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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7:04

新行政法论文

新行政法论文篇(1)

究竟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看来我们真需要反思,真需要重新考察了。

毫无疑问,传统的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是建立在公私分立、公私对立的理念基础之上的。政府所代表和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追求的则只是私人利益。政府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规制的过程中,必须公正,不被私方相对人俘获而为其谋利。为此,行政法对政府行为调整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就是控权,防止政府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政府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与私方相对人进行单方接触;行政行为必须严格受法律拘束,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与私方相对人讨价还价,私相交易;公共职权只能由政府行使,私方相对人不能染指公权力,即使是邮政、自来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也只能由政府经营,私人一般不得提供“公共物品”。

但是,弗里曼先生所描述的西方现代行政和行政法则完全是另一番图景:“公”“私”不分,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私方相对人不仅可以参与公务,而且可以承包公务;政府执行公务不仅可以和应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而且可以与相对人讨价还价,达成某种交易;公私协商不仅限于行政执法,而且可及于行政立法;政府外包不仅限于供水、供电、公共医疗、公共交通、高速公路营运、公共教育、职业培训、垃圾处理、住房和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而且可及于监狱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规制。传统的权力—服从模式的行政管理(Government)逐步演变为协商—合作模式的公共治理(Governance),传统的限权、控权模式行政法逐步演变为以实现治理目标为导向的同时规范公权力和私权力模式的“新行政法”(NewAdministrativeLaw)。是什么促成这种演变的呢?促成和体现这种公共治理与新行政法模式的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有协商制定行政规章、协商颁发行政许可、行政职能外包、非政府组织设定标准等。

协商制定行政规章[1].美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制定行政规章的实践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10年的试验[2],美国国会于1990年颁布《协商制定行政规章法》,正式将这一实践法制化。依协商程序制定的规章通常都是较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与相对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如环保、卫生、劳动、社会保障等,协商程序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启动,也可以应相对人申请启动。行政机关如决定启动协商程序,即组建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相应规章的制定机关、相应规章所调整、规制的企业、工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等,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与相应规章无特别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协商制定规章的要点和协商委员会的组成须在美国《联邦登记》(大致相当于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上公布,以便社会公众对相应规章制定的参与。参加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各方如果不能就规章的内容和争议点最终达成一致,则相应规章制定仍恢复传统程序;参加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各方如果最终能就规章的内容和争议点达成一致,即可形成规章正式草案,但各方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相应规章正式草案仍应经过通告评论程序后方可正式生效,生效后的规章还可以应其他未参与协商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接受司法审查,以保证规章的民主性和防止行政部门在协商程序中被规制对象俘获而为其谋利。

协商颁发行政许可(ExcellenceinLeadership,直译为“杰出领袖方案”)。这一制度肇始于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1995年,克林顿总统了一份《重塑环境规制》的文件,根据该文件,美国环保署开始了协商颁发行政许可的试验。环保署通过与被规制公司协商,在后者许诺实现“更优环境绩效”的目标后,可为其颁发单一的综合性的环境许可,取代后者原本应分别申请的多项排污许可(如管道废水排放许可、烟囱烟尘排放许可等);或为其颁发适用期限较传统适用期限更长的许可;或为其颁发以一种污染物排放取代另一种污染物排放或减少一种污染物排放而增加另一种污染物排的许可(如减少废水的排放而增加废气的排放)。环保署颁发这种协商性许可时,不单纯以“一城一地的得失”(某种特定污染物的减少)为考量要素,而是主要以“消灭敌人有生力量”(减少环境污染总量,改善环境整体质量)为行为标准。当然,这种协商性许可必须双方签订“最终方案协议”(FPA),而且相应协议须听取受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以防止公私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职能外包。政府将某些公共服务职能(如供水、供电、公共医疗、公共交通、高速公路营运、公共教育、职业培训、垃圾处理、住房和市政建设等)外包的做法在英国撒切尔政府实施民营化改革之前即在一些西方国家推行,但不普遍。在英国撒切尔政府实施民营化改革后,这种外包做法则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推行。而且,此后的外包不仅及于公共服务,同时还及于监狱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和规制。外包的主体可以是行业协会、NGO、NPO,更多的情况下则是被规制的企业、公司。例如,对监狱的外包,承包人即为私人公司。当然,这种对管理、规制的外包不同于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的外包,行政机关除了要与承包人签订协议外,还要事先制定有关管理、规制规则(这些管理、规制规则也可包含在外包协议中),要求承包人遵守。在承包人依外包协议和规则履行管理、规制职能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如其违反协议和管理、规制规则,可取消外包,终止外包协议的履行。此外,承包人履行管理、规制职能,还要执行公法约束公权力的有关规则,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等,以防止承包人滥权和侵犯相对人权益。

非政府组织设定标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设定标准和行政机关采纳非政府组织设定的标准的做法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尽管这种做法为传统理论上的“禁止授权学说”理论所反对,但联邦最高法院和许多州法院的判决对这种做法一般都予以认可。在上世纪中后期以后,这种做法在各领域、各行业的推行则更为普遍了。如贸易协会、国家消防协会、检测材料协会、汽车工程师协会、机械工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或其他NGO、NPO组织均以制定标准为其重要职能。这些协会、组织在数年时间内制定了成百上千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管道工程标准、建筑规范、消防规则和有关设计、材料、流程、安全以及其他产品属性的产品标准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这些标准、规范有的通过行政机关“通告——评论”程序后直接作为国家认可的正式标准,有的通过协商制定规章程序作为相应规章组成部分的行政规范。为了保证非政府组织制定标准的公正,避免受相应行业大企业集团公司的压力、影响而偏私,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程序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这种标准制定的准公法行为,如公众参与程序、听证程序、由特定领域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的审查、论证程序,以及标准制定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规则均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非政府组织标准的制定行为。

美国和西方国家公共治理的上述新的尝试,给我们公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现代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公权力主体“善治”(Goodgovernance)的标准是什么?是“公”?是“私”?还是公私合作,公私兼顾?

注释:

新行政法论文篇(2)

内容提要: “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以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的现实处境为出发点,对“民主”进入行政与司法过程的理论正当性与制度妥当性进行了初步的论证和建构,构成了对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的有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行政法治的结构性理解,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新路径的探索,如理论更加精细、实践更加得当,或可实现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并为世界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引言 细数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的法治建设成就,行政法治领域可圈可点。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以“司法审查原则”为核心的中国行政法学及中国行政诉讼法制日益成熟。随后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单行部门法为代表的行政行为法体系获得强势建构。行政行为类型化的发展又进一步支撑了行政诉讼裁判技术的完善。行政法总论部分以引自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为核心建构起一套严格的行政法治规范框架。建立在司法审查和依法行政这两大原则基础之上的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初具体系,得到国内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力量以及学术组织的肯认。然而,这一“形式法治论”是以西方严格的宪法分权框架以及消极行政权预设为前提的,此论在普及行政法一般理论并初步支撑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基础性建构方面功勋卓着,但却与世界范围内公共行政的开放性与民主性的趋势以及中国自身的宪法结构渐显隔膜,日益难以合理解释并引导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进程。 在此背景下,部分行政法学者逐步悬搁“形式法治论”的简单规范诉求,认真对待“民主”对公共行政领域以及行政诉讼领域的价值渗透和制度影响,产生了“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两种主要的回应模式。“新行政法”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展开制度建构,通过公共行政开放性和民主性的扩展,实现行政过程的自我合法化,追求政府和公众在行政治理中的再分权与合作效果,代表性着作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实质法治论”以行政诉讼法为核心展开制度建构,通过司法过程的开放性与公众意见的多元参与寻找“法律共同体”的在先共识,以“共识”支撑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代表性着作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的《实质法治》。笔者认为,此两论以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的现实处境为出发点,对“民主”进入行政与司法过程的理论正当性与制度妥当性进行了初步的论证和建构,构成了对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的有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行政法治的结构性理解,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新路径的探索,如理论更加精细、实践更加得当,或可实现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并为世界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形式法治论的魅力与虚幻 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来自于西方规范的法治国家理论。在该理论下,作为现代国家绝对性标志的主权被“科学”地划分为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从权力本性和限权思维的角度对此做出了经典化的论证,康德随之又对分权进行了逻辑证明,认为这一划分方案符合形式逻辑上的三段论,即立法权提供判断的大前提,行政权的初步裁定提供了判断的小前提,作为终局程序的司法权则得出最后的结论。在这一严格的分权框架之下,“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只具有执行的性质,因而属于消极权力。“无法律则无行政”一时成为时代精神。在严格的分权框架和消极行政权的预设之下,规范化的行政法治流程被美国行政法学家斯图尔特教授形象地描述为“传送带模式”,其要点在于:(1)立法权负责提供全部行政活动的明确规则;(2)行政权负责实施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则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3)司法权负责对行政活动与议会法律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样一来,在涉及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方面,行政权和司法权均无自主意志,议会法律被设定为唯一的准据。这样一种理想化的法治框架在西方也从未完全实现过,它表达的不过是人类经过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对于权力秩序理性化的一种理想性诉求。 理想话语掩盖不了权力实践。即使是在最接近这一严格的“形式法治论”框架的19世纪上半叶,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决策活动伴随着社会冲突的加剧开始日益活跃,“司法造法”及司法裁量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更加久远的传统和实践。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来临、国内矛盾的加剧与国际竞争的激烈化,国家发展的政策需求与国内秩序维持的正当性需 求日益高涨,传统的议会立法无法及时有效地加以回应,不得不频繁地通过授权法案将初次立法权和决策权赋予行政机关。至罗斯福新政时代,行政权的权能发生了结构性变迁,不再是单纯执行议会法律,而是日益自主地根据社会管理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乃至于行政司法;行政活动的规范依据也出现了新的发展,除了传统的议会立法之外,还增加了行政自主制定的若干种规范;对行政权的“授权控制”日益形式化和表面化,而所谓的司法审查也不得不在经历一场“总统包装法院”的宪法斗争之后转入程序领域。以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美国行政法60余年的发展为我们呈现了一幅行政法领域“程序转向”和“民主回归”的制度变迁图景。 理想性构成了“形式法治论”的魅力所在,同时也是虚幻与局限所在。行政权的变化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行政法的转向则是行政法治新路径探索的最为重要的外部经验。 “民主”进入执行过程:中国学者的回应 中国行政法治在改革时代的学术与制度历程似乎在重演西方行政法的传统故事,只是进程被大大压缩。以王名扬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作为学术基础,中国行政法开始了规范化的基础性建构,其基本框架即为“形式法治论”。然而,这种预设了宪法前提的行政法治框架并不能直接嵌入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首先,中国的宪政体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而是一种“党的领导、人大主权和行政主导”相互配合、纵向分工的一种协作体系,行政权的权能结构以及司法审查的实际能力均不符合“形式法治论”的预设。其次,中国素有“行政主导”的政治文化传统,加之党政伦理对行政权的伦理性建构,中国行政权负有引导改革与整合社会的“政治化”功能。再次,作为中国政治现代化基础性环节的“民主化”难以在现有的立法过程中获得制度空间和公民参与机会,行政民主更适合作为民主转型的可控场域和模式。同时,依赖严格的议会法律和专业化的法律解释的司法过程也难以单独支撑行政判决的合法性,引发行政权监督机制本身的合法性危机。在此背景下,“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以挑战性的姿态出现并日益展现出强势的学术与制度影响。 “新行政法”以王锡锌教授2007年出版的专着《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为代表。该书一改以往讨论行政法治的传统进路,从行政程序(公共行政过程)的开放性和民主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现代行政法治的“公众参与模式”作为“新行政法”的核心。作者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关于行政活动合法性的解释框架,必须面对真实的行政与生活世界。作者提出的“公众参与模式”是一个整合性的行政法治框架,其既包含了传统行政法治诉求的议会法律控制和司法审查,同时又增加建构了以行政程序(行政过程)为中心的民主性制度体系,且以后者为核心与特色。相对于传统的“形式法治论”,“新行政法”实现了一系列的创新与突破:(1)在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上增加了“民主”,并与“法治”并举;(2)在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上,以行政过程为中心建构了一系列的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制度;(3)在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不仅寻求行政法个案决定的合法化,而且寻求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司法在内的整体行政权的合法化,同时为不同利益距离上的公众提供民主讨论和表达的正式制度平台,将行政法治过程建构为有限但有效的“民主分论坛”以化解现代行政的“民主赤字”难题;(4)在行政法的主体图式上,淡化“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区分,以“程序参与人”的新概念统合行政活动中的不同主体角色,在一定意义上通过行政程序法的包容性建构实现了行政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内在化,为合作行政和公民参与奠定了一种“主体间性”的伦理基础;(5)强化行政法的“程序思维”,引导立法与司法权力在行政监督上的“程序转向”,建构一种适合现代行政权适度自主性的权力间法律关系;(6)理性识别并结构化处理了中国政治系统关于行政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将“专家、大众与政府”纳入了一个理性化的、面向具体行政目标与任务的、进行适当的知识与权力分工的决策体系之中,有利于探索一种不仅适合于中国,同时也适合于世界的现代行政决策理想图景。当然,这还只是一个初步的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重构框架,如何做好与现有行政法制度的衔接,如何设计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民主参与的科学而理性的制度体系与实践,如何将行政决策中 的其他本土要素(比如党委、人大、政协等)进行规范转化,如何合理地配合中国政治民主与司法审查的发展进程,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促进公开和参与等等,都是该路径需要细致打磨处理的结构性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作为王锡锌教授同事的沈岿教授所提出的“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论”中的“开放”与“反思”的诉求与“新行政法”的核心旨趣之间也渐显呼应关系。“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任何真切关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学者都不可能对中国大地上生动活泼的行政法治实践无动于衷,也不可能对世界行政法最新发展所体现出来的制度理性视而不见,“新行政法”正是开放的时代心胸的学术体现。近年来湖南省围绕“行政程序”展开的省域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在探索和试验“新行政法”的若干制度要点,对此我们有理由保持进一步的关注与期待。 与对行政程序法的钟情和推进不同,也有学者从司法民主的角度提出了中国行政法的“实质法治论”,这以何海波教授的2009年出版的专着《实质法治》为代表。“实质法治”作为“形式法治”的对称,并不是在传统法治理论下的“司法审查”领域之外另辟蹊径(如“新行政法”),而是将民主价值引入司法过程,提出了一个同时容纳法治与民主要素的行政诉讼法重构框架。何海波教授提出“实质法治”的基本问题意识与他自身长期以来对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案件关注有关。他通过大量的案件追踪,发现法律的规则表达和法官的专业化解释并不能够为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提供充分的理据,过分强调基于“专业理性”的法律人之治既不利于司法树立权威,也不利于法律与社会的沟通以及法律本身的发展。“实质法治论”据此提出了对于法律渊源和司法过程的新的理解,要点如下:(1)法律不仅仅是议会的制定法和法官自造的法,其最根本的渊源或合法性基础在于“法律共同体”的共识;(2)“法律共同体”不仅仅是法律人的集合,而是所有政治社会共同体成员的集合;(3)司法有必要在过程开放和公众讨论的基础上发现法律共同体普遍存在的共识,并将这一共识作为判决合法性的支撑要素;(4)在一个开放的司法过程中,“专家、公众和领导”具有不同的角色和责任。这一“实质法治论”的建构最初源于作者的博士论文,但随着这一学术思路的进展,已经日益超出行政法治的范畴,成为一种面向普遍司法过程的“实质司法论”。结合当下关于司法职业化/司法大众化的争论以及最高院的“人民司法”重建运动,笔者以为何海波教授的这样一种源出于行政法治关怀、渐然抵达对一般司法理论的探讨的思考路径具有明显的现实针对性和理论价值。不过,有些问题作者还未能展开更加系统深入的思考与建构,比如(1)共识的性质与范围:“共识”到底是事实还是规范,是哪一种性质的规范,其司法适用是否需要时空的“地方性要素”的限制,在先共识之外是否可能形成经过商谈产生的“新共识”,如何对待二者之关系;(2)对行政法治的完整观察与提炼:作者仅仅局限于行政诉讼的重构,但由于司法权的地位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际限制,进入法院的行政活动类型与数量相当有限,大量的行政活动终结于行政过程内部,仅仅讨论如何通过司法民主发现“共识”来支撑行政判决(从而也是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显得非常单薄;(3)角色规范化与功能制度化:作者提出了司法过程的“专家、公众和领导”,但仅对于各个角色进行了初步的描述与功能区分,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特别是没有和实践中已经存在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欧陆的参审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进行比较研究和制度可能性的探讨;(4)对于共通性的决策伦理与决策结构的理论整合:其实司法决策和行政决策具有决策伦理和决策结构上的许多共性,尤其是在中国政法场景下被“人民性”普遍渗透,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实践经验,作者之理论视野尚未从整合性的角度对此进行描述和建构;(5)新的司法理论缺乏政治理论的有力支撑:作者通过对既有司法理论的批判来建构新的司法理论,后者严格而言已经是一种司法民主理论,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政治理论尤其是民主理论的支撑,在理论基础上很容易根基不牢。当然,作者最大的意图还是明确提出了对于法律实证主义和司法自主性的质疑,提醒法官在职业化司法的过程中以开放的态度容纳并理解公众意见所根植的“法律共同体”的共识,并提示这样一种开放司法哲学有利于建立司法权威的社会根基。作者从行政判决合法性的部门法困惑一步步走向对于中国司法权乃至于普遍性的司法哲学的关怀,心智敏锐然而前路还多坎坷。不过,尽管作者在“实质法治论”上日益偏离专业的行政法领域而进入一般法理学或司法哲学的领域,然而其结晶的任何理论成果仍将直接影响到中国行政 法治的制度进程--因为即使是“新行政法”也不敢断言行政程序的民主建构可以终结行政权的合法性命题并完全消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共和化、再分权与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 行政法领域的“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的理论探讨确实构成了对传统的“形式法治论”所立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的有力挑战,通过将“民主”接纳入现代行政过程和司法过程,共同提出了行政法治的“民主化”命题,这就提供了中国行政法治“包容性增长”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此二论具有更加宏观的理论与制度意义,要者有二。首先是行政法的“共和化”取向。开放参与的行政法思想来自于共和主义的理论传统,来自于共和主义关于公民德性与责任的规范性论述。二位作者在进行基础性的理论论证时所援引的卢梭、密尔、哈贝马斯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其他协商民主理论家的政治理论,在本质上属于共和主义的理论脉络。行政法“共和化”取向将意味着行政法基本过程的民主化建构,并通过这一建构实现公民的德性培养和能力提升。其次是“再分权”的结构化思想。传统分权局限于公共领域的“三权分立”及通过宪法对这一分权框架的严格守护,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主题上则通过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区分来完成,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通道被局限于选举,整个国家政治通过精英化的代表机制展开。而“再分权”突破了这一经典理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分权上承认分权结构的实际变化,并提供基于程序合理性的规范性辩护;二是在国家与社会分权上突破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简单对应,在行政权/司法权领域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可能性及其制度机制。这样的行政法治探索尽管面对的是行政法的内部问题,但日益具有宪法上的价值与意义。 “包容性增长”是最新的政治性提法,主要集中于经济和社会领域。事实上作为与经济/社会领域频繁互动的法治领域,这一提法也具有合理性与真切性。包容的逻辑前提是开放和承认,这是对原有的规范紧缩性的结构化修正。中国行政法治“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前景就是“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为我们展示的新结构与新路径,尽管还存在诸多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安排上的缺陷。 主要评论书目: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新行政法论文篇(3)

1 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

1.2 本标准适用于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

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变异本;作为书中一部分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

1.3 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

2.1 科学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2.2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2.3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3 编写要求

报告、论文的中文稿必须用白色稿纸单面缮写或打字;外文稿必须用打字。可以用不褪色的复制本。

报告、论文宜用 A4(210 mm297 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缩微制品。报告、论文在书写、扫字或印刷时,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 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 mm以上。

4 编写格式

4.1 报告、论文章、条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第8章标准条文的编排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新行政法论文篇(4)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执法环境,导致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作用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行政执法渐渐开始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性质变得更加平等化和透明化,所有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执法在社会中的形象。

1.新媒体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影响。新媒体也被称作自媒体,与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最大不同是,新媒体赋予每个人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机会,媒介资源不再仅掌握在少数权力机关的手里,而是渐渐开始走向平民化。社会舆论具有盲目性和不可控性。首先,公众并不是专业记者,在分享某个行政执法事件时,可能会根据跟人喜好,主观地放大事件的某一部分,隐藏掉另一部分,造成事实的失真,影响公众对事件整体的判断;其次,人们在发表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导致评论越来越走向偏激;最后,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执法机关很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以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的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更多考虑群众的利益,导致很容易受到群众合意即舆论的影响。

2.新媒体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刻板印象。在对网络关于行政执法报道的调查中显示,在报道中出现最多的是与暴力有关的词语,报道更多地站在行政执法对象的角度,更愿意表现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在这些报道中虽然没有出现评论性的语言,貌似遵守了新闻公正和客观性,其实,传播者在对新闻事件材料的选取过程中就已经将个人的主观意见隐含在新闻的报道中,这种报道比直接发表评论更具有说服性和影响力,通过影响受众对新闻事件的判断来引导公众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行政执法不断走向现代化、平等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不断干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并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印象,妨碍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结束语

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产生不断改变着我国行政执法的环境,使行政执法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并不断变革着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内涵。它所带来的影响,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再也不能忽视网络的力量,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能。

新行政法论文篇(5)

【关键词】新闻评论 公众话语 差异 党报 都市报

新闻评论中公众话语的运用,在不同类型的媒体中有所不同。党报与都市报新闻评论中的公众话语是有差别的,总结这种差别的状况,分析这种差别的原因,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报纸性质对报纸意见信息传达产生的影响。

话语是特定社会语境中人与人之间从事沟通的具体言语行为,即一定的说话人、受话人、文本、沟通、语境等要素。本文中所说的公众话语,是指以公众社会事务为内容,从公众角度反映和表达社会信息的非个人的话语活动及其结果。

作为代表性的党报,《人民日报》新闻评论中,包含着党及政府话语和公众话语这两个方面的意见信息。党及政府话语是指党及政府作为传播主体,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及政府的形象,反映党及政府立场、声音的意见话语。而公众话语则是指反映与公众相关的信息、代表公众发表见解的意见话语。这些评论文章一般不是直接传达公众的意见信息,而是指导、设置和导控公众话语的方向。

都市报的代表《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评论中,也包含着政府话语和公众话语这两个方面的意见信息。政府话语主要体现在它的“社论”版中,以政府决策性、指导性、宣传性信息为内容,表达相应的媒介立场和意见,这种话语不一定都是政府信息的直接传达,但大多为体现政府话语精神的媒介阐释与解读。而公众话语在《南方都市报》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民众身份的话语,可以视为“老百姓”的意见信息。另一种是各个领域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士身份的话语,可以视为“知识分子”的思想信息,这两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个论+众论”版中。“老百姓”意见话语一般是直接表达社会大众的对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看法,“知识分子”思想话语则表现出特有的逻辑性、系统性和理性深度。

新闻评论的选题角度、语言特点、论证方法、写作风格都与公众话语的运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选题角度体现了公众话语的立场和出发点,语言特点体现了公众话语的表达特色,论证方法体现了公众话语的思维方式,写作风格体现了公众话语的表现个性。从这四个方面来把握公众话语,能够对公众话语有更深刻的认识。

本文选取2015年6月份《人民日报》与《南方都市报》的所有新闻评论为样本。从选题角度、语言特点、论证方法、写作风格这四个方面,对两张报纸新闻评论中公众话语运用的差别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探究其产生的原因。

一、《人民日报》与《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中公众话语运用的差别

《人民日报》与《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中公众话语运用的差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新闻评论的选题角度

1.《人民日报》新闻评论文章选题的角度

《人民日报》在新闻评论文章的选题角度上多从党、政府角度出发。如果从受众角度去看,多数文章是以党和政府的名义代表社会大众说话。

(1)关注政府官员的工作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政府官员为评论对象的文章是评论文章中数量比较多的主题。这些文章大多关注政府官员的形象、工作效率、权力实施与责任义务等方面。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评价,对政府官员的作风进行议论,发表党和政府的思想观点。选题在选择上多从政府、党的角度出发去发现问题,通过具体的论证,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2)关注政府机构的工作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政府机构为评论对象的文章多是关注政府机构的建设与权力实施问题,政府机构的监督等功能的运用问题。批评政府机构办事方面的不足,把评论重心放在了政府机构建设等相关方面,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关注社会事件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社会事件为评论对象的报道多从政府的角度进行报道,主要评论了政府的应对措施、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等。

(4)关注政策法规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政策法规为评论对象的文章多从政策法规的内容入手,分析制定的合理性与出现的问题,对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剖析,从中发现社会问题,引起政府的关注。

2.《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文章选题的角度

《南方都市报》在新闻评论文章的选题角度上多从受众感兴趣的话题入手,以大众的需求为写作角度,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与现象,是对社会公众思想信息的直接传述。

(1)关注就业问题

《南方都市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就业问题为评论对象的文章主要是针对目前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问题,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分析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引起社会的重视。

(2)关注社会事件

《南方都市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社会事件为评论对象的文章与《人民日报》对社会事件的关注有所不同,《南方都市报》更多是从受众的角度出发,关注社会事件对大众与社会产生的影响。

(3)关注经济问题

《南方都市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经济问题为评论对象的文章多从目前的经济现象出发,分析问题的产生对大众带来的影响。

(4)关注教育问题

《南方都市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以教育问题为评论对象的文章从高考、教师、学校等方面来反思教育产生的问题,并试图论述解决的方法。

(二)新闻评论的语言特点

1.《人民日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语言特点

《人民日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语言特点是严肃、郑重,多运用中央文件和其他政治性文本中的话语来传播意见信息,突出了它是党和政府话语的代表这个特点。另外,频繁的使用成语与古语使得它失去了一部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受众。

(1)权威主体词语的运用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经统计,“党”“政府”“官员”“党的领导”这些词组出现的次数较多,说明了《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中党性词语的运用频率是比较高的。

(2)成语、古语的运用

在《人民日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会经常出现一些比较生僻的成语与一些古语。成语与古语的过多运用,对党报读者的文化程度提出较高的要求,也显现着党报读者的某种群体特点。

2.《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语言特点

《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语言特点是平民化的,所运用的词语大多比较简单易懂,平民语言使用的程度是比较高的,便于受众阅读与理解,充分体现出了它是公众话语的直接传播载体,而不是代表公众的思想媒体。

(1)口头词语的运用

在《南方都市报》2015年6月份的新闻评论文章中,能够很容易地看到大量口头词语的运用。这样的表达方式是比较轻松的,能够拉近与受众的距离,容易在受众心中产生共鸣。

(2)短句的运用

《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文章中语句都不是很长,基本上都是短句。短句的大量使用,好处在于它可以使受众轻松地理解意见信息的表达,方便了受众对文章中心内容的把握,降低了阅读困难。

(三)新闻评论的论证方法

1.《人民日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论证方法

《人民日报》的新闻评论文章,多运用列举数据与提供政策支持这两方面来作为论据进行深度论证。

(1)列举数据

列举数据,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论证方法,是比较强势的论据之一。《人民日报》的新闻评论文章中经常会根据所评论的话题来进行数据统计,列举数据说明问题。

(2)引用政策法规

引用政策法规,也是《人民日报》在评论文章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在文章的开篇会选取与主题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解释。这些政策法规是具有权威性的,受众看到话题与特定法规政策的联系,会在心里产生权威感、信任感。

2.《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文章的论证方法

《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评论文章运用的论证方法是比较活泼的,随意的,它除了运用列举数据、引用熟知的政策等方法外,还会总结相关的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对主题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

(四)新闻评论的写作风格

1.《人民日报》新闻评论文章的写作风格

《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写作风格是比较庄重、严肃,运用大量的政治性语言传播意见信息,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文章的写作结构也比较固定,少有变化,体现了一种信息传达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2.《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文章的写作风格

《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文章写作风格是比较活泼的,口语词语与短句的运用使得文章整体呈现一种轻松的感觉,让受众能够比较迅速的了解作者的意见信息,对这种意见进行及时的反馈,平民话语的运用程度也是比较强的,阅读起来比较简单。

二、《人民日报》与《南方都市报》新闻评论中公众话语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报纸功能定位的不同

《人民日报》是党报,因此它的宣传任务是要对党、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报道,对党政机构、政府官员出现的问题进行评论。《人民日报》无论是在选题上还是在语言的表达中,都严格按照党和政府的标准,传播意见信息,因此评论文章呈现出严肃的风格,即使是在时评中,也要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

《南方都市报》是市场化报纸,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能够符合报纸的定位,在选题与写作风格上都是比较活泼的。它的评论文章也是如此,为了吸引更多的受众,选取受众感兴趣的主题,从受众的角度出发,直接传播社会大众的思想信息便成为它吸引受众的有效办法。

(二)评论作者的构成不同

《人民日报》的新闻评论文章多为本报评论员、专职新闻评论人以及各级党政领导人所写,文章结构与风格都比较统一。

《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评论在报纸上有社论、个论+众论这两个版,文章的作者是多元的,既有本报的评论员,也有广大的社会民众,还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网友。因此,评论的写作风格也是多样的,话语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的。

(三)报纸受众定位的不同

《人民日报》受众多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是教育水平比较高的社会人士,他们有了解政府相关政策等内容的需要。另外,这一部分人群想要知道政府对社会事件的看法,也就是说在新闻评论文章中看到政府的观点。因此,《人民日报》在新闻评论文章中会侧重于传播政府的声音。

《南方都市报》的受众组成是比较复杂的,不仅包括这些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还有更多一部分知识水平比较低的受众。为了满足这一部分受众的信息需求,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受众的思想信息,在新闻评论文章中就体现为传达公众的话语、意见和思想信息。

参考文献:

[1]马少华.新闻评论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范敬宜.总编辑手记[M].人民日报出版社,1998

新行政法论文篇(6)

「《与行政法治评论》编者按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工作,罗老师坚持卸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担任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银川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全文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召开了。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方面的任务:第一个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以研究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个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国与行政法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下面,我就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做一简要回顾,并就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

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制建设一直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以前相比,这一时期行政法制建设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的观念,进入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原则。第二,行政法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偏转,9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促进了这一调整,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

当然,行政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行政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制的统一;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

在行政法制建设的驱动下,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比前一阶段都有较大的发展。

1.从形式上看,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首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早期由于受“管理论”的影响比较深,将行政法作为实现 行政管理的手段,反映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救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行政法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认识的深入,学术界虽然对于结构体系的具体安排尚存在争议,但是基本认同行政法学应该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应包括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救济等内容。与80年代相比,行政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以及行政程序的地位更加突出,这一点在80年代和90年代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上反映得比较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结构安排,应该从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入手。对行政法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结构安排就可能不同。与早期相比,现在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但是二者主要的逻辑结构却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强调行政活动本身的特征、围绕行政活动的过程来安排行政法学的框架,并没有超越行政学的思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有待创新。

第二,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创新。早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思路相对狭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方法逐渐多元化、多样化,在注意运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之外,还逐渐引进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均衡论等。另外,早期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思路比较狭窄,偏重于行政法学封闭体系的研究,要么将行政法当作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要么将行政法完全当作控制行政权的工具。90年代以来,由于方法论的革新,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逐步放宽,把行政法置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大背景下,将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因素结合起来,注意模式选择,提出以行政法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改变了传统的单极模式。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更加重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考察行政法制运行的实际态势,对行政法从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

第三,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创办了大量的行政法学专业刊物、网站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学术平台,会议、互访、系列讲座、资料交换等地区交流和国际交流的学术通道也逐渐增多。目前,在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有相关的专著出版。仅2002年一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就超过了1978年至1989年的11年间的总和。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有620多篇,而1978至1989年间的总数仅为520多篇。(这些数据分别来自《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和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附录》。当然,这仅仅是从“量”的角度所作考察,尚未从“质”的角度加以分析,而且具体数字也可能有出入。)

第四,在这十余年中,一大批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和硕士毕业,其学位论文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一批学贯中西、各有所长的中青年行政法学者正在茁壮成长,这些优秀的中青年行政法学人才,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希望所在。

2.从内容上看,近十余年来是中国行政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阶段,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首先,是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等理论观点。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通过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学术界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也更为深入。

第二,依法行政原则的讨论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完善。至90年代初期,学术界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进行了比较多的讨论,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为两大支柱的行政法治原则。在“依法治国”确定为宪法原则之后,学术界又围绕依法行政原则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尝试区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法治行政等等的关系。与此同时,学术界还对有较大影响的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初步研究,有人主张引用其中部分原则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也有人主张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第三,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反思。关于行政组织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形成了两个范式,一个是行政机关范式,一个是行政主体范式。行政主体范式自90年代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其与行政机关范式相比,在确定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诉讼被告和法律责任归属方面有一定的特点。近年来,学术界开始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认为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且自身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因而主张借鉴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的有关理论进行重构。在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的同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开始逐步复兴,但总体来说还比较单薄。

第四,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传统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处于被保护的、消极的地位,或仅是被管制的客体。提升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其享有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为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提供根据,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一大课题。90年代以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问世,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贡献。

第五,行政行为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对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前期以行政处罚为重点,后期则较多地关注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其他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也正在逐步深入。例如,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注,前期主要集中在对行政立法性质的争论上,后来则对行政立法的程序规范、等级效力关注较多。最近,学术界则开始检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其控制。这一时期,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效力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就其中部分内容展开了深入研讨。随着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学术界在深化研究传统行政行为的同时,开始较多地关注非强制行政行为等新的行为方式,出版了一批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专题论著,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当代行政方式的认识。

第六,行政程序研究的勃兴。传统法学理论重实体,轻程序。随着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问题增多,行政程序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学术界不仅围绕行政程序的性质、各项制度规定展开了讨论,还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程序性权利、行政程序 违法以及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做好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第七,行政法制监督救济理论的丰富和完善。这一时期,学术界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问题持续关注,就相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国投诉举报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监督专员制度的可行路径,为推进相关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大大促进了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八,外国行政法制度和理论的译介和研究。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和研究比80年代要丰富得多,并且由原来偏重某个国家转为全面介绍和研究各国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应当指出的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已开始认识到,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既注意传统,又注意创新,要认识到我国法学传统和西方法学传统的不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学说。

二、对我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几点意见

从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的历程,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说,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带有粗放式的特点,漂浮一些学术泡沫;由于受特殊历史时期国情的影响,行政法学的学术积累还不够丰厚,“过渡性”色彩较为浓厚;对于国外的理论学说,重介绍,轻比较分析;研究思路不够宽阔,视野相对比较狭隘;研究方法仍比较单一等等。

针对行政法学研究已经取得的成就和不足,结合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开展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才能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和新水平,为全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学,我们的观念、理论与实践都应当遵循中国先进文化的方向,反映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成为我们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身建设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我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继续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多出优秀科研成果,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深化对原有领域的研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研究领域的日渐宽阔,部分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更多领域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要力争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出精品,将行政法学研究推向纵深发展,比如对行政组织、宏观调控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行政程序、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合同等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行政法学还应该不断关注新问题,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1. 研究行政法和行政职能的变迁,加强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

行政法的范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是一个基础性问题。随着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反思,公法与私法之间呈现出水融的趋势,两者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传统上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而公共行政领域的新变化、新发展,迫使学术界对行政法进行反思,并就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新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新举措,同西方国家的放松管制有某些相似之处,其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深刻影响目前还未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对变革中的行政法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主要集中于总论方面的研究。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学术界对部门行政法的关注也开始增多,并且在公安行政、工商行政、土地行政、税务行政、教育行政、环境行政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有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往往将行政法总论的主体、行为和监督救济三大部分的模式简单地套用到部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中,从理论到理论,较少实证分析,部门行政法的特色不足,可见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还需要学术界作出更大努力。

2.加强对经济全球化中行政法问题的研究。

WTO作为世界经济贸易的共同规则体系和安全机制,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对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反垄断制度以及纠纷解决机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

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全球治理的问题。传统的治理结构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被人为分割成不同的行政单元,而经济一体化、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要求打破地域限制,相应地,经济治理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这都将对现行的行政法制度构成挑战,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机遇。应当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形成一些被广泛认同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世界贸易交往,客观上也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加以高度重视;但是行政法学以国情为背景、以为要素的情形,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3.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

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国家逐步从某些领域退出,而将这些领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社会,逐步推动权力社会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民营化进程;与此同时,政府的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种类较多,称谓有别,宗旨、活动形态不一,界定也 不易,但都属自律组织,一般来说,他们既是实现公共治理的工具,又是实现个体自由的一种形式,也是实现与行政权互动的有组织的力量。随着市民社会力量的逐渐壮大,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也在逐渐上升,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及其与国家、个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界定,如何加以规范,是对行政法学研究提出的新课题。

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而存在,但是这种独立是不完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来源可能并不直接根源于国家,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关于如何认识社会中介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将二者对立、平行的极端,也要避免社会中介组织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极端。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划出了一个第三领域。在行政法学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基础。那么,在行政关系中是否也存在第三领域?公民参与的兴起,对行政关系的影响如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4.研究行政法自身的发展规律,与时俱进。

中国的行政法学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不断探索、迅速发展、走向成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息息相关。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制发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起步是同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观念的加强分不开的;近十年来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时展的要求同样密不可分。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给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契机。经济行政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等理论问题受到了行政法学界的普遍关注。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宪程序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作为“依法治国”之重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原则受到了普遍的重视,更多的学者参与到依法行政的讨论中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对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九项重大举措,这些举措无不与行政法关系密切,应当认真研究这些举措对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影响。

今天,信息社会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也给行政法学的研究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行政法学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探索自己发展的基础。我国的行政法学应当是与时俱进的行政法学。敢于自我剖析,不恪守陈规,这不是一种病态,而是一种理智的思维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行政法学应当探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行政法体制的发展,探求其中的规律性与差异性,发掘其中不同的发展路径、发展方式以及发展观念。

行政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的领域还有很多,如行政法的激励机制、政府绩效、行政过程、行政授权治理、行政法解释学、行政法判例制度、行政法制史、行政法制方法、行政法律文化、知识经济下行政法的发展等等。我们面前的路还很长,我们肩上的担子还很重,所以我们必须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不断开拓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三)端正态度,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在展望新世纪行政法发展趋势的同时,还应反思行政法学研究自身的现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提供治学之鉴。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养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态度。

行政法学研究需要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一方面,行政法学研究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树立坚实严谨的学术风气;要重视实践,敢于质疑,勇于探索和创新。另一方面,还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类的自我关怀,维护、追求和关切人的尊严、价值和命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就法论法。

另外,学术研究既需要个人的努力奋斗,更需要团队精神和信息的有效沟通,打破门户隔阂和私人偏见,避免不必要的斗争和内耗,我们都应学会在对立、矛盾的过程中寻求一致、和谐。这已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经验所证明,希望今后能够更好地发扬下去。

2.正视现实,回应实践。

行政法的发展非常迅速,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因此,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本土资源,关注中国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发展历程,客观上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每一变化都为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主题,为行政法制的转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加上台湾地区,我国整个法律体制呈现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局面。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研究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特殊法律制度下的行政法现象。从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同时期的行政法学都打上了独特的时代烙印。究其根源,既有学术研究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学方法方面的原因,行政法实践的变化更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谚曰:“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可以说,行政法实践的变化乃是行政法学研究保持长青的源泉。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必须正视现实,在现实中发现问题,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提取出具有普遍意义和共性的内容,以期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制发展的历史本身较短,还远不成熟,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很多。例如在这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暴露出来我们国家关于紧急状态方面的行政法制还很不完善。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享有什么权力,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应遵循什么程序,如何处理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如何建立比较完备的预警机制、应对机制、补救机制、恢复机制,目前我国只有一些零散立法,还很不完备。针对这一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行政法学应当加强对紧急状态立法的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提供急需的理论支持。另外,对于矫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行政法律制度平等与透明问题,还有随着《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的实施,对行政法研究带来的新课题,都需要行政法学界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实践的健康、稳步发展。

3.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

行政法学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思维方式,积极推动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而不是仅就行政法学的问题而讨论行政法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放视野,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视角认识行政法问题。目前,行政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仍然比较单一,需要创新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发挥传统方法的优势,另一方面又要引进新的方法,变换研究视角,既要注重逻辑上的建构,又要重视实践理性,将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其他学科的许多方法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如哲学上的方法与合方法、范式转换的方法、模式选择的方法、结构调整的方法,经济学上的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利益衡量方法等。我们应该吸收其知识和方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方法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值得进一步研究。

当然,方法的更新、视角的变换,既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对于其他学科方法的引入不能不顾实际生搬硬套,应当根据研究的需要加以改造。

4.弘扬整体性思维,加强理论研究。

如今,信息化时代已经扑面而来,以信息与知识为重心的经济结构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以物质与能量为重心的经济结构。在信息时代,知识传播的过程越来越短,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整个社会融入于知识的海洋。在这种情况下,知识淘汰、老化的速度加快,行政法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十年 前的某些内容在今天看起来已显得比较幼稚。一方面我们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促进行政法学研究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对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这就需要我们从宏观上把握行政法各部分内容的内在本质联系,将一项项具体的研究活动置于行政法学的整体框架之下,全面地看问题,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另外,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行政法的有些概念、原则从局部来看是合理的,但是可能和整体并不协调。从整体上研究行政法现象,有助于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学科体系,深化对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所起的指导作用也会更为长久。

行政法学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行政法现象。其别需要加强行政法哲学层面的研究,从而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这也是行政法学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另外,还应该加强公法理论的研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公法理论的研究逐渐受到了重视。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法理论的研究,无疑将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启迪。公法理论的变迁会对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变化起到巨大的作用,对于更为全面、系统地认识行政法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5.关注国外,交流学术,展示特色。

我们要不断关注国外行政法的发展,探索整个行政法的发展历史,理清行政法发展的脉络,归纳和分析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寻求行政法发展中规律性的东西。从行政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些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较早,很多制度比较成熟,我们要注意吸收那些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内容,结合本国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自己。

还要特别注意研究国外行政法制的现行改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反思治理问题,在探讨行政法律制度创新,就连行政法制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也都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几次进行变革。如英国对欧盟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处理问题、美国针对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审查中的问题都在不断进行探索;日本、韩国则针对本国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制度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革新的要求;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相互借鉴、容纳和适应等等。当今世界改革之风盛行,我们对此应予高度关注。

新行政法论文篇(7)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行政文化的革新与行政体制改革

2行政文化革新与廉政建设

3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建设管理

4城市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5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行政效率

6行政道德建设与反腐倡廉

7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

8政府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9危机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10现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发展

11提高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研究

12反腐倡廉研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13民主政治研究

14干部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研究

15政治文化研究

16公平和效率与政府责任研究

17政府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18制度分析与制度创新研究

19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研究

20电子政务研究

21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影响

22加入WTO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影响

23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研究

24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研究

25当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6当前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7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分析

28我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9现阶段我国土地政策分析

30现阶段我国科技政策分析

31现阶段我国农业政策分析

32当代中国教育政策分析

33现阶段我国财政政策分析

34入世对中国政府依法行政走向的影响研究

35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36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37推进制度创新提高执政能力

38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管理创新

39有效监管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

40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

41执政为民和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

4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4试论我国政府的经济性管制

45服务行政---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

46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47试分析生态价值对公共行政的影响

48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研究

49试析西方公共行政中的基本价值取向

50试析公共行政的合法性

51试析行政协调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

52创新文化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53我国行政文化的发展趋势

54行政创新的文化环境研究

55试论政府创新对产业集群的影响

56哈尔滨文化对公共管理的影响研究

57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与实践

58政府行政成本与效率研究

59转型期中国公共预算与财政改革研究

60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6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政府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研究

62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63社区行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64城市化发展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

65公务员薪酬制度国际比较

66政府官员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67新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

68哈市(或某市)公务员队伍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69数字化城市与哈尔滨的城市化

70区域发展的公共政策问题研究

71激励机制与人力资源管理

72组织变革与政府机构改革

73公共财政法律制度研究

74政府收费制度改革研究

75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76制度创新与哈尔滨城市社区的发展

77地方政府绩效考评探析

78新型工业化与哈尔滨的城市化

79财税风险管理机制研究

80税收支出及其控制研究

81某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82区域合作与政府的作用

83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转变

84政府干预模式的创新研究

85区域开发与政府经济行为研究;

86WTO与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87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研究

88中外政府收支管理比较研究

89产业发展与政府经济职能研究

90垄断与政府经济管理

91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92充分就业目标与公共政策选择

93论新时期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

94我国乱收费成因与治理对策,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95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开发现状与对策

96论如何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97论竞争激励机制在促进政府活动中的作用

98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99政府失败与重塑政府

100关于组织文化管理研究

101关于公共政策研究

102论网络技术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103关于战略管理研究

104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政策研究

105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研究

106城市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体制研究

107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研究

108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研究

109区域政策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110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思考

111行政伦理研究

112政府危机管理研究

113某社会问题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

114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建设问题研究

115中国行政组织文化的创新及其塑造

116中,美,日行政文化比较研究

117行政心理文化及其制约因素探析

118我国行政精神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119入世后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研究

120我国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的模式探讨

121中外创新机制比较研究

122哈市(或某市)公务员队伍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123制度创新与哈尔滨城市社区的发展

124现代企业中的科技管理

125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

126社区管理与城市化

127政府部门的科技管理新对策

128现代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129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130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131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加强权力的制约

132行政合同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

133转型期我国政府行政不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34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135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索

136面向21世纪中国政府公共行政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137论当代中国政府行政面临的挑战及变革

138浅论政府职能与转换

139试论转型期的腐败及其控制

140论有限政府

141论依法行政,法治行政

142依法治腐,建设廉洁政府

143对当前我国腐败问题的思考

144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

145以人力资源开发为基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46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腐败研究

147中国海关执法腐败问题分析

14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的述评

149中国行政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150政府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探讨

151沈阳市东陵区政府机关干部考核制度的研究

152改革和完善地方反腐败监督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153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154西方组织结构理论及其对中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借鉴

155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问题研究

156当代中国行政民主论析

157事业机关干部一般管理能力素质评价研究

158腐败的经济分析

15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腐败问题的思考

160当代中国政府政策执行能力分析研究

161利益驱动与规范政府行为

162社会转型的挑战与我国行政协调机制的变革

163当前我国行政机制的生态平衡分析

164中国行政改革动力,阻力的制度分析

165论市场经济与县级政府职能及机构

166论依法行政

167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

16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职能

169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职能

170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政府整合机制重塑

171当代中国行政管理模式发展取向研究

172当代中国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及反腐败斗争论析

173电子商务与政府管理

174我国干部人事上的腐败问题透视

175我国"入世"背景下的政府改革

176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对策研究

177论建构现代中国政府的行政指导制度

178论行政权利腐败及其整治对策

179论以德治国背景下的干部道德建设

180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181结构性腐败论纲——对现阶段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

182腐败发生的原因透析和反腐败的对策研究

183论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制度

184中国公务员管理机制研究

185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

186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

187转轨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理念与对策

188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

189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制定的法治化背景

190论反腐败思想的基本特色

191治安社会化思想与模式

192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93电子化政府——中国政府改革的新取向

194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研究

195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整治对策

196与腐败

197我国腐败主体的若干思想观念研究

198结构性腐败论纲

199以德治官论

200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机制研究

201关于政府体制改革中电子政务发展的研究

202WTO视野下的我国政府职能转变

203新公共管理理念在中国行政改革中的引入

204我国党政系统内部顾问的现状,专业水准,存在问题和发展战略

205加入WTO后的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分析

206公共责任理论与我国公共责任机制的选择

207论社会主义行政道德

208论我国行政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209全球化与中国政府能力再造

21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

211试论行政组织的法治化

212事业单位改革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213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

214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215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构想

216我国事业单位职称改革的现状及走向分析

217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

218政府责任论

219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

220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利益分析

221中国政府职能定位的双重选择

222转型期腐败问题研究

223行政公开制度研究

224我国电子政府发展思路探索

225中韩两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比较研究

226县级地方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研究

227廉政思想研究

228腐败与反腐败探析

229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机制的研究

230新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231浅论新时期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32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233论我国电子政府建设

234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探讨

235论加强和改善我国行政监察

236第三部门与政府腐败的治理

237中国公务员行政价值观探讨

238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执行研究

239中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分析与完善举措探讨

240关于建立严密完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241行政处级干部的管理能力结构及其特征分析

242非营利组织人事管理模式的转变

243论集体上访

244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245体制转型与腐败滋长的相关性分析

246构建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非政府公共部门政策监控机制

247"德法同构"在现代中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248新时期反腐败若干问题研究

249干部选拔体制研究

250论新时期我国公务员行政理念的转变

251中国现阶段行政伦理规范研究

252公开选拨党政领导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初步探索

253论转型期权力监督理念的跃迁

254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动力机制问题研究

255当代中国行政权力运行科学化的对策

256解析腐败

257干部道德教育有效性探析

258中国门户网络公司生存环境及经营战略研究

259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260知识经济时代军队干部队伍平时管理工作初探

261中国共产党干部队伍建设的历史考察与思考

262论中国行政文化创新

263新时期反腐力度思考

264创新——当代领导的必备素质

265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

26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塑造现代人素质中的作用

266塑造高绩效的团队

267团队创新气氛问卷的编制与研究

268团队激励研究

269虚拟团队分布式任务分析与综合能力研究

270中国企业团队精神培育

271团队组织气氛的形成机理,测定方法及改进途径研究

272乡镇领导班子团队建设与团队效能的研究

273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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