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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8 03:02:11

虚假安全论文

虚假安全论文篇(1)

关键词:立法缺失;虚假代言;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55-01

关于名人做代言的话题,这些年来一直是新闻媒体追逐和讨论的焦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屡见不鲜,但对此人们多是道德上的谴责,这意味着他们尽享权利,而无法律上的苛责。即是说在目前的法制生态环境下,并未能从整体确立明星代言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未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因此,究竟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引起了包括笔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但其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的责任规定,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未做任何规定。《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4条中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者的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推荐者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

值得欣慰的是,2009年6月1日起已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未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主体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4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其行政责任“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然而《广告法》中并未有此规定。可见我国法律目前对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实质上仍持否定态度。作为食品广告领域的特别法,《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虚假广告代言的立法缺失。

二、完善我国法律规制

明星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任误导消费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如确定构成欺诈行为,则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世界很多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我国在相关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未尝不可以外国相关立法暂做参考。

法国就规定代言广告必须真实、体面,禁止误导消费者,如代言虚假广告或者欺骗性广告,将被判处罚款和(或)两年徒刑,罚款最高额可达违法广告费的一半。美国的法律则将广告中出现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对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以据此索偿。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或是受益者,广告中有关产品效用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将被重罚。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明星代言责任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提纲挈领式规定。可以规定不得在广告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2、重新界定主体。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对广告推荐者没有过多法律规制。因此,必须立法增加广告责任主体,不仅要包括原有主体,还要包括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名人也纳入到法律规则的范畴之中。

3、具体责任的规定和赔偿标准的规定。

三、小结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没有规矩可言,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随意性和泛滥化。显然,《食品安全法》并非专门调整广告行为的法律,无法指望其为明星代言立下详尽的法律规定。因此,先行完善《广告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应是确立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最佳方案。笔者相信,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促使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良性的广告宣传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虚假安全论文篇(2)

从思想上确立新闻真实性关乎报纸兴衰的理念

随着都市生活类报纸的纷纷崛起,采编新人急剧增多,报纸版面不断增加,报业竞争愈演愈烈,于是,一些报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开拓市场,便不惜摒弃自己的社会责任,热衷于报道渲染色情、暴力等社会阴暗面,甚至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编造虚假新闻、不实报道,欺骗读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恶果,引起群众强烈反响,伤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对新闻界存在的这种违背真实性的虚假报道,《西安晚报》编委会高度重视。报社领导认为,虽然晚报还没有出现凭空捏造、主观杜撰的假新闻,但所有采编人员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未必都有清醒的认识,尤其是一些刚加入新闻队伍的新人,还不能深刻理解虚假新闻的危害,认识上的确存在偏差及麻痹松懈思想。于是,编委会决定首先从统一思想入手,解决部分采编人员对虚假报道的糊涂认识,真正使大家意识到新闻报道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新闻工作的形象,绝不可等闲视之。

为此,编委会多次召开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专题会议,请多位经验丰富的老记者、老编辑现身说法,传授自己杜绝虚假报道的经验体会,呼吁全社采编人员,从我做起,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维护好晚报美誉,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报社还结合近年新闻界发现和查处的一些案例,将虚假新闻归纳成五种表现形式,即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凭空编造的虚假报道,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夸大其辞的失实报道,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下发到各采编部门,要求对照检查,开展讨论,提出整改措施。随着新闻真实性问题大讨论的不断深化,全社上下逐渐形成共识,晚报要在激烈竞争的报业市场立于不败,求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坚持和确保新闻的真实。在此基础上,《西安晚报》总结提出了“以公信力打造西安新闻第一选择”的办报理念。

用制度保证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贯彻落实

从2005年以来,《西安晚报》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做好新闻采编工作的若干规定》、《西安晚报记者岗位职责》、《西安晚报编辑岗位职责》、《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新闻采编出版流程》、《关于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编校质量奖罚规定》等若干制度,明确规定:记者采访必须深入现场,全方位了解新闻事实。采访事件必须准确客观,不能扩大或缩小,不能添枝加叶、无中生有,更不能道听途说,虚构事实,编造故事,引用被采访人的叙述,不得断章取义;编辑对刊发的稿件内容,要进行严格的核实求证,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标题制作要文题相符,不能刻意渲染,误导读者;编辑不得随意刊发个人网站、网页的新闻信息,不得转载网上贴文。有关规定还着重强调,任何采编人员均不得和商家结成利益关系,为谋私利,制造虚假新闻;新闻采编人员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应实行回避制,防止产生不实报道等等。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对出现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报社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对有意制造虚假新闻的编辑、记者,报社将报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并清理出新闻队伍。为了把出台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报社责成编委办、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按照各自分工,严格落实规定,绝不可流于形式。去年,《西安晚报》先后对3名造成部分细节失实报道的年轻记者做出一定经济处罚和待岗3个月的处理决定,在全社引起较大震动。

在业务培训中提高把握新闻真实的能力

从2004年起,《西安晚报》分三期先后邀请西安陆军学院马列教研室李亚平教授、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韩隽教授、新华社陕西分社高级记者杨润本等有关专家,来我社为采编人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及新闻业务培训辅导。专家们结合当前新闻界出现的虚假新闻、不实报道现象,举例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背景、根源,阐述虚假报道产生的巨大危害,使大家深受启发。

与此同时,编委会坚持对新招聘到采编岗位的人员进行入社教育,请社内外资深老新闻工作者进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等近百个课时的专题辅导,其中,新华社老记者所做题为《我心中的穆青》报告,在全体采编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表示要以穆青同志为榜样,自觉维护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党报记者的良好形象,按照“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扎扎实实采访,一丝不苟写稿,做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

虚假安全论文篇(3)

《新闻记者》2011年第1期刊登了2010年十大假新闻:住总统套房坐奥迪 文人有点高调、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70%举报人遭打击报复、西安市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喀什房价两个月就翻倍、一女生世博排队被怀孕、传我军数百战机青岛上空军演、“偷菜”游戏或被取消、金庸去世。

归结分析十大假新闻,我们可以略窥虚假新闻之所以“假”的一般性原因:

一是消息来源缺乏权威性。一种是“据某某说(介绍)”型。此类来源看似有人有根据,其实无人无根据,或者“某人”本身不具有权威性。“‘偷菜’游戏或被取消”一事的消息源不过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一位姓李的值班人员”,名字、年龄均不详,难以支撑可靠性。另一种是“据某某单位某文件(材料)显示”型。此类来源的单位一般是权威部门的权威文件,但却不知具体的文件名,叫人难以捉摸。《法制日报》“70%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本身题材就敏感,消息来源也直接遭权威部门反驳,说数据“不客观”“不准确”。

二是消息来源未经核实。一种是外界(通讯员)来搞不核实。目前,市民可以很方便地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投稿,这本身是一件市民参与传播的有效形式,但是,媒体如果不谨慎审稿,那么将会给自身造成不良影响。“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的原作者是中国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某工作人员,“报道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完全是凭空捏造出来的” 。第二种是媒体间未经核实直接转载。同样是“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事件,《北京晚报》最先于2010年6月1日刊登。之后,北京多家媒体如《京华时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相继报道相同内容,事发,6月11日,新华社发通稿《“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发改委称其为不实报道》,点名批评。还有一种是网络虚拟世界恶意造假。“一女生世博排队被怀孕”情节荒诞,毫无可信度,但众多网站、社区论坛肆意转载,让这起假得彻底的故事对世博会造成不少负面影响。

而以上十大假新闻之所以假得榜上有名,咎由自取是他们本身的题材与“假”相互作用的结果。房价、青少年、世博会、军队、司法诸如此类都是受众非常关注、社会很敏感的话题,假新闻的出现无疑会使受众心理振荡不安,负面舆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媒体不仅仅要从新闻本身抓真实,还要从社会角度担起正确舆论的引导责任。

一、 坚守新闻真实性责任。

新闻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没有事实,就没有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本质的要求。” 受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信息,新闻媒体的责任是收集、传播信息给受众。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确保受众通过这些信息所认识的客观世界是正确的,所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同时,因为我们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受众,因此,他们对媒体的信任度是以报道真实、讲真话为前提的。跳出2010年十大假新闻看,2011年3月下旬日本福岛地震引起的全国性的“盐荒”导致市民大量抢盐、屯盐,造成市场动荡、社会不安,追根溯源,造成此种负面舆论效应的竟然是由网上的虚假新闻引起的。看来越是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一旦发生错误,越是影响面广,对此,务必高度警觉,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鉴于上文所述造成新闻“假”的成因,媒体应该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采编流程规范,督促采编人员更好地甄别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当然,新闻要“抢时效”,贵在新,但切忌为了抢时间而忽略核实环节,盲目发稿。

二、勇担社会舆论导向责任。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可以振奋精神、激扬民气、凝聚人心、增强合力;而错误的、消极的舆论,则可能扰乱视听、混淆是非,为社会上某些错误或偏激的情绪推波助澜。”

虚假新闻的题材本身就很受社会关注,它能激发和吸引受众特别的注意力,因此,一旦发现新闻是假的,受骗心理很容易爆发,无论是谁的责任,也不管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受众第一时间就会对媒体发出质疑,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喀什房价两个月就翻倍”虚假新闻事件,“只报道了消费者个人对房价的感受,而没有采用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只看到特定地区房价的上涨,而没有顾及到整个地区的平均房价”,“造成了房价在短时间内将成倍增长的心理预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这也要求采写人员在描写事实时,不仅要了解表面,还要深挖内涵;不仅要看现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要了解局部,还要掌握全局。如此,所做出的报道才可能是全面、客观、科学的,舆论才能引向积极的一面。

三、自觉遵纪守法责任。

“金庸被去世”的假新闻不止一次,某某被去世的假新闻也不只这一例。此类消息大多都是通过微博这一新媒体传播开来。微博使人人都是新闻来源,人人可以参与传播,同时,它对字数的要求也限制了对事实的描述,很容易扭曲事实。

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休闲娱乐需要而采写新闻,我们称之为娱乐新闻。为了休闲娱乐无可厚非,但是盲目追求“明星效应”,损害名人名誉,就是报道的“失范”了。遵纪守法是任何一个组织和公民起码的社会责任。作为新闻媒体,特别要在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方面自我约束,带头守法。

虚假安全论文篇(4)

【关键词】学生请假;诚信缺失;学风建设

一、学生虚假理由请假案例

案例一:李某,上课前打电话给辅导员,称身体不舒服需在宿舍休息,辅导员恰巧走访寝室,发现她并不在宿舍,后了解李某因外地同学来访,怕不能请假便编造理由。

案例二:吴某,周末请假回家,第二天父亲电话联系辅导员,称家里有事需吴某回去,但父亲却联系不上吴某。事后了解吴某去看望女朋友,没有带手机充电器。

案例三:五一放假前夕,很多学生来找辅导员请假,想不上课提前回家,理由诸如买不到火车票、长辈大寿、亲戚婚礼等等,一旦辅导员不同意,家长电话便来通融。

以上案例均为辅导员处理虚假理由请假中的几个典型代表。

二、学生请假中诚信缺失的原因

1.诚信意识淡薄

学生的责任意识淡薄,以自我为中心,从众心理比较严重,看到其他学生虚假请假成功,自己也心动,缺乏对自我的约束。由于请假理由虚假,言行的不一致使学生的诚信受到挑战,表现在请假理由模糊,前后不一致。以模糊的字眼来掩盖事实真相,如家里有事、部门有事、身体不舒服等,一旦辅导员细问,往往会发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2.学习目标不明确,缺乏学习动机

部分学生在思想上缺乏对学业、就业、职业生涯、个人发展的思考,表现出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不端正,被动学习。在行动上,缺乏组织纪律观念,学习散漫,平时学习不用功,考试临时抱佛脚,甚至在考试中采取各种手段作弊。

3.家长宠爱,自己放松

部分学生因父母宠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久而久之产生逃课的思想。而家长也以孩子为中心,满足学生提出的不合理需求。

4.逃避现实

部分学生由于个人的原因,如感情问题、厌学情绪、心理波动等方面通过虚假请假逃避课堂,逃避学校管理,对于此类学生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请假手续不齐全,审批不严格

高校在制定学生请假制度时,均要求学生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请假者根据事假、病假、公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类型出具相关证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存在这一些困境,表现在:一是请假方式不规范,学生请假需书面请并出具证明,部分学生仅以短信、电话请假,事后也无法出具相应的证明;请假时间紧急。不按照规定事先请假,或者仅提前半个小时。有些同学得知课堂点名后马上短信、电话与辅导员请假。对于学生的一些请假理由,如病假等,辅导员从关心学生角度出发,难以严格执行请假手续。

三、规范学生请假管理的对策

1.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诚信氛围

诚信教育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以虚假理由请假折射出学生的诚信意识缺失。如果不对学生的虚假请假进行纠正,将引发其他的不诚信行为。诚信育人首先要营造人人讲诚信的氛围,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如辩论赛、演讲赛、主题班会、诚信承诺书等方式,使大学生在相互辩论、相互讨论、相互交流、内心审视中,实现自我教育和相互促进;其次构建全程诚信体系,诚信缺失除了表现在虚假理由请假外,还体现在日常作业、考试、助学贷款、论文写作、毕业生求职等方面。抓好新生始业教育,树立良好开端,并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与学生评优、奖贷学金、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相结合,使学生自觉地形成诚信目标、增强诚信意识。

2.激发学习动机,明确学习方向

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明确学习方向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减少逃离课堂的现象。虚假理由请假的学生中有些出于对课程的不喜欢,或是缺乏学习的兴趣,以逃避课堂的行为消极学习。开展的以教育塑学风,以管理促学风,以科研引学风,就业导学风,活动带学风的学风建设工程,是解决学生频繁请假的根本。通过全方位的学风建设使诚信意识与学生的个人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相结合,有助于降低请假现象,从而减少不诚信的请假行为。

3.多渠道了解请假原因,与家长进行思想交流,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请假是辅导员和学生难得的交流机会,辅导员要善于把握这一教育契机,主动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情感态度。通过请假前当面谈心、请假中发短信、销假时关心在不同时间段、不同侧面对学生请假过程进行了解,建立师生之间的诚信平台。部分学生谎称回家,而家长并不知情,对此除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外,应就学生外出与家长之间联系,一方面减少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家校联系。(为确保家长联系方式准确,在新生入学初便应掌握)。遇家长包庇情况,应做通家长工作,从家长处得到支持和帮助。

4.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加强监督

通过外在的制度约束,内化学生的请假诚信行为。为了更好的管理学生外出,杜绝虚假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手续,掌握请假的审批权。在请假方式、请假时间,请假证明上都根据学院的制度执行,提高学生虚假请假的成本。

5.发挥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率作用

虚假安全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虚假新闻;信息传播;职业道德

1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纸箱馅包子”的新闻。节目播出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工商局立即派人检查并了解情况。7月l1日一l4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单位迅速部署.在朝阳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拉网式专项检查行动.却没有发现包子馅中含有纸纤维及其他违禁成分。随后调查人员发现,新闻“纸箱馅包子”存在虚构举报,未对包子和肉馅进行法定检测等疑点。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发现,此节目内容是由北京电视台2007年新聘用人员訾北佳一手策划、编造的虚假新闻报道。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京城“纸箱馅包子”事件最终以“虚假新闻”收场,导演这起“闹剧”的北京电视台聘用记者訾北佳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8日晚,北京电视台为此在“北京新闻”中公开向社会道歉。无独有偶,假新闻“女儿状告爸爸的吻”“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假新闻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误导舆论,危害社会。新闻报道具有舆论导向的社会功能,虚假新闻不仅浪费了受众的时间和精力,更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欺骗和伤害,直至造成思想行为方面的误导,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虚假新闻轻则对社会公众形成误导.引发公众思想的混乱。重则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2)影响形象,丧失威信。虚假新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通常意义上说,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播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渠道,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传达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虚假新闻不遏制.不仅对社会和受众伤害严重.对于新闻界自身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虚假薪闻在破坏了人们对媒体信任的同时,也严重影响我们的党、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因此,虚假新闻是把双刃剑,既害人害己,又害社会。

3)形成侵权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虚假新闻是不真实的,这往往会形成侵权,带来不必要的新闻官司。而虚假新闻的直接生产者——新闻工作者,轻则要被拉上“社会法庭”听候审判,重则可能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导致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

1)虚假新闻是媒体向受众献媚的产物。传播学专家认为,人们通常只接受感兴趣的新闻,绝大多数的假新闻是社会新闻,与具体生活中的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有人怀疑.也很少会与报道者较真。其实从传播学角度看,受众应该说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他们有自己的喜好,对于各种信息也会有选择性地吸收。那些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屡屡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是因为这类新闻存在一定的受众市场。一些受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较低。还有一些人存有“窥私”“猎奇”等心理.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促成了假新闻的泛滥。

2)新闻造假难度低。假新闻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像“纸箱馅包子”这类新闻容易造假。记者先是想象一个新闻事件。接着找个“托儿”进行所谓的“采访”或“暗访”,然后再让所谓的“事件当事人”讲述经过,必要时用马赛克效果处理“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此外,对一些故事性的文字报道,造假就更容易了,无非是任意取个名字(还会煞有介事地宣称这是“化名”),随意给当事人安排一个籍贯、年龄、职业、长相,再胡乱编造一个让读者都感兴趣的故事。例如,“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就是由湖南省一无业青年想象而成,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3)行业自律的缺失。“纸箱馅包子”假新闻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组工作人员审稿不严、追求轰动效应造成的,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是行业自律的缺失。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家新闻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应包括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自律机制。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新闻行业的自律远没有发挥其监督功能。

4)新闻工作者断章取义。断章取义是指不顾全篇文章或谈话的内容.孤立地取其中的一段话或一句话的意思。首先,很多年轻的记者,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对于被采访人的语速把握不当,造成了记录上的遗漏(也许这位记者遗漏掉的正是话语中最核心的东西),这就会引起记者对于被采访人观点理解的偏差与错误,造成断章取义的不实报道问题。其次,很多记者在采访过程时对于被采访者一些重点词语印象深刻.而对于一些不是很有刺激性的语言往往忽视。比如说2008年年初流传的所谓“李咏把she说成是外国人”的传言,其实这就是只重视重点词语,忽视过程的结果,经仔细查阅其中的台词。这句话不是李咏说的,而且也没有引出she,所以这个报道的错误就是断章取义。

3消除虚假新闻的对策

1)完善媒体的用人机制。媒体应该明确把关人的责任,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所以。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2)加强新闻法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加强新闻法规建设,不仅能保障新闻自由,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行业自律是媒体的自我约束,是由内而外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新闻法规和行业自律的两相结合是从法律、政策、制度的高度对媒体的管理与约束,会有力地规范媒体的传播行为。

3)牢固树立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双重角色使得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问题中应有之意,但媒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永远高于经济效益.决不能牺牲社会效益谋求经济效益,否则无异于舍本逐末。

虚假安全论文篇(6)

 

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实际上,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无论谁在网络上侵害了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就意味着他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在法治国家中,对于谣言也应依法治理。事实上,对于网络谣言的法治规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三层次全方位的责任体系。而其中刑事责任也随着时代需求在逐步完善、与时俱进。

 

早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写进刑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联合出台《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整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以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恶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必须注意到,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滋生了不少新的表现形式,除了原有的侮辱、诽谤及虚假恐怖信息外,还演绎出了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谣言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的恐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执法成本。而在此前,对于相关谣言的编造、传播者,至多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施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惩罚,违法成本并不高。同时,当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秩序时,法律难免捉襟见肘。正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弥补了原有的法律短板,让法律对谣言的规制更为全面,同时,也使得行政责任与刑罚责任的衔接更为顺畅无缝。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举案说法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算不算“传谣”

 

2015年10月27日,著名歌手于文华在个人微博一条消息:“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网络转载,就在记者核实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求证,随后刘和刚、王丽达等圈内人士在朋友圈“辟谣”:“亲人们,已证实阎老一切安好,谢谢大家关心,请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复,致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音乐总监于海表示,听到网传消息后赶忙联系他们团长,知道网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华则迅速删除了这条微博,并微博称:“郑重声明:刚刚所转阎肃老师的消息不实,严重失误,向老人家及家属严重道歉!”

 

而对于于文华的假消息,阎肃儿子阎宇表示原谅于文华,称不必去苛责,要宽以待人。

 

律师分析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看信息的内容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 获家属原谅可免于法律责任

 

具体到于文华“阎肃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认为,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究,那么,阎肃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于文华依法申请民事赔偿;也可以报警,由警方依据国家打击网络谣言的规定,对于文华进行治安处罚。不过现在,于文华意识到错误并道歉,阎肃家属也已原谅了她,所以,这时再追究于文华的法律责任也没必要了。

 

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吹响建设网络强国的号角,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我们相信必将给网络上那些仍然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以法律震慑,让他们重新意识到背上沉甸甸的责任,更能给普通网民们注以信心,共同维护网络公信,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的天空。

 

链接:公安部打击整治涉恐怖袭击等网络谣言

 

近日,有网民通过境内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平台,传播“发现恐怖分子”“发生恐怖袭击”等谣言,制造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公众,影响恶劣。公安部迅速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截至目前,已对恶意编造谣言信息的5名网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4人。

 

这5名网民对恶意编造谣言信息行为供认不讳。深圳网民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谣言消息称:“龙华已经出现了恐怖分子连砍五人”,并配有虚假视频。吴某对此供认不讳,深圳公安机关已将其刑事拘留。内蒙古网民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谣言:“发现恐怖分子踪迹,人数不详,有武器!”内蒙古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并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深圳网民陈某在网上发消息称:“听学校老师说深圳已发生恐怖袭击,砍死11个人”。鉴于该信息系陈某编造,已造成网上传播且造成网民恐慌情绪,深圳公安机关已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为了提高网络声望的河北网民贾某在百度贴吧内发文扬言组织一个恐怖分子队伍,因此付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代价。同样,为吸引关注而传播有关深圳沙井上寮市场有人被恐怖分子割颈当场身亡信息的杨某,被深圳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这些恶意编造传播谣言的网民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纷纷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编造传播恐怖袭击谣言,制造混乱和恐慌,危害极大。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虚假安全论文篇(7)

那么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是如何而来的呢?

曾经,我国奉行的是“谁发证,谁负责”的办法,职能部门监管证照从申报到审批的全过程。现在,评价权下分给中介机构,由他们来进行资源评估、安全评价,目的是引进社会监管,实行权力制衡,使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排查事故隐患,但事与愿违。一些唯利是图的中介机构,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蒙混过关的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中的“雷区”。

例如:湖南冷水江市东塘煤矿2006年“4・6”事故就是由于长沙中安矿山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对东塘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闪烁其词,最终作出“合格”结论,致使这一煤矿蒙混过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就发生在这条越界开采的斜井中。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调查表明,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井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想方设法为持虚假材料的企业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查2006年55份宁乡县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发现有47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评价问题,绝对不是个别现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曾组织过一次抽查,监察人员到煤矿逐条对照,发现几乎没有一份评价报告经得起现场检验。

据了解,安全评价不严格把关、弄虚作假的情况,在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是普遍现象。企业蒙混过关获得相关证照生产,就等于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主要存在四个问题: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存在“索拿卡要”现象;收费不合理,漫天要价;造假严重,储量评估、安全评价、设备检测检验、生产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等把关不严。

山西省具备安全标准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过20家。据业内人士介绍,中介机构出具一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收取的费用多在3万元至5万元左右。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利益,往往不惜造假,拉拢审批部门,使不安全的评价报告“一路绿灯”。不安全的企业由此得以披着“合法外衣”生产。

业内人士介绍,因为这两年才开始集中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论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还是颁证职能部门,普遍遇到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湖南有40多家煤矿评价中介机构,因限期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现降低标准争抢客户的情况。

一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说:“刚开始我们也是很认真的,但工作量太大,除了看资料是否符合规范外,管理人员不可能到现场去核对检查,缺乏自我约束的工作人员就放任自流了。”

再从监管部门来看,某中部产煤大省,有煤矿1800多家,而省里负责审查把关的也就一个处室,行政审批限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内人士分析,从行政许可法来讲,最后的审批结论只需根据申报材料作出,从文件到文件的审批,也使得虚假评估有机可乘。

另据了解,集中办证也吸引了职能部门的一些干部搞权力寻租,使有着“保护伞”的中介机构有恃无恐。东塘矿难中作出“合格”结论的中介机构评价小组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振振有词:“就算我们的评价报告有问题,不是还有专家评审,各级监管部门审阅吗?如果早发现不行,当初为什么要通过评审还发了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