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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护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6:07

个案护理论文

个案护理论文篇(1)

1.1一般资料

我院中心手术室护士35人,其中护士9人,护师11人,中高级以上15人;学历:本科27人,大专8人;手术间11个,年手术量近1~1.2万台,分6个专业组开展工作。手术种类:微创47.3%,开腹手术41%,其它11.7%。

1.2个案追踪管理实施方法

1.2.1成立追踪管理小组

结合我科工作性质,定个案追踪管理法为针对个案进行的手术全程护理服务过程的连续追踪。由护士长负责,各专科小组推荐临床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善于管理、职称高的护理骨干,经科室、护理部全面考核后备案任命为科室内审员(追踪管理小组成员)。科室内审员由6人组成,小组成员每月对科室存在主要问题(如制度落实、流程缺陷、护理事件等)进行归类总结,根据优先原则进行追踪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2.2建立追踪管理工作制度

科室组织多次专题学习,提高全科护士对此制度的认识和实施制度的方法、意义,要求全科人员参与实施。在实施初期明确执行者,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管理者结合各组工作重点和目标情况,通过参与,发现流程、制度、系统、个人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素质,前瞻质控,持续改进各项工作。

1.2.3实施个案追踪法具体步骤和方法

采用PDCA工作程序将6个专业组整合为妇产儿和大外科系统开展工作,其步骤:

(1)确定追踪个案。

每月根据各种途径的满意度调查、临床医护意见反馈以及科室自查反馈情况,将各种问题分类为四种质量管理缺陷(核心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护理服务满意度、护理安全及风险评估等),并结合科室每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追踪,按优先解决问题原则确定当月跟踪个案,病例选择为择期手术,一般情况正常,麻醉分级ASAⅠ级的患者。

(2)分组跟踪

由不同管理者负责跟班完成个案追踪,必要时护士长参与协助。如N1级护士患者安全转运个案跟踪关键环节:术前评估、转运工具选择、手术患者核查制度落实、转运中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交接重点等。

(3)发现问题,找寻个案发生的原因。

追踪管理小组成员参与手术全程护理,利用鱼骨图、头脑风暴法等质量管理工具找出个案发生的相关原因,在事件的每一个过程中列出可能造成的因素,如从管理者、参与者、流程设置、患者因素、人为因素、设备因素、外在环境因素等方面罗列问题原因,再通过查看病历、工作流程、现场各种资料等收集信息,找寻问题根本原因所在。

(4)制定整改措施并督导落实。

针对问题,与各专科护理小组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督导实施,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5)效果评价及反馈。

追踪管理小组通过对个案追踪实施的实时监控及对过程的跟踪,建立科室质量指标本底数据库和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给予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杜绝隐患、缺陷重复出现。

1.3评价方法

管理者通过参与手术全程护理,借助专用评价表,对改进后的工作进行评价。比较追踪管理法实施前和实施后护理质量指标发生情况、护理管理质量成效、各满意度情况。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个案护理论文篇(2)

【关键词】 个案讨论方式;促进;哀伤护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30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045-02

研究表明,心理因素可以致病,而疾病又反作用于人的心理状态[1]。面对疾病的威胁,病人要经过一个对疾病理解并接受治疗的复杂心理适应过程。护士通过为病人提供关于疾病和治疗信息,并且运用个案讨论方式的交流技巧,给病人以心理支持,可以促进病人对这一紧张状态的调整适应过程。

1 哀伤护理及个案讨论方式相关概述

1.1 哀伤护理是指专业护理人员以医学心理学的多种理论体系为指导,以良好的护患关系为桥梁,应用各种心理学技术,协助哀伤者(指遭遇失落或被夺取心爱的人或物者)在合理时间内引发正常的悲伤并健康的完成悲伤任务,以增进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的能力,其终极目标是协助哀伤者处理因失落而引发的各种情绪困扰。[2]

1.2 个案 个案就是由某项目特定部分有关的信息的总和。

个案概念化-所谓个案概念化,指咨询员依据某种心理咨询理论对来访者的问题进行理论假设。个案讨论方式即以个案的形式对个案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个案概念化,运用个体与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群体之间进行讨论交流的方式。

2 资料与方法

2.1 对象 在特定时间场合产生的因失落而引发的各种情绪困扰的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及相关护理人员。

2.2 方法 制定具体工作方法及哀伤护理委员会工作月报表及哀伤护理学习包课程,以个案讨论方式进行定期学结,并对参与个案讨论前与讨论后进行满意度和认同度对比评价。

2.2.1 个案讨论方式收集资料 将全院各护理单元设立哀伤护理成员1名,定期学习相关知识,讨论疑难、复杂案例,分享、交流经验,以个案讨论方式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于哀伤护理委员会,并传达来自委员会的信息于每一位成员。由成员介绍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护理情绪不良病人及家属的具体案例,包括成功的和不成功的,然后由心理专科医生或心理专科护士针进行逐一地分析,并与成员们共同探讨,同时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实战演练,以求得针对不同案例、不同情景最合适的交流、解决方式。基于成员及全院护士的需求,病人的状况,分析、讨论下阶段的计划,做出书面的行动指南。开设一些哀伤护理相关的课程,邀请国内外知名的哀伤护理、心理专家授课。

2.2.2 委员会工作月报表内容 护理单元:XXX,哀伤护理成员:XXX1。①组织部门内哀伤护理活动几次,其中小讲课几次,案例讨论几次,解决了多少位情绪不良病人及家属的问题。②典型的案例;③需跟大家分享的经验;④不能解决的难题;⑤有何建议。

2.2.3 哀伤护理学习包 每位哀伤护理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在新加人组织的一年内,完成由委员会提供的以下课程的学习,并完成至少1份相关的学习体会,学习包课程:哀伤护理;临终关怀;病人心理特点与护理;交流沟通技巧;同理性的关怀;病人抱怨的有效管理;愤怒病人的管理;与压力共存;哀伤护理相关科研选题及论文写作方法等。

3 结果

个案讨论方式为哀伤护理提供了一种组织和交流的平台,成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助人模式和学习方法。陈佩仙等医疗工作者从哀伤护理在护理工作中应用中指出,从对照表及工作实践中可知,通过哀伤委员的心里指导后,患者提高了对病情的知晓度,从而对医疗工作的配合及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满意度都有明显提高。参与哀伤小组的成员经过系统理论的学习及哀伤个案讨论方式的学习,对再次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值也明显提升,这在每年360度的同事间评价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4 体会

4.1 以个案讨论方式收集资料,让每个人体会着不同的感情体验和情感碰撞,体会着不同交流方式所带来的成效。每个人对哀伤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人从理智层面去分析,有的人从自身角度去体会,每个小细节都是富有意义的。我们述说经历时感觉伤痛,这是很自然很正常的表现,述说同时也是一个整理的过程,这个过程令我们的内在得到释放,对事实接受程度提高,会产生新的动力。

4.2 哀悼是一个痛苦整合的过程,痛苦之后要对其进行消化梳理。事情刚发生时让经历的人立即述说并不可取,我们要尊重他人,更多地陪伴他们。其实就如同妈妈对哭泣的孩子一样,拥抱等肢体语言就是无形的巨大支持。当经历哀伤的他们愿意并能够表达时,我们再做其他。

4.3 从临床案例中通过运用个案讨论方式整理出一些哀伤护理的思路和可供参考的方法:①满足对方的基本需要如递纸巾,温水等,传递关心和温暖。②当事人没有心情处理的问题,通过其他资源,协助处理,减轻负担。③与哀伤对象的家属结成联盟,从另一角度给予支持。④交流过程中多观察对方是否能接受,如感受到对方的抗拒情绪,则应该先把时间留给对方。交流过程中,我们有责任首先保证倾诉者的安全,包括环境安全。⑤患者出院后,也可根据情况对其本人和家属进行持续的关注,让他们感受到总有一条小路永远为他们通行着,由此带给他们希望。

4.4 哀伤护理是一项科学的、系统的、新颖的护理体系 丁焱、陈瑜等医疗工作者从临床角度对哀伤人群的心理护理提出了建议。个案讨论方式介入哀伤护理是一种全新理念的助人模式和学习方法,为哀伤对象提供帮助,为哀伤护理提供理论方法,哀伤小组成员自身也受益,提高满意度,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可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护理中。

参考文献

个案护理论文篇(3)

论文摘要: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和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的产生。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包含了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划分的合理性、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新问题,有待学者对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论文摘要: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探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聪明。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新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答应“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实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和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和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和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论文摘要:追求真理说(闻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轻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和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有关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功能。值得注重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新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和 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非凡是和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功能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论文摘要: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论文摘要: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和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和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熟悉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公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定的根据在于论文摘要: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和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论文摘要: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实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重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熟悉,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 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论文摘要: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和三个案例有关论文摘 要: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California以及Nike, Inc. v. 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功能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Pacific 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和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和公民一样拥有“说和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和Bellotti案和Pacific 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 Inc. v. 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 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 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定上。假如法院判定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假如法院判定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争论的Nike, Inc. V. 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论文摘要: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和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新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论文摘要: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新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定,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重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定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和公共新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和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 v. 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 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新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论文摘要:商业言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和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和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向。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和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 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非凡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和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探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的主要新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探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新问题论文摘要: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和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非凡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异的胜诉率论文摘要: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答应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 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 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 Discovery Network Inc. 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 ;而在1996年的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非凡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 44 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和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熟悉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答应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假如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答应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和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 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重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功能,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和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论文摘要: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非凡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答应政府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 McConnell v. 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发布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和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答应政府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论文摘要: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答应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案和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和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新问题的思索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新问题论文摘要: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和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新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论文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和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非凡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新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经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和个人声誉的保护和欺侮、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 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和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和 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非凡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假如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实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实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和这一事实相违反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非凡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和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非凡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新问题论文摘要: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非凡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新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探究的注重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重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非凡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实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发布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和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非凡性而进行非凡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索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新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新问题的一些思索。需要提请注重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新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探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新问题的探索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索,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新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新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新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新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向,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新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假如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和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假如答应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和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而当我们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来审阅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型言论的出现及至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探索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保护的倾向(通过商业言论案件),实际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对社会事务参和程度的加深和对于共同体事务影响的扩大。回到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如何熟悉,它对于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对于共同体治理的意见的价值,也就是言论自由所蕴涵的“自治”和促进民主的价值,始终构成了言论自由诸多价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关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始终重视审查言论是否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的理由。这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前设论文摘要:言论自由的主体构成了共同体的组成分子,或者说是主权者的组成分子。由此反观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发布商业广告、推销产品这样一种“表达”性质较低的商业行为发展至通过商业广告表达自己对经济方 面新问题的意见,再到就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以及竞选等政治事务发表观点,这一过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图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和到共同体治理中的倾向。这就带来了一个新问题论文摘要:公司法人是否能构成治理共同体的独立主体?纵观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虽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言论案件也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检验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渗透的趋向却是确定的。因此,可以预见,公司法人的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在长期内应该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终会被赋予同个人相同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呢?假如是,那是否最后将会造成资本,非凡是大资本控制公共事务决定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意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届时宪政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在探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时所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 虽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萌发的迹象,但是基于这一新问题和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正相关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这一新问题也很可能在我国出现。因此关注美国言论自由探究中的这一新的课题对于将来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必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个案护理论文篇(4)

1.1一般资料

本院是隶属于武威市的三级乙等肿瘤专科医院,目前开放床位500余张,临床护理单元12个,特殊护理单元11个,护理人员370人,其中本科学历56人,大专202人,中专112人;副主任护师3人,主管护师29人,护师89人,护士249人。

1.2方法

1.2.1传统纸质档案管理

2010—2011年护理部将所有护士的毕业证、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按科室装订成册并定期更新,将荣誉证、进修结业证等复印件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并定期更新。

1.2.2电子技术档案管理

2012—2014年护理部按来院时间为护理人员编写档案号,以护理人员的姓名及档案号为名称建立文件夹,将毕业证、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荣誉证、进修结业证等各类证件的扫描件以子文件夹形式保存于其中;将护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护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学历,职称,家庭情况,奖惩记录,科研及论文情况,每月护理部理论、操作抽考成绩,进修情况等)存入文件夹内,形成电子技术档案。护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技术档案并保留备份。

1.3评价指标

对比分析两组管理方法更新、整理一次花费的时间,资料保存的完整性以及护理管理人员对两种管理方法的满意度。

1.4评价方法

工作人员分别记录更新一次档案所需时间,每月一次;每月统计科室、个人审核资料保存是否完整;采用自行设计的满意度调查表,每季度对护理管理人员进行满意度调查,并汇总结果。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1为差异有显著性。

2讨论

2.1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在电子技术档案中,可以通过计算机搜索功能,快速查找相关人员的资料,方便护理部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同时还可以客观了解护士继续教育以及科研论文等情况。观察组在更新、整理技术档案时消耗的时间较对照组明显减少(P<0.01)。通过电子技术档案,护理管理人员可随时了解护士个人的工作表现及晋升情况,动态掌握护理人员资料,改变了以往因人员资料繁多查询困难的局面,节省了时间、人力、物力,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2.2资料保存完整

纸质版档案在办公室搬迁、借阅、保存不当等情况下可能会遗失,而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的优点,弥补了纸质版档案管理的诸多不足,使得资料保存更完整。观察组资料保存较对照组明显完整(P<0.01)。护理部对全院护理人员的电子技术档案存有备份,要求科室管理人员对科室护理人员的技术档案也存有备份,保证了资料的完整性,减少了资料遗漏、丢失等现象。

2.3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满意度

护理部存有全院护理人员的电子技术档案信息,并由专职人员管理,负责完善基本情况登记表,各类证件扫描件的存储,理论、操作考核成绩的录入,并负责定期更新;各护理站及特殊护理单元均有科室护理人员电子技术档案,由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电子技术档案的实施减少了管理人员整理、更新技术档案的时间,且方便查阅,增加了管理人员与护士、患者沟通交流的时间,提高了护理管理人员工作满意度。表3显示,观察组管理人员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0.01)。

2.4体现人文关怀

护理人员家庭关系的建立便于紧急情况下护理管理人员查找其相关信息,了解护理人员的家庭背景,方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与护士间的沟通,帮助护士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对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可激发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护理质量。

2.5节约人力及资源

改变了以往各类证件复印件由各科室护理人员复印、上交护理部、护理部工作人员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工作方式,电子技术档案管理由护理人员将各类证件的扫描件通过QQ等方式传至护理部,护理部按技术档案号入册,节省了护理人员复印、上交档案所花费的时间,节约了护理部工作人员整理、更新技术档案的时间,同时也降低了纸张的消耗,节约了人力及资源。

3小结

个案护理论文篇(5)

[关键词]病案讨论式;教学法;妇产科护理学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a)-131-02

妇产科护理学是一门诊断并处理女性对现存和潜在健康问题的反应、为女性健康提供服务的科学,是现代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何种教学法进行教学使理论和实践结合得更紧密,让学生真正认识到妇产科护理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提高学习妇产科护理学的趣味性,能运用所学知识提供妇女们自我保健及疾病预防知识,提高他们的自理能力,帮助他们维持健康,增进健康,减轻病痛,促进康复。我们采用了病案讨论式的教学法。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2005级护理学专科专业学生90名,随机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各45名,以实验组为研究对象,学生均以高中为起点的统招生。

1.2 方法

对照组用《妇产科护理学》(夏海鸥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教材进行传统教学,实验组在上述教材的基础上病案讨论式的教学法组织教学,并贯穿妇产科护理学教学全过程。采用计划、实施和总结3个步骤进行。

1.2.1 计划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出典型临床教学病例,提前3~5 d将病案及讨论问题书面通知护生,将护生按要求分组,指导护生收集相关质料。要求教学内容的设计能够体现问题性、多元性、实践性等原则,以激发护生的学习兴趣。

1.2.2 实施首先由1名护生进行病例介绍,包括患者的生理、心理状况,如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分别由护生先就某个或某几个护理诊断制定相应的护理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其他的护生可以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达成共识后再进行下1个问题的讨论。依次类推,逐个解决患者存在的护理问题,最后由教师总结。

1.2.3 总结教师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及时讲评、补充,并就护生争论的焦点、难点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使其能够完全理解和掌握。以达到解决问题,完成教学的目的。

2 结果

两班病例分析考试成绩比较见表1。两班技能测试成绩比较见表2。

3 讨论

病案讨论式的教学法引入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思想,以教师为引导,以学生为中心,以临床问题作为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引导学生把握学习内容。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和陈旧的教育思想,展开教学内容,创设悬念,激发兴趣,引导思考,改变单纯知识传授模式,将启发式教学贯穿始终。此教学法具有以下的优越性:

提高学习兴趣,护生为解决问题归纳整理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了护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习兴趣和欲望。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是被动的接受;而在病案讨论式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动参与。这样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良好的沟通技能。

有利于提高教学的效果。病案讨论式教学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讨论、分析,可以提高护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病案讨论式教学中学生参与度高,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病案讨论式教学法作为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不但对本专业内容熟练掌握,还应当掌握相关学科知识;要具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善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寓教于乐,这就激发了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坚持学习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其他。可以培养其他方面能力,如文献检索、查阅资料的能力,归纳总结、综合理解的能力,逻辑推理、口头表达的能力和沟通能力等,这些将对今后临床工作和学习有很大帮助。

实验结果表明:学生在病例分析的项目评分方面明显高于对照组(表1);技能操作方面除“处理实际病人能力”项目差异无显著性意义外,其余项目差异性有显著性意义(表2)。说明病案讨论式的教学法能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病案讨论式的教学法引入《妇产科护理学》教学之中是临床教学改革的需要。这种改革,由于没有现成的教材,因此教师增加了工作负担,临床教师大部分是临床医生,所以也给工作增加了难度。教学中需要重组教材,到临床收集资料,又要精心设计课堂教学。这就需要教师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

总之,病案讨论式教学法在妇产科护理学教学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学生们的欢迎,值得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加以推广。对于存在的某些问题和不足之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使之成为更加科学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邱贤云,俞继方,扬毅.PBL教学法在急诊科护理带教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10):86-87.

[2].以病例为引导教学的近期效果[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8,6:35-37.

[3]林妙承.医学实习生的管理[J].医药产业资讯,2005,2(20):79.

(收稿日期:2007-08-26)

个案护理论文篇(6)

案例式教学法可提高护理教学效果

案例式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优于传统的教学法,两种教学法护生理论考核成绩比较,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59.26%以上护生认为案例式教学方法可激发学习兴趣、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和提高学习效率、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和促进团队合作精神、加强了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提高了对临床实际的认识、提高了运用护理程序的能力、提高了临床评判性思维的能力。案例式教学法,要求护生在上课前根据案例复习有关的基础知识.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围绕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归纳、自学新的知识,从而加深护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激发学习兴趣[4]。教师根据教学目标,设置不同的情景和具体的思考题,引导护生不断思考分析,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提高护生的表达能力和协助能力。针对护理专业的特点和传染病专科护理的要求设计案例.加强了护生对护理程序运用的能力。使基础理论更好地与临床实践结合,缩短了理论与临床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案例式教学强调以护生为主体的学习。护生必须要有一定自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习惯。但是,由于国内大多数中小学教育仍以传统教学方法为主,护生习惯依赖教师,部分护生不能适应案例教学。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4.44%和37.04%护生认为案例式教学方法可促进其主动参与学习和提高文献检索等自学能力。有很大一部分护生表现为参与学习积极性不高,课前无按照要求复习有关基础知识和了解相关的案例,上课讨论时不参与、不发言,只是等其他同学或者教师说出答案。另外,课后与护生沟通发现,部分护生因为没有电脑,或即使有电脑,也因为上网速度慢、未能进入学校数字图书馆或不会检索文献资料等,从而影响了学习积极性.故部分护生对案例教学法是否“提高文献检索等自学能力”持不确定或否定态度。

案例式教学法对老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施案例式教学法,老师必须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准备,如何调动护生的积极性、保证护生参与教学等是达到理想教学效果的条件,因此实施案例式教学法对老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案例的选择、问题的设置必须精心准备:有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如组织讨论、角色扮演的设置、课堂气氛的调控等;课后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对基础知识、专科知识要有深入的理解,能把握知识间的各种联系: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操作;问题的创设必须反映临床实际情况,贴近专业要求、突出专科护理。如在讲授“伤寒病人的护理”一节时,除了设计典型的案例外,情景和问题的设置包括:如果你是责任护士,如何进一步收集病人的资料?出现临床表现或(和)哪些实验室检查结果时,可确诊为伤寒?怎样收集病人的血培养、粪便培养标本?对病人应如何隔离?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怎样处理?针对病人不同的情景,有哪些主要护理措施?在整个疾病过程中,如何了解病人的心理,如何进行心理护理?最后,要求护生角色扮演,分别对病人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本文作者:梅碧琪1周英1周薇2作者单位:1广东药学院护理学院2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护理学系

个案护理论文篇(7)

关键词: 护理学基础教学 案例教学法 实施过程

护理学是一门融科学和艺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健康需求的快速增加,护理学已由简单的医学辅助学科发展为健康科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把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一、案例教学法的涵义及其优势

我国教育家郑金洲对案例教学法的界定:“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法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在特殊情境中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1]我认为在护理学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掌握的相关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础的,从临床实践出发,设计具体案例,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引导下,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和研究,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获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学生能力、素质发展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可以在有限教学时间内,让学生从选择出来的经典的、有限的案例中主动地获得一般的、本质的、典型的和规律性的东西。通过这种学习,学生可以不断增加信息素养,锻炼评判性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形成协作精神。护理学基础教学采用案例的方法,这种案例应当是学科中的重点。这样,讲究少而精的教学,可丰富教学过程,开拓思路。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能掌握学习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培养主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护理学基础案例教学法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优势:(1)从案到理。学生经过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后,教师适时地引入案例来教学,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究,使认识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从而掌握事物内在的普遍规律。(2)提升思维。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答疑解惑”,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以一个典型案例作为整个教学活动的载体及教学过程展开的逻辑主线,进行案例分析、讨论,使学生对事物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体验获取知识的逻辑思维过程,感受解决问题的快乐,提升思维能力水平。(3)提高教学效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就案例提出一系列环环相扣的问题,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由浅入深的分析,随着问题的层层深入,使案例背后的东西逐步呈现出来,深入浅出。如此不仅能提高学生对学习护理学的兴趣,而且能解决教学中的问题,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4)增加师生互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和学生呈双边活动关系[2]。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和学生能打破传统的角色,各自都有新的角色。

二、护理学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相对落后,大多数学校目前仍然传承着传统的教育理念、沿用着陈旧的教学方法。在这样的传统教育模式下,直接后果就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从而给学生就业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

案例教学法已是美国当今师资培训、师范教育、医学和法学教育中十分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我国正在逐渐推广运用开来[3]。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具有两大功能:一是促进人的发展,二是促进社会发展[4]。新世纪的到来和社会的发展对护理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也使我国的护理教育面临着一个更大的竞争环境。护理教育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护理教育既要体现社会对本专业的需求和人的自身发展的需求,又要体现专业对所培养的人才的期望,以及专业的理念和价值观,开展案例教学法就是实现这一个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多种能力。

三、护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

护理学基础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案例准备阶段。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来选取和构造相关案例,提倡教师多参与临床实践自己制作案例,这样在亲自制作案例过程中,教师会将自己的思想融入其中,从而使案例教学更为整体统一。为了使课堂讨论更加活跃,把案例以文本形式打印出并在课前发给学生,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课前预习,对教师布置的问题进行信息资源的查找并进行系统思考,为课堂讨论做准备。

第二阶段:课堂上案例展示阶段。教师根据案例内容可采取不同的案例展示形式,如文本、多媒体等。案例可以作为导语,使学生对即将学习的内容有一个感性认识,激发学习欲望,导入新课后,教师简要阐述理论知识,并将知识点进一步阐述融入案例中。案例也可以放到讲授之后呈现,如讲授某一知识点时或讲完一个单元或一个章节后。案例通常在理论知识讲解前呈现,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学习欲望,可以避免讨论结果的趋同或学生无话可说的课堂现象。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阶段。此阶段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是教学的焦点和高潮,是师生交互式的探索过程。教师可以将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来进行讨论,由浅入深、由简到难,通过反复讨论、层层深入,查找并确认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

第四阶段:课堂评价和反思阶段。教师对各组的同学作分析点评,对案例作点评,归纳总结出此次课的重点、难点,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需要解决,并组织同学对案例和讨论分析进行反思。这一阶段是学生向老师及同学学习交流的好机会。

四、结语

护理学基础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把学生放到了教学过程的主体地位,促进了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并给学生留有自主学习的空间,可以从多方面增加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其创新能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法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6:2,7.

[2]刘刚.哈佛商学院案例教学作用机制及其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08,(5):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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