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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晋升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7:32

职称晋升论文

职称晋升论文篇(1)

近年来,现存医疗机构对医生的晋升职称考核体系是一种以医疗和科研并重的考核体系,但实际上这种体系逐渐演变成了“唯科研”“唯论文”论。很多部门及医院把论文,科研成果作为医师晋升的必备条件,而缺乏临床能力的量化指标。

“医师职称反映的是临床工作能力,主要看其处理疾病的娴熟程度,诊断救治的技术水平,对待病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一个胜任工作,深受病人欢迎,具有敬业精神的医师,其能力并不能单用外语、论文、科研成果来证实。”范利说,医生的职称评审脱离临床实际,许多学历高,科研论文数量可观的人不会看病但可晋升高职称;而那些诊疗经验丰富,深受患者喜爱的医生却因为论文数量不够而在晋升的路上屡屡受挫,严重挫伤了医生临床工作积极性。

范利认为,逼迫临床医生加大精力忙于从事科研写论文,只会导致医疗质量滑坡、科研急功近利、论文造假泛滥、医生队伍不稳等严重危害,将使我们的医改面临严峻挑战。

针对现行临床医师职称晋升考评制度,范利建议:

首先,标准分开,侧重考核临床医师实际工作能力。临床医师职称晋升考评总体思路应该大大增加临床能力考核的权重,以临床能力为主,科研学历为辅,侧重实际工作的能力,即处理疾病的能力,看其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职称要求,完善对医生实际临床水平的考察标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可以根据医院的性质对医生进行分类,比如社区医院可以不做或少做科研,三甲医院应该对研究型和临床型医生晋升职称评审标准要有区别。

职称晋升论文篇(2)

全国政协委员、总医院副院长范利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医生是医改大军中的主力军,把这些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积极参加医改才能取得效果。此外,很多医务工作者在晋升问题上面临困境。

比如现在医生考评制度要求既重视临床,又重视科研和学术文章。在各大医院,一些医生在临床实践方面得到患者和同行认可,但是由于缺乏科研成果和足够的学术论文数量就很难晋升。

“所以,现在在医院出现了不会做手术的外科博士,不会看病的内科专家。”范利说,他们靠大量的科研论文获得各种职务头衔,但是一进病房面对病人和具体的临床问题他们却不会看。

在范利看来,现在医疗机构对医生的晋升职称考核体系是一种以医疗和科研并重的考核体系,但实际上逐渐演变成了“唯科研、唯论文”论。很多医院把论文、科研成果作为医师晋升的必备条件,而缺乏临床能力的量化指标。

范利认为,医师的职称应该反映的是临床工作能力,主要看其处理疾病的娴熟程度,诊断救治的技术水平,对待病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一个胜任工作、深受病人欢迎、具有敬业精神的医师,其能力不能单用外语、论文、科研成果来证实。

如果医生的职称评审脱离临床实际,将严重挫伤医生临床工作的积极性。其结果是逼迫临床医生忙于从事科研写论文而导致医疗质量滑坡、科研急功近利、论文造假泛滥、医生队伍不稳等严重危害。

与此同时,由于一部分医务工作者过于倾向科研而忽略临床,导致近年来我国医疗安全形势不乐观,医患矛盾非常突出,“从某种程度上与医生没有足够的心思和精力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和人文关怀及沟通有关。”范利说。

范利建议,临床医师职称晋升考评,总体思路应该是大大增加临床能力考核的权重,以临床能力为主,科研学历为辅,侧重实际工作的能力,即处理疾病的能力,看其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职称要求,完善对医生实际临床水平的考察标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另外,临床医生并不是不重视科研,好的临床医生必须懂基础、善思考,在临床工作中搞科研,在科研中指导临床工作。

范利建议采取单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岗位的医务工作者,套用不同的职称晋升制度,更实用,更易操作。职称作为医生临床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其标准首先是看得好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应用性科研成果和基础性科研成果意义不同,有些科研成果对普通百姓看病没有什么价值。“所以给病人看好病才是实实在在的。”

职称晋升论文篇(3)

关键词:专业能力 考试 思考

2013年6月我省职改办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向全省征求意见。这是我省职改部门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上的一次积极探索,是在充分考虑现行卫生人才结构和卫生人才市场需求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一、目前卫生高级职称晋升体制与存在问题

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到现在,职称评审工作已走过30多年的路程。评审条件、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实施措施逐步完善,评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目前仍采用答辩评审的方法,从2009年起提高了评审条件,除了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外,在学术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上不断加强,这些举措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同时,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以单位空岗数作为晋升申报的指标限值,使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工作竞争愈演愈烈,不利于职工的安定与团结。近几年来由于岗位总数的限制,各单位符合条件而不能参加评审的人员越来越多,使得单位在晋升前所做的考核推荐工作由以前的资格审查变成了竞争性淘汰,单位内部由于高级职称晋升而造成的同科室、同专业职工之间的竞争气氛越来越紧张。

第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职级工资差距加大,对岗位工资划分多个等级,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职工晋升职称的积极性高涨,一些不曾想过晋升的人员加入了晋升人群,加重了由于指标限制造成的竞争压力。

第三,现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评价指标中偏重对论文的要求,使评审工作不够科学与严谨,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表现为,评委们根据申报者上报的材料凭借自己的主观印象与判断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有一定的随意性,难以做到对评审标准执行的完全统一;过于注重对论文科研成果的要求,而忽视对申报者思想品行、学识能力、工作实绩和劳动态度的评估;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晋升不得不去搞科研、写论文,最终导致大多数科研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少论文脱离实际,造成时间和经费的巨大浪费,并且近些年来学术论文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断行为时有所闻,使学术论文作为反映学识水准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四,正高职称晋升除论文要求外,从2011年起根据所在医疗单位级别不用要求必须获得或完成一定数量、相应级别的科技奖励或科研课题。这对非教学医疗单位职工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大的障碍。

二、考试制度的正面效应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推进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工作的公平与科学,改善目前单纯答辩评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缓解了职称晋升中挤独木桥的现状

晋升“指标不够”是目前高级职称晋升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行评前考试制度,如同评审前的一次资格初筛,使一部分人通过公平的考试被淘汰出局,缓解了职称晋升工作中“僧多粥少”的局面。

2.增强了职称晋升工作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所以对一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评价应更多地测评其临床实践操作能力,但目前的论文、科研技术评审制度不能做到这一点。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作为一种更具刚性的评价方法,可以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基础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处理各种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和经验。考试内容以医学基础知识、病案分析、病例分析为主,相对答辩评审而言难度更大,从而能够筛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避免了评审中鱼龙混杂、浑水摸鱼情况的发生。考试成绩作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先决条件,同时纳入评审评价指标体系中,在评价人才质量上显然更科学、更合理。

3.更多地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诉求,是考试发展的主旋律和考试实现其价值的根本所在,更是考试科学性的基本前提。考试相对于其他方法,除了其突出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导向性外,最重要的还是考试本身不可替代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平等性,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之一。

目前的职称评审方法,由于评委在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申报人进行评价时对标准把握存在差异,及受职称指数量、人际关系、地区或部门平衡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使得评审结果公平性不够。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的专业技能考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针对性地进行命题、组卷、考试,并实现考试结果计算机自动评分,其特点是既可方便地对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测,同时确保了考试数据的准确性,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考试成绩真实可靠。在职称晋升制度中引进技能考试方法,更多地体现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4.有效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我国卫生专业中、初级考试从2001年开始实行,多年来的实践结果证明,其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水平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结合其他省市实行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确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必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学习、实践技能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考试制度实行的必然性和成功经验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在我国已有许多省份进行了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山西省2007年开始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作,对参加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人员进行人机对话考试,广东省2006年将资格考试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入门资格。这些省份在考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要不断满足社会对选拔优秀卫生人才需求的背景下,实行考试制度是大势所趋,是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四、推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1.专业设置细致,适应学科发展

目前我省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涉及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药学专业、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专业、基础研究专业6个门类109个专业。要全部实行技能考试,必须考虑到专业技能上的差异,分别设置考试科目,在专业设计上尽可能地细化,以满足不同专业人员的考试需求,增加反映参评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的病案分析题,保证考试结果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出参考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践能力。

2.体现考试制度的人性化管理,充分考虑和分析影响考试成绩的客观因素,制定合理的考试合格线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还没有统一,合格线由各地市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决定,这对高级职称技能考试制度又是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合格线是确保考试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有力保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对完善高职评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并不能把考试成绩简单地看成是人员工作技能的全部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年龄及区县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因素的影响,针对不同人群划分不同的合格线。原因,一是年龄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非常大。实践表明年龄越大的人其学历层次一般越低,学习能力和主动性有所下降。相反年龄越轻,工作经验越少的年轻人通过技能考试的可能性越大;二是基层医疗单位的人才学历层次偏低,高素质的人才较少,参加技能考试势必处于劣势。但不能表示其业务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就不如层次较高单位的人员。所以说,成绩固然重要,但也要区别对待,合理地把握运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技能考试的意义。

3.取消考试人数的岗位设置限制

《关于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申报人员必须符合省职改办、省卫生职改领导小组本年度规定的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今年各单位报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岗位空缺数的1.5倍”,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1.5倍是人为划定比例,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其目的是控制参加考试人数,预测通过人员数与岗位空缺数一致,但事实上没有任何意义。不管是1.5倍还是3倍5倍其都有通过人数的不可知性,即使在划定合格线时进行调控,但同样存在单位考核推荐环节的二次评审。同时存在通过人员数少于岗位空缺数造成指标浪费的可能性。其次,在考试前即进行人员资格的筛选,考试后若参考人员考试全部通过要进行二次推荐评审,增加基层单位评审工作的难度与负担,政策难以得到单位职工的理解。与其如此,不如不做限制,凡是符合条件者都参加考试,让考试成绩来说话。

4.加强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没有实行全国统考,对各地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果的选择上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其管理上的违规违纪发生率较全国统一考试大大提高。尤其是首次实行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在没有任何经验的基础上更要加强考试的监督与管理,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考试中心要三方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在监管上更合理、也更严密和安全,确保考试及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使我省首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李旭光,王晨.2007-2010年山西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分析[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2,12(5):622-623

[2]蔡海燕,刘岩,张晓懿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2,9(374):53

[3]王含晖,黄珍娟.论职称评聘工作中的弊端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0(14):190-191

职称晋升论文篇(4)

关键词:县域公务员;制度安排;职务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

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2-0014-06

县域公务员职业发展,被看作晋升“天花板现象”,[1]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更好地调动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2015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被认为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在许多学者看来,《意见》的颁布实施将会解决长期以来基层公务员待遇低、晋升难的问题,也将有效消除基层公务员中的“官本位”现象,被视为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一剂良药,[2]但该项新政策的贯彻实施究竟能产生什么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首先了解县域公务员晋升现状,分析晋升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也为各地在贯彻落实新政策过程中出台各项具体举措提供理论参鉴。

一、 制度层面上的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公务员晋升分为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这是两种不同的晋升类型。以下将着重考察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制度安排,并对《意见》施行后可能产生的变化进行分析。

1.职务晋升的制度安排。职务又划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在县域范围内,除了一些特殊的“高配”现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一般只有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根据组织学一般理论,这是一个金字塔形结构(图一所示)。

一般意义上的晋升是指职务晋升,而职务又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因此,职务晋升包括领导职务晋升和非领导职务晋升。领导职务晋升受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就是拥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官员”,是政治精英中的优秀代表。

为深入了解县乡基层“官员”晋升情况,我们还需要将其领导职务与职位结合起来,将其职务与部门组织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知道各职务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县乡领域范围内对应于什么具体岗位。一般而言,正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应于县委书记、县长、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应于县党委副书记、县党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还有一些重要乡镇和开发区的书记、镇长或主任等。正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是县直部门正职领导和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长和镇长。团县委书记一般是正科级,县委党校校长一般由县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是正科级。副科级一般就是县直部门的副职领导和乡镇的副书记、副乡长或副镇长。

相比于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就陌生许多,虽然《公务员法》有明文规定,但并不详细。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有何关系,非领导职务又该如何设置,需要参照2006年颁布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以考察。根据该《办法》,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副职,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副职。同时,该《办法》第5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由此可知,县乡区域一般只存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四类非领导职务(如图2所示)。

党政干部职务晋升就是指由低职务晋升到高职务。在领导职务中,由副科级晋升到正科级,由正科级晋升到副县级,由副县级晋升到正县级,或者直接越级晋升;在非领导职务中,由办事员晋升到科员,由科员晋升到副主任科员,由副主任科员晋升到主任科员,或者直接越级晋升。不仅如此,晋升也可以发生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转任上,比如,主任科员晋升(转任)为副县级领导职务;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转任)为副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晋升与非领导职务晋升有各自的条件和要求。根据《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里的“下一级”当然指职务的下一级,但并没有明确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根据《办法》第11条,调研员的晋升条件是“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这就意味着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的转任渠道是畅通的。

2.级别晋升及其与职务晋升的关系。关于级别,《公务员法》第19条有如下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由此可见,法律明文规定了公务员的另一条职业发展路径就是级别晋升,而这并不区分是何种类型公务员,既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也没有高层与基层之别。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级别晋升从属于职务晋升,公务员必须在同一职务限度内晋升级别,而不能跨越职务限制。[3]

为了详细了解级别晋升与职务晋升之间的关系,我们再来看200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其中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关于领导职务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对应于18级至20级;县处级副职对应于20级至14级;乡科级正职对应于22级至16级;乡科级副职对应于24级至17级。关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对应于22级至16级;副主任科员对应于24级至17级;科员对应于26级至18级;办事员对应于27级至19级。因此,在县乡区域范围内,公务员级别是从27级到12级不等。一般情况下,职务越高,级别越高,但并不必然对等,比如副处级有14级的,但正处级也有18级的。

分析到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务、级别是和一定职位联系起来的。《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而且《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6条规定,“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由此可见,一定程度上,职位决定职务,然后再决定级别。

我们这里讨论的级别晋升,顾名思义是指由低级别晋升到高级别。但根据上述分析,一个职务范围内有多个级别,不同职务也存在级别的相同情况,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级别晋升并不意味着职务晋升,职务晋升也并不必然等于级别晋升。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可见,职务只是级别的“根据”之一,级别的晋升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职务所对应的级别范围内。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级别晋升确实受制于职务晋升,职务晋升相比于级别晋升也要重要得多,职务晋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获得级别晋升,而级别晋升却严格地独立于职务晋升之外。这就是职务与级别两者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二 、 现实层面上职务晋升层级的异化

1.职位晋升:职务晋升的细化。如前所述,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两种晋升类型。实现晋升途径的非单一化,就是为了解决职务晋升的有限性问题,从而实现对公务员的有效激励。然而,这两种晋升类别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预期效果。对于广大党政干部而言,职务晋升远比级别晋升重要得多。从上面的讨论也可看出,级别晋升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职务晋升,但职务晋升不会受制于级别晋升,而且职务与一定的职位相对应。不仅如此,《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主要是用来规范选拔“领导职务”而非“级别”。例如,该规定的第8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公务员晋升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说就是职务晋升而非级别晋升。由此可见,在官本位色彩浓厚的基层社会,级别晋升对广大基层干部没有吸引力,只是对工资上涨有意义,而不同级别之间的工资差别不大,这就直接减弱了级别晋升的激励效果,以致很多人都忽视级别晋升的存在而一味地追求职务晋升。

在级别晋升发挥不了很大激励作用的现实状况下,职务晋升成为了众多县乡党政干部的唯一目标,这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也就是职务晋升的有限性与党政干部晋升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似乎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县域范围内,党政干部人数众多,为了在现实条件下实现有效激励,各地组织部门也需要“善于”抓准党政干部心理。既然党政干部们都在乎职务,特别是在乎职务对应的职位,那么组织部门就从职位上找办法。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在干部晋升的具体工作上,突出同一职务上的不同职位差别,尽量把职务的阶梯细分,再细分。比如一个不兼任党内职务的副县长,如果想要晋升到县委书记的位置上去,需要经过县委常委兼副县长、县委常委兼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兼县政府县长,最后才能晋升到县委书记职位上。如果从职务晋升上来说,从副县级到正县级,只有一个层级(见图4),各地组织部门将职务根据职位不同又进一步细分之后,却将一个层级转化为四五个层级(见图5)。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划分并不绝对,有些人可以越过这些层级,有些人必须经过这些层级,有些人也可以简化或缩小这些层级,但无论如何,这些层级却是现实存在的。

可以说,这是一个“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职务层级上只要不受到处分,各项考核称职合格,经过三五年就有资格晋升上一个职务层级。但是因为县乡职务层级很少,众多党政干部都竞相争取,于是形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拥堵状况,这无论对党政干部本身还是对组织部门都是一个难题。实行职务(职位)的进一步细分之后,就人为地增大了晋升空间,为党政干部铺设了一条更长的晋升之路,一方面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减轻了组织部门的压力,同时还为众多党政干部创设了一个心理预期,即如果要晋升到某一职位,必须一步步经过这么几个环节。这不失是干部工作实践中的一个“创新”。当然,上面举的例子是县级党委政府,实际上其他职位上也是一样,只不过不是十分明显。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县乡干部工作的一个常见现象,并不代表全部,也并不能代表所有地区。

笔者在基层政府挂职锻炼期间,针对此问题曾对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了访谈。该主任对笔者说:“关于升迁,虽然一样是副处级,但纯粹的副县长,权力是最小的,离县长还有很遥远的距离,因为他上面还有担任县委常委的副县长,担任县委常委的常务副县长,还有县委副书记,一般副书记就比较接近正县级了。以后市委组织部要提拔一个正县级,就要从全市范围内的副书记中挑选,这也叫论资排辈。”

2.“排位”晋升:职务晋升的变种。同一职务之内还有“排位”晋升,这也是职位晋升的另一种说法。“排位”可以说是党内职务排位,但如果是非中共党员干部,在同一职务上(如副处级),会排在党员职务之后,如果不是同一职务,按照职务序列“排位”。当然,这并不绝对,许多地区为了避免“排位”混乱的问题,组织部门会有一个同一职务上各党政干部排序名单。众所周知,县乡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管理,县乡范围内处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管理。组织部门在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班子时,不仅明确领导干部的职务与职位,还会明确党政干部的“位置”,在谁之前,在谁之后,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县级党政班子里,同为正处级干部,县委书记排位在县长之前,县长排位在县人大主任之前,县人大主任排位在县政协主席之前。同为副处级的县委常委职务,“位置”前后都有明确规定,这个排位是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常委会)规定的。同样,乡级党政成员的排位是由县委(组织部)规定的。因此,组织部门在宣布干部任命时,总是要强调受任命干部的具体“排位”,以免产生“排位”混乱。之所以规定得这么细致,是因为在官本位思想意识的笼罩之下,人们的等级观念非常深厚,对“排位”非常看重。也许在多数人看来,“排位”更多是体现一种心理上的地位差别,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但在县乡党政干部那里,这些“位置”上的靠前或靠后,也能给他们带来不同的心理感觉。不仅如此,组织部门的这些“排位”规定,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细化职位的激励效果。

3.职务的“明升暗降”。除了同一职务上的职位晋升和相应的“排位”前移之外,还有一种晋升就是人们常说的职务的“明升暗降”,[4]即从职务上看属于上升,但从职位上看,其权力、重要性和影响力大幅下降,从而也导致该党政干部社会地位的降低。这种情况在县乡官场是很常见的。比如有一种情况是退居“二线”[5]。中国官场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党委和政府被视为“一线”,人大和政协被视为“二线”,在人大和政协工作的领导干部一般都有过党委政府的工作经历,被视为是从“一线”退居“二线”,所以一般年龄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党政干部一般会有职务上的晋升,也就是说可能从以前的正科级(县政府某局局长)晋升到副处级(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也可能是从以前的副处级(如政法委书记)晋升到正处级(如人大主席或政协主席①)。但是,这种职务晋升更多的被赋予了党政干部退休之前的“照顾”和“补偿”意义,而并没有伴随着权力和责任的增大,更谈不上“主政”一方。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虽然在党委政府“一线”,或者本来就是在“二线”或者在其他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因为政策原因、年龄原因或者领导职务有限,导致某些党政干部很难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而又不宜继续担任现职,这时组织部门会考虑将其晋升并转任到非领导职务,比如正科级领导干部晋升转任到副调研员职务上。虽然职务上是升上去了,但其权力、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甚至不能与之前的正科级领导职务相提并论,这种晋升可能都不是该党政干部所期望的。因此,在很多人看来,这也是一种职务的“明升暗降”。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职务的“明升暗降”指名义上的职务上升而实际上的“职位下降”,但毕竟在职务上还是升迁了,享受的待遇也提高了,这种晋升并不是人人都可得到的,也是需要“竞争”的,只是说它不同于人们平常理解的职务和职位的同步晋升。

4.股级干部的长期存在。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大国,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时间里,农村人口还是多于城市人口,这种状况只在几年前才得以改变。再加上之前的农业税并未取消,县乡范围内的党政机构五花八门,“七站八所”之类的条条块块非常之多,县直部门大多都需要设置职能科室,“七站八所”与县直部门的内设科室成为了事实上的一级机构,这些机构的正副科长(主任)就成为了事实上的一级领导,这就是股级领导干部。虽然公务员法并不承认有这一类别,但股级干部在广大基层却广泛存在,成为了介于副科级与科员之间的领导职务。[6]这样无形中就在科员和副科级之间横插了正股和副股两个职务层级(如图6所示),这自然也就增加了基层干部的晋升层级。虽然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有所争议,但县乡政府的运行现状支撑了股级干部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一些面积较大人口众多的县市里更是如此,但城市里的区政府却很少存在这一股级干部类别。

三、 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内容及其争议

从以上讨论可知,县乡基层公务员存在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两种形式,但级别晋升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职务晋升,因此职务晋升几乎成为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通道。然而职务由职位所决定,职位的有限性导致了职务资源的稀缺性,众多基层公务员争相谋取职务晋升但又难以如愿。目前,担任科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的比例达到了90%,担任副处以上职务公务员的比例还不足10%。在几十年的基层职业生涯中,多数人只能在科员和办事员两级默默守候,其职业发展空间非常有限。[7]有人概算过,一个乡镇普通公务员,要想成为一省之长,机率是二亿分之一,成为厅长是五百万分之一,成为处长是五万分之一。记者曾走访粤西、粤北几个乡镇后发现,乡镇干部“升”的空间小,因为乡镇处于“金字塔”的最底层,从提升空间来讲,一般提为正科级也就到顶了,晋升空间比较窄。[8]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央颁布了《意见》,希望能破解“晋升天花板”难题,消除职业倦怠,[9]从而调动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1.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级别晋升与职务晋升是两种独立的晋升类型,但职务晋升“一家独大”,占据主导地位,级别以及级别晋升几乎处于无关紧要的位置。这次的制度改革正是为了打破这样一种状况,提出了职级和职级晋升的概念。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中,职级完全是一个新名词,连接了“职务”与“级别”,但又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并且与职务相互独立,适用于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此被称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样一来,现有的法规政策便同时规定了“职务”“级别”“职级”三种晋升类型,功能各不相同。根据《意见》规定,“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这样5个职级名称与职务名称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今后所谓的“科级”干部、“处级”干部不再仅仅是指那些有“官位”的领导,也指那些没有“官位”的普通公务员。

那么,公务员晋升职级,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意见》规定有两个因素――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见图7)。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这样的内容规定确实体现了中央对县乡公务员“用心良苦”,但同时也容易引起一系列疑问与争议。首先,既然职级设置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高工资待遇,那为何又要借职务之名称,这是为了打破“官本位”还是加强“官本位”?[10]由前面的讨论可知,即使针对职务,也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而根据《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在县乡区域内只有后面四种,这避免了与领导职务类别相混淆。但《意见》中却将职级分为“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至少在名称上就从属于职务甚至是领导职务。如此一来,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得到了提高,同时其政治待遇也相应有了提升,这是一个“标签”,一种“身份”,一种“荣誉”,对于官僚系统的公务员来说尤其重要。[11]实际上,我们通过调研发现,许多基层公务员最为重视的不是工资待遇,而是那样一种政治身份,如果从正科升为副处,在乎的不是每月涨了一些工资,更是“尊严”与“面子”,不管是否“当官”,但说出去至少也有个“官号”,这对于他们很重要。

其次,单独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职级晋升,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违反了法制统一。[12]现代社会分工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性质,根据性质不同将社会行业划分为公务员、医师、律师、教师等,从而也出现了《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等,这说明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作人员理应受到统一的法律约束。无论是县乡基层公务员,还是省市或中央公务员,都属于公务员群体,许多方面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群,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统一管理。而单独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开辟职级晋升通道,违反了法制统一与公平的基本精神。同为中国公务员,为何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就特殊些,县以上机关公务员是否又有不同意见?也就是说,新制度的设置虽说是为了促进公平,但可能又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带来了管理混乱,职级晋升通道只针对县乡公务员,如果晋升了职级的公务员被调往省市,隶属关系和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自然也就不属于《意见》所指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这又该如何处理,是取消职级吗?同样,中央、省市或者市辖区的公务员被组织派往边远山区,或者自愿服务县乡基层,那又该如何计算他们的工作年限?这些都是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新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使得新制度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并带来了新一轮的管理混乱。

再次,“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同时是否可以“互通”?既然《意见》将职级定位为与职务并行的一种新的晋升通道,这与此前的级别区分开,不再是从属于职务而取得了相对独立地位。但问题在于,晋升了职级的公务员是否可以在职级的位置上晋升职务,还是要回到原职务层次开始,这也是广大基层公务员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做个形象的比喻,改革以后,如公务员设置了“两道梯子”,可以“并行不悖”,这道不行走那道。但是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两道“梯子”之间是否可以相互“串联”?晋升到了“县长级职级和工资待遇”的正处级职级公务员,如果有一天他需要走“职务梯子”,是从他此前的职务(比如“副处”)算起还是从此后的职级(正处)算起,还是可以没有阻碍地直接“平行”或“横跨”到对应的“县级职务”梯子上?或者“降一级使用”,从“县级工资公务员”可以转变到“正科级职务”?反之,是不是同样可以适用?

2.职级晋升办法、晋升后待遇及管理。作为一种新的晋升途径,同样应该符合激励理论的一般规律,因此需要加强考核,并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意见》规定,“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此可见,晋升职级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步骤:初核――民主测评――考核――公示――报批,初核包括两项:一是任职年限与级别;二是“德才勤绩廉”符合要求。在这其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就是初核程序,因为是否达到“资历”是一个客观化的标准。关于待遇与管理,《意见》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通过这些概括性的制度规定,同样会引起下列疑问。

首先,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来晋升职级,是否会沦为“熬资历”,从而助长“懒惰主义”?虽然说基层干部的职级晋升,应以工作年限作为必要前提。但如果唯年限是从,则会让干部产生“熬年头”“熬资历”的心理预期。以前还可以通过勤奋工作受到领导欣赏,或者做出一定政绩,从而晋升职务。[13]而现在只要工作到了一定年限,就可以晋升职级,并不需要太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如果真是如此,这将会带来普遍的惰性思想,并容易陷进“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维怪圈,与该政策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曾有人提出疑问:“一杯茶水,一张报纸或一台电脑,一天8小时,悠悠晃晃15年副处挂上了,何乐而不为呢?”甚至有公务员“熬到了”一定职级,还可能会“倚老卖老”,摆“老资历”;而尚未满足条件又实际晋升无望的公务员则不思进取、“坐而待之”,因为只要“熬得住”,基本都能实现级别待遇的提升。

其次,县乡公务员晋升职级是否有“上限”或其他限制?一方面是职级晋升是否畅通。理论上,按照相关制度设计,即使一名乡镇公务员在没可能升任乡长等正科职务的情况下,他应该可以晋升到“正科”职级,拿到乡镇长工资。那么,乡镇基层公务员在晋升工资上有没有“顶篷”与“上限”?是不是不能超越所在单位的“最高行政级别”?这是一个疑问。如果不能超越,职级晋升通道遇到阻碍,这显然不符合《意见》目的,如果超越,其“职级”就会高于所在单位领导“职务”,这又将产生新的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职级能否连续晋升,是否有“次数”限制?一个没有职务的普通科员,12年未提拔职务,可以晋升副科职级,再经过15年,还没有晋升职务,是否可以继续晋升到“正科”职级呢!再比如,一个拥有博士学位的主任科员,经过15年没有晋升职务,可以晋升到“副处”职级,是否还能继续晋升到“正处”职级?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再次,身份如何定位?如前所述,相比于工资待遇而言,公务员更加关注身份大小和地位轻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县乡公务员不仅工资待遇不高,其政治身份与地位也很低,出差无人接待,讲话没有影响,而一旦在职务上有了晋升,有个“一官半职”,就完全不一样了,即使在县域范围内当个“正科级”干部,都算是很重要的“官位”,并带来一系列的荣誉感和社会认知度,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务员“挤破脑袋”也要当官、行贿送礼也要“买官”的真正原因。[14]但在实施职务职级“双轨制”改革后,应该同步明确“职级”晋升上来的公务员究竟算什么待遇、享有什么样的“政治身份”。“拿着县长工资”的科员,其职级是“正处”,究竟算科员级还是正处级?在百姓眼中算不算“县级公务员”?还是“享受县级公务员工资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县级公务员有什么真正区别?两者工资逐步一致的情况下,提法上如何明确区分区别?如果仅仅是“涨工资”,其他什么也一样,是否有未尽之处?这些都是摆在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现实难题。

注释:

①笔者在安庆挂职期间,发现许多县区的人大主席或政协主席是从原政法委书记岗位升上来的。

参考文献:

[1]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官员“天花板”困局[J].人民论坛,2009,(29).

[2]竹立家.“职务与职级并行”,三难题待破解[N].新京报,2014-12-11(09) .[3]宋世明.解析《公务员法》中分类制度之设计原理[J].法商研究,2005,(4).

[4]张楠,卢洪友.官员垂直交流与环境治理――来自中国109个城市市委书记(市长)的经验证据[J].公共管理学报,2016,(1).

[5]白双翎.管好用好退居“二线”干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3).

[6]李花子,郭庆舜.班子配备改革对县乡干部成长路径的影响[J].2011,(10).

[7]吴志华,刘晓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94.

[8]张蓓蕾,唐志荣.乡镇干部晋升路径图[J].南方杂志,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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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任中平,郜清攀.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J].求实,2015,(7).

[11]竺乾威.政治生态变化中官员的公民身份认知回归[J].探索与争鸣,2015,(6).

[12]王作全.论我国法制统一的内涵、价值及实现途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1).

职称晋升论文篇(5)

职称的取得大多取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年限,论资排辈居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严格按照实际岗位来评聘,有空岗就可以申报,无空岗,你就是再有资格也无济于事;有的实行评聘分开,但凡具有某职级资格的可先取得资格,但是否能够聘任就要看单位的实际岗位了。我供职在陕南一个偏远县城,这里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人事部门按照相应比例卡得很严,但单位不同,情况也大相径庭,有岗位的单位有的年纪轻轻刚有资格就能晋升,有的单位岗位紧缺,你的资格再老也不能晋升。导致很多同时参加工作的有的是高级职称,有的连个中级职称都难以取得,同学聚会时一谈起职称,几家欢喜几家愁。

职称晋升办法也很有意思,有的直接民主打分,谁分数高谁晋级,这就要看人缘了,我可以不好好工作,只要人际关系搞得好,照样能成。有的晋升方案制定的太细,考虑的因素很全面:工龄、教龄、校龄(调入学校时间)、考勤、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等,太细则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很难。也有的采用轮流坐庄,谁有资格谁申报,可这仅限于单位人少且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更有的单位领导比较专横,他说谁行谁就行,不行也行,他说谁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失败者者常常扮演那只吃不到葡萄的狐狸,喃喃道:一年不就是多那几千块钱吗?钱乃身外之物,只要自己身体好多活几年,职称低点儿也罢。

平心而论,本人是最没资格也极不愿意谈论“职称”二字的。好多亲戚朋友很多年前就开始戏称我为“教授”,一是因为我的职业,再就是我眼睛近视,平时戴着眼镜的缘故吧。一个中学高级教师充其量算个副教授,可我虽然一大把年纪了,依然是中级职称,也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实至名归,让我在众人面前扬眉吐气一把?

刚参加工作时不知职称为何物,见很多先辈们绞尽脑汁为此打拼。首先从年度考核开始做手脚(要晋级者当年考核必须优秀),要么拉选票要么贿赂单位领导。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世间有些东西,你越是想得到,却偏不能。记得有位前辈在全体教工会上谈起自己的职称,声泪俱下,结尾很是悲壮:等我死后就看在我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一生的份上,请组织上追认我为“中学一级教师”。

我有一位业务能力很强的同事,本该晋升高级职称,但苦于单位没有空岗,无计可施。单位领导也算爱才,找到主管县长请求解决问题,县长应允,批复说特事特办,多给单位一个指标。但好多比他资历更老的同事便联名上访,县长也退缩了。该同事一气之下,调动到条件更好的学校去了。

我的职称很低,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多次被通知担任晋升中高级教师讲课答辩的评委,我真的很忐忑,一个中级职称者给高级职称晋升者当评委合适吗?最难堪的,课后选手问我,请问您老是哪年晋升高级职称的?问得我面红耳赤,忙顾左右而言他。

今年教师节前夕,我在教育局人事股遇见一位年近花甲的老教师,历数自己如何努力工作,教学效果如何如何好,以前没有岗位自己从来不争,但明年自己就要退休,已经没有退路了,今年非进不可,问题非解决不可,不然他就耍泼,赖着不走,一把鼻涕一把泪水的。原来他单位领导耍了滑头,只有一个空岗,他却在好几位老教师的申报表上填写了“同意申报”,这不是将矛盾上交吗?气得人事股负责人在电话里直嚷嚷:你快上来,明明单位只有一个岗,怎么你签了那么多“同意申报”?一来把你的人领回去,再就是抓紧修改你的晋升方案。

我有两位同事很惨,经过几番努力刚刚解决职称问题,一个上课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为肝癌晚期,撒下未成年的儿子及深爱她的爱人,到了另一世界;另一个学习开车,练车时不慎坠入湖中,同样撇下自己能干的夫人和马上面临高考的女儿。他们的职称问题生前好不容易得以解决,可调资的文件下来时他们已不在人世,好在这可用来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不知天堂里有没有职称评定?天堂里有没有车来车往?

职称晋升论文篇(6)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职级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加强机关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市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市、县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市级机关局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意见。一、设置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按规定可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单位。二、职务名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和群众团体设置的局级非领导职务名称均为副主任科员。三、设置比例市级机关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不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四、设置原则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发和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机关中层骨干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1.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是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局级领导职务和按有关规定设置的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局级领导职务职数,作为确定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基数。2、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3、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不搞照顾安排。4、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委统一掌握使用,根据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的原则,合理设置,分步实施。5、局级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50岁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不再兼任中层干部职务;50岁以下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可兼任中层领导职务。五、晋升条件1、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晋升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时,应任机关中层正职职务5年以上。获得市级以上劳模及其相当等级荣誉称号的,任职年限可放宽1~2年。属培养性配备的优秀年轻干部晋升,不受必备条件任职年限的限制,按《条例》规定执行。3、凡受党内警告处分未满1年或行政记过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不得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近5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不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六、晋升程序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原则上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一年一次。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提名。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依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条件,集体讨论研究提出符合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核。2、民主推荐。市委组织部对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会同上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开展民主推荐活动。3、组织考察。对在民主推荐中得票超过50%的对象,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民主推荐得票未超过半数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4、研究决定。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适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职称晋升论文篇(7)

关键词:学缘关系;大学教师;学术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8706

一、问题的提出

学缘关系是指社会成员在教育和科学研究过程中由于共同的学习经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师徒、同学与同门师兄弟姐妹等关系为纽带而组建的利益共同体\[1\]。学术职业(Academic Career)是指以系统化的高深知识作为工作对象,以知识的发现、整合、应用和传播作为工作内容的职业,它特指大学教师群体的职业\[2\](P1-14)。学术职业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性,它的发展遵循“学术性准则”,即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与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成正比,人力资本才是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应该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在社会关系网络尤其在学缘关系网络之中进行,学缘关系深厚者比学缘关系浅薄者取得更大学术职业发展的案例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学缘关系导致学术“近亲繁殖”、学术生产力降低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受到社会各界愈来愈尖锐的批判。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到底有无影响?如有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不同类别的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原因何在?本文基于H大学的个案数据,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希冀研究结论对促进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与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一)因变量与自变量

因变量: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可表现在学术声誉提高、学术生产力增长、经济收入增长、职称晋升、承担课题与论文著作出版数量增多等众多方面。但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职称是衡量大学教师学识、能力、水平、收入和价值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大学教师的职称晋升需要以学术能力的不断提高为条件,也需要教师、出版专著、主持科研项目与获得一定级别的教学科研奖项,并且越往职称序列的顶端晋升,这些要求越高。可以说,职称晋升是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最外显、最直接与最易测量的标志,从职称晋升角度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进行考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就我国而言,大学教师的职称序列从低到高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助教与讲师属中低级职称,职称晋升竞争不太激烈,大学教师获得这两种职称并非难事,基本不需求助于学缘关系,学缘关系对中低层次职称晋升的影响程度应该很小;而副教授与教授都属于高级职称,晋升时竞争异常激烈,学缘关系对这两个层级职称晋升的影响程度应该较大。另外,由于大学教师晋升副教授和教授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学缘关系对不同层级职称晋升的影响可能存在方向与大小的差异。综合以上考虑,本文设置了“晋升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与“晋升教授(professor)”两个因变量,每个变量都分为“晋升”与“不晋升”两类结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钟云华:学缘关系与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基于H大学的实证研究 自变量:影响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大学教师个人的先赋性因素,主要指性别和年龄。性别(sex)变量分为“男性”和“女性”,以“女性”为基准变量;年龄(age)变量以40岁为界,分为“中年”与“青年”两类,以“青年”基准变量。第二,学缘关系。根据前面的定义,本文认为“学缘关系”是指大学教师在学术系统中相对稳固的亲缘关系\[3\]\[4\],它通过大学教师的“学历背景(Educational Background )”来反映。学缘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某校知名学者(兼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断从其母校聘用毕业生,形成小派系;另一种是某校学术领军人物或行政领导利用职权将自己的学生或校友聘至自己所在学校或学院任教\[5\]。本文“利用大学教师的学历背景(Educational Background )来反映学缘关系”\[6\],认为只要大学教师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中有任何一个学位是在其目前工作单位获得,就意味着他在现工作单位具有学缘关系。学缘关系设置八个虚拟变量:(1)本科本校毕业(relation1);(2)硕士本校毕业(relation2);(3)博士本校毕业(relation3);(4)本、硕本校毕业(relation4);(5)本、博本校毕业(relation5);(6)本、硕、博本校毕业(relation6);(7)硕、博本校毕业(relation7);(8)本、硕、博均不在本校毕业,无任何学缘关系(relation8)。各个变量分“是”与“否”两类,以“无任何学缘关系”为基准变量。第三,人力资本因素包括学历层次、科研能力、任职年限三类。学历层次从高到低分为博士(doctor)、硕士(master)与学士(bachelor)三类,以学士为基准变量;科研能力(scienceability)是大学教师在论文、教材(专著)、成果、课题方面的能力的综合体现能力,本文利用案例H大学计算教师科研能力的计算公式(K=02K1+02K2+043K3+02K4,K1表示论文、K2表示专著教材、K3表示成果、K4表示课题),将调查样本中大学教师的科研能力转化为具体的分数;任职年限(year)也是数值形式。第四,教师申报职称所属学科是否具有自主评审权因素(power),分“是”与“否”两种情况。

(二)模型

由于因变量是二分类变量,自变量也均为虚拟变量,因此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计量各类因素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的发展是否存在影响及其大小。采用的计量模型为:

logit(P)=In(P/(1-P))=α+∑βjXjε

在这个计量模型中,P表示职称晋升的概率,P/(1-P)是职称晋升的概率与未晋升的概率之比即优势比(Odds Ratio),定义为职称晋升的机会比率,logit(P)定义为职称晋升比率之对数。解释变量Xj的含义为影响职称晋升与否的因素,系数βj表示解释变量对职称晋升的影响程度\[7\]。当回归系数OR值大于1时,表示该解释变量有利于大学教师的职称晋升,小于1时则相反。

(三)数据来源

个案H大学是一所建校60周年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既具有研究型大学的某些特征,也具有教学型大学的一些特质,处于高等教育系统的中层,对整个高等教育系统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学校专任教师1 196人,在职高级职称专家845人。在2003年至2006年,学校申报参评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人数分别为158人和208人,笔者对这段时期内的评审材料与公布的评审结果进行整理转化,得到本文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所需的数据。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采取将全部变量纳入回归方程的回归方法,对因变量与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如表1所示)。

表1 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影响因素的计量

回归分析结果

自变量 因变量

模型1 晋升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模型2 晋升教授

(professor)

Odds Ratio P>|z| Odds Ratio P>|z|

sex(性别) 318*** 0005 426* 009

age(年龄) 271** 0016 352 0135

master(获得硕士学位) 423** 0036 342* 0058

doctor(获得博士学位) 361*** 0008 429*** 0004

score(科研能力) 126**** 0000 238*** 0007

year(任职年限) 103 0958 127** 0018

relation1(本科本校毕业) 102 0890 123* 0100

relation2(硕士本校毕业) 068 0260 079 0540

relation3(博士本校毕业) 143* 0123 0096 157

relation4(本、硕本校毕业) 123 0786 186* 0091

relation5(本、博本校毕业) 187*** 0007 273* 0051

relation6

(本、硕、博本校毕业) 391**** 0000 490*** 0004

relation7(硕、博本校毕业) 270* 0078 169* 0100

power

(所在学科具有专业评审权) 180** 0016 058* 0135

Number of obs=208; Number of obs=158;

LRchi2(19)=4461; LR chi2(19)=6755;

Pearsonchi2(425)=2379 Pearsonchi2(238)=2526

Hosmer-Lemeshow

chi2(8)=1447 Hosmer-Lemeshow

chi2(8)=1095

Prob>chi2=05328 Prob>chi2=0657

注:****、***、**和*分别表示通过显著性水平0001、001、005和01。

从表1可以看出,模型1与模型2的拟合优度分别为4461与6755,拟合优度都比较高,说明二个模型建模均是成功的;模型1与模型2的可信度分别为053与0657,表示两个模型的分析结果都比较可信。回归结果表述如下:

第一,非学缘关系因素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参评副教授与教授时,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男性晋升的可能性分别为女性的318与426倍,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女性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处于劣势。相对于只有本科学历的大学教师来说,具有硕士学位的大学教师晋升为副教授与教授的可能性分别是前者的423倍与342倍,且分别通过了005与01的显著性检验;具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教师晋升为副教授与教授的可能性分别是只具有本科学历大学教师同类可能性的361倍与429倍,且显著性更高。科研能力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同样有着重要的正向影响,参评副教授时,科研能力得分更高者相对于科研能力得分更低者来说,前者更容易晋升为副教授或教授,分别为126倍与238倍,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自主评审权因素的回归系数大于1,表明所在学科大学自身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大学教师,更易取得学术职业发展。

第二,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正向影响。在参评副教授或教授时,具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相对于没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而言,更易实现职称晋升的目标,取得更多的学术职业发展。例如,具有博士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顺利晋升副教授的可能性是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任何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晋升副教授可能性的143倍,晋升教授时relation3(博士学缘关系)回归系数更大,但没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可见,在H大学这类教学研究大学之中,不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而是“本土的博士最值钱”,具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更易取得学术职业发展。

从回归结果表还可看出,不同的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存在差异。relation6 (本、硕、博本校毕业)的回归系数最大,在两个模型中分别为391与490,且分别通过0001与001的显著性检验,这表示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在同一所学校取得本科、硕士与博士学位并留校工作的大学教师,更易在竞争激烈的学术劳动力市场中,取得更大的学术职业发展。relation2(硕士本校毕业)的回归系数最小,在两个模型中分别为068与079,都小于1,但没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仅仅取得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大学教师,相对于没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来说,在学术职业发展方面并不具有优势。relation1、relation3、relation4、 relation5 与relation7彼此之间的回归系数与显著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说明这些不同种类的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存在程度差异。

四、研究结论及可能的解释

(一)学缘关系越丰富的大学教师,越易取得学术职业发展

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学缘关系越丰富的大学教师,越易取得学术职业发展,可能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学缘关系可以为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提供直接的帮助。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文化居于正统文化之位,中国人在人际交往与社会行动过程中遵循“关系原则”,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出现“任人唯亲”现象。当然,在被社会关系所笼罩的大学之中,具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无疑可直接向自己熟悉的导师、领导、同学与朋友打听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信息,甚至有时通过学缘关系直接向评审委员施加影响,从而在职称评审时获得关照,取得更多的学术职业发展。二是学缘关系可以帮助大学教师获得更多的学术资源从而间接促进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大学教师学术职业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性,故大学教师的职称从助教向教授不断晋升的过程当中,每一个层级职称晋升都会面临一定的学术门槛,并且越高层次的职称晋升,学术门槛越高。学缘关系越丰富的大学教师,有更多资源与机会参与学术会议,也可以利用学缘关系获得更多的课题、发表更多或更高档次的论文专著,取得更多的学术资源与学术成绩,从而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优势。三是学缘关系是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拥有学缘关系的人,更熟悉工作单位的办事流程与办事规则,也更能融入单位文化之中,具有信息与身份上的优势。

(二)不同种类的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不同

本科、硕士与博士在同一所学校就读并留校任教的大学教师所拥有的学缘关系网络宽度最大,网络之中的个体互动的次数更多。如果得到这种学缘关系的帮助,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拥有这种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取得更大学术职业发展的可能性更大。其原因有二:一是学缘关系网络宽度的数量随着求学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长。大学教师在本、硕、博求学的十余年时间中,可以认识大量的老师、同学、朋友与领导,构建巨大社会关系网络,积累数量更多的社会资本,并获得更多的信息与学术资源,这都有助于其学术职业发展。二是学缘关系网络的质量随着求学时间的延长而不断提高。一方面这是个人成长所导致的自然结果,随着个人所受教育层次的提高与生理及心理的逐渐成熟,个人经营和驾驭各种关系的能力逐渐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会更有效率;另一方面随着受教育层次的提高,结识更高社会地位的人的可能性更大,且彼此之间互惠的资源更多,关系越紧密。

具有硕士学缘关系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相对于没有学缘关系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没有优势。可能的解释是:随着硕士研究生扩招与培养制度改革,由于硕士生导师时间与精力的有限性,使得师生之间的互动比较少,不利于互惠关系的生成;同时,现在硕士生学制是两年或两年半,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要修学分、做论文和找工作,使得硕士生疲于应付,无法像本科与博士生阶段一样,与同学、院系领导及其他校友进行深入交往,彼此之间缺乏了解,更不用说建立深厚的感情,由于积累的学缘关系不深厚,其学术职业发展反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有增强的趋势

尽管个人先赋性因素与自评审权因素、尤其是人力资本因素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变弱的趋势;与此相反,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持续推进,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有增强的趋势,具有更多或更高质量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越有可能取得更快更好地学术职业发展。其原因有:第一,从学术职业本身来看,学术职业是大学教师对人类未知领域的探索,是超越自身的当下而在精神层面掌握世界的方式,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术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团队通力合作而非单兵作战,具有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更有可能通过学缘关系参与或建立科研团队,从而有效利用团队力量获得研究项目、完成研究课题并发表学术成果,最终在整个团队成长的过程中取得更多的学术发展。第二,改革开放尤其是扩招后,由于市场的强力介入,大学与市场、大学与社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高等教育发展成为为社会提供多重服务的工具,现代大学把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市场化的计划和理想中(包括学者们极为关注的商品化的学术成果),高等教育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本质联系,故社会上“拉关系”、“走后门”等社会现象在高校有扩大的趋势。第三,大学教师不是处在真空之中,而是处在一张张社会关系网之中,大学教师彼此之间的联系对每个个体而言都是一种社会资本,这种联系可能给个体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某种收益,如物质的、心理的或文化的,正是这种收益促进了大学教师彼此之间建立联系的意愿性,大学教师相互之间建立起来的这种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的学缘关系网络无疑会对其学术职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第四,随着精英高等教育向大众高等教育转变,大学教师的评价标准发生了重要变化。在精英高等教育时代,高等教育的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故精英高等教育阶段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应以是否拥有高深的学问为主要依据。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主要依据是科研而非教学;同时,大学教师内部也产生了极大的分化,队伍变得庞大但学术基础不一。为了应对评价标准的改变,大学教师都想获得更多的学术成果、取得更大的学术发展,跻身于学术金字塔顶端,并往往求助于具有“亲和力”的学缘关系来保证这个目标顺利实现。

五、合理利用学缘关系促进大学教师

学术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哈佛大学前校长埃利奥特(Eliot)在其《大学的行政》一书中表示,从本校留任毕业生虽然是弥补教员缺口最有效、最通行的办法,但这却对大学有致命危害\[8\],“近亲繁殖”会束缚学生的思想和视野,是学术创新和突破的桎梏\[9\]。学术界也普遍认为,与近亲繁殖相反,来源广泛的学缘结构所具有的“远缘杂交优势”,不仅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更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对高校教师的客观要求。一所大学如果拥有来源广泛、学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对于活跃学术气氛、优化知识能力结构,加快科技创新、克服论资排辈,加速青年教师成长,加强公平竞争,防止学术思想单一、封闭保守,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了丰富大学的学缘结构,发挥远缘杂交优势,并为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本文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改革现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为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建国以后,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在保障大学师资充足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21世纪以来,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之后,变得更加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仍存在许多痼疾,如重才轻德、计划经济色彩依然存在、近亲繁殖现象严重、围绕学科发展的教师聘任体系尚不完善。为了打破“近亲繁殖”,使大学教师学缘结构规范合理,就必须深化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为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改革的要点有:高校教师聘任的制度设计,要遵循学术职业的特点,根据学术发展的需要设置岗位;对于教师的聘用采取竞争机制,凡不经过公开和公平聘用教师,应属于违法违规;高等院校应自觉地将本校毕业生的教师比例抑制在较低水平,旨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人才交流,消除由于本校毕业生的学阀帮派可能产生的弊害;明文规定人事回避制度,在教学和科研单位,不允许直系亲属同时在一起工作;对本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实行定期回聘制度,一般需在院外工作3至5年;对于本校毕业的青年教师,也可进行由学校内部组织进修或攻读硕士、博士,但担任授课的导师应是外校毕业的,或者聘请外校的教师讲授。

(二)改革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限制学缘关系的作用空间

学缘关系对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重要影响,使得具有丰富学缘关系的大学教师,在付出相同努力甚至较少努力却能较易从学术系统的底端向顶端流动,取得一定的学术职业发展。但对学缘关系拥有较少的大学教师来说,付出很大的努力却因为学术之外的原因而不能取得充足的学术职业发展,这不仅是对他们付出没有给予公平的回报,而且还会对他们的学术积极性产生重大的打击。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个学术系统的繁荣与发展。故应该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审制度,限制学缘关系的作用空间。首先,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师资队伍的结构现状及学科专业的需要来定编、定岗,在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确定各学科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其次,要完善以教授为主导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科、学术骨干把好职称评审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干预职称评审工作。严格职称评审工作的条件,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做到职称评审工作标准化,并且易于操作。最后,对各级职称要明确规定对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论文的要求,严格申报与评审的程序,力求避免论资排辈、照顾等现象,力控学缘关系对学术职业发展的影响,使整个职称评审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10\]。

(三)加快学术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大学教师合理流动,优化高校学缘结构

合理的学术职业流动,是市场配置学术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大学教师遵循单位管理模式,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保守,大学教师及科研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把单位作为其归属。国家统筹下的教师职业,缺少竞争,具备引进机制却没有完善的淘汰和退出机制,所以大学教师及科研人员很难流动。与我国相反,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大学教师的流动性,并凭此有力促进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如德国的高校非常注重教师的流动性,助教的任期最多不超过八年,期满后必须离校,教授不得从本校助教中选拔晋升,只能从其他一流大学的教授中招聘;美国和法国实行“非升即走”的政策,规定一流大学教师任职期满或在任期内不能晋升的必须解聘离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办学的资源依赖关系开始发生改变,办学资源部分依赖社会和市场。故我国应该加快学术劳动力市场建设,让大学教师成为社会人才资源的一个组织部分,渗入到社会人才的大循环中去,促成本校教师的合理流动,使大学教师通过职业流动改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的同时,改善高校学缘结构,促进大学教师学术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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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ight,J.D.Introduction:The structure of academic professions\[A\].In W.P. Metzger(eds.)Reader on the Sociology of the Academic Profession\[C\].NY: Arno Press,1977.

\[3\] 马莉.从“学缘结构”看高校人才流动\[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

\[4\] 吴振球,熊卫华.中西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学缘结构比较研究\[J\].建材高教理论与实践,2000,(1).

\[5\] 生云龙.清华大学教师学历与学缘结构的变迁\[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2).

\[6\] 陈苑,阎凤桥.北京市高校教师学缘关系与职业发展轨迹的调查与分析\[J\].大学教育与评价,2008,(3).

\[7\] \[美\]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M\].林相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 Eliot,C.W.,W.Eells,A.Clevland.Faculty inbreeding: Extent,types,and trends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J\].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1999,70,(5).

\[9\] Handschin,C.Inbreeding in the instructional corps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J\].Science,1910,(829).

\[10\]张光.高校师资队伍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责任编辑 齐 睿)第12卷第3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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