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2:14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1)

关键词: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成功率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扶持补助中小企业项目越来越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发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均出台各类资金(基金)使用计划,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扶持补助。中小企业如何利用于国家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争取政府更多资金扶持,以解决企业创新发展或升级改造中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是众多中小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的事情。

一、我国现有扶持项目申报渠道

按照目前申报渠道来分,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和相关的行业归口部门,如国防科工委、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处的阶段,当前主要有三大类资金可以支持:一是研发阶段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有国家科技部的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的科技(攻关)计划,省经信委的技术创新计划、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商务部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基金以及各行业得专项基金;二是产业化阶段的资金,主要有国家工信部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部的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等;三是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在上述资金中,一般都为无偿资助和贴息贷款两种。除了上述资金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技术创新、文化经济的发展,也都从地方财政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优势项目,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产业类)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 2013 年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京经信委发〔2013〕53号)等文件,文件对企业的各类创新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建设、投资及快速发展等进行奖励。

二、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企业无论是处于初步建设期、产业化生产阶段、升级改造阶段,只要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报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但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每年每项扶持资金都会有较多企业去申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与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如何保证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被淘汰,获得政府相关资金支持,各中小企业应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申报信息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实力的竞争也包括了信息的竞争,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是取得获胜的先机。通常可以通过媒体报纸、政府网站、行业归口部门网站了解项目申报的政策和信息,或者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直接了解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其中经常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和联系最为重要,因为每个资金项目计划的推出,一般都有相应的执行办法,而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制订者正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想避免政策理解上的盲区和误区,应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具体做法可以是企业负责人经常将企业的重点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让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企业正在实施和未来拟建设的项目,请他们对这些项目做相关指导与帮助,为未来项目申报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各种方法与途径收集各类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充分学习政策出台的背景,了解政策支持的方向以及重点支持的领域,以判断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和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相应产业发向。通过和政府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去了解和把握自己企业建设项目应申请哪项扶持资金,如科技项目,是研发类、还是产业化项目以及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等前置性关键信息,确保自己在项目申报起初阶段就能任务与目标明确。

(二)注重积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企业的实力往往是项目建设效果的保障,也是项目成功申报的保障。因此,项目申报成功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竞争性,同时还取决于企业的基础保障力。企业需要在平时多注重无形资产的积累,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研单位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银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取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获得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资料,收集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测试、重点新产品认定、技术查新和专利申报等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企业管理优势和项目的已具有的技术、人才、装备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成功申报奠定坚定的技术、人才、物质基础。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项目申报材料的好坏严重影响着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资金项目通常都需要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格式或要求通常都会在下发的申报通知中附件中给出明确要求。主管资金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除重大项目外较少赴现场考评,项目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报告编制及相关附件的组织就极为重要,项目申请报告通常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类,项目申请报告应抓住项目申报通知中的规定条款与目录进行严格论述,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明确论述申报项目符合本次申报资金支持产业方向和范围;其次需明确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最好有相应支撑说明材料;第三需突出本项目技术的创新点与论述技术的可行性,说清技术来源,保证知识产权清晰和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科技类项目尤其需要突出产品的技术创新;第四投资预算应详细合理和自筹资金应有保障,预算总额应满足申报通知要求规定的限值,预算明细需要具体细化不可虚大,自筹资金有相应辅助证明材料保障;第五,项目组织与建设周期合理;第六,项目效益明显,具有积极的社会、区域或地方促动作用。

申请报告的编制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有的申请报告必须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通知对申请报告没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的编制人员由于长期专业从事产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类报告编制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工作,对我国各类产业政策支持方向、资金支持原则、市场宏观分析、投资估算及财务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组织上均有着特有优势,虽然由于某些项目技术的专业性与独特性,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对其技术原理与技术创新的表述可能不够精准明了,存在不能满足专家组对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的深入理解的不足,但专业工程咨询机构通常在项目编制过程中,会通过与企业技术人员反复深入沟通,通常可以简明通俗地表述出项目技术的创新点和独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住项目报告编制环节中的关键点,能更好地论清楚申报项目的立项主旨,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构成以及项目最终取得效果,使其能更清晰地显示企业在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该项目关键信息点,使项目更易于通过其他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因此,在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过程中,尤其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笔者建议项目申请报告最好由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科学规范编制,以最好的书面材料展现项目的最佳真实水平,最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申报成功率,以少量的投入获得相关政府资金支持还是值得的。

(四)重视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企业在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支持后,要加强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及时申报项目验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与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如遇到必须调整内容时,须即时向主管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项目财务支出应单独建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即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建设能否按时完成,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影响到企业能否再次成功申请政府资金扶助。因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企业应充分重视项目管理与项目验收工作。

此外,中小企业要做好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因为一个项目的申报和建设通常涉及到该企业的计划发展、技术、财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方能申报和实施好这个项目。如果企业主管领导不充分重视,不统筹规划,各部门在分工协作时可能会因为相应主管人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不同的环节出现失误,而耽误整个项目的申报或建设的成功率。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2)

一、省发改委要督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一是将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将其中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符合上报条件,需报国家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二是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发改委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是申请政府投资的乡镇和村级各类设施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核定的建设规模审批。

二、省财政厅要加快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速度。一是需报省政府和国家审批的项目,符合条件,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上报。二是在资金下达上,在接到项目预算指标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省级有关单位、市州和省直管县;对于财政部切块到我省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至省级有关单位、市州和省直管县。三是在省级单位资金拨付上,省财政厅在预算指标下达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在3日内按财政预算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三、省建设厅要简化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程序,并对审批事项限时办结。一是对上报省建设厅申请规划选址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关系。二是对省列重点项目的施工许可,可先行审批,开工以后逐步补充完善建设手续。三是对审批项目实行限时办结。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审批和办证环节的速度。一是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二是建设用地的审批,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审批规定的,简化审查环节,对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对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政府;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审批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三是在土地证书办理环节,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手续(不包括公告时间)。

五、省交通厅要对项目申报和审批所需基础材料限时办结,并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落实项目批件。一是对需报国家争取的项目,符合公路建设规划等条件,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二是对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需审批立项的,符合公路建设规划等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三是对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5个支持文件(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专家预审意见、行业审查意见及银行贷款资金承诺),承担落实基础材料准备责任,协调配合其他部门承担行业批件的落实。

六、省环保局要缩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方面的办理时限。一是提前介入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对省内的一些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在正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前,要主动提前介入,避免环保审批时因为重大原则性环境制约因素而否决项目,节省时间和费用。二是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律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间,由原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30个工作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间,由原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对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一律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三是减免相关费用。对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评估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技术评估时,原则上只应收取成本费,减收或免收评价费用。

七、省水利厅要简化程序,加快项目申报和审批进度。一是审批权限内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上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二是列入国家和全省人饮安全规划的建设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规划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依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分批实施方案(相当于初设)。

八、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要加快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进度。一是对需报国家争取的项目,且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应报尽报,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二是对市州农、林主管部门及厅直单位报送,需审批立项的,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3)

一、补贴对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对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四)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二、补贴标准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今后,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发放补贴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受益家庭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无住房的需提供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建档,对申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辖区政府;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辖区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将审查结果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辖区政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辖区政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审核的结果办理《**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及银行储蓄卡,交由辖区政府发放给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方式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月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二)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五、补贴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

(一)以财政安排为主,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度按5%左右比例提取。

(四)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每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各区承担的20%租赁补贴资金应及时划交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按季拨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特设专户。

六、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补贴发放的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辖区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责任

(一)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原申请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三)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补贴的,停发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且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四)辖区政府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

(五)辖区政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辖区下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计划,以统筹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5)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6)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水玻璃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水玻璃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水玻璃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水玻璃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水玻璃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水玻璃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水玻璃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水玻璃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水玻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水玻璃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水玻璃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水玻璃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农村低保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都应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低保按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重大投资项目或婚丧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好吃懒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享受五保供养的五保户;

8、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关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

9、县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县物价指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暂定月人均70元,月人均补差不少于25元。今后低保标准的调整,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六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以及县里招商引企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补偿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农村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条建立健全评议评审制度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对象评议评审小组,评议评审小组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低保义务监督员组成。

第九条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查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乡(镇)政府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县低保办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保障金的筹集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配套部分,由县民政局每年年底前,根据低保对象数量和资金测算标准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低保资金拨付发放

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县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县民政局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低保金的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低保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对办理农村低保对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调查和复审;

2、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校学生除外)应当积极参与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教育部门负责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杂费减免;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农村低保对象到就业部门登记后,免费提供一次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3、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卫生许可证》初审费;

4、供电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生活用电每月5度以内的,每度电减免电费0.03元;

5、司法局负责为农村低保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对于农村低保对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免交诉讼费;

6、工商部门对新登记的个体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免收工本费、登记费,工商管理费按30%减免;

7、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证》的,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从事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细则》审批程序,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3、、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低保金数额的;

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