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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8:40

风险防范论文

风险防范论文篇(1)

关键词: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1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过程分析

1.1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外部原因。

主要是指独立于审计主体之外的原因,诸如审计主体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社会环境是指公众素质、舆论导向等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如果社会公众审计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企业便会积极主动地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会计核算,降低审计风险。反之就会产生或增加审计风险。

经济环境是指经济政策、经济成份、经济体制、经济法规等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区域国际化等给审计单位带来复杂化,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不稳定性,如企业改组、改制、拍卖、兼并、政策性重组等,使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地反映和科学评价,导致审计人员获得信息不真实,作出审计结果不准确,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

法律环境是指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审计风险形成的影响,既有国家宏观层次上的法律环境影响,也有地方层次上的法律环境影响。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各级人大、政府和行业部门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意见等,如果法律体系不完备、不具体、不科学或与审计工作实践不衔接,审计人员就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增加风险机会。

(2)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是指审计组织、机构或人员自身的原因。

①审计方法模式陈旧、单调,沿用过去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很难发现新形势、新情况、新环境带来的新问题,产生新风险。在审计方法的选择上,仅凭主观意志、长官意志,不可避免地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发生偏差等。

②抽样方法陈旧,没有采用现代科学发展的成果技术进行抽样,仍然采用判断抽样或统计抽样。靠审计人员的经验主观判断,极易出现漏、重、错的现象,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取证、选用证据等方面带有主观随意性,客观上又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一但工作马虎,取证不充分,其审计结论也就很难做到合理。

③审计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审计人员随意简化程序,或抽调一些不懂业务的人员参与重要工作,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审计结论、报告采用格式化,只换名称和数字,交差完事。审计人员思想素质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业务不熟、能力不强必然降低审计质量,带来审计风险。审计单位的制度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处理不到位也会使审计工作走过场。

1.2审计风险产生的过程

(1)审计抽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审计抽样方法不仅可以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同时也能提高审计效率。虽然公允的要求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风险,但要达到公允的程度也并不容易,误差必须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抽样要有可靠性,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以尽可能提高样本对总体的反映程度。否则,样本总体反映的情况差异超出可一定的范围,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对抽样结果产生信赖过度和误导错误,审计的公允性就会丧失,审计信息就有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作用,形成审计风险。

(2)审计取证环节产生的风险。审计证据是形成和支持审计意见的基础,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错误、失真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不全面、不充足的审计证据必然会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审计结论。

(3)签订审计约定书环节产生的风险。签订审计约定书,是委托人与被委托机构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过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客户上门并满足付款条件,审计机构就把风险抛之脑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草率地订立约定书。结果有的在接触对方的审计资料后,才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原始凭证虽根本没有可信度,但为了提供审计报告而凭经验和逻辑进行推理。这样的审计报告通常会存在审计风险。因此,可以说签订约定书环节是产生审计风险的源头。

(4)审计报告环节产生的风险。按照审计程序和正常逻辑思维,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约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审计抽样、取证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审计风险应存在于审计报告以前各环节。事实上,撰写审计报告本身不但存在风险,而且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因为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忽视风险的客观性,把查证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绝对化肯定,并且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旦有误,就可能产生风险。如果审计报告对审计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表述不清,也有可能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形成风险。

2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思考

2.1审计机构、组织和人员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审计主体是审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决定性因素,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系统的审计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配齐配强业务人员,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制定规科学规范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增强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强化业务学习与培训,深入学习并遵守《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审计计划、筹划,做好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相结合,尤其是审计风险的分析工作;有效运用现代、科学的审计抽样方法和调查方法,重视审计取证工作,确保基础工作扎实有效;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并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2.2审计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受托阶段。要详细了解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业务内容,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只有通过充分了解确认有承办能力,才能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清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协商。要如实向委托人介绍社会审计的规定,以防以后发生误会。同时,审计机构还要注意防止委托方提供的假证据,在签约时要写明委托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准备阶段。事务所要根据承办项目的要求和任务,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情况复杂与否,确定选派专业性强、能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好审计项目、内容、目标、方法和任务等工作计划。

(3)实施阶段。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重要环节:首先是审计取证,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合理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可证性,收集的证据一定要经过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盖章才可生效。其次,应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因为,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制作的“原始凭证”。最后,审计人员应严格自律,自觉执行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4)报告阶段。提交报告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有关重点问题、重要程序和对审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部分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准确无误。起草审计报告时,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及依据和审计评价及建议,要注意符合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审计依据要准确,文字简练、措辞恰当、表达清楚。初稿形成后,送交委托方征求意见并限期给予书面反馈意见,要对委托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作为工作底稿归档。在发送报告的同时,要将各种相关资料整理归档。2.3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主体应对审计客体的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先期问卷调查和符合性测试,对审计客体风险性问题做出评估,以此作为实质性测试时的重点和依据。

(2)在对审计客体的内部控制进行问卷调查和符合性测试后,根据其评价以及对内部控制松弛部分和汇总的弱项,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应当实施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以及总体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①流动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的测试。有些项目收支频繁,余额经常变动,需要经过盘点才能确认它的余额;有些项目是与其他单位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向对方单位询证才能确认。因此,盘存、函证是流动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

②长期和固定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再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项目的测试。因此,盘存、计价、计算是长期和固定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

③负债类实质性测试。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未交款项、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等项目的测试。除预提费用外,都是往来结算项目,审计方法主要是函证或计算核实。

④所有者权益类实质性测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测试。审计方法主要是查证有关规定、计算核实。

⑤损益类实质性测试。包括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本年利润、所得税等。审计方法主要是查证有关规定,计算核实。

风险防范论文篇(2)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因素防范策略

1风险投资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1.1技术风险因素

在投资于高新技术产品创造过程中,由于技术因素而导致产品研发、中试、规模化生产失败的可能性,造成了风险投资中的技术风险,它是风险投资中一项极其重要的风险因素。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通常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研究开发(R&D)、中间实验(R&D成果工程化)和批量生产(工程化R&D成果产业化)。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存在着技术风险因素。具体来说,各阶段的风险因素表现在:

(1)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风险因素。技术在未通过物化表现出来以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它一般表现为信息状态,存在于图纸、资料之中或存在于作为知识载体的人的大脑里,因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此阶段面临的技术风险因素主要在于科研能否成功,也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之后,技术上没有取得什么突破,甚至是可能一无所获,得不到任何科研成果。

(2)中间实验阶段的技术风险因素。此阶段是在第一阶段(R&D)的基础上将实验成果进行示范验证,并初步投入生产,得到可投放市场的产品。此阶段面临的技术风险主要在于R&D阶段获得的成果可能难以实现可行的商品化设计,或者根本不具有实际应用性。

(3)规模化生产阶段的技术风险因素。此阶段的技术风险因素在于产品也许由于技术问题难以获得批量生产,或者由于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原先技术显得过时。

1.2市场风险因素

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着赢利或亏损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会造成风险投资中的市场风险因素。市场变幻莫测,隐藏着许多不确定性。产品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容量不确定、市场接受时间不确定和市场竞争不确定几个方面。

(1)市场容量的不确定性。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量到底为多少,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当新产品刚上市时,由于消费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也许会造成销售不畅,产品积压;或者因为此时企业生产能力有限,而产品在市场上极受欢迎,造成产品供不应求,而当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后,又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

(2)市场接受时间的不确定性。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到底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被消费者所接受,也具有不确定性。有些产品,也许技术含量很高,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却不为市场所接受。例如“铱星”,技术含量是比较高的,但其产品不为消费者所接受,从而导致了“铱星”公司的破产。

(3)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一项新产品从创意的产生到进行商品化生产,一般要经过数月到数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市场环境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最初预计市场前景良好的产品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再占据优势,新的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已经出现。

1.3资金风险因素

因资金不能适时适量供应风险企业的发展需要而导致高技术创新失败的可能性,造成了风险投资中的资金风险因素。在高新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发展阶段的深入,对资金的需求也会增加,风险投资公司也许不能适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从而造成在高新技术发展的某一阶段出现资金供应的“断层”,使风险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无法实现,从而导致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和风险投资失败。

1.4管理风险因素

在现代经济组织中,管理被看作一种生产要素,它能将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形成生产力。风险投资中的管理风险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和发展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失败的可能性。管理风险主要由人员素质欠缺、企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缺陷所引起。

(1)人员素质缺陷引起的管理风险。人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和最稀缺的资源。然而,从风险企业的人员构成来看,其人员多为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或为某项新技术的发明者,他们普遍缺乏管理知识,不具备管理能力,这为风险企业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缺陷引起的管理风险。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缺陷,会造成约束机制的乏力,引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如管理人员的贪污受贿、携款外逃等。

1.5道德风险因素

由于风险企业人员的道德原因而导致的风险投资失败的可能性,造成了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因素。由于信息分布的严重不对称,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只是有些蓝图和设想,没有现成的生产线可供投资人参考,这种无形状态,既无法让投资人确信项目的价值,又不能构成企业商业信誉的基础,因而道德风险很大,也许会出现风险企业的“圈钱”行为,骗取风险投资者的资金,到时候却拿不出什么成果。

1.6其他风险因素

其他风险是指由其他因素导致风险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包括社会、政治、法律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均会给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造成不确定性。

2风险投资中的风险防范策略

2.1投资前对风险企业进行全方位考察,审慎论证投资的可行性

投资前对风险企业进行全方位考察,审慎论证投资的可行性,这是风险投资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风险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风险企业进行考察论证:

(1)技术方面。风险投资前要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选择那些技术先进、可行和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高新技术进行投资。考察过程中,要将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产品的市场前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估,不能只注重技术的先进性而忽视对可行性和产品市场前景的考察。(2)人才方面。风险投资界有条公认的法则:一流的人才加上二流的项目远优于一流的项目加上二流的人才。风险投资前要对项目人员各自的知识结构、经验情况以及总体素质进行认真评估。一个好的创新企业中,既要有富于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工程师,又要有经验丰富的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市场营销人员。

2.2与其他投资者联合进行投资

对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如果让一个投资者承担,他可能因资金不足承受不了,如果投资万一失败,也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破产,而与其他投资者联合组建投资辛迪加(syndication),不仅可以增加资金来源,防止资金不足出现资金供应“断层”,而且可以减少风险,如果投资万一失败,因投资者注入风险企业的资金有限,就可以避免破产的威胁。另外,进行联合投资,也可以使风险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多个决策者一致同意的投资,会要好于只有一个决策者所做出的投资决策。

2.3加强对风险企业的监管

由于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国外风险投资制度制定了严密的、控制性的合同条款,授予出资者额外的控制权以及董事会中较多席位,风险投资者在风险企业发生财务和管理危机时,可以进行积极的干预,甚至拥有更换经营者的权力。然而,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无论风险投资合同设计得怎样周密,都不可能预计到风险企业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风险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注入资金后,以积极的态度对风险企业加强监管很有必要。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风险企业加强监管:委派在行业中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专家参加风险企业董事会,参加企业重大决策及经营战略的制定,或是给风险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定期审阅风险企业的财务报表,加强对风险企业的财务监督,以防资金被挪用或侵占;给风险企业推荐高水平的营销、财务等专业管理人员。

2.4采取分阶段的投资策略

阶段性投资即投资者不是一次性的投入全部资金,而是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分阶段投入资金。著名经济学家萨尔曼认为,风险投资中的阶段性投资是风险投资者能够采取的最强有力的控制机制。阶段性的投资策略对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起作用:

(1)有利于风险投资者对投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做出是否追加投资的决策,降低失败投资的损失。在每一阶段结束后,投资者与企业双方就是否进行下一阶段的投资以及投资细节进行协商,如果前一阶段的投资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企业家和风险投资者之间能够愉快合作,则风险投资者会继续向风险企业投资,否则,风险投资者会终止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从而将失败投资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2)有利于风险投资者对风险企业的监督和约束。阶段性投资能使双方在每一阶段进行选择,决定是否继续合作,选择权的存在使得企业管理者心有压力,从而努力经营,以期获得风险投资者的继续投资。

2.5采取组合的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原理,组合投资(portfolioinvestment)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风险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组合投资:对不同的风险企业以及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进行投资;对不同地域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在不同时间段内进行投资。

2.6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

风险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目的在于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其投入资本退出时,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而,经过一段时间后,不论风险企业经营成功与否,风险资本都要从风险企业中退出。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对于风险投资者实现其目标,防范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失败项目,风险投资者应采取果断措施,在风险企业成长前期就通过破产机制,采取清算方式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对于业绩一般的项目,风险投资者可以在风险企业成长中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购并或股份回购的方式退出风险企业。

(3)对于成功项目,风险投资者可以在风险企业成长早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publicoffering,IPO)的方式,或是通过买壳上市的间接途径上市转让股权,以获得最大收益并及时从风险企业中退出。

参考文献

1范柏乃.现代风险投资运行与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

2黄汉权.风险投资与创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风险防范论文篇(3)

关键词债券投资风险防范

债券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各种债券进行的对外投资,它是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债券按其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指债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与债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

1.1不可分散风险

不可分散风险,又称为系统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债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1.1.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政府对本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通常有一定的规划和政策,以指导市场的发展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政府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应该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1.2税收风险

对于投资免税的政府债券的投资者面临着税率下调的风险,税率越高,免税的价值就越大,如果税率下调,免税的实际价值就会相应减少,则债券的价格就会下降;对于投资于免税债券的投资者面临着所购买的债券被有关税收征管当局取消免税优惠,则也可能造成收益的损失。

1.1.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的可能性变化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同时,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1.1.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随着商品价格的上涨,债券价格也会上涨,投资者的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会使他们忽视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并产生一种错觉。其实,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也会下降,当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下降时,就会造成有时候即使我们的投资收益在量上增加了,但在市场上能购买的东西却相对减少。当通货膨胀率上升到超过债券利率水平,则债券的实际购买力就会下降到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

1.2可分散风险

可分散风险又叫系统性风险,是指某些因素对单个债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回收风险、再投资风险、转让风险和可转换风险。

1.2.1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者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就算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良好,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它存在财务状况不佳的可能性,若真有这种可能,该公司的还本付息能力就会下降,那么就会发生它不能按约定偿还本息,从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1.2.2回收风险

对于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债券票面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而发行公司提前收回债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从而产生了回收性风险。

1.2.3再投资风险

由于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将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0%,短期债券利率8%,为减少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6%,就不容易找到高于6%的投资机会,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

1.2.4转让风险

当投资者急于将手中的债券转让出去,有时候不得不在价格上打点折扣,或是要支付一定的佣金,因这种付出所带来的收益变动就产生了转让风险。

1.2.5可转换风险

若投资者购买的是可转换债券,当其转成了股票后,股息又不是固定的,股价的变动与债券相比,既具有频繁性又具有不可预测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经过这种转换后,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将会增大一些,可转换风险因此产生。

2债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2.1合理估计风险的程度

在进行投资之前,投资者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分析投资对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1)从宏观方面,必须准确分析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了解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动趋势;关注银行利率的变动以及影响利率的各种因素的变动。

(2)从微观方面,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要对影响国债或公司债券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充分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其中公司的信用等级状况可由专业的债券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完成,其余的各种因素必须依靠投资者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后,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风险的结果。

2.2全面确定债券投资成本

确定债券的投资成本也需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开展,债券投资的成本大致有购买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三部分。

(1)债券不是免费的,我们要获得债券还须等价交换,它的购买成本在数量上就等于债券的本金,即购买债券的数量与债券发行价格的乘积,若是中途的转让交易就乘以转让价格。对附息债券来说,它的发行价格是发行人根据预期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即购买价格=票面金额的现值+利息的现值。对贴息债券,其购买成本的计算方法为:购买价格=票面金额×(1-年贴现率)。

(2)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就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转让,如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还得交付自己的经纪人一笔佣金,不过,投资人通过证券商认购交易所挂牌分销的国债可以免收佣金,其他情况下的佣金收费标准是:每一手债券(10股为一手)在价格每升降0.01元时收取的佣金起价为5元,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经纪人在为投资人办理一些具体的手续时,又会收取成交手续费、签证手续费和过户手续费。

(3)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税收成本,虽然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是免税的,债券交易也免去了股票交易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但我们投资公司债券时要交纳占投资收益额20%的个人收益调节税,这笔税款是由证券交易所在每笔交易最终完成后替我们清算资金账户时代为扣除的。

2.3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债券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价差和利息再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这仅仅只是其名义收益,即投资债券的名义收益=面值×持有年数×债券年利率+价差+利息,这里的价差在债券溢价发行的时候应该是负值。但实际上,收益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它必须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的变化,或者说成通货膨胀因素,所以,当我们来计算实际收益时,还必须剔除通货膨胀率或价格指数,即实际收益=名义收益/价格指数,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2.4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

所谓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方面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即自己单位或个人能够支配的长期资金数量,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单位能够支配的长期资金十分有限,能用于债券投资的仅仅是一些暂时闲置的资金。采取期限短期化既能使债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又能取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由于所投资的债券期限短,投资者一旦需要资金时,能够迅速转让,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这种投资方式能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需要密切注意利率的变化,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但若是进行短期投资,就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资机会,反之,若利率下降,长期债券却能保持高收益。

2.5选择多样化的债券投资方式

所谓债券投资方式多样化,一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分别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如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各种债券的收益和风险是各不相同的,如果将资金集中投资于某一种债券可能会产生种种不利后果,如把所有资金全部用来购买国债,这种投资行为尽管非常安全、风险很低,但由于国债利率相对较低,这样做使得投资者失去投资公司债券所能得到的高收益;如果全部资金用来投资于高收益的低等级公司债券,收益可能会很高,但缺乏安全性,也很可能会遇到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最终连同高收益的承诺也可能变为一场空。而投资种类分散化的做法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收益的目的。二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上,投资者手中经常保持短期、中期、长期的债券,不论什么时候,总有一部分即将到期的债券,当它到期后,又把资金投资到最长期的证券中去。假定某投资者拥有20万元资金,他分别用4万元去购买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和5年期的各种债券,这样,他每年都有2万元债券到期,资金收回后再购买5年期债券,循环往复。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操作方便,能使投资者有计划地使用、调度资金。

总之,债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对各类风险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对其加以测算和衡量,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规避风险,力求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使投资收益最高。

参考文献

1詹姆斯·C·范霍恩.现代财务管理(第十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伯恩斯坦,达摩达兰.投资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风险防范论文篇(4)

1.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类别

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分为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因对外界环境因素的突发性变化认识不足而导致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包括: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法律法规调整、产业政策调整、科技进步等;

管理风险是企业在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因对人力资本特性认识不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分为管理者行为风险和被管理者反应行为风险。管理者行为风险包括:预决策风险、人力资本形成风险以及人、职匹配风险等;被管理者反应行为风险包括:职业道德风险、人力资本激励与约束风险以及人力资本流失风险等。

2.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界定

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是指企业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人力资本,然而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对人力资本属性认识不够、利用和引导不到位,加之各种难以预料、控制的外界环境变动因素作用而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投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表现为未来若干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或收益不能补偿投资成本的可能性。

2、人力资本的成本计量

人力资本的成本计量根据不同的需求可以分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和机会成本三种。

1.人力资本历史成本法

历史成本法是指对相关的招募、甄别、录用和培训费用全部资本化,在资产使用有效期内进行费用摊销,按照资产类别确认亏损,或按照增加资产未来收益的任何额外耗费增加资产的价值。当数据可以确认时,这种方法是客观可行的。

2.人力资本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就是估计替代公司现有人力资本成本。它包括:招募、甄别、录用、培训、安置和发展新员工达到现有员工胜任工作水平所需支付的成本。其优点是找到了资产的市场经济价值参照,局限性表现为其主观性。

3.人力资本机会成本法

人力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竞价过程产生,投资中心经理会对他们需要招募稀缺的员工进行竞标。竞标结果实质是对员工分类定价。这种方法有利于公司人员优化组合,实现高效益。

3、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1.做好职务分析,预防人、职匹配风险

职务分析是对企业各岗位职务的设置目的、中心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范围、结构关系以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分析、描述和记录,是现代企业HR管理所有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制定科学的岗位配置计划,做好人事测。评工作,根据岗位要求,将最合适的人配置到最合适的岗位。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动态协调和适应。

2.完善培训机制,预防人力资本能力衰退风险

培训需求分析是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基本依据。科学的培训需求分析要综合运用人员测评和工作分析等技术,从整体战略发展、工作和员工个人三个层面,结合企业外部环境调查,全面深人展开。谨慎选择培训对象。建立培训风险管理机制以降低企业人力资本流失风险。

3.健全激励机制,预防人力资本流失风险

健全激励机制,对员工提升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促进作用,包括:物质激励:制定薪酬政策、改善福利待遇等;情感激励:加强与员工的情感沟通,尊重员工等;精神激励:荣誉激励、目标激励、自我实现激励、成就激励等。重视人力资本产权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员工合理的奖惩使员工产生激励效果,避免员工流失。

4.做好投资收益分析,预防人力资本专业性投资风险

由于人力资本的能动性和不可转让性,使得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应当做好人力资本投资成本核算,运用战略发展思路来取舍项目,自觉规避投资风险,选择通用性人力资本即复合型、综合型人才,防范专业性投资风险。

5.确立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指标,完善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控体系

人力资本投资风险预警,是指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系统预防、纠正或回避人力资本投资失误与投资波动方面所具备的一种功能。从人力资本投资过程带来的结果入手,设计人力资本投资预警指标体系;根据人力资本投资过程内容及表现,按照其投资过程的特点及分类来构造预警指标,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控系统。

参考文献:

[1]张攀平.企业人力资本投资与竞争力提升[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30.

[2]刘建英,谈娟.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防范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09(3):136-137.

[3]侯金良.浅议企业人力资本及其计量方法[J].经济师,2009(2):189.

[4]吴立军.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及防范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58-59.

[5]李静.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及规避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9(3):291.

风险防范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风险防范发展策略

1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随着危机的蔓延,将考验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新华财经报告指出,目前银行贷款增速开始下降,贷款质量有恶化的趋势,贷款组合中占比较大的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质量下滑尤其令人担忧,零售业务也出现放缓的迹象。

1.1利率、汇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

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外币债券投资损失和潜在风险,尽管中国银行业持有与危机相关的各类资产总量是有限的且提取了一定的拨备,但是现在这些产品的潜在风险,仍可能随着危机的进一步发展而显露,商业银行固定收益类产品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较高,在利率和汇率变化比较大的情况下,市值变化比较剧烈。同时全球也进入了低利率时期,银行外币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控制面临新的压力。

1.2合作伙伴风险

在银行业的改革与开放进程中,我国引入了30多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瑞士联合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国际银行业巨头。它们的参与对于中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外资战略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其中部分外资战略投资者因自身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开始减持或出售其所持有的中资银行股份。

1.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投资资产价值下降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美国雷曼兄弟因次贷危机而破产的负面影响正蔓延至中国金融机构。如招商银行率先披露持有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发行的债券敞口共计7000万美元;第二,银行的盈利能力下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银行将进行更多的拨备并加强银行的流动性,从而增加资金的成本;在未来利率下调的预期下,将可能缩小银行的利差;资本市场的大幅下跌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等中间业务和创新业务的收入增长缓慢。

1.4信用风险

目前国内出现的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回调,开发投资资金紧张及房地产销售面积不断下滑的情况,未来房地产市场大幅回调甚至出现崩盘,断供将更加严重,这会导致我国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危机乃至金融危机此外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资本杠杆比率偏高、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较差、信贷资产质量低。流动性负债比例上升,信用风险逐年加大,公司的违约风险将迅速上升。

2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策略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经营依然稳健,防范风险的各项指标处于较好水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除去国际金融危机的潜在威胁,国内经济增速下滑所带来的风险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2.1全面贯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心在于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新协议提出维持资本金8%的比率不变,对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提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选择方案、对操作风险提出多层次衡量方法和市场风险衡量方法。委员会要求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并对每一家银行的资本变动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同时要求银行根据风险变动状况相应调整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依据其承担风险的大小。新巴塞尔协议首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可靠、完整地披露关于资本水平、资本结构、风险状况等信息,接受市场监督,以便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

2.2针对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影响.建立预警机制

针对此次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一是坚持有效隔离风险的跨市场传递,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跨业、跨境风险监管;二是严格实施二套房政策,积极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三是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估计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加大计提拨备力度;四是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资产证券化;五是加强理财产品监管,严格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和误导性销售。同时对此次由于次贷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我国银行应关注以下方面并及时预警:一是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资产风险管理问题;二是关注美国货币政策变化对海外投资构成的影响,包括全面评估次贷危机、“两房”危机及雷曼兄弟破产造成的损失;三是密切关注抵押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及时评估有关风险,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择机出售相关的抵押支持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等,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四是关注国际游资对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

2.3完善银行自身经营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

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加以完善:其一是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是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公司治理是在既定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对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构建,因此公司治理机制的优化从根本上受制于产权制度的优化;其二是转换经营机制,应从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两方面人手。在风险控制方面,应建立集中控制、独立评审的贷款发放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数据信息中心,提高信用评级能力,掌握先进的信用风险衡量和管理方法。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结构使委托双方利益相容。

2.4推进配套改革.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形成真正市场化的银企关系,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为国有企业提供有效地融资渠道。企业可以借助于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降低企业的负债比例及信贷资金需求压力,优化财务结构。最后为逐步推进国际金融自由化。在脆弱性没有得到逐步改善的情况下,应当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强以后,实施金融的对外开放。

2.5加强法制建设。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约束

我国应针对在金融制度、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业务以及金融技术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建立起前瞻性的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进行宽泛性总体框架设计的前提下,重点对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法律约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我国政府必须对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和经营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约束及监管,同时应对国内商业银行进行适度保护,以避免金融业开放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过度冲击。

风险防范论文篇(6)

(一)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真正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必须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有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才能在一个绝对的高度上,对企业进行高瞻远瞩的控制,才能做出与时俱进的决策。

(二)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内部审计通过对控制环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被执行,是否及时反馈有关执行结果的信息,是否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实现预期控制目标。同时,在监控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促进控制环境的建立和改善,为改进控制制度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为企业建立健全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服务。在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在防范信息系统风险中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信息系统风险的存在,很多是由于管理不善或控制不严造成的。一方面,缺乏一套统一的安全策略体系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建立系统内部明确、全面的安全规范要求。从现有管理制度规范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差,条理不清、重叠或遗漏等;另一方面,现有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对象基本是网络系统管理员等技术部人员,管理对象没有全面涵盖所有信息系统技术相关人员,包括所有网络系统上的内部终端人员和外部人员。

(二)内部审计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中的角色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从传统的事后审计而逐渐转向事前和事中审计,主动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即承担着评价硬件和应用信息系统安全的任务,如果又同时有参与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过程,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就却乏独立性。反之,如果处于对丧失独立性的担心,内部审计人员有可能会拒绝参与系统和软件的开发,那么系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又无法得到控制。

(三)内审部门技术力量薄弱造成对信息系统审计形成风险

审计稽核部门的技术力量薄弱,不熟悉业务系统的流程和功能,对信息系统缺乏必要的认证能力和标准。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审计稽核的手段和方法没有得到及时更新,不适应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大部分仍停留在手工审计阶段;二是审计稽核部门对计算机账务系统实施审计的依据仅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打印资料或事后资料,计算机账务的真实性审计很难得到保证。

三、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对策

(一)构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及规范体系

加强信息系统的自我风险评估体系,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正确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控制度的查漏补缺、工作流程的整理和规范、应急预案完善和演练等。同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一是加强密码管理,明确规定操作人员的权限,操作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内办理业务,用户口令及密码必须专人专用,严禁公开口令及密码;二是要建立健全操作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对网络操作人员要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奖惩制度。三是要严格岗位设置,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严禁系统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程序开发人员和前台操作人员混岗、代岗或一人多岗。四是要加强系统内部的稽核监督检查。稽核监督应贯穿于网络操作的全过程,重点是加强对系统设计开发、内控管理制度落实、操作运行等方面的(二)关注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审计

首先,审计人员应运用用一定的技术方法识别系统的完整性,该过程包括检查、测试、评估系统的内制,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其次,审计人员应评价系统存在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成为审计的核心工作和基本内容,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应根据审计的标准和准则,评价控制环境的和IT基础设施的安全,确保系统满足组织的业务需要,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完整,以防非授权使用、泄露、修改、损坏或丢失;最后,还应鉴别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必须理解并熟悉操作环境,了解系统技术的复杂性及其对决策的影响;对来自内部的安全隐患,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系统诊断、检验、测试,评价其有效性及效率,以支持组织业务目标的实现

(三)改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素质,培养信息系统审计师

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信息系统审计师,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与评价。信息系统审计师也称lS审计师或IT审计师,是指那些既通晓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包括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营、维护、管理和安全等),又熟悉经济管理的内部审计人才。

(四)聘请专家进行协助

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虽然有助于信息系统的风险防御,但现实中必须承认,在企业中同时具备计算机技术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才非常短缺。再出色的内部审计人员可能面临一些系统内的专业问题却无法解决,因此有必要聘请外部专家。可以通过专家的协助测试运用其专业技能测试系统安全,进一步防范和解决信息系统风险的存在。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在不断的发展与变化,而内部审计是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计算机信息系统已在企业中广泛使用,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如何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风险防范,是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信息系统化的运用,原来的手工控制则变为手工与电脑控制相结合或全部由电脑自动进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广泛使用,与技术管理相对薄弱和稽核监督的长期空白已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信息系统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现状,迫切需要我们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

风险防范论文篇(7)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范》将银行中间业务分为结算类、类、担保尖、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规定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新规定相对于《商业银行法》来说有一定的进步。但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中间业务的开拓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

此外,虽然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享有经营自,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比较严格,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在产品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等),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化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前者如与保险、证券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创新与资本市场相关且收费较高的表外业务,这些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高利润增长点,但中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球的方式进行,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后者如网上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在中间业务收费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但直至今日依然未出台。在此情况下,较多中间业务产品没有收费标准,而仅有的少数中间业务手续费标准长期未调整,有些严重偏离市场成本。同时部分地方物价部门将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收费混为一谈,认为中间业务收费是否合法,标准、费率等应服从《价格法》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审批,否者中间业务收费便是"乱收费";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能接受中间业务收费的观念,在此情况下,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面临双重法律风险:被金融监管部门、物价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被客户的法律风险(客户状告花旗银行存款收费即是典型例证)。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有部分法律和国际法律惯例的矛盾、冲突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构成消极影响,产生法律风险。我国现已加入WTO,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遵循国际法律惯例来操作,才能把中间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来发展,而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较多方面与国际法律惯例不相吻合,甚至相互冲突,而国际法律惯例又不能自动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因而阻碍了中间业务发展的现有要求。如根据法律惯例,票据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无需审查票据业务的基础交易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票据不完全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必须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信用法律风险亦不可忽视。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且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为空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如本票、支票、汇票等信用工具,它们作为银行业务开展的依托,替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降低了风险。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很低,经济诈骗不断发生。银行为了减少纠纷,不得不限制这些票据的使用功能,如在银行承兑汇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加编电子密码,连对本来安全系数较高的贴现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信用工具的作用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与此相关联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发展也受到影响。

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内设法律事务部门力量薄弱,而且多数法律人员在忙于清收不良资产、打官司,同时中间业务拓展多数是在基层行,但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更是参次不齐。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

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3、认真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功能单一,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十分紧迫。中间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中间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中间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业务创新实践中的教训,中间业务创新要避免片面强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忽视合同性法律文件拟订和审查的倾向,谨防客户故意利用中间新业务中的漏洞,甚至与金融系统内部的不法之徒内外勾结,进行金融欺诈。

此外,金融创新中要妥善处理好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和中国国情的关系。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历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金融创新的有利因素之一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拥有学习优势。在金融创新的初期阶段发挥"拿来主义",大胆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产品能够减少独立开发的成本,缩短创新周转,避免走弯路,投入少、产出大,是推动金融创新的最佳途径。引进创新工具和创新技术相对简单,但移植创新制度时一定要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结合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犯罪现状等情况进行适当改造,走引进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要避免片面强调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而忽视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等情况的倾向。

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和备案亦是现实法律环境下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所必不可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性质、风险特征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同时该规定正式确立了"一级审批"的市场准入原则。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基于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在新开办中间业务时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批或备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严格在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义务品种范围内经营。

4、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重视中间业务,国内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中间业务竞争的激烈强烈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要体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与此同时,不同中间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同,中间业务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建立在法律风险的防范基础上。差异化、个性化必须建立在符合管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符合应由法律部门把关;差异化、个性化必然要求根据具体客户、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要求银行法律部门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5、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不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多数商业银行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而且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上级行更无法作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础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

为了杜绝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入大账,严禁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收入如实地在相应会计科目中记录和反映。与此同时,中间业务牵头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收入入帐情况的检查,要配合稽核部门开展中间业务收入专项稽核,加大约束和处罚力度,防止业务收益的"跑"、"冒"、""滴"、"漏",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并入大账,切实提高中间业务收益。

6、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加大了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存在较多空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可以积极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作出协定、自律公约等形式予以防范。例如针对目前随意减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特点,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因素,参照国际惯例,在对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业务制定基本收费标准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J.Wadsley&G.A.penn,TheLawRelatingToDomesticBanking[M],Volume1,London:Sweet&Maxwell,2000.

2、贝政新、谭寅生、万解秋,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运作与创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M],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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