明确规定。一些困难群众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特别是一些困难群众从一个县市到另外一个县市长期居住的,由于户籍限制,无法在居住地享受保障政策,而户籍地因不熟悉申请人情况往往不予办理,要想享受政策就十分困难。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够。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不健全,困难群众寻求社会力量帮助的渠道不通畅,以**市XX县为例,2020年,该县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1353人次、发放救助金3334.5万元,而实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大额救助仅45人次、发放救助金仅47.3万元,分别占比0.4%、1.4%。另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实力较弱、设施不完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社会地位偏低,难以留住高素质专业护理人才,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解决制约社会救助的关键问题,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配套、针对性强、操作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大数据运用,完善跨部门、跨层级各项保障政策“一网通”平台,方便各部门查询群众已享受的政策和群众相关个人信息,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对象信息核查安全性、精准度和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困难户申请书篇(6)

第二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为主,兼顾其它学段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市教育局。

第六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上级政府划拨的“两免一补”专项助学资金;

(三)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罚没款;

(四)市内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收取的“三限生”培养费10%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其中市一中、市高级中学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市财政局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三)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四)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中考达到市属高中录取调节分数线,或者高考达到省定普通高校本科分数线的,亦可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第八条在本市就学的贫困学生需要资助的,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赴外地高等院校就学的特困学生,一般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属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贫困学生,第一次提出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连续享受资助待遇至初中毕业。但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民政部门不再认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收到贫困学生或其家长提交的书面资助申请后,应向其提供《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表》(格式附后)。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送所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居委会或父母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属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证卡,被高中或高等院校录取的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考试分数单。

第十条乡镇办学校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10日内汇总呈报中心学校,市直学校直接呈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在呈报助学基金申报表前,应将呈报贫困学生名单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有关反映和问题,应调查核实后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乡镇办中心学校应在10日内会同民政助理对各学校呈报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在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认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应将不予资助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对市直学校报送的资助申请,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对确需资助的贫困学生,应综合考虑学生困难程度、实际需要资助的数额、基金的资助能力等因素,分别提出享受资助等次和具体金额的意见,10日内提请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和特别资助三个等次。

一般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的杂费和书本费;

重点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寄宿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发放部分生活补助费;

特别资助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部分学费或培养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在10日内将资助金拨付到位。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和高中毕业生的特别资助金发放至本人,其他资助金拨付至学校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接受其资助的贫困生名单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办理。但捐资人不得自行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受资助人。

第十六条每年度贫困学生助学基金70%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30%用于资助非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上级政府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专项助学基金应全部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得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赠的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第十八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接受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捐资人名单和数额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市各学校不得再自行决定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

第二十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和财务档案,市审计局每年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资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承担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资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困难户申请书篇(7)

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 2. 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生源地贷款贫困证明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 重庆市酉阳县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 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入学前户籍在我县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贷款需要担保吗?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共同借款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共同借款人要督促学生按合同规定将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借款学生毕业后,督促其按期还本付息。同时,借款学生毕业后出现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四、申请贷款有些什么条件? 学生及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学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贷款学生家庭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户;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 (10)其它贫困家庭。

五、每年可以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生源地贷款只能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贷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

六、偿还贷款有宽限期吗?

从学生借款之日起至第一次还本之日止这段时间称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付贷款利息(在校期财政贴息、毕业后学生付利息),不还本金。

七、申请生源地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提供〈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校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在校生提供每学期注册的学生证,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在校生提供下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新生提供收费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贫困证明相关材料(贫困证、低保证、下岗证、孤儿证、残疾证、重大疾病病历证明等)

八、学生如何寄回执?

学生在县资助中心办理了贷款到高校报到后,必须尽快将《回执》寄到县资助中心(可寄挂号、时间来不及时寄快件),并打电话与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回执》是否寄到。 如未将《回执》寄到县资助中心的视同借款学生自动撤销借款申请,合同无效。

九、借款学生毕业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自毕业当年开始自付贷款利息,自毕业后第三年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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