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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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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论文

篇(1)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

篇(2)

论文关键词:南京,内涝灾害,城市规划,成因分析,中图分类号

引言

南京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是长江流域的四大中心城市之一。近几十年来,南京城市化进程很快,2007年南京城市化率已经达到76.8%。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南京市内涝灾害日益严重。近年来,每年都出现内涝灾害,造成南京城区多处小区被淹,铁路路基下沉,公路崩塌,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运转失灵或部分瘫痪,车辆受损。涝灾已成为影响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其成灾原因显得十分必要。

2内涝灾害成因分析

2.1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

南京以低山、丘陵为骨架,以环状山、条带山、箕状盆地为主要特色,组成了一个低山丘陵、岗地和平原、洲地交错分布的地貌综合体。地貌类型多样,决定了南京城区,地势不平,城内很多道路坡降大。这种地形导致暴雨来时,地表径流迅速向城区低洼地汇集,加剧低洼地的灾害。而且南京城内秦淮河流域、内金川河流域海拔都低于长江下关汛期水位,这使得汛期雨水不能自流排江,必须靠关闸开泵机排。当降雨强度大,超过机排能力时必然引起城区内涝灾害。

2.2降雨分布不均,暴雨频发

南京位于长江下游地区,北纬31°14′~32°37′,东经118°22′~119°14′,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081.4mm。受季风气候影响,降水量的季节分配极为不均,汛期(5~9月)降水量一般占全年降水总量的50~60%,特殊年份更多(见表1)。夏季降水大多集中于几场暴雨中,暴雨的历时短,强度大,短时间内就可以在市区的低洼地形成积水,形成涝灾。如:2009年7月6日的特大暴雨,从6日20时到7日12时,南京城区降水量达到136.6mm,部分自动观测站的降雨量在200mm以上,最大雨量达到222mm,最大一小时雨量达到了59.8mm。

另外,南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市区降水有增加作用,在汛期更为显著。从图1可以看出南京市的年降雨量从上世纪50年代到2008年总体成递增趋势。据周建康等人的研究,与20世纪20~30年代相比,70年代以后南京城区城市化使汛期和全年降雨量分别增加了7mm和67mm,汛期大雨、暴雨的发生频率由每年5.2次增加到每年7.8次。

图1南京年降雨量变化趋势(1951~2008年)

表1南京站汛期及年降雨量统计表

统计年份 年数 年雨量/mm 汛期雨量/mm 汛期雨量占年雨量比/%

1951~1959 9 1053.2 553.6 52.6

1960~1969 10 988.7 529.3 53.5

1970~1979 11 1054.9 582.3 55.2

1980~1989 12 1066.5 584.6 54.8

篇(3)

论文关键词 城市化 城市政府 政府过程

城市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和推动力,十以后,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城镇化理念的提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伴随而来的,是城市人口快速扩张和城市资源的相对供给不足,给城市政府行政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具有典型的行政化色彩,城市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承担着制度供给的特殊作用,因而转变城市政府的职能、角色和行为,就理所应当成为城市政府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的必然选择;而实现城市政府职能、角色和行为的转变,其基础在于详细拆解城市政府过程,分析城市化背景下城市政府过程每一环节的特征,从而深入分析城市化对城市政府行政的要求,并按照这些要求进行职能、角色和行为的转变。

一、城市政府及其政府过程

探究城市化背景下城市城府过程的特征,首先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即城市政府和政府过程。

(一)城市政府

所谓城市政府,是指城市地区的政府机构,是相对于乡村政府的一个相对概念,而非行政区划概念,因而本文所提及的城市政府概念中的城市,是指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大量输入的城市地区。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有着很强的政府推动色彩——城市政府不仅是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排头兵”,还构成了城市地区制度供给的主体,对城市发展方向和发展形式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城市政府在应对城市化和城镇化给城市地区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二)政府过程

所谓政府过程,广义上是指政府的实际运作活动。一般而言,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利用公权力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形成了政府职能,政府组织根据政府职能设置、调整和改革政府机构,政府职能与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政府运作制度等等构成了政府体制,职能、机构、体制的运作过程可以总体概括为政府过程。因而政府过程本身是一个宏观且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本文所指的政府过程,则是从广义上的政府过程中撷取了政府决策过程为例,其具体过程可概括为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决策的执行、信息传输和决策监督六个环节。

决策是政府行政的关键环节,而政府过程实际上是将政府决策的全过程进行拆分,对每一环节进行具体分析的一种方法。对城市政府决策过程的分析,有助于详细了解中国城市政府行政的每一个细节,更容易从中发现问题,从而更有利于指导政府转变职能的实践。

二、城市化对城市政府的影响

城市化的过程,本身也是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其主要特征在于社会活动中的农业活动比重下降和非农业活动比重上升,农业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城市人口快速上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城市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城市人口不断扩张,直接影响了城市政府行政的各个环节。

(一)政府职能急速扩张

伴随城市化进程而来的,一方面是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更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更高水平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加,作为城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城市政府的职能也随之快速扩张。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地区,使得原有的城市资源出现相对供不应求的局面,城市地区的就业压力、犯罪率、环境保护压力和社会保障压力等都有所上升,考验着城市政府的行政能力。基于此,城市政府只能不断扩张自身的职能,根据社会需求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城市的良好运行和城市政府的合法性。

(二)政府利益综合难度提高

对于中国而言,“利益综合是一个多方参与、多渠道输入、多层级过滤、综合平衡考虑多方利益需求的有序化统合过程”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地区集聚了来自本城市各个阶层的原住民,和来自其他地区的各类迁移人口,城市居民类型的复杂化,使得城市群体的多样性进一步加强,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也更加明显。其中较为凸显的就是“外来人口”对城市地区资源的“挤占”,直接影响了城市原有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而引发原住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纠纷。面对不同群体复杂且相互矛盾的利益诉求,城市政府在利益综合方面的难度进一步提升,如何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形成统一而公平的决策,成为城市政府获得较高合法性的基础点。

(三)政府的资源垄断地位被打破

城市化的推进,也是经济和科技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而科技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知识的普及,这一方面使得城市人口对于政府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对“透明政府”理念的认可,也使得政府不再具备“隐秘性”,居民与政府的距离有所拉近,使得城市政府行为被置于大众化的社会监督之中,权力进一步被约束;另一方面,知识的普及也使得社会利益进一步分化,社会资源不再仅仅集中于城市政府手中,而是开始向社会各个领域分散,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恰好承接了这部分资源转移,直接打破了城市政府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垄断。

三、城市化背景下城市政府决策过程的特征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政府职能的快速扩张,城市地区利益综合难度提升,城市政府资源垄断地位瓦解,直接影响了城市政府职能、角色和行为,迫使城市政府不断实现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依据城市化对城市政府的影响和需求,形成了富有城市化色彩的政府过程运行方式——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决策的执行、信息传输和决策监督六个环节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时代特征。

(一)意见表达多样化与意见综合专业化

意见表达是政府过程的开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地区,打破了城市地区原有的人口类型格局,使得原有的基本社会利益群体和农民工等新兴社会利益群体混杂在城市居民之中,利益表达群体更具多样化。而多样化的意见表达团体和个体,持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和观念,直接导致利益表达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如前所述,意见表达群体多样化与利益表达多样化的叠加,直接导致了城市政府的利益综合和意见综合难度加大。为更好的完成意见综合的任务,城市政府开始寻求专业化团队的帮助,即城市政府智库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英国城市化进程中,为应对意见综合环节出现的难题,城市政府开始在决策系统中配设专业的科学顾问 ,负责为城市政府搜集和协调城市居民的利益诉求。中国的城市政府虽没有像英国那样在机构设置方面专门设立智库系统,但已经开始寻求与大学和研究所等专业团体的合作,以求在意见综合阶段更加专业,从而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

(二)决策与决策执行复杂化

决策与决策执行的复杂化,是意见表达多样化和意见综合专业化诱发的必然结果。前文提及,城市化进程越深入,城市政府职能越复杂,在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方面,城市政府需要考虑的内容越多。传统社会,城市政府的决策重点集中在经济发展方面,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使得中国社会处于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交叉集中,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都是城市政府决策的重点问题。同时,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打破了城市地区原有的利益格局,原有的利益群体和新进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也使得政府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

(三)信息传输相对开放化与决策监督大众化

信息传输环节和决策监督环节贯穿于城市政府决策全过程,是保证政府决策和决策执行有效、连续、一致地重要环节。过去,中国城市政府信息传输主要依靠政府内部电子政务系统以及官方、半官方的新闻媒介,总体上信息传输较为封闭。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移动终端和网络在城市范围内的普及使得信息传输变得更加极速化和开放化——通过网络,城市居民的信息可得性提高,更容易了解和参与到城市政府决策的全过程中,城市政府也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众对于其决策的态度和认知。城市化给城市地区带来的网络和知识的普及,已经开始打破固有的信息传输模式,使得更多的相对独立的信息传输主体得以出现,更多的普通大众得以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城市政府决策的信息传输,使得政府信息传输呈现出相对开放化的特征。

决策信息传输更开放,城市政府决策透明性提高,普通大众开始能够透过媒体等公众平台参与到对城市决策的监督过程中,使城市政府决策过程的社会监督系统更加完善和开放。更重要的是,随着城市化而进行的城市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和变革,城市居民能够以便利的方式了解到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并将其与自己所居住的城市作对比,进而要求本城市的政府提供更加优质的决策和公共服务。虽然在短时间内,中国的城市居民还不可能完全实现对城市政府的“用脚投票”,但至少城市化所带来的知识普及和网络发展,会加速公民意识的觉醒,让其开始有意或无意的对城市政府决策形成监督压力,从而使城市政府决策监督过程呈现出大众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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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城镇,密集地区规划,重点问题,对策思路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笔者主要是探讨了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八个重点问题以及其相应的对策思路,希望这些浅薄的见解能够推动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重点问题

1.产业的优化发展

我国的城镇密集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但是在产业发展上,问题也很明显,其中最突出的是工业在经济增长中占过高比重.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比较滞后。由于长期依赖制造业对经济的带动,而其中高附加值产业比重较低,城镇密集地区在土地资源供应.能源消耗、生态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动力.外来人口等方面都面临压力.

2.空间格局的整合

中心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的功能空间不断拓展到周边区域。同时,空间无序布局加快了城镇空间的蔓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业空间与居住和各种配套空间的分离,随之而来的是交通压力不合理加大、环境污染扩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成本加大。空间效能降低等问题.降低了空间发展的整体效益。

3.资源的高效利用

城镇密集地区的土地等空间资源紧缺,人地关系比较紧张.这是制约区域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而资源的粗放利用,加剧了城镇密集地区的资源矛盾.低水平的产出效益.增加了制造业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和消耗。规划必须/JN虽,对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4.城乡统筹的对策

将规划的着眼点从城镇拓展到城乡的整体空间。关注城乡发展的整体关系.区域城市化和城市区域化进程,城乡在功能、景观.空间利用.设施布局.产业发展.要素流动.服务等方面的一体化态势,重视改善农村地区生活生产环境.优化农村地区室问布局.重塑乡村地区产业和空间结构的发展要求,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引导原则和政策措施,促进城乡的整体发展。

5.生态安全的保障

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产业密集.污染的扩散和相互污染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影响当地.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和对区域整体的不良影响。规划需重点关注当前区域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上下游污染、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与布局不合理,生态空间受到破坏.农业面源污染.农村地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匮乏等问题。

6.人口和社会发展

城市化的质量未和城市化人口比例同步增长,外来人口在就业.生活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城市待遇.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口仍然很大,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比较多.必须正视区域发展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重视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的需求层次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变化。

7.文化的保护传承

城镇密集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整个区域处在一个文化变化.更新的历史时期,各城镇之间、区域内外的广泛交流,也使得不同的文化在城镇密集地区相互交融,使区域文化更加多元。整个区域共同面临着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和延续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的难题。

三.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的措施分析

1.处理好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与政府事权关系

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都是国家政府部门管理,但是在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中,城镇发展最重要的管理部门是市级和县级政府,所以在处理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时要注意区分政府事权的关系区别,否则就容易出现规划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况。

2.处理好城镇密集地区的空间结构与类别

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实践中,发现尺度较大的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不拘泥于空间结构的束缚会更加有创造性,但是这种大尺度城镇密集地区规划,有时也会带来反面效果。所以笔者以为,在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中要根据其类别、特征、资源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等去区别对待,不能一味加大规划尺度,致使规划出现较大的落差。

3.处理好城镇密集地区城市的角色地位

在城镇密集地区与城镇群的规划设计中,要根据城镇密集地区的各个城市的经济实力及功能进行合适的角色定位,明确核心城市的聚集作用以及其能为城镇密集带来的中心效益能力,要明确处于中间位置与底层位置的城市在本区域经济中的能力功效和发展地位。如珠三角的东莞、长三角的苏州等,他们的重要性决定了其虽不是区域的门户但是仍有其独特的区域地位。

4.战略性节点地区识别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群的变化和成长也在不断重组中,其经济结构、空间结构、战略结构等都会发生重大变化,这就需要控制一个经济战略节点,以便在革新大潮中以其独特的发展潜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稳定协调本区域的发展变化,以提升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价值以及可操作性的变动,稳定经济发展模式。

5.区域与城际交通系统

交通是一个城市注入活力的命脉,城镇密集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离不开优越的交通系统的支持。城镇密集地区的交通多是以公路为主,更为快速的水运和铁路运输却利用率低,致使运输效率不能与经济发展平衡,同时排放了大量的污染气体、消耗土地资源。所以,目前如何改变这种情况,调整区域交通运行模式和效率,是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一个重点。规划设计时要从长远发展利益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交通发展模式,建设协调的平衡交通。

6.独特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

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设计要以保证自然生态不被破坏、历史人文资源能受到保护为前提,进行综合区域规划。一个独特的城镇发展面貌,须有其文化和生态意义,所以在规划时要能够从深层次出发,纵横延伸,建设一个具有区域特色的综合性质的城镇,使其即有现代性又有纵深性。如长三角的浙江象山湾,由岛屿、海岸带、南太湖经历五千多年形成了一道特殊的风景线——塘浦圩田,这不是国家风景区,也不属于历史文物,但是它是浙江地区特有的风景地貌,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是非常具有开发价值的生态资源,规划师要据其优点和特色,进行合理规划。

7.发挥规划师对战略问题认识的独特优势

在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设计中,规划师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优秀的规划师能够对国家经济形势及合理的城市规划步骤作出精辟的见解和认识,提前作出规划准备,在重大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实施时,处于精熟状态,以更完善的姿态去精确设计蓝图,这充分说明了规划师的重要性和前瞻性。

8.关注内陆城市国际化的途径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体变化以及对城镇群的成长和规划影响都非常大,所以内陆城市的国际化发展也日益显著。在发达国家的经济体中,内陆城市的发达程度甚至比沿海还要高一些,所以笔者以为,在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设计中大力发展内陆城市,以带动区域经济,使整个区域通过中心城市的国际化而与全球化经济形势协调同步,已经成为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一个重点,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也开始重视,正在逐步走向内陆城市的国际化发展进程。

四.结束语

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是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因此,应该努力将其处理好。

参考文献:

[1]蔡瀛 朱国鸣 如何为协调城镇密集地区的发展提供有效抓手--从实施的角度看《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编制 (被引用 3 次) [期刊论文] 《城市规划》 ISTIC PKU CSSCI -2006年6期

[2]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佛同城化项目组 城镇密集地区城市规划合作的探索与实践——以"广佛同城"为例 (被引用 4 次) [期刊论文] 《规划师》 ISTIC PKU -2010年9期

[3]邹兵 施源 建立和完善我国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调控机制--构建珠三角区域协调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被引用 18 次) [期刊论文] 《城市规划汇刊》 ISTIC PKU CSSCI -2004年3期

[4]徐强 戴慎志 小城镇密集地区整合发展探索——以温州市鳌江流域为例 (被引用 7 次) [期刊论文] 《城市规划》 ISTIC PKU CSSCI -200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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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运输;交通规划;交通管理

中图分类号: U49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近些年来,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机动车的需求也相应的增多,再加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城市化发展进程,给道路交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譬如交通堵塞、道路交通事故等,交通堵塞也可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由于在交通堵塞的情况下,机动车并未熄火,导致其排放大量的尾气,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道路交通运输规划及道路交通管理与应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二.道路交通规划的深远意义

交通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息息相关,人类发展离不开交通。交通运输在人类社会生活和生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道路交通的合理化规划,只有将合理化的交通规划落实到现实中的交通运输中,才能有效的实现交通安全、保证交通畅通、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科学的进行道路交通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战略选择,合理的道路交通规划,可以将人类的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境的保护进行综合统筹,从而谋求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给道路交通造成了相对大的压力,因而合理的进行道路交通规划是我们迫切需要的,客观上表明了我们必须要从长远利益和统筹全局两个方面来共同协调,妥善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道路交通规划的管理。

2.合理的进行道路交通规划促进城乡建设的合理化。

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发展相对缓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国家道路交通总局必须要科学地、合理地对加强城乡交通规划,一方面可以合理化的利用土地资源,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的控制道路交通开发的规模,以免造成规模较大,给政府造成损失,可以合理的保障重点建设、减少政府投资。因而合理化的道路交通规划可以促进城乡建设的有序进行。

3.合理化道路交通规划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道路交通规划是道路交通的建设的先决条件,只有将规划做好,才能实现交通带给人类的好处,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化,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合理的道路交通规划在道路交通运输中产生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是不可比拟的,城市化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益处,但是如果规划的不合理,也将会造成城市化质量低的现状,不合理的规划譬如盲目的扩大城市规模、增加经济总量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性的进行道路交通规划,不要盲目的布局、扩大城市的功能,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浪费。

4.合理化的道路交通规划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合理的进行道路交通规划可以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资源合理的配置、减少资金的投入,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将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的统筹,并且完善交通法规的建设,严格执法,对道路交通规划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一直流传着“要想富,先修路”的一句俗语,这就从根本上表现出了交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只有交通发达了,才能引进外来经济,使国有资源世界化,促进经济面向国际化发展,合理的统筹规划道路交通,加强对交通道路的干预与调控,提高道路交通利用效率,使道路交通资源价值发挥到极致。力求各类交通设施规范、齐全,布置合理,具备先进的交通管理、控制和交通指挥技术手段。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道路交通规划与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

1.通行能力超荷。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增长也是一个时期发展的必然规律,人类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加大了对机动车的需求,近些年来特别是对小轿车、摩托车的需求只增不减,再加上由于市政道路建设滞后,主干道网通行能力不足,这对一个本身不太成熟的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在节假日的时候,交通堵塞的现象表现的更是尤为突出。

体制不完善。

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这方面由于管理没有形成具体的体制,主要是因为道路交通管理被不同的政府部门管辖,而各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没有统一性,只考虑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来规划和管理交通道路,很少考虑到道路交通建设滞后的管理问题。

缺乏预见性和远见性。

现代道路交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交通建设上了档次,城市就上了档次,不论是在道路交通规划时期还是在道路交通建成之后所会引发的问题,都必须要在道路交通规划时期考虑到,如在一些人流量、车流量都较多的路段,都常常会发生交通堵塞的问题,修建天桥后,又没有相应的停车场,道路经常是堵塞的,这就需要在当初规划的时候,就要考虑到修建一些配套设施。

四.道路交通改进措施

完善道路交通的法律体制,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将最终目标都协调到如何将交通规划好、建设好的目标上来,务必要让规划部门和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使道路交通更加合理。使道路交通在规划时期就要考虑到建设之后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对策去完善,道路交通建成后也要进行规范的停靠,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并且也要政府和国家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也可将相关部门统一协调、整合,对道路交通问题共同建设、共同监管,加大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合理的分布道路交通运输网,并进行功能分区,合理的利用路边停车带。各个职能部门也必须持有积极的态度,相互之间沟通、协调,尽最大的力量提高我国道路交通规划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五.结束语

道路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事关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是否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和谐发展离不开交通,从某种程度说,一个城市的交通建设上了品位,城市就有了品位;交通管理上了档次,城市就有了档次,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首先是要考虑这个地区的交通,交通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走势的直接体现。俗话说的好,“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的动脉系统,人们的出行离不开交通。经济建设也离不开交通的建设,道路交通发展离不开道路交通的合理规划。只有将一个国家的道路交通规划好、建设好、保养好,才能促使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国际化,从而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 金有杰 道路规划与交通安全的关系研究 [学位论文]2007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

[2] 程琳,王炜,王京元 邵昀泓,鲁亚晨,CHENG Lin,WANG Wei,WANG Jing-yuan,SHAO Yun-hong,LU Ya-chen 城市道路网络容量、交通规划和交通管理 [期刊论文] 《公路交通科技》 ISTIC PKU2005年7期

[3] 张卫华 王炜 胡刚 基于低交通能源消耗的城市发展策略[期刊论文] 《公路交通科技》 ISTIC PKU 200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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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业结构 特征 东西部地区 差异分析

一、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特征的不同之处分析

(一)人文条件决定了东西部产业结构特征的不同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分布着不同民族的人民,总体而言,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多为汉族,在西部内陆高山地区都为少数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汉族人民的农耕和渔、牧业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而少数民族在牧业上的特征更为明显。如浙商闯荡天下的故事人尽皆知。此外,不同的人文环境对经济产业结构特征的影响还体现在旅游业方面,如在旅游业兴起的原因多为当地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还有得天独厚的人文历史,对佛教的传承等。而在东部地区,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较多,旅游资源也多为人工造成,如上海的世博管、北京的水立方、山东的夫子庙等都是人类的结果。

(二)地理条件决定东西部产业结构的不同分布和不同特征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领土面积有960万平方千米,西从帕米尔高原,东至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北达黑龙江漠河,南抵海南三亚。正因如此,不同的地域形成了不同的地理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产业结构的分布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地理环境的差异导致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的特征差异

我国总体地理环境是东高西低,三级阶梯将我国分成了明显的东、中、西三个部分,我国东部处于地势阶梯的第三层阶梯上,有广阔的平原,间有低山和丘陵分布,且总体海拔在500米以下。而我国西部处于第一级阶梯,地势较高,平均海拔在4500米以上。因此,这决定了对地理条件依赖性较强的第一产业结构特征的差异,导致西部第一产业主要以畜牧业为主,辅种植适应当地地理环境的农作物,如新疆种植的棉花,高山上种植的青稞等。而东部地区,第一产业的发展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丰富的水资源,充沛的阳光,肥沃的土壤等都有利于农耕经济的发展,但这并不能改变东部产业结构三种产业的分布格局,第一产业仍然只占最少的比例。

2、人文环境的差异引起的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特征差异

我国总人口数达13.7亿,但人口的分布极其不均,总的分布特点是东多于西;平原、盆地多于高原和山地;农业多于林牧业;温带、湿地多于干旱、寒地;经济发达区多于经济落后地;沿海多于内陆;交通干线分布区多于交通不便区等。而人口决定了劳动力密度,和劳动力水平,在东部地区人口数量多,人才也多,在对人力资源有较强依赖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较大的影响。这决定了东部的轻工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人口分布较少,劳动密集型产业分布也少。如:东部地区有许多制衣厂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有许多高端科技制作厂,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是因为东部地区高校密集、人才济济。东部地区因人口较多,消费市场大,娱乐服务行业也很发达等等。

3、自然资源的差异决定了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特征的差异

东部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因此在第一产业方面,物种丰富,种类繁多,如:大豆、玉米、小麦、水稻等等,甚至丰富的土地资源促进了东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发展;东部地区水利资源丰富,因此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如:水稻、渔业。且水利资源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发展,如:航运事业等。西部地区在自然资源方面,以为例,有着丰富的地热资源,因此当地地热经济比较发达;有着丰富的稀有矿产资源,因此当地的开矿、冶金业也比较发达;还有这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因此国家在西部开放中也利用了这些有利条件改造西部。

二、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特征相同之处分析

(一)第一产业基础薄弱

近年来,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国家的科技政策支持使农作物产量不断提高,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条件也得到了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或是落后的西部地区,农业的基础还很薄弱,基础设施达不到抗御自然灾害的水平,而人口多、需求大、压力大、技术有限,加上气候条件的不确定和恶劣性,使得保持粮食增产和扩大播种面积受到制约。此外,人少地多使得农村生产效率低,农民收入少,导致消费力不足,也影响了其他产业和经济生活多方面的发展。

(二)第三产业发展不平衡且发展后劲不足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革命的推进的最终结果是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同理,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因其具有集聚效益,使得推进城市化进程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中心工作。城市化的过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农业人口向工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生产生活向城市集中,进而造成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数量迅速增加,城市设施不断完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越来越现代化。但是我国由于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的影响,使得我国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表现为中、西部内陆地区城市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但这并不意味着东部发达地区的第三产业发展水平高。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口数量越来越多,所占的比重有较大的提高,但是,城市的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明显后劲不足,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还是落后的西部内陆,第三产业的发展主要还是以满足人民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为主要方向,集中在对吃、穿、住、性多元化的追求上,如:餐饮娱乐业的大力发展,大型购物销品贸的出现。但正是这些现象使得城市在第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重视了产业量的增长,却忽视质的提高,在诸多人们精神领域方面发展落后,如信息产业、科技环保产业、绿化建筑产业、科技研发服务产业、金融咨询产业等等新型产业,比重太小。例如:以北京为例,目前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0%以上,但在IT领域,每年的人才缺口达到35万以上,并有增加的趋势;在医药领域,用人单位在临床医学、生物制剂等方面共提供了3765个岗位,而每届医校输出的专业人才只有600多;类似这样的人才缺失和发展不足的高含量领域还有速记行业、工商管理行业、电子商务行业、电气工程与自动化行业等等。

(三)城市化水平较低

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都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至2003年,全国的城市化覆盖面积已达到40%以上,此外,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城市数量也有了量的增加,从193个增加到了660个,城市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了70%。但这只是从城市化率来作为参考指标衡量得出的结论为我国城市化发展快,实质上对于城市化的判断要从城市的内涵来判断城市化水平高低,主要表现在:

1、环境承受能力远远小于对城市的开发力度,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大兴土木,开展城市化建设,滥砍滥伐,对农用土地的征用,建设商品房等等使得一些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现象严重,有些森林、草原植被遭到破坏,功能衰退,有些湖泊河流萎缩、水资源缺乏。如:近年来,鄱阳湖湖泊面积逐年萎缩,蓄水面积减少,在干旱的季节不能满足农作物对水的需要,在涝季又不能蓄水,使江西地区发生水灾。此外,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人口不断壮大,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有数据显示,我国大部分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有52%的河段污染较为严重。城市空气污染,城市噪音、白色垃圾、居民生活污水、企业排放废水等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居民的生活质量,也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2、城市化的过程中各类矛盾的凸显

近年来,最热门的新闻莫过于城市拆迁与反拆迁,楼价不断攀升与楼市低迷,赌场与被赌等。这些都是城市化过程中最明显的反应,简要概括为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急速膨胀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发达国家作参考,在发达国家城市的道路面积达到市区面积的40%以上,使得发达国家很少有赌车的现象发生,而我国则相反,不断修路、扩路,却在道路面积方面占城市建设面积不足10%,这使得我国不少大城市道路堵塞严重,运输效率低下。如北京、天津、武汉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因为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使得东西部主要产业结构特征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二者在产业结构特征方面也有不少相通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产业基础薄弱和第三产业发展不均且后劲不足,其中的原因有的是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的,也有的是认为可以改变的,笔者在此就不一一举例。

参考文摘:

[1]朱宁宁.我国产业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文汇》.2008(9)

[2]许漪.产业结构与我国东西部经济波动[J].《山东社会科学》.2009(4)

[3]佚名.从我国产业结构现状看投资结构优化[J].豆丁网.会议期刊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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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当前我国这个社会群体正在迅速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的预计,2000~2030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4万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生活很不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根源

1.1我国土地所有权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大量盈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征地资格,尤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较快提高经济增长率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让只能采取被国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业项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价统一征收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农民与开发商的接触,农民没有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1.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综合补助不能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这种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资源差异而带来的增值差异,不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只考虑土地产值。这种补偿办法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得到所在区域环境变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为在城市边缘生活支付比原来在农村生活高得多的生活成本。

2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城市非农业部门缺乏就业机会,而且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我国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又没有能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据统计,失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养老保障,农民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城市化进程受到较大的阻碍。

2.2农民曾为国家工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付出了约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应该给与农民以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失地农民被边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3“农转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进程减缓  “农转非”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拒绝接受“农转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抛弃,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农转非”的抵制必然减缓城市化的进程。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彻底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速、健康、有序地进行。

2.4农民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目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造成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贫民两大难题互为掣肘、难以圆满解决的不利局面。因此,政府应及早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助参加养老保险,这样才能够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3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途径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政府规划人性角度人手,制定可行方案。尽快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条例,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对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还相对处于真空状态的地区,更要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保障政策和条例。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政策的地区,要根据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3.2资金来源

3.2.1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要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收益、土地的潜在收益、农民使用土地的年限(至少30年)、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来补偿失地农民。

3.2.2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提成。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这种制度最好是以省为单位,如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可以缩小试点范围,以市为单位进行。

3.2.3政府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财政补助是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助推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更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助资金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筹集,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筹措一定社会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同时,还可考虑将土地使用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补助渠道。

3.2.4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农民变成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这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