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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7:20

交易成本论文

交易成本论文篇(1)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交易成本论文篇(2)

1.因特网促进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来进行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同历史上的几次技术革命相比,信息技术占有一定的优势。

交易成本论文篇(3)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级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一些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工厂(一个组织)的工人,可以由计件或计时工资的办法支付其工资。如果测定和监督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类型)为零,那么不管哪种做法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但是在这些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如果测定产量的成本相对较低,那就很可能实行计件工资。而如果测定时间和监督生产的成本比测定产量的成本低,就很可能选择计时工资。再如,有些饭馆(也是一种组织)按所卖食品的数全计价,另一些实行自助餐,在每人固定的价格下,允许消费者随便进餐。确定人和确定所消费食品的数量的成本与食品的基本成本之比,决定了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如果完全没有交易成本,工厂或饭馆首先就不会存在,因为消费者会直接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投入所有者那里购买。

早在1937年,R·H·科斯就用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交易成本),解释了厂商(组织)的出现。当测定各个工人各自的贡献和议定一个产品的各部件价格的困难,使交易成本很大时,工人就会选择在一个工厂(厂商)里工作;他通过合同支出了他的劳动使用权,自愿服从看得见的手的管理,而不是自己通过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向消费者出卖他的服务或产品。因此可以说,厂商取代了市场。随着这种取代的发展,决定价格成本的节约将遇到厂商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的反作用。当在边际上,前者成本的节约与后者成本的提高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

厂商对市场的取代可以看作是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取代。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两个市场就会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在这样的世界里,认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两个共存的实体,十分荒谬。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前奏。然而,在某些安排中,譬如,使用某种计件工资,一种市场与另一种市场的分离,也许成为不可能。因此,把厂商看作是对市场的替代,或把要素市场看作是对产品市场的替代,不如更正确地把它们看作是一种类型的契约形式对另一种类型的替代而作出的组织选择。在这些情况下,组织安排的选择实际上是契约安排的选择。

当把组织选择看作是契约选择的时候,要画一条清楚的线把一个组织与另一个组织区别开来,常常是不可能的。例如拿厂商来说,持有就业契约的企业家(到底是企业家雇佣工人还是工人雇佣企业家并不清楚),可能与其他厂商签订契约;订约者可以再订约;再订约者可以进一步再订约;一个工人可以与几个“雇主”或“厂商’签订契约。如果这种契约链允许扩展,这个“厂商’可能囊括整个经济。以这种观点来看,厂商的规模变得不确定和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契约的选择和决定这种选择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经济分析局限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在这种传统中,契约安排作为一类现象一直受到轻视。在一个由交易成本复杂化了的世界里,这种忽略不仅使无数有趣的现象无法解释,而且实际上模糊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理解。在传统分析中,组织或制度经济学或各种经济体制的运行,从来没有被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几代学生都被告知,各种“不完全性”,导致了一些似乎是神秘莫测的现象:政策被“误导了”,或反垄断专家们攻错了目标。

引进新的和更正确的思想其代价一定很大。甚至在今天,教科书还只是通过固定工资和租金支付来讨论边际生产率理论。可是经济学家一直知道,(仅就劳动而言)工资支付可以有计件工资、奖金、小费、佣金或各种分享安排等多种形式,甚至工资率就可以有好几种。每种契约都意味着不同的监督成本、测定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每当选择了不同的契约安排时,随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经济组织的形式都会发生变化。

契约安排的选择当然不局限于要素市场。在产品市场里,像搭卖、全面抬价、或俱乐部的会员费这样的定价安排,也同样可以用交易成本来解释。而且企业组织合并、特许权利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经济组织,现在也开始被看作是交易成本现象了。的确,对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进行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中心商与单个售卖者之间、以及售卖者自己之间的定价和契约安排,这些都是教科书经济学所不能解释的。

交易成本通常很难测量,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也难以把一种交易成本与另一种交易成本分开。然而,只要我们能够指出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就可以避开测量问题,而且如果以边际的变化来看,它们的不同类型也就可以分开了。这两个条件在解释组织行为中,对推导包含于其中可以检验的东西,是必要的。

用交易成本分析制度(组织)选择,优于其他三种方法。一种方法主要研究刺激。然而,在理论上,刺激是观测不到的,如果我们用实施成本来研究这个问题,就能更好地得到可验证的命题。第二种方法是采用风险。但是很难确定风险在不同情况下怎样变化。许多风险问题,譬如协议能否兑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交易成本问题,直接用交易成本来分析,更容易处理。最后,交易成本分析中,一些最近的进展,要求把注意大放到体现在不诚实、欺骗、逃避责任和机会主义行为里的成本上。可是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术语,不论它们描过的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会被发现的。就我们能够确定的鼓励不诚实特殊交易成本的程度而言,这种模糊的解释就不再需要了。最终要搞清楚的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越来越不诚实”或“越来越是机会主义的”?

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方法,可以从几个参与者扩展到“政府”或甚至国家本身。在较低层次上,共管单位的所有者们几乎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细则的统治形式,他们选举委员会来实施共同关心的事物,决策由多数票决定。投票选举的交易成本比一定条件下的利用价格和美元的选举的交易成本小,不重要的事情甚至可以授权给一个“独裁的”经理,从而进一步削减投票成本。同样,一个特定地区的居民可以选择合并为一个城市,选举他们自己的市长,建立制定法规的委员会,雇佣消防人员和警察,并决定其他公共事宜。

私人产权具有一种独有的优点,允许个人财产的所有制可以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对采用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的组织的有力制约。确实,由多数票决定的原则,一个特定地区的家庭可能会丧失不参加一个城市社团的选择(不像一个工人,在自由企业经济里,总是可以选择不加入一个“厂商”)。但在具有私人产权的社会中,多数票原则的目的,在于削减交易成本。不愿意的居民通过行使他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卖掉他的房子,搬到其他地方去。

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进一步削减了交易成本。一个想征募其他资源的所有者参加他的组织的企业家或商,在竞争下必须提供有吸引力的条件,而只有他的组织能够有效地削减交易成本,这一点才能达到。另一方面,冒着失去他的工作的风险,资源所有者为了在竞争中加入组织,会更尽力把业务经营得更好。

当一个组织扩展到包括整个国家时,不参加组织的选择和竞争的作用当然会受到限制。如果国籍由出生所决定,则不加入该国籍的选择就受到限制,国家之间吸收成员的竞争,肯定要弱于在一个国家内各组织之间的竞争。这种成本削减机制的缺乏在共产主义国家更为显著。在那里,公民没有在国家内部选择组织的权利。

共产主义国家可以看作是一个“超级厂商”,在其中的同志们没有不参加的选择。每一个工人都被指派到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由各级官员的看得见的手来监督和指挥。在这一方面,共产主义国家极其类似于科斯所称的“厂商”,在那里,工人被直接告诉去干什么,而不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引导。但是共产主义国家缺乏市场价格,并不是由于决定价格的成本;而是在没有私人产权的情况下,市场价格根本不存在,各级行政机构的看得见的监督成了遗留下来对秩序混乱的替代。

组织管理的交易成本在共产主义国家必然要比在自由企业经济中高,因为前者没有不参加的选择,没有组织间吸收成员的竞争和引导成员好好工作的竞争。

交易成本论文篇(4)

在国际上推行的各种碳交易体系中,欧盟的“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cap-and-crade)已被发达经济体广泛应用。实践证明,它对于促进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碳减排是富有成效的。应该注意的是,欧盟的“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基于工业化已经完成、结构变动趋于平缓、碳排放峰值已经跃过的发展状况,因此,如何理解和借鉴欧盟的经验,是需要深入研究的。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阶段。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和发展方式加速转变,是中国经济的典型特征。与欧盟和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碳排放总量大、增长快,但人均碳排放水平低,碳排放的结构变化仍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提出了基于碳强度的相对减排目标,因此,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实现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碳交易体系,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问题。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将广东、湖北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五市,列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深圳积极推进碳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组织高校研究机构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专家,成立了不同的研究小组,就碳交易涉及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一部分成果集中在“本期论题”发表。

《开放导报》开设“本期论题”专栏以来,第一次将“本期论题”的论文覆盖到本期全部内容,这是一次积极的探索。能够实现这个尝试,主要得益于深圳碳交易研究课题组提供的丰富的研究成果。鉴于论题文章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为便于阅读,我们将“本期论题”划分为三个栏目,即“碳交易市场理论探索”、“碳交易市场国际经验”和“深圳碳交易市场实践”。

在“碳交易市场理论探索”中,《建设可规则性调控总量和结构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探索与深圳实践》一文,创新性地提出了规则性配额调整和结构减排的概念(Kegulable Cap,Structure and Trade),认为这是适应中国现阶段国情的碳排放交易模式。《基于有限理性重复博弈理论的碳配额分配机制研究》,则以博弈论为理论基础,重点研究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碳配额分配机制的设计问题。《碳排放权会计问题初探》,提出了企业应该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新问题。

交易成本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交易成本;信任机制;协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2

一、引言

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管理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向与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发展,一家企业不再是单独的产、供、销一体,分工的越来越细,导致有些企业可能只是生产某件产品的几个零件,企业与企业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协同生产。供应链管理由此应运而生。Martin Christopher 有一句名言,“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许多也因此展开了对供应链各个方面的研究。如供应链概念,美国学者Stevens认为是通过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物流就是供应链,它开始于供应链的源点,结束于消费的终点。

其他的主流观点认为: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对供应链管理的研究,如孙宝文(2008)认为供应链管理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上下游企业间的一种新型的基于市场机会的合作关系。二是供应链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目标建立的全局优化系统。三是供应链企业之间信息共享网络。

对供应链成本管理的研究,桂良军(2005)认为供应链成本管理更注重关系成本(交易成本)和作业成本的优化,同时要将成本管理提高到战略层面上,追求精益管理。供应链成本管理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战略成本管理、精益成本管理理论、交易成本、委托理论和组织间成本管理。

总之,供应链成本管理就是对供应链及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本的管理,促进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尽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为增加企业利润与价值做出贡献。本文探讨的是供应链管理中交易成本的管理。

二、供应链成本管理中交易成本研究的相关文献梳理

交易成本一词出现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其后交易成本成了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交易成本的理解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专指市场交易成本,而广义的概念把人类的交往活动,包括市场交易活动、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以及创建和变革制度或组织等引起的费用都视为交易成本。

许淑君(2001)认为供应链成本由机会成本、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组成。其中交易成本大致包括:(1)寻找价格的费用;(2)识别产品部件的信息费用;(3)考核费用;(4)贡献测度费用。

李长贵,刘子先(2005)运用信号博弈方法分析了在不确定信息下市场中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并提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鲍新中(2009)把供应链定义为“在供应链运转过程中由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所引起的成本”,按照这一定义,将供应链成本分成物流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交易成本是由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引起的,根据这一成本动因,供应链交易成本大致分为信息费用、交易谈判费用、签约费用、监督履约成本和交易变更成本。

王艳会(2009)从委托角度分析了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雷星晖,张柯(2009)发现交易成本客观存在,但无法有效从总成本中分离并进行财务核算,提出供应链上交易成本核算的最佳选择是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何美丽,刘浪(2012)提出公路建设中建立交易评价的指标体系,为有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的供应链交易成本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如从定义、评价指标、动因、分类、核算等方面等作了一定的分析,还运用委托理论,信号博弈丰富等,研究比较丰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对供应链交易成本的动因等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三、供应链交易成本动因分析

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的有限理性。传统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在信息完全及其他条件下能够做出充分合理的决策。但事实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通常信息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当下的信息时代,已经到了信息爆炸的程度,信息几乎是泛滥的,各种信息的传播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可能变得复杂,人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还可能受到情感、心里、直觉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在传播与接受中都遭到了阻碍,而要得到充分的信息,或者在信息的获取与识别中将耗费大量交易成本。

二是不确定性。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加上人的有限理性,不能制定完备的契约。而且不确定因素是长期、大量存在的。由于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交易成本的风险等级升高,比如在谈判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谈判失败,提高了交易成本,甚至产生沉没成本。

三是可供选择的厂商数目过小。许淑君(2001)认为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机会主义。如果某个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就有充分的选择性,较少依赖性。因此,厂商数目过小,不利于市场竞争,会增加交易成本。

四是机会主义的存在。这是威廉姆斯提出的,假设人自私自利的,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自己的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身的利益,有机会时不惜损人利己。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在各种交易过程中,缺乏信任,很有可能产生许多不道德的行为,缺乏信任,如发生的商检、公证、索赔、防伪成本,就是因为机会主义存在而增大的交易成本。

五是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斯认为,资产专用性通过影响人的行为属性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人的这两个行为特征因资产专用性的强弱而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从而影响到交易成本的高低和交易方式的选择。

六是交易频率。在通货膨胀理论中,有一种成本很有意思被称为“鞋底成本”,是说因为通货膨胀而使人们减少货币持有量,需要不断去银行或市场中交易产生的一种浪费资源的现象。供应链管理中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交易频率很多,可能需要经常的发送订单,配送人员,中间的沟通管理,期间可能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或浪费现象。而交易频率太低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运作。

七是文化因素。文化通常会因为国别、地域等产生很多差异。这种文化的差异可能使得在交易活动中增加一些费用,因此文化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因素。

由此可见,供应链管理中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众多,如何来减少供应链上的交易成本,是进一步需要讨论的内容。

四、如何减少供应链组织间的交易成本

1.供应链企业间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企业组织中,传统的方式是通过企业合并和纵向合并一体化来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存在一个限度,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组织失灵”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企业合并后并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提高。孙宝文(2008)认为供应链伙伴关系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企业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需要,并且可以规避一体化过程中的很多成本。

供应链伙伴关系使得供应链上的企业联系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但是这种组合会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而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会形成一种关系型资产,给企业带来关系型租金,对外界构成一种壁垒,减少了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由此降低了供应链上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雷星晖,张柯(2008)提出优化供应链合作企业间的关系可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供应链上存在着另一种组织间成本——关系成本。投入关系成本可以从更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进而降低供应链总成本,提升供应链的总价值和竞争优势。

2.供应链协同管理

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供应链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快节奏的需求市场中,合作显得更为重要。人们把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的密切配合,各程序的“无缝对接”称之为“协同”。很多研究文献强调供应链的整体协同,并把这种赋予时代涵义的供应链管理称之为供应链协同或协同供应链。

邹辉霞(2007)把供应链协同定义为是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为实现供应链的整体目标而共同制订相关计划、实施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共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使供应链各企业协调让步,各环节无缝对接。供应链的协同管理就是要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管理方法,整合分布在供应链上的各种资源,对供应链各节点间的协调同步运作和无缝对接实施动态管理,以减弱供应链运作中不良情况,实现供应链的价值增值与价值创新。

供应链协同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组织间的合作,也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动态的协同管理,责任的分担,使得供应链上的企业的信息更充分,使契约趋于更完善,因此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

3.建立高度的信任机制

企业间信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信任的成本不仅包括交易双方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也包括负责任或履行义务时的成本。相互信任的合作者之间会增加关系特定型投资。通常,信任可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加强信任的培养将促进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合作,改进企业提高生产与服务的柔性以及在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时增强各方的责任感,使各方努力谋求其共同利益。

同时,信任减少了供应链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从委托理论来看,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等原因,供应链企业间存在着诸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仅有激励和监督是不够的。培养供应链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可以减少合作中所需的激励成本与监督成本。信任机制可以弥补契约的不完备性。

4.控制交易频率

通常企业会制定一定量的库存与订单,企业可以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的反应以及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等,来确定最佳的订单批量和库存量,并与供应链上的企业及时沟通,从而掌握并控制交易的频率,确定合适的或最佳的交易频率,以期减少交易成本。

5.注重沟通

沟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需要经常的沟通。畅通无阻的沟通促进信息的充分交流,磨合了彼此之间的文化差异,也是增进友谊、增加信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分工的细化使得一条供应链上可能存在很多企业,这就需要这些企业之间交流合作,增进交流合作需要很好的沟通,这样才能减少合作期间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推进了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论文篇(6)

一、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

“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发端于科斯(coase)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并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首次明确使用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对其作了进一步界定,他说:“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发现: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几乎不存在,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帕累托最优的假设就是零交易成本。这样,任何对帕累托最优(有效率)原理的偏离都意味着存在某种交易成本。企业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有些交易能比市场上通过市场交易节约交易成本。

科斯之后的许多学者,例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75,1981,1985,1996),大内(ouchi,1977,1980)和青木昌彦(hoki,1990,2000)等也对交易成本的涵义。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例如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就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会出的代价或费用。”1985年他将交易成本区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事后”交易成本。WWw.133229.coM马修斯对交易成本外延的分析也为不少学者所接受,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也可以分为可变成本与不变成本两部分。由于商品和服务具有多维属性,就必然使交易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现实条件并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

近些年来,我国现代金融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已经开始关注交易成本的研究。比如,饶晓秋(2004.7.2006.1)全面论述了交易成本理论对管理会计理论的影响,认为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作为解释成本管理会计的新视角。

二、交易成本在会计理论中运用的重要性

本文选择了会计目标理论为出发点,在于会计目标密切依存于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人造经济信息系统,应该提供有利于现存的,可能的(潜在)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应该提供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有用信息。理论上讲,所谓有用信息。就是与特定投资者的特定决策相关。有利于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人造一个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理由。决策有用不仅意味着具备合理预测能力的未来会计信息,尽可能与实际相符的,可靠的信息基础必不可少。如果会计信息系统中不包含有交易成本。必然使得信息使用者做出不合理的决策。会计信息与决策之间的相关性降低,甚至消失。

三、交易成本在会计理论中运用的困境

在市场中,资源的配置意味着资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总会发生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寻找交易的伙伴,双方转达和交易商品(劳务)的信息,商品(劳务)必须加以描述(如产品说明书),质量检查,数量和重量的计算,在讨价还价达到交易协议,请律师当顾问或充当见证人,然后才会转移所有权并予以确认和记录。这一系列交易过程都需要投入双方或一方(主要指买方)所拥有的资源。此外,还可能包括交易者在市场上就同一商品所发现的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然而,会计不能明确地,至少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反映交易成本。从会计理论本身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

(一)交易成本不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它发生于为生产作准备的各项交易活动(从寻找交易伙伴到成交)之时,而财务会计的记录与报告、会计要素的形成则是以过去的(已完成的)交易为前提。过去的交易,表明交易成本已经发生了。或者说其发生已经先于会计开始处理一项交易之前。

(二)交易成本并非都是能用货币表现的成本。它们不仅难以用货币量化。甚至难以量化。

会计理论的四大基本假设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意味着会计对企业可按货币进行计量的经营活动进行计量和传递。当然货币计量假设暗含着一个局限性:会计信息只能是货币化信息。它使会计会计信息定义为“数量化的、规范化的、结构的、可审计的、数字化的和以过去为基础的。而非货币信息则只能表述为质量化、非规范的、叙述性的、不可审计的和以将来为基础的。”后者正被许多经验研究者所看重。而当前西方的会计理论明显地在向质量性领域发展。

(三)交易发生于市场,在企业中设置的会计系统不能完全量化和反映交易成本。某些交易成本也可能资本化于原材料的成本之中,但大部分的交易成本是无法从会计记录中寻觅到的。

(四)交易成本开始于寻找交易伙伴,而会计计量开始于合同执行之时。在合同执行之前部分交易成本已经发生,比如说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这部分是会计没有计量到的。

另一方面,我们从交易成本理论这个角度来看,对交易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也存在着不少的困难:

(一)标准的术语还不存在。

交易成本的不同定义出现在不同的文献中,它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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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是启发性的(heurstic)而非真正用来测定交易成本。虽然这些定义提供了概念上的强大洞察力,但是他们没能转变为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比如k.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运行经济系统的费用”(1969:48)y.巴泽尔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移、获取和保护权利相关的费用”(1997:4)。

t爱格斯顿(thrainn eggertsson)观察到“在通常的术语中。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发生在个体之间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的权利(ownership rights)、并且执行这些排他性权利过程中的费用。关于交易成本的确切定义并不存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在,但是在新古典模型中的生产费用同样也没有被确切定义过”(1990:14-15)

(二)由于生产和交易成本是被联合决定,对交易成本的估计就成为问题。

这导致对交易成本的单独估计变得相当困难。经济理论暗示交易成本的差异对生产边界具有某种一阶影响力(a first-or-der impact)。低交易成本意味着更多的交易,更高的专业化,生产费用的变化以及产量的提高。生产费用方面的变化同样也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

(三)如果交易成本非常高,许多交易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

即使某种特定种类的交易会发生,它也不可能出现在采用货币价格的开放市场中。结果,在所有潜在的交易中,仅仅只有一个很小的子集将真正发生,并且只有这个子集中的一个子集将出现在市场上。为了搞清楚为什么某种特殊交易会被某个人采用,这就要求获得关于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的知识。为了理解这些选择的形成,我们有必要对那些并没有真实发生的交易的费用进行估算。

(四)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在此并不适用。

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个体和团体可能面对非常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许多估算可能是需要的。在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下。某个人的政治关系、种族以及其他特点也将影响特殊交换的机会成本。这些差异对于外部人来说很少是透明的。

考虑到所有这些困难,因此很少有研究去试图确切地估算这些费用。

四、目前的理论进展

交易成本论文篇(7)

关键词:流通理论 贸易 交易元

孙薇在《流通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分析》中就过去30年国内流通理论文献进行了梳理,基本分为五个部分:流通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基本经济规律、流通相关关系、流通生产力),流通运行理论(流通体系理论、流通运行模式、流通运行要素、流通运行效率、流通运行效益),流通发展理论(流通发展状况、流通现代化、流通创新理论、流通信息化、流通对外开放),流通调控理论(流通调控机理、流通秩序治理、流通产业进入),流通专题(wto专题、国内流通介绍、国外流通介绍、流通体制改革、其他)。显然,流通基础理论是研究流通运行、发展、控制等问题的基础。

对流通基础理论方面作出贡献的有,林文益、贾履让、刘诗白、吴先满、张卓元、金家麟、赵宁渌、陈甬军、张世尧、李骏阳、高涤陈、王晓东、李国勤、孙冶方、高枢年、曾洪业、李金轩、毛永林、杨承训、郭道夫、纪宝成、丁俊发、刘国光、黄国雄、周人伟、孙全、陈文玲、赵宁渌等。然而,目前在流通理论研究方面尚没有出现一个逻辑严密、论证精确的整体框架,这一方面与主流西方经济学中淡化了流通环节有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也是受制于特殊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政策解释学”的强大影响,导致了流通理论研究在很长的时间里只是机械套用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

马克思主义流通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贡献是多层次、多角度地分析了流通的两个要素——商品和资本的运动基本规律,这是研究流通经济活动的基本分析框架。马克思主义流通观的主要内容有:

(一)流通的内涵

流通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独立的经济活动。流通是“商品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对商品流通来说,有两样东西始终是必要的:投入流通的商品和投入流通的货币”;“在现实流通过程中,资本总是表现为商品或货币,并且它的运动总是分解成为一系列的买和卖”;“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讲,要求等价物的交换”;“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综合(主要讲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一些独立的非生产单位,如服务业,被马克思称为“追加生产过程”,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并且为了流通过程而继续”。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从单个再生产过程看,生产成为决定其他环节的关键因素。生产决定流通,生产的性质、规模和方式决定着流通的内容、规模和方式。“从流通本身来看,它是预先存在的两极(指生产与消费)的媒介。但是它不会创造这两极”;“流通的前提是通过劳动进行的商品生产”;“生产方式的综合的性质决定这两种流通(即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而更直接地决定的是商品流通”;“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一定的生产能力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

“在每一瞬间都相互制约、并且相互影响,以致于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当生产发展到一定时候,“生产过程已经完全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上”,只有当生产变成商品生产时,“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要经过流通”,生产就“以流通,以发达的流通为前提”。生产是流通赖以进行的基础和归宿,生产决定着流通的内容、规模和方式;流通是生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二者是相互制约、相互决定、互为媒介,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不可能脱离一方谈另一方。在卖方市场,是生产决定流通;到了买方市场,是流通决定生产。

(三)流通与分配、消费的关系

流通是“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同消费之间的媒介要素”。在社会经济运行的一般序列中,分配在前,交换(流通)在后,分配的经济只能是借助社会经济规律确定社会各成员对社会产品占有的份额和比例,交换各成员在其对社会产品占有之后相互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产品,从而达到最终消费。分配与流通这两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表现在:由于分配插在产品和生产者之间,它属于国内收入的初次分配,这种分配首先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然后在全社会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根据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包括两种,一种是产品的分配,一种是生产资料的分配。两种分配都必须借助于交换(流通)才能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才能满足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分配方式决定交换方式,分配的数量和结构影响着流通的规律和结构;而交换对分配则有能动作用,不仅调节着分配的数量和结构,而且对分配能否进行到底起着决定作用。

消费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生产性消费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生活性消费是消费品的消耗,再生产出新的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消费。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都必须借助交换。“投入流通的商品达到了他们的目的,它们相互进行了交换并被消费,流通就此结束”,这里流通对最终消费起到决定作用。但消费具有多样性,消费水平、结构、速度都对流通规模、结构和速度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时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生产过程更新的速度和不同生产过程相互衔接的速度及消费速度”。流通是消费实现的必要前提,流通对扩大消费规模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消费对流通也有积极作用,对流通规模、结构和速度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马克思流通观的结论对现在依然可用。

当前流通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没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基础上完整而有效地建立可以完全解释流通的分析框架。透过流通业的发展史发现,流通是一个基于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技术背景进行的经济活动,并且是一个多维度的、互相联系和作用的网络群。流通沿着一定的方向发展:流通在社会分工驱动下并按照交易费用最低原则进行演化,演化有一定规律有循。马克思主义流通论的特点是从社会大生产角度论述流通的地位、流通与生产、分配、消费之间的的关系等等,其不足之处是限于当时的条件未能建立多维度的流通的基本单位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流通模式的研究,因而未能预测未来流通模式演变的趋势。

虽然马克思从分工视角和要素秉赋角度论述流通分工的演化,但未能准确地解释流通模式的变革动力和多样性原因。其原因在于没有建立一个准确描述流通过程的基本单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和拓展。

尽管马克思将流通分为生产资料流通和生活资料流通,但目前理论界对流通基础理论研究仍属于通论研究。而对生产资料的流通模式和生活资料的流通模式都是限于具体的业务层面的运作研究,而对两者的差异性研究不多,国内文献非常少。

总而言之,现有流通理论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基本是线性、单维度的研究,缺乏现代数学工具,特别是应用最新自然科学的成果来研究流通现象,解释流通规律。陈文玲指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特征之一是“混沌化”,则恰恰说明了流通的复杂性和非线性。

事实上,流通模式演变历史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趋于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只是需要变更或改进原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多维度、非线性的流通现象。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流通研究需要依赖于复杂系统理论的研究方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流通的基本思路之一是沿用马克思流通论的基本观点,从研究微观单个交易过程——交易单元着手,进而构造流通过程。因为流通是由一个或若干个连续的且具有时间序列特征的交易单元组成。

交易元模型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一)交易元的定义

无论是贸易还是流通都离不开一个最小的基本单位,也就是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单次交易活动,本文称之为交易元。由两个连续的、具有时间序列特征的交易元组成的经济活动称为贸易;由两个以上连续具有时间序列特征的交易元组成的经济活动,也就是交易链,称为流通。而不同的交易元构成不同的流通模式。因此流通模式的研究可以纳入交易元模型的组合研究。

(二)交易元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次交易的发生所需要的物质、信息、媒介、支付方式等及它们之间的时空组成,本文称之为为交易元要素。任何一个交易都需要以下要素: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人。交易主体在交易中的职能是交易决策。交易对象或交易客体。它是指具有交易价值的有形商品、服务或有价物,如商标、知识、技能等。用以交易并具有衡量尺度功能的商品等价物。原始交易是等价的物物交换,到后期发展到具有固定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体——货币、有价证券、电子货币等。

交易场(平台),指能促进双方公开公平进行交易的时空结构。空间可以是来自民间风俗约定的场所,也可以是买卖双方指定的场所,也可以是第三方公共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早期是约定的特定市场,现在发展到交易所和网络交易平台。时间是指交易发生的时刻,因为交易一般具有时效性和不可逆性,所以交易时间和交易空间构成了交易场。

交易原则及规则。交易原则主要是指等价交换原则、自愿原则、法律许可或道德许可原则。以上三原则之间是共存关系,否则交易就不能连续,形成不了交易链。当三个原则不同时满足,单次交易可以存在,如欺诈活动等。交易规则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包括时间、地点、包装等条件。

交易对象的转移活动或者说所有权的转移活动,这包括商品的转移方式和货币(等价物)的支付方式。商品的转移活动称之为物流,货币的转移活动称之为资金流。两者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分离。当一般商品和货币交换同时产生,称之为现货交易,当两者分离时,分两种情况——当商品转移发生于货币转移前时称之为赊账或信用;当商品转移发生于货币转移后时,称之为预购。当货物转移、货币转移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职能实施者,当该职能实施者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时为直接交易;当该职能实施者为各自的人时则称之为间接交易,且关系可以是单级和多级。如现代的物流公司就是货物转移职能的实施者,银行就是货币转移职能的实施者。

信息。信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所有的交易活动中,而信息依赖于信源、信宿和信息传递(又分信息载体和信息途径)。交易信息包含时间特征、属性特征和空间特征。而信息的处理过程包括收集和输入、存储、传输、处理、输出。信息的传播方式可以表示如下:信息发出方(信源)用何载体以何途径(信息传递)信息接收方(信宿)接收效果及作用。而且任何交易信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时间特征、属性特征和空间特征。

(三)交易元模型的定义

按照系统理论,所谓交易元模型,是指通过一次买卖,双方完成一次简单的交易所必须具备的一组交易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形式化地表示为:

交易元模型={(交易元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交易元要素=(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交易等价物,交易规则,交易场,交易信息),这些要素不是简单的标量,是矢量。交易元模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交易元要素构成的集合,另一部分是这些交易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的集合。从交易元模型可以外延出流通领域不同约束条件下的很多问题,如渠道及其冲突、流通模式、渠道联盟等等。很显然,对这个系统的特征及演化规律的把握需要复杂的数学工具。下一步的研究重点是利用相关数学分析工具来研究流通模式及其演变规律。

参考文献:

1.孙薇.流通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5)

2.李,徐从才.论现代流通成本.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